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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侦查群众路线的创新

2023-12-06 13: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科技与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来临,人类进入到了信息化的时代。科学技术日渐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仍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的结合,不忽视群众在侦查活动中的力量。赋予依靠群众原则这一侦查活动中的重要原则以新的意义,在网络信息条件下不断创新群众工作的方法。 
  一、侦查群众路线概述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一般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侦查活动作为国家机关的活动,也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侦查活动中的群众路线,体现为侦查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依靠群众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为:在侦查活动中,坚持群众路线与群众观点,发挥群众的智慧与力量,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发动和组织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在侦查活动中,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依托群众协作,能够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与线索,推进侦查进程。一方面由具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采取专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另一方面,还要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力量实现侦查的目标与目的。这是因为犯罪来源于民众,其一言一行都会暴露于民众之中,逃脱不了民众的视线。同时,一些案件涉及到专门知识,也需要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请教。 
  二、侦查群众路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网络时代下,侦查活动的群众路线工作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传统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通常需要大量的走访群众,进行询问,访问等,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有时,还要进行跨省的追踪等。然而受制于经费、人力、地域等,走访的范围十分有限。如今,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的出现,微博的普及,加之网上追逃以及网络警务平台的日臻成熟,为侦查机关的寻找线索和发现证据提供了更行之有效的新形式。 
  三、创新侦查群众路线的原因 
  1.侦查工作的需要 
  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侦查机关形成了两种侦查模式,一种是由事到人,另外一种是由人到事。前者是针对侦查机关知道案件发生,但是不知道作案人的案件。侦查机关从已知案情着手,查找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群众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案件相关信息,获取线索与证据。在确定嫌疑人后,开展抓捕行动。案件信息的搜集以及线索的挖掘,需要耗费大量人力与物力。倘若侦查机关可以动用广大网民的力量,使他们为案件的侦查提供相关信息,可以大大提高侦查效率,节约成本。后者是针对有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侦查机关围绕该人展开侦查活动,对其社会关系以及有关活动进行侦查,发现其是否有犯罪行为。在这一侦查模式中,同样需要接受群众的举报,以及向群众了解该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与相关活动。除此之外,网络时代的到来还催生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这就要求侦查机关不仅要进行实体侦查,还要进行数字化侦查,采取全新的电子取证方式,利用各种网络平台获取犯罪证据与线索。在这些网络平台上,要充分发挥网民的作用,向网民发布消息,网民将所了解到的信息反馈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据此能够掌握广泛的第一手资料。 
  2.人民群众的要求 
  近年来,在各种暴力型犯罪、侵财性犯罪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新型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这些犯罪严重侵害了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一些没有被侦破的案件,作案人潜藏于群众之中,对社会产生了潜在的威胁,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尤其一些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如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个人或者企业电脑,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等。这些犯罪手段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给群众带来恐慌,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同时,人民群众本身对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有着极强的积极性,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由于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影响与制约,群众通常不敢将自己所知晓的信息公开,在接受询问时,谎称自己不知道,更别提主动去侦查机关告知案件信息。在網络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侦查机关提供一个平台,可以消除群众对于上述问题的顾虑,通过网络为案件提供线索与证据,从而打击犯罪,维护群众自身的利益。 
  3.网络时代背景下网民数量的剧增 
  截止到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到5.9亿,其中手机网民4.64亿,占到了网民总数的78.5%。我国有手机报纸3000多种,新闻客户端安装量超过3亿。有103家网站提供微博服务,注册用户超过12亿。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用户日均发微博量2.2亿条左右。微信的发展更为迅猛,短短两年用户超过4亿,活跃用户2亿。面对这一大的背景,侦查机关很有必要创新群众工作,利用网络平台,通过与群众在网络上的交流,获取犯罪信息,获得案件线索与证据,实时掌握案件动态,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侦查群众路线的创新形式 
  1.人肉搜索 
  对于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归纳总结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活动说”,另外一种是“手段说”。“活动说”认为: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单一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人性化搜索。“手段说”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将谷歌、百度等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人肉搜索最初并非应用在侦查破案之中,然而人肉搜索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身份,这跟侦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共性。侦查中的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由侦查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帖,提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相关案情,发动网民根据这些犯罪线索结合自身掌握的案件情况,参与信息反馈。侦查部门在网监等部门的协助下,对网民提供的线索展开甄别和排查,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最终定位到现实中的自然人,从而查获犯罪嫌疑人。人肉搜索的使用并非没有条件,在使用之前要先行确定是否必要,是否具备相关的条件。决定使用之后,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使用何种身份在网络上发布案件相关信息,既可以使用公安机关的官方身份,也可以避免打草惊蛇,使用普通群众的身份,措辞上也要能够公众注意。发帖时,要选择人气较高的网站与论坛,组织“跟帖”与“顶楼”,增加帖子人气,以便更多的人能够看到。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与人力,就可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位置,扩大案件线索,完善案件证据链条。从而,在降低侦查成本的同时,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丰富了办案手段,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侦破的能力。

      2.微博打拐 
  微博打拐最早开始于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于建嵘教授发布“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这一微博,短短时间内吸引大量关注,微博上开展了一场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活动。2012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与著名调查记者邓飞签订了关于共同合作设立“微博打拐公益基金”的协议,并举行了签字仪式。对于网民的打拐热情,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通过微博回应:“我会通过微博和大家保持沟通,欢迎提供拐卖犯罪线索。对每一条线索,公安部打拐办都会部署核查。”春节以来,陈士渠每天都会在微博上关注最新的消息,并发布实时动态,将一些消息提供给地方的侦查机关,并督促处理。各地的公安部门,也积极予以回应与配合。这些不容忽视的民间力量通过微博等渠道,接受民众举报,发布所获知的信息,与侦查机关相互配合,形成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合力,提高了全社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重视程度,加强了妇女儿童自身的保护意识,推动了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对社会建设起到了助推的作用。微博打拐充分证明了社会力量可以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可与侦查机关形成良性的互动。 
  3.微博追逃 
  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微博作为一个十分注重时效性与便捷性的分享交流平台,受到了数亿计网民的青睐。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微博注册用户的爆发式增长,微博平台展现出了极大的能量。微博在信息传播上的优点,也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注意。微博追逃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警察通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微博,从而掌握其最新动态,确定其所在位置,对其进行抓捕。另外一种是通过微博发布案件相关信息,如案发时间、地点、嫌疑人特征等,使人们结合所掌握了解的情况,参与反馈。这种方法某种程度上等同于人肉搜索。微博追逃大大节省了追缉逃犯所需的时间与经费,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 
  4.微博劝投 
  微博劝投,是指侦查机关利用微博这一平台,使用温和语言劝诫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告知对于投案自首人员的宽大处理的具体方法。最早的微博劝投发生在2011年,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公安分局以“蓬公宣”的名字连发两条微博,第一条内容为“还漂着呢?回家吧!现如今政策好啦,自首就可享受系列宽大优惠:‘一切负案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记得要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哦,机会难得,有意者从速,24小时免费客服热线:110。”第二条内容为:“你认或不认,事实就在那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信或不信,政策就在那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想或不想,亲人就在那里,望穿秋水,只盼君归;你愿或不愿,中秋就要到了,人月能否两团圆?此情此景,在外漂泊的你还能hold住吗?赶紧拨打24小时免费热线110。自首圆你回家梦!”两条微博的下方均配有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逃脱罪犯投案自首通告及广东省公安厅发给负案在逃人员亲属的一封信。这一创新举动,一改往日侦查机关严肃的一面,以温情与幽默的方式,对在逃人员进行劝投。微博发出之后,受到了网民极大的关注,同时也收到一些在逃人员的私信, 成功劝投了多名在逃人员。微博劝投,成功把握了网络时代下侦查工作的特点,做到了方式方法上的创新,将群众工作与侦查活动相结合。 
  5.网络警务平台 
  网络警务平台是将公安工作纳入网络化管理,利用网络将各种信息进行整合,形成智能化管理。通过这一平台,群众可以和侦查机关公开进行交流与互动,了解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进展,同时对侦查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向侦查机关反映所了解到的案情问题。同时,侦查机关还可以通过这一平台,接受群众的举报,接受在逃人员的自首,更好的倾听群众的声音,切实感受到民意,加强侦查机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侦查机关或者网民在网络上公开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加之网络上信息传播的随意性、快速性,一些信息未经过审核就在网络上得以传播,极易造成对人格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侵害,甚至对一些嫌疑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如在人肉搜索中,会适当披露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特征,网民通过这些线索进行人肉搜索,会利用网络技术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其亲朋好友也会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到生活状态。又如微博打拐中,网民将随手拍到的乞讨儿童照片上传到网上,有些并非被拐卖,而是生活所迫,这种曝光行为就存在了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就需要侦查机关对这些手段方式的使用进行规制,严格限制使用条件,对披露的信息在发布前先行审查,在发生错误后及时救济,进行纠正。(下转80页)(上接78页)同时,还要对发布虚假信息的网民进行问责,对一些网络平台的运营商以及社会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管理。 
  2.注意案件的保密 
  侦查工作要坚持秘密性与公开性的结合,对所获取的线索及有关情况进行保密,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同时也要适当的公开一些案件信息,使群众帮助破案。在人肉搜索、微博追逃过程中,先行适当公开一些案件信息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公开哪些信息,什么样的案件才能进行适当公开,一定要严格把握。使用不当,犯罪嫌疑人会迅速逃跑,毁灭隐藏证据,从而使侦查活动陷入僵局,处于被动局面。因此,侦查机关在使用这些方式方法之前,一定要严格分析判断案情,对案件进行筛选,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 
  3.避免误导侦查 
  虽然如今进入了网络时代,互联网高速发展,然而“软件”的发展速度落后与“硬件”,由于缺乏制度以及立法保障,网络信息传播速度过快,以及网民素质有待于提高,使得案件信息在网络上的披露过于混乱,所获得的一些线索甚至可能误导侦查。加之一些新闻媒体缺乏职业操守,在报道中大肆炒作,歪曲事实真相,一些网民出于个人诉求以及情感宣泄,夸张所了解到的案件信息,给侦查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參考文献: 
  [1]马祖存.互联网+”背景下的侦查合成作战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03) 
  [2]孙玉斌、刘诗.互联网+时代中的群众路线实践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0) 
  [3]蒋勇.社会转型视域下侦查权的功能论纲—兼论我国侦查改革的方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作者简介: 
  刘哲明(1968--)男,湖南长沙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心理学和犯罪学; 
  黄文臻(1974--)女,湖南邵东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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