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经历了农民工这种特殊的过渡形式。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农民工阶层已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但在内在的本质属性上与先进的工人阶级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呈现出阶级属性的二重性。促进农民工阶层向工人阶级的转化,整合工人阶级,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着重考虑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摘 要 题】农民工问题研究
【关 键 词】农民/农民工/工人阶级
【正 文】
一、农民工是中国农民向工人阶级转化的过渡形式
农民身份向工人身份的转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工人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历史上看,工人阶级是产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大工业和追求利润,通过圈地运动的方式使农民与土地相分离,农民被迫地实现了向工人阶级的转化,正如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对农村居民断断续续的、一再重复的剥夺和驱逐,不断地为城市工业提供大批完全处于行会关系之外的无产者。”① 另一方面,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破产的各社会阶层如小工业家、小商人和小食利者、手工业者和农民等,都加入到无产阶级队伍的行业。可见,工人阶级是从其它社会阶层转化而来的,而农民则是工人阶级的主要来源,并且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是比较彻底的,职业的转变与身份的转变几乎是同时进行。而在当代中国,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却呈现出与其它国家不同的特点,职业转变与身份转变相分离,这种分离使农民不能直接转化为工人阶级,农民工便是中国农民向工人阶级转化的过渡形式。
中国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经历农民工这一过渡形式,与中国特殊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建国初期,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未受限制,迁入城市的农民在身份上也彻底地转变为城市的正式职工。随着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确立,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缓慢,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以接纳农民进城,政府开始通过户籍管理来控制农民进城。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中心,附着了住宅、粮食供给、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护等多项制度在内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这种制度壁垒不仅限制了农民向城市流动,更严重的是将城乡居民分成两个不同的社会身份,在城乡居民之间形成了有差别的“国民待遇”,户籍制度的功能出现异化,成为区分城乡居民国民身份的重要标识。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冲破重重阻力纷纷进城打工谋生。在“民工潮”的冲击下,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开始松动,但这种制度上的松动十分有限,到目前为止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只是恢复了农民居住和迁徙的权利,而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事关农民工根本利益的问题上,进城农民工无法享受与城市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此外,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使得长期生活在城市福利城堡中的市民“天然的具有获得社会资源和占据竞争方面的优势,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② 他们对农民工普遍存在着偏见与歧视,在他们眼中,农民工始终摆脱不了“农民”身份的标识,在此情况下,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成为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的边缘群体。可见,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从根本上阻碍了进城农民身份的转变,“农民工”便是农民向工人阶级转变过程中遭遇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的阻碍而形成的产物。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使进城农民不能彻底地实现向工人阶级的转化,而这种转化的不彻底决定了农民工的阶级属性具有二重性。
二、农民工阶级属性的二重性
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进城就业的农民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明确了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这对于促进农民工与工人阶级的融合、扩大党的阶级基础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实中的农民工阶层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工人阶级。一方面,农民工阶层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在社会地位、综合素质等内在本质属性方面与先进的工人阶级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而表现出阶级属性的二重性。
(一)农民工阶层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
公民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是进行社会分层的一个基本依据。农民工的主要生产活动是从事着原本只有产业工人从事的非农产业,如建筑、运输、机械制造、服务业等,劳动性质发展了根本的变化。职业变化也引起收入形式和工作场所的变化,农民工的收入以货币收入为主,打工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的工作场所主要集中在城市的二、三产业,与城市的工人接近一致。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并不直接占在生产资料,他们对农村中的少量土地也不具备所有权,而且大量农民工实际上已出租、转让甚至抛弃了在农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因此,从职业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农民工阶层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对“工人”和“农民”的概念作了如下解释:工人是指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农民是指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工并不占有生产资料,他们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工资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讲,他们毫无疑问是工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可确认为职工(工人)身份,由此可以认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理应属于工人阶级。
此外,农民工工人阶级属性的认定还与该群体的规模和贡献相关。据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估计,2002年仅进城农民工约为9460万人,近年来进城农民工的数量还在不断上升,保守估计在1.2亿左右,已经超过城镇有户籍的公有制第二、三产业的职工。农民工不仅规模庞大,而且贡献突出,据世界银行(1997)估计,结构变革的进程为中国过去18年里的经济增长提供了额外的推动力,而劳动力部门转移可以解释16%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在1978~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9.4个百分点中,就业不足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生产率较高的工业、服务业,贡献了其中1个百分点;就业转向生产率较高的非国有部门贡献了另外的0.5个百分点。③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党和政府明确肯定了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
(二)农民工阶层在本质属性上与先进的工人阶级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肯定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并不表明农民工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工人阶级。由于我国历史上特殊的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的惯性作用,农民工阶层在社会地位、综合素质等本质属性方面与先进的工人阶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农民工阶层的社会地位无法与城市正式职工相提并论。经济方面,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相比“三同三不同”: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偏低,在城市职工工资逐年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不升反降,2001年深圳农民工的月工资平均是588元,低于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④ 农民工劳动时间长,据李强2002年在北京的调查,北京市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劳动时间平均每天10.36小时,最长有时达到24小时。⑤ 此外,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安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都面临着权利缺失的问题。政治方面,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政治生活之外。农民工的“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城市政治生活中不能和正式工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政治和管理国家的权利、表达自己意愿的言论自由权利,在企业内部得不到应有的任用、培训、升迁,不能和正式职工一样参与企业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甚至连加入工会组织也受到诸多限制。社会生活方面,农民工是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他们与城市正式职工和居民之间存在着“群体隔离”,缺乏平等的交流与互动,交往的困境抑制了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和居民之间的融合。他们在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城市社会的歧视与排斥。总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清华大学社会学专家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全部100种职业的排位中,农民工居于第94位,而且排在最后10个位次的职业都与农民工不无关系,⑥ 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社会地位的差别由此可见一斑。
农民工阶层还不具备先进的工人阶级所应具有的良好综合素质。工人阶级是个先进的阶级,其先进性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先进性表现在:政治觉悟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勇于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观念等。与工人阶级的先进性相比,农民工阶层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第一,农民工进城的主要原因多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没有形成为人民谋利益、为社会作贡献的社会责任感,还没有形成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自觉。第二,农民工多是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就业不稳定,与现代化大生产联系不强,再加上他们自身存在的农民阶级自由散漫作风,因而还不具备工人阶级应具有的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第三,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农民工正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更谈不上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民主监督,待遇的低下以及权力的缺失使他们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感情上的联系,无法形成“单位是我家”的强烈主人翁意识,因而在工作中难以表现出工人阶级高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四,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以初中毕业为主。农民工大多没有接受技能培训,职业准备不足,在2001年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8.6%。⑦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不断改进与升级,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专业化、全面化、精细化趋势的加强,文化水平低、职业技能不足的农民工将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他们与先进生产力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第五,该群体的小农意识比较明显,未能形成强烈的参与意识、自主精神、民主法制观念。可见,农民工阶层在内在的综合素质方面与先进的工人阶级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他们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还不能形成自觉的社会行动,因此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培养和教育,以实现向工人阶级的彻底转化。
根据以上分析,农民工的阶级属性具有二重性:外在表现形式上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内在本质上与先进的工人阶级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呈现出外部特征与内在本质的“非统一”。农民工阶级属性的“非统一”性不利于整个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统一,导致工人阶级队伍的二元结构。
三、促进农民工阶层向工人阶级的转化
提出农民工阶级属性的二重性并不否认党和政府对于农民工阶级属性的认定。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已经明确无疑,笔者提出农民工阶级属性的二重性,目的在于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一阶层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升农民工阶层的社会地位与综合素质,以促进农民工阶层向工人阶级的彻底转化,整合工人阶级,以在真正意义上扩大党的阶级基础,避免这一阶层由于长期处于边缘地位、与工人阶级的“貌合而神离”而对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1. 进一步推进制度改革。制度的改革与变迁对于促进农民身份的转变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制度从建国以后的制度约束,到改革初期的制度松动,再到新世纪的制度推动,农民的角色实现了到农民工再到产业工人的转变,但是,农民工阶层身份转变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由于制度改革的不彻底,他们仍处在城市社会的边缘,要彻底实现身份转变还需要依赖于社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应作为改革的重点,业已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起到吸纳农民工加入城市户籍的目的,问题在于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向于“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而不具备投资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大量农民工仍被阻挡在城市户籍的门槛之外。户籍的障碍加剧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不利于农民工经验和技术的积累,也影响到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愿意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因而使农民工阶层难以形成稳定的、不断增强经验和技术的产业工人队伍。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应确立“促进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的理念,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重新设定农民工户口迁入的条件,并在住房、子女入学、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
2.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社会。长期以来,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之间由于存在着社会心理距离而导致相互间的隔阂和疏远,这种“群体隔离”使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阻碍着农民工群体角色的转变,从而诱发不同程度的心理危机和认同危机,使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之间“貌合而神离”。因此,要整合工人阶级,必须通过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隔离状况,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应着重从两方面进行:政府管理和社区管理。就政府管理而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改变过去对待农民工“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做法,管理的出发点应当考虑如何让他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参与到城市化、现代化中来,使他们“在纵向上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横向上融入城市生活”⑧。具体地说,城市政府要转变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树立服务“移民”意识,保障移居城市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在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妇幼保健、法律服务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为城市新移民提供同等的“国民待遇”。在城市社区管理问题上,要改变“以城市居民为主”的观念,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居民都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之中。如此,一方面,社区通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加强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和市民的交流,吸纳他们参与社区管理,建构起没有身份区别、地位和权利平等的“新市民制度”,以培育他们的社区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与城市正式职工和市民的交流和参与社区管理,吸纳城市文明,内化城市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增强对城市的适应性,促进角色的转变。
3. 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组织是一个群体凭以立足于社会和求得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本。由于没有组织作为维权的载体和后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一些农民工被迫采取非常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甚至于一些农民工以“老乡会”的形式自发地抱团并进而演变成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⑨ 农民工这种维权方式固然不可取,但却反应出他们缺乏正式组织支持的无助和无奈。工会是工人阶级的强有力组织,负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人阶级队伍团结和统一的基本职责。当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农民工自身在内的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农民工加入工会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提高到事关工人阶级的队伍建设和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大局高度来认识。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工会维权体系。工会组织要转变观念,要把代表和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当作自身的基本职责,并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特点,更新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切实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此外,工会组织要努力发挥作为职工群体“大学校”的作用,对农民工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培训,促进农民工阶层向工人阶级的转变,以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
4. 全面提升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农民工是农村的“社会精英”,但其综合素质与先进的工人阶级相比又显得明显的不足。农民工的素质缺陷不仅仅是表现在文化水平、职业技能上,还表现在阶级意识、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组织纪律性、价值观念、法制观念、社会文明意识等方面。列宁指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⑩ 由于我国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工向工人阶级的彻底转变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的工作主要包括:通过自学考试等其它成人教育的形式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从长远的战略考虑,要大力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技能,以增强他们市场就业的竞争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纪律教育、组织教育等,把他们培养成“四有”新人,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开展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普及教育,使他们了解国家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进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克服自卑与困惑的心理,增强自信心,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使他们了解并遵守城市规章制度和各种行为规范。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13页。
②朱力:《论农民工阶层的城市适应》,《江海学刊》2002年第6期。
③参见卢迈、赵树凯、白南生:《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回顾与展望》,国研网2001年11月29日。
④参见陆学艺:《“三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⑤⑥参见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48、8页。
⑦参见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3年9月。
⑧钱正武:《政府能为农民工市民化做些什么》,《光明日报》2005年2月8日第6版。
⑨参见记者调查:《“政府”缺位 “帮会”补位》,《了望》2003年第16期。
⑩《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