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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一)——传统农业与

2015-08-25 13: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于小农经济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表述,[37a.41.85b]观察角度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基本精神大体一致。小农经济是农业领域的与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个体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小农经济经营规模狭小,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生产的基本目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受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生产关系的支配,对地主.乡族.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依附,既脆弱又顽强,易分化亦易再生等等特点,均由此而派生。根据小农与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小农经济可以区分为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份地农经济等。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是指自耕农而言。[21]自耕农是典型的.但又是狭义的小农经济;不应以此否认佃农.份地农之为小农经济。又有的学者把“经济地位上升的,雇佣长工以及生产有相当剩余的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作为小农的一个阶层,[93a]或者把地主和自耕农.佃农并列为“小农家族经济”的三种类型[83],都背离了小农经济的科学界定[56]。
中国小农经济形成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春秋以前尚盛行集体耕作的耦耕方式,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推广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成为可能,小农经济由此出现,封建地主制亦由此形成。[52a.57]也有不少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并非封建社会所专有,它存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历史时代中。[68.85b]亦有人根据我国考古发现,分析了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周代耦耕是农村公社中拥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农户之间的协作,春秋战国铁器的推广只是加强了小农经济的独立性[34a]。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确实形成于战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诸特点,也是战国以后才逐步显露的,因此,上述分歧对我们所要谈论的主题来说是无关宏旨的。
一、 小农的构成与身份
我国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可以从生产关系和生产结构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即地主制下小农的构成和身份有关。
我国地主制下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和佃农,不同于西欧中世纪主要为份地制农奴,这点各家意见大体一致。有人认为还应包括依附农。[17]不过所谓依附农实际不过是对地主有着比较严格关系的佃农,有时还包括部分自耕农。
我国封建地主主要采取分散租佃方式经营其土地,佃农是地主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中国古代佃与西欧中世纪农奴有明显区别,它从未拥有固定份地,向地主交纳的是实物地租,由于地主制下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可比买卖,地权经常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佃农并未对地主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且主佃间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后期愈趋松弛。对这个问题,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或接近[67]。但有些学者(如傅筑夫)认为佃农与地主只有契约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84b]。魏晋封建论者则只承认魏晋以后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秦汉佃农被认为是古典式的自由佃农。[42]有些学者针对这种观点作了批评,指出汉唐间封建租佃关系的主流是隶属性严格的租佃制,这时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的佃农,但这只是反映了佃农中人身不自由程度的等差。唐宋以后契约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但主佃双方仍非平等关系。主佃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可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亦可仅靠传统来维持。[58]不过,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似乎有一个先是逐步强化,而后又逐步削弱的过程,有些学者着重论证了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佃农人身依附关秒的全面松解。[35b]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又经常存在数量较多的自耕农,每一新王朝初建时尤其如此,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67.36.54]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对自耕农的身份则有不同看法;这些不同看法是与对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认识相联系的。分歧的焦点,一是他们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呢?还是国家佃农;二是他们是自由农民呢?还是非自由农民。
封建土地私有论者无不认为自耕农拥有他们耕作的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向国家交纳的是赋税而非地租。这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自耕农”,可不多说。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的理解不同,如郭庠林认为自耕农占有的耕地是国家给予的,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农民开荒,从而向农民征收赋役,封建国家仍可任意处置这些永业田。因而永业田属国家所有,自耕农只有世袭的使用权,他们实质上是国家佃农。[77]也有认为中国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既是直接生产者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又是封建国家占有剩余劳动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即兼有两者特点的变态封建所有制,[76]庞卓恒也有类似观点,认为国家编户制下的个体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但最高土地所有权或支配权仍属国家,其突出表现是编户农民征收与地租合一的赋税和劳役。[61a]
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耕农是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私有制论者中的某些人,也有魏晋封建论者,后者把战国秦汉时代的自耕农视为古典时代的自由农民。主张自耕农为非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国有论者,也有封建地主私有论者,前者如王毓铨,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被编制在官府的户籍中,什伍连坐,不得随意迁移,为官府纳粮当差。差粮征发实际以人户为本,被征课者人身隶属于皇帝,其土地可称为“当差地”.“粮饭地”,其人身无“自由”“独立”可言。后者如汤明,指出“户籍制的目的是为了征役,因而必然把土地占有和人身奴役连锁在一起”;“力役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是广大小农最沉重的负担,这种以劳动的自然形态而提供的力役体现着极大的人身束缚”。他反对把编制在封建政权户籍制度下的小农称为“自由农民”。[27]杨国桢则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质来论述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虽不能称为国家佃户,但封建私人所有土地上也包含了乡族和国家的部分所有权,赋税既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也部分带有地租性质。“****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在这层意义上,他们又不是自由农民”。[53]针对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李根蟠指出:“古希腊罗马的公社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解体的,这是自然发生的公社,公社解体后出现的是自由村社社员演变而来的自由小农。我国古代公社是春秋战国之际解体的,这时我国进入阶段社会已久,公社发生了质变,已打上剥削和压迫关系的深刻烙印,公社社员已不是自由身份的社员,公社瓦解后出现的自然是对封建国家存在严重依附关系的自耕农。”[34c]战国秦汉自耕农与其说象希腊罗马的自由小农,毋宁说更象我国唐宋自耕农以以后的自耕农,从赋与役之比重看,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比后者更甚。看来,虽然应该承认地主制下的自耕农是小块土地所有者,但把它们等同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由农民或西欧中世纪晚期摆脱了封建依附 关系的自耕农,都是不妥当的。不过,随着封建地主制的自我调节,封建社会晚期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完整,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有较大的松动,不少学者对此均有论述。
关于自耕农.佃农和农奴地位优劣之比较,胡如雷的分析颇有代表性。他认为自耕农优于佃农。因为自耕农农拥有私有土地,承担课役而不必交租,在经营相同面积土地的条件下,自耕农会比佃家多占有一个净租量,不但可以改善生活,而且可以投入再生产。与此相联系,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赋税量)]可以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地租量)]低,最高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高,因而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生产集约化程度可以更高,由于耕种自己的土地,利用土地时能长远打算,注意提高土地丰度。但自耕农经济比之佃农经济更不稳定,除了经济上的孤立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以外,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役的增减幅度远远超过私租的增减幅度。中国的佃农则优于西欧的农奴。因为佃农避免了比较原始的劳动地租,比农奴有较多的人身自,刺激了生产积极性,招佃竞争又可导致剥削率下降等。但比起份地制下的农奴,在经济上缺乏保障;地主不关心佃农劳动力的再生产,总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地租剥削率;而地主夺佃.改佃时,又掠夺了佃农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提高土地丰度的成就,妨碍了农民发展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总的来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优于西欧中世纪的农奴经济。[67]任何事物都有正面和负面。有的学者强调了负面,对中西小农经济的优劣提出相反的意见。如傅筑夫认为领主经济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其剥削率以不打破农奴经济的再生产为度;地主经济则不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受任何限制。自耕农赋锐负担亦不比佃农轻。[83ab]李运元也强调我国作为封建经济细胞的个体农户受剥削比西欧农奴重,由引造成两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剧烈波动和极不稳定。[31]刘昶则认为中国的小农经济不同于西欧庄园制大生产。小农经济(按指自耕农)必然要分化;封建化是在小农分化基础上实现的。西欧完成了封建化,形成了庄园经济;中国没有完成封建化,小农经济仍广泛存在。庄园经济能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集中人力物力,发展公共经济,扩大再生产,实行进一步分工,因而优于小农经济。中国则因不稳定易分化的小农经济之广泛存在,而陷于治乱兴衰的轮回之中。[21]针对上述一些观点,马克垚指出西欧庄园也是小生产,而不是大生产: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可能没有限度;中国佃农和西欧农奴都无土地所有权,很难说谁的土地更有保障,谁受的剥削更重;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地位往往不如佃农,这就是历代投存荫冒之由起。
关于自耕农和佃农的比例,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唐以前自耕农占主要地位,中唐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进一步发展,佃农逐渐占居主要地位。近代则有“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按,由于地主主要实行租佃制,设佃农与自耕农经营规模相仿,则佃农亦应占总户70%),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20—30%土地”之说。晚近的一些研究动摇了这种看法。宋代的情形,漆侠《宋代经济史》估计佃农(“客户”中的主要部分)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北宋初为40%,以后逐年下降,最低是神宗熙宁年间的30%,转而回升,南宋初为36%。南宋末达45%。自耕农(“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北宋时约占50%左右,南宋时有所下降。崔莹引用了这种意见。[79]冯尔康则认为宋清自耕农约占农村人口1/3,而自称这是比较保守的估计。[18]章有义对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地权分配作了重新估计,指出:“大体说,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的30%至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这和1091—1099年客户占总户数32.33%的比例基本一致。章氏呼吁要正确估量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他认为在地主所有制下,对地权分配长期起作用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土地买卖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前者促进地权集中,后者导致地权的分散。此外,农民起义和新王朝保护小农政策也促进了地权的分散。种种长期和短期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于是在长期上,整体上形成地权的阶级分配的某种常态,即地主农民占地的比率大体稳定。[82a]当然,这种长期趋势的大体恒定是通过经常的变动不居来实现的,而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如王朝初期自耕农较多,王朝后期佃农较多(这大体与土地兼并的周期变化有关);近世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杨国桢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变动态势来解释它[53])。
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数量甚至往往超过佃农,这种社会还能称为封建地主制吗?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正是根据章有义的文章导出否定封建地主制存在的结论的。[94b]这是对章氏观点的一种误解。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自耕农是一个与地主佃农没有本质联系的社会集团”。[18]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当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它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份。吴承明曾指出封建社会里存在着本质的.非本质的和异质的东西。[38e]封建地主制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可以把本质的.非本质的.异质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中,正如佃农和地主相互依存一样,自耕农和地主也是相互依存的。自耕农的分化为地主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土地和劳动的来源;地主家庭的析产和破落又不断补充自耕农队伍。说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而且是它必然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 所有制形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34c]另一方面,不论自耕农经济或佃农经济,其发展均受地主经济的制约。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性质正是由这一点决定的,而不在于佃农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正如奴隶制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奴隶主经济所占的支配地位,而不在于奴隶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

二.耕织结合
我国封建时代农区的小农经济一般实行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人们一般用耕织结合来概括这种生产结构。这种结合十分牢固,以至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障碍,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要素。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历来无异辞。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我国耕织结合不同于西方的特点,我国小农耕织结合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所以特别坚固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新的探索。
吴承明指出,男耕女织,是一种自然分工。凡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地方,都是存在的,并非中国或东方独有。但西方畜牧业较发达,人们食品和衣着的构成也与中国不同,耕织结合常反映为耕牧结合。中国的耕织结合则以种植业为基础。西方耕织结合不完全体现在个体家庭中,村社保留了较多的公有经济。中国耕织结合则以家庭为本位。[38a]吴承明认为,东西方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方面的程度差异,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期,才变得重要起来。这种概括,代表了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
对耕织结合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不一定每个农家都从事纺织生产,但每个农家在粮食生产之外,必定兼事其他生产项目,以解决家庭消费的多种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可称为“农副结合”或“主副结合(指不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农户)”。李躬圃提出“中国古代农家综合型生产力”的概念,[32a]这一概念未必确切,实际上只是指个体农户以农耕为主多种经营的生产结构,并未能包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等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他又根据《亨莱农书》指出,十三世纪英国农家生产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奶制品业及建筑业,而无纺织业;纺织业生产主要在庄园作坊中进行。英国古代农家经济属农牧结合型,与中国有显着区别。[32b]
龙登高不赞成笼统说小农家庭经营方式是“耕织结合”,他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由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决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春秋中后期铁刃农具初步推广,始形成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这时个体农户独立经营已出现,但幼弱而不完整,耕织并没有统一于一个家庭中,不少农民要购买衣服,不购买衣服的农民其纺织生产也不完全在家内进行,解体中的村社共同体或自发的再生共同体仍在农民再生产中起作用。秦汉时期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才真正形成,但对宗族与乡社仍有一定依赖。西汉中期后耦犁的出现促进了群体劳动和协作劳动的发展,北魏以后生产力又向个体综合性回归,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经历了独立性减弱.依附性加强到复苏的曲折过程。中晚唐以后,随着钢刃熟铁农具等的出现,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趋于定型和成熟,个体家庭经营能力增强,实行耕织结合.多种经营,经济结构日趋紧凑合理。[16ab]在这里,某些概念和表述尚可商榷,但把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看作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可取的。
关于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特别牢固的原因,有各种不同解释。兹举要
1.强调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流行已久,至今仍为不少人赞同的观点。如傅筑夫说:“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非常残酷,农民不能完全依靠租来的或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点产品出卖,来补助生活。……于是这种由小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态,遂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核心。”[84b]于素云也认为“苛重的剥削使农民必须以家庭手工业作为农业的补充”。进行中外比较研究的一些学者如庞卓恒也强调这一点。认为地主阶级级剥削的异常残酷,使小农双手紧紧抓住“耒耜与机杼”不放,农民越穷就越要依靠副业“与耕助织”。[61ab]吴承明对这种观点提出批评,他指出,耕织结合的加强主要是明清以后的事,但很难说明清比前代剥削加重,近代剥削的确有所加重,但却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受到破坏的时期。用剥削加重来解释耕织结合这样一贯串整个自然经济时代的历史现象,是不够的。[38a]
2.强调纺织原料的变化和纺织工具的落后。吴承明认为,在我国纺织原料经历了以用麻为主时代向以用棉为主时代的演变,耕织结合的程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于麻的御寒力较差,种植欠广,原料加工运输不便,用麻时代并非家家户户都能辑麻织布。棉取代了麻以后,棉花种植广.运输便.适应其纤维短而使用的小纺车,家家可置.老弱能用,纺纱遂真正成为家内妇女的事。他指出,王祯农书中已载有五绽脚踏纺车和32绽大纺车,植棉推广后,重新使用单绽手摇车,几乎回到汉代水平;生产力落后才是明清耕织结合更为紧密的根本原因。[38a]他又具体比较了解了棉纺织业中纺纱和织布的劳动生产率和收益。认为由于纺纱工具落后于织布工具,纺纱的生产率和收益均低于织布,“每一工作日纺纱收益10文,而织布可收益100文”,若农民单事纺纱,只能补偿工食,故农民不能弃织专纺,耕织因之难以分离。[38b]孔泾源在吴承明理论基础上作了发挥。他认为宋元出现的多绽纺车标志着家庭纺织业独立化的技术基础已经具备。但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规定其生产目的是满足家庭本身的消费需求,即直接使用价植的追求。棉花之保暖性能优于麻织品,更符合地处温带的小农的需要,故宋元之际一经传入,农民家庭便以不计劳动消耗和牺牲技术进步为代价,舍麻取棉,中断了纺织技术的演进过程,妨碍了耕织的分离,从而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发展。[11a]对王祯农书所载大纺车后世何以不见使用,历来众说纷纭,李伯重曾予评述并提出自己看法,[37b]于此不赘。赵磊曾对吴承明观点作了批评,然未中肯綮。[64]
3.强调中西社会基导组织的差异,徐新吾认为西欧领主制下虽有小农生产,但以庄园大生产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而庄园有比较发达的专业分工,在一定条件下较易独立分化。中国地主制则以个体小农经济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小农经济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利于农业生产发展,但以自然分工为主,农业手工业紧密结合,故具有更大的凝固性,难于分化瓦解。[71a]萧国亮的观点与此相似,而更强调家族血缘纽带的作用。他认为西欧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庄园经济为主体,以庄园内部的劳动分工为基础,庄园衰落时较易转化为社会分工。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以家族经济为主体,实行家族内部的自然分工,由于家族血缘纽带作用,两者难以分离。[83]毕道村不同意徐新吾的观点,他指出西欧庄园经济仍是一种小生产,西欧十一.二世纪庄园的各种手工业并没有发现不同于中国的独立分化和专业分化,相反,其分化程度不及中国农村。他甚至说,西欧农家耕织结合不是低于而是高于中国。他认为西欧十一至十三世纪农业手工业分离的真正原因是市场与城市的发展。不应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中的结合寻找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25a]
4.强调我国小农经济对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包容性。方行指出我国封建时代小农比之西欧中世纪农奴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有利于在自有经济中发展商品生产。明清时代自给性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优势,但许多农民已分别在农业的一极或家庭手工业的一极部分地转化为商品生产,而以自给性农业和商品性手工业的结合尤为普遍。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获得较大收益,从而增强了对封建剥削的负荷力,对人口增长的适应力,对新生产方式的排斥力,以至对机器工业产品的抵抗力。方行还谈到这种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通过农民多子分居,象细胞分裂式地再生和复制着自己,使之形成汪洋大海;商人对农民小生产的控制也反过来使它能长期保存。所有这些,就是这种经济结构坚韧性的全部秘密所在[10a]。
以上各种解释各有其理由,亦各有不足处;相互补充,当可更为完整。剥削苛重,小农不得不“以副养农”“以织助耕”,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它难以解释耕织结合的发生,也难以圆满解释其强化。对于中西农家耕织结合形态的差异,徐新吾的说法恐怕比毕道村的说法更符合实际,不过差异的本身并不等于差异原因。吴承明指出耕织结合在封建社会后期强化的事实和纺织原料更替所起作用,甚有见地。但谓麻的时代耕织结合并不普遍,则属可商。麻和丝是并行的。自曹魏实行租调制,长期以来丝麻织品是政府对农民的主要课纳物品之一,农民岂能玩忽!用棉时代织布农户与买布农户约略相当的局面恐怕只有在这种课税制度发生变革以后才能出现。作为课纳物品的丝麻织品生产属自给性生产范围,这时的耕织结合虽已包含商品生产成份,但以自给生产为主。一条鞭法实行后,原自给性家庭手工业生产可能部分地转为商品生产,农家耕织结合中商品经济成份增加。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耕织结合的强化,不但由于棉纺织生产更适合农家小规模手工生产,而且由于农家经济中商品生产成分的增加使耕织结合的生产结构产生更强的生命力。从这个角度看,方行的解释似乎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三.封建地主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
八十年代曾发生封建地主制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关系的讨论。由于小农经营是封建地主制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讨论中实际上也涉及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
马恩曾分析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自然经济性质。以前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也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小农经济的耕织结合正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和标志。但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商品经济比西欧中世纪发达得多,小农经济的商品率颇高,这种情况封建社会后期又有所发展;同时,中国封建社会虽有相当繁荣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迟迟建立不起来。如何解释这些现象,出现不同思路和理论。
一种思路以吴承明为代表。吴承明看到东西方的差别,指出西欧中世纪在一个庄园或马尔克乡区范围内,经济上是高度自给自足的,但共同体内存在较多的分工.协作和劳动交换;中国封建社会以家庭为本位,个体家庭在经济上的独立性比西方大,但自然经济并非更完整,中国封建商业与商业资本的发展超过西方。但他认为我国经济史特别是近代史研究中有夸大商品经济的倾向;同时自然经济的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仍然这样或奸样地表现出来。有鉴于此,他对“自然经济”的含义作了“引申”。他认为家庭的自给自足只是自然经济的第一层含义,但家庭实际上不能做到完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还应包括农民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根据政治经济学的解释,自然经济是指在一个经济单位内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这种经济单位,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大体相当于过去一个采邑的乡里或邑县,包括其中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他们依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和成品完成再生产。而广义说,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属自然经济范畴,因为这种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的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地主制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37c]他又指出,传统市场理论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但考之历史,原始公社间的交换,地方小市场,剥削引起的交换,基于地区自然分工的长距离贩运贸易等,都不是基于社会分工的交换。“历史上可以有不同性质的交换,乃至有不同意义的商品。马克思讲的分工,是表现为价值的分工,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的)商品交换。”[37d]
吴承明对“自然经济”概念的拓宽曾引起一些人的批评,认为混淆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界限。但持类似观点的也不乏人。如汤明檖认为中国自然经济不但表现在小农家庭,而且表现在地方基层组织的自给自足性。[27]章有义则认为:“小商品生产实质上以交换价值的形式的使用价值生产,成为自给性生产的组成部分”。[82b]孔泾源则强调了自然分工与自然经济的关系。他说:“在农耕民族中,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基于地域之间自然物产的差异性或劳动产品的多样性进行的交换活动,又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补充要素。自然分工一方面使自然经济的生产与消费直接结合的本质属性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又使商品经济因素潜在于这种自然经济的机体之中。”他肯定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性质,认为自然经济的真正分解,最初只能从耕织结构的内部开始。[11b]
另一种思路的代表是经君健。他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始终占主要地位”.“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的观点提出批评。他认为作为自然经济主要特征的自给自足是指“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不是指“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一个经济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自然经济的前提,他称之为“自然经济平衡律”。他列举了一个经济单位要满足这一平衡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他认为西欧中世纪庄园具备这些条件,因而属自然经济。中国封建地主制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小农经济都满足不了这些条件,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这矛盾不可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解决,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这就决定了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籍助于商品交换。“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定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他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划归自然经济范畴,也不同意说地主制下的经济单位是乡邑,个体家庭只是生产单位。经君健又指出,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仍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从属于地主经济,为地主经济服务,成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联合对广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工具,资本主义之芽难以在这基础上萌生成长。[66]在此以前,尽管国内也有学者谈到商品经济在封建地主制形成发展中的作用,如李埏就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地主阶级更新的条件之一;[33]吴太昌认为商品经济也是封建地主制的基础之一。[39a]但明确指出封建地主制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中,经君健无疑是第一人。
不过,在港台海外的经济史研究中,主张中国传统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并不乏人。许倬云论述汉代农业,其模式是人口压力—精耕细作—市场经济。谓因精耕细作,多劳集约,产生劳动力的季节闲置,这些劳动力被用于从事工副业,发展了商品生产。故中国传统农业并非都由自给自足的村落组成。[95]又如赵冈.陈钟毅认为,中国至迟战国开始,已在私有产权和小生产单位的基础上形成市场经济。众多具有私有产权的经济单元在既有的制约下作最合适的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合着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一书,即按市场经济的体系编篡。[94a]赵冈在《地主经济制质疑》一文中,又提出租佃制与自然经济不相容的观点。[94b]
在上述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既承认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又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何者为主则依各人理解为异。同时又往往从小农经济的两重性寻找地主制经济两重性的根源。
魏金玉认为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的整个运行考察,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但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的关系来考察,则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他指出小农不但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是地租交纳者,往往要纳税后才能考虑家庭消费的需要,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他强调了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补充的一面。封建社会中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单位,生产目的仍是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形成封建经济特殊的计量概念和方法。经营者一方面尽量减少货币支出,另方面尽量增加货币收入,二者统一到增加赢利上。[91]
方行指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两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他是从小农经济的发展来论述这一点的。他指出农民“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外,其余部分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物质替换,农民家庭并不是单纯的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有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他把小农经济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以上属自然经济范畴)和交换型.以赢利为目的的交换型(以上属商品经济范畴)等四种类型,封建前期以前者为主,封建后期逐步向后者转化。但绝大数农民仍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给生产部分,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10abcde]
李根蟠表示不同意“自然经济平衡律”的提法,也不同意把小商品生产归入广义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不在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或多寡,而在于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的不同运动方式,在于流通是否成为生产过程中的要素对生产起支配作用。以此衡量,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虽已出现并有一定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的二重性。中国封建地主制有比典型封建领土制发达得多的商品经济,流通不但是物质资料再生产中的必要环节,而且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但商品生产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流通仍未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仍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因此,从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它是自然经济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地主制经济之所以能包含较多商品经济的成分,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在典型的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有直接联系,共同构成自给自足程度颇高的半封闭的经济实体。中国封建地主制下,个体农民之上一般不存在这种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是两张皮,个体农户不能自我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常常要从市场求取解决,故农民经济中一般包含部分商品生产,这是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34b]
吴太昌把中国封建制社会分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强调了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强调了作为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以及商业的繁荣。这种与地主经济伴生的商品经济虽然始终处于对封建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但它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结果。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互依存,相反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经济基础。[39ab]
阎守诚也认为封建地主制社会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具有同一性。其重要表现之一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中包含了商品经济的成分,不管个体农民经济或是地主经济,均与商品经济有必然联系。[74]萧国亮也主张小农家庭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混合物,但强调土地买卖的作用。他认为小农家族之所以经营部分商品生产,是为了追求货币以购买土地。[83]
有关论述还不少,恕不一一列举。
关于这一问题,似乎可以区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封建地主与商品经济是否有本质的联系,或者说,封建地主制是否以商品经济为其基础之一;二是从主导方面看,封建地主制经济究竟属于自然经济范畴,还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对于第一个问题,讨论中多数人作了肯定回答,承认封建地主制下有比领主制社会更发达的商品经济。关于第二个问题,有些人强调了这种商品经济成分对自然经济的依附,从而认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另一些人则强调了商品经济的独立发展和重大作用,而不认为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也有本质联系。而地主制经济之所以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份,则无疑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让我们进一步看看有关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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