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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与村支书的分化和社会矛盾转型—

2015-09-21 10: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 内容 提要]  湖北 农村 税费改革降低并硬化了农民直接交纳的费用,因此改变了农村利益分配格局,促进了村支书的分化,导致农村 社会 矛盾转型,从而使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进一步上升。

  [关键词]  农村税费改革、村支书分化、农村社会矛盾转型、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通知、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交纳的各种税费仍然不断增加,以致不堪忍受,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集体抗税、冲击基层政府的恶性事件(于建嵘,2003(a)),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受到了严重威胁。始于安徽的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了农村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但能否缓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则有待于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学理层面的 分析 。本文根据笔者2003年2——3月在湖北省国家级贫困县阳新县和孝昌县、 经济 较为发达的随州市和仙桃市以及8——9月对咸宁市和黄冈市的20个村的田野调查对此进行探讨。

  一、税费改革前的农村利益分配格局、社会矛盾和冲突

  (一)利益分配格局与社会矛盾

  农村税费改革前,参与农村收益分配的主体有农民、村干部和以乡镇为代表的各级政府部门(以下简称乡镇,因为农民交给县以上各级政府的税费也是通过乡镇政府收取的),被分配的农村收益则有农民家庭收入和村集体收入。在农民看来,村干部和乡镇是与自己利益相对立的利益共同体。第一,村干部在向农民收取各项税费用时不开具收据或发票,通常也不说明具体名目,如遇到抵制,往往借助公安等国家机器及家族、宗族乃至黑帮势力进行压制,其中的一部分税费被村干部和乡镇瓜分。因此,在农民看来,他们构成了利益共同体。乡村干部这种动用国家机器和各种社会势力向农民征收各种税费并将其中的一部分进行瓜分而结成的共同利益关系称为利益共同体Ⅰ,由此而引起的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矛盾称为矛盾Ⅰ,导致的冲突称为冲突Ⅰ。农村税费改革前,矛盾Ⅰ较为普遍,由此上升为冲突事件的也不乏其例,如丰城事件,湖南H县抗争(于建嵘,2003(a))等。第二,村干部和乡镇在占有和瓜分村集体收入这一点上也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农村税费改革前,村集体收入在地区之间很不平衡,在笔者调查的这些村中,村集体年收入最少的几乎为0,最多的达数10万元。这些村几乎都没有集体 企业 ,集体收入主要来自出卖和(或)出租集体土地。出卖的集体土地大多是农民的承包地,但承包农民只能得到土地出卖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大头则归村里。出租的土地一般是没有承包给农户经营的,主要来源于开荒、集体农业时期的村集体留用地和土地重新丈量后多出的部分(彭代彦、张卫东,2003)。在许多地方,村集体收入首先以多种形式被村干部(主要是村支书)占有,村支书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乡镇干部,以确保得到乡镇的连续任命。乡村干部这种由占有和瓜分村集体收入而结成的共同利益关系称为利益共同体Ⅱ,由此而引起的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矛盾称为矛盾Ⅱ,导致的冲突称为冲突Ⅱ。农村税费改革前,在村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一般都存在矛盾Ⅱ,有的也酿成了冲突,如广东省石壁三村冲突①。

  农村税费改革前,几乎每一个村都至少存在这两类矛盾中的一种。一般来说,集体收入越少,矛盾Ⅰ就越突出;集体收入越多,矛盾Ⅱ就越突出;集体收入处于中间水平的地方,两种矛盾都比较突出。至于这些矛盾在某一个特定的地区是否转化为现实的冲突,则取决于非农业就业机会和乡村干部的利益维护行为等因素。其中,村支书的态度至关重要,而村支书的态度则取决于其能否得到足够的收入。

  (二)村支书的职能、收入及特征

  1.  村支书的职能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组织的职能包括以下五项:(1)收缴各种税费;(2)落实计划生育政策;(3) 发展 集体经济;(4)维护社会治安;(5)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在这五项职能中,除第一项外,到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前后,其余四项都容易完成(详细参见彭代彦、张卫东,2003)。但由于各地都有外出打工户、难缠户和困难户,村级组织要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各种税费任务却非易事,村支书的主要精力也放在了这一方面。那么,村支书的收入是否起到了足够的激励作用呢?

  2.  村支书的收入

  村支书的收入由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两部分构成。根据笔者2003年2——3月在湖北省4县市11村的调查,2002年村支书的工资最高为5000元,最低为2000元,平均为3555元。

  除工资之外,村支书还有其他一些好处。曹锦清(2000)1996年在河南农村调查后将村支书的工资外收入归纳为以下几项:(1)乡里来人陪吃和村里群众办红白喜事吃酒时多报多拿烟酒,全年约3000——5000元;(2)分配计划生育指标时受贿;(3)将自己应承担的农业税负部分或全部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4)其他好处,如多占宅基地等。这些明的、暗的收入加起来,每年约为3万元。此外,如上所述,村支书还可侵占集体收入。

  据笔者2003年2——3月对湖北省2县2市13个村的调查,村支书和一般农民在承包耕地数量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也就是说,担任村支书这一职位并不 影响 其从事农业生产,其机会成本很小。因此,对他们来说,担任村支书的津贴就足以激励他们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如果考虑到工资外收入,这一职位对农民来说是极具魅力的。

  3.  村支书的特征

  农村税费改革前,一般来说,村支书尽管在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中较为优秀,但除担任村干部外,他们往往也只会种地。因此,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大都极其听从乡镇政府的指示,积极完成其下达的各项任务,对乡镇干部表现出了巨大的依附性。他们大多性格乖巧,善于投机,治理农村有一套办法,但不具有开拓性,不主动兴办集体事业、为村民服务。笔者调查过的这些村庄都种植有水稻,大多急需修建灌溉设施,但村支书对此大多无所作为。

  农村税费改革前,有一小部分村支书(约占10%)被树为了典型。这类村支书不仅服从乡镇的领导,而且还主动与乡镇干部搞好关系,深得乡镇领导的赏识,获得了党代表、人大代表等各种荣誉,他们对乡镇政府表现出高度的依附性。他们除积极认真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之外,还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村集体办实事,在村民中享有一定的威信。笔者调查时遇到的现年70岁的孝昌县X村支书就是这一类村支书的典型。

  (三)村支书的社会稳定功能与农村社会冲突

  农村税费改革前,在一些乱收费严重的地方,农民进行了抗争,以至酿成冲击县乡政府,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恶性事件。但在笔者看来,由于村支书在抵制农民的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些冲突仅限在局部,难以对社会稳定产生明显威胁。一方面,尽管农民的不满随着负担的增加而上升,但上升的速度比较缓慢。第一,农民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在增加,参与抗争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增加。这一点与毛泽东所考察过的农****动曾风起云涌的湖南当时的情形完全不同,当时的农民几乎没有其他的就业机会。第二,尽管依靠种地农民很少有可支配的现金收入,但温饱不成 问题 。当温饱得到满足后 自然 追求精神享受。对农民来说,极具诱惑力的精神生活之一是抹牌赌博。笔者所到之处,不论是 交通 发达的城镇近郊,还是闭塞的穷乡僻壤,许多农民都废寝忘食地鏊战在牌桌赌场,更有年近70的老者三天三夜不下桌脑溢血发作而猝死在牌局之中。对他们来说,一天的输赢或许不过数十元,但在这一过程中体验到的快乐却是他人难以想象的,有的农民甚至将获取赌资作为农业生产的直接目的。当农民有了这样一种扭曲的精神支柱之后,参与抗争的积极性会大大下降。只有当农民的精神生活被剥夺、农民负担重到使其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时,农民才会真正铤而走险①。也就是说,随着农民负担的增加,农民的不满也在增加,但只要农民的负担没有重到使其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程度,农民不满的增加速度却在下降。

  但另一方面,随着农民负担的增加,乡村干部从中分得的好处也在增加,他们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也因此会上升,会借助家族、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形成党、政、警、宗、黑势力共同对付分散的农民的局面。而且,他们对付农民的力度随着征收到的税费和从中分得利益的增加而上升。也就是说,乡村干部的社会稳定功能随农民负担的增加在上升,其增加速度也在增加。

  以上两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农民负担重到使其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之前,农村社会稳定受到的威胁随农民负担的增加反而在降低。笔者2003年在湖北农村调查时,干部群众几乎无一例外地表达了对乱收费的不满,但这些农民和乡村干部同样也都无一例外地表示,农民不满不会对农村稳定构成实质性威胁。在那些乱收费引起了冲突的地方,农民大多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二、税费改革后村支书的分化与 农村 社会 矛盾转型

  (一)农村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

  湖北省于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在硬化农民上缴的农业税及附加的同时,规定了农民亩均负担的上限,因此断绝了乡村干部借收取农业税及附加之机,通过乱收费增加自己收入的可能性。同时,通过以公开信、办公楼门前公示等方式公开办证收费标准,规范了农民在办理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时的收费行为,使办证乱收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止。但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和在农技畜禽防疫和牲猪屠宰等方面收费过高的 问题 依然很普遍。咸宁市咸安区S村某村民房屋年久失修,难以继续居住,不得已准备重建,但镇城建办不批,理由是屋基离国道不到100米。事实上,通过该村的道路并非国道,而是市道。村干部和该村民不得不一起到镇里请求镇城建办到村里重新勘查。为此,镇城建办派了一辆车,两名工作人员。该村民给车灌了40元的汽油(事实上不到10公里,用不了10元的油),每人发了一条烟,共花费100多元。中午村干部出面请两位工作人员吃饭,却来了8人,又花掉100多元。经过这样的招待和吃请,建房手续就变得异常简单了。工作人员说,这是旧屋翻新,手续可从简。20年前,农民通过因陋就简地 发展 乡镇 企业 ,从泥土中解放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但20年后的今天,在大多数地区,农民不论是跑运输,做小买卖,还是搞农产品加工,都会被乡镇的七站八所围追堵截,受到10多顶大草帽的掠夺,交纳昂贵的费用,几乎不可能再通过兴办企业自我雇(彭代彦,2003(b))。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对这些非规范的行政性收费极为不满。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支书虽然不能趁收农业税及附加之机乱收费来增加工资外收入,但在有集体收入的地方,仍可侵占村集体收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强化了村账乡镇代管、村组财务公开和村民理财等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但据笔者调查,尽管这些措施在形式上都得到了落实,但实际上都没有真正执行,村集体收入仍属村支书支配(彭代彦、张卫东,2003)。因此,集体收入的多寡决定了村支书工资外收入和总收入的多少,从而也决定了村支书的行为。在村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社会矛盾Ⅱ依然存在,严重的地方也演化成了冲突;而在村集体收入较少的地方,村支书行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导致了社会矛盾Ⅰ的转型。

  (二)村支书的分化与社会矛盾转型

  1.  村支书的分化

  农村税费改革后,按照对乡镇干部态度的不同,村支书可分为以下四类

  (1)高度依附型。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税费改革后村支书的产生方式和政府对村支书的表彰方式没有发生变化,约占总数10%的村支书获得了各种荣誉、被树为典型,其行为方式没有发生显着变化,仍然高度依附乡镇干部。

  (2)依附型,约占村支书总数的40%。这类村庄集体收入较多,村支书通过侵占村集体收入可获得丰厚的工资外收入。因此,他们非常在乎这一职位,努力搞好与乡镇干部的关系,听从乡镇的指示,和农村税费改革前一样,表现出对乡镇干部的依附性,与乡镇干部保持着利益共同体关系。

  (3)合作型,约占村支书总数的30%。这类村支书具有依附型村支书的一些特点,但由于村里的集体收入不多,工资一般也难以兑现,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村支书这一职位对他们的吸引力大大下降,干不干两可。据笔者在湖北的调查,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曹锦清(2000)所列举的村支书的工资外收入基本消失。由于在这类村庄中,村集体收入很少,又不能向农民乱收费,因此,村支书的工资外收入很少,甚至工资都难以保证。这类村支书只是按部就班地完成乡镇布置的各项任务,与乡镇干部仅保持着工作关系,对村民提出的要求很冷漠,基本不考虑为村民服务。

  (4)独立型,约占村支书总数的20%。这些村支书一般具有一技之长,是农村的能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担任过村干部,后外出闯荡或在农村搞副业,成功地积累了一笔财富,并建立了一些人际关系。他们中的一部分是由镇政府出面做工作、碍于情面才回村担任支书的。这类村庄基本没有集体收入。税费改革后,村干部的工资靠上级返还的农业税附加发放,而农业税附加只有在完成农业税之后才予以返还,但一般来说,在这些村,外出户、困难户和难缠户更多一些,农业税更加难以交齐,因此干部的工资基本无法兑现。所以,他们并不太看重这个职位,干不干无所谓,时刻准备下台,只是消极地完成乡镇交办的各项工作。同时,这类村支书开始转而看重村民对自己乃至子孙的评价,因此开始关心农民利益,希望能在任内为村民办一些实事。仙桃市H村为偿还村级债务,将全村一半的耕地以一次交清若干年的农业税及附加的条件“永佃”(当地农民称为“卖地”)给了村民,最初是无人耕种的土地,后来干脆将有人耕种(村民私下转包)的耕地也纳入了永佃范围。永佃期限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每亩每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分别为30元和20元。“永佃”制的实行使所有无人耕种的土地都得到了承包和利用,这笔收入冲抵了村里未能收上来的部分农业税及附加和历年欠款。但这些耕地未来几年应承担的农业税及附加却得不到保证。该村干部非常清楚以后要收齐农业税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就抱着干一天算一天的想法。村里的道路是一条从各户门前通过的、千百年来不变的弯弯曲曲的土路,坑坑洼洼,只要下雨,机动车就无法通行。近10多年来,该村池塘养鱼发展迅速,但饲料的运进和成品鱼的运出十分不便,村民迫切希望能将道路修一修。现在,村干部打算将明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克扣下来修路。他们的想法是,反正村干部干不长,不如干点实事,既能得到村民的好评,自己下台后也能得点实惠。

  在这类村支书中,还出现了一些具有反叛精神、敢于仗义执言和抵制乡镇下达的不合理任务、甚至不惜与乡镇干部撕破脸皮的人。咸宁市某镇靠水库引水灌溉。该镇S村地势较高,其他村从水库引水灌溉时水渠的 自然 渗水就能满足该村的灌溉需求,因此2002年村干部集体抵制了镇里摊派的水费任务。今年初,该村三名村干部与正在牌桌上鏖战的副镇长商谈工作时,副镇长态度傲慢,爱理不理,三人对其极为不满,当场破口大骂。这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是难以想象的。

  2.  社会矛盾转型

  由于独立型村干部转而站到村民一边,维护村民的利益,与村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制乡镇干部的乱收费等不合理行为,因此颇得村民的拥护,在村民中享有越来越高的威望,号召力很强,使乡村干部与群众的官民矛盾转化成了乡镇干部和村民利益共同体之间的矛盾。2003年非典时期,有关方面决定派遣一支医疗队进驻咸宁市G村。为保证工作组的顺利入村和工作,镇政府事先对村支书进行了动员,要求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但该村支书却将消息透露给了村民,并组织村民集体围攻工作组的汽车,使其被围困数小时不得入村。

  与向农民直接乱收费导致农村社会矛盾Ⅰ相似,乡镇政府的乱收费行为导致了乡镇和村民利益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后者简称为矛盾Ⅰ‘,由此导致的冲突简称为冲突Ⅰ‘。矛盾Ⅰ‘和农村税费改革前存在的因乱收费而引起的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Ⅰ都是由乱收费所引起的,但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矛盾发生的方式不同。矛盾Ⅰ是由乡村干部到农户乱收费引起的,而矛盾Ⅰ‘则是乡镇一些职能部门向前来办事的农民乱收费所引起的。二是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矛盾Ⅰ是乡和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而矛盾Ⅰ‘则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和农民之间的矛盾。

  (三)农村社会矛盾转型与社会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矛盾的转型更加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方面,村支书利用农民对乡镇政府办事拖拉、乱收费行为的不满,发挥自己的号召力,组织村民进行抗争。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这种抵制和反抗更为有效。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失去了村支书的支持,其社会稳定功能大大下降。其结果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稳定性反而下降。

  三、税费改革后 农村 社会 矛盾的实质与改革取向

  (一)实质

  以上 分析 表明,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矛盾表现为因对乡镇乱收费不满而形成的乡镇干部与村民共同体之间的矛盾Ⅰ‘和由侵占村集体收入而导致的乡村干部利益共同体与村民之间的矛盾Ⅱ。矛盾Ⅰ‘不是由农村税费改革所引起的,而是因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了农村利益分配格局,从而造成村干部的分化后由矛盾Ⅰ转化而来的。与矛盾Ⅰ相比,矛盾Ⅰ‘更加尖锐,更容易导致社会冲突。农村社会矛盾Ⅱ则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就存在的,没有受到税费改革的触动。因此,要从根本上缓解农村社会矛盾,就必须在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的同时,深化乡村治理体制的改革。

  (二)改革取向

  1.乡镇机构的改革

  未来乡镇治理的可能模式主要有三种:(1)现有体制,即党领导下的间接选举(事实上等同于上级任命)。这种治理模式的效率取决于体制内自上而下监督的有效程度。(2)党领导下的直接选举。这类似于实践了10多年的村级自治。但实践表明,在这种体制下,上级组织和民众都不能进行有效监督。(3)直接选举。这类似于西方式民主,也是于建嵘(2003(b))等主张的官退民进后的乡镇自治模式。在这种体制下,民众可对官员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如能实行,无疑是最优方案。但在 目前 ,实行这种体制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我们只能寻求次优方案,即选择第一模式,维持现有体制,但同时必须进行根本改革。

  缓解社会矛盾Ⅰ‘的关键是使乡镇政府行为规范化,杜绝办事拖拉、乱收费现象,其根本途径是使乡镇政府置于农民的监督之下,向农民负责。为此,必须公开所有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将这些文件既发放到农民手中,同时实行大厅式集中办公,在办公大厅张贴,让农民和政府官员面对面地按照规章办事。同时,在办公大厅设置举报信箱,结合农民评议考核乡镇干部,严惩违纪者。湖北省在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中,为向农民宣传有关政策,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农民发出了两封公开信。孝昌县邹岗镇农民拿着这两个文件,成功地抵制了镇中学的乱收费。只要公开每一个收费项目,具体办事人员就无利可图,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其趋利化行为。例如,为克服上述咸宁市某镇城建部门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公开规定工作人员必须于农民提出申请之后若干工作日之内到现场勘测等。向农民公开政策法规,让农民监督政府是一种成本较小、效率较高的克服乡镇政府趋利化行为的途径。

  2.村级组织的重建

  要缓解社会矛盾Ⅰ‘,除改革乡镇机构外,还必须进行村级机构改革。自1987年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民委员会委员经过了5届换届选举,但事实上农村普遍存在的依然是任命制,村级组织的实权人物村支书是由乡镇任命的,其他村干部(包括村委会主任、委员)则大多是按照村支书的意志产生的。即使经过投票选举,也不过是形式。这是不争的事实。某村支书对笔者说,上面要你干,你总能被选上,即使群众不投你的票;相反,如果上面不要你干,即使群众选你,你也当不上。村干部的这种产生方式决定了村级组织只对上级负责。在这种体制下,村级自治是不可能有效的。例如,据笔者2003年在湖北省20个村的调查,最能反映村民自治绩效的“一事一议”几乎没有得到实施。尽管村级自治无效,但农民却支付了巨大的成本。在笔者2003年调查过的20个村中,在11个村获得了干部工资数据。这11个村村干部工资总额平均为19473元,最高为34400元,最低为9600元。

  不仅村干部是上级任命的,而且村支书的工资也是由乡镇核定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将村支书直接纳入乡镇干部系列?事实上,如果将村支书纳入乡镇干部系列,在乡镇干部系列中设村长职务,将更便于按照公务员规范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①。目前村级组织所做的大多数事都超过了自治的范围,是政府职能,如征收农业税、计划生育、 发展 经济 、社会治安。因此,由政府来履行这些职能效率可能更高。当然,可设置非常设的群众代表和党组织会议,发挥地方“议会”的职能,讨论村里的公共事务,供乡镇政府 参考 。但这些人不拿补贴,因为他们并没有太多的事可做,其机会成本很低。

  村级机构的改革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Ⅰ‘,而且为缓解农村社会矛盾Ⅱ创造了条件。但要根本缓解社会矛盾Ⅱ,必须取消村集体收入,从源头消除其产生基础。事实上,村集体收入已没有存在的必要。集体经济是在“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思想指导下、为了克服从事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一家一户难以克服的不足而保留下来的。但在很多地方,村级组织的统一经营都有名无实,除了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发一些号召外,村干部并没有将集体收入用于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而是将其中的大部分占为己有,肥了个人的腰包。

  与村级机构的改革和取消村集体收入相适应,应由乡镇政府统筹村公共事业。村级机构改革后,土地出售和出租收入除补助失地农民外,其余部分作为农民的失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四、结语

  本文的分析表明,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改变了农村利益分配格局,导致村级治理中的实权人物村支书迅速分化,由改革前的依附型干部向依附型、合作型和独立型干部分化,而最后一类村支书由于不能从集体收入中得到工资外的好处,甚至连工资都得不到保证,同时自己有生财之道,因此不在乎村支书这一职位,并转而站到了村民一边,将分散的、难以自我组织起来的农民组织起来,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这类村支书利用农民对乡镇政府办事拖拉、乱收费等的不满,发挥自己的号召力,组织村民进行抗争。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这种抵制和反抗更有力量,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威胁更大。但不能因此放弃改革,走回头路。出路只能是进一步深化乡村治理体制的改革,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在乡镇干部系列中设村长职务,使乡镇政权覆盖农村。

参考 文献 : 1. 于建嵘,2003(a),《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 政治 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第3期。 2. 于建嵘,2003(b),《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战略与管理》第5期。 3. 彭代彦,2003(a),《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与农产品供给的计量分析》,华中 科技 大学出版社出版。 4. 彭代彦,2003(b),《增加农民收入与乡镇政府改革》,《经济学家》第6期。 5. 彭代彦、张卫东,2003,《农村税费改革与村级组织运行》,《 中国 农村经济》第12期。 6. 刘萍,2002,《三个农民之子“下岗”后的反思》,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体制改革》第2期。 7. 朱守银、张海阳、阎辉,200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 研究 报告》,http://www.ccrs.org.cn/NEWSgl/ccrsbbs/reply.asp?id=6833。 *本文是 教育 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村级自治的政治经济学》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详见http://www.ccrs.org.cn/NEWSgl/ccrsbbs/reply.asp?id=7577。 ① 因此,曾经在农村开展的禁赌活动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可能更大。 ①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相反意见,参见朱守银、张海阳、阎辉(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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