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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两则注释辨疑

2015-10-09 09: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桃花源记》中的“志”

几十年来,陶渊明《桃花源记》一直被选为中学语文教材,新编九年义务 教育 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第二册一仍旧贯,被选入。然而,对文中“志”字的释义也一仍旧贯,作为教科书,这就未免有提出质疑并进行辨析之必要。为便于说明 问题 ,先将该段文章及有关注释照录于下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

在“寻向所志”下,198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语文课本第四册和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课本第二册均注释为:“寻找前次做的标记。”可见后者照搬前者。

对这一注释,曾有人提出异议(见1994年第四期《天津师大学报》),认为“志”不应当作“标志”解,而应该作“记住”解,理由是渔人所行之路乃水路而非陆路;既然是水路又怎样或者说在什么地方做标记呢?难道真的是有“刻舟求剑”不成?而且指出这种注释是从郭锡良先生《古代汉语》一书的注释搬来,只不过把郭注“处处志之”的“志”注释挪到了“寻向所志”的注释中而已。

尽管《天津师大学报》那位作者未作深入论述,但所提出的问题却是值得深思的,因为按这样的注释对原文进行译解,明眼人一看就是不合乎事理的。这里也把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中提供的译文照录于下,以便辨别个究竟。

(渔人)出来后,找到他的船,就沿着旧路(回去),(一路上)处处做了记号。回到郡里,去拜见太守,报告了这些情况。太守派人随他前往,寻找前次所做的标记,竟迷失了(方向),再也没有找到路。

照这样翻译,人们不难发现:渔人往返行程,都是靠撑船;那么在船上又怎样去做标记呢?是在船行一段路之后下船再到岸边某处(或山石,或树木等)去做标记吗?如若不然,就只能像“刻舟求剑”那样了!显然,这是不符合情理的。之所以导致这种不合乎客观事物情理的翻译,关键在于对文中“志”字词义注释的疏误。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志”在先秦有两个常用的义项:①意念,心愿;②标志,记号同时作“记”(记住、记在心里)这个义项也经常使用。至于“志”的“记”义来源,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有过明确说明:“盖古文有志无识,从篆乃有识字,保章曰:‘志,古文识。识,记也。’《哀公问》注曰:‘志读为识。识,知也。’今之识字,志韵与职韵分二解,而古文不分二音,则二解义亦相通,古文作志,记也,知也。……古只有一字一音,……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志之所之不能无言,……汉时志、识已殊字也。”

段玉裁这段注文,主要明确了两点:①古文有志无识,“记”义由“志”表示,理由是“古文不分二音,则二解义亦相通;②汉代时,志与识已分开用,属于两个字了。按造字过程而言,“志”与“识”为古今字。从用字角度说,汉代以后既产生了“识”字,若用“志”字表示“记”义则为通假。不过,段氏这里并未申明,或许由于不便区别或区别也无多大意义,故而从略。“志”作“字”解,不管与“识”是古今字还是通假关系,在汉代以前或以后都不乏用例。在汉代以前的,如《庄子·逍遥游》:“齐谐者,志怪者也。”陆德明《经典释文》释“志”为“记也”,即记载之义。在此基础上又引出用心记住义,如《荀子·子道》:“孔子曰:‘由志之,吾语汝。’”此处“志”显然是记住、记在心中之意,又《史记·屈原列传》“博闻强志”,即为见识广博强于记忆的意思。汉代以后的,如《新唐书·褚亮传》记述褚亮“博见图史,一经目,辄志于心”。又,唐代张又新《剪茶水记》:“客有两浙者,言搜访未尽,余尝志之。”两用例之“志”显然都是记在心中之意。

如果把《桃花源记》中的“处处志之”、“寻向所志”之“志”解作“记住”、“记在心中”,显然更顺理成章,符合情理。那就是说,渔人在行船过程中把岸上处处的树木、山石之类作为对象记在心中,以便再返回寻找桃花源的所在不比在行船时做标记更贴近事实、更符合常理吗?所以“志”在《桃花源记》中当注释为“记住”或“记在心中”,而不应作“做标记”。

有人也可能诘问,汉代之后既已产生“识”字,作为晋代大诗人就不知道用这个字,却非用那个古字吗?是的,“识”字产生后,并且以记录下来作标记的本义固定下来,就应该用“识”而不用“志”。遵循这一规则的用例也不少。例如:《汉书·匈奴传》:“以计识其人众畜牧。”颜师古注:“识亦记。”这是说用语言文字作记录、标记之意。同时,也表示用心记住,例如:《论语·述而》:“默而识之”之“识”、《礼记·檀弓下》:“小子识之”之“识”,均为记在心中之意。然而,不遵守这一规则的用例又何尝没有呢?前面已提出一些用例,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这恐怕是古代文人的一种习惯吧!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鸿门宴》中不也是舍“早”字而不用却用假借字“蚤”(“蚤自来谢项王”)吗?就是伟大的民主主义先驱、近 现代 语言文字学家章炳麟的文章中不也是大量使用古字和假借字吗?

二、《核舟记》中的“径”

魏学伊的《核舟记》也是一篇传统的语文教材,但其中个别注释(如“径寸之木”的“径”),也有值得提出研讨之处。现将九年制义务 教育 三年制初中语文教材第三册《核舟记》的一段原文及其注释照录于下

明有奇巧人王淑远,能以径寸之木,为宫室、器皿、人物,以至鸟兽、木石,罔不因势象形,各具情态。

注释:[径寸之木]长一寸的木头。径,直。

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师教学用书》对这段文章是这样翻译的

明朝有一个手艺奇妙精巧的人,名叫王淑远,他能在一寸来长的木头上,雕刻出房屋、器具、人物,甚至鸟兽、木石这些东西,而且都能根据木头原来的样子,摹拟着那些要制作的东西的形状来雕刻,每样人物有每样人物的神态。

对于“径寸之木”,不论注释还是译文,作“长一寸”或“一寸来长”解释,似无大的原则 问题 。但是,注释中又着重把“径”解为“直”,且不加任何说明,却令人费解。

固然,“径”有作“直”之义,也可以说是“径”较近的引申义。但与本文所用的词义却不相合。要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把“径”的本义、引申义理清,同时还须把“径寸”的用法搞明白。

“径”,《论文》释其本义为“步道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进一步阐释为:“步行之道,谓异于车行大路。”他的意思是说,“径”是指只能步行不能车行的小路。徐锴《说文系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顾野王《玉篇》等都把“径”的本义定为“可步行而不容车”的小路。现在出版的有权威性的字典辞书也都把“径”的第一个义项定为“小路”。“径”用其本义的例子很多,如《论语·雍也》“行不由径”、《史记·高祖本纪》“前有大蛇当径”、王禹俘《村行》“马穿山径菊初黄,信马悠悠野性长”中的“径”皆是。走小路一般要比走大路近且直,所以,“径”首先就很容易地引申为“径直”、“直”义。《集韵·径韵》:“径,直也。”清代徐灏《说文解字笺·彳部》说“径,戴氏侗曰:‘小道径达,故因以为径直之义’”这一引申义用例也很多,例如《楚辞·远游》“阳杲杲未光兮,凌天地以径度。”洪兴祖注:“径,直也。”《汉书·枚乘传》:“石称斗量,径而寡失。”颜师古注曰:“径,直也。”《清平山堂话本·简帖和尚》:“(皇甫殿直)径奔王二哥茶房前来”。用例很多,余不一一。然而,这个“直”义与《核舟记》之“径寸之长”之“径”是扦格难通的。那么,就须考察是否还有另外的引申义,能疏解这里文意。经稽考,“径”还有一个与“直”这个引申义关系至为密切的引申义“直径”一义。对《周髀算经》上卷中“此夏至日道之径也”越婴注解说:“其径者,圆中之直者也。”就是说,径是一个圆当中最直的,即今数学上之所谓“直径”。宋代李诫在《营造法式·总释下》就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圜径七,其围二十二。”这里的“圜的,就是指圆的直径;“围”就是指周长。《核舟记》中“径寸之木”的“径”似当作“直径”解,而不是简单“直”义。

“径寸之木”之“径寸”的用法,在《核舟记》之前既有之,如“径寸之地”、“径寸之珠”即是。“径寸地”,新版《辞源》释为指心,引《子华子·北官子任》中一段为证:“人中虚圆不径寸,神明居焉。事物交滑,如此乱棼,如涉惊浸,……而径寸之地如炎如冰。”不错,这里的“径寸之地”是指心,然而却是一种用借代方式引申出来的。“径寸之地”原来是指心脏所占据之地,直径一寸左右的那块空间。“径寸之珠”,新版《辞源》明确释为直径一寸的大珠,也引了《史记·田敬仲世家》一段话为证:“梁王曰:‘若寡人国小也,尚有径寸之珠照车前后各十二乘者十枚。”“径寸”亦不乏用例,其结构形式当为主谓关系:“径”(名词)十“寸”(数量词),意为直径一寸左右。

如果《核舟记》中的“径寸之木”释译为“直径一寸左右的木头”,难道不比释译成“长一寸的木头”或“一寸来长的木头”使人更易理解,也更贴近事实、符合情理吗?那么,为什么非要“径”下注一个非常别脚的引申义“直”呢?这只能认为是照搬旧注不加辨析造成的。

也有人会诘责,一块木头,你怎么知道它是圆的呢?也可能是方的,或者是各类不规则形体。是的,作为供雕刻用的,一块木头不可能是圆圆的,也不可能测量出其直径。那么,“径寸之地”的“心”是圆的吗?“径寸之珠”是圆的,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但它又绝对地那样规则吗?答案很简单:无论古人还是今人行文中往往用的是那种模糊概念,表示个大致范围的限定而已,决不能去穿凿附会。

上述两侧辨疑,只是略述管见。诚望同仁和方家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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