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减轻了我国人口压力,但是,其问题也随之产生。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后代,在遭遇变故时,带来的情感伤痛难以磨灭,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养老问题,以及单身,离异人士的生育需求该如何与人口生育计划政策平衡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以上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国父母退休后的传统观念。然而,有一群人,他们大多50岁了,只有一个孩子,有一个幸福的生活,但突然发生的事故却带走一个年轻的孩子的生命,他们又难以再生育或者自己抚养孩子。被称为“失独”的他们,除了感情痛苦,还要面对养老困境,更需要迫切的社会关怀。
我国《宪法》第 25 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由此引出了以下问题:
1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类生存、繁衍的基本权利,而宪法却对其作出限制,是否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破坏?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婚妇女是否有权利生育呢?
3 一个中国公民如果尽到了‘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义务,只有一个或者0个孩子,没有人为他养老。他(她)是否有资格向国家要求享有免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首先,第一个问题,基本人权尽管地位很高,并不是说不受任何限制。实践也表明,基本权利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正如罗尔斯所说,自由的限制来自于自由本身。宪法对生育权进行了限制,是具有法理学基础的。
第二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育行为存在于婚姻关系和非婚姻关系中,在婚姻状况下公民的生育行为,也即夫妻双方生育子女的婚姻行为;另一个是公民在非婚姻状态下——单身,离婚,丧偶情形下的生育行为。因此,除了正常婚姻关系状态下的夫妻生育关系,在非婚姻关系,公民是否仍享有生育权?这一问题基于生育权的基本属性。
生育权究竟是一种人格权还是一种身份权,在学界一直争论不断。有的学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只要是人就享有生育的权利,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无所谓其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是否是处于婚姻关系当中;而另外一些学者观点认为,生育权只有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才能享有,是具有此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的身份权利。
第二种观点来自于人们的传统观念。人们普遍认为,生育权只能由丈夫和妻子结合,享受一个整体的权利,婚外生子等行为被认为是违背社会道德,将要收到唾弃的行为。但今天,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态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开始选择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并开始接受婚姻不是唯一的选择,单身,同居,离婚和其他生活方式在社会上逐步得到接受。生育不再是婚姻生活的需求,其他生活方式也出现了生育的需求。
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主张不结婚和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还没有结婚,但不一定不需要生出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全国各地有必要立法,就行使非婚生育状态的权利作出规定,以弥补目前的立法空白,使无配偶生育权这一社会群体的人可充分和有效地行使他们的生育权。
第三个问题,关于无人养老问题,如果是有子女,而子女拒绝养老的,那么可以起诉要求其养老。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如果是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失独家庭),则是可以倚赖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的形式可划分为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福利和计划生育救济等。
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中,计划生育保险处于核心地位,计划生育救济属于最低层次,计划生育福利属于最高层次。
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筹措保险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防范计划生育风险,提供经济补偿的主要措施和形式。
计划生育福利(货币类福利、计划生育储蓄、绿色保险等)。计划生育福利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福利政策、经济政策和奖励优惠办法等。
货币类福利。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中,都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称为独生子女保健费、奖金等)的金额、发放办法和期限;有17个条例规定了对自愿放弃生育指标者的奖励办法;有9个条例(办法)规定了对无子女职工退休时的优惠办法;有16个条例(办法)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职工给予退休奖励的办法,其中12个条例(办法)为加发5%的退休金,尤其是上海市对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的做法,计算简便,易于操作。
计划生育储蓄(基金)。计划生育储蓄(基金)是指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筹集资金,为群众防范计划生育风险、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措施。
计划生育救济。计划生育救济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针对计划生育群众的实际困难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它的标准应优惠于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例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年老丧失劳动力后,按五保户照顾;制定计划生育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在落实社会救济政策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群众。
由此,计划生育后遭遇失独风险的家庭以及放弃自己生育权的个人都可以通过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得到救助,国家和政府有政策保证其老有所养。
作者:过镜羽 来源:商·财会 201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