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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论文发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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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论文发表奖励

论文奖励来看,强制论文不允许奖励,对一线工作者科研热情打击很大,对行政人员、科研寡头来说没什么影响

科技部明确论文数量不可与奖励挂钩,可能是不想让科研氛围染上不好的风气,比如说为了奖励去买论文或者通过其他不好的途径来获得论文。可能确实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觉得是不合理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有奖励才会有动力,你只有把论文数量和奖励挂钩,各个学者才会去肝论文。其实真正为了研究,为了给国家提建议才去写论文的人很少,基于这一点写论文的都是一些大佬。更多的高校老师和研究生都是为了肉眼可将的奖励才去写论文的,或者是为了职称或者是为了能够毕业。所以如果论文数量不和奖励挂钩,那样可能很多人都不会费心费力的去写论文。

按劳分配不是很合理吗?世界上所有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的事情都应该得到奖励,同理,论文也是如此。写一篇论文是要付出很多心血的,是要面临秃头风险的。既然这么费力的事情为什么不能得奖励呢?一个人写了很多篇论文,然后并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那你看在眼里,你还会去写很多篇论文吗?大概率是不会的,因为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所以论文数量如果不会奖励挂钩,那论文数量有可能会大幅度减少。

有时候,我们不应该把人想象的太伟大,并不是所有人在没有奖励的情况下,还能坚持不懈的写论文,没有奖励的劳动很难坚持下去,而且还是写论文如此枯燥乏味的工作。尽管是科技部是想让学者们专心写论文,不要为了奖励搞歪门邪道,但是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一定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论文数量的减少。

大家觉得这样不太好,因为奖励论文发表也应该属于财经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享受。

杜慧滨教授不让研究生发表论文是真的在本校的一次专家会议上,我曾郑重地向校方建议:取消现行关于研究生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将此规定改为 ,研究生在读硕或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学校将视情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或资助。这就是要把强迫性或强制性的要求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变为引导性或鼓励性的要求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这个变动的实质性意义在于,改变由于现行不合理的规定所导致的研究生普遍以金钱购买或以不正当手段搞人际关系来获取论文(大多数甚或绝大多数是垃圾文章)发表权的现状,从而为改善学术环境,端正学术风气做出积极的贡献。但是,学校并未采纳我的建议, “研究生发表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掌握的一种能力”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能力与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或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研究生所必须掌握的是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或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而不是发表论文的能力。道理很明显,即使研究生撰写出了具有发表价值的学术论文,其论文也未必就能发表,因为论文的发表与否取,除了论文本身的学术质量或学术水平以外,还取决于许多非学术因素——其中有些因素(甚至关键因素)是外在于研究生而为研究生自身所无法控制的,从而对于研究生来说是属于“天”而非“人”!“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以是否发表论文来衡量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或学术水平,这就是以其有否“成事”来断定其有否“谋事”,亦即所谓“以成败论英雄”,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何况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为3-4年,如此短期的“成败”(有否发表论文)根本不足以证明一个研究生是否为“英雄”(其能力和水平是否够得上硕士或博士的标准)。

代发表论文允不允许

目前在刑事上,我国并未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发犯罪的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也无法作刑事规制,针对当前局面,文章指出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买卖论文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代写、代发论文的行为,也难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只有在论文中介收取相关费用后未履行承诺时才有适用合同罪或者罪的可能;且组织买卖、代写、代发论文就其归罪的行为无法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团伙犯罪认定方法为:1、在实施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实施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多人实施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二、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为运用欺诈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处分财物行为;3、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期刊允不允许中介投稿

不靠谱,因为通过这样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或者是个人财产,著作权被泄露,这样的期刊质量不是特别高,对作者的要求不是特别高,没有特别高的含金量。

我的建议,最好不要。尽量自己投稿,毕竟自己能办到的事情何必找中介。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你自己弄得太费劲,时间比较急,这时候可以找中介,他们可以帮你快速发表出来。在这里我只推荐淘淘论文网,着急发表的时候可以作为备选。不着急,尽量自己投稿吧。

在发核心期刊的时候,你就应该自己发或者让老师帮你投,一定不能让中介帮你发。因为中介是不可信的,可能把你的论文数据偷走,然后贩卖出去。这样你的论文就会被很多人抄袭,你也不能发核心期刊了。

为什么发核心期刊只建议自己投呢?

在发核心期刊的时候你是应该自己投的,一定不能让别人帮助你投。如果你想让别人帮你的话,你也应该让自己的导师帮你投,或者让研究所的一些做高望重的老师帮你。因为很多人都想获得一份核心期刊,以此来作为自己以后找工作的依据,让自己能够在高校中当任老师。如果你让别人帮你投核心期刊了,就有可能让你的论文数据被别人剽窃走,让你成为一个被抄袭的人。在你的论文不是原创之后,你就不能发核心期刊了,可能错过一次升职或者毕业的机会。

中介靠不靠谱呢?

中介是不怎么靠谱的,毕竟现在中介注册是比较容易的,只要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就是可以成功注册的,在注册完之后就是可以接任务的。如果你把你的论文交给了一个不靠谱的中介,那么中介就有可能把你的论文贩卖出去,或者把其中的数据都卖给别人,让你的论文被他人抄袭。所以在投核心期刊的时候,一定不能委托中介,一定要自己投。毕竟人心隔肚皮,你也不知道别人靠不靠谱,如果真的出现了差错,那你就会后悔莫及。所以在投核心期刊的时候一定要理智一点,这样才不会出现问题。

总结

写出一篇科研论文是非常难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了问题,也会让你非常的伤心,让你后悔莫及。所以在投核心期刊的时候就应该自己亲自投,可以让导师帮你推荐一些人,然后把论文发给期刊的编辑。

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市场很乱

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所以,凡是有需求的地方,少不了买卖。对于某些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比如核心期刊、发SCI等要求高,因而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那么,也让人看到这个市场“水深”。

其实,不仅仅是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在“斗智斗勇”,在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许多文献、著作也在造假。

屠呦呦不允许发表论文

越南疟疾的肆虐引起的一场虚假的诺贝尔奖(一)一个国家应该有独立的体系,有独立的奖项,有独立的评奖制度。青蒿素研究是抗美援越期间中国的国家科研项目,有国家的计划,国家的经费,成果应该归国家所有。没有得到中国政府认同屠到美国为青蒿素申请美国的拉斯克奖是不对的。特别是奖项的内容还不很成熟就更不应该。以后美国又用这个资料申请诺贝尔奖,他们先造舆论,说拉斯克奖就是半个诺贝尔奖,

2015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屠呦呦在医学领域发现了青蒿素,这种药品可以有效降低疟疾患者的死亡率

2015年10月5日,瑞典卡罗琳医学院在斯德哥尔摩宣布,中国女药学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屠呦呦与威廉·坎贝尔和大村智获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这是中国科学家因为在中国本土进行的科学研究而首次获诺贝尔科学奖,是中国医学界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奖项。理由为她发现了青蒿素,这种药品可以有效降低疟疾患者的死亡率。

扩展资料:

屠呦呦,女,汉族,中共党员,药学家。1930年12月30日生于浙江宁波,1951年考入北京大学,在医学院药学系生药专业学习。

1955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今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后曾接受中医培训两年半,并一直在中国中医研究院(2005年更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工作,期间前后晋升为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中医科学院的首席科学家。中国中医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兼首席研究员,青蒿素研究开发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药学家,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共和国勋章获得者。

屠呦呦多年从事中药和中西药结合研究,突出贡献是创制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1972年成功提取到了一种分子式为C15H22O5的无色结晶体,命名为青蒿素。

2011年9月,因为发现青蒿素——一种用于治疗疟疾的药物,挽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数百万人的生命获得拉斯克奖和葛兰素史克中国研发中心“生命科学杰出成就奖”。

2015年10月,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理由是她发现了青蒿素,这种药品可以有效降低疟疾患者的死亡率。她成为首获科学类诺贝尔奖的中国人。

屠呦呦是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科学奖项的中国本土科学家、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生理医学奖的华人科学家。是中国医学界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奖项,也是中医药成果获得的最高奖项。

1、因为没有博士学位、留洋背景和院士头衔,屠呦呦被戏称为“三无”科学家。15年屠呦呦的获奖,打破了多项纪录:中国大陆第一个未获院士、研究工作没有发表过“SCI”论文的科学家。她是在三流条件下创造世界领先的一流成果。

2、虽然屠呦呦做出了国际都认可的重大科学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自己祖国的最高认可。(中科院院士是我国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3、业内人士指出,“屠呦呦从来没有承认过别人的工作,现在的致谢被认为是缺乏诚意的。”不论是面对如今的“火爆”,还是多年以来同行之间的争议,屠呦呦都只做一件事——沉默。

因为屠哟哟获得诺贝尔奖之前,我国民众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位科学家,等她获奖后仔细翻资料才逐渐了解了她,了解以后才出现的争议。争议不是其学术研究,而是其地位。

作为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不但默默无闻,居然还不是中国科学院的院士,甚至得奖以后依然不是科学院院士,然人感叹作为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比诺贝尔奖还难,这不是讽刺么。

屠呦呦多年从事中药和中西药结合研究,突出贡献是创制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1972年成功提取到了一种分子式为C15H22O5的无色结晶体,命名为青蒿素。

屠呦呦是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科学奖项的中国本土科学家、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生理医学奖的华人科学家。是中国医学界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奖项,也是中医药成果获得的最高奖项。

期刊不允许花钱投稿

正规刊物发表论文是有稿费的,发论文要钱的都是虚假机构再发表。

向报社或杂志社投稿,不需交钱,如索要钱款我认为属于乱收费,你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 如果是小说之类的作品的话则当别论,据说有的要书号钱,虽属违规,潜规则使然,只能见怪不怪了。

不会让你交钱的,如果发表了还会给你拿稿费,只是有个别的杂志社会说文章不能发表时如果你需要他给出意见,帮你修该此文章会给点钱,不过也就几元,多了你可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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