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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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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

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人民法院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更加显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效果更加可期可感。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战略的提出,在中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了一种司法改革新范式、新进路,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一是司法改革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要求把握好改革举措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增强改革的协同性、耦合性。

二是司法改革由易向难挺进,进入攻坚克难、闯关破隘阶段,要求围绕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好攻坚战、歼灭战,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是司法改革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到外部配套、内外联动阶段,要求相关党政机关在司法人财物管理、执法司法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的司法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实行依法治国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一)加强立法工作,使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活动之一,立法工作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大局。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我们的立法工作更需要大有作为,地方立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全面贯彻中央战略决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加务实。另外我们也要着力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进一步提高我国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懈努力。(二)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体现了宪法精神、宪政精神,约束控制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的管理权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它与每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都息息相关,因此没有依法行政作为坚实的基础,就不可能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公正司法,就是通过确保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以及程序公正,一方面公正司法可以树立起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另一方面公正司法可以引导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全社会都可以更好地学法、守法和用法。(三)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而当前尤为重要的就是增强法律意识,懂得依法办事。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既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又有助于发挥法的规范功能,使民众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秉公执法、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任务有:1、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做好立改废释工作。科学立法的关键在于把握和遵循立法规律,确保所立之法遵法理、合事理、通情理。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认真研究法律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科学评估法律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更加注重适应法治实践需要进行立改废释,从法治实践经验中提炼立法政策。民主立法的关键在于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领域的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做到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让立法直通群众。依法立法的关键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进一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倾向,切实防范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2、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让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即可为。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化,用严密的程序遏制权力的任性。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生命更安全,让生活更美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现象,有效解决乱执法、不执法问题。推进政务公开法治化,扩大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行政纠纷解决渠道更方便、更有效。3、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法机关按照党中央部署,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增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4、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确立后,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是提高改革整体效能、防止改革走回头路的重大举措。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建设,加快构建司法管理监督新机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让司法更公正。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办案效率,努力让司法更高效。落实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追责制度,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增强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努力让司法更有权威。5、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崇高目标。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进庭审实质化,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汇集推送以往类似案例,让法官以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方式办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对司法公正增强内心确信。深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以公开促公正。6、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人人尊法信法守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真正把法律交给亿万群众。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深度运用,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制度,让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处理成为全民法治教育课。7、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培养全民法治信仰的基础性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弘扬家国相通的大局观、仁义诚信的价值观、天人合一的和谐观、礼法结合的秩序观、情理法融合的正义观,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光彩。创作有正能量、有感染力的法治文化作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法治蕴涵。

中国司法责任制研究论文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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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瞻远瞩:站得高,看得远,不要就事论事。有时看上去好像没有什么,但认真分析一下还是能够发现问题。在看似没有问题的问题中发现了问题,这就是高瞻远瞩。2.见微知著:也就是说,要从报微小的事物中看到一种发展的趋势,看到一种大的事情。3.由表及里:要从表面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进行分析。4.由此及彼:有时两个事物看上去没有什么联系,其实他们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你要能把他们挂起钩来。注意材料1.占有材料2.库存材料: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信息对做什么事情都很重要,也要以信息化来促进教学质量。信息是仓库,有的同学说来说去就那么几句话,就因为摄入的信息量少,所以要善于捕捉信息,占有库存材料。3.运用材料:在写作时,要对储存的材料库进行筛选,提取你所需要的材料。语言表达分析提炼出了观点,又筛选好了材料,接下来就是语言表达了。语言不在华丽,关键是准确、简洁,历来大作家们的作品看起来都不是很华丽,但却读起来琅琅上口,耐人咀嚼,而且能经得起时代的考验,就像如今我们读鲁迅的作品,一样能感到语言很优美。其实,大部分同学语言表达不成问题,主要的问题就是材料少,立意不高。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煤矿落实两个责任研究论文

三是抓好“两个责任”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接下来就跟我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落实两个责任 心得体会 吧!

落实两个责任心得体会 篇【1】

六枝特区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七化”建设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能,和谐了警民关系,“平安建设”也取得了新发展。为此,该局党委被贵州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党组(党委)”,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并涌现出荣获“中国好人榜”的彭洪庆和《人民日报》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的涂作荣等优秀民警。

主体权责明晰化

研究出台了《20XX六枝特区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党委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 岗位职责 ,签订局长、中层主职、基层民警三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做到责任捆绑,风险共担,形成全覆盖式责任体系。

决策研究程序化

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中心工作抓在手上记在心间,将之作为党委会议规定议程,由局纪委提交上会议题,做到与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同研究、同决策、同部署。

廉政 教育 多样化

把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贯穿于廉政教育的始终,充分利用办公区的走廊、楼道空间,精心创建了以廉政格言、廉政 文化 名言 警句、漫画等为一体、具有警营廉政文化特色的“廉政文化长廊”;开展争创“民警家属助廉”活动,向民警家属发放争创“家庭助廉” 倡议书 ,组织民警及家属签订《家庭助廉 承诺书 》;开办廉政讲堂,举办主题演讲比赛、主题讨论等有效形式引领廉政新风尚,营造潜移默化的廉政道德思想氛围。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震撼效应,组织开展“一月一案”学习,观看反腐教育片、内部暗访问题视频,以此引导全警举一反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廉政问责严格化

为强化纪委监督责任,该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部 “三项纪律”和省委政法委“五严禁”等规定,调整纪委书记工作分工,保证其专司主业,从而使纪检监督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的话语权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得到提升。

目标考核规范化

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季度目标和年终目标考核,由纪委督察部门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局性考核考评,考评结果与各部门当年年终绩效考评成绩挂钩。通过推行目标考核,在全局逐步形成良性竞争氛围,使该局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步入规范化轨道。

日常监督常态化

该局纪委牢固树立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通过不同 渠道 、不同方式对全局警务活动的开展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症下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倾向性问题进行督查,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1至8月,该局警务督察部门开展各类现场督察53轮次,累计出动警力百余人次,编发各类督察通报34期,为全局警务活动的高效开展,保证警令政令畅通提供了坚实的纪律保障。同时,该局也创造了连续6年民警“零违纪”的纪录。

管理机制长效化

该局纪检监督部门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为有力契机,在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联点、换位、末位淘汰、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完善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警务公开、取保候审案件办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法回告等党风廉政 规章制度 并强力推动落实,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由虚变实,向科学化、制度化转变。

通过“两个责任”助推器的落实,“平安建设”也实现了“三提升”。一是提升了打击、整治效能。全面深化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先后破获“新场打砸案’’、六枝城区系列、拎包、抢劫、抢夺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起到很好的打击效果。1至8月,该局破获刑事案件487起,与去年同期破393起相比,多破刑事案件94起;实现了7起命案全破;刑事拘留46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刑事拘留154人;抓获网上在逃人员88名;缴获毒品克,收戒吸毒人员357人。截止9月20日,“雷霆行动”在全省90个县区公安机关排名11位。强化交通、消防、民爆等领域的排查整治,共检查重点场所、重点单位、涉爆单位2243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条,落实整改4条;检查消防单位1995家次,督促整改火患整改66家;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8681起。二是提升了宣传、防控效能。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要求,将六枝城区划分为8个网格,实行24小时网格化巡防机制,“”暴恐事件发生后,又实行武装巡逻和武装查缉,通过巡逻防控,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3人,破获刑事案件98起。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宣传,发放平安宣传资料132000余份,悬挂 标语 400余条(幅),印刷墙体 广告 2000余平方,利用临街电子显示屏、媒体广播电视滚动播放宣传标语10万余条次,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报道平安建设200余条次。通过宣传防控,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和社会面防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三是提升了警民关系。紧紧围绕民生、民意、民情这个根本,用“四心”服务回应群众的新期待,警民关系得到大幅改善和提升。主要是用真心贴近群众,推行延时、错时服务,推行预约、上门服务;用“细心”提升服务,细化各项 措施 ,让办事群众一听就懂,一次办好;用“热心”延伸服务,依托“流动车管所”和“流动警务室”为群众提供办证、换证、咨询等服务,全面开展接处警和案件回访;用“诚心”树新形象,严肃警风警纪,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窗口服务行为,进一步实现“零推诿”、“零积压”、“零差错”、“零投诉”。

落实两个责任心得体会 篇【2】

通过对会议精神的认真学习,让我更加明确了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思路,更加坚定了聚精会神抓党建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对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也有了更高的认识。现将学习的几点体会 报告 如下。

一、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

市委召开的这次会议是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两个责任”重大决策部署的认真贯彻落实,是为全市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营造风清气正从政环境进行的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的坚定决心。作为***,我倍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的这次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按照***讲话中提出的“四个认清”要求,切实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层层学习传达会议精神,保证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及时召开了*****干部参加的会议,对市委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并要求****党委书记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并上报学习体会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下一步,我们还将召开会议对市委此次会议精神进行再贯彻、再落实,安排部署落实“两个责任”工作。

二、充分认识到抓好“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明确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两个责任”。**、**也对落实“两个责任”提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强化对抓好“两个责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是抓好“两个责任”是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有效手段。从严治党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在教育实践 活动 总结 大会上就从严治党提出了八项要求,**围绕从严治党从**个方面进行具体部署,**从**个方面对推进从严治党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重要创新。因此,我们将把严格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抓好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二是抓好“两个责任”是清除滋生腐败土壤的重要举措。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权力运行中的一条基本规律。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很多腐败问题的滋生都是由于权责不清、缺乏有效制约产生的,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把责任厘的更清,任务落的更实,有效地解除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难题,遏制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良好的政治环境是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有效保障,是我**促进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全面抓好市委***决策部署的重要政治保证,作为**书记我一定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理念,通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切实解决好个别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慵懒散奢、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三、以会议精神为指导,全力抓好“两个责任”贯彻落实工作 履行好“两个责任”重在抓落实,我们将以此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切实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工作。

(一)加强责任意识,筑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总地基”。***讲话中提出的要在***,是对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要求的具体化。我们将把贯彻执行好***要求,作为当前抓好我*党风廉政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增强认识,细化措施,不断强化各级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提出的抓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要求,带领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组织监督。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和执行责任报告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列为年度实绩考核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机制,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坚决整治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把**要求和我**《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方案》**个方面、**项具体任务一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担当意识,认真落实和履行好纪委监督责任。切实保证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的地位不动摇,明确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本地、本部门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做到聚焦主业,明确主责,发挥好执纪监督作用。加强对深化**工作法、公共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选人用人、推进“八个有效”、“三推进一促进”活动等重点领域、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对重大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发生。进一步抓好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切实推进《***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方案》提出的具体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认真执行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的相关要求。不断推进和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程,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政令的执行,需要制度的保障。我们将进一步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制度,确保“两个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同时还将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行制度成效的问责制,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高标准严要求地抓好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强化工作举措,深入抓好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当前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政治意识淡化、宗旨意识虚化、纪律意识弱化、享乐意识泛化、官本位意识强化、道德意识俗化、公仆意识蜕化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是加强学习宣传。组织全**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抓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大基层党组织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三是强化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加大**两级的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活动场所建设,使之成为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和农牧民党员开展活动的主阵地。四是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教育管理,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腐败案件,引导干部廉洁从政。五是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深化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增强农村牧区各项事务、工作的透明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六是深入推广**工作法。要求各**严格按照**工作法管理村级事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取信于民。推广***工作法在农村牧区的有效开展,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七是严肃党内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规范各级党组织的党内生活,提升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八是严格工作考核。加大对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力度,并运用好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评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落实两个责任心得体会 篇【3】

9月19日上午,市人大会机关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学习省委“两个意见”精神,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现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书 。市人大会主任陆振华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会副主任张乃富、刘虹、范崇宁、赖青、黄洪浪,秘书长聂文学及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会议。聂文学主持会议。

与会人员学习了市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市人大会机关党委《关于学习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精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进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陆振华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所分管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现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陆振华在讲话中指出,关于“两个责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见;省委“两个意见”,是推进全省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关键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巩固提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构建全省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意义重大。对于落实“两个责任”、贯彻“两个意见”下一步工作,陆振华提出五句话、十个字的要求,即:学习、领会、重视、抓好、推进。

一是认真学习文件和领导讲话。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先后发表的一列重要讲话,深刻论述了“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省委继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后,又制定出台了“两个意见”,对推进全省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和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作出安排,提出了要求;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专门三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对于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务求学懂、学深、学透。

二是深刻领会文件和讲话精神。关于“两个责任”的重要论述,丰富了党的建设理论宝库,是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我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了重要遵循。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两个意见”,顺应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体现了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彰显了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担当。这些内容和领导讲话精神,要认真研读,深刻领会,弄清要求。

三是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大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加强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意义尤为重要:有利于发挥地方人大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有利于牢固建立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更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人大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此,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四是切实抓好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一定要硬化举措,狠抓落实,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人大及其会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第一线”,人大机关的干部、职工一定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深入学习党章、廉洁从政规定、中央和省市反腐倡廉会议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要认真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机关 财务管理 制度、接待制度、公务车辆使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人大良好形象。

五是全力推进今年人大各项工作。落实“两个责任”,贯彻“两个意见”,最终的目的是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惠及民生。根据市人大会年初的工作安排,在今年仅剩的三个月时间里,我们还要听取和审议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公立医院改革等专项 工作报告 ;集中视察法院、检察院工作;筹备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联系慰问基层人大代表,开展“挂、包、帮”等工作,机关干部、职工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更加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推动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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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煤矿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

山西省是中国的煤炭产业大省,分析山西省煤炭产业安全现状,着重探讨山西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据此提出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以期使煤炭产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煤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解决对策

引言

山西省煤炭储量很丰富,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煤炭的开采在不断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山西省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受山西省地质结构等影响,要更多的注意煤炭安全开采工作,在发展煤炭产业时,做好煤炭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煤炭产业正常发展的必要前提。尽管现在引入了一些新技术,但是开采煤矿本来就是一件充满危险的工作,矿底的情况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就更要重视煤矿开采的安全问题。煤炭产业要想发展,就必须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本文针对当前山西省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对加强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增强煤炭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一、山西省煤炭产业安全现状分析

山西省的很多煤矿都是在地下作业,加上地形的影响,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顶板事故等频发,而且毫无节制的开采导致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化,也带来更多的安全问题。山西煤矿生产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a)煤矿周围自然环境差,地质结构复杂,这就容易造成灾害;b)矿井数量很多,但各自开采,导致矿井林立,生产能力分散且低下,对于煤炭资源的浪费严重;c)受山西省经济发展限制,机器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且安全设施并不合理;d)参与煤矿开采的工人都是一些没有专业知识的劳动者,综合素质差。山西省很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都是通过工作人员的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很容易受到管理者的自我心理因素的影响,不利于煤炭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1-2]。

二、山西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煤炭开采是一项高危作业,在煤炭产业的发展中,总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设备落后、地质条件影响等都不利于煤炭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容易引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煤炭安全管理技术落后

因为煤矿产业是一个很庞大的产业,但是在山西省的很多地方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还是停留在20世纪的生产总承包制,没有形成多元的企业结构,没有广泛地使用高新技术,依然保留着传统的、以生产经营成本管理为核心的方式,同时煤炭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形成逐层负责的机制,这就在整体上使山西省的煤矿安全管理技术水平落后。

开采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

山西省目前煤炭生产方面缺少专业的人员指导,因为山西煤炭资源丰富,但是大多煤矿都是私人产业,由于经营者对于煤炭的了解并不是很多,很多工人都是外地来的打工者,他们在工作前都没有进行详细的员工培训,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因为煤矿工人的上班时间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平均时间都在10h~14h,在长时间的黑暗中工作并且没有得到足够的休息,极易发生意外事故[3]。

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中国对煤炭工业安全监管的基本机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以下的各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但是,各省内的煤炭安全管理监察体系就没有那么详细了。山西省内因为从事煤炭方面的工作者数量很多,并没有全面的煤炭安全管理监察体系,这就导致山西省内的煤炭安全管理监察工作不完善。同时,在山西省很多煤矿企业内部并没有达到国家对煤炭安全管理监察的标准,不能做到对于煤矿危险源的监控动态化、系统化,导致监察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实。

灾害的认识及防范措施不足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煤炭产业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注重对煤矿生产和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培训,煤矿工作人员及管理者的素质都有了很大提升。由于近年开采煤矿的数量增多,但对地质资料不了解,使得开采难度增大了很多。同时,过分重视生产而忽视安全工作,导致发生地表坍塌、人员伤亡、瓦斯爆炸事故,这些事故都证明了山西省目前煤炭安全管理工作并不健全[4]。

三、对策分析

建立煤矿生产过程人员管理电子监控系统

煤矿作业是一个很危险的工作,难免会有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一些矿井中,会存在隐瞒不报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煤炭安全管理部门提高现有的技术管理手段,改变传统的监督、监察方法,加强对矿下工作人员的监测,同时重视工作人员的`考勤系统,确保能够及时了解矿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情况。同时,可以安装RFID射频识别系统,加强对人、车、物等信息数据的采集,更好地监测矿井情况,引进新的技术尽可能做到对于矿下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引进新技术重视管理

不论何种行业,安全生产都是第一位,尤其在煤炭开采工作中,更要重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观念、最长工作时间、最低薪酬标准等。在矿下工作,要做到人与机器的有效配合才能达到更好的工作效率。要想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实施,就需要加强操作人员作业的可靠性及机器的稳定性。同时,也要做到安全的物流管理,及时传递生产工序中的安全物品,从而降低事故发生频率,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应用信息技术远程实时监测危险源

为了更好地达到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就需要合理运用传感器,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及时收集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及时传送到煤炭安全管理中心,达到远程监控的目的。同时,也要设计好传感器的灵敏度,做到提前预警,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5]。

加快资源整合

山西省煤矿众多,这就吸引了很多投资商去开采煤矿,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煤矿开采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对众多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清理越层开采的小煤窑,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大力惩治非法开采者。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整治措施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山西省煤矿资源整合,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做到安全管理。为了实现更快的资源整合、提高煤炭安全管理水平,应该关停不合法的小煤矿,同时加强大煤矿的国有化控制,淘汰落后的生产企业,从根本上提高山西省的煤炭安全生产条件[6]。

四、结语

煤矿生产是一项复杂而有长久的工程,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煤矿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山西省作为中国的煤炭大省,在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尽可能提高山西省煤炭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晓煜,付建华,梁嘉琨,等.煤矿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指导[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2]苏曾庆.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2,12(4):182-183.

[3]汪元辉.安全系统工程[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9.

[4]付飞.煤炭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及分析对策[J].能源与节能,2017(3):11-12.

[5]陈伟伟,梁钊.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3(3):112-113.

[6]姜兴国,孙磊,刘景波.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煤炭技术,2006,25(2):142-143.

摘要 :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的生命线,煤矿行业因其生产环节以及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安全管理更显的尤为重要,唯有完善好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机制,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久持续健康发展,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立足于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表明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义所在,分析总结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从而促进煤矿行业更好更快的安全发展。希望可以给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 :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的范围相对广泛,社会的影响性相对较大,因此,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一旦做不到位,会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一方面会损坏煤矿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小到煤矿企业,大到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威胁。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保障,更是促进煤矿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石。煤矿行业一般都作业于安全隐患较多、危险系数较高的环境中,因此,进行科学完善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不仅是保护人身安全的需要,更是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效益的重要保障。

一、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煤矿工人的综合素质低下,威胁安全生产

当前,我国煤矿企业也正在进行各种改革,用人体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这样的变化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另一方面却给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威胁。煤矿企业的合同制临时性工人的增多,不仅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而且由于临时性的煤矿工人多来自不同地区的打工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存在着较强的临时雇佣观念,缺乏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的知识和安全生产的意识都比较薄弱,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与此同时,煤矿管理人员大多来源于煤矿中吃苦耐劳的生产先进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科学性的认知,甚至存在着煤矿出煤免不了违章的错误思想。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的煤矿事故都源于违章操作,对安全生产是一个极大的阻碍。

过分重视生产产量,忽视安全生产规程

煤炭行业的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形势导致很多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过分重视煤炭生产的产量,忽视安全生产规程,没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更没有正确的引导企业的煤矿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生产流程。尤其是在生产过程中,煤矿生产和煤矿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很多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能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而是将煤矿生产的产量看的更加重要,认为煤炭生产的产量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产量是硬标准,质量是次标准,安全是软标准。尽管很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贯彻落实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但是实施的力度还比较小,甚至只停留在表层。在生产作业规程学习的环节,甚至很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只是象征性的读一读,并没有真正的深入到生产人员的思想中。

欠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力量薄弱

当前,很多煤矿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以往存在的很多安全管理机构当作不必要的部门就行撤销或者合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大幅度的减少,这就更加使得安全生产的管理力量更加薄弱。与此同时,煤矿企业中现存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存在身兼数职的情况,不仅是安监人员,又是瓦检人员,致使安全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难以明晰,很难做到监管到位,对煤矿生产造成一定的生产隐患。另一方面,很多政府部门派驻的安全管理人员最终被依附于企业的合并科室里,在职责履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阻碍和束缚,很难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责与权力。

安全生产投足力度不足

我国的煤炭企业存在着普遍的问题就是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明显不足,这就使得大部分的煤炭企业都面临着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具体分析原因:①很多煤炭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注重煤炭生产的产量,加班加点进行煤炭生产,致使煤炭生产的机器设备老化陈旧,机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②当前煤矿市场并不十分景气,煤炭供大于求,煤炭产业的经济效益并不乐观,资金周转不开,使得安全生产的周转资金减少,煤炭企业没有能力进行安全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隐患的几率。与此同时,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管理工作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甚至招聘人员都更侧重于廉价的劳动力,却忽视了文化素质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

二、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的解决对策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强制安全生产管理

我国针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出台了多项明确的法律法规,比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呈现表明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已经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强制层面。煤矿企业应该以此为起点,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借助法律的力量,强化企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在企业内部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的内容,树立煤矿生产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另一方面,企业的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断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顿。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我国的煤炭企业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逐步由单一生产到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能要依靠生产产量,更要注重安全生产。因此,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更要不断的推进,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由过去的软指标慢慢变成硬性指标考核的一部分,将安全生产考核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去抓,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的经济增长力度。与此同时,企业内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人人有责。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员工的心里,营造一个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责任制氛围,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高企业职工的综合素质,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煤矿职工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提高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有助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企业应该不断对用工制度进行合理的配置,对煤矿工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和教育,加大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宣传,同时,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在煤矿企业高产高效生产的同时,可以大大降低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持续进行。

三、结语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煤矿行业更是国家深化经济改革的重要领域,国家对煤矿行业更是提出了“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政策方针。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完善更是企业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大力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石新,王文涛,肖石英.中国煤炭企业安全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2]张志呈,李春晓.我国煤矿事故多发性和实现本质安全管理的研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3]刘文俊,周志强,李石新.煤矿企业员工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及安全文化构建[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1).

[4]吴平德,陈建国.建立长效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实现安全生产[G]//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200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5]周小燕.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培训、危险源辨识和绩效测量规范运行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

摘要:

文章主要针对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研究。首先,对安全管理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提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希望通过文章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相关的理论及实践研究,不断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质量。

关键词:

煤矿;安全管理;培训;设备;作业人员

中国煤炭资源丰富,是世界煤炭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对人民的生活、国内的安定团结、我国的国际形象均造成了严重影响。而国内近年来关于煤矿安全管理的研究从未中断,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状态。基于此种情况,我们有必要对该论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更深刻的发现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进而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让煤矿安全事故消弭于无形。

一、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何谓安全管理呢?樊亚静(2015)在《某基层储备仓库仓储安全管理研究》中指出:“安全管理是人类在各种生产活动中,按照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规律,对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对于这种概念界定作者较为认同。为了对安全管理更好的进行理解,我们可以将安全管理的概念简化为: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手段。

二、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主要是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那么,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下面,作者简要论述如下:

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存在不协调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始终呈现出不断变化的状态,一直以来并未形成较为系统、稳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的局面。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体制与机制不协调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多个部门同时管理一个煤矿,但是这些部门均缺乏足够的权力。很多地方部门只是在一味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对于煤矿的安全管理却未做出足够努力。

(2)煤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存在交叉,且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也相对不够,造成了安全管理出现混乱。

煤矿作业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

对于一个煤矿来说,安全生产应始终放在第一位。从近年来所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很多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是因为相关作业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例如,煤矿在引进新设备时,新设备的质量存在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还有一部分煤矿作业设备由于年久失修,也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相关人员对这些设备未及时进行检查和修理,也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存在很多小煤矿,这些小煤矿在安全管理体制方面的建设较为欠缺。由于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因此,也很容易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是一些大型煤矿在安全管理体制方面也并不是那么完善。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发现,虽然很多煤矿均建立了系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却并未有效执行。一旦发生事故才会真正重视起来。这种情况目前也普遍存在。

对煤矿作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有部分煤矿并未对煤矿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下井之后很容易会做出某种不安全行为,威胁煤矿安全生产。这种情况在大型煤矿中存在的较少,对于一些小煤矿来说则体现的较为明显。为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质量,尽可能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必须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提高煤矿安全管理质量的相关对策

存在问题必须要及时有效予以解决。为有效解决我国煤矿安全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

协调安全管理体制与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协调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将煤矿管理权赋予特定部门,打破多个部门对同一煤矿进行管理的格局。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该管理部门足够的权力,便于该部门对煤矿安全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

(2)建立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抽查和长期监督,一旦发现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必须要对煤矿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追责。这样的做法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管理质量的提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的进一步协调。

对煤矿作业设备进行管理

煤矿作业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基于此种情况,煤矿在引进新设备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其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一旦发现引进设备出现问题必须要及时予以更换,并严格禁止这样的设备投入生产。除此之外,煤矿还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作业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要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从而更好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健全煤矿的安全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保证安全生产,煤矿必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之后,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一旦发现相关安全管理体制存在欠缺,必须要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尤其是一些小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除此之外,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之后,相关部门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检查,检查煤矿是否有严格遵循安全管理制度。这样的做法可以帮助煤矿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进而用体制促进安全,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加强煤矿作业人员的培训

为有效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在工作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培训考核通过之后方能正式上岗。除此之外,在日常的工作之余,还应该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具体可以采用如下几种形式:

(1)指派本煤矿内资深的老员工对大家进行专业培训,传授实践操作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经验。

(2)从外部聘请专家对本煤矿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结束语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实上,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做一一赘述。希望文章的写作可以充分引起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有效进行煤矿安全管理,进而有效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它不仅关乎到煤矿的安全生产,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樊亚静.某基层储备仓库仓储安全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2]李俊.煤矿安全管理要素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2).

[3]汪永芝,吴健斌.浅析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煤炭工程,2011(5).

[4]林杨.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对策探讨[J].安全与健康,2010(3).

企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市道口办党支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市交通党组部署,迅速布置,责任到人,执行到位,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紧紧抓住不放。我们具体做法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市交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下发后,为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办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传达党中央及市交委党组有关决定及要求,认真领会“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切实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断强化政治意识,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强化一岗双责,认真抓好责任落实。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切实把责任制落实到业务工作全过程。我办党政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一是将领导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承诺书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考评体系,强化考核机制;二是严格绩效管理,层层落实责任,道口办各科室负责人年初进行工作分解,与分管领导签订绩效目标书,并将党风廉政工作作为每人必须完成的年度公共目标,严格考核兑现,年终结硬帐;三是保持每周政治学习制度,不断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 三、严明党的纪律,自觉遵守纪律约束。 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及市交通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八项规定、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请示报告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为了加强管理,我办陆续完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包括《市道口办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道口办绩效考核办法》,《市道口办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力求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 四、突出源头治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要认真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规划,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对廉政风险进行深入排查,结合群众路线建章立制环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 五、深化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四风反弹。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纪委一系列禁令,深化教育 实践 活动整改落实,建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正本清源、正风肃纪,从源头上防止违反八项规定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自中央八项规定以来,我办未安排任何人外出疗休养旅游,不存在违规滥发津贴和补贴,也没有违规私设小金库,公款接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压缩开支,办公开会一切从简。一年来,节省各类开支明显,较好执行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禁令、市委十一条规定。 六、狠抓考核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市交通党组的有关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自纠,进一步实化责任内容、细化责任分解、量化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监督考核起到应有的教育、警醒、震慑和惩戒作用。 环保局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深化“四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对照自查,现将我局开展“两个责任”、深化“四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两个责任”方面情况 根据《中共合浦县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决定》(合发〔2014〕7号)文件精神,我局党组和纪检组把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大事、要事,务必抓住、抓紧、抓好,把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当表率、作示范,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一)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情况 为落实我局党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全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履行我局党组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我局采取的措施有: 1、落实领导责任。局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规划,部署局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充实了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职责。 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书记做到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班子成员监督分管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每季度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4、落实承诺制。实行党风廉政责任承诺制并签字备案,落实决策记实制。 5、落实“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手抓业务建设、一手抓行风建设,落实业务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责任,把纠查不正之风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 6、落实台账制。局党组如实记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将任务逐项分解,制定工作措施,限时完成,责任到人,使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工作留痕,倒查有据。1 2 3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制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为1855年的英国《有限责任法》所确立。后续,许多国家均通过公司立法形式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比如,1892年德国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随后法国、日本等国家颁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标志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完善。这些法律的核心要义均为:出资者以所投入的资金为限,承担其相应责任。我国首部《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发布,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后来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与2018年历经五次修改。截至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公司制企业数量已达3000多万家。如果说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那么有限责任制度就是公司腾飞的助推剂。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承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能够激发人们积极投资,便于广泛募集资金,大大促进了大型公司的发展。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时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在1911年出席纽约州商会第143届年度晚宴时发表了题为“政治与经济”的精彩演讲,并给予公司和有限责任制度极高的评价。他是这样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无论从其社会、伦理、产业的效果看,抑或从政治效果看,莫不如是。即使蒸汽机和电也远逊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重器。不仅如此,倘若缺乏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也将变得软弱无力。”可以说先进的制度设计本身是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论文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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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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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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