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整体主义方法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 关系主义方法论 布迪厄
论文摘要:在社会学方法论领域,一直存在着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之间的二元对立。布迪厄试图超越两者的对立,提出了一种综合的关系主义方法论。这种关系取向的研究方法将“场域”视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分析单位,克服了由(社会或个体)实在取向的研究方法而导致的社会学中的一系列二元对立。
自从19世纪30年代孔德建立社会学这门社会科学以来,在方法论方面出现了很多流派,但从总体来看,主要是两条发展主线:一条是发轫于迪尔凯姆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另一条是开创于韦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由于这两种方法论所倡导的研究视角、研究层次、研究对象、研究进路等等截然不同,因而形成了社会学领域中一系列的二元对立。
一、社会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
社会学中长期存在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对立是基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哲学(本体论)而产生的,即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在社会学领域中的主要代表人物为迪尔凯姆和马克斯·韦伯。
(一)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学整体主义方法论
社会唯实论认为,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但社会不能还原为个人。社会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实在。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就是建立在社会唯实论基础之上的。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独立存在的客观实体。尽管社会是由无数个人联合而形成的,但它本身是属于高于个人的相对独立的实体,具有超越个人的独特性质。与社会唯实论有着密切联系的是社会整体观。该观点认为,整体虽然是由局部组成,但整体并不等于部分量的总和,由各个部分结合而成的整体获得了完全不同于各部分的独特的新增的性质即结构的属性。迪尔凯姆经常援引化学和生物现象来说明白己的社会整体观。例如,活细胞中只存在着无生命的分子,但在结合起来的分子中,任何一个里面连生命的胚芽都不可能存在。
迪尔凯姆始终坚持社会的实在性和整体性,因而在方法论上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还原论,主张整体主义的研究视角。从整体主义取向出发,迪尔凯姆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是社会层次,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即社会事实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当然并非发生在社会内部所有的现象都是社会事实。迪尔凯姆对它的界定是:“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在个人身上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可以看出,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三个特征。迪尔凯姆所列举的诸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符号系统、货币制度、信用手段、惯例、集体情感等等都是属于社会事实范畴,因为这些“行为或思想的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
整体主义取向的方法论也决定了迪尔凯姆主张的社会学研究思路:一,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反对所有的主观内省法。这种方法和他预设的社会的客观实在性是一致的,“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社会现象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特性”[IF7。二、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来解释:“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以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体现了迪尔凯姆社会学的基本精神:研究社会禁止任何形式的还原论。社会学解释不仅无需借助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解释,相反,必须把任何基于个体层次的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解释排除在外。
由迪尔凯姆开创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被以后许多社会学理论流派所接受,如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冲突理论、批判理论等等。这些社会学中的“宏大理论”基本上延续了迪尔凯姆的整体主义取向的研究方法,主张将研究领域定位在社会层次,如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现象等宏观层面,用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去解释和理解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个体。
整体主义方法有利于研究者从总体上把握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内生的缺陷。因为整体主义方法论是建立在对社会客观实在性、社会整体性的前提预设的基础之上的,那么也就必然忽略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社会(结构)是如何形成的。虽然在它的前提预设中提到,社会是由个人、由部分结合而成,个人或部分在结合的过程中使社会获得了新生的结构性因素,但是并没有说明这种结构性的因素是什么,更没有也不可能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解释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因此在整体主义方法论那里,“社会”成了一个暗箱,虽然整体主义者强调社会的客观性实在性,但最终导致的结果反而是将社会神秘化了。另外一个方面,在整体主义论者那里,“个人”(主体)消失了,或者说在强制性的、强大的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成为了社会的傀儡,个人的一切行动只能听命于社会的指令,个人没有任何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出现了“过度社会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体主义方法论消解了个体。
(二)以韦伯为代表的社会学个体主义方法论
在社会学领域中,韦伯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始作俑者。韦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唯名论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社会的真实本体,只有个人才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则是各个个人的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社会不过是一个方便的“名称”或“标签”,用来指称个人及其行动的集合和关系,现实中并不存在不依个体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实体。因此社会现象最终可还原为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并可以通过后者来得到解释。作为一名典型的社会唯名论者,韦伯认为,社会是一个由社会行动者组成的系统,只有作为社会行动的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学不能撇开个体去研究独立于个体或超越个体之上的社会实体。韦伯也使用“国家”、“民族”、“社团”、“公司”等团体性概念,但这些团体仅仅是单个个人特殊活动的结果,是表现个人相互关系的组织模式。这些概念并不意味着它们具有形而上学的、实在论的意义。
韦伯从个体实在性和社会还原论出发,主张社会科学分析的基本单位应该是个体。同时也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社会学应该将研究领域放在个体层次,研究对象是个体的社会行动。韦伯在关于“社会学基本概念”的阐述中,曾明确地为社会学下过这样的定义:“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由此可以看出,韦伯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社会行为”(或称为“社会行动”)。当然,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都是韦伯意义上的社会行为。韦伯的定义是:“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报复从前的进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卫措施),‘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例如,‘货币’意味着是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望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数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所以个体的行动只有具备了两个条件才可称为社会行动:第一,行动者赋予其行动以主观意义,即行动者在采取行动时有他的动机和目的;第二,行动者的行动是指向他人的,因而可以理解为,行动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发生意义关联的。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韦伯主张的社会学研究对象“个体的社会行动”是指有目的或有动机的个人行为以及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既然主观意义是个体的社会行动本质特征之一,而且社会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就是这种行动,那么社会学的目的就应该将隐藏在外化行动背后的意义揭示出来。另外,由于意义本身完全是主观的,因此诉诸于迪尔凯姆式的客观主义、实证主义方法是无法获得行动的意义关联的。所以韦伯提出“解释性理解”的研究进路(从他对社会学下的定义中也可以看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后来的学者把韦伯提倡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称之为“理解社会学”。韦伯认为,所谓理解就是试图探索行动者主观行动的意义关联,并从而建构起行动者行动间的意义脉络。理解有两种样式:一种是逻辑的或数学的即“合理的”。比如说,我们对某一数学命题运算的理解,或对某个力图通过选择适当的手段而达到某一目标的行动的理解:另一种是情感体验的和艺术感受的即“移情的”。比如我们对宗教的激情行动或极端的理性主义狂热等一类内在的心境的理解,这种理解一般涉及到价值或终极目标。同时,韦伯也指出,理解和解释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说明的。按韦伯自己的说法,即我们把对行动意义系列的理解视为对行动实际过程的一种解释。
由韦伯开创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主要在微观社会学理论,如符号互动论、拟剧理论、常人方法学、现象学社会学、交换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等流派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所有的这些个体主义论者都是从“化约主义”或“原子主义”的立场来看待“社会整体”的。在他们看来,社会不过是许许多多个体的集合、相加或汇总,社会本身是虚假的,只是一个名称而已。社会整体的属性、性质、特征或状态只能从个体的属性、性质、特征或行动来得到解释,因此社会可以还原为个体。从个体实在观、个体本体论出发,个体主义方法论认为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应该放在个体层面,研究对象为个体行动和个体之间的互动,主张从个体行动和互动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的形成过程以及存在状态。个体主义方法论有助于我们了解社会是如何通过个体的行动和互动形成的,但是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一样,个体主义方法论也存在着它无法逃脱的内生缺陷。这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前提预设也是直接相关的。比如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和符号互动理论都预设:行动者在行动时一定赋予其行动以意义。但他们并没有揭示出行动者是如何获得这些社会意义、文化意义的。所以在他们的理论中,个体(行动者)也成了一个“黑箱”,我们看不见他们社会化的过程和痕迹,因此个体也被神秘化了。另外一方面,在个体主义者那里,个体(主体)获得了极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社会(结构)对他们的制约微乎其微,甚至可以通过行动者的主动性而将它过滤掉。所以可以看出个体主义者坚持的是“未社会化”或“社会化不足”的个体观。如果说整体主义者消解了个体,那么,个体主义者则消解了社会。
二、布迪厄的关系主义方法论:对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超越
作为当代最着名的社会学家之一,布迪厄一生的学术研究都在致力于将社会学发展成为一门总体性的社会科学,试图超越社会学领域中长期存在的诸如个体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理论与方法、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结构主义与建构主义等二元对立。在方法论方面,布迪厄则提出关系主义方法论以超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对立。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整体主义方法论坚持社会实在论,只关注社会(结构),往往导致决定论和对主体的消解,而个体主义方法论坚持个体实在论,只注重个体(行动),往往又会导致目的论和对社会的消解。两者都是片面的,而且都是坚持实在论。为了融合行动与结构、个体与社会之间并不必然也不必要的对立,布迪厄提出了他的关系主义取向的研究方法。
从实在论到关系论是当代社会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早在19世纪末开始,就出现了“去实在化”的趋势。卡西尔写于1910年的《实体概念与功能概念》则鲜明地提出了现代科学的关系论特征,对社会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实际上,关系视角在社会学领域中一直也存在。它是结构主义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传统可以一直追溯到涂尔干和马克思,其中马克思最为简明清晰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写道:“社会并不只由个人所组成;它还体现着个人在其中发现自己的各种联结和关系的总和。”虽然早期的这些社会学家也注意到了关系的存在及其重要性,但在他们的研究中并没有上升到方法论的层面。
法国认识论传统的代表之一巴什拉的主要观点——“科学是通过与常识决裂而赢得的”——对布迪厄的从关系的视角去建构研究对象的方法论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布迪厄主张关系的首要地位。在他看来,社会学方法论中长期存在的二元论式的抉择体现了对社会现实的常识性观念,而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就必须与这些常识决裂。布迪厄进一步指出,这些常识性观念植根于我们日常使用的语言本身当中,因为日常语言更适合于表达事物而不是关系,呈现的是状态而不是过程,具有突出主体、牺牲关系的倾向。所以我们在使用日常语言表述社会现实的时候往往会使我们在行动者与他的行动、结构与过程或者对象与关系之间,作出不自觉的概念区分,其结果是导致社会学中常见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以及转换成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因而防碍了我们把握社会现实中互相交织的复杂联系的逻辑。因此布迪厄认为,实际上,社会学并没有必要在这些极端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社会现实内容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由两者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就存在于关系之中。“‘真实的是关系方面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关系,不是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个体之间的主体间的联系,而是,如马克思所说,‘独立于个人意识和意志之外’存在的客观关系”。布迪厄据此既抛弃了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又拒斥了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主张关系主义的方法论。
布迪厄的关系主义方法论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既不是个体实在也不是社会实在,而是场(ifeld)。“社会科学的真正对象并不是个体,尽管如果不通过个体人们就无法构筑场,而且统计分析所必须的信息一般也与个体或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个体在场中)是作为行动者存在的。他们是作为场内活跃的、行动着的事物被社会性地建构的,这一建构是通过行动者对场内有效的、能产生一定效应的必然特性的占有而完成的,正是由于我们对他们牵涉其中的场本身的了解,才使我们能够最有效地理解他们特性的根源、他们的观点或在场中的位置,以及建立在这些之上的他们对世界和对场本身的特殊看法。”这段布迪厄的谈话说明,我们要理解个体及其行为必须建立在了解个体所在场域的基础之上,我们研究的落脚点应该是场域而非个体。另外一方面,布迪厄也拆穿了“社会”这一观念的空泛本质,他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化了的社会,而“一个分化了的社会并不是一个由各种系统功能、一套共享的文化、纵横交错的冲突或者一个君临四方的权威整合在一起的浑然一体的总体,而是各个相对自主的‘游戏’领域的聚合,这种聚合不可能被压制在一种普遍的社会总体逻辑下,不管这种逻辑是资本主义的、现代性的还是后现代的”rs]”。社会是高度分化的,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场”所构成。比如艺术场、宗教场、经济场、学术场等等。每个“场”都遵循自己的逻辑和必然性,而且各个场之间的逻辑是不可化约的。例如,经济场的逻辑是物质利润法则,而艺术场的逻辑则是通过排斥或颠倒物质利润法则来建构自身。这些相对自主的“场”则构成了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
“场域”指的是一束关系。从分析的角度来看,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造”。将“场域”视为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集中体现了布迪厄的关系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因为从场的角度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来思考。从场的角度思考,就意味着要对有关社会世界的整个日常见解进行转换,这种日常见解往往只注意有形的事物。布迪厄近年来对法国名牌高校的研究体现了他抛弃实体主义取向,采用关系主义取向的研究视角,他认为,虽然高校研究这一课题很多学者都做过,但这些研究都是从实体主义角度来进行的,也就是说,这些研究往往只关注几所特定的学校,他们忽视了从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出发去了解每所学校的特点。实际上,每所学校都处在法国高等教育的空间中,它们的绝大部分特性恰恰来自于与其他学校之间的客观关系(也就是这个学校在教育场域中的位置)。一旦在研究中忽视了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很可能对一个自认为了如指掌的制度却一无所知,因为抛开了它与整体的关系,我们就根本无法把握它。在布迪厄看来,这样的研究方式就像是在研究普林斯顿大学时,却不去考虑它在长春藤联盟中的位置,以及通过这种位置界定它在美国大学体系中的位置。再比如权力问题研究,采用实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学者往往会将研究中心放在统治阶级身上,统治阶级就是一个实在岭的概念,它指的是一个实在的人群,他们持有一种我们称之为权力的有形实体;而采用关系视角的研究者则将研究对象定位在权力场域上,权力场域指的就是社会位置之间存在的力量关系,这种社会位置确保它们的占有者握有一定量的社会力量或资本,以便使他们能够跻身于对权力垄断的争夺之中。
“场”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布迪厄指出,可以从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你所要研究的场与权力场之间的相对位置。比如对艺术家和作家的研究,首先要分析他们所在的文学场相对于权力场的被统治地位。第二,分析场的结构。即描绘出行动者或制度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包括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各种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分配结构中的实际和潜在的处境、以及行动者或制度为了争夺这个场中的特殊权力(或资本)的合法形式而展开的竞争。第三,分析行动者的习性(habitus)。“习性”这一概念明显体现了布迪厄为了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对立所作的努力,习性概念将个体和社会结合在一束关系之中。习性是社会铭写在肉体之中的,铭写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之中的对游戏、社会游戏的感觉(布迪厄经常将场与游戏作类比)。这种“感觉”(实际上指的是性情倾向系统,其形式为知觉、评判和各种身心图式)是由“积淀”在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关系所构成。另外,习性概念还克服了结构决定论和目的决定论之间的对立。正如布迪厄自己所说的:“习性的概念解释了下列事实,即社会行动者既不是由外部起因决定的物质的粒子,也不是执行一种完全理性的内部行动计划的、只受内部原因引导的单子”。“习性理论是为了排除主体,而对主体的排除,并不是取消行动者所享有的某种实体化结构带来的益处,这些行动者是这个结构的产物,并且不断地制造和重新制造着这个结构,他们甚至在明确的结构性的条件下可能根本地改变这个结构”。
总体来看,布迪厄所倡导的关系主义方法论旨在消除社会学领域中长期存在的诸多虚假对立,主张将“场域”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或基本分析单位,从关系角度而非实体角度来考察社会世界,不仅克服了个体和社会、行动和结构的对立,而且拓宽了我们的研究领域,加深了我们对社会的科学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