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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正体制

2016-05-08 11: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完成了初步的转型,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并且将社会公正问题摆到了理论探讨和现实需要的前沿。因此,对公正的关注己成为社会现实之必然。


  一、完善社会公正的现实意义


  第一,完善公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论断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实现全体公民的社会公正。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全体公民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社会公正能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推行市场经济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实现共同富裕;但市场经济是“残酷”的,它充满竞争,它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它鼓励强者发挥聪明才智,鼓励人们冒尖,却又无情地淘汰缺乏竞争能力的弱者。因而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和政府有责任去弥补市场经济自身内部的缺陷和不足,实施保护弱者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一是发展,二是公正。


  第二,完善社会公正是与我国社会的结构转型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社会领域的改革’气“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必然引起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观念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在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和力度上是前所未有的,其中在利益格局、社会关系、次级制度、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模式、社会控制机能和社会承受能力等等方面上的变化尤为显著,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这样或那样感受到的。在这种变化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有的受益,有的受损。受益者又因受益程度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受损者也因受损程度的高低而相互区别,因此不仅在受益者的个人、群体与受损者的个人、群体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公正、不公正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程度的受益者之间也产生了公正、不公正的问题。


  第三,完善社会公正是与我国社会结构的优化与社会问题并生的实际情况需要。我国社会变化的总趋势。一方面表现在利益格局、社会关系、次级制度、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模式和社会承受能力等领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化,另一方面,又引发了大量现实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得太大,新贫困阶层和新弱势群体由小变大,犯罪率居高不下,腐败现象广为蔓延等等。如果没有优化这一方面,那么就没法理解为什么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也无法理解为什么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同样,如果没有问题这一面,也就无法理解为什么我国社会各个阶层都有意见,都有牢骚,这些意见和牢骚,其实都是不公正感的表现。


  第四,完善社会公正是与我国社会进步和社会代价兼有的现实联系在一起的。迄今,我们看到的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是伴随着社会代价的;纯粹的进步,理想状态的进步是不存在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来的进步和成就举世瞩曰、全球公认。与此同时,我们也付出了代价,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以不少人下岗为代价,我国工业化在很大程度也是以污染为代价的,再加上贫富差距过大、犯罪率居高不下、腐败现象等种种社会问题,都是社会代价的不同表现。种种代价,造成某些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相对生活水平提高不够,其至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与那些提高得快的个人和群体相比,他们就会产生一种相对被剥夺感,因而相应地就产生山强烈的不公平感,进而不可避免会有某种怀旧感,因而对真实的社会进步产生怀疑,也相应的产生社会不公正的问题。


  既然在新的形势下,社会公正问题己经客观地摆在面前,我们的责任既不是对问题熟视无睹,也不是停留在无能为力上,更不是故意回避;相反要通过自己对社会公正体制的完善,在肯定、保持社会进步优化的同时,在理论上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的种种疑问,在实践中减缓不公正感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的冲击,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促进我国社会快速健康转型的完成。


  二、完善社会公正的基本内容


  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为前提,以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的,以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实现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相辅相成。因此,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


  第一,政治地位的平等,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人们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国家政治生活参与权等,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和创建,因而每个人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享基本权利。正如潘恩所说的:“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


  第二,非基本权利与贡献完全平等的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人民的觉悟有高有低,为了调动每一个公民的积极性,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真正的实现社会公正,在非基本权利分配上,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不平等的分配必须完全依据贡献的不平等,从而使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自己作出的贡献的比例达到平等,也就是说谁的贡献较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尊重个人的劳动贡献。


  第三,在发展机会上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社会公正理念的重要原则,机会是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平等同现代社会与市场经济相吻合。机会平等一般具有两层涵义:1.生存发展的起点平等,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社会出身的影响。2机会实现的过程平等。机会的实现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特别要清除阻碍某些人健康合理发展的人为障碍,取消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保证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机会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个体的人为基本出发点,发挥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创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人的价值。


  第四,集体与个人关系辨证统一的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公正理念的内涵之一。社会主义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这是社会公正理念判断行为的客观准则。社会公正理念要求人们以均衡平等的精神对待集体与集体,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它要求每一个人都应当把另外一个人(也包括集体)的利益看成同自己的利益同等重要,而不应当以任何借口擅自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每一个人都应当把自己的利益同集体利益及他人利益视为同一共同体,从而主动为社会及他人谋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


  三、完善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第一,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物质基础。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只有在现代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一个社会要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必须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它是实现社会公正必需的方式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才能支撑现代意义的公正社会。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前提,去掉这个前提条件,只能实现虚假的公正社会--平均主义社会。而平均主义这种本质上不公的社会现象必定极大地危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这方面,中国曾经有过惨重的教训。因此,中国若想建成一个公正的社会,同时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就必须重视公正社会得以确定的前提条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创造雄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第二,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体现社会公正。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首先要确立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次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最后在初次分配中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时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值,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第三,在全社会形成公正的道德氛围。全社会都应呼唤公正,人的道德观念不是天生的,而是习得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同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密切相关,如果整个社会都呼唤公正,通过教育、文化、艺术、大众传媒等部门形成高扬公正的道德氛围,那么公正的道德观念就会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同时,如果整个社会形成了要求公正的强烈舆论,那么对每一个人都会产生道德压力,迫使其遵从公正。


  第四,建立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正意味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意味着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是实现这一日标的有效机制。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要体现对弱者的关心使人们真正免于贫困、饥饿和疾病,使人们生活在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温暖的大家庭里。二是要充分考虑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即考虑到我国手工劳动经济的发展水平。这种社会公正不能以过多牺牲效率为代价,它所要求的保障水平要在我国经济承受能力之内。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在具体操作上应坚持这样几个原则:覆盖全社会的原则,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全社会相统一的原则。


                             卜建华,李娥

                       (西华师范大学政法系,四川南充63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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