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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发展三题

2016-08-22 11: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

 

  建国以后到1957年,根据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民族关系的新情况,我们党认为,我国民族关系的性质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基本上结成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在“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政治中流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否定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受到很大的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全委会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澄清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更加明确地提出: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发展三题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社会制度和时代发展制约的。在政治制度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也各有特点。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发展时期,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以及解决民族问题的主要方式,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理论不断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揭示新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却提出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等相关要素。1956年9月19日,乌兰夫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中国各民族“在共产党领导下有着共同的政治和一致利益作基础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民族关系,因而在战胜了共同敌人之后,中国各民族根据历史经验选择了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改革开放之后,平等、团结、互助成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的主要内容。1980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即“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和“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同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历史上(党章和宪法)第一次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作出的权威解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依据。

 

  1992年1月14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和完善阶段。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今天,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也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中加入“和谐”的要素。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新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是以承认差异、多样性为前提,讲究相互关系的合理调处,要求不同个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调适。所以,和谐要素的提出,是对我国各民族文化、利益多元性的承认和尊重,也是对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统一性的强调。和谐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社会属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揭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动态过程,是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新发展。

 

  三、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维护

 

  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一,强调“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1957年7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1981年7月,中央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指出:“在处理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一定要非常慎重。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强调要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讲话中指出:“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作者:倪 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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