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农问题日趋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显著扩大,为过去50年来所未有。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增长结果基本是工业现代化而非农村工业化,是城市的现代化而非农村的城市化。经济增长和现代化是全民族的共同事业,广大农民却没有平等地分享这“共同事业”的成果。这种情形,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而且也导致了严重的效率损失。
为什么三农问题会陷入今日之困境呢?这倒不是因为政府置农民于不顾,漠视农民之穷困。我以为,深层的原因就在于城乡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相差悬殊,在于城乡居民作为社会系统的两类行动者,对资源的控制、结构位置、行动的能力和可能性,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和能力反差,这些差异又通过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对权力资源的积聚和政策安排的损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社会博弈中,农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始终是弱势集团,缺乏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强度,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不能形成积极的参与和有效的影响,不能通过组织化的反抗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其结果是使得有关政策安排不能保证他们作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1988),反而是不断地损害和剥夺他们的利益,使得城乡二元结构日趋强化--它己不是传统工业化战略下形成的二元结构的余韵遗绪,而是呈现出路径依赖上的积重难返和持续强化之势。这样地日积月累,终于导致了今日的三农困境。
一、中国农民:弱势群体
自从三农问题日趋突出并成为公众话题以来,(农民是)弱势群体这样一个关键性术语,便流行开来。然而,至今还很少见到有关于此的完整论证。我以为,中国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表现和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解释和观察。一则是农民自身的局限性,这要从历史传统及农民职业特点等多方面加以理解;二则我国的国家权力构架下,国家完全主导社会,农民的政治活动空间和组织行动能力被压抑在极为狭小的范围内,这样就使得先天不足的中国农民变得更加缺乏社会活动能力,不能对国家政策形成有效的压力。
(一)农民自身的局限性
1、农民的保守倾向。从文化批判和现代性构建角度看,农民总被视为落后和消极的力量。
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农民所特有的勤劳质朴。但是,在我们赞扬农民勤劳质朴的同时,不能否认农民愚昧和保守的一面,这并没有脱离了事实,而且不能不说,即使到了今天,农民身上落后的一面,也还是很容易观察到。而这一点恐怕需要从农民的职业特点和历史传统加以考究。
很显然,在传统农业中,成为一个良农或种田能手固然是不容易的,但似乎也难以找到不会种田的农民。生产本身的技术特征和环境决定了这一点。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论,传统农业是一种以习惯为契机的“周而复始的经济(thecircularflow)”其本质是,没有不确定性,农民事先就知道他的行为的结果,无须学会高深的统计和预测,日复一日,不变的经济机制可以教会他们所需的投入和产出量。周而复始,终会把行为转化为习惯,这是理性为自然立法的过程。农民在传统的模子里塑造出来,已习惯于缓慢的常规的运行机制,他们不需要创新,创新可被视作富人的奢侈品,技术进步的“水珠”几乎不会在乡村的画布上留下扩散的痕迹。而且,也不能高估传统农民的决策自由和决策权力,它们都是表面的而非真实的,因为农民尽管在原则上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掌握经营方向以及资源流向和组合方式的,但是,传统的技术结构和社会结构使他们几乎没有选择。这样便由此形成了希克斯(1969)所说的习俗经济。
农民在传统社会的模子里塑造出来,已习惯于缓慢的、常规的运行机制。及至今天,科技进步和现代要素的投入极大地改变了农业的质态水平,市场的逻辑和力量越来越主宰着农民的命运,不断地改变着农业的结构、功能和属性,乡村工业的兴起、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和农民的流动则把农民从孤立的田野劳动中解放出来,带入了开放的产业体系和社会交往之中,同时一些人们所熟悉的乡村事物也已从视野中消褪,代之而来的是新的村庄构架和生活方式。但是,
不到30年时间所带来的变化相对3000年的历史传统,毕竟根底太浅,我们所看到的变化更多的是经济活动的外在变化,而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文化行为上的变化,还不可能是本质上的脱胎换骨,其保守倾向也不可能完全改变,而仍然是他们相对于其他职业者所特有的劣势。
2、农民是政治意识淡漠的群体。从政治角度看,农民基本上认识不到自己对政治体系和政府决策过程可能施加的影响或是应该承担的义务。
这些缺少文化、在社会阶层结构最底层的农民,倒是可能积极参与村庄一级的决策,并在农村社区内形成平民事务,参与社区的自我运行。可以说,农民在生活和人生中(态度、信仰和价值)只关心非政治性事务,而且对自己与国家政治过程的关系很少认识,表现出明显的政治冷漠感。这种对政治事务和政治变革可能性的冷淡和敬而远之的态度形成了农民的保守主义的基础。
从我国的农民看,他们曾经是长期的封建集权统治的基础,尽管有时他们也要起事,要揭竿而起,但那不过是冷兵器时代在没有活路的情况下的极端行为,常态的情况下,他们是政治的莫名其妙的观众和国家权力的俯首帖耳的受众,表现出的是低调的集体意识和政治意识。即使到了今天,这种历史铸造的政治淡漠意识,对权力的驯服和膜拜,在中国农民中间,仍然是普遍存在的,成为一种显著的文化形态,并从根源性质上制约着他们的利益表达和对政治生活的参与。
3、农民是容易异化的群体。在农民的利益表达中,为数很少的代表得到了机会,到城里参加会议。这些代表通常并不是普通的农民,而是农民中的佼佼者,他们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并因此而获得代表的资格和证书。但是,荣誉的光环也正是他们精神活动的枷锁,他们离开村庄去参加代表大会,在全国性会议的各色人等中,显得很不起眼。为了显示自己不是土气十足的农民,就会模仿别人的行为方式,乡村的实际问题就会被抛在一边,或者只是轻描淡写,无关痛处,因而也就不再是农业生产者的忠实代言人,不能把农民中最迫切通常也是最尖锐敏感的问题反映出来。这些原本优秀的小农一旦登上政治舞台,就很可能卷入文化的冲突和权力的纷争中,而不断发生异化,从而慢慢地脱离了“自己的基础”。返回村庄后,他开始按城市的规则而不再是按周围存在的问题来看待事物,他既在城市里局促不安,也不再属于村庄了。这种尴尬状态,使农民利益表达的能力大打折扣。
还有一种与农民有关的异化,就是农民子弟的异化。一些农家出身的人士,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业绩,甚至还成了社会名人,但同时也变得虚伪做作起来,计较个人言行的得失,尽管他们思想深处乡村的小溪还在哗哗流淌,但他们在外在行为上却试图抹掉农村的印记,自然也就不会为农民的利益鼓呼,而是把乡村的根本和农民的疾苦抛在了一边。他们本来应该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但由于发生了异化,也就再也靠不住了。
4、农民人数庞大,反而影响了他们的集体行动。按照集体行动理论,较大的有共同利益的阶层在自愿结成团体和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一是团体越大,个人在团体取得的成果中所得份额越小,也越是难于对个人的努力进行适当的奖励;二是因为团体越大,结成团体的组织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较大的团体中,由于缺乏决策的内聚力,很难指望有真正的一致行动。相比之下,较小的团体在代表共同利益方面要有利得多,更可能取得合作的成果。因研究集体行动而声名显赫的奥尔森(1965)就曾明确指出,成功的利益集团通常是较小的利益集团。另一位著名人物奥斯特洛姆(1985)也指出,在小规模组织内,所有成员都很容易监督每个人的行动,比大规模组织更容易阻止不合意的行为,并且保持集团的内聚力。伦斯基(1984)针对美国的农场组织谈到,“农场组织随着农民人数的降低而变得更强。”因此,在世界各国,农业就业人口比重和农业产值所占比重显著下降,并不意味着政府农业政策不力和农民活动能力的低下,反之同样,农业就业人口比重和农业产值所占比重高的后进国家,也不等于农业政策积极和农民的政治要求活跃。这或许说明一个问题,在利益集团的行动中,人多未必力量就大。中国农民数量庞大,但由于有这种集体行动机制的制约,反而影响了他们的政治活动能力。
(二)国家严密控制农民,二者力量对比悬殊,农民失去了反抗能力
中国农村原本是一个自治的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出于伦理”,几千年来都是如此。广大农民“交了粮,自由王”,强制他们的力量也并不多,相反,小农们对封建国家有很强的约束力,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治乱、经济的衰荣,是影响统治者效用函数最重要的变量。一则是因为小农经济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是财政收入最大化最可靠的来源。
据研究(郭寿玉,1992),即使是到了商品经济已得到明显发育的明代,商税也只占全部货币赋税的16),远不及农业赋税之重要,可见封建国家机构运行对农业的高度依赖性。再则,更重要的是,小农们安居乐业,还是“嘯聚倡乱”,直接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稳定性,影响着政治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中国封建政治社会具有很强的修复机制,是一个超稳定系统(金观涛和刘青峰,1984)。但这种稳定性是动态的,封建王朝处于危机--灭亡--重建的不断的更替之中。
而导致改朝换代的原因,除了宫中事变和异族入侵外,主要是由农民起义所引起的。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既然小农们保守顺从,对政治冷漠,为什么还能“铤而走险”,起来反抗统治政权呢?究其原因,一是像萨缪尔逊在《经济学》中告诉我们的那样,“人并不总是一声不响地饿死”,而小农经济是低水平的脆弱均衡,承受灾害风险的能力很弱,遇到大一点的天灾人祸,小农就可能要流离失所,面临饿死的命运;二是在冷兵器时代刀棍剑弩为基本武器,即使后来有了火统鸟枪,农民与国家的武力对比也不是强弱分明的格局,官军杀“敌”五千,自伤三千,并无必胜的把握,所以农民才敢起来反抗。就因为这样的机制,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无数次农民起义,而每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给封建王朝以沉重的打击,甚至使其元气大伤,走向覆灭。农民对封建政权的这种威慑力是其它阶层所远远不及的。所以,自先秦以来,中国无论在意识形态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表现出了明显的重农抑商取向,视农为天下之本,政策是向农业和农民倾斜的。
但是,上世纪中叶以来,情况完全发生了变化。尽管农民被饿死的可能和事实都仍然存在,但以下的原因却使农民失去了大规模反抗的能力。
一是国家的力量深度地进入了农村,共产党不仅把政权建在公社、乡的一级,甚至不可思议地把支部建在了村上,牢牢地控制住了农村。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时期,传统的自治体制被彻底摧毁,每个农民都成了庞大的政治肌体中的一个小小的细胞。最近一些年,农民开始选举村委会(所谓的“乡政村治”),这一点草根民主,在原有体制的大幕下,犹如微弱的灯光,让人看到了一点光亮,让人为之兴奋为之幻想,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民主的蝴蝶在飞(荣敬本,1999)。然而,所谓的自治实在是很有限的,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村支部书记才是老大,而村书记又基本由乡书记一手搞定。
二是与古代农民起义时的情况完全不同,现在的国家机器极为强大,不仅武装的力量强大,而且有发达的情报系统和严密的通讯交通控制。农民的反抗无异于以卵击石,像古代农民那样“斫木为兵”,拉起一竿人马就可以东奔西杀的现象,已经绝无再次发生的可能。农民并不是没有反抗的理由,而是没有反抗的力量。
三是农民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政治组织,不能“团结一气,共图公益”,不能有组织地进行合法化的利益表达,不能把农民事物纳入国家一社会的关系之中,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
二、另一端:城市及市民
社会系统是各种阶层以一定的相互作用方式和结构方式组成的。不同的阶层处于各异的权力相关性位置,并导致结构上不平等的交换和不平衡的发展模式。我们已论及了农民的情况。与此很不相同的是结构上的另一层次一一城市和市民。
在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城市逐渐成为新型经济活动、新兴社会阶级、新式文化和教育的场所,这一切使城市与仍被传统的桎梏所羁绊的乡村有着本质区别。换言之,工业化改变了城市的性质,打破了城乡之间的平衡。经济活动和经济机会在城市骤增起来,简直不可胜数,与此同时,也改变了城市居民的文化机制和政治意识,使城市居民具有更高的文化和组织程度,并不断滋生出新的社会意识或越来越多地接受新的观念。他们逐渐感到自己在政治上也有能耐并要求以某种形式参与政治体系。与作为顺从者群体的农民不同,他们某种程度上可称为政治和社会经济的参与者,是对政治体系施加于他们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有所认识的公民,并且表现出对社会的输入过程,即他们对介入政治的过程有一定的认识,并形成了鼓励自己利用各种参与机会的态度,一定程度上相信自己努力去做就能够或多或少地影响国家的政治事务,进而产生行动的意向。他们已经融入政治体系,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城市居民具有政治力量优势和更具有行动能力,因此他便能够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建构或重建社会交往和交换活动的规则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可以保证在交换的损益上对他们自己比对乡村居民更为有利。塞尔索?弗塔多(1962)评述巴西的情况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只对产业工人开放的社会,对农民却不开放。事实上,我们的政治体制允许城市集团组织起来,以便在民主斗争的法规之内实现他们的要求。农业工人的情况则截然不同。因为什么权力也没有,他们就不可能提出合法的要求和具有讨价还价的力量。”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不对称(甚至可称为“鸿沟”),实乃处于工业化之中的国家的政治症结。
考察历史,我们会发现,中共建立政权后,依靠强大的权威以及带有浓厚平民主义色彩的意识形态控制,通过没收官僚买办资本,实行农村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以及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对几乎所有的重要社会资源的垄断和控制,同时也实现了对所有重要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与控制,国家完全主导了社会。这种政治框架之下,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受到了国家的强力控制,城乡居民在利益表达和对政策影响方面并不存在现实的明显差别。这意味着,在完全的集权和计划体制下,利益集团分析方法和公共选择理论是不适用的。但是,问题是当时中国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为了更方便地提取农业剩余,中共依靠集权采取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做法(陆学艺,2000),通过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和户籍制度“三驾马车”以及其他一系列配套政策,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与城市经济的联系以及农村与城市的联系,确立了城市偏向政策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把城乡置于不平等的劳动分工和贸易条件之下,为城市利用不平等的经济、政治关系对农村进行剥削确立了基础,即人为地确立和强化了城市相对于农村的优势地位,以及城市居民对政府决策的潜在的更大的影响力。以至当后来决策环境发生了变化,即中共放松了政治控制,逐渐形成一个对利益集团压力做出反应的环境后(蔡昉、杨涛,2000),城市居民的这种优势地位和潜在影响力,就会直接影响政府制定什么样的政策。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二元结构与刘易斯(1954)所总结出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在性质上明显不同。按照一般规律,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存在农业的小部门化趋势,也就是库兹浬茨(1966)所说的“告别农业”的变化趋势,相应地农民的经济和政治影响也必然会趋于下降,城市居民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为了避免这种变化给农民带来在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价值分配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政策安排和机制设计(MechanismDesign),加以协调和统筹。就像原西德农业法的第一条中声明的那样“为确保农业参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利用一般经济政策以及农业政策上的手段,调整农业与其他部门相比由于自然条件制约所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必须使之提高农业生产率,并使农民的社会地位与其他职业人口相平等。”可是,中国为加快国家工业化而采取城市剥夺农村和城乡隔离政策,这是依靠集权力量而实施的逆向操作,集权体制人为地赋予了城市居民相对于农民的特权。这才是问题的要害。
从农民利益角度看,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的农民人数的比重已有很大下降,农业产值在国着巨大的作用,农民组织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巨大政治压力。有一个典型事例,很能说明问题。
1965年,戴高乐就是由于缺少农民的支持而在首轮选举中未获得半数选票的(44.6),对手密特朗为32.7%),因为他拒绝英国加入欧洲市场,这使盼望着扩大自己的出口量的法国农民失望了,并且在共同市场的马拉松式的谈判过程中,掀起了暴力示威活动(阿尔蒙德等,1978)。我们似乎可以说,统治者面对农民团体的压力,逆之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顺之者则会获得好处。农民是政治天平上有份量的砝码。在华盛顿、伦敦、巴黎、东京,情况莫不如此。比如,美国的三大农民团体: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农场局所代表的农民政治势力,对政府决策显示了强大的影响力。再如,在日本,自本世纪初就开始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在长达近百年的时期内,农业政策的保护性质几乎没有什么改变,其主要农产品特别是大米的价格远远高过了国际市场价格,这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究其原因,就在于日本的农民团体具有较强的利益表达能力,在政治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目前日本农业人口不足全国总人口的5%,但控制着全国25%的选票,并且有自己的得力的团体一一农协,从而迫使政府决策去顾及农民的要求,对农业保护政策欲罢不能,并使得其在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中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在农业政策的集团竞争中,特别要提到的是,农民的要求并不是孤鸿哀鸣,农民以外的压力集团在政府决策中可能起着更大的作用。
因此,在发达国家中,尽管政府援助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意味着损失一定的效率,但必须如此。否则将会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统治者不可能无视这种要求解决困难产生的压力。其结果是,这些国家普遍实行了农业支持政策,如对农产品给予价格支持,对主要农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出口给予补贴,等等。这里,也可以理解为政府是应农业集团的邀请而对农业实行保护的。美国的情况最为典型。长期以来,美国的农业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农业政策体系,但它的中心目标并没有变,即通过农产品计划和价格支持来保障农民的收入。比如2002年5月美国颁布的新农业法,以为农场主“提供可靠的收入安全网”为主要目标,在农产品补贴、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信贷、食品营养、农村发展、科研和技术推广、林业发展、能源发展、作物保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措施。据美国农业部测算,新农业法,今后10年(2002-2011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1996年农业法增加约830亿美元。2002-2007年6年间,按1996年农业法,法定农业补贴为666亿美元,2002年农业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519亿美兀,6年总计达1185亿美兀(PaulC.Westcott,C.EdwinYoung,2002)。
相比之下,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的是向城市偏斜的财政政策,而且近年来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益加失衡。2000年,中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1298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致维持在8%左右,比1990年的10%约低2个百分点,比1980年的12%约低4个百分点。如果按WT0协议计算口径,把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财政支出、粮棉油糖价格补贴计算在内,1996-2000年,中国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1826亿元、1709亿元和2200亿元,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3%4%、7%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发达国家的支持水平约为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在WT0规则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措施中,中国使用了6种(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国内食物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援助)。“黄箱”支出在1996-1998年计算基期内年均297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23%,与谈判允许的8.5%(1740亿元)相比,中国“黄箱”政策的支持空间还有1443亿元。1998年以来,中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长期国债,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但用于农业(不包括林业、水利)份额很低。1998-2001年,中央安排国债资金5100亿元,其中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为56亿元,占1.1+,仅能满足同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10%左右(农业部,2002)。
在社会发展方面,城乡在获得资源方面更为不平等,农村的落后表现得更为明显。比如,在农村医疗方面,中国曾经有成功的合作医疗体系,然而当亚洲的一些国家还在效仿中国的合作医疗制度的时候,合作医疗却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村解体了,解体的后果是婴儿死亡率的上升和地方病、传染病在一些地方的再度流行。陈锡文(2003)指出,因病去世的农民很少死在医院里,而在城里则很少死在家里;农村妇女很少在医院生孩子,而城里人基本上没有在家里生孩子的。很多农民好不容易脱离贫困,解决温饱了。但只要有家里人一病,马上又返回贫困,而且迟迟解脱不了。现在城市的新居一般都要双卫(两个卫生间),而农村的厕所简直肮脏不堪。世界卫生组织在2000年的《世界卫生报告》中指出,中国在191个国家的卫生系统中排名188位。据卫生部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司的有关资料,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只享有20%的卫生资源配置,87%的农民是完全自费医疗。仅就2000年5岁前儿童死亡前治疗情况为例,农村56.6%的孩子是死在家里,而城市91.3%的孩子是死在医院里(张晓山,2003)。
在教育方面,城乡教育资源分享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发生了错位,农村教育附加和教育集资显著加大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成本和农民负担(李成贵,2003;杜育红,2000)。自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民征收“教育附加费(征收基准原则上为农民纯收入的1.5-2.0%)以来,征收金额是逐年增加的,1998年达到165亿元,而在1985-1999年的15年间,其总额超过了1100亿元。现在,教育支出已经成为农民开支中仅次于生活费的第二大项,全国平均而言,每个小学生一年的各种费用在500元左右,初中生则在1000元左右,这对于人均收入只有2000多元的农民家庭而言,无疑是很难承受的。如同电影《凤凰琴》、《一个都不能少》所表现的那样,农村教育条件非常落后,与城市别若天壤。基础教育是一个社会文明存在、延续和进步的基础,然而“义务教育”对于许多农民和农家子女来说,成了难以享受的“奢侈品”,这对于一个民族的未来命运而言,无疑是最大的威胁。诸如此类的事实都说明,中国的城乡反差是巨大的,政策安排整体性地不利于农民,农民处于被持续地歧视之中,而且这种歧视越来越严重。中国的改革并没有因工业化中期的到来而做出政策安排上的适应性变化和调整,而是保持和放大了工业化初期特定条件下的政策扭曲,持续向工业和城市偏斜。这种变化是对改革以前经济社会二元格局的“巩固”,而不是“改革”。正如费正清(1979)所说,改革是一种变化,这种变化导致“现在特权集团的权力受到抑制,而非特权集团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则相应地得到改善。”
三农问题为什么是这样的呢?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思路,答案其实很明确:三农困境原因在于二元结构。在于当改革给人民带来公共选择的可能,即出现对利益集团压力做出反应的政治环境后,来自不同阶层和集团对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开始显现出来。过去在集权体制下形成的潜在的城乡利益集团的能力反差,现在转化为在影响政策方面的现实差别。原集权体制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为城乡资源分配以及农业政策制定提供了初始制约条件,并在路径依赖上锁定了资源分配方案和政策变化内容的性质。在二元结构中,城乡居民对政策安排的约束权数相差十分悬殊,市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这就使失衡的二元结构不仅难以打破,反而益加倾斜,城乡关系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农民。
针对这种情况,盛洪(2003)研究指出,我国的选举法实际上规定,“农民选举1个人大代表的人数是城里人的4倍,也就是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这是农民成为政治上弱势集团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就变成了2亿农民。他们就很难和5亿城镇居民抗衡这种规定在法理上和在道德上显然存在问题。”他还说,“从经济学角度看,一致同意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而不言而喻,前提是平等的投票权,也就是说,在权利上不平等,在经济上就无效率。一个社会中最大的人群被压缩了权利,经济政策就会出现系统性的偏差。仅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史及其经济后果来看,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对于制度和政策,如果农民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的人口比例相称的声音,我们就无需等待一个检验政策的周期来承担政策错误的所有后果,而是直接将损害农民的政策排除在外。”孙立平(2003)也指出,“90年代以来,改革的动力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改革更多地反映了强势群体的主张”,“从目前情况看,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些论述都说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政治不平等是导致三农困境的核心原因。
四、改变现状:把农民组织起来
三农问题显然已经无法通过三农内部的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加以解决,而必须在改革和完善三农体系内的政策的同时,通过一系列宏观层面上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的综合改革和政策调整,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改变“工业化国家+农民社会”的现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一届政府也把城乡协调发展作为基本的施政纲领。
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目前已有大量研究和说法,概括地说基本思路就是要“多予、少取、放活”,也就是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保障农民权益。关于“多予”,重要的是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农村提供更多公共品,实行支农的财政政策和利农的金融政策。陈锡文(2003)指出,“最重要的是完善财政体制、完善公共财政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政府不仅要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还要重点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后者比前者更为迫切。农业部(2002)组织的一项大型研究阐述了对加大国内农业支持的政策要求,该研究报告把中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放在WTO的背景之下,提出要“加大绿箱政策支持力度”,“用足黄箱政策”,并提出了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建议。林毅夫.1999/则提出增加政府对农村投入,开展“新农村运动”的倡议。关于“少取”,主要是要完善农村税费改革,但秦晖(2001)通过历史研究,指出现行的费改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反而容易陷入“黄宗羲定律”的陷阱。秦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要在政治改革上做文章,要改革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力,从源头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关于“放活”,某种程度上是与“少取”联系在一起的,除了搞好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权改革外,重要的就是要为城乡间要素流动,特别是劳动力流动,创造平等的环境。
然而,在我看来,“多予,少取,放活”以及其他利农政策都不能指望政府“善政养民”式的主动赐予,而是靠农民自己有组织地去争取。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回应核心问题,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改变其弱势群体的地位,提高其对资源的控制的能力、社会行动的能力和利益表达的能力。我们已经提到,中国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无组织状态,这是其人数众多但政治资源甚少并且对政府决策约束权数甚小的根源性原因。因此,广大农民必须联合起来,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并通过有计划的集体行为提出一致要求;必须有农民组织作为利益独立化的团体,
不断增进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参与度,形成一支有影响的社会力量,为其成员谋求利益和保护而进行有效的活动。即要实现农民由政治体系的顺从者向参与者的角色转换,农民不应是分散的政治意识淡漠的弱势小农和二等公民,而是组织起来的可以平等竞争的政治公民。只有如此,才能强化利益表达能力,优化政策过程机制,才能改变持续向城市偏斜的政策,争取到属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正如孟德拉斯(1975)指出的那样“怎样才能在国家中得到公正的地位呢?首先是团结起来。”
我以为,农民对政治的参与至少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第一步从看不见到出现,把农民从局外拉入到政治体系中,让他们感觉到自己不是旁观者,而是庞大的政治机器中有效部件;第二步从出现到给意见,农民开始对政策带来的损益和如何改变自己的处境发表意见,形成鼓励自己利用各种参与机会的态度;第三步从给意见到有主见,农民能够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对自己与国家的关系有理性的认识和独立的见解,第四步从有主见到集体行动,即以共同的利益为纽带,提出一致要求,以集体行动方式参与到利益集团的竞争中,给政府决策施加政治压力。这个变化过程,关键是要把农民组织和团结起来。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农民的政治冷漠态度评价说,“决不是不可克服的”。农民参与组织不仅使自己更多地接触到他人所做的动员努力,而且也能成为促进政治参与态度的主要来源,有助于克服他们在形成政策过程倾向中的抑制性影响,并能提高其自信心,使其不再消极地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是一种希望渺茫的过程,并最终形成利益集团,产生有组织的集体行动。
今天,在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共同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上,把分散和缺乏有机联系的农民组织起来,把他们团结到一个共同的事业中,这是改变中国农民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的现状,增强其在交易谈判桌上的讨价还价的必然要求。我认为,如果政府试图真正地保护农民利益,就有必要通过改变现存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来改变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经验都已证明,为了使社会中某些群体受益,决策者可以有计划地改变组织体制,从而有利于制定新的政策使相关群体受益。中国9亿农民如果没有直接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在社会结构上毫无疑问是病态的,也就不可能真正走出三农困境。
事实上,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协会这样的说法,我们一点都不陌生。杜润生先生说:“80年代中期的时候,我曾给邓小平同志建议过恢复农民协会。邓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前总理朱镕基1999年在出访美国期间也曾表示,要考虑成立农民协会。遗憾的是,这些说法都没有下文,不了了之了。而在今天,解决三农问题面临历史性选择,成立“农会”的问题已经成了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必须进入决策者的“议事日程”。
我认为,农民协会应该是全国农民的政治性组织,该组织的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实现其自身的合法化。从组织结构看,全国农民的联合组织是一个包括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梯阶结构,在各个层次上,又是一种包含各种亚组织或专项组织的横向网络结构。就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和地方首先应支持农民在基层成立联合自助组织,这不仅是建立全国性农民组织的基础,而且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是农民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有序地参与商品和要素流通,合理分享市场利益必不可少的组织保证。没有这一类的组织,就谈不上农民平等有序地进入市场;同时,没有基层组织的良好发育和厚实的基础,也就无法建立全国性的农民政治组织。现在要做的是,在继续发育这类组织的同时,赋予它们政治活动的空间,赋予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自由,把它们以适当的方式改造组合成政治性的基层农民协会,并逐步成立全国性的农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