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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2023-12-07 22: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作者简介:王明月(1993-),女,汉族,湖北随州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维护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开的基本途径,也是人民群众发挥聪明才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贯彻司法民主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让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居于审判席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析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与法官平等地行使审判权。另外,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有效平衡法官的权力、监督法官的作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缺陷和亟待改善的问题 

  让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仍有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其个人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有所差异,导致其对事实认定既不准确,对证据分析也不到位,对法律适用更无所适从,结果是人民陪审员往往附和具备专业法律素质法官的审判意见或怀疑放弃自己的不同意见,或者是人民法院或专业法官不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导致案件出现错判误判,或者人民陪审员由于审理经验不足不能从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结合中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因而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完全保障和发挥,部分地区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陪而不审的情况。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探究 

  (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改革需求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中往往不具备法律知识,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查阅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思维是困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正是解决这种困难的良方,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划分符合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审判职责,弱化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功能,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监督作用,使其在代表人民群众的同时更切实地参与司法审判。 

  (二)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实践意义 

  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让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事实审,同时不再参与法律审,对人民陪审员实际工作有着显著的实践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使命,更大地发挥陪审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使命,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专注事实审,将更大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司法困局。未来的人民陪审员将会独立地分析和研究案件事实,独立地参与合议庭表决,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司法困局。 

  三、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改革实践与设想 

  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健全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提出以下改革设想: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划分。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我國人民陪审员制度才有得以充分地重视和发展。同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仍未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仍未规定切实的实施细则。通过规范关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划分标准,明确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的审理职责。 

  第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吸引社会各界人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应当综合考虑到道德水平、知识水平、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思维能力等等,吸引具备丰富知识技能或拥有特长能力的社会各界人才,使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有能力对复杂案件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实现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的优势互补。 

  第三,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数,尝试合议庭新模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模式有许多不同,但在吸收社会普通的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理念却是相同的。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数,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与表决权,真正实现平等审理、合力裁判的局面。 

  四、结语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愿望,是应当坚持和发展的。我国在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应当尽快完成对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断健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终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耿宝建.在法律与事实——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过程的法理分析[D].河北法学院,2008,2:13. 

  [2]徐卫平.论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发展现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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