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考察美国阿拉斯加州具有多元文化与充权色彩的乡村治理方案、加拿大纽布朗斯维克省充满实验性质的“新乡村地区治理模式”以及欧盟研究中心对欧洲乡村治理经验的比较,归纳出中国当前乡村治理所要强调的落实地方分权、尊重多元文化、增加地方居民参与基层政策决策机制以及凝聚力与动员乡村社区资本等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国际视野/基层组织
一、全球治理涵义的缘起及其观点解读
“治理”源自于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的“引导领航”(steering)一词,原意是指统理(govern)、引导或操纵之行动或方式,经常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相互交叠使用。长期以来,“治理”一词主要被限用于与“国家事务”相关之宪法议题和法律活动,以及(或)限用于处理各类利害关系人的特定机构或专业单位[1].其中,世界银行在1989年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但现今治理已经超越政府运作范围,而强调权力关系、组织制度和公共事务管理等层面。
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 )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明确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语,它们之间有重大区别。他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最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注: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成立的初衷是要改善联合国处理国际事务所面临效率不高的问题,希望通过该委员会来增加联合国权限以解决日益纷争的经济与关税问题,讨论安理会否决权代表性,并增设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诉愿委员会、犯罪与国际法庭以及提升秘书长职权等议题,不过在2003年美国悍然出兵伊拉克,完全不顾联合国反对的行径,已经粉碎了联合国在全球治理议题中所做的努力。)在《我们的全球之家》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从以上关于“治理”的论述,可以看出,“治理”概念相对于以前的那种强调权威由上往下、命令的贯彻与服从以及具有公权力政府行为的“统治”来讲,它跳出了政府作为主体的框架,而赋予各种民间组织活动更多的空间,于是治理的范围较政府行政宽泛了许多。至于它和一般的“管理”概念相比较,则又不仅仅限于“技术”层面,多了一些原则性的思考。
因此,在全球治理报告书的目标里,公民社会组织(CSOs)必须担任更大的责任来协助政府进行治理工作,其中各种非营利民间组织又成为了最具草根性的社会自治团体。于是,可由非政府组织(NGOs)共同分享和传递重要信息,运用象征和符号、故事和行动来使改革目标能让全球更多民众予以了解,并通过集体压力协助弱势团体对相关的政府、企业或国际组织产生影响力,以此来说服或迫使特定政府和其它权力对象改变其原有的立场和政策。
二、全球治理在农业部门的应用:乡村治理的崛起与实例
乡村治理是全球治理在乡村部门的具体应用。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不断丰富与完善,乡村治理的实践形式也在居民生活中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和自治性。
(一)赋予农业新价值的乡村治理:欧陆可持续发展的传承
如何减少并避免全球化的冲击并非只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许多发达国家也在积极运用全球化治理的观念来化解农业与乡村部门的损失。欧陆国家的一项重要农业政策就是说服农民在耕种过程里,改变过去密集种植和带有大量化学成分助长的耕种习惯,融入到可持续发展经营理念之中。特别是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欧陆思维里,农村经济早被视为是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民的角色与价值不再只是生产作物者,更被赋予去维护世人所赖以维生的土地与提供更高质量的作物.
在欧洲研究中心任教的Michael Keating 便呼应上述对环境价值与乡村发展必须超越农业本身的看法。他指出当发达国家农业产值不断萎缩时,农业结构便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以重建它的价值,而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为世人重视,农业唯有建立在维护环境的价值里才能凸显它的重要性。尽管乡村的观点与意见已经逐渐为世人所重视,但是解决乡村发展问题时,既不能将社会议题抛弃在经济问题之后,也不能将两者分开来处理。同时,乡村政策应该超越农业本身,横跨多种领域与议题。
他也观察到欧洲乡村发展通常建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调”(coordinating)的机制上,各国政府已经普遍授权地方政府以及由下往上的策略与机制来促进乡村发展。对于推动乡村政策,则更强调“公—私伙伴关系”(pub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及维护公众参与的机制。即使政府不再垄断公共事务,并建立种种制度性方案如“公办民营”、“公私合产”、“公私协力”等方式来让民间参与,但是非营利民间组织在经营管理能力上往往也还不够成熟,无法完全承担参与共同治理的责任。因此,政府还须通过不同的指导与训练过程,让非营利民间组织具备基本的“治理能力”(注:当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再只扮演“监督”施政的角色,它们可能与政府进行大规模合作,提供原本由政府负担或政府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它们的“治理能力”需要更加公开地和透明地受到大众监督。具体参见http://www.ap.nhu.edu.tw/cybersun/gg/.),这样,非营利民间组织对于公共事务欲分享“治理权”的诉求才具有正当性。
(二)乡村治理是乡村权力的调整:加拿大纽布朗斯维克省的案例
乡村治理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加拿大纽布朗斯维克省(New Brunswich)自从1995年“地方自治法案”通过以来,便积极筹备一个由9人组成的“自治法审查咨询委员会”去检验现在地方政府权力结构与服务内容,从1996年2月到1997年3月,历经13个月的资料收集与访问“地方服务地区”(Local Service Districts ,LSDs)委员会后,自治法审查咨询委员会发现省与LSDs间在权力、服务与权责方面经常产生冲突。
地方政府经常抱怨省级政府无法依照地区居民的意愿提供具体的服务,同时,地方的决策权经常不被重视。而上级政府在财政预算日益紧张、不得不缩减过去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时,经常面临究竟要缩减哪些政府服务项目或哪些地区预算的问题。因此,长久以来,地方与省级政府经常是处在一种紧张与对立的状况,而地方政府之间也因为要争取经费,而处于相互竞争和无法合作的困境。因此,纽布朗斯维克省提出一种崭新且具实验性质的乡村地区治理模式,企图让双方彼此之间能达到双赢的局面(注:Opportunities for Improving LocalGovernance in New Brunswick :A New Rural District Governance Model ,http://www.gnb.ca/0009/0370/0001/0021-e.htm.)。
新乡村治理模式并不是要****现有的地方行政机构,而是要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演变成为更具效率且彼此相互依赖的新乡村政府。在此机制里,新乡村政府具有下列几项特色:(1)新乡村地区虽被赋予政府的职责,但并非完全自治,也无须再雇用人员与增加机构;(2)为了保护某些地区的独特性,认同、允许原有的LSDs成为特区或保留地(wards ),这些特区保存有自己的税法与规划不同的服务项目;(3)每个新乡村地区允许有5至7个保留地,如此将减少原有LSDs数量与提升行政效率;(4)设立非正式LSDs咨询委员会,来督导新乡村地区行政与服务,各个保留区也可通过非政府咨询委员会来处理行政事务;(5)每个保留区选举一个代表,并撤销原有LSDs行政议会以降低政府层级与相关行政支出;(6)新乡村地区或保留地代表的选举,也配合加拿大全国三年一度的大选来产生;(7)地方税制并没有改变,但必须能够支付地方治安与交通服务开销;(8)为让更多市民参与决策,将举办社区重大咨询与决策会议;(9)人民请愿权并没有改变,但是必需确定区分不同地区层级,以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多元文化主义与充权的社会运动:美国阿拉斯加州的案例
多元族裔共存的乡村人口结构原本就孕育着分歧的文化价值、生活习惯与认知体系,然而在都市化与大众文化的影响下,乡村原有的多元文化价值与体系几乎彻底被瓦解。因此,乡村治理不仅考虑到地方权力结构调整的问题,更需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特色与“社会充权”的行动能力。1998年,美国阿拉斯加州率先成立了“乡村治理与充权委员会”,在其174号行政命令里,赋予该委员会直接向州长与议会负责的权力,需弄清楚由州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与部落治理间的权责关系,并增加对地方自主的权限与控制以及鼓励尊重不同主张、传统与文化的特色。同时,更需检查与改善目前所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安全、司法、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管理、教育与公共健康服务。
在他们的“愿景声明”(vision statement)里,确认所有居民皆有权让地区更具“自主能力”与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以及肯定这些多元文化、不同生活型态与社区类型所赋予的“生命力”(注:http://www.dced.state.ak.us/cbd/RGC/Default.htm.)。在这份报告里,不仅凸显出阿拉斯加州乡村地区独特的多元文化、族裔治理与社区发展特性,同时也通过在充权的过程中许多成功的小故事来跟所有居民做经验分享,其中包括:如何与居民沟通,让居民放下戒心(例如:第一杯咖啡的故事、让居民先了解计划并赢得信赖);如何与居民构建一个适合当地需要的健康服务网络(例如:健康预防、健康防护网与建立自尊、危机管理以及居家安全照顾等);如何重建乡村的经济体系来解决失业问题(例如:原住民猎渔技术与生活教育的训练);如何与社区居民共同管理自然资源(例如:告知居民国际保护组织对他们捕猎鲸鱼的看法,与居民共同制定狩猎与巡逻的规则)等。
三、中国基层组织在推进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困境与挑战
以上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阐述和案例讨论旨在说明乡村治理所强调的落实地方分权、尊重多元文化、增加地方居民参与社区政策决策机制、凝聚与动员乡村社会资本以及赋予乡村充权的新型权力关系。而在中国农村地区,历时较长的这种强调由上到下、专家导向、政府主导推进的农业与农村发展政策将面临着乡村治理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治理已经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目前村民自治的治理结构应该加以创造性转换,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将自治扩大到乡镇政府一级,在乡镇长选举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推广经验,使农民能够在乡镇范围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变化,缓解“三农问题”困扰下乡村治理的困境.他们都希望通过基层组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来达到中国乡村治理转换的目的。然而,这些改革方案的设想可能更多地是试图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来实行结构和人员的精简,以解决基层政府财政所面临的问题,或者通过行政执行体制的内部调整增强体制的自我约束以规范基层行政行为。他们过多地倚重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自我完善能力,或多或少地忽视了来自乡村社会潜在的自主能力和政治影响力。
在全球治理的冲击和影响下,当乡村居民、乡村企业与产业不断改变自己企图寻求新的出路时,我们却发现乡村基层政府还在观望中央政府的动作。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发展方面是有成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上不相适应的.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进一步分析与讨论中国地方基层组织政府在推动乡村治理时可能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一)对现行“专家—行政管理”模式的质疑
目前,由上到下、专家导向且政府主导推进的“专家—行政管理”模式已开始面临强烈的质疑。比如体制内抗争(如上访请愿)甚至制造更激烈冲突,而且,在冲突过程中,农民的行动能力明显提高,这是起因于乡村居民对基层政府组织不信任结果的表征。面对农村居民教育程度的大幅提升以及市场上大量快速的信息,基层组织却还习惯性地扮演技术专家与政策宣传的角色,于是地方民众静坐基层政府、激烈抗议以争取外界同情的事时有发生。从基层组织活动的具体考察来看,他们在推动计划时,有时候根本没有机会让村民参与发展计划的拟定,召开村民会议只是政策传达的手段,同时,欠缺持续的参与也让村民不明白这个计划的重要性与对农村生活会产生何种影响。于是,在彼此应付了事与事不关己的互动模式里,往往一个小的引爆点就会引发村民激烈抗议的具体行动。
事实上,有效的对话机制并非来自中央政府更多的资源与行政的授权,而是来自基层与村民共同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因此,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让村民能实质且持续地参与来降低彼此的不信任感,让基层组织与村民在知道彼此的底线后,通过“协商机制”找寻一个可以妥协与忍受的选择,这是农民素质在不断提高和觉醒的必然结果与佐证。
(二)对基层设施建设与财政紧张的忧虑
基层建设不足使基层组织在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时面临极大的压力。这不仅是乡村的问题,也是所有都市与各级政府的难题。在财政赤字的压力下,许多基层政府连员工的薪水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要求基层政府比照都市地区居民一样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可以说是缘木求鱼。在没有彻底改变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法或直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前,任何要求基层政府提高服务内涵、将基层政府缩编或虚化只是治标而无法治本的做法。
在这些乡村地区,先前提供交通、水电、燃料等公共服务的国有单位,在追求自由市场运作目标下逐渐民营化,未来基于成本与经济效益的考虑,这些“半公半民”企业将会陆续放弃或重新考虑对这些地处偏远或人口稀少的乡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于是,基层政府与这些原先只有义务提供社会公众服务的企业便会发生讨价还价的谈判程序。这些问题将不断地困扰乡村基层政府,并造成无法提供足够且适当的公共服务。
而基层政府的财政紧张也将导致行为的变异,出现目标替代现象。基层政府由于生存困境和体制缺陷的交互作用,自身作为公共权力部门,却把为公众工作演变成为自己工作。为摆脱财政危机,基层组织本身甚至成为乡村冲突的直接制造者。我们认为,目标替代值得特别关注,因为它显示出基层组织正在生长出对于乡村社会的掠夺特性。如果这种掠夺性不加以有效整治,将会日益严重,将出现西方治理研究中所称的掠夺型地方政府.
(三)对乡村治理的范围与影响力调整问题的反思
乡村治理经常面临着治理范围与影响力是否需要调整的难题。实际上,以地理或行政层级来划分治理范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乡村治理所需要的是如何整合地方合作的机制以及让整个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
许多人误认为增加基层政府的效率就是要进行合并,事实上,合并只是所有可能提升效率的方法之一。合并只适合在民族色彩单纯且提供服务性质类似的地方,合并后的地方政府只节省了地方人事成本,并没有因为合并而让他们提供更有效率的公众服务。因此,我们所追求的效率是要基层政府在推动地方治理的同时,扮演它所应该扮演的角色,以提供更多元且有效率的服务。
而具备多元民族特色或不同社区价值、文化特色的地区,则可能需要重新界定基层政府所服务的范围与项目。在未来的乡村治理中,我们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人口数量或地域界线等简单划分区域的方法,而是应根据不同的文化、价值以及生活习惯截然不同的原居民村庄来重新规划出许多不同文化与民族风格的新乡村地区。
(四)乡村治理将面临着都市的压力与发展导向的两难
现在的乡村大多处在都市的外围,在土地相连的情况下,都市所习惯的区域规划、区块发展模式经常向外延伸,并深刻地影响到乡村地区。有些乡村地区提供了都市发展所需要的土地,然后逐渐成为都市郊区的一部分,甚至成为另一个都市。在这漫无目标的向外扩展过程里,乡村治理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究竟乡村要往哪里发展?乡村的主体性、价值究竟要定位在哪个基础?便成为乡村治理亟待寻求的方向。
在过去,乡村的价值似乎只建立在便宜的土地、劳动力与农产品上。如今,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乡村的这些优势与价值已慢慢开始消失。因此,如何创造被利用的价值,便成为乡村治理与基层政府努力的方向。从欧陆乡村治理的经验里,我们发现欧陆将乡村的价值塑造成为一个提供不受污染的农业生产基地、一个为世人保护稀有自然环境以及最后一片属于世人的公共空间。
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为0.18公顷,而现在仅为0.085公顷。在耕地面积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也在下降。受荒漠化的影响,我国40%的干旱、半干旱耕地在不同程度地退化。另外,耕地污染也在加剧,约有1000万公顷的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0].
因此,基层政府应该拒绝过去漫无目标或抄袭都市区块经济发展模式的做法,而应该全面审视乡村土地应该如何利用以及乡村应该朝哪个方向发展等问题。
(五)农协等中介组织的重构是推动乡村治理的关键
乡村治理固然需要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介组织,但更需要农民与市场间的中介组织。如果我们转换思路,将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以及新生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村治框架,在乡村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协,确立其法人地位,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就可以同时借助市场中介的机制,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从流通环节获取必要的盈余用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样不太容易遭到农民的抵触。实际上,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众多分散的农户面对大市场特别是垄断厂商,往往显得势单力薄乃至软弱可欺,倘若把他们适当组织起来,则有助于改善市场地位,降低交易费用,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利益流失。
国际经验表明,农民协会(农协)是一种可行的组织形式。考虑到目前我国落后的农业和分散的农户的国情,采用农协这一形式充当农民与市场的中介并借以提高农民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就更为必要。此外,就中国的实际来讲,已经有工会、青联、妇联、工商联等全国性群众组织,而农民作为中国最大的一个阶层,也应当有自己的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决策过程中反映自己的诉求。
有了农协这一联系农民和市场的中介组织,村委会单纯充当政府与农民的中介或者充当乡镇政府派出机构的困扰就可以迎刃而解。
(六)乡村人才与领导者能力的培育是推动乡村治理的保证
如何善用乡村的人力资源与培育领导者能力是乡村治理能否成功的保证。人口外流让乡村人力资源有逐渐高龄化的趋势。因此,除了通过活动来凝聚村民对乡村社区的自我认同与服务外,更需要通过训练课程让留在乡村的年轻人成为新一代的领导。基本上,这种新人力资源的招收活动与领导能力的培育,并不是要否定目前乡村地区的领导阶层,因为传统领导通常是以过去或现有的地位来衡量的,比如现任或卸任的乡镇领导或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教师等。然而,一旦传统的“专家—行政管理”模式遭受质疑或逐渐改变时,乡村地区需要一群新的专家与领导来投入乡村治理。
四、结论与思考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强势介入、地方乡镇政府逐渐虚化以及国家财政日益紧张的压力,目前在中国乡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强调由上到下、专家导向、政府主导推进的农业与乡村发展政策将面临全球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的挑战。
今后中国政府在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时,应该反思现行的“专家—行政管理”模式,检验乡村治理的范围与影响力,解决地方财政与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应该重新寻求发展方向,重新建立乡村价值以及凝聚地方人心与培养新地方领导等问题。
最后,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作为日后乡村治理计划拟定行动策略的参考:应评估现阶段乡村地方居民是否有意愿或具备“志愿参与”的动机?乡村居民希望通过何种方式来参与并如何决定地方未来的发展方向?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民间组织是否能够积累足够的“社会资本”而不需要政府补助?如何动员社区的资本去执行乡村发展计划?以及地方行政机构是否有能力“自发性”地去落实乡村治理目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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