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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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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论文题目

手机知网 App24小时专家级知识服务打 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陈妍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非经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因此,实现国家刑罚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两法之间也由此产生了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以及交错适用的复杂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又避免因面面俱到而欠缺深度,本文以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为研究视角,考察在定罪与量刑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而交错适用的具体情况。论文分为三个层次共八章展开论述,遵循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个层次包括绪论、第一章及第二章。这部分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交错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全文的论述确立理论基调和基本框架。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指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第二章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与交错适用。在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原因与方式后,着重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中交错适用的功能、意义和结果。指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的渊源,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行为规范、审判规范和生成具体法的功能,两者的交错适用推动定罪与量刑逐步走向终端,为定罪与量刑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保障,具有推动国家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意义,其交错适用的结果体现为生成具体的刑事判决。第二个层次包括第三、四、五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定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定罪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第三个层次包括第六、七、八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量刑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量刑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刑事实体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首先刑法涉及内容比较多。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以结合你对两个部分的了解程度进行选写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69. 犯罪数额研究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123.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 179. 浅析避险过当中的几个问题 180.论对向犯 181. 《刑法修正案(五)》的立法缺陷及理解 182.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183. 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 184.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185.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 186.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187.自救行为论 188.过失实行行为研究 189.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90. 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 191.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192.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193.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94.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思考 195. 以“严打”为视角审视刑事政策的趋势 196. 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97.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对安乐死出罪处理的路径及其法理解读 198. 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199. “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 200. 女性犯罪原因及预防

毕业论文论自白补强规则

一、毕业论文撰写总规则

1.毕业论文是专业进修的重要构成部分,包含选题和构想,材料参考,内容撰写,修正核定,打印成册,宣读辩论等内容。

2.毕业论文的内容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力戒假、大、空。完成6千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内容请求具有肯定的理论水平,相符学术论文的范例请求,言之无物、对症下药、特性鲜亮。

3.在选题上,请求门生在所学专业课的范围内挑选论文课题,不勉励门生跨学科举行论文选题。请求门生不责备求大,论题挑选适中。题目过大,叙述不详,没法驾御;题目太小,内容没法睁开,叙述不充分,必将缺少薄弱。

4.从撰写论文最先,请求门生与指点西席沟通讨论,肯定选题内容,把握好方向。选题肯定后,要制订出论文提要,再交由指点西席核定。依据指点西席的反应意见进一步修正,直至定稿。防止走弯路,浪费时候和精神。

毕业论文完成后,须要举行论文辩论。辩论时请求门生将论文选题启事、研讨近况、立异意义及重要内容加以论述。说普通话,控制好语速节拍,言语清晰,表述正确,辩论简约、流通。

二、撰写毕业论文的请求

1.学生应充分认识毕业论文对本身周全素养造就的重要性,要以严肃仔细的立场举行事情,虚心接受西席的指点,自力完成各项任务,对本身的毕业论文质量负悉数义务。

2.在选定毕业论文题目后,仔细浏览体会毕业论文撰写请求,制订好撰写设计,做好种种准备事情。

3.严格执行撰写设计,定期完成毕业论文。

4.学年论文的打印要笔迹清晰,撰写要相符本专业毕业论文撰写范例。

5.在辩论前二十天必需提交经指点西席审视后装订的论文及电子文档。

6.经指点西席审视的外文翻译用 A4纸打印,译文与外文原文一同装订成册,并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A4纸打印,花样及请求根据文学院毕业论文请求制订)一同上交。

7.列入毕业论文时候不足三分之两者,论文中有三分之一剽窃别人效果或请别人替代完成者,毕业论文结果均按不及格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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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毕业论文方法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整理的写好毕业论文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选题

选题对毕业论文质量非常关键。一个好选题应具备这样几个特征:

(1)大小适中,与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相适应。本科论文一般篇幅在6000字至10000字,所以题目不能太大,题目太大6000字到10000字根本无法论述清楚,最后可能都是泛泛而谈,缺乏深度;但是也不太小,太小本科生很难去挖掘到应有深度,最后觉得无话可写。

(2)实际应用型。本科生最好不好选纯理论的选题,因为本科生科研能力一般很难达到理论创新的水平,纯理论型的论文最后都成了某个理论问题综述,没有多大意义。所以,最好选实际应用型的题目,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并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南粤物流公司为例”,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实际应用型选题,对企业具有非常强的实际意义。

(3)新颖性。本科生应选择近期专业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样的论文才能引起更多关注和共鸣,也更有意义。上面那个选题也是符合这一点的,因为我们国家从20xx开始“营改增”试点,究竟“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何,是否实现了改革的初衷,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构建论文逻辑框架和准备数据材料 毕业论文最为关键的是逻辑思路,好的毕业论文逻辑思路应非常清晰而且严谨。例如上面的选题,论文逻辑思路应如何展开?我认为整个论文主要逻辑思路应是:首先对南粤物流公司近期与“营改增”有关的财务数据来比较分析原来的营业税税负和现在的增值税税负,看看税负是增加了还降低了,然后运用因素分析法来分析税负增加或降低的原因,最后可以从物流公司角度提出应对对策建议。

逻辑思路确定了,我们就要确定论文的提纲,提纲可定为: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营改增”政策与背景以及物流业“营改增”具体政策;

第二部分:通过对财务数据测算来分析“营改增”对南粤物流公司税负的影响,得出“营改增”导致物流企业税负是增加了还是降低了;

第三部分:运用因素分析法对税负增加或降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主要影响因素,而且要分析这些因素影响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

第四部分:针对上面的分析,提出物流企业的应对对策。

提纲确定了,下面就要准备论文的数据材料。针对这个选题,我认为写作前至少应掌握以下材料:

(1)“营改增”政策以及试点情况和物流企业“营改增”具体政策;

(2)物流企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3)南粤物流公司的财务数据(与营业税或增值税相关的数据)。为了排除偶然因素的影响,选取的财务数据最好是一整年数据或者更长期间数据,否则无法说明问题。

三、论文写作

根据前面逻辑思路和论文提纲来写作,主要关注几个关键点:

1.布局合理,详略得当。即要重点详细分析论述的地方一定要论述充分,而非重点的部分能简略论述就简略,千万不能本末倒置,而这恰恰是很多学生易犯的毛病。例如上面的选题写作的时候,学生往往会在第一部分花了很多篇幅,甚至超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因为这一部分现成的材料多,容易写,但这却是论文写作的大忌。

2.论证充分。论文写作的时候一定要将逻辑思路论述清楚,论证要严谨充分。例如上面的选题,第二部分数据分析时逻辑要严密,不能有漏洞;第三部分析原因应按因素分析法严密得出,不能相当然;第四部提出对策建议应与前面分析相呼应,不是随意提出的,而应该具有针对性的。

3.行文条理清晰。论述时要按照一定逻辑层次展开,条理一定要清晰,同一问题不要在论文多个地方反复说,分析问题部分就分析问题,暂时就不要提建议;对策建议部分就要又回头分析问题。

四、论文修改定稿

学生在写论文初稿时应尽最大努力认真写作,不要总想着先随便写一下,然后依赖指导教师修改,这样的话很难写出好的论文,而且更浪费时间。初稿完成后,学生应该按照指导教师意见认真修改,修改的重点还是在前面所说的逻辑思路和论述是否充分上,另外要关注论述规范格式,注意论文的排版格式。论文修改的时候一定要争取一次性将教师提出的问题修改好,不要反复几次都是同样的问题。

最后,给本科生写论文态度提出几点要求:认真用心,独立思考,不能照搬人家东西,要消化吸收,相信自己只要认真用心都能写出好的论文。

另外,毕业论文写作是锻练自己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非常好的手段,同学们一定不要让它流于形式。

1、周密思考,慎重落笔

毕业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已完全就绪。首先,要明确主题。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动笔之前必须想得到十分清楚。清人刘熙载说:“凡作一篇文,其用意俱可以一言蔽之。扩之则为千万言,约之则为一言,所谓主脑者是也。”

作者要想一想,自己文章的主题能否用一句话来概括。主题不明,是绝对不能动手写文的。其次,是理清思路。思路是人订思想前进的脉络、轨道,是结构的内在依据。动笔之前,对怎样提出问题,怎样分析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以及使用哪些材料等,都要想清楚。第三,立定格局。所谓“格局”,就是全文的间架、大纲、轮廓。在动笔之前先把它想好“立定”,如全文分几部分,各有哪些层次,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哪里该详,哪里该略,从头至尾都应有个大致的设想。第四,把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将各种事实、数据、引文等找来放在手头,以免到用时再去寻找,打断思路。第五,安排好写作时间、地点。写作要有相对集中的时间,比较安静的环境,才能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古人说:“袖手于前,方能疾书于后。”鲁迅也曾说,静观默察,烂熟于心;凝神结想,一挥而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写起来就会很快。有的人不重视写作前的准备,对所写的对象只有一点粗浅的认识就急于动笔,在写作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弄得次序颠倒,手忙脚乱,或做或掇,时断时续,结果反而进展缓慢。所以,在起草之前要周密思考,慎重落笔。

2一气呵成,不重“小节”

在动笔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旦下笔之后,则要坚持不懈地一口气写下去,务必在最短时间内拿出初稿。这是许多文章家的写作诀窍。有的人写文章喜欢咬文嚼字,边写边琢磨词句,遇到想不起的字也要停下来查半天字典。这样写法,很容易把思路打断。其实,初稿不妨粗一些,材料或文字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只要无关大局。暂时不必去改动它,等到全部初稿写成后,再来加工不迟。鲁迅就是这样做的,他在《致叶紫》的信中说:先前那样十步九回头的作文法,是很不对的,这就是在不断的不相信自己——结果一定做不成。以后应该立定格局之后,一直写下去,不管修辞,也不要回头看。等到成后,搁它几天,然后再来复看,删去若干,改换几字。在创作的途中,一面炼字,真要把感兴打断的。我翻译时,倘想不到适当的字,就把这些字空起来,仍旧译下去,这字待稍暇时再想。

否则,能因为一个字,停到大半天。这是鲁迅的经验之谈,对我们写毕业论文也极有启发。

3、行于所当行,止于所当止

北宋大文学家苏拭在谈到他的散文写作时说:“吾文如万斜泉涌,不择地而出。在乎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干里无难;及其与山石曲折,随地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文说》)苏拭是唐宋八大散文家之一,作文如行云流水,有神出鬼没之妙,旁人不可企及。但他总结的“行于所当行,止于所不可不止”,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行于所当行”,要求作者在写作时,该说的一定要说清楚,不惜笔墨。如一篇文章的有关背景,一段事情的来龙去脉,一种事物的性质特征等,如果是读者所不熟悉的,就应该在文章中讲清楚,交代明白,不能任意苟简,而使文意受到损害,以致出现不周密、不翔实的陷。“止于所不能不止”,就是说,不该写的,一字也不可多写,要“惜墨如金”。如果情之所至,任意挥洒,不加节制,也不肯割爱,势必造成枝蔓横生,冗长拖杏,甚至出现“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毛病。

4、写不出的时候不硬写

鲁迅在《答北斗杂志社问》一文中,提出了八条写文章的规则,其中第二条是:“写不出的时候不硬写”。这是很有道理的。“写不出”,有种种原因:或者对所谈的问题认识不充分,仅停留在表面上,未能透过现象深入其本质;或则对所论的问题分析不透彻,没有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剖析,只见一点,不及其余;或者所掌握的材料还不够充分,或则对文章的主题、结构、语言表达还没有想好,等等,都可使文章写不下去。 “写不出”,正好暴露出自己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一定是坏事。它说明准备工作还没有做好,写作时机还不成熟。这时候,应该明智地停下来,细心地分析写不出的原因,回顾写作的各个环节,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是材料问题,就要进一步搜集材料;如果是认识问题,就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写作对象进行再认识。

“不硬写”,不等于不能再写。只要查明原因,对症下药,克服了写作中的障碍,就会出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界。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无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这也是考核论文成绩的基本依据之一。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具体要求,在以后的有关章节中将作详细论述,这里先说说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原则要求。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撰写毕业论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论研究,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必须为现实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事物

运动的规律性,并用这种规律性的认识指导人们的实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毕业论文在选题和观点上都必须注重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密切注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坚持理论研究的现实性,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就必须迈开双脚,深入实际,进行社会调查研究。这也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途径。人们只有深入到实际中去,同客观事物广泛接触,获得大量的感性材料,然后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才能从中发现有现实意义而又适合自己研究的新课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层出不穷,需要研究的问题遍布社会的方方面面,只要我们对现实问题有浓厚的兴趣和高度的敏感性,善于捕捉那些生动而具有典型性的现实材料,通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就能从中引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高毕业论文的价值。当然撰写毕业论文可选择的课题十分广泛,并不只限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也可以研究专业基本理论,中西方比较研究等。但无论选择什么研究课题,都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历史的研究中吸取有益于现实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从对外国的研究中,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或为我国的对外政策提供某些依据。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必须认真读书,掌握理论武器。李瑞环同志指出:“强调联系实际,绝不意味着否定读书的重要,恰恰相反,更要认真地读,反复地读,深钻苦研,做到真正读懂弄通。否则,没有掌握理论,怎么谈得上理论联系实际?”

认真读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好专业课,具备专业基础知识。这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具备了相应水平的知识积累,才能理解一定深度的学术问题;同时,也只有具备了某一特定的知识结构,才能对某学科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讨论学术问题之前,必须“先有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否则,“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情况中”。

二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正确地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成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作为伟大的认识工具,虽然并不直接提供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答案,但它对我们如何正确地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因此,大学毕业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

二、立论要科学,观点要创新

(一)立论要科学毕业论文的科学性是指文章的基本观点和内容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文章的基本观点必须是从对具体材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出来,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科学研究作用就在于揭示规律,探索真理,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开拓前进的道路。判断一篇论文有无价值或价值之大小,首先是看文章观点和内容的科学性如何。

文章的科学性首先来自对客观事物的周密而详尽的调查研究。掌握大量丰富而切合实际的材料,使之成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其次,文章的科学性通常取决于作者在观察、分析问题时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科学研究中,既不容许夹杂个人的偏见,又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不着边际地凭空臆想,而必须从分析出发,力争做到如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再次,文章是否具有科学性,还取决于作者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前人成就的基础上,运用前人提出的科学理论去探索新的问题。因此,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前人的理论,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知识基础。如果对毕业论文所涉及领域中的科学成果一无所知,那就根本不可能写出有价值的论文。

(二)观点要创新毕业论文的创新是其价值所在。文章的'创新性,一般来说,就是要求不能简单地重复前人的观点,而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学术论文之所以要有创新性,这是由科学研究的目的决定的。从根本上说,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就是为了认识那些尚未被人们认识的领域,学术论文的写作则是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因此,研究和写作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论文如果毫无创造性,就不成其为科学研究,因而也不能称之为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虽然着眼于对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但创造性仍是其着力强调的一项基本要求。

当然,对学术论文特别是毕业论文创造性的具体要求应作正确的理解。它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没有探索过的新领域,前人没有做过的新题目上做出了成果;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有新的发现或提出了新的看法,形成一家之言3也可以表现为从一个新的角度,把已有的材料或观点重新加以概括和表述。文章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作出科学的说明,提出解决的方案,这自然是一种创造性;即使只是提出某种新现象、新问题,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这也不失为一种创造性。国家科委成果局在1983年3月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中指出:“在科学技术成就中只有改造客观世界的才是发明,……至于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成就,则是发现。”条例中对“新”作了明确规定:“新”是指前人所没有的。凡是公知和公用的,都不是“新”。这些规定,可作为我们衡量毕业论文创造性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所规定的原则,结合写作实践,衡量毕业论文的创造性,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来考虑:

(1)所提出的问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了自己一定的认识和看法。

(2)虽是别人已研究过的问题,但作者采取了新的论证角度或新的实验方法,所提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人以启发。

(3)能够以自已有力而周密的分析,澄清在某一问题上的混乱看法。虽然没有更新的见解,但能够为别人再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方法。

(4)用较新的理论、较新的方法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际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取得一定的效果。或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数据等。

(5)用相关学科的理论较好地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学科中的问题。

(6)用新发现的材料(数据、事实、史实、观察所得等)来证明已证明过的观点。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要求对前人已有的结论不盲从,而要善于独立思考,敢于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敢于否定那些陈旧过时的结论,这不仅要有勤奋的学习态度,还必须具有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任何创新都不是凭空而来的,总是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因此,我们要认真地学习、研究和吸收前人的成果。但是这种学习不是不加分析地生吞活剥,而是既要继承,又要批判和发展。

三、论据要翔实,论证要严密

(一)论据要翔实

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仅有一个好的主题和观点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要有充分、翔实的论据材料作为支持。旁征博引、多方佐证,是毕业论文有别于一般性议论文的明显特点。一般性议论文,作者要证明一个观点,有时只需对一两个论据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而毕业论文则必须以大量的论据材料作为自己观点形成的基础和确立的支柱。作者每确立一个观点,必须考虑:用什么材料做主证,什么材料做旁证;对自己的观点是否会有不同的意见或反面意见,对他人持有的异议应如何进行阐释或反驳。毕业论文要求作者所提出的观点、见解切切实实是属于自己的,而要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别人的承认,就必须有大量的、充分的、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

毕业论文的论据要充分,还须运用得当。一篇论文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全部研究工作所得,古今中外的事实事例、精辟的论述、所有的实践数据、观察结果、调查成果等全部引用进来,而是要取其必要者,舍弃可有可无者。论据为论点服务,材料的简单堆积不仅不能证明论点,强有力地阐述论点,反而给人以一种文章拖咨、杂乱无章、不得要领的感觉。因而在已收集的大量材料中如何选择必要的论据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来说,要注意论据的新颖性、典型性、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考虑其能否有力地阐述观点。

毕业论文中引用的材料和数据,必须正确可靠,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即论据的正确性。具体要求是,所引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反复证实。第一手材料要公正,要反复核实,要去掉个人的好恶和想当然的推想,保留其客观的真实。第二手材料要究根问底,查明原始出处,并深领其意,而不得断章取义。引用别人的材料是为自己的论证服务,而不得作为篇章的点缀。在引用他人材料时,需要下一番筛选、鉴别的功夫,做到准确无误。

写作毕业论文,应尽量多引用自己的实践数据、调查结果等作为佐证。如果文章论证的内容,是作者自己亲身实践所得出的结果,那么文章的价值就会增加许多倍。当然,对于掌握知识有限、实践机会较少的大学生来讲,在初次进行科学研究中难免重复别人的劳动,在毕业论文中较多地引用别人的实践结果、数据等,在所难免。但如果全篇文章的内容均是间接得来的东西的组合,很少有自己亲自动手得到的东西,那也就完全失去了写作毕业论文的意义。

(二)论证要严密

论证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和过程。论证要严密、富有逻辑性,这样才能使文章具有说服力。从文章全局来说,作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符合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程序,使人们的逻辑程序和认识程序统一起来,全篇形成一个逻辑整体。从局部来说,对于某一问题的分析,某一现象的解释,要体现出较为完整的概念、判断、推理的过程。

毕业论文是以逻辑思维为主的文章样式,它诉诸理解大量运用科学的语体,通过概念、判断、推理来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从已知推测未知,各种毕业论文都是采用这种思维形式。社会科学论文往往是用已知的事实,采取归纳推理的形式,求得对未知的认识。要使论证严密,富有逻辑性,必须做到:

(1)概念判断准确,这是逻辑推理的前提;

(2)要有层次、有条理的阐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

(3)要以论为纲,虚实结合,反映出从“实”到“虚”,从“事”到“理”,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过程。

此外,撰写毕业论文还应注意文体式样的明确性、规范性。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可行性报告、宣传提纲等都各有自己的特点,在写作方法上不能互相混同。

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答辩规范要求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和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方案,为了确保我院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规范毕业论文答辩管理,保障毕业论文答辩秩序,提高毕业论文答辩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毕业论文答辩指导思想

毕业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和科学研究训练和考核,是检验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的考核将严格按照重庆文理学院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全面检验和考核学生掌握全部本科课程的学习情况,检查学生能否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方法和技能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答辩组织

(一)学院领导小组

组 长:刘仲全 张碧波

副组长:谷继建

成 员:蒋先平 冉令刚 石国强 林 锐 陈远川 唐忠英 王 陶 胡在东 黄婷婷

(二)答辩学术委员会

主 任:刘仲全

副主任:张碧波 谷继建

委 员:熊学文 刘定祥 沈忠友 王红君 冯利朋 蒋先平 冉令刚 陈远川

(三)答辩工作小组

整个答辩过程由答辩小组负责实施,主要成员有答辩小组组长、成员和秘书,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组长负责主持,成员负责评分,秘书负责记录。见附件(答辩教师分组信息表、答辩记录秘书分组信息表、参辩学生分组信息表)

三、答辩时间与地点

见附件(答辩时间与地点安排表)

四、答辩流程

(一)答辩资格

1.已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学院批准同意的上一届学生。

2.学生所写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导师指导并有指导老师签署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

3.提供查重报告(特别是毕业论文),重复率不得高于15%。

4.每位学生原则上只有两次答辩资格,如果未获指导教师批准或由于自身原因未参加第一次答辩的,允许参加第二次答辩。但视为自动放弃一次答辩机会,即只有一次答辩机会。

5.特殊情况由答辩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答辩准备

1.答辩小组

答辩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从中确定一位学术水平较高的成员为组长,负责答辩小组的召集工作。

2.答辩学生

第一,学生应在参与答辩之前完成毕业论文的定稿,毕业论文手册的填写工作,将毕业论文手册、开题报告和论文定稿交予指导教师进行审阅并签署同意答辩意见,否则不能参与答辩。第二,准备答辩材料,如陈述词、论文框架、内容、PPT等。

3.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在收到学生上交的毕业论文相关资料后,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和完整。在此基础上进行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应将学生论文交由本答辩小组的相关教师进行毕业论文的交叉评阅。

(三)答辩基本程序

1.答辩小组成员应详细审阅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报告,为答辩作好准备。

2.答辩小组组长宣布本次答辩小组成员和本组答辩人员名单。

3.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并宣读答辩规则,然后开始答辩。答辩规则如下:

(1)答辩人阐述论文的选题缘由、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结论)。

(2)答辩小组成员对答辩进行提问和答辩人答辩。

(3)答辩人应当场直接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答辩人可携带与论文有关的参考资料,并可当场翻阅、查证。

4.答辩人做5~8分钟论文概要自述报告。内容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主要内容包括:

①课题目的和意义。②论文课题内容概述。③完成论文课题的基本思想及主要方法。④论文还有哪些应该涉及或解决但又因为力所不及未能解决的问题。

5.答辩人自述完成以后,接受答辩小组教师的提问。

6.答辩秘书作好答辩记录。答辩记录是毕业论文答辩的档案材料之一,要完整、规范。主要内容为:论文题目;答辩者的专业、班级、姓名;论文陈述概要;答辩教师所提的问题;答辩者的回答内容;答辩教师的点评等。

7.答辩成绩评定。优秀(90~100分)能简明扼要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主次分明,思路清晰,能流利地回答有关问题。

良好(80~89分)能清楚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主次较分明,思路清楚,能正确回答有关问题。

中等(70~79分)能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思路较清楚,基本上能正确回答有关问题。

及格(60~69分)能说明论文的基本内容和观点,但不够确切,有些主要问题经提示才能正确回答。

不及格(60分以下)不能说明论文的基本内容和观点,主要问题回答不出或错误较多,经提示仍不能正确回答。

8.毕业论文总成绩评定。根据学校给定的评分规则,按照指导教师评阅成绩占50%、交叉评阅成绩占30%、答辩成绩占20%计算总成绩。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即答辩成绩在60分以下及未参与答辩的,不计算毕业论文总成绩。

五、注意事项

(一)答辩老师注意事项

答辩小组成员对每位学生的提问数不得少于3个问题。提问的'范围应是论文涉及的问题,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可以侧重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也可以做进一步的延伸。其内容一般包括:论文过程中带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与课题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综合性基础知识;非课题内容但问题涉及专业知识;根据需要提出某些考核学生在某方面能力的即兴问题。

1.常见问题

(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6)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7)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学生答辩之后,提问问题的教师要对学生的答辩情况给予评价,以便于学生掌握未能掌握的知识,也便于其他教师给学生的答辩打分。

2.提问规则

(1)先易后难原则。利于学生放松,避免背上心理包袱,造成紧张,产生慌乱,影响答辩效果。

(2)逐步深入原则。把大问题分成若干小问题,逐步深入提问,可以正确地检测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

(3)权利平等与商讨原则。当答辩者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应以温和的态度,商讨的语气与之开展讨论,即要有“长者”风度,施行善术,切忌居高临下,出言不逊。

(4)启发、引导原则。当考生的回答答不到点子上或者一时答不上来的问题,应采用启发式、引导式的提问方法。

(二)答辩学生注意事项

学生为了顺利通过答辩,并在答辩时真正发挥出自己的水平,应了解和掌握

答辩的要领和艺术。

1.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首先,考生参加答辩会,要携带论文的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其次,应带上笔和笔记本,以便把主答辩老师所提出的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见解记录下来。

2.要有自信心,不要紧张。在作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充满自信,沉着冷静,消除紧张慌乱心理,答辩时才有良好的表现。

3.听清问题后经过思考再作回答。集中注意力认真聆听并记录老师提问,仔细推敲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要害和本质,必要时请老师重复问题并做些解释,切忌未弄清题意就匆忙作答,答非所问。

4.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一要反应快,抓住要害,简明扼要;二要力求客观、全面、辩证,留有余地;三要条分缕析,层次分明。

5.对回答不出的问题,不可强辩。有把握讲清,可以申明理由进行答辩;没有把握,审慎回答,能答多少答多少,切不可强词夺理,进行狡辩。

6.当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与主答辩老师的观点相左时,可以展开辩论。

7.要讲文明礼貌。尊重答辩委员会的老师,言行举止要讲文明,要从容、有礼貌地进退场。

六、必要说明

毕业论文答辩采用回避制,指导教师不能参加对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工作。答辩学生的分组,由教学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

七、其它事项

1.答辩小组组长负责答辩小组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组织本小组的答辩活动并处理异常情况,填写答辩小组意见和综合评语。

2.指导教师将填写好的毕业论文(答辩)记录移交给答辩小组组长,由答辩组长负责组织答辩小组成员填写答辩评语和答辩成绩。

3.按照指导教师评阅成绩、交叉评阅成绩、答辩成绩50%、30%、20%的比例计算出毕业论文(设计)的综合成绩,将分数和对应等级填写在相应表中。注意:未通过者暂不填写。

4.答辩委员会对各答辩小组提出的优秀和不及格的毕业设论文成果,要进行确认。对于答辩较差的学生,具体情况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1)若学生不

证据规则论文文献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影响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如: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履行时,付款方发现供货方根本不可能交货,如果付款方仍必须付款,就可能是不但得不到货,甚至还退不了款。如果付款方不付款,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以前的规定,会认为付款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付款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保护机制来维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在大陆法系,这一规定就是不安抗辩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继承了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效力等作出了比大陆法系国家更为详尽的规定。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缴款,乙于10月1日交房。正当甲准备付款时,忽然得知因乙方原因,银行已停止向乙方提供建房贷款,乙方又无其他资金来源。甲就可以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拒绝按约定时间付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即指财产以显著减少,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况。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还不是后履行一方主观愿望所致,那么如果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根本就是为了,先履行一方当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此时先履行一方确确实实地感觉到“不安”了。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债务,让自己事实上无法承担任何财产责任,损害先履行方的利益。如果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行为是发生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则先履行方可根据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倒塌、倾斜、致人伤亡、多次发生不按期交工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如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但不体现为财产减少及经营恶化的情况。例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应当先付款的一方在付款时发现该特定物已灭失,不可能交付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又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应先付劳务费的一方发现该提供劳务者因病致残,劳务合同不可能履行,可拒绝先行支付劳务费。 按照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有二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在合同成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恶化的状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财产状况恶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因为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如一方因不知道或出于重大误解,则他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解决,如一方明知对方财产恶化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其是自愿承担风险,法律则没有必要保护。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参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即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与其不同,我国《合同法》使用了“确切证据”标准,即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只有用确切证据来证明发生了法定的四种情形,而不能凭主观猜测。《合同法》之所以采用“确切证据”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因此规定: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法》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作为合同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其一,及时通知的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如先履行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交货,但没有通知对方乙。而乙为了接受货物租赁了部分仓库,即使不安抗辩权成立,因其未及时通知对方乙,也应承担因此给乙造成的租赁费损失。至于“及时通知”应理解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不迟延地通知。在此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通知是否“及时”。实践中通知的方式也应注意,《合同法》无具体规定,但依通常理解,应以对方接到通知为准。对此,先履行方也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发出通知,并且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其二、举证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而向对方提出证据却是程序上的要求。不履行通知义务及不履行举证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因为证据是判断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依据,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需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不举证,对方无法对证据判断,也就不能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果已举证,则不论后履行方是否认可先履行方提出的证据,只要不安抗辩权成立,后果由后履行方承担。当然,如果双方对证据存有异议,不安抗辩权是否能够成立,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断,先履行方对该证据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合理选择并引用参考文献非常重要。选择参考文献需要遵循哪些塬则?会犯哪些常见错误?应该如何规范地引用和列出参考文献?本文针对参考文献这一庞大而复杂的领域为您作简要概述。 参考文献的重要作用 在学术论文中正确使用参考文献,能够起到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遵守研究道德,尊重他人成果和智慧财产权,明确区分他人的贡献和自己的贡献; 促使自己深入广泛地瞭解学科领域的文献情况,并在论文中依靠对文献的引用来展示较高的学术水准; 确保论文精炼,不赘述他人已发表的细节内容代之以引文,从而节省篇幅; 帮助读者溯本求源,便于查找相关科研成果; 为论文的编辑人员提供同侪审稿人的线索; 使期刊评价机构能够通过引文频次计算,对参考文献进行统计分析,准确评估期刊的影响力。 一次文献和二次文献的引用 参考文献包括一次文献(primary sources)和二次文献(secondary sources)。一次文献包括公开发表的图书、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报告、专利、技术标准、产品资料、政府出版物、规章制度、统计调查资料等,以及不公开发表的文献、实验记录、日记、内部报告、技术档案等。一次文献是由作者归纳自身经验总结得出的塬创性文本。二次文献是非塬创的,是对一次文献内容的引用、诠释、归纳或描述,例如综述文章、记录片等。二次文献一般是由编纂者撰写而成。学术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公开发表的一次文献,以及综述性的二次文献。 需要注意的是,二次文献在文献学中还指目录、索引、检索类期刊、文摘型资料库等文献类型。这类二次文献是将大量分散凌乱的一次文献进行整理和编排,形成便于检索使用的文献,透过它能够方便地找到一次文献。着名的二次文献资料库包括SCOPUS、工程索引(EI)等。 选择参考文献的塬则 时效性:参考文献应当以近年和当年的文献为主,应尽量少引用10~20年前的科技文献。 相关性:参考文献应当与论文主题密切相关,而不应为了凑数罗列不相关文献。而且需要注意避免学术不端的滥引。另外,参考文献应当是作者真正阅读过的,而不应该是不经查看就直接转引他人提及的参考文献。 代表性:参考文献应当包括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文献,而不应主次不分地大量堆砌。 可靠性:参考文献必须真实可靠,着录专案齐全,便于检索查证,避免错误引文。不宜使用来源不可靠或内容有疑问的网路文章。 客观性:科技论文的参考文献应当客观公正。在引用时,应当对出于某种意见而带有偏见性的观点或出于某种利益而带有倾向性的观点予以甄别和评论,以便维护学术氛围公正。 权威性:权威性体现在参考文献的作者和发表期刊。参考文献的权威性塬则是一把双刃剑。正确的做法是既要注意引用与自己论文相关的权威作者的论着,使得研究具有较高的起点和较广的深度,也要注意避免“崇引”,即不宜将不太相关的知名论着强拉硬拽过来作为展示重要性的门面点缀。另外,参考文献应尽量来自具有良好学术声誉的出版机构。 参考文献的引用方法 参考文献的引用分为指示性引用、继承性引用和批判性引用。指示性引用是指作者没有引用参考文献中的具体结果和结论,只是给出专业背景说明。继承性引用是指作者引用他人的具体结果和结论,目的是为自己的研究结果或论点提供证据。批判性引用是指作者否定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结论,目的是提出不同的观点或纠正他人的错误。 引文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和全文最后的参考书目(References)处注明。参考文献的引用和开列格式在国家标准和期刊标准中均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期刊对于文献类型、起止页码、标点符号、作者姓名等格式具有不同的要求。研究显示,论文作者除了经常在前述的文献选择塬则上出错,还经常在引用格式上出错,而且容易忽视标准化格式的重要性。论文的引用格式包括很多种,例如MLA格式、APA格式()、哈佛格式、芝加哥格式。MLA是美国现代语言协会(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制订的论文引用格式,其特徵是引用作者加页码。APA格式是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制订的论文撰写格式,其特徵是引用作者、年份加页码。哈佛格式采用作者-日期法。芝加哥格式有时也被称为杜拉宾引注格式,主要使用上标数码、注脚、章节附注、作者-年份等形式引注。这些不同的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叁种格式:注释-参考文献表制、着者制、顺序编码制。

刑事证据审查研究论文题目参考

手机知网 App24小时专家级知识服务打 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陈妍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非经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因此,实现国家刑罚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两法之间也由此产生了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以及交错适用的复杂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又避免因面面俱到而欠缺深度,本文以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为研究视角,考察在定罪与量刑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而交错适用的具体情况。论文分为三个层次共八章展开论述,遵循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个层次包括绪论、第一章及第二章。这部分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交错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全文的论述确立理论基调和基本框架。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指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第二章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与交错适用。在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原因与方式后,着重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中交错适用的功能、意义和结果。指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的渊源,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行为规范、审判规范和生成具体法的功能,两者的交错适用推动定罪与量刑逐步走向终端,为定罪与量刑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保障,具有推动国家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意义,其交错适用的结果体现为生成具体的刑事判决。第二个层次包括第三、四、五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定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定罪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第三个层次包括第六、七、八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量刑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量刑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刑事实体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刑法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2、从刑事责任理论到责任主义--一个学术史的考察3、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5、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6、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7、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8、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9、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10、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11、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12、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1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1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5、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刑事错案证据问题研究论文

(一)主要著作专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专著:《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专著:《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8月版;专著:《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版;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美国法律文库);合著:《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11月版;合著:《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副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参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张保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参著:《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参著:《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参著:《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参著:《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参著:《政府律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参著:《美国刑事诉讼规则》,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参著:《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参著:《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9月版;参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参著:《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参著:《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参译:《证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版;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编著:《诉讼法与仲裁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三版;编著:《诉讼法5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2007年、2008年版;参编:《新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二)主要论文《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1期转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7期转载;《证据规则的性质、功能与体系》,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程序异化论》,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论反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6期;《论我国刑事赔偿的特有原则》,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超期羁押刑事赔偿若干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证人作证豁免权探析》,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沉默权的宪政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律师文摘》2007年第四辑转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版;《论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被害人与检察官关系的梳理和优化》,《中国检察官》2010-12《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载《法学》1999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2期转摘;《证据的可采性与非法证据排除》、《从证明标准看刑事错案》,载《证据学论坛》(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证人制度三人谈》,载《证据学论坛》(第9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9月版;《当前法学研究中的“痞子文风”及其解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审前准备程序:走出改革的误区》,载《现代法学》2000年增刊;《诉讼法视野下证据法》,证据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载《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1999年宪法修改的前前后后》,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中国社会对沉默权的容忍度有多大——“沉默权在中国”调研报告》,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全国诉讼法学会年会观点综述》,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新中国宪政之路〉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与解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2期,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CUPA)2000年第6期转摘;《完善我国陪审制立法的若干建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论〈合同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载《中国律师》;《仲裁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燕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证据的困惑——“借腹生子”案评析》,载《律师与法制》2001年第7期;《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 第4期转摘,《法学文摘卡》2001年第2期转载;《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应当重视我国“诉讼法哲学”的构建》,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程序的人文精神》,载《上海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5000字;《京沪两地法学家差异谈》,载《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律师名片纵横谈》,《法学家茶座》(第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律师文摘》2004年第1辑转载;《论沉默权在我国的价值选择与制度整合》,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法院真得会被案件淹没吗——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证考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焦点法谈”;《再论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与陈华先生商榷》,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关于完善我国庭审质证的若干思考》,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禁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的现状与对策》,载《安徽律师》2002年第1期,8000字;《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关于一起案件“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论提起反诉的条件》,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4000字;《宪法修改与制度完善》,载《法学研究交流》2000年第3期,6000字;《废除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载《法律与社会》2000年第3期,9000字;《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载《四川审判》2000年第2期,3000字;《关于我国当庭宣判若干问题的探析》,载《天津律师》2000年第5期,5000字;《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析》,载《天津律师》2002年第1期,5000字;《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从马克思的一段话说开去》,载《贵州法学》2000年第2期;《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法治观念的三大改变——评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上海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庭审质证若干问题探讨》,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9期。(三)主要报纸文章《建议将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宪法》,载《北京法制报》1998年10月16日;《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4日;《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载《检察日报》2006年1月5日;《关注深圳独立候选人事件》,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5月22日“观察家”栏目;《要把外来工的选举权利落到实处》,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3日“社评”栏目;《警察验证权责对等是身份证法亮点》,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9日“社评”栏目;《“首办责任制”的宪法意义》,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7月31日;《立法要体现对弱者的关怀》,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27日;《“人大面试官员”的宪政意义》,载《新京报》2004年5月8日“社论”;《人大个案监督要谨慎对待》,载《新京报》2004年4月27日“社论”;《规范程序让代表更好反映民意》,载《新京报》2004年2月20日;《“律师在场”意义重大,难题不小》,载《新京报》2005年1月15日“社论”;《学生是否有权在宿舍吃饭?》,载《上海法制报》1999年12月15日第5版社评;《BOT投资中的风险与防范》,载《上海法制报》1998年11月30日第4版;《BOT——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载《上海法制报》1998年11月2日第4版;《华政学者、上海律师谈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载《政法成人教学》2000年第3期;《论普通程序兼并督促程序》,载《政法成人教学》2000年第2期;另外,发表《“修宪”背后的故事》、《“谈判”小记》、《“好事”也要打假》等杂文若干。(四)承担项目情况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经费7万元;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分析”,经费4万元;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分析”,经费4万元;2004年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护与救济”,经费2万元。主持北京市教委法庭科学基地项目1项。参与“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与应用”等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北京市教委、福特基金会项目7项。(五)获奖情况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奖;“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第一名;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评比二等奖;秦皇岛市第三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等。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包括: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过分依赖于鉴定结论、办案人员及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      (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      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在绝大部分刑事冤案中,其实都是在侦查阶段采取了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讯逼供行为的。而定案的主要事实依据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过分依赖于鉴定结论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二      鉴于鉴定人员水平的不均衡,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比如:没有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规范进行鉴定或者不具备鉴定资质超及越资质进行鉴定,从而得出偏离客观事实或歪曲客观事实的结错误的鉴定结论。而案件主要事实过于依赖鉴定结论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而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      (三)办案人员及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三      办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媒体、舆论及结案压力使得冤假错案没有在司法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而公安机关在开始侦查时,由于一种惯性思维的影响,会更加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搜集,还有一些冤假错案中口供的广泛使用,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法律是“重视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即使法院依照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的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时也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而放弃。辩护律师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也被认为是没有证据依托的狡辩,辩护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他的力量无法与国家机关相抗衡。至此,冤假错案因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先入为主的想法就产生了。这两个个案,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你认为合理吗?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两个案件,他们提出的国家赔偿可以得到如下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其中精神抚慰金受理的法院不一定可以全部支持。      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元。      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目前唯一的标准依据。七、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该《意见》除了列明决定金额大小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外,仅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时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过往经过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与最终赔偿金额之间都有不小的落差。以聂树斌案为例,家属申请共计约1392万元赔偿,而河北省高院最终决定赔偿268万元,仅支持了申请数额的不到20%。      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全方位的。 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这些蒙冤者今后如何才能更好的融入社会?有什么建议?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社会中一些公司、企业,可以为蒙冤者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就业机会,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出台相关的补救措施为蒙冤者更好的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摘要】刑事错案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首先对刑事错案及其危害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现状探讨了关于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措施。【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一、刑事错案概述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造成错案,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不管身居何位,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在此进行简述。(一)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并颁布实施,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二)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做到不枉不纵,彰显正义。另外,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三)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对责任人进行赔偿。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参考文献:[1]熊谋林,廉怡然,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1900-2012)[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2).[2]谢亚平,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3]崔敏,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J].法治研究,2009(01).

改变整体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司法必须独立,公民必须有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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