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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和孔子治国思想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

2015-08-06 09: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云南 昆明650091)
    【摘要】东方的孔子和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两个伟大的思想家,他们的治国思想都对后世东西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中国来说,依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孔子;法治;德治;中国现代化建设
  
  治国是一个大战略问题。如何把国家治理好,古今中外,有许多理论,有种种治国思想,古人称之为治国之策。所谓治国其基本含义就是,国家运用各种办法去引导、控制和规范社会成员的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一、亚里士多德和孔子治国思想比较
  亚里士多德和孔子是中西方最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他们所阐发的治国思想,在中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对古代中西方各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当代中西方各国依然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由于二者的理想政治的观点不同,所以治国思想也有极大的差异,亚里士多德重视法律和法制思想,主张法治,而孔子则主张德治。
  亚里士多德是明确提出和阐述法治思想的第一人,他认为要建立和维护共和政体的稳定,防止革命的发生,有两个重要的方法:一是教育,一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最优良的统治形式。他把法治和人治观点进行了对比,并明确表示法治优于人治。
  首先,他认为,人是感情动物,易于感情用事,往往会导向偏见和腐化,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它不会凭感情用事,也不会走偏私,具有一种人治不能为的“公正性质”,指出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其次,法律是众人之治,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更具有正确性,众人的智慧总是优于一人的智慧,众人的裁断总比任何个人的裁断要好些。他说:“单独一人就容易因为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另外,实行法治是制约权力的需要,他认为,执政者实行合法统治,乃是法治的内在精神,如果把全城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是不符合正义的,某个政治机构的权力过大也会有损于城邦生活。为了限制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将权力适当分解为行政职能、审判职能、议事职能。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良恶与否的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根本在于法律至上。他说:“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需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孔子则主张德治,其特点是“为政以德”,把伦理道德当作是治国之根本。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种治国的主张从道德的自我“修身”开始,到“齐家”,再到“平天下”。就是把一种完美的德性,通过人的自觉和自我完善逐步推广到民众,造就出理想的社会。
  孔子认为,要用道德来取消刑罚,即以德去刑,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里,孔子把政与德对立起来,把刑与礼对立起来,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孔子的以德去刑的思想还表现在孔子反对“为政用杀”,季康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孔子认为,执政者不能靠刑杀来维持自己的统治,相反,只要统治者追求善德,人民也会跟着效法,只要人民的道德提高了,也就没有人犯罪了。可见孔子认为治国刑杀无用,道德有用,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所谓善人胜残去杀,就是以德去刑,因为善人为邦必以德治国。
  可见,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主张法治,孔子强调道德,主张德治。但是,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重视法治,但他对道德也很重视,正义和美德一直是他热心讨论的话题,他也特别强调良好城邦的条件之一是能促进公民的道德,而良好城邦的公民也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因此,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亚里士多德将道德寓于法律之中,法律即体现了道德;孔子和亚里士多德不同,孔子将法律寓于道德之中,道德即体现了法律,因此孔子主张以德去刑。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是具有根本区别的。一般而言,德治是统治者利用个人品德、社会教化的潜移默化,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知、传统习俗等的约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德治是靠统治者、领导人以其个人的政治魅力和美好德行来治理国家,他们判断、处理事情的依据主要基于社会、个人所承认了的道德。道德大多数时候是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的,界线也没有法律那么清晰、明确,统治者往往凭个人的好恶和现实利益的需要来对道德加以解释,所以“德治”具有不公正、

不稳定、不明确的特点。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法治则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它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并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由于法律是以人类的平等为基础,永恒的正义为准则制定,又以成文条令的形式出现,所以,法治具有公正性、明确性、稳定性。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使人民感到有安全感,使法官从同一个标准去判案。从一个标准去判案,得出的判决也基本上差不多。同样,人民从清晰、明了、稳定的法律中就会容易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从而避免受到惩罚,达到知法、守法的效果。
  但是,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下转第16页)
(上接第14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治和德治一直都是统治阶级用来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互为基础,只有法治,才可能德治,只有德治,才有可能更好地法治,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才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其目的就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现实意义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我们不仅需要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如果忽视两者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使我们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有序。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我们对法治和德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走了很长时间的一段弯路。“十年文革”以后,法治实践有所加强,但对德治的重要性则认识不够。我国在实施法治以来,立法已经逐渐完善,执法也在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也大大加强,依法治国的理念也普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生活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一些领域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比较严重,存在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的思想倾向,以权谋私、贪污****仍然在一些地方蔓延,黄、赌、毒等旧社会的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人对社会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识模糊。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表达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在全社会实行法治,而且还必须要全面加强德治,建立一整套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体系。这对于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党的治国之道更加科学、完善和成熟。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理论又指导实践,根据我国现今社会生活中法治与德治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综合治理,努力开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7.
  卫刘华.对“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再认识[J].理论与改革,2003,(3).
  赵玉芝.简析孔子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相同点[J].齐鲁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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