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科论文>三农问题论文

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

2015-09-18 14:4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

  「内容提要」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也有相当的代表性。上述数据显示东南地区土地占有不如许多历史着作描绘的那样畸形。从东南农村农民生存状况看,普遍的贫困意味着农村确已酝酿着爆发革命的条件,但在什么情况下发生革命,在什么地方形成革命中心,并不一定必然和当地的土地占有状况相联系,也不能单纯用贫困加以解说。苏维埃革命形成的关键在于中共对农村的历史性介入,是特殊社会政治态势下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土地占有/东南/苏区/土地革命/江西/福建
  1930年代,江西、福建等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土地革命运动,并形成中国最有影响的苏维埃区域——中央苏区。关于当时中国东南地区尤其是江西、福建的土地占有状况,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几十年来,有关这一问题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但由于对资料挖掘、利用、分析的限制,具体、细致的说明尚嫌不足,一些着述对土地占有状况及土地革命成因的描述陈陈相因,缺乏实证性的史实支撑。国外相关论着则由于史料的缺乏及建构体系的冲动导致太过浓烈的假想特征。(注:1949年前全国土地占有状况,中国有关专着几乎众口一词:“人数极少的地主阶级占有农村的极大多数土地,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则无地或少地。”具体的占有数字,习惯的说法是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这一估计在近期的研究论着中仍被坚持,也有研究专着对此有所修正,认为:“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合并计算,大概占有了全国耕地的60%—70%……而且,在土地肥沃的东南地区,土地所有权更趋集中。”(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0页)早在1970年代前后,国外已有学者提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应在50%左右。(Wong John ,Land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ew York:Prager,1973.Lippit Victor,Land Reform and Economic Evelopment in China,New York: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sPress ,1974)1980年代末以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对此作出较为客观和深入的研究,章有义提出地主、富农占地的实际比例应在50%—60%(《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认为1949年前地主、富农占地应在50%左右(《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则将这一比例定位于28%—50%(《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则将这一比例定位于28%—50%(《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此后,不少着作对华北地区土地分散状况有所涉及。张佩国认为,江南地区“土地占有的集中化是不存在的”(《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4页)。总体上看,这一问题的研究呈不断深入的趋势。但这些研究中,从全国范围着眼多,论证也相对细致,而具体的区域研究则尚欠充分,对各地区土地占有状况的具体了解还远远不够。同时要澄清这一长期影响中国农村土地关系判断的重大问题,对众多互为对立的材料的全面引证、分析、清理也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
  关于土地革命成因,当人们习惯地将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加以夸大的时候,实际上就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土地革命的可能和土地集中程度是成正比的。国外一些学者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等某种程度注意到了这一判断与历史事实间的距离,其“内卷化”理论尝试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上解释农民革命的起因,这种尝试的意义和其受到的关注成正比。但面对丰富的历史现象,经过提炼的结构性说明常常不免于以牺牲“微小但却真正重要的细节”为代价。(黄冬娅:《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控制——以农会为个案的分析》,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第12号))本文悬探索土地占有与土地革命关系为鹄的,以土地革命中心区东南地区作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江西、福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等数省市,(注:由于湖南、湖北在土地革命中也具重要地位,在地理、人文、社会方面与江西、安徽等有相当的关联,因此,也适当使用这些地区的相关资料。)希望通过对相关史料的鉴别分析、研究,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努力呈现与历史资料提供的事实更相契合的解释。
  一
  关于江西、福建这两个土地革命基本区域的土地占有情况,有来自多方面的不同材料。理论上说,当时所做调查应是最准确的,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从数据最为详细的寻乌调查看,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页。关于农村分层,存在阶级分析和阶层划分两套分析系统,本文在概念运用上以前者为基础,同时由于史料使用上的需要,也适当使用后者一些概念。)中共赣东北党对江西乐平的调查显示,该地土豪、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地比例分别是2%、40%、30%、5%、5%.(注:《鄱阳党团工作报告》,1927年11月,《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58页。)中共有关报告提供的江西万安农民成分是:自耕农约30%,半自耕农约45%,佃农约13%,雇农约7%.(注: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年)》,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267页。)
  当时,一些有关机构也对土地占有情况做过调查。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注:《上杭县概况初步调查》,《统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注:林诗旦、屠剑臣:《龙岩之土地问题》,龙岩县政府,1943年编印,第69—70页。)江西省193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8.7%,半自耕农占34.2%,佃农占37.1%.(注:《江西省农业统计》,江西省政府秘书处,1939年编印,。)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江西、福建两省1934年自耕比例为54.9%、60.67%,佃耕比例为45.1%、39.33%.(注:《各省自耕及佃耕经营之面积》,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土地问题之统计分析》,重庆:正中书局,1941年,第63页。)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多数,地主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一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拥有相当数量土地。
  南京政府土地专门人员所做的江西土地占有情况调查较多强调土地的分散情况,其对江西新干的调查结果显示:“新干第四区谦益村,自耕农占百分之四一点二一,半自耕农占百分之四六点二一,佃农占百分之八点四九,雇农占百分之三点****。”(注:丰城、清江、新干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3年12月22日。)这一数据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据了绝对优势,虽然这和福建上杭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和江西全省数据有一定差异,不排除其在选样上有偏向自耕农占优势地区的可能。因此,他们的调查结论多是:“安远、寻乌、信丰三县,大都聚族而居,各村之土地,为各村民所有者,占大多数”;(注:安远、寻乌、信丰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1月23日。)“莲花、永新、宁冈三县,以前均系小农作业之自耕农制,纯粹收租之地主,与贫无立锥之佃农,均占极少数,大地主制尤为稀少。”(注:莲花、永新、宁冈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0月25日。)其调查结果详见表1.

  从表1看,各地拥有土地的农户达到总数的90%左右,完全无地的农户数量不多,在10%以内或稍高,但拥有5亩以下土地的农户比例很高,普遍在70%以上,证明农民缺地少地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虽然,这些调查在对象选择和数据统计上可能不无偏颇,如只统计不同土地占有量的户数,却没有对其土地占有数作出说明,有意无意模糊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但有理由相信,它仍然反映了江西土地占有的部分实况。
  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上述数据可以得到当时中共内部有关报告的证实,如关于湘赣边苏区的报告就明确指出:“边界的经济本来是一个小农经济区域,自耕农甚多”,(注:《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8页。)江西万安也是“自耕农占全县人口大半”;(注:《中共江西省委转录赣西各县及二团给赣西特委的报告》,1929年6月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9年)》(一),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7年编印,第209页。)另方面,还可以把上述调查数据和1950年前后江西、福建土地改革专门机构在农村所做的一系列调查加以对比,相互印证。虽然由于时代的不同,两者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如可以发现,在不少地区,1940年代末的土地集中程度略高于抗战前。浙江丽水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地主抗战前占地661.4亩,抗战后达到837.2亩,占有率提高了13个百分点。(注:《丽水县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182页。)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战前地主占有土地(包括公田)达28.72%,1940年代末为30.5%.(注:《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编印,第124页。)不过,相反的例子也并不罕见,湖北20个典型乡土地一般集中区战前地主富农占地32.29%,1940年代末为28.95%.(注:《湖北二十个典型乡调查材料之一》,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研究处,1951年编印,。)浙江丽水南明乡4个村1939年地主、富农占地高达64.48%,1948年为58.82%.(注:《浙江农村土地关系变化情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5—6页。有意思的是,该文一开始就判断在抗战前到1940年代末的十余年间,浙江农村呈现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土地所有权集中到少数剥削阶层的趋势,但其所举两例一是本例的地主、富农占有率有所减少,另一例地主、富农占有率稍有增加(2.38%),似乎并不足以证明其论点。)
  总起来看,无论是集中或分散,抗战前和1940年代末两个时期偏差不是十分剧烈。由于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状况,如果从大的范围来看,总体上增减变化应不会很大,1940年代末的数据基本尚能代表1920—1940年代土地占有状况。(注:姜涛在关于中国人口与土地关系的长时段研究中也认为,1920—1940年代中国乡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重“只有很小幅度的波动”。见氏着:《人口与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0页。)表2、表3所列就是以1950年前后闽、赣两省土地改革专门机构调查结果形成的综合数据。

  资料来源:《闽东北农村土地租佃剥削情况调查》、《后屿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鳝樟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南塘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七保村各阶级(层)田地占有情况表》,《福建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3、22、23、61、69页;《南平专区土地、赋元情况调查》,《福建日报》1950年12月13日;《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编印,。
  说明:*该数字包括雇农。
  注释:
  (19)本文所列凡以阶级划分各表均省略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之外的非主流社会阶层,故各表统计总和不一定为100%.

  资料来源:《银坑区土改运动总结》,江西省农协第二工作团,1950年编印,;《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江西九江县石门乡解放前的社会情况调查报告》、《土地革命至解放前夕的刘坑乡》,《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17、146、102页;艾德加·斯诺:《红色中国杂记》,党英凡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47—49页;《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59页;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
  说明:*该列数字为抗战前数据。
  **公略县为苏区时期由吉安、吉水划属。
  ***江西28村包括12个苏区村、9个游击区村、7个白区村,涉及人口29354人。
  从上述调查材料看,占人口7%左右的地主、富农占地最多的超过60%,最少的仅6.3%,规模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两个调查中,福建66县不到20%,江西28村则为30.4%.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抗战前地主占地包括公田在内为28.72%,被认为是“土地集中程度为一般乡”,(注:《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17页。)可以看出,这些数据基本是以30%为中轴。相对而言,占人口40%左右的贫雇农土地占有率比较接近,多在20%左右。
  将上述数据和前述多种调查综合看,闽、赣两省农村以自耕农为主的构架可以成立,以往关于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的说法在有关调查中并没有得到证实。(注:作为一种政治宣传,有时具体调查和结论本身就相互冲突,如江西宜春一个村的调查显示,该村地主占地18.98%,贫农人口占58.4%,占地45%,贫农占地比例应是较高的,但其结论是“占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却无田耕种”。(马成礼:《江西省袁州专区农村情况调查》,《长江日报》1950年7月17日))江西宁都刘坑乡是上述数据中地主占地惟一超过60%者,但该统计包括公田,(注:公田作为一种宗族、团体的占有形式,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尤其是赣南、闽西往往采取轮耕制,某些利益集团控制公田的可能性更小。但轮耕制却也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公田不属于任何个体,所以公田在轮耕中地力常被破坏、浪费,农民“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晋江县侨区农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102—103页)考虑到赣南、闽西公田比例巨大,其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且该乡地主出租土地中有70%属于皮骨田,即业主占有田底权(所有权),佃农占有田面权(使用权),佃农租额要比一般的皮骨全田低20%—30%,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占地有一定区别。(注:其实,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状况在当时东南农村如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广泛存在。费孝通在江苏吴江庙港乡开弦弓村的调查注意到当地土地占有“分为两层,即田面和田底”,(费孝通:《江村经济》,戴可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6页)而江苏常熟“全境大都是这样”。且由于地主衰落,使用权出卖后“往往无力赎回,佃农也常藉此刁难地主”(《调查日记》,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83页),所有权权益大幅贬值。1930年代后期及1940年代,使用权价格常常高于所有权,地主对土地的控制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这一统计并不完全可信。事实上,土地改革前江西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结论就指出,江西“从全省范围来说明,估计地主土地约占百分之二十五,某些地方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甚至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富农土地约占百分之十五,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公田约占百分之十,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个别县区约占百分之四十以上”。(注: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稍后江西的调查结果仍显示,1940年代末,地主、富农、公田占地“一般多的可达40%,少的15%至20%(苏区)”,(张日震:《江西土改试点工作情况》,《中南土改简报》第4期,1950年12月)和刘俊秀的结论无实质差距。然而该调查材料一开始就声明:“对各阶层的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过去的认识是有偏差的。过去估计地主、富农、公田只占土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但如上文所示,调查的最终结论实际和这一估计并没有区别。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显现的心态,在当时的调查中有相当的代表性,即事实和理论间的落差造成调查者相当程度的困惑和不安。)这一结果,和近年学者提出的全国范围综合估计地主、富农占地约50%的结论比(有理由认为,这一结论可能还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高估),闽、赣两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较之全国并不算高的。无怪乎1950年代初湘、鄂、赣、粤、豫等省农村进行的调查中,江西和河南均被列为土地较为分散的地区。(注:张根生:《中南区各省农村社会阶级情况与租佃关系的初步调查》,《新区土地改革前的农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26—28页。1930年代也有调查认为江西“大地主绝少,百亩以上者仅千分二三,十亩不足者,占百分之七十四,可证明农场面积之狭小,与土地之过细分割,同时可确知本省绝无土地集中之现象”。)而从江西、福建两省调查材料看,福建土地集中程度其实还要低于江西。


 

    


  闽赣两省调查材料所反映的土地占有状况,如果放到更广大的东南地区加以考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关于1920—1940年代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20世纪上半叶有众多的调查资料,其中,阶级划分方法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不少调查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调查以纯客观的姿态进行,以地主、自耕农、佃农作为中心概念,将农户以占有田亩大小而不是以阶级进行类别划分,根据他们的调查,东南地区各类农户所有田亩基本状况如表4(括号内为占地百分比)。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2卷第3期,1934年3月;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国立浙江大学、嘉兴县政府,1936年印行,附录第13页;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第121页;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9页,由于该书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编印《浙江省农村调查》书名重复,后凡引该书者均在书名后注(农复会本)。
  说明:*包括5亩以下农户。
  **此为20亩以上所有农户数。
  ***该列为占地数据。
  将上述数据和前述闽赣两省的调查结果相比,两者间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即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占农村中的大多数,缺地少地问题不容忽视,拥有较大规模土地的农户数量很少,土地集中程度有限,自耕农占优势的状况相当明显。事实上,当时关于东南地区自耕农比例的专门调查数据也显示了自耕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地位:浙西75村中,自耕农占32.9%,自耕农兼佃农占30.4%,佃农占36.7%.(注:韩德章:《浙西农村之租佃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4卷第1期,1934年3月。)南京汤山自耕农占61.4%,自耕农兼佃农占29.7%,佃农占8.9%.(注: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江苏句容自耕农占57.2%,佃农占15.79%,自耕农兼佃农占26.98%.(注: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20页。)
  以农户占有田亩多少为依据考察农村土地占有关系,虽然避开了阶级这一被当时有些人认为存在主观倾向的概念,但确实也存在一些未能克服的问题。一是普遍没有注意村外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而村外地主在许多地区土地占有中拥有着不可忽视的份额;二是以农户而不是以人口为标准在当时家庭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人均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忽略农民的社会身份、社会关系也不能对其与土地的关系作出准确说明。因此,客观地看,1930—1950年代初,根据阶级分析方法所做的一系列调查值得重视,尤其是1950年代前后中共土地改革部门为配合土地改革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更具全面性、客观性,下列数据基本取自于这样一些调查材料。(注:1950年代前后中共土地改革部门所做调查的可靠性与其重视调查研究的传统、掌握的资源、调动的力量、调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的目标是分不开的。中共有关部门关于土地问题的大规模调查早在抗战时期就已在相当严谨的要求下展开,北岳区为进行农村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调查动员人数达到17000余人,3名区级以上干部因进行调查而被敌包围牺牲。(参见郑天翔:《北岳区农村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调查资料》,《行程纪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年,)这些确实使其在土地和阶级关系的判断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当然,中共这些调查也存在不足,一是对农村生活、农村社会重视不够;二是“对地主占地往往有所夸大”。(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01页)但前者基本不影响本文论述,后者则与本文论点呈反向关系,恰可为本文论证留有余地。)

  资料来源:《皖南区农村土地情况》、《临泉县农村经济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4—5、36—37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人口总数及比例根据第355—363页有关表格计算,土地占有比例见第128—130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178—179页;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0页,人口数据参照第31页及第202—206页计算(以下引用该书注为《江苏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江阴县农村经济概况》、《无锡县云林乡农村经济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29—30、107页。
  说明:*关于这一时期土地占有状况有相当多的数据,为更具代表性,本表选取已经过严格选样、且规模相对较大的调查成果。
  **浙江是村外地主比较多的地区,如果考虑到村外地主的因素,该列数据应和实际占地情况应有一定差距。根据1952年编印的《浙江省农村调查》提供的材料,加上村外地主占地,浙江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常常达到50%左右,但这些统计都在总田亩中忽略了公田的数据,极有可能是将公田算在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内,而浙江是公田发达地区(平均达到16.35%),这使该省有关调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从上列数据看,地主、富农占地在30%—40%间的乡村占大多数。不过,在土地集中地区,也有部分村庄地主、富农占地在60%左右,如常熟7村地主、富农占地达59.52%;被认为“可代表徽州专区土地集中的部分地区情况”的安徽屯溪隆新乡徐村,地主占地56.56%,富农为6.54%,两者占地总数为63.1%.(注:《屯溪市隆新乡徐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28页。)不过,即使是这样的集中区,地主、富农占地总量也没有达到80%.事实上,如果考虑到江南地区普遍存在公田占有制,(注:根据1950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福建公堂土地达29.36%,浙江为16.35%,安徽为4.17%,苏南为5.9%,独立统计的南京、上海分别为8.58%、9.91%.(《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第4—5页)江西也属公田发达地区,该省抽样调查中,公田占总田亩面积的12.8%.)加上中农阶层在这里发育良好,这两者占地比例一般在40%以上,再加上贫农及农村中其他一些非主流的社会阶层占地,地主、富农在江南农村普遍占地比例应不超过40%.当然,在具体调查中,地主、富农大比例占地的个案确实存在。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对浙江龙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县为浙江土地集中区(所调查4县中最集中者),在其选样调查的8村305户中,土地占有集中程度十分严重,占户数13.21%的地主、富农占地高达82.63%.(注:《龙游八村村户所有田亩分配表(B )》,《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20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其对龙游全县3.3万余户村民的调查,发现有田千亩以上者5户,500—1000亩者20户,200—500亩者约20户;而在选样调查的305户中,有田千亩以上及500—1000亩者各有1户,200—500亩者有4户,选样调查户数不到全县总户数的1%,而大地主户数占到全县13%,显然选样调查中的大地主户数比例要大大高于全县的比例,这必然要影响到调查的代表性。因为,在同一地区,土地集中情况往往会存在很大差距。同样是浙江龙游,1950年该省土地部门的调查显示,这里既有地主、富农占有田亩高达82.95%的村庄,也有全村554口人中没有地主、仅有富农占地13.22%的村庄。(注:《龙游县农村经济情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63—64页。)因此

    

,如果在个案调查中选样出现偏差,很难保证其能代表该地区的实况。因此,集中的、大规模的统计资料对正确认识土地占有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表6所列材料颇能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土地改革前华东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第4、2页;《苏南农村土地制度初步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5页;《建德专区寿昌、分水、桐庐、遂安四县及建德城关区淳安港口镇占有土地统计表》,《浙江省农村调查》,第35页。
  说明:*该调查涉及37万多人。
  从表6提供的数据看,其调查规模都比较大,而其数据所反映的情况也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地主、富农占地普遍在35%左右(最高39.87%、最低27.43%);中农占地数量和地主、富农占地数接近,但人口比例大大高于前者,一般达到30%左右;贫农人口最多,接近总人口的一半,但占地很少,在15%—20%之间,由于上述数据有广泛调查作背景,且与个案调查中的多数结果可相互印证,应该有相当的可信性。
  综合多种调查材料看,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土地占有不如学界普遍描绘的那样畸形,(注:东南地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代表的江南地区向被认为是土地集中程度和租佃率最高的地区,这一判断在近期的有关研究成果中仍然得到坚持,卢晖临《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及刘昶《在江南干革命:共产党与江南农村,1927—1945》(《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均持此种看法,本文无意质疑这一观点本身,但对支持其观点的具体数据不表认同。由于以往对全国土地集中状况普遍高估,江南土地集中状况的估计也往往因而水涨船高。)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有些村落甚至没有地主。上海南汇“整个东祝宅没有一个地主……邻近几个村也没地主批斗”;(注: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专题访谈·王楼村祝永良》,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00页。)福建崇安“阶级划分亦不甚显着”,“官埠头、官庄、黄龙洲三个村落到1952年土地改革时,均没有村民被评上‘地主’或‘富农’成分的”;(注:王日根:《清代前期福建地域间基层社会整合组织的比较研究》,《区域、社会、文化——“区域社会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论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江西瑞金象湖镇黄埠头“八百口人,没有地主,有两家富农”。(注:孙淑芸访问黄易稼记录,江西瑞金,2004年5月31日。应予说明的是,这些无地主村反映的是自耕农占绝对优势的状况,而不是另一种“无地主村”显示的不在村地主集中占地状况。此外,在东南大部分地区,小地主占绝对多数。江西5个土改重点乡2879户中,被定为大地主的有17户,占地数量仅为百亩以上。而占地50亩以下的小地主占到地主总数的70.8%.(《五个一类乡调查情况综合》,江西省土委调研科,1952年编印,))
  肯定这一地区土地集中的有限性,并不等于从总体上否认这一地区存在土地占有严重不平衡现象。有意思的是,当时来自各方面的报告都提供了现在常被认为是土地集中并不十分严重的数据,但调查者往往都得出土地分配非常不均的结论。(注:如一份关于常熟的调查报告发现这里“有五亩及十亩以下者,占全农户百分之七十一,而所得耕地仅百分之四十四,在四十亩以上的农户,仅占百分之三,所得耕地反占百分之十九”,对此,作者认为“其分配非常不均”。(余觐如:《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上海《大晚报》1934年10月10日))在被一些片面的、夸大的宣传数字误导多年后,也许当时的实际数字已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甚至会被作为相反观点的论据。其实,应该说,在这些更符合农村实际状况的数据后面,体现着的仍是农村占地的不平衡局面。这一点,从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数中可以得到更清晰的反映。
  由表7可见,地主人均占地一般为贫农的10—30倍,少数地主、富农占地极不集中地区这一比例在10倍以下。福安南塘保贫雇农人均占地0.39亩,地主为5.81亩,后者是前者的14.9倍,这在闽赣两省农村中被认为是属于一般集中程度的,是较多出现的比例。当然,还有许多地区远远高出这一比例,安徽屯溪隆新乡徐村地主人均占地25.21亩,是贫农人均0.28亩的90倍。(注:《屯溪市隆新乡徐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28页。)江苏无锡堰桥乡两个村地主人均占地21.59亩,贫农人均0.08亩,地主是贫农的270倍。(注:《无锡县农村经济概况》,《江苏省农村调查》,第65页。)浙江松阳县望松乡8个村的调查更提供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地主、富农占地高达87.5%,地主人均占地42.33亩,贫农人均0.11亩,前者是后者的384.8倍。这一调查中,甚至地主和富农间人均占地也有很大差异,富农人均占地仅1.85亩,地主是富农的22.88倍。(注:《松阳县望松乡8个村各阶层占有土地统计表》,《浙江省农村调查》,第77页。)

  资料来源:《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土地改革前华东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华东区改革成果统计》,第4、2页;《南平专区土地、赋元情况调查》,《福建日报》1950年12月13日;《鳝樟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福建省农村调查》,第2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75页。
  说明:*为贫雇农综合计算数。
  多种调查材料显示的地主与贫农间人均占有土地的差距,隐含了土地革命的可能。可以看到,在东南地区大多数调查中,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1亩,安徽芜湖十里区杨埠村贫农人均甚至只有0.05亩土地。(注:《芜湖县十里区杨埠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68页。)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这样的占地数量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而如果以人口均分土地,当时东南农村人均普遍能达到两亩左右,勉强可在正常年景维持温饱。因此,当土地革命以平分土地相号召时,其对多数农民产生的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而人口膨胀、战争、政府政策及国际环境影响形成的生活困窘,更埋下了农民求变情绪的根芽。

  三
  说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应该说,中国农村中,东南地区自然条件较好,农民生活压力相对较小。根据江苏句容1930年代的统计,这里3%为富裕农户,23%为小康农户,34%为自给农户,贫穷农户为40%,(注: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83页。)能够维持温饱的农户占相当比重。即使是井冈山根据地中心的宁冈,中共有关报告也谈道:“宁冈出米,每收获一年可够两年之吃,以是农民都家给人足,有性颇懒……农民在红军未来之前,除遂、酃、茶、莲之大部外,颇觉安居乐业,有天下太平的气象,有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老死不相往来的神气。”(注:《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18—19页。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封闭的自然经济下的天下太平其背景是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极端匮乏,所谓安定是在极低极简单的生活水平下实现的。)不过从总体看,1920—1940年代东南农村的贫困局面,可以得到许多调查材料的证明,这其中既有中共影响下的调查,也有超越政治立场的各种调查。
  在大量关于农民困苦生活状况的材料中,农户普遍的负债情形最能直接显示农民的经济状况。1950年代初调查显示,1940年代末负债农民占据相当比例(见表8)。

  资料来源:《上海县马桥区租佃、借贷关系调查》、《

    

昆山县太平乡农村情况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08、155页;《建德县庵口乡顾家村、黄家坪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74—175页;《宣城县东里村农村调查》、《芜湖十里区杨埠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51、171—172页;《湖南桂阳县樟市乡解放前的政治经济情况调查》,《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40页;《古田县七保村农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78页;《土地革命至解放前夕的刘坑乡》,《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08页。
  说明:*该列数据为地主,富农等之外普通农民负债数,因地主、富农户数有限,总数据应略低一些,但不会有太大偏离。
  从表8看,农户负债比例在30%—50%者居多,考虑到有些赤贫户丧失了举债能力,有近一半的农户实际处于不得不依靠举债维持生存的状态,(注:1930年代的调查显示的数据和这一结果相近。农复会对浙江的调查报告提到:“浙江农民中有百分之六十左右是负债的。”(《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10页)江苏句容调查显示,农户借粮户为66.69%,借钱户达72.48%.(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53页)借债用途主要是维持生产和基本生活。上海县马桥乡二村的调查显示,为买肥料、农具、耕牛欠债的约占50%,由于交不起租而由租转债的约占30%,为办理婚丧事借债的约占20%.(《上海县马桥区租佃、借贷关系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08页))而这一局面又是处于高利压力背景下。江苏句容农户借债月利平均达2.7%,(注: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53页。)浙江嘉兴有60.36%的私人借款月利为2%,(注: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160页。)赣闽边区农村现金借贷年利多在20%—30%间,(注:参见温锐:《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二十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这样的利息水平在当时尚属正常。粮食借贷利息更高于借款,根据1933年12月的调查,苏、皖、鄂、湘、赣、浙、闽7省平均月利达6.34%(全国平均7.1%),(注:《各省农民借贷调查》,《农情报告》第2卷第4期,1934年4月。)借贷一年,归还时要增加近80%.在农村普遍陷于困窘的背景下,负债户涉及农村的各个阶层。浙江兰溪调查的2045户中,负债1168户,占57.11%,放款160户,占7.82%.其中,地主兼自耕农负债户数比例较低,但也达到32.52%,佃农最高,为77.8%.(注: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国立浙江大学,1935年编印,第128—129页。)包括地主、地主兼自耕农、自耕农、佃农等在内的各类农户中只有地主兼自耕农有盈余。(注: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第123页。)安徽铜陵玉峰区东家店村负债户为38.82%,其中地主负债户为36.36%,富农为68.42%,贫农为52.99%.(注:《铜陵玉峰区东家店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17页。)
  近一半农户不得不忍受高利盘剥借债,这和农民低收入有直接关系。从江西看,1932年,“每田一亩,收谷一担半至两担之谱,以刻下谷价计,可得四元至五元之代价。耕种工价约一元二三角,收获工价为七角至一元,种子约二三角,肥料约五角上下,田赋及捐税约三角至五角,耕牛工资约二角至三角。除去上项开支外,所得无几。”(注:《中国农村衰落之原因与其救济方法》,《申报月刊》第1卷第4号,1932年10月15日。)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农民也困难重重,苏州一家富农,“五个人的家庭种了30亩田……总计一年胼手胝足的收入是690元。至于支出方面,每天吃米五升,合五角,伙食、零用二角,牛料二角,一年合计324元。田里用的肥料,每亩每年五元,30亩是150元,修理房屋农具船只,每年100元,一起加上去是574元。”(注:俞志远:《苏州的农民》,《益世报》1936年8月15日。)这样一年下来只有百余元剩余,还不包括日常生活用度及缴纳赋税、应付摊派的各种费用。
  从各种数据看,一般农民难以维持温饱状态。以1930年代初的成本核算,江苏常熟一五口之家租入土地20亩,需缴纳地租33元,其他生活生产、捐税等费用73.9元,总计支出106.9元,而收入只有102元,入不敷出4.9元。(注:谢敏道:《江苏省邳县、启东、常熟、盐城四县农民耕种成本计算》,《中国经济》第1卷第8期,1933年11月。)福建莆田“佃农通常能耕三亩田。每亩在莆田好的年可收七担(平常的只有六担)谷,交地主租三担,余四担可卖十六元(好价时)。每亩肥料要四元。耕牛犁田二元二角,种子一元八角,其余外每亩只能剩七元,耕三亩田可得二十一元,这是最好的收获。天年不好,水旱来时,或患着疾病,那就要亏本了。”(注:《巡视莆田的报告》,1929年1月9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册,中央档案馆、福建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35页。)浙江嘉兴的调查也表明,包括自耕农(自耕农中的大经营者一般可对应为地主)、半自耕农及佃农在内的各类农户支出均大于收入,农户饮食费占到生活费总数的68.99%.(注: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214页。)在这种状况下,大多数农民生活相当困窘,福建莆田盐田农民“常年都是吃甘薯,除非是年节讨老婆生儿子才有三、二顿饭”。(注:《巡视莆田的报告》,1929年1月16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册,第43页。)福建福安南塘保1950年春调查,337户人家中有4户出卖儿女,15人出租妻子。(注:《福安县南塘保农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65页。)江西瑞金陶朱甲94户人家中,一年中缺粮3—5个月的达到76户,吃用无虞的只有6户。(注:《瑞金人民革命史资料》,第7页,瑞金市档案馆藏档,28—10—8.)满铁的调查报告也表示了对农民恶劣生存状况的惊异:“他们忍受这种贫穷还能生活,但是他们将来还能忍受这种贫穷吗?”(注:伊藤武雄:《冀东地区内二十五个村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上),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1936年印行,第388页。)
  可以表征农民生存状况恶劣的并不仅仅是普通农民的困窘,事实上,作为农村富裕阶层的地主、富农也每况愈下。无锡农村地主、富农192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357.11元、139.98元,1936年为305.83元、134.47元,1948年下降到187.18元、104.32元。(注: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市(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北京: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328页。)两者收入都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地主降幅高达47.58%.地主、富农的收入下降,和农村经济遭受整体破坏有直接关系。江苏句容“按租钱与地价的比例论,地主投资买地每年所得的利息,不到八厘。完粮纳税须得费去二厘,收入净数不过六厘,有些时候连这点微利也收不到”。(注: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88页。)南京汤山调查发现,“照常理说,兼佃农及纯佃农之农场支出,应比自耕农之农场为巨,因彼等须缴一部分田地或全部分田地之租金也。此次调查则以自耕农之农场支出为最巨。盖自耕农之田赋及工资支出,占农场支出之一大部分,而兼佃农及纯佃农之租入田地,因天旱歉收,多不能照约缴租,故每亩之支出减少。”(注: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由于农民收入下降,地主租佃收入越来越难保障,而税赋却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注:薛暮桥:《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166页。)当时不少人都注意到:“留居乡间之中小地主,

    

日渐没落,其自身反受高利贷之压迫。今年农民新华两银行之抵押放款,几全以地主为其对象,且所借款项,无一投资农业,多用于还债、抻会及各种消费事项。”(注:薛暮桥:《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164页。)即使是真正的财主,为维持财产,也多不敢豪奢,福建惠安后楼村最大的盐主庄国宗拥有400多坎盐田,“平时三餐都吃地瓜干……初一、十五、年节、生日就吃两餐米饭,一顿地瓜粥”。(注:《惠安县后楼村盐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179页。)浙江衢县白渡乡上埠头村抗战前有8户地主,战后因“苛捐杂税、抓丁派夫,货币贬值等故”,“破产二户,财产减少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六户”。(注:《衢县白渡乡农村经济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7页。)对此,费孝通曾有精当的描述:“有限的土地生产力和农民已经很低的生活水准是经不起地主阶层们的挥霍的。把中国一般中小地主描写成养尊处优、穷奢极侈的人物,我觉得是不太切当的。‘一粥一饭’式的家训即使不能算是实况的描写,地主阶层平均所占的土地面积也可以告诉我们,他们所能维持的也不能太过于小康的水准。”(注:费孝通:《地主阶层面临考验》,《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第92页。)
  不断加重的农村负担对地主、富农收入冲击最大最直接。清末以来,由于内外环境恶化遭遇的财政经济压力及民国初期的政治混乱,农村负担明显加大。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正税基本保持稳定的同时,各种附加税和摊派又大大增加,农民负担继续加重。以江苏武进为例,1926年该县田赋契税附加总计188963元,1929年猛增到485342元,1933年更高达749085元,7年内增加近4倍。(注: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第101—102页。)193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政府财政对农村的依赖和榨取日甚一日,赋税及各种摊派继续增加,农民负担呈现不断加重的趋势。论者指出,1946—1948年间,江南一带田赋比1933年增加了170%.(注:段本洛、单强:《近代江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66—468页。)由于田赋及一些捐税是以田亩为单位征收,在赋、捐不断增加情况下,占有田亩较多的地主、富农负担相应增加。浙江崇德摊派公债“均以有田五亩以上为标准”;(注:《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148—149页。)江西兴国在决定缴纳摊派款时也强调应“首由富户认定,继分甲乙丙丁等级摊派”。(注:《兴国县第三区崇贤乡召集保长及妇女保队长和各士绅会议议事录》,1939年7月20日,江西兴国县档案馆藏档,131/2—11—1/97.)
  除应付必需的各种支出外,在社会不靖的情况下,地主、富农还要承担许多额外的开支:“有队伍来时,保长带人来,还要交一点。我们(指普通农民——引者注)交得很少,地主、富农交得多……都是土匪队伍来收。”(注: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专题访谈·王楼村祝永良》,第500页。)不少调查材料都证明了地主、富农承受的压力:浙江丽水城区第四行政街1940年代末各阶层收入总数410373斤谷,各项捐税负担总数77871斤,平均负担额为18.97%,其中地主25.9%,富农9%,中农26%,贫农15%,雇农2%.(注:《丽水县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7页。)江苏武进县梅港乡第二保田赋及捐税的负担情况是,地主、富农平均每人负担0.95石(折米),每亩负担0.238石;中农平均每人负担0.455石(折米),每亩负担0.32石;贫农平均每人负担0.288石(折米),每亩负担0.343石。(注:《武进县梅港乡农村情况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37—138页。本文根据调查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了合并的重新计算。)地主、富农相比其收入的实际负担要低于中、贫农,但是,人均负担则远高于中、贫农。在土地革命兴起、政府军队活动频繁地区,地主更是不堪重负,军队“要饷要粮草要夫子,都取之豪绅地主,不如意的打骂随之,甚至把做土劣惩办”。(注:《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17—18页。)不断恶化的处境,使有些地区地主对土地的兴趣大大下降,江西万载中下等田,“地主企图摆脱粮税捐款,只欲收一两元代价,即可成交,然亦无人顾问也”;(注: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上海:申报月刊社,1935年第4版,第26页。)南昌“下等之地,其地主有愿倒贴数元出卖以图避免捐税者……许多地主宁愿放弃土地不肯登记”;(注:王世琨:《南昌实习调查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72种,第84988页。)闽北也有报告:“有田之人,多以田产为累,且繁重的租税与低下的农田收益,再复增长其势,故购置田地这一观念,在一般农民中并不发生作用。”(注:徐天眙:《闽北农村社会分化之一形态》,《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414页。该文作者认为农民对购置土地缺乏热情有利于地主的土地集中,其立足点是地主可以避免普通农民应该承受的负担,但实际上除一部分拥有政治权力的地主外,许多资料显示,大部分地主在这方面所具有的能力是有限的。该文呈现的事实和其由此推理得出的结论间难以统一,显得牵强。曾任浙江省主席,本身家庭也是地主的黄绍竑就谈道:“民国以后,政治军事上得势的地主,他们得来的钱,大都在商业上谋发展,或存放在外国银行里,因为那时地租的收入有限,在地方上发展已成末路了。”(黄绍竑:《李宗仁代理总统的前前后后》,《文史资料选辑》第60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6页))
  当然,在肯定当时调查材料对农民状况描述总体上可信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一些调查数据作客观分析。如浙江大学对兰溪2045户农户负债情况调查结果是,放款56736元,负债210908元,负债比放款高出15多万元。(注: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第127—128页。)浙江嘉兴5113户的调查负债总额为712167元,放款总额为20524元,负债额为放款额的30多倍。(注: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158页。)在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间借放款主要为相互借贷的格局下,(注:浙江嘉兴借款中,私人借款占到52%,店账(实际也具私人性质)30.5%,合作社借款仅为3‰。全国范围的调查也显示,私人借款占到62.4%,合作社借款仅为1.3%.(《各省农民借贷调查》,《农情报告》第2卷第4期,1934年4月))这样大的借放款差距难以令人置信。由于农民对调查目的不了解:“疑为收捐之整备”,(注:《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239页。)在调查中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往往“收入项隐瞒不肯实报,支出项目大部实在情况”,(注:李柳溪:《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江西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1941年印行,第115页。这种状况张闻天在其1940年代初主持的调查中也有注意:“照例农民们关于自己的收获量总要说得少,关于自己的消费量总要说得大,以证明其‘不够吃’,生活很‘凄惶’。”(张闻天:《神府县兴县农村调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页))这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农民收支情况的真实了解。客观地看,1920—1940年代农民的困窘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未遭遇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的情况下,农民整体已经无法维持生活。通常,在土地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时,贫穷农户会设法通过出卖劳动力维持生存。据调查,江苏无锡一般贫苦农民副业收入占总收入的25%左右;(注: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无锡市(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315页。)而浙江嘉兴塘江乡贫农的副业收入高的达到其总收入的76%,一般的家庭也在20%左右,远高于全乡平均数6.8%;(注:《浙江嘉兴塘江乡农村经济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9—130页。)江西赣县七鲤乡的调查也注意到:“一般农民能以劳力争取自己自足”。(注:李柳溪:《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第115页。)此外,生存法则还迫使农民作出如溺婴这样一些堪称残忍的行为,“穷人家是用溺婴来减少和避免贫穷的压力,所以溺婴在村坊上也是不遭指责的事……做娘的心里是舍不得的,但她晓得,孩子留下来反正也没条件供她吃饱穿暖,养不活还不如死了的好。”(注:李友梅:《江村家庭经济的组织与社会环境》,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0页。)

  四
  由于江西、福建乃至整个东南地区在以土地革命为中心的中国革命中的巨大影响,1920—1940年代这里土地占有及农民生存状况的具体展现,关涉甚大,提供了几个颇有意味且不容忽视的论题。
  其一,东南地区虽然是土地革命集中爆发地区,但这里的土地集中程度并不像许多论着认为的那样严重,最具影响的中央苏区所在地闽、赣两省在江南更属于土地分散区域,而且根据江西的调查,苏区、游击区和白区各村庄土地占有也与土地革命呈现负相关状态,即苏区村土地集中程度是最低的。(注:1950年江西28村的调查显示,原苏区12村地主、富农占地21.16%,贫农29.35%;游击区9村地主、富农占地31.96%,贫农占地17.6%;白区7村地主、富农占地37.95%,贫农占地19.5%.固然,土地革命给苏区村土地占有比例以一定影响,但根据多方面材料,其在江西影响较小,一般不应超过5%.)有关研究将土地革命和土地集中必然联系的习惯做法,在这里并没有得到充足的证据支持。其实,中国农村大地主无论是地理距离还是心理距离都和普通农民拉开较大,其对佃农的压榨程度往往相对较轻,恰恰是中、小地主在与佃农及普通农民的密切接触中,易于产生利益冲突,把土地集中看作土地革命主要成因的观念似乎并不具有充足的说服力。(注:以湖北黄、麻地区为例,有关报告提到,黄安东南部大地主较多,“更易推行改良政策”,“已有办到减租减息,甚至有不敢而且不愿回乡的大地主把土地、房屋几乎送给自己的雇农、佃农,名义上是请他们代为管理着,但实际已经从没有过收租、收息的一回事了”;相反,黄、麻其余地区“都系中小地主,最缺乏改良政策的物质根据”。(《中共鄂东北特委何玉琳给中央的报告——黄麻地区政治、经济、军事及党的工作情况》,1929年5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3册,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8页)上海南汇横港村龚野囡回忆:“当时租种的土地是一个地主家的,这个地主家在大团,很有钱,所以收取的地租较少。每年每亩收棉花50斤,谷子90斤。地少的、没开店的地主则要收75斤棉或135斤谷。交完地租后就没有什么负担了。”(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访谈实录·横港村龚野囡》,第369页))从贯穿中国长历史的角度看,贫穷确实是农民屡屡寻求变局的一个基础性原因,20世纪初以来随着人口增加、外国资本入侵、政治力量榨取形成的农村贫困的趋势,尤其使农民革命具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不过,贫穷是革命的温床,但贫穷并不一定意味着革命,何况作为土地革命集中地区,东南乃至赣南闽西和中国西北乃至北方广大地区比,生存环境也不能算是很恶劣的。(注:根据30年代中期的统计,江西借钱、借粮的比率是57%、52%,福建为55%、49%,均与全国平均数56%、48%接近。(《各省农民借贷调查》,《农情报告》第2卷第4期,1934年4月))因此,虽然东南地区存在土地占有不平衡、地主与农民间关系紧张、农民日益窘困等种种导致土地革命的因素,但和中国其他地区比,这里并不具有多少特殊性,上述因素尚不足以说明何以正是在这一地区形成苏维埃革命的巨大声势。
  其二,虽然土地集中程度和土地革命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要理清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土地革命的动力,理解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仍具重要意义。如上文所指出的,东南地区7%左右的地主、富农占地达30%—40%,而占人口一半左右的贫苦农民仅占土地的20%左右。地主与贫农平均占地比普遍在10倍以上,相当多的农民拥有的土地无法维持自身的生存。而由于这一地区复杂的地权结构,尤其是公田的大量存在,一半左右的农民为维持生存不得不和地主、富农及公堂土地发生租佃关系,承受着40%—50%的租佃负担。在土地分配存在着相当不平衡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的生存要素,拥有更多的可以自主的土地是农民衷心的期盼。所以,当土地革命广泛开展后,没收地主土地在农民中平分,对农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湘南暴动期间,“在未分土地以前,农民藏匿土豪劣绅,到分配土地以后,农民都不藏了,并且看见土豪劣绅即抓,抓到就杀……惟恐敌人之到来而使他们不能稳定所分得之土地”。(注:《CY湘南特委××同志关于湘南暴动经过的报告》,1928年7月20日。)李六如描绘:“打了一些胜仗,革命形势日见高涨之后,一般农民天天跑来问我们:”你们不是说过大家分田吗?‘一面拍我们的肩背,一面笑眯眯的催促。“(注:李六如:《各苏区土地问题——1944年3月在延安杨家岭学习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编印,[出版时间不详],第13页。)早期中共土地革命领导人大都意识到:”没有土地的果实,是不能发动群众的“;(注:戴季英:《鄂豫皖苏区红军历史(1927—1930年春)》,《黄麻起义》,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07页。)普遍的贫农对于土地、财产的要求不消说是为农村革命斗争的中心动力。”(注:《鄂东北特别区委员会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9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第5册,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河南省档案馆、安徽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138页。)对土地的渴望是农民理解、接受、走向革命最直接的利益驱动。
  其三,在传统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在常态下往往通过阶层的提升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确实也提供了这种可能。(注:传统社会有所谓“千年田八百主”之说,江苏金坛民谣云:“穷人不是穷到底,富人不是生啥根,百年风水轮流转,十年田地换三村”(钱静人:《江苏南部歌谣简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26页)。黄宗智提供的材料则显示,第一代被调查的19个富户中,只有3户仍能在第三代得以保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4—78页)地权流转,贫富变化,相当程度上缓解了贫富之间心理上的对立。)但是,20世纪上半叶,随着地主与农民关系的不断紧张,这种渴望的方向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如费孝通、薛暮桥所注意到的,农村中各社会阶层间还保留着宗法社会关系的遗存,无锡礼社春荒时节,“某大地主向农民银行抵借六百元,免利贷米,贫农每户借米一斗八升,方能勉强维持”。(注:薛暮桥:《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167页。)从1930年代农民离村原因调查看,因灾害、贫穷、农村经济破产而被迫离村谋生的占大多数,而因捐税重、租佃率高离村的分别只占1.6%、0.5%,(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892页。)农民和地主关系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尚在可以忍受范围内。另一方

    

面,土地革命展开前后,在江南农村(无论是苏区或非苏区)确实出现了地主与农民间关系不断恶化的种种迹象。20世纪上半叶农村经济衰落和国家政权对农村的加紧榨取,其受害者不仅仅是普通农民,地主、富农也深受其害。作为农村拥有较多支配权和主动权的阶层,地主、富农面对困境时趋利避害的做法往往是设法将负担转嫁到佃农和普通农民身上,并由此导致双方冲突加剧。如当时调查所说:“民国初年地主与农民之间尚有残留之温情关系……迨薛氏(指地主——引者注)衰落,地主与农民间之关系乃由亲而疏,民国十六年后更日趋恶化。在此末日穷途之中,地主即不得不加紧剥削,苟延残喘,农民亦忍无可忍,蠢然欲动。”(注:薛暮桥:《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167页。)农村经济的衰落,迫使地主竭力从农民身上追求最大利益,而这又进一步造成农民处境的恶化,加深其与地主间的矛盾,为土地革命对地主的剥夺准备了心理基础。
  其四,农民与地主关系的恶化,使农民革命成为20世纪上半叶革命的主题之一,而革命潮流又使双方间的对立变得无可选择。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运动期间展开的轰轰烈烈打土豪农****动就已使地主与普通农民间关系严重紧张,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开始后,对地主的打击进一步加剧,地主与农民间形成强烈对立关系。当时有人观察到土地革命前后农民的心理变化:“昔时黄安甚为闭塞,故农民对于有势有钱者,极为崇拜,供奉为天人。匪祸后大不然,对有势有钱者常露悻悻不平之色。”(注:张思曾:《一个匪区农况变迁之描述》,《益世报》1934年11月24日。)******方面不少人则注意到,主要由地主、富农等组成的“各地保卫团痛恨匪共每每肆意烧杀以图报复”;(注:郭汝栋:《国民革命军第廿军剿匪部队注意事项》,转见冰澈:《对于白军“剿共”的研究》,[出版者不详],1931年编印,附录,第83页。)“难民等各村逃出来的人……他们没有纪律,加以报仇心切,所到之处,随意烧杀”。(注:戴岳:《对于剿匪清乡的一点贡献》,转见冰澈:《对于白军“剿共”的研究》,附录,第12页。)农民和地主间的冲突及地主的复仇行为使地主和占据农村大多数的普通农民尖锐对立,这种对立甚至超过了土地分配的影响:“皖西土地分配得一塌糊涂,最坏的是商城,商城的土地没收了来,每人分一斗田,剩下的让他荒废下去……商城分土地如此错误,农民还是拥护苏维埃和红军,而且在皖西区数第一……商城农民受亲区民团首领顾敬芝等蹂躏太甚了。”(注:《张国焘给中央政治局的报告》,1931年5月24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41页。)地主的报复使农民除继续跟随中共进行土地革命外别无选择。
  在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时,中共成功的策略也对鼓动农民起来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很多记述都提到,农民作为被“发动”的革命者,其阶级意识和自觉的阶级对立是在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取得农民的信任,满足农民的愿望,至关重要。中共领导土地革命的第一步,往往是和农民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减租、平谷(限制谷价)、废除债务、抗捐等,这些使大部分农民受益,农民“一尝其味,决不会轻易忘记”。(注:《罗明致福建临时省委信——关于巡视永定的报告》,1928年11月21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1辑,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1981年编印,第320页。当时,这一点是被作为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的:“在分田之先必须要做散发财物——豪绅地主、反动派的衣物、谷米、猪肉、用具等杂物分发给群众的工作以启发群众斗争,加深群众对分田的要求与认识。”(翰文:《我对分田的几点意见》,《红色中华》第15期,1932年3月23日)直到1940年代末,中共在土改初期也往往依赖这一办法。茹志鹃记载:“浮财多,对工作是有不可否认的帮助,但主要是为了分地。浮财也是为了通过它,而来唤起群众对地的热情……对群众说来是应该通过这来组织,来加强,穷坑要用田来填。”(茹志鹃:《日记》,1947年11月19日,《十月》2000年第4期))从赣南闽西看,开始多以分谷子相号召,中共各级领导机关都注意到:“大多数贫民对粮食要求非常迫切,所以分谷子这个口号能发动了千千万万的广大群众起来”;(注:《中共闽西特委报告》,1929年8月28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8册,第127—128页。)“群众说,只要分得十斤粮,死了一千人都值得。”(注:《中共福安中心县委工作报告》,1933年7月10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9册,第120页。)所以《红色中华》发表文章明确要求:“在分田之先必须要做散发财物——豪绅地主、反动派的衣物、谷、米、猪肉、用具等杂物分发给群众的工作以启发群众斗争,加深群众对分田的要求与认识。”(注:翰文:《我对分田的几点意见》,《红色中华》第15期,1932年3月23日。)在满足农民经济利益、取得农民信任后,进一步将土地革命推向深入就顺理成章:“早先分地给老百姓,嗯一声,谁也不在乎,给多少要多少……谁也不去看看自己分的地是哪一垅,到种地时,谁也找不上自己的地在哪块。后来又分东西,穷人都分到了东西,心想:”这回不干也得罪人了,反正好人也装不成了,干吧!‘这才和地主撕破脸干起来了。“(注:《两个农民积极分子的思想发展·杨春生自述》,《农村调查资料之一·奉天屯的调查》,东北军政大学总校,1947年编印,第20页。这段调查虽然出自东北土改时期,但农民卷入土地革命的心态具有普遍意义。)
  其五,和整个中国革命一样,中国农村的土地革命和政治力量的影响、推动密不可分,对多数农民而言,“他们是希望我们能够替他创造出幸福来,双手送给他,自己参加斗争是太危险了,不划算”。(注:《中共鄂东北特委何玉琳给中央的报告——黄麻地区政治、经济、军事及党的工作情况》,1929年5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3册,第35页。为推动农民革命,中共初期在某些地区的暴动中甚至采取了一些极端手段,“如负责人说同志及群众的房屋烧了,没有屋住了,便会出来革命。”(《夏尺冰关于平铜农村党的概况的报告》,1928年9月5日,《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1页))在这一背景下,中共领导开展的政治、军事斗争是将革命推向深入的直接动因,而开展这样的斗争之条件是否成熟,又成为革命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闽、赣两省成长为土地革命中心,根据毛泽东的解释,从区域角度看主要有两点:一是白色政权的长期分裂与战争造成红色政权发生和存在的可能,一是民主革命影响准备了红色政权产生的条件。(注:参见毛泽东:《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9—50页。)江西、福建作为国民政府中央统治力量及地方势力相当薄弱的地区,(注:由于中央权威软弱,地方力量又极不发展,当中共在赣东北展开革命宣传时,地方政权十分惊恐,甚至不得不采取放任态度:“以前他们所张的****标语,县长下令取消了,他说:”共党是惹不得的,越惹越厉害,倒是不管的好‘“。(《江西工作近况》,1928年7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9页))最为符合毛泽东所说第一个条件;而国民革命曾经在江西、福建掀起的巨澜,为中共在两省的组织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基础。因此,当国共合作破裂、中共独立开展土地革命时,其中心地区主要围绕着国民革命基本区展开绝非偶然。统治力量的薄弱、大山屏蔽的自然环境、国民革命运动打下的良好基础、赣南闽西

    

背靠广东这一与南京政府保持半独立状态地区的特殊地理态势,为红军和苏维埃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有利条件,也是这里成为苏维埃革命中心区的主要原因。
  强调赣南闽西成为土地革命中心的环境、力量因素,绝不意味着否认这里存在内在的革命动力。事实上,在农村贫困的背景下,这一要求在全国普遍存在,关键是,其是否能被调动和发挥。所以,虽然东南地区尤其是江西、福建并不存在畸形的土地占有,但并不影响这里成为土地革命的中心;而地主、富农在农村经济危机下遭遇的困境,也不能使他们免于革命的打击。黄仁宇的观察相当程度上窥到了症结所在:“如果贫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别,即使是贫富差距不那么明显,也会构成最严重的问题。”(注:黄仁宇:《黄河青山》,张逸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91页。)
  其六,1920—1930年代中国苏维埃革命以土地革命为中心,这是广被承认的事实。但同时还应看到,苏维埃革命源流具有多样性,苏维埃革命为农民提供的平等、权利、尊严,也是农民投身革命不可忽视的政治、心理原因。苏维埃革命前后农民的精神状态变化,当时多有反映。《申报》记者发现:“曾经赤化之人民,似具特性三点:一为不怕死,前几次国军进剿时,彼等皆远飏数十里外,鲜有敢冒险归来者。今则稍逃村外,微知国军能宽容,即联袂偕归。亦有敢越重围寻仇雠,以取甫归之难民首级者。浯塘村民,因割电线,曾被杀数十人以示儆,彼犹不怕,竟乘某连撤退之不备,以农具缴其枪,致遭血洗之祸……三为创造性,譬之义勇队队长,及其他团体主要职位,农民竟敢与农民争夺,争得之后,对厥职亦多能自出心裁,处之裕如。”(注: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第52页。)天津《益世报》虽认为苏维埃革命破坏了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但又肯定:“四五年来农民知识渐有进步。例如匪祸前,农民不知国家为何物,更不知世界上尚有其他国家,今则知之;昔之认为须有皇帝以统治天下,至今则认为人民也可以管理国家;昔不知开会为何事,今则不但知之,且可选举委员,当主席。此外农民所知新名词亦不少。”(注:张思曾:《一个匪区农况变迁之描述》,《益世报》1934年11月24日。)这种状况和苏维埃革命为普通农民提供的政治训练、社会角色、活动空间及社会政治地位流动直接相关。资料显示,当时中共在各个群体中受到拥护的程度由高到低排列大致是:妇女、少儿、青年、中年、老年,而这恰恰和苏维埃革命前后权利、地位发生变化的大小是一致的。千百年来一直被忽视的普通农民第一次走入社会政治活动中并成为主导者,其产生的影响、震动绝非寻常。事实上,毛泽东在《湖南农****动考察报告》中已对此给予了充分注意,而1937年中共土地政策改变后毛泽东仍强调:“苏维埃形式上虽然改变,然在实质上没有多大的改变”,(注:《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52—653页。)其实也应和农村政治结构变动联系看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只有充分注意到这些因素,才能对1920—1940年代中国广泛展开的农民革命有更为全面的了解,也才能对苏维埃时代并不完全成功的经济变动下农民的政治热情予以充分的理解,只是那又将面对着中国革命与农民社会政治地位变动这样一个更为复杂的话题。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