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研究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模式,最早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罗尔斯等人的推动下,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政治领域逐渐赢得越来越多的承认,主要用于解决多元文化背景下复杂的公共事务及各类危机,与此同时,协商民主也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新兴热点问题。我国协商民主的概念首次出现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它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也是党的重要政治优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推进人民民主的坚定决心,也是对毛泽东同志政治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对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社会法制建设、各级民主决策等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
协商民主是指公民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基于权利和理性,在民主法律规范的权力制约框架下,通过个体与集体的对话、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机制。在多国民主政治领域中,作为涵盖决策、治理、公共参与三位一体的多维度问题解决机制而存在。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在尊重历史、尊重人民的前提下做出的政治选择,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笔者认为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仅仅是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制度的开端,还有更多相关的理论实践等待我们去探索发掘,把这一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民主形式建设完善好。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发展现状
制度化建设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评价政治制度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在社会主义民主改革进程中,协商民主作为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内在属性。进入“十三五”规划发展新时期,改革进程逐步深入,现代化建设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与中国的客观国情相结合,在与时俱进的发展中体现自身的功能与价值。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既是理论提升的内在要求,又是实践检验的必然需要。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主要体现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还没有上升到民主制度层面,也没有扩展到权力运行和社会管理的其他领域,无论在协商的主体对象,还是领域内容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未来民主制度建设中应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纳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坚持人民政协多年来在协商民主实践方面的宝贵经验,加强该领域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加快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三、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路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是历史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兼顾多方入手,充分考虑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实际状况与制约因素,循序渐进、不断完善以确保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与执行。
笔者认为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要就是在常态的发展前提下保持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价值观角度培养公民对协商民主思想的认同
任何制度要得到真正的贯彻必须得到人民群众对其理论内涵的真心认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社会全体成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着重突出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实质,旨在培养公民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完善国家政治制度、推进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价值认同感。协商民主自身存在使广大民众接受的内在禀赋,其可以使公民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透过自身的理性判断接受协商结果。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全方位、制度化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提升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实行民主的执政方针,保障公民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健全社会主义协商对话机制等方面具有持久生命力,并且愿意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当中去。
2.扩大协商民主制度化涵盖的主体范围
2016年作为“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均处于十分关键的历史时期,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必须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协商民主的关键在于公众参与和平等表达,这种民主形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利益多元化的协调困难,因此要逐步扩大协商民主的应用范围与应用深度,合理地引导矛盾从而激发社会活力。由此,协商民主指向对象应该得到拓展,从目前的政党与民主党派逐步拓展到更多的政治组织。同时,积极发挥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在推进协商民主进程中的核心引领作用,以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与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民主协商使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体及时掌握最新的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保障。
3.推动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对协商民主制度的认识不断加深,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其制度化建设也在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政治领域一项长期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的导向作用,必须加强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应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公民个人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应遵循的法律参照标准。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重要载体的协商民主,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将其纳入国家的法治轨道也将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有必要依据其调整范围及实施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参与协商的主体、形式以及程序均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实施。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须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方能树立协商民主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其成为合理有序的制度化形式。
4.构建完备的协商民主制度化渠道和平台
渠道和平台是保障协商民主制度化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构建协商民主渠道是完善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首先,完善渠道与平台最重要的就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政协会议中民主协商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政权机关等协商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协调发展,共同促进我国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其次,着力发挥和完善国家机关、基层群众自治机构的渠道作用。协商民主不应该是政治协商会议专属的,应该对其实践范围进行适当的拓展,使协商民主在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工商联和社区等组织或团体中获得充分发展,通过这些新渠道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在社会新常态下民主协商制度必须不断进行改善并与当今社会相适应,不断创新发展,进行提案协商、政策协商、对口协商等,使各个部门积极自愿地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目前协商在人民政协层面中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但是在社会层面中民主协商的运行却刚刚起步,当然这也说明实践中的发展和创新空间很大。因此要充分构建协商民主的渠道与平台,积极拓宽协商民主的应用范围。
5.探索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和实现形式
协商民主应当突出效果化导向,要实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最大效用。协商民主的实现不应是某些机构和领导的随性选择,而应从民主程序和机制出发,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探索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运行机制和实现形式。
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运行首先要保证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障参与协商主体充分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第二,扩大协商民主指向客体的范围,将协商民主从党派之间的协商延伸至社区决策、公共物品定价等方面;第三,明确协商民主的主要程序并积极进行实践。在完善运行机制之后,最重要的便是确立监督机制,事实上应当把监督作为实现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步骤。完善监督机制,可以重点进行信息公开与民主评价,信息公开有利于广大公众对协商结果的监督,民主评价有助于公众对协商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当协商置于监督之下就避免了民主协商仅仅流于形式。在完善民主协商制度的同时,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且对我国长期以来协商民主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只有明确运行制度化机制并充分借鉴以往经验,才能使协商民主真正迈入制度化运行的阶段并探寻出合理合规的运行形式。
6.保持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动态过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其独特的政治前提和实践基础,与西方传统的协商民主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将竞争放在次要位置,也就是说整个协商民主制度的构建应该放在减少争议、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虽然我们必须承认竞争要素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协商民主的最重要的作用依然是服务社会建设,做出为相关利益方所接受的决策。因此在政策目标确定的前提下,制度架构的搭建便可以因时因地制宜,而不宜一成不变。保持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动态发展,是确保协商民主制度真正为社会发展、综合治理贡献力量的前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被纳入规范的发展轨道,在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体系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研究,在民主政治实践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持理论形态和社会发展的有效匹配,更需要建立一种动态化的发展机制。
作者:冯多(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 11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