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尝试采用政治沟通研究方法,对中国主权国家生成逻辑中的政治整合模式进行考察。全文基本理论线索西方民族国家的殖民扩张与政治强权,迫使传统中国相应实现了国家的现代性转型——消除肉身化的权力载体,完成精密国家机器的建构。由此产生的新的国家形式——现代民族国家,改变了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传统沟通关系,瓦解了以血缘、地域、身份、宗教、民俗为基础的传统整合结构,将传统社会改造成为国家的治理空间,使国家权力成为主权国家实现政治整合的排他性手段。这种整合模式只能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外在统一,无法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有机团结;只能以权力运载和暴力威慑保持整合的外观,无法最终消除外观下的结构失范与认同危机。鉴于此,需要对新的政治整合形式给予思考。
关键词:基层社会;政治整合;沟通分析
“整合”是一个与“分化”相对应的结构功能主义概念。分化“首先是一个分类的概念,它描述了一些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将主要的社会领域诸如宗教、政治体制、政府机构、经济等相互分离,将其隶属于特定的集团和角色,并在同一制度体系的相对特殊和相对独立的框架内组织它们。”社会分化的程度和状态,被斯宾塞、帕森斯、卢曼等功能主义论者用来标示社会具有了所谓“进化”或停滞的可能性,而分化后的“整合”,即,“找到新的方法和新的途径,以便协调那些新分化了的子结构,使这些子结构相互协调和整合或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协调和整合”,则通过使社会系统实现新的均衡而最终促成社会的“进化”。“整合”是一个外延广而内涵窄的抽象概念,可以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整合形式与手段——如宗教礼仪、政治权威、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家庭宗族、甚至于物质资料的供给方式等。本文着重考察的是“整合”诸多形式中的一种——“政治整合”,并在以下三个层面的限度内使用此概念:首先,“政治整合”是指形成和维持政治共同体的持续过程,或者用功能主义的语式说,是指协调并凝聚政治实体内各个分化的结构和子实体,以便形成和维持一种互动的共同系统的持续过程;其次,政治整合的整合对象,仅局限于政治实体中的一个子实体——基层社会;最后,尽管本文也在比较学的意义上使用“政治整合”概念,却鉴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特性,而将政治整合视为所有整合形式中的执牛耳者,认为它是一切其他整合形式的最终基础和根本保证。
政治共同体的整合问题是一份追问千年、屡遭背叛的遗嘱。当下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整合,不得不被置于现代民族国家及其与社会的现实关系中予以考察。与古典的提问方式不同的是,国家与社会的现代性变迁已改变了问题的内涵,即,现代民族国家是不同于前现代国家的新型国家形式,它的出现改变了国家的治理方式,使以往忠实于地域共同体或血缘共同体的个体,不再直接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整合对象,而是首先被功能性地重新聚合在彼此关联的社会治理空间中,然后再通过国家组织上和意识形态上对社会的强力渗透,来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整合。这样,政治共同体的整合问题就不单纯只是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而必须将具象化为社会治理空间的社会整合涵盖其中,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现代性分离,一方面将社会转变为需要由国家予以整合的国家权力的指向物,另一方面又使社会成为国家借以整合个体的外在空间形式,由此形成的作为一种社会实体的“基层社会”,既不是亘古的自然存在物,也不是超然于现代国家的独立现象,而是一个与现代民族国家相伴生的现代性事件;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基层社会”概念,则既不直接等同于游离于国家之外的“草根社会”或“民间社会”,也不被简单地泛指构成了乡村和城市基本单位的村落和社区。如果我们将基层社会取代传统乡土社会看作事件的一端,将现代民族国家取代前现代中心国家看作事件的另一端,那么,将此两端联结成一体的,便是主权国家对应基层社会所做出的政治整合方式的现代性变迁。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科层式管理的对应物的基层社会的浮现,既改变了原初的政治整合问题,又使问题得以以另一种形式延续,因此,一切讨论都必须从基层社会的形成及其引发的事变开始。
一、乡土社会与传统整合方式的终结
1、乡土社会:超然于国家之外
青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尽管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并认为这样做“会给予我过多的荣誉,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但是,上述有关欧洲城乡分化及其与国家政权内在关联的论断,却是也同样符合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逻辑的。
中国前现代国家时期,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王权止于县政”,包括皇城在内的主要城市——作为吉登斯所谓之“权力集装器”——承载了帝国有限国家权能的全部运作,而在鞭长莫及的权力“边陲”,则散布着的广大的“乡土社会”。所谓“乡土社会”,就其一般属性而言,与“农村”或“乡村”涵义几近重合,比如:在经济活动方式上,乡土社会就直接等同于作为农业生产领域的农村,后者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作为生产对象、并表现出与自然再生产高度一致的生产特点;再如,从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文化形态上看,乡土社会与“乡村”同义,其成员以土地及其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并因村社制度而“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恒常单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演生着以土地为核心的农耕文明形态,它以人与人的亲缘关系作为文明的内涵、以人与自然的交换关系作为文明的外延,将人与土地凝固在乡土社会自我封闭的时空之中。因此,单以概念的表层意义论,“乡土社会”与“农村”或“乡村”,在所指称的对象上具有一致性,都是泛指城市外一切地域的空间概念,所不同的只是在具体指称时各有侧重,如学者于建嵘所说的:“‘农村‘主要的是一个经济概念,表明的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相联系但并不相等的概念”,“‘乡村‘主要的是一个社区概念,强调的是一定社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乡土‘更多的具有文化意义,强调的是与传统农耕文明相联系的社会特性。”[10]
笔者以为,“乡土社会”有别于“农村”或“乡村”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层次上的概念,即,它是观念中的类型,是对存在于一种具体社会中的普遍性质的提炼——这些性质深埋在具体社会的杂多表象里,与其他一些非本质性的内容一同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于它是一个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中才具有意义的,用以说明国家与社会分离状况的概念。之所以存在“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分,或者说,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区分开来的主要分水岭,就在于现代社会的主权国家特征,它突出地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如果说“统治”意味着“国家专注于对其声称归自己所有的全部领土实施正规化的行政管理”,那么,前现代国家并不实行这种意义的统治——“它们的‘政治组织‘主要只限于管理统治阶级内部的以及主要城市
中心内部的冲突”,[11]这样,前现代国家就在其国家机器已开始兴起时,仍旧保有拥有自身独立性的广大社会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一点,前现代国家中“尽管‘城市‘和‘乡村‘在某些方面相互依赖,但它们各自仍具有正相对照的独特性。”[12]这种城乡分治的格局存在于欧洲——如约翰·考茨基所说的,政治活动主要发生在阶级内部而非阶级之间,贵族、下层官僚、村庄、行会等市镇组织均为彼此孤立的社区或团体,因而也就成为彼此独立的政治舞台;同样,也存在于传统中国——如费孝通先生所述,“乡土社会”维持的是“礼治秩序”,维持礼俗的力量不需要“横暴权力”,且皇权因农业帝国虚弱的物质条件而难以扩张,只能转求教化,故而,“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可以说是‘****‘、‘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13]直至主权国家以及表征着主权国家之“权力集装器”不断扩张的现代都市化,将乡土社会与这种城乡分治的格局彻底地瓦解殆尽。消解了乡土社会的政治身份,剩下的便只是单纯作为生产方式或生活方式的农村和乡村,前者是超然于国家之外的独立领域,而后者则只能以屈从者的身份,深陷于国家以及作为国家“权力集装器”的城市统治之下[14],其从属地位曾被布罗代尔概括为:“城市只有在面对一个低级的生活形态时,才能作为城市而存在。这条规律没有例外,任何特殊情况都不能取代它。城市无论大小必定在其周围有乡村,必定把部分乡村生活纳入它的势力范围,必定迫使四乡参加它的集市,光顾它的店铺,接受它的计量标准,向它的放债人借款,请教它的律师,甚至享用它的娱乐。一座城市得以存在,必须统治一个帝国,即便是蕞尔小国。”[15]
2、乡土中国的政治整合与政治沟通
政治人类学的一个基本研究理路,是将有关人类政治生活的考察建立在特定文明与特定时代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基础之上,由此形成的跨文化的多元政治形态分析,有力地涤荡了西方现代国家制度所谓“普遍性”或“普世性”的神话,为考察传统中国的政治文明提供了较少偏见的“理解的前结构”。根据政治人类学的研究成果,非西方的传统政治制度主要包括“非集权政治制度”和“集权政治制度”两大类型。所谓“非集权政治制度”,是指不具有集中处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的社会制度,具体包括游牧制度和部落制度,而“集权政治制度”,与前者相比,则在政权组织形式、政治决策方式、政治整合的形式与程度等方面具有集中化的趋向,其具体形态为酋邦和国家。[16]政治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并非所有文明形态中的国家都“天经地义地需要行政官、立法者以及为数众多的公民来组成复杂的中央集权政府”,非正式制度(如果将国家制度称作正式制度的话)在社会整合过程中曾经发挥过普遍的作用,因此,中国传统国家并不象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只具有一种单一的制度机体,而是以分层的方式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游群、部落、酋邦、国家等制度形式的制度特征。用“非集权”或“中央集权”的单一化标签,不足以完整地刻画前现代时期中国“分治”的政治格局。
对于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张静曾以“官制以外的地方治理”为题,作了颇为完善的总结。在治理结构问题上,她承接了王先明的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包含上下两个分层:其上层是中央政府,具体体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其下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从表面上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自上而下地贯彻着帝国的整体秩序,而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处于官制系统之外的地方权威却实际控制着地方区域的内部事务,帝国的意志经过各级中介的层层变通,往往不能真正触及地方。这种中央与地方“默认并谨慎对待管制领域的边界”的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17]她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是存在于官制领域的国家权威,二是存在于地方体中的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这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安全的隔层。因此,建立于多种局部地方体上的国家政治制度,为广泛的社会整合提供的基础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而结构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则事实上在地方体的层次上完成,并且由地方权威充任。”[18]也就是说,地方权威在国家实施文化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着社会系统(地方体)的功能整合。
从政治沟通的研究视角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传统中国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彼此独立的自稳自组沟通系统:一是具体体现为官制系统的国家,其沟通主体为君主、内臣、吏胥以及各级官僚。政治信息从帝国可被感知的各个信息源,传输至上述沟通主体,并以其作为信息运行和博弈的载体,通过法定的政治信息模式(即“信息控制-编码中心”)——国家规范的筛选、翻译、解释和分析,认可或强化合乎规范的信息(信息正控制),搁置或纠正不合乎规范的信息(信息负控制),将处理过的源信息和反馈信息以政治决策的方式重新输送到帝国,由此完成国家系统层次上的政治沟通;二是被费孝通先生称作“地方体”的乡土社会,其沟通主体为乡土社会的权威及其成员,即族长、乡绅、地方名流和普通乡民。这个系统层次的政治信息,从乡土社会可被感知的各个信息源传输至沟通主体,并以其作为信息运行和博弈的载体,通过共有的政治信息模式(即“信息控制-编码中心”)——民间规范的筛选、翻译、解释和分析,认可或强化合乎规范的信息,搁置并纠正不合乎规范的信息,将处理过的源信息和反馈信息以政治反应的方式重新输送到乡土社会,由此完成社会系统层次的政治沟通。
表1:传统中国政治整合的沟通图示
传统国家*
政治输入政治决策
(信息正控制)(信息负控制)
国家规范
乡土社会
政治知觉政治反应
(信息正控制)(信息负控制)
民间规范
*此处所谓之“传统国家”仅具地域内涵,而不具有组织上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沟通仅限于单个的沟通系统,而无法在两个沟通系统之间实现沟通,其结果将是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的“缺少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在那里“人们对原生的社会、经济组织——家庭、宗族、部落、村寨、宗教、社会阶级——的忠诚与对在更大范围内存在的政治制度所具有的公共权威的忠诚是两回事,前者与后者竞争,并且常胜过后者。”[19]正如在意大利的政治文化中所表现出的那样,意大利人在自己家庭范围内表现出的“德行常常是其它国家人民献身于整个国家福利的德行;意大利人真正的爱国主义就是他们对家庭的忠诚……一切官方和法律权威在被证实为友好和无害之前,统统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20]也就是说,一切来自国家系统的政治信息都被民间共有的政治信息模式所排斥,而无法进入并影响社会系统的政治沟通过程,从而造成了这个国家政治隔离、社会孤立、政局不甚稳定的政治局面。与之相比,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尽管超然于国家的治理结构之外,但在国家与乡土社会的分离地带,却有“游士”和被称作“中介力量”的乡村精英,实现着国家与社会的缓冲与整合功能。“乡村精英作为中介的重要性在于,他们既是社会主流价值理念(进而成为国家的价值理念)的感知者和认同者,也是乡村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他们体现了国家和乡村社会的相对分离,更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某种合一。”[2
1]同源于儒家文化的国家规范和民间规范,在信息格式上相互匹配并互作补充,而“游士”以及以族长、乡绅和地方名流为代表的乡村精英,则作为国家与乡土社会——两个沟通系统间的沟通主体,将国家的政治信息输送至乡土社会的民间规范中,至于乡土社会的政治信息亦以他们作为运行和博弈的载体,反馈并最终上升为国家规范。[22]肖凤霞(Helen Siu )对中国华南地区的个案研究,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国家与社会的这种沟通关联,她发现:帝制时期的中国地方尽管离中央权力机构的行政控制较远,但国家却以意识形态和象征的等级制,通过培养地方精英阶层,将精英阶层吸收到国家的势力范围内,并进而利用地方精英网络实现着对民间社会和社区生活的控制。[23]当然,这种形式的“控制”与现代民族国家直接权力运作下的“控制”,毕竟有着天壤之别。
3、回应型社会转型中沟通型政治整合的解体
美国汉学家柯文(Paul Cohen),有感于西方中国史研究中“由于种族中心主义造成的歪曲”,而提出以关注中国社会自身发展逻辑的“中国中心观”,来取代以往的“殖民地史”研究框架。所谓种族中心主义的“殖民地史”研究框架,在他看来主要表现为“冲击-回应框架”、“近代化框架”和“帝国主义框架”三种研究模式,其中发端最早、影响最大的“冲击-回应框架”,将19世纪中国社会的发展单纯视为西方入侵的结果,并因此而夸大与西方入侵具有关联的历史侧面,否定或无视中国社会对本土力量所作的回应,[24]从而“就很容易鼓励人们把并不仅仅是,或主要并不是对西方做出回应的发展错误地解释为是对西方做出的反应。”[25]尽管柯文反对的只是把“冲击-回应”等概念“当作广泛的囊括一切的思想框架”,而并不反对将它“严格而仔细地使用于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历史中出现的某些界限分明的具体过程或现象”,[26]并进而提出通过区分“层带”的方式,[27]把“冲击-回应”思想“所能概括的范围交待清楚”,笔者却丝毫看不出如此条分缕析的方法论企图,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西方入侵与中国近代史的密切关联,以及这种关联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过程中所起的主导作用。[28]中国本土社会当然不是“惰性十足”,只知接受西方冲击并只对冲击作出回应的停滞社会;它当然是“自身不断变化的实体,具有自己的运动能力和强有力的内在方向感”;它当然既要对外来的冲击作出回应,又要应对其自身机体的各种不良反应;但这一切都无损于这一事实,即,西方在军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入侵,改变了中国本土文明的原有发展轨迹,其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甚至渗透到柯文所认为的“在最漫长的时间内最少受到西方入侵的影响”的“中国农村的生活方式与风格”,以及“古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风俗习惯与制度”。
那么,乡土社会层面上的“冲击-回应”过程究竟始于何时呢?尽管笔者赞同柯文对“作为事件的历史”、“作为经历的历史”和“作为神话的历史”的细微体察,赞同其“关于历史的概括性结论(我认为,首先是‘转折点‘或‘分水岭‘一类的结论)往往比具体结论具有更多的神话成分,能更多地体现出做结论的人的感情偏好和关注重点及其所处的时代的特征”的精辟洞见,[29]却不能不对1900年的外来冲击,以及1905年在科举存废问题上所作的回应给予特别的关注。芮玛丽在一篇考察辛亥革命背景的论文导言部分,曾明确指出:“历史上没有哪一年能像1900年对于中国那样具有分水岭般的决定性意义。”[30]这一年的义和团事件以及随之而来八国联军和《辛丑条约》,不仅使西方列强(包括日本)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政府财权的控制,迫使清廷为了开辟新的税源,而将国家权力向超然于国家之外的乡土社会延伸;而且还破坏了中国社会原有的“自稳自组”系统及其自我调节的功能,使社会转型在不断的仓促回应中愈发地心浮气躁。正因为1900年后“国蹙患深”的紧迫时局,使得建立欧洲式的现代民族国家成为上下一体的共同诉求,致使科举制度在世人心中由鸡肋而渐至蔽帚,最终只能被要求彻底地予以革除。变革科举的始作俑者张之洞,在议改科举时主张:“其世族俊才,皆仍志于科举而已。即有特科之设,然二十年一举,为时过远,岂能坐待?则仍为八比诗赋小楷而已。救时之才,何由可得?……故救时必自变法始,变法必自变科举始。”[31]其回应之急切,跃然纸上,自然也就无暇顾及这场变革的长远后果,而停科废考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中断了士绅阶层在国家与乡土社会间的流动与沟通,从而在根本上瓦解了乡土社会自身的权力组织网络。何怀宏在论及“废除科举对社会变迁的影响”时,揭示了科举停办——士绅消退——乡土社会终结三者间的内在关联。根据他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就废科停考的一般性后果而言,停办科举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使士绅阶层的数量和影响力都遭到了大幅削弱,政治生活因失去均衡或沟通的介质而日趋动荡。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是传统整合力量的没落——帝国政府内外交困,传统文化面临质疑,如血液般运行于国家与社会机体的士绅阶层“上失其根,下失其路”,“上失其根则失去对社会下层的影响力和由下层源源不断补充的更新力,于是在辛亥最后的回光晚照之后立见枯萎;下失其路则大量破落的士绅子弟或潜在的读书种子被驱往对社会的反抗、成为动员民众和进行革命的先锋。”[32]另一方面,则是新的政治整合力量的缺失和流失——“新的中、小学学生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还远不能与旧日功名获得者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相比,远比不上旧日的举人、进士,甚至比不上扎根乡土、融于社会、年龄较大的生员,按照原来新学制建立者的设想,他们还须积以若干年月才能获得类似功名,但后来的革命很快就把这些如一阵风似地吹跑了。这样,由于将文化精英补充进上层的渠道实际上已经中断,受过教育的社会精英数量就反而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文化精英的延续接替出现了‘断层‘,这种‘断层‘甚至意味着‘断绝‘.”[33]就最为微观的层面而言,废除科举直接引发了“绅士城市化”的浪潮,“他们逐渐离开乡土,走进城市从政、求学或者经商,且愈有见识、愈具才干者愈加如此,留在乡村的多为一些年老力衰的绅士,一些暴发的、缺少文化的‘土豪劣绅‘则逐渐兴起,许多并成了地方上新的头面人物,乡村成了一个被文化精英遗弃的地区,宗法关系淡化,地主与贫困农民的冲突开始尖锐,广大乡村遂成为一块酝酿革命的温床。”[34]综合起来看,此时的政治信息各自孤立地运行于两个沟通系统之中,就国家层面的沟通系统而言,由西方入侵引发的“信息超载”和“信息变异”,使国家很难再依据其原有的信息认知模块和沟通方式,将政治输入顺利地转化为政治决策。为了缓解系统的自身困境,国家试图通过其“学习能力”变革“信息控制-编码中心”,但所采取的步骤却是抛弃传统——损毁系统的“后备资源”,[35]如此不仅未能提高系统对外来信息的处理能力,反而使其原有的沟通程序遭到了破坏。信息数量日益增加,系统处理能力却不断下降,积重难返的“信息超载”最终导致了国家层面沟通系统的崩溃。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废除科举这一国家行为连带毁灭了士绅阶层,这样,乡土社会层面的沟通系统就因突然丧失了沟通介质而只能变成散沙一片。卡尔·多伊奇曾经指出,政府在维护某种可欲的状态——如经济上的繁荣或政治上的安定时,往往需要获取有关混乱范围及其进度的信息,以便据此制定相应的对策,其间“如果反应的速度太慢,或力度太小,政府就无法阻止混乱;而倘若反应过度,则有可能矫枉过正,甚至从相反的角度给自己制造新的混乱。”[36]近
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屡屡发生的信息“矫枉过正”,与西方的持续入侵休戚相关,这也是笔者坚持“冲击-回应”模式并对之耿耿不能释怀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在提及亚洲宗法社会的终结时,提醒我们毋须因悲伤而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制度的牢固基础……。”[37]话虽如此,可真面对文明的废墟,又怎不让人感慨良多。时空弯曲而分岔,具有无穷的倾向和后果,难逃时空羁束的文明,因而如置于迷宫,有的只是多种多样的可能以及永无幸免的遗憾。
二、早期基层社会的空间治理术
1、基层社会:民族国家的创构物
从任何一个通常的角度看,1900年至1949年都是不容忽视的历史时段。在这50年间,中国为了回应全然不同于北方游牧民族的西方世界的入侵,在军事上,通过引进西方的军事技术和军事组织理念,完成了旧式军事力量的改制;在政治上,主动放弃了传统的政治治理模式,尝试移植西方的立宪政治和议会政治以寻求器物层面的维新;在经济上,逐步改变了传统小农经济的单一格局,工商、金融、通讯等现代生产行业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在文化上,儒家“内外相安、上下相养”的礼俗义理和精神秩序由盛及衰,取而代之的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想方式和对外在事功的急切追求;最后,所有这些“中国传统与欧洲经验杂交”而成的变革因素,促生了一种与军事力量高度结合的意识形态型政党,并在党权政治的主导下开始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创构历程。[38]由此种种,可见这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历史时期,然而,在政治整合的时间序列中却难据一席之地,理由很简单——在1900年至1949年的50年间,只存在各式各样的实现政治整合的意图和相应举措,而未形成统一的政治权威和定型化的政治整合模式,后者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渐地成为可能。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乡土社会瓦解后如马铃薯般散落着的城市和乡村,也正是在主权国家的创构活动中转而成为主权国家政治整合的对象,并由此开始具备基层社会的空间形态和组织形式的。
“基层社会”是本文的核心概念,同时也应当被看作是一个“历史概念”,其独特的方法论意义在于,这种类型的概念“并不是要以抽象的普遍公式来把握历史实在,而是要以具体发生着的各组关系来把握,而这些关系必然地具有一种特别独一无二的个体性特征。”[39]正如马克斯·韦伯在论及“资本主义精神”时所指出的:“这样一个历史概念,正因为就其内容而言它指的是一种由于其独一无二的个体性才具有意味的现象,所以它不能按照‘属加种差‘的公式来定义,而必须逐步逐步地把那些从历史实在中抽取出来的个别部分构成为整体,从而组成这个概念。这样,这个概念的最后的完善形式就不能是在这种考察的开端,而必须是在考察之后。”[40]下面,笔者就试图由相关的历史研究和理论比较入手,从主权国家建立的前后两个时段来分层阐释基层社会“独一无二的个体性特征”。
一方面,中国前现代国家时期并不存在本文所说意义上的基层社会,与之相对应的区域结构层次,前文曾一概冠之以“乡土社会”——此概念既包含了作为边陲社会的乡村,同时,也必然包括作为国家“权力集装器”的城市,两者并无偏重,只是出于论述便利方面的考虑,而对前者泼墨较多罢了。乡村社会事实上是游离于国家的权力链条之外,这一点前面已有说明,此处自然无须赘述;而承担着帝国全部权能的传统城市,从它自身的治理模式来看,实际上也还是与国家有所界分的,也就是说,“官”-“公”-“私”各自统辖的领域,尽管在城市中有了交错和重叠的倾向,却依然是条分缕析和泾渭分明的。西比勒·斯普伦克尔在《城市的社会管理》一文中强调,旧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只是社会行为总范畴的各自部分,而非截然分开的两个局部化范畴,“中国人的社会从来都没有建立过拥有独立的明确管辖权的自治市,城镇与乡村一样是被两种不同的组织机构联合管理的;其一是自上而下,直到各家各户的帝国中央集权辖区网,其行政治所只设于县城内;其二是各种相互交叉的社团、陈陈相因的非官方组织,这些组织并非由于有目的,或有明确公认的权利而产生,而是由一群有经常性联系、同住一个街坊、同参加某些活动与祭祀、有共同利益、或总体上都是休戚相关的人时时处处自发地形成的。”[41]大量的有关帝制时期(有其是晚清)中国城市的研究,都对行政辖区网络与地方社会网络间若即若离的微妙关系有所揭示,我们可以在杨念群所作总结的基础上,得出如下一些印象:第一,中国传统国家的支配能力,通常仅限于税收、军事、刑事司法等领域,除了在非常时期或可由大型水利工程、重大饥荒赈济、政治动乱平定等“政治”事件,而对社会偶有渗透之外,一般并不显现其“特别普遍深入的****”。作为国家政治整合手段之一的帝国法律,所关心的“从没有超出推行伦理规范与保障公众利益的范围,人民可以在地方上进行各自的活动,只要不公然违犯法令,所受到的干预也降至最低限度,但同时也就得不到公堂上裁决的好处。换言之,很多事情都留给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去管了。”[42]第二,由绅商精英主导的城市“自治”组织,往往能够在地方的公共事务中发现“无数未被国家占有的小范围的机会”,并在此“公共空间”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功能,“它们往往有自己的资金,为更加开放和更具特色的公共生活奠定了基础。通过这些活动,地方精英还要求拥有在组织、资金以及公共事务的指挥形象方面的经验。”[43]第三,国家对城市公共生活中的地方精英和“自治”组织,持以喜忧参半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地方官员经常积极鼓励公众的主动性,或支持地方精英经营由官方组建的机构。两者构成谈判的均衡关系,地方水平上的官员和精英共同协调,不让任何一方完全处于支配地位。”[44]另一方面,国家又必须时时注意提防公共生活中潜在的政治危险,政府通常明令禁止某些类型的公共活动,并偶尔以对地方精英施加压力的方式,来引导公共组织的发展方向。单就清政府而言,“清政府鼓励超官僚体制的活动,同时拒绝其政治目的。”[45]将以上所述之城市的治理模式与乡村相比较,可见传统城市不过是传统乡村的复制与放大,而历史学家罗威廉(William Rowe)之所以会在近代汉口城市的研究中,产生当时存在“事实上的公共领域”的幻觉,很大程度上就缘于未能参透东方治理术中“统而不治”的玄妙机理。
另一方面,如果说乡土社会是长期自然演化过程中,渐次形成的一种与前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相适应的社会形态,那么,基层社会便应当被看作是现代民族国家理性创构的产物,它以“国家权威的社会性设计”的面目出现并因此而与国家保持高度的契合。可以与传统中国-现代中国、乡土社会-基层社会的变迁过程相提并论的,是英、法、德三国历史语境下“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发展,以及在现代国家干预下出现结构变异的衰败历程。所谓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实也是一个历史概念,哈贝马斯称之为“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阅读日报或周刊、月刊评论的私人当中,形成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46]早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起源于从宫廷中分离出来的贵族社会,它与西方空间对立状态下相互自主的国家-社会结构关系相对应,既明确划定了一片不受国家权力管辖的私人领域,同时又因关注于公共事物而超越了个人和家庭的局限,“这种联系和交往网络最终成了处在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之间‘或‘之外‘、但与两者‘相关‘的某种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一方面,在这些系统中,每一种都满足特定而且有互补性的生
产和分配功能,同时在另一方面对决策进行集体性约束。”[47]由此而产生的政治功能“提供了在政治问题上多多少少是‘自由的‘舆论能够产生的土壤——一种通过民主参与的法律渠道转变为公民的交往权力的公共影响。”[48]国家与社会的彻底分离,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赖以存在并获得意义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这个基础却在19世纪末遭到曾经刺激公共领域迅速发展的力量的侵蚀,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得有组织的私人利益间的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到解决,从而导致了冲突向政治层面的转移,而由此产生并渐趋增强的国家干预力量,与从私人领域中发展出来以期为私人利益寻求政治表现的社团,或者从公共领域中生长出来却与国家机关紧密相连的政党,一同“从内部推动权力的实施与权力的均衡”[49]——公共权威覆盖了私人领域,而与此同时,国家权力又为社会权力所取代。至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彼此交错,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互融合,曾经作为国家和社会中介的公共领域发生了崩溃,曾经具有的中介功能由公众而向社团或政党发生了转移。“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两个过程同步进行,它们瓦解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破坏了私人领域中特有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产生出一个不再有“公”、“私”分别的“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不论从社会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它都无法归于公共领域或者私人领域的范畴之下。在这个交叉区域,国家化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化的国家领域相互渗透,无需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私人作为中介。……具有政治意义的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直接在私人管理、社团组织、政党和公共管理机关之间展开。公众本身只是偶尔被纳入这一权力的循环运动之中,而且目的只是为了附和。”[50]这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无疑是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创构的产物。反观中国,则既未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也未由此出现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却在与西方世界的冲突中回应产生了欧洲式的现代民族国家,它将本土政治文明治下的乡土社会,改造成了19世纪西方“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这样一个殊途同归的社会形态,因中西历史语境和社会内涵方面的差异,而被本文称作“基层社会”;言其“基层”,乃在于无论基于何种角度,它都处于现代民族国家国家权力的末梢。
2、中国基层社会的衍生历程
中国的基层社会,就其所指称的对象而言,既包括城市基层社会,也包括乡村基层社会,两者只在物质生产方式上存有差异,至于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则因其同属于基层社会而渐次趋同。从发生学上说,中国的基层社会肇始于晚清、生长于民国、成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与主权国家的国家建设大体同步;但是,尽管都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物,城乡之间却有差别——城市,作为国家的“权力集装器”,仅在制度绩效上就远比乡村更易受到权力的改造。传统中国的基本治理格局是“城乡分治”,王权止于中央集权下的行政区域,这样,由国家主导的国家转型和社会转型自然是率先波及城市,次才及于乡村,当然,在实际的变化过程中,乡村又因传统沟通系统的崩溃,而再度延缓了对现代性变迁的回应。
南京,是一个与中国政治瓜葛颇深的城市,以其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地位,足见现代民族国家创构基层社会的一般历程。传统国家时期的上江(即南京),“它名义上虽是都市,可是完全没有脱离乡村社会的状态”,市内“阡陌相连”、“垦牧渔猎,森林水利,样样都在它事业内。”[51]其传统城市的风貌,一直保持到清末最后十年。1899年,清政府与列强修订长江通商章程,上江正式“开埠”,此时的清政府已开始了向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预备立宪”,而国家的转型又由此引导了城市的社会转型。《首都志》记载,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上江两县试办地方自治”,当时的官方文件在阐释“自治”时称:“自治法理,必先由本地人民,从下级办起,次于上方。为纯一之治法,中国法制未备,人民程度不齐,不得不稍有变通,由官绅先为引导,以期推行无阻。”[52]由是观之,此时的“地方自治”,已与传统国家时期大相径庭,它不再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空间,而开始作为所谓“宪政之基础”融合成为国家的一个部分。1909年清政府宪政编查馆核议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更是开宗明义,要求“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事。”地方官有申请督抚“解散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撤销自治职员职权。”[53]基层社会之“国家社会化”特征已初露端倪,而与之如影随行的,则是基层社会的“社会国家化”——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南京城内出现巡警,1902年易名为警察,1915年警械由短棒改为步枪、手枪、盒子炮,旅行数千里遇不到“警察”的乡土社会从此一去不返。[54]1912年民国建立,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1928年完成第二次北伐,至此实现了中国形式上的统一,新兴主权国家初具雏形,南京作为一国之都,有充分的理由成为国家创构的首要对象。从当时市政机构的设置看,南京城市政府按照行政事业的性质类别,分别设立了市政会议、参事室(后为参事会)、秘书处、财政局、土地局、工务局、公安局、教育局、社会局、卫生局(后为卫生事务处)等机构,同时,还设立了直属市政府的市金库、铁路管理处、浦口市政管理处、公园管理处、旗民生计处等附属机构,[55]其规模之大、职能之多,足令京兆尹们咂舌;而尤其令传统国家时期的地方官惊讶的,或许还在于这些机构所行之权,大多已超出了传统“国是”的范围。以“国家”设施之身份,将“国家”的权力运用至广泛而具体的“社会”事务,这一转折性的事实本身即明确表达了,国家正愈来愈深地将社会作为自己构造的对象,而国家构造基层社会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基层社会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吉登斯所说的“日常接触的区域化现象”的发生。在传统的城市时空观中,政府机构、民间设施、私人领域三者的边界是十分清晰的,政府没有任何必要主动地集中控制个体存在的状态,除非后者危及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转,而现代基层社会的城市时空观则全然相反。诚如福柯所言,现代民族国家的“治理”已被置换成了处理事情的正确方式——不是为了导向公共善的形式,而是为了一种对每一项有待治理的事情来说都“便利”的目的。这样,社会生活就不再是凭藉自我沟通独立自存的公共生活,而被定义为一个需要在‘现代性‘的框架下重新分门别类,而后予以区别对待或集中安置的“技术问题”,就像学校、兵营、工厂、医院那样,通过规定出一个又一个与众不同的、自我封闭的空间单位,来“确定在场者和缺席者,了解在何处和如何安置人员,建立有用的联系,打断其他的联系,以便每时每刻监督每个人的表现,给予评估和裁决,统计其性质和功过”。[56]基层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之处,与“生命政治学”上所发生的现代性变迁相同,“这是竭力调整塑造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的权力机制的努力,是那种监督人们的日常行为、身份、活动以及表面上无足轻重的姿态的机制的调整与改进,是应付居民的各种复杂实体和力量的另一种策略。”[57]
通过南京城市的发展,似可领略中国基层社会形成的一般过程,但这番领略是不完备的,因为它忽略了非“主流”城市以及广大乡村的存在。总体说来,自科举制度终结、乡绅秩序解体、传统的政治整合解构以来,乡村社会除了日渐凋零之外,别无任何发展,晚清如此,民国亦不例外。或许也正是基于乡村社会政治上“失范”的事实,才有学者将国民政府称为“低
制度化水平的权威主义的城市性政权”;所谓“城市性政权”,“一方面指其有效统治范围仅限于沿海和长江下游一带通商口岸,不及广大乡村腹地,另一方面指其集中于口岸城市的官僚资本主义与中国广大乡村社会尖锐对立。”[58]后一个方面并非是对传统中国城乡分离的政治格局的再现,因为此时作为“权力集装器”的城市,随着自身规模的扩大和职能的扩张,不得不更加苛刻地榨取乡村的物质供给,而此时的乡村既无法实现自身之自稳自组,同时,又被断绝与国家系统的政治沟通,乡土社会、基层社会均告阙如,致使乡村的政治整合无所凭藉,而只能任由“横暴的权力”为所欲为。乡村日益严重的孤立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强烈的“被剥夺感”,为当时尚处于弱势的革命政权提供了休养生息的物质场所和精神场所,“而对于‘落草‘于这些缝隙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红色割据政权来说,广泛的大众动员则是其‘生命线‘.……它要求党深入乡村、家庭乃至个人,广泛发动群众,把军事努力、建立政权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结合起来。”[59]正是在对乡村社会的政治动员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找到并培育出了不同于既往新型沟通系统,“使苏维埃密切接近于民众,使苏维埃因管辖地方不大得以周知民众的要求,使民众的意见迅速反映到苏维埃来,迅速得到讨论与解决,使动员民众为了战争为了苏维埃建设成为十分便利”[60]——便是对此系统的最初和最为直观的写照。从历史上看,最终结束乡村社会崩溃和分离格局的,是以1949年作为时间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此时,摆脱了“地方武装割据势力”身份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出于制度建设上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则囿于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极度匮乏,开始集中运用主权国家的创构力量,将基于“苏区”经验形成的政治沟通系统扩展至全国范围,党作为沟通的唯一介质,将个人与集体、城市与乡村、国家与社会贯穿成一个整体。至此,继近代城市之后,整体意义上的传统乡村正式转变成为“基层社会”。
3、新兴民族国家整合基层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
欧洲19世纪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过程,本质上是一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主导的社会结构变迁,其所产生的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无非是资产阶级国家为顺应变迁而作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1949年后正式孕育成型的中国基层社会,却与欧洲的这场社会转型不同,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新兴主权国家制度设计的产物,其核心意图是通过将近代城市和传统乡村改造成为基层社会,来加强国家对各项资源的统一支配,以便快速实现工业现代化,以“富国强兵”弥合民族的心理创伤,并以此应对危机四伏的国际局势。由于“先夺取政权,然后用政权的力量建立全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革命逻辑,决定了革命后重新组织社会的首要力量,不是经济的力量,而是政治的力量,即通过政权对社会结构和组织进行变革和改组来重新组织社会”,[61]因此,脱胎于革命根据地的“单位制”组织形态,[62]便随着党的组织网络而向国家和一切社会组织延伸,顺理成章地成为新兴主权国家改造基层社会的制度资源,并进而外化为基层社会的空间表现形式。
所谓“单位制”,根据刘建军的阐释,是指“由单位这一实体所构成的社会调控体系”;该体系以社会调控作为系统的核心目标,这就决定了在系统资源总量不足的外部环境下,其组织形态必然结为自上而下平行林立的“伞状结构”,也就是说,作为其构成要素的“单位”,必然要按照等级、职能以及行业分布的不同,而被主权国家分割成上下交织、平行林立的调控领域。[63]每一个单位都是调控体系的基本单元,既接受代表“国家”的上级单位的资源分配和意志整合,又对下实施资源的再分配和意志的再整合;新兴的主权国家,便正是借助这一呈现为“伞状结构”的“单位制”调控体系,将“单位”凝结成为社会调控网络上的网上纽结,通过这些“纽结”的层层扩展和层层收缩,最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基层社会的全面整合。对于“单位制”调控体系中的“单位”,李猛等学者认为,此概念的定义和所适用的范围还有待澄清,因为目前的研究尽管都对单位进行了某种界定,“但这些定义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非理论性的定义”。[64]这个评判无疑是正确的。笔者进而认为,不论是将单位视为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结构要素”或“基本单元”,还是将它定义为“再分配体制中的制度化组织”或“基本的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65]都因过于受现象及本土经验的局限,而不免减损了“单位”——作为主权国家普遍化的空间治理形式——在政治哲学上所具有的独特意蕴,也就是说,现代民族国家治理术的精髓,就是通过消除个人的具体特征或人际的具体关系,以非情境的观念体系和知识框架,将人设定为“抽象的大众”,让不存有身份关系的人仅仅因为某种理性的划分,而体制性地聚合成“想象的共同体”,最终“分门别类”地实施对社会的治理——这一权力关系“不是在人-肉体的方向上,而是在人-类别的方向上完成的”。[66]因此,就治理空间意义上的“单位”而言,它的实际内涵远比现有的揭示要深远,它的能指范围自然也就绝不仅限于当代中国的城市单位组织,而几乎可以涵盖新兴主权国家治下的一切社会领域。作为治理空间的单位,只具有空间的差异和类别的不同,不存在城乡或工农的分别,正如孙立平教授在分析“总体性”社会体制时所揭示的:在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权后,整个社会成员依据与资源的关系不同而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掌握着社会资源实际分配权的“二次分配者”,二是直接生产者或资源接受者。“虽然由于在总体性体制中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因而领得一份为生活所必需的资源的具体方式和资源的多寡并不相同,但就他们是资源配置的对象而言,他们并无根本的差异。比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全民所有制的工人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固定工和临时工,他们在总体性体制中的地位有很大差异,在就业机会、公费医疗、住房分配、居住地点、主副食品供应、收入等方面,享受的份额都不同,甚至农村居民并不能享受这些权利。但尽管如此,他们都是国家进行二次分配的对象,即使是那些享受福利和特权最多的群体,如城市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他们自己也并不拥有这些资源。”[67]由于所有的资源都是由呈现“伞状结构”的单位而得以流转的,因此,至少在政治哲学的层面上,应当将“单位”视为新兴主权国家整合基层社会的空间表现形式,它在城市具体表现为与社会资源提取和再分配结构相契合的“单位-街居”组织,在乡村则具体表现为农村的村社组织——“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常就是一个村庄的全部或一部。在1958-1978年间,这些单位就叫做‘生产队‘.它们是农村三级机构,即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的底层。1978年以后生产队仍是基本单位。”[68]这种治理空间与党的组织网络高度结合,使其得以衍生为明确的权力组织体系,并从中获得了“管理生命”的“支配性”的权力。[69]
三、党治国家时期政治整合的沟通图式
需要首先予以坦言的是,笔者是抱着极其犹疑的态度使用“党治国家”(Party-state )这一概念的,这不仅仅缘于斯科克波(Theda Skocpol )在初次使用此概念时,并未对概念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致使此后的概念运用颇觉顾忌,[70]而且还在于1949至今中国复杂多变的政治治理模式,或许根本就是一个或两个标签性的术语所无法涵盖的。这当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党治国家”这个描述性的概念,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贴切地勾勒出中国政治的基本特性,并进而使当代中国的政治制
度得以免遭“民主-****”这一类西方话语削足适履般的硬性匹配。因此,在不得不借用“党治国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其内涵作出适当的界定,并根据所界定的内涵确定其时间外延。
由斯科克波的相关描述和引述,大体可知所谓“党治国家”至少包含了下列特征:第一,党组织规模庞大、自成体系,“负责行政职能的政府和负责决策、协调和监督的党,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经过许多中间层次深入到每一个村庄、工厂、学校和居民区的、既独立又密不可分的层级组织。”[71]第二,党成为实施政治整合的单一主体,改变了县以下由精英团体和非官方社会机构实行自治的传统格局,“基本上摧毁旧的精英团体的大部分传统社会机构,代之以新的共产党精英和新的由共产党建立和支配的群众组织,并且把党和政府的正式官僚机构扩大到村庄一级。”[72]第三,党-国家-社会保持高度契合,一方面“所有的政府组织都被党控制着,都要齐心协力地去实现党的领袖为全国规定的目标”,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国家之所以能够贯彻自己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与多数民众有着直接联系”,[73]由此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权力格局,使党得以“把自己的活力扩大到职能领域,如指导经济生产,提供社会和教育服务,而在革命前这些都不属于国家的活动领域”,既能够自行发出和贯彻自己的政策,又能够深入和深刻地影响基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74]正如林尚立教授在论及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政党、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时所指出的,“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和中国政治形态中,党、国家与社会通过权力组织网络形成的基本关系是:党全面领导国家、国家全面主导社会,党通过国家或自身组织领导社会。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下,只要党加强控制,党就能迅速积聚权力,从而拥有绝对的权力。这样的党、国家和社会关系,为权力高度集中提供了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75]党在政权建设、国家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居于绝对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这可以看作是对“党治国家”的基本特性所作的精辟总结。附带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党治国家”是中国的国家建设和革命发展自身逻辑演绎的结果,有其基于本土经验的独特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规定性,但是,它所固有的体制性缺陷及其在政治整合方面存在的沟通障碍,却也同样不容忽视(参见第三章)。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方式上所作的变革,以及党在领导国家和社会的组织方式上即将作出的变革,都表明斯科克波所述意义上的“党治国家”并非一种恒常的制度,而只能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对此特定时期特定现象的沟通考察,包含了党在主权国家政治沟通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宏观沟通类型(参见表2),与这种沟通类型具象化至主权国家整合基层社会的空间结构中所形成的微观沟通图式两个部分的内容(参见表3)。
表2:实验群体中沟通结构的类型[76]
C C A B B E
C C
B D B D D
A E A E E A D
环状链状Y 状轮轴状
1、党治国家时期主权国家的宏观沟通图式。表2-3概现了经由社会心理学家莱维特(Harold Leavitt)改进后的沟通流程链。这些沟通的结构类型来源于群际间的沟通实验,实验的原初目的是考察试验群体中沟通模式对于个体沟通行为的影响,却“无心插柳柳成阴”,实验的结果远不如其所提供的结构形态重要,“结构构成了一个显在的现实,超越了其所涵盖的个体”,[77]并对不同领域中的任何层次的沟通富于启发意义。具体说来,沟通的网络结构必然包括人为划分的群体,而沟通的信息又必须遵循固定的网络流动,这样,信息的沟通网络中就必然会存在一些特殊的结构连接点(如表2-3中的C 点),以及占据这些中心位置的个体或集团,他们在领导关系、任务操作、有效沟通等方面均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将这些结构类型比附于“党治国家”时期的政治沟通,可见后者的基本特性无外乎是存在着一个沟通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令一切试图进入沟通流程的政治信息都无从回避,就如同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CPU )那样掌控并对所有信息进行筛选、翻译、解释和分析,认可或强化合乎规范的信息,搁置并纠正不合乎规范的信息,在特定状况下甚至可能修改沟通流程,以便减弱作为“噪音”的信息源对于有效沟通的信息污染。由于群际沟通研究发现,沟通网络实际上应当被视为位置的组合,这些位置由关系相衔接,内含资源或信息的流动,由此形成的“位置间的关系模式”构成了基本的或原生的结构类型,它(而非占据位置的个体或群体)才是直接影响沟通过程及其效果的关键要素。[78]因此,探讨“党治国家”时期政治沟通的结构类型,其重点在于考察沟通的核心“位置”,即C 点的信息承载能力,至于不断加载的信息“负荷”对于位于C 点的党的组织网络的影响,以及为了降低信息反馈的“时差”和“得益”,而迫使党在领导方式上所作的集中化调整,则都由此沟通的结构类型所致。
表3:党治国家时期基层社会的政治整合
主权国家*
政治输入政治决策
(信息正控制)(信息负控制)政治知觉
党/国家/社会规范
(信息正控制)(信息负控制)
政治反应
*此处所谓之“主权国家”仅具地域内涵,而不具有组织上的意义。
2、党治国家时期基层社会政治整合的微观沟通图式。对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整合方式的历史考察,一方面须被置于“党治国家”的宏观沟通架构之中,以便由此找出决定沟通流程、影响沟通效能的结构性因素;另一方面,则须与作为主权国家整合基层社会之空间表现形式的“单位”相结合,因为任何沟通都只能在具体的空间结构中方才得以实现。从表2-3中我们发现,“党治国家”时期处于政治沟通核心位置的党,决定了政治整合的整个沟通流程,而笔者提供的表2-4,则使我们得以进一步考察促成整合实现的具体沟通路径。为了保持论述的清晰,本文将作为统一整体的沟通过程分解为如下一些叙述性环节:第一,与传统中国存在两个彼此独立的自稳自组沟通系统不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只有表象化为“国家”的一个沟通系统,该系统不仅承载国家自身的信息运作,而且还将以往运行于乡土社会的信息,置于国家的信息流程之中。被改造的乡土社会以基层社会的面目,成为主权国家的治理对象,这可以被看作是国家层面的沟通与社会层面的沟通的重叠。第二,如果说传统国家官制系统的沟通主体是君主、内臣、吏胥以及各级官僚,那么,中国主权国家表象化为“国家”的沟通系统,其实际的沟通主体则是具有各种不同政治身份的党员。任何政治信息都必须进入由党的组织网络构成的沟通网络,并在这一层面的政治沟通中获得处理,故而也就可以将此视作国家层面的沟通与党组织层面的沟通的重叠。第三,两度重叠后的沟通流程具体表现为:政治信息从主权国家可被感知的各个信息源,传输至由党的组织网络所覆盖的沟通主体,并以其作为信息运行和博弈的载体,通过以党的规范为核心的“党-国家-社会”一体的政治信息模式(即“信息控制-编码中心”)的筛选、翻译、解释和分析,认可或强化合乎规范的信息(信息正控制),搁置或纠正不合乎规范的信息(信息负控制),最终将处理过的源信息和反馈信息,以党的政策或国家决策的方式重新输送到主权国家,由此完成以主权国家为表象的政治沟通。第四,三个层面的沟通体系的两度重叠,仅仅只是在以主权国家为背景的宏观沟通体系中,造就了一个至高无上的C 点,而并不意味着沟通体系从此就能在功能上实现简化与合并。如果说前现代国家时期的政治整合,是由国家层面官制体系内的政治沟通为主
导,通过以“士”之流动为特征的国家与社会间的政治沟通抵至民间,最终在乡土社会层面上臣民间的政治沟通中实现的整合,那么,“党治国家”时期的政治整合就由于沟通层面的浓缩与上移,而迫使公民与公民间的政治沟通溢出了沟通流程,公民成为外在于自己的以政治整合为目的的沟通过程的被动接受者。第五,公民被排除出政治沟通流程的最直接后果,是公民的政治反应或政治要求(源信息或反馈信息)无法获得体制性的疏解,而这些政治信息不论是消散流失并终成怨恨,还是借助于华尔德(Andrew Walder )所谓之人身依附性的互惠关系网络(network of patron-client relations),[79]以非制度化的方式重新进入沟通渠道,都将减损政治整合的成效与力度。
注释:
[1]政治沟通研究方法的理论渊源及其方法论建构,参见胡位钧:《政治沟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的新途径》,载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谢立中、孙立平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8页。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第8页。
秦晖教授曾撰文指出,目前流行着两种有关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解释理论:一是过去数十年意识形态支持的“租佃关系决定论”;二是因非学术原因在大陆消失数十年,而后在以往学统和西方学理基础上复兴的“乡土和谐论”。“乡土和谐论”的思想要旨在于:“把传统村落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其中的人际关系,包括主佃关系、主雇关系、贫富关系、绅民关系、家(族)长与家(族)属关系都具有温情脉脉的和谐性质。在此种温情纽带之下的小共同体是高度自治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传统乡村只靠习惯法与伦理来协调,国家很少干预。所谓的乡绅则被视为根植于乡土伦理而体现社区自治的小共同体人格化身,绅权制衡着皇权(国家权力)的下伸意向。而此种伦理与自治的基础则据说集中代表了中国独特文化并自古传承下来的宗族血缘纽带,因而传统乡村又被认为是家族本位的(并以此有别于‘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这种小共同体本位论是“从‘新保守‘到‘后现代‘的各种观点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种思想武器”,用它作为解释历史与现实的主要基础是很可疑的。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本文在视乡土社会为“超然于国家之外”时,坚守着两条理论底线:一是承认帝制中国存在着异乎寻常的国家垄断、经济剥削、文化钳制和政治****;二是坚持传统国家统治社会的方式有别于现代民族国家。法国着名的中国经济史学家魏丕信,在对18世纪中国荒政的研究中,注意到了颇具反差一个事实:即,一方面,从政府在赈灾活动中所能配置的人力以及相关资源看,明清的国家机器是相当虚弱的,也就是说,当时的“国家”不说是“小型”国家,也起码是“轻型”的国家;而另一方面,从救灾中人力与资源的组织利用看,明清国家又确实表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所能达至的权能,这种抗灾能力是同期的欧洲国家所不能比拟的。之所以会有此反差,笔者以为,魏丕信的《帝国晚期的国家机器与基础经济设施》一文对此已作了解答,根据其论述可作如下理解,即,这种“权”与“能”的差异,是由官僚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委托与转契”实现的,也就是说,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程度并不高,但是,为了维持庞大帝国的社会控制,却需要杜赞奇所说的“经纪”阶层,当然,“赢利经纪”之存在以及官僚机构的“法外榨取”,反过来又削弱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相关论述参见[法]魏丕信着:《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或许正是基于这些事实,秦晖在否定“乡土和谐论”的同时,也表明:“若与1949年以后的农村体制相比,传统中国国家政权对农村社区生活的控制能力确实弱得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0页。
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 )在有关前现代时期中国城市的研究中,区分了“中心地和相关的地方体系”两个城市层级——“一个是因帝国官僚政治为实施地方行政而建立,并以调整的;另一个起初是因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成形的”,前者反映的是官僚结构,后者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自然结构。本文所说的作为传统国家“权力集装器”的城市,自然是就前一种意义的城市而言,并且特指以城市为载体的中央集权的行政辖区网络。相关引文参见[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7页。
与这种治理模式相对应的,是国家官员在全国人口中仅占微弱比例,“官员阶层始终只占中国人口中一个极小的比例,一般仅一万多人,最多也不过数万,即便加上‘士人‘阶层,甚至包括低级的士人——生员,连同所有这些人的家属,总数也不过百万,常常还不到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于是,“一般老百姓很少感觉到政府的存在,终其一生可能都未见过官,一个人可能旅行数千里遇不到一个类似现代‘警察‘的官员。”乡土社会之超然,由此略见一斑。相关引文参见何怀宏着:《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3页;第369页注释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10]于建嵘着:《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46页。
[11][英]安东尼·吉登斯着:《主权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69页。
[12]《主权国家与暴力》,第23页。
[13]《费孝通文集》第五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页。
[14]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正象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这里的“资产阶级”应当与由资产阶级创立的现代民族国家同义,此外,这句话也预示了欧洲“主权国家”具有颠覆其他政治文明形式的自我复制趋向。相关引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着:《共产党宣言》(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15][法]费尔南·布罗代尔着:《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72页。
[16]王铭铭着:《想象的异邦——社会与文化人类学散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
[17]张静着:《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18]《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第19页。
[19][美]塞缪尔·亨廷顿着:《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8页。
[20]鲁易吉·巴尔齐尼:《意大利人》,转引自塞缪尔·亨廷顿着:《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28页。
[21]刘晔:《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变迁》,载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22]“游士”原指“六国之游士”,本文在用此术语时特取其字面含义,以表达传统中国“士”之阶层流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及其所起到的中介作用。诚如钱穆先生在《再论中国社会演变》文中所述:“社会农村中一士,由太学生转为郎吏,膺任政府官职。退而在野,则敬宗恤族,以养以教,不仅止于其一家之门内。”参见钱穆着:《国史新论》,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6页。
[23]相关
论述参见Helen Siu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Yale UniversityPress ,1989.
[24][美]柯文着:《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1-42页。
[25]《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序言第55-56页。
[26]《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序言第56页。
[27]为纠正冲击-回应模式对历史的歪曲,柯文主张:“把19世纪中国历史看成由若干不同层带(zone)所组成,可能有所裨益。最外层带(所谓‘最外‘是就其地理和〈或〉文化含意而言)包括晚清历史中那些显然是对西方入侵作出的回应,或者是入侵产生的后果”;中间层带,“它所包括的历史侧面不是西方的直接产物,而是经由西方催化或赋予某种形式与方向的事物”;最内层带,“它所包括的晚清文化与社会的侧面,则不仅不是西方入侵的产物,而且在最漫长的时间内最少受到西方入侵的影响。”参见《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第42-43页。
[28]需要强调的是,笔者的这一论断仅限于宏观历史维度下对中国近代社会转型基本脉络的认识,并不表明就此否定柯文“中国中心观”——以“内部取向”的局部精细研究和“移情”的直观经验法来对抗传统中国学的总体性叙事——杰出的方法论价值和史学价值,至于如何在方法论上协调处理整体认知和局部研究之间的复杂关系,则有待做进一步的探讨。
[29]相关引文参见柯文着:《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30]芮玛丽:《从革命到复归:******意识形态的转变》,转引自《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序言。
[31]张之洞:《劝学篇》,转引自《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第402-403页。
[32]《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第421-422页。
[33]《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第417-418页。
[34]《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第422页。
[35]卡尔·多伊奇认为,可以将系统的“学习”看作是该系统内的结构性变化,这些变化使系统能够对外界的持续刺激做出不同于以往的、因而更富于成效的响应。如果系统的内部结构性变化是由外部的行为变化所致,那么,系统具备怎样的“学习能力”,便与其后备资源的数量以及种类紧密相关,与解决一个特定问题或响应一场特殊挑战所必需的资源相比,系统或组织的后备资源越充分,其学习能力在应对困难也就越自如,它在有限时间内做出恰如其分的响应的能力越强。参见Karl Deutsch,1966,The Nerves of Government:Modelsof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and Control,New York:Free Press,P.164.
[36]The Nerves of Government ,P.185.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68页。
[38]有关这一时期党权政治与党治国家历史关系的论述,请参见陈小平:《党权政治的兴起及对中国宪政的影响》,载公共论丛第四辑:《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90-329页。
[39][德]马克斯·韦伯着:《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3页。与历史概念相对应的,是区别于自然科学方法的“历史方法”,前者旨在从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后者旨在研究作为一次性发生过程的现实的特殊性和个别性。
[40]《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32页。
[41]《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731-732页。
[42]《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735-736页。
[43]杨念群着:《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44]《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第114页。
[45]《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第114页。
[46][德]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47]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
[48]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
[49]哈贝马斯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
[50]《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01页。
[51]《南京社会》1930年12月,转引自王云骏着:《民国南京城市社会管理》,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2]《首都志》,转引自《民国南京城市社会管理》,第17页。
[53]《民国南京城市社会管理》,第69页。
[54]Robert Storch指出,武装的官僚式警察的出现是与18世纪以来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相呼应的,工业化浪潮所造成的城市化结果,使欧洲城市的警察开始日益与传统社区经常处于对峙状态,警察系统对流行文化的改造,逐步取代了社区组织的自治功能,从而影响了自19世纪以来社区文化的转变。相关论述参见杨念群:《民国初年北京的生死控制与空间转换》,载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杨念群有关民国时期北京公共卫生机构的研究,实际上映证了Robert Storch 的观点,使这一欧洲经验具有了一定的普世性。
[55]《民国南京城市社会管理》,第55-59页。
[56][法]米歇尔·福柯着:《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62页。
[57]《规训与惩罚》,第86页。
[58]陈明明:《在革命与现代化之间》,载《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辑),第231页。
[59]《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第238-239页。
[60]《红色中华》第二次全苏大会特刊第三期,转引自《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第238页。
[61]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第265页。
[62]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城市单位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诸多经验;产生于革命根据地的许多组织,实际上就是单位的最初雏形。参见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63]刘建军着:《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64]相关论述参见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秋季卷。
[65]相关界定参见刘建军博士对学界现有“单位”定义所作的归纳。《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第39-41页。
[66]相关论述参见福柯着:《必须保卫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67]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春季卷。
[68][美]费正清着:《伟大的中国革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35页。
[69]福柯认为,人与人的关系中存在着极为广泛的权力关系,但权力关系与支配关系是不同的;只有当某种权力关系不再变动不居,各方无法运用某种策略来加以改变时,才可将这种权力状态称作支配事实或支配状态。参见福柯:《自我照看的伦理是一种自由实践》,载贺照田主编:《后发展国家的现代性问题》(学术思想评论第八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417页。
[70]在斯科克波笔下,“苏维埃俄国”同样也属于“党治国家”,但是,“共产党中国不仅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式,而且它在各种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领导方式,
也有别于实行高度集权和正规化管理层级制的苏联史达林主义体制。”在《国家与社会革命》一书中,斯科克波多次用实例证明,尽管“中国的新体制更类似于俄国”,却遵循着与苏联不同的政治治理模式,由此可见,“党治国家”这一概念更多是对一种制度特征的描绘,而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内涵。相关引文参见斯科克波着:《国家与社会革命》,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374页。
[71]《国家与社会革命》,第365页
[72]A Doak Barnett ,Cadres,Bureaucracy and Political Power in Communist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7),PP.428-9.转引自《国家与社会革命》,第366页。
[73]《国家与社会革命》,第368页。
[74]《国家与社会革命》,第366-367页。
[75]《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第168页。
[76]Harold J.Leavitt ,"Some Effects of Certain Communication Patterns onGroup Performance ,"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 56,1951,P.40.转引自《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第162页。
[77]《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第162页。
[78]《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第162页。
[79]华尔德的这一概念以及对此所作的深入阐释,参见Andrew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