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降制度 比较 启示
论文摘要:养老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战后日本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养老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在我国,随着新农保政策的出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本文通过对比研究中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模式和特点,旨在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思路和借鉴。
1.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沿革及甚本框架
1.1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沿革及主要内容
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以此为基点,我国逐渐在农村建立起不同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五保制度与集体养老保障相结合(1949-1978)。建国之初,农村老年人仍完全依靠家庭养老。五保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的50年代建立的,人民公社运动兴起后,各种制度以公社为基础贯彻实施,在这种体制之下,老年人除领取平均分配的口粮外,还可通过劳动领取工分粮。60年代初,我国农村己初步形成了以家庭、集体保障为主,五保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障制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1978-2009)。wWW.lw881.com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农民家庭养老的困难,我国农村少数村庄开始对农民实行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以集体负担为主。1992年之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探索中初步建立起来。
3)新农保制度与多元化养老保障方式相结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同时,明确新农保制度“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此制度是依据1958年出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的以农民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加人医保,对未参加保险的农民实行强制加人。参保者患病就医时只需缴纳三成医药费,便可接受医疗服务。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最终使日本进人了“人人皆保险”的时代,对老年农民的医疗保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3)老年人保健制度与护理保险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农村老年人)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在此制度下,老年人就医时可享受低于国民健康保险所需的医疗费用。随着老年护理需求增大,2000年初日本开始实施《老年护理保险法》。根据该法,被保险者在享受特定的护理服务时,原则上只须缴纳10%的费用,余下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
2.中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2.1两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产生背景相似
中国和日本为一衣带水的东亚国家,文化十分接近。日本传统养老模式明显受中国儒家文化与佛教思想影响,长期形成的家长式的社会治理传统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影响深刻。古代日本以长子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模式。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体制逐步解体,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日本现代养老体制正是以此为背景建立的。对我国来说,当今社会的发展对农民传统的思维方式造成较大冲击,传统的家庭保障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需要,建立现代农村社保体制迫在眉睫,由于两国社会文化背景相似,日本的社保体制建设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2两国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不同
在养老保险方面,日本采取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是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第二层为与就业收入相关联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和农业者年金,覆盖面较广,制度相对完善,资金来源主要为被保险人保险费及国家财政支持。相比之下,我国旧农保制度覆盖面窄,其模式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予以补助,国家政策扶持,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因无力缴费而与社会保障脱离。我国出台的新农保制度尽可能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并明确政府资金投人的原则要求,与传统保险制度相比,具有极大进步意义。
2.3两国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不同
日本农业者年金包括农业者老龄年金与经营转让年金(后取消)两项支付。接受农民老龄年金的条件是被保险者需缴纳保险费满20年,年龄达到65岁。而接受经营权转让年金则需被保险者在60-65岁之间实际转移农地经营权,这种年金一半以上由政府支付,目的是鼓励农地向年轻一代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实行统一调配,由金融厅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而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十分完善,且带有很大随意性。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缺乏有效监控,为农村养老保险推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日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3.1以法律为依托,不断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农业者年金法》自颁布以来,短短十年内历经六次修改,而其《国民年金法》的确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只有以法律形式将农村养老保险纳人社保体制,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制精神、原则和待遇,才能确保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规定各自个人帐户的缴费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积极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允许投资多元化。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不同的补充法律、法规,以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
3.2以政府为主导,保障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进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作用下经历了“早期发展、战后重建、后期调整与改革”三个阶段,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形式发展到现代社会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日本政府自始自终都起了决定性作用。同样,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能。政府不仅应从颁布立法、组织制度、制度调整和改革等方面着手制定各项法规和政策,对农保制度的建立加以规范和引导,还应承担必要的财力支持。只有突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和作用,才能保障我国农保制度有序进行,真正实现农村老年保障的目的和作用。
3.3以国情为依据,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农保制度具有多层次性,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与农民年金制度结合起来,与日本国情相适应,满足了日本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日本年金制度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国民年金逐渐与其它各类年金相融通,形成了独具特色多支柱立体化的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养老供给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会养老。在农村地区,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开始转向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性养老。据此,彻底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还需将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企业职工、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养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形成双层关联结构的保险制度,把普遍型的社会统筹账户和职域型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使农村不同层次的居民都能够老有所养。
根据指导意见,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基金由三部分构成:
1.2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内容概述
1)日本农业者年金制度。日本养老金(年金)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的“恩给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钱,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一种“恩赏”。真正意义上的年金制度产生于二战后,1959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国民年金法》,并将农民阶层纳人国民年金制度,规定农民定期交纳年金保险满25年,到65岁时每月便可获得最低二千万日元老年年金。1970年专门为农业从业者设立的《农业者年金法》出台,该法颁布十年来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除对老龄人提供老龄年金外,还对提前脱离农业的老年人实行经营转移年金给付,是一个政策性较强的年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