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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论如何达成正义社会的稳定

2023-12-05 17: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为什么探讨社会稳定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构想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罗尔斯问,假设大家暂时跳出社会,再一次选择进入一个社会,大家会选择进入什么样的社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罗尔斯沿着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构建了一种“原初状态”。原初状态是一种思想假设,对比于我们现实生活的社会状态。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一起设想我们该如何制定和同意一种怎样的社会制度安排。 

  罗尔斯说,正义是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对任何其他价值的追求都应该让位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根据罗尔斯的论证,最终大家都将同意这样一种政体,在这个政体的制度安排下,应该满足他论证的两点正义原则的要求,从而达成正义社会。达成一个正义社会之后,罗尔斯思考的是,如何让这个正义社会能够长治久安?由此,罗尔斯开始思考一个正义社会的稳定应该由什么来保证。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给出了一种未能令人满意的回答,所以他后来又撰写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本文由此出发,通过考察罗尔斯如何思考稳定性问题,来考察他如何达到对正义社会的稳定的追求。 

  2.何为稳定性问题 

  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通过契约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这个社会未必就是稳定的。但是正义既然是值得所有人追求的,所有社会成员就都应该追求一个正义的社会,这还不够,所有社会成员也都应该追求一个稳定的正义社会,而不是一个不稳定的正义社会。那么,为什么一个正义社会可能是不稳定的? 

  第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即便在正义社会中,也会有“搭便车问题”。搭便车行为是一种侵蚀社会公共福利的行为,搭便车者的增加则将会瓦解社会合作的基础。根据罗尔斯的论述,搭便车问题体现的困境是,从每个孤立的自利者的观点看,搭便车是理性的选择,但当所有人都作出类似选择,社会合作就会成为不可能,导致每个人的利益都受损。 

  第二,正义社会也同样面临“保证问题”。即便社会合作中每个公民都不是自利主义者,也愿意服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要求,但要想他们遵守社会规则和秩序,仍需要一个动机前提:必须确保其他合作者也会作出同样的行动,尊重及遵守大家定下的协议。如果合作者相互间缺乏信任,又缺乏保证机制,则最后也会导致合作崩溃。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罗尔斯指出,社会的广泛合作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构建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所有成员达成共识的参与问题。至于应当达成怎样的共识,罗尔斯给出了他的解决方案。 

  在《正义论》第三部分,作为对稳定的正义社会的追求,罗尔斯侧重对社会成员的正义感的培养。根据他的论述,对于正义观念的稳定性,问题的实质一方面在于正义感,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能够产生出对自己的充分支持,另一方面也在于如何达成政治共识,他们如何能共同地支持一个正义社会。但是后来他并不满足于这个解决方案,于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3.合理的多元价值事实 

  正义社会之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不一样,造成了价值多元追求的事实。这就是罗尔斯说的合理的多元论社会的事实。这样的社会是合理的,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社会所有人的想法和价值追求都是一样的,所以价值追求一定是多元的,而不可能是一元的和单一的。如果一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价值追求是一元的,那么这种一元追求很可能是被强迫的。但是,罗尔斯说,即便面对多元价值追求的事实,在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如果没有达成一定的共识,将是难以想象的。 

  罗尔斯为了让正义社会的公民达成一种政治共识,做了一点关键的说明。罗尔斯说,理性的人都具有“判断的负担”。判断的负担是这样一个普遍事实,即在我们最重要的(理性)判断中,许多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做出的,即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体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甚至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总能达到相同的判断。 

  根据这种说明,我们更加清楚罗尔斯强调为什么说多元价值追求是“合理的”。由于每个人的理性判断能力是有限的,不能自己认定某种想法是对的而别人就是错的,这样认为恰恰是不理性的,不承認自己理性认知的可错性。根据罗尔斯对正义社会的描述,社会成员的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善观念,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更根本地,社会成员有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 

  既然正义社会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追求自己善观念的能力,那么他们就具有合理地追求多元化价值的权利。并且,根据一种理性判断的负担,不能认定自己的生活追求是真理而他人的追求就是谬误。这要求在产生价值追求冲突时,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应该避免言语上对对方价值的道德判断或对错判断。 

  4.重叠共识作为稳定性的基础 

  根据以上论述,罗尔斯说,为了确保正义社会的稳定,需要寻求社会所有公民在公共领域的“重叠共识”。 

  达成政治共识也需要理性的人遵守“相互性标准”,这也是为了保证一种政治共识的正当合理性。相互性标准说的是,只有当公民真诚地相信他们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理由有可能为其他公民合乎理性地接受并作为他们行动的正当依据时,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恰当的。 

  善可以是私人性质的诉诸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体追求,与他人无涉。但是正义由于涉及社会成员之间不同的政治诉求,它必须是公共的。在政治的公共领域,需要达成一种共识的政治正义观念。要想到成所有成员的政治共识,共识性的东西必定是正当合理的,因而也要遵循相互性的标准。 

  由此,罗尔斯转向了“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自由主义”的,因为它规定了公民个体的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而把“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这个善追求留给他们自己各自决定。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坚持对自由的追求优先于对善的追求,也是自由保证了善的追求。政治自由主义要求构建一种重叠共识的理念建设,重叠共识不是一种社会的临时协定,而是社会成员都应该长期坚持的东西。那么,如何达成一种重叠共识? 

  重叠共识的达成要求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性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 

  实际上,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没有给出更多的说明。但是从他的意思看,我们可以合理推测,重叠共识是因不同正义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异的。比如在中国,我们有儒释道传统,现在也有西方的自由主义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等,因而我们的重叠共识需要在这些思想基础上达成。 

  参考文献: 

  [1]Rawls, John.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Rawls, John.Political Liberalism [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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