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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2015-08-03 10: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作者:叶大凤 曾姗姗 劳文 黄娇芬

    [摘要]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当地的社会稳定,促进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但是由于受经济、文化、教育水平和政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程度低。影响了我国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文章在阐述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因素,探讨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过程;公民参与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是政策科学的核心主题。“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是有助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项目的规划,有助于公民帮助政府组织推行公共项目的实施。”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重视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才能减少政策的失误,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公民只有充分参与政策的制定,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主政治的构建还不全面,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有效的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利益的分配不均,利益受损的公众会对政策进行抵触。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缓和各方面的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多个民族聚集、多种民族文化碰撞的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氛围、教育等方面都显得与众不同。这就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风民俗的公众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与不同的民风民俗的公众对相同的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有时,一些公共政策还有可能触及少数民族居民的禁忌,严重伤害民族感情。例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至今仍然保留着一些原始的生活方式,如持有枪支,猎杀国家级保护动物,乱砍乱伐,违背伦理道德的仪式和宗教信仰活动;有些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确是少数民族长期保持的风俗习惯。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时,要因地制宜,照顾到民族习惯,防止独自垄断行政信息资源及对公共政策进行垄断决策,扩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否则就会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各个民族的团结。因此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增强了公共政策与自身需求的相互适应性。
  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
  在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的权益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发现存在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行为的障碍因素,这些因素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1.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民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政治生活总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生活为基础。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参与程度与政策的偏向性都不相同。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的长远过程来看,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程度越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恶劣,自然条件较为艰苦,经济发展滞后,公民的经济地位不高,这就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参与程度。科恩曾在其《论民主》中说到:“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与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可见个人的经济地位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的政策参与。
  2.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与其传统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少数民族地区是一个多元民族文化汇集的地方,各个民族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传统与思维方式,对于政治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忌讳。例如,我国历史上就曾经多次出现过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迫害政策,这使得少数民族对政治有一定的偏见与忌讳。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西南地区颇多,明朝万历四十年,明朝廷在湘西修了一条三百六十余里的防苗边墙,将苗汉分开,互不来往,后人称之为“南方长城”。这使得西南苗族地区的居民对政治都有所忌讳,形成一种对政治的隔阂感,不利于其参与政策的制定。还有,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宗教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也影响着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例如,佛教就要求信徒自我修行,超越轮回。因此。受其出世思想的影响,信佛教的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意识可能就会弱一些。
  3.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教育水平相关。公民的素质高,对民主的要求就越高,对参与到政府管理的过程就愈发有兴趣;公民的素质不高,就很难形成一种政治文化意识,也很难攫取政治信息,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全然不知。因此,个人的素质也是影响着公民参政的障碍之一。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还是相当落后的,无论从入学率、师资力量还是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来讲,西部的多民族聚集地都落后于东部的发达地区。
  4.与政府的引导相关。我国当前的政策制定模式是在社会没有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进行利益的综合与表达的。然而,政府往往把制定政策看作是自己的事,无视公民的参与。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只重视公民形式上的政治参与,局限于对民意代表、官员的选拔和监督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就有可能以自身的利益为价值取向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这种情况在越落后的地方就越严重,当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强时,政府的引导是很重要的。
  (二)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热情,冷漠对待。有些公民参与途径过于形式化或者是政府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自己独占公共决策资源,这都使得公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导致公民缺乏对政治的热情。在广西部分乡村,由于村委会的选举过于形式化,使得公民丧失了对参与村委管理的信心与兴趣。公民参与程度低下,基层组织公民自治的说法就显得空洞与苍白无力了。
  2.相关保障法律落实不到位。虽然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力,并明确规定了一些参与途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公民的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
  3.公民意见表达的制度化方式宣传和引导不足。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有些公民对政策有意见,但不知该如何表达,又没有人引导他们该如何做,所以容易通过偏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如果政府在工作中过于独断专行,不积极邀请公民参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甚至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使制度性的参与得不到充分的落实与保障,公民就会通过游行示威、骚乱、静坐等激烈的参与方式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偏激事件就时不时发生了。

  三、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与法制保障
  在疏通制度性的、主流的参与途径的基础上,对一些非制度性的、非主流的参与途径应理性地区别对待。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社会的改革还不够全面,人们的政治素质普遍偏低。在这种状况下,不能确保公民真正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全面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的参与行为出现偏差,采取更加激烈的参与方式,如利用媒体舆论的压力、上访、静坐、游行、闹事等参与方式。当公民的意见得不到采纳或反馈时,或者政府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排斥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时,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的调查、报道和公开披露,制造社会舆论压力、形成舆论吁求,引起整个社会的讨论,博取广大的同情,从而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向,达到公民的初衷。但是,如静坐、游行、闹事等这种较为偏激的参与方式不利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这些参与途径是不值得提倡与借鉴的。政府要切实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主动接近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拓展公民参与途径,积极引导公民走正式的参与途径。对即将或已经出现的一些过激的行为,要区分对待,征询群众处理意见,争取妥善处理。当然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更要理智看待自己偏激的行为方式,对一些损害到自己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合法的、正式的途径去反映和解决。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政策的监督体制,引人多元主体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确保基层组织的选举民主化。要尽量做到务实与公平,真正保障公民能够参与到其中来,管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务。
  (二)政府要在政策的制定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改变获取政治信息的渠道。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政府要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加大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扩大政务公开,将人民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让公众了解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己的意见也能得到及时的表达。政府也要积极邀请公民参加到政策方案的设计中来,使得政策的制定中包含有公民的意识,这有利于公民对政策的认可与接受,保证政策顺利的实行。
  人的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公民主动参与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对政治信息作出的反应。所谓的政治信息就是政策法令、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政治信息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的原因,通讯条件较为落后,居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较为单一,口头传播成为信息流通的主要途径,这会造成信息的滞后与失真,不利于公民的政策参与。因此,电视、报纸、广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尤为重要,利用它们信息量大、传播面广、快捷、方便的特点,使相关的信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公民了解,有利于他们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三)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多样的咨询机制。改革听证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开言路,向社会征求议案,征集立法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民意见。政府机关可向专家、学者咨询。公布公共政策制定草案,征求各阶层公民意见。采取发放民意调查卡、电话咨询,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以网上咨询等形式征求公民意见。
  建立内容和程序都比较简化通俗的乡镇行政听证制。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应的政策内容与制定程序更有利于降低公民参与的成本,使公民不会被排斥在政务活动之外,才能切实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去。
  (四)探索运用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政策参与方式
  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可尝试以下一些参与方式和方法:
  1.家族会议制。家族会议就是指同宗同族的村民定期举行宗族会议,商讨本族的事务与祭奠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都是以同一的姓氏宗族聚居在一起的,强烈的同宗同姓观念使他们能够紧密的团结,一致对外。家族会议的决策都是以协商、民主表决等形式实现的,容易获得家族成员的认同。因此,要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程度,可合理有度地运用这一形式,即公民可以通过家族会议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家族集中向政府反映族员的意见或政府直接咨询家族会议的意见或者看法,族员的意识体现在公共政策当中。由此,公共政策既体现了公民利益需求,又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顺应民意。
  2.关键公众的接触。“关键公众接触即公共管理者选择向一些关键的接触者进行政策咨询,并与其进行磋商,听取其意见,这些关键的接触人物通常都是经济界的领袖或是其它组织的领导人。”当然,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仅是这一些人,还可能包括某个宗教团体的领袖,宗族的族长,长期具有威望的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区域人民的利益需求,通过这一点可以更加广泛地了解到公民的态度和看法。
  3.公民调查。公民调查是一项新的参与技术,是政府以问卷的形式向公民征询对政府政策与服务的意见。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有依山傍水分散居住的习惯,要出来逛街买东西都极为困难,更何况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共管理部门只有采取深入山区群众,运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听取群众的意见,才有可能获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时,公民调查的时间可以选择在某个民族节日,那时正是人们最聚集的时候,在这时进行公民调查得出的数据就更加有代表性了。
  4.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常有一些民间服务团体,他们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公民也常向他们反映意见。公共管理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若能对这些组织进行咨询,就能间接地得知民意。对于公民与政府存在争议而难以解决的政策问题,应引入民间组织或者志愿团体参与解决。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协、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培养更多的民意代表组织。
  总之,少数民族对公共政策过程的积极参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是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对现存政治体系认同感增强的表现,更有其充分体现民族自治的特殊意义,这也是公共政策制定和出台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保障和扩大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对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非常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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