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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概述

2016-07-20 10: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民主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层民主首先实现了普选,这一制度的出现本身就说明我国的民主进程正在不断加快,民主制度的改革正在朝纵深发展,其积极性不言而喻。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实施个过程和是结果中暴露出的问题还是相当明显的,有些甚至直接威胁着我国民主制度的生命。

 

  一、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的概貌

 

  1、基层民主制度的含义

 

  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主要体现是基层群众性自主自治制度,所谓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我国的基层民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这些人员的产生使用直接选举,即有选举权的本组织成员(年满18周岁、精神和智力发展正常、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权利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体现了基层民主的普遍性,由于村民和居民的自治机构是由本组织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必须段全体组织成员负责,接受全体组织成员的监督,当然全体组织成员拥有绝对权力可以对之进行罢免。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过奖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由权利。

 

  2、基层民主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群众实现对本组织事务直接管理的最有效形式,体现着主权在民的宪法基本原则,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尤其本身的特有特色,具体言之:

 

  第一,基层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层性包含两层含义:(1)即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仅限于基层,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产生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产生;(2)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票的也仅限于本组织的成员,这些成员都是来自最基层的普通公民,他们本着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庄严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选出自己最信任的人对本组织事务进行管理,同时基于由谁选出对是负责的原则,他们还掌握着对这些被选举出来的主任和委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第二,独立性。基层民主制度的独立性也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独立性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选举是独立进行的,任何行政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选举结果进行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不属于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范畴,更是把独立于对国际领导人的选举,这个选举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和选举法的特殊规定;其次,独立性是指基层公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候只基于本身对候选人的信任以否,基于对候选人能否增进公共福利,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对权重独立行使自治组织选举权进行干预。

 

  第三,自治性。基层民主的自治性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产生是本组织公民自身意愿的直接反应,是本组织公民进行自治意愿的体现,这本身就是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由于公民对自身情况是最为了解和熟悉的,他们可以通过自治组织的选举,使自己的意愿变成组织的意愿,通过组织的力量进行解决,这样有利于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免于社会大动荡。

 

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概述


  二、民主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民主是宪政的永恒主题,民主和人权是任何一部宪法的精髓。何谓宪政?宪政是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治理状态,是民治宪治的统一,可见宪政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我国由于地广人多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还不能实现全部的普选制度,但是,实现全民普选是一个国度政治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尽管我国目前实现全部普选的现实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而在最基层是进行全民普选,进行自治的条件却已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民主进程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在基层实现全民普选,进行公民自治。民主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这种及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充分体现着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

 

  第一,充分的基层民主是公民一律平等的重要体现,即公民享有平等权的重要标志。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体现,很显然这里有三层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为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任务,不得是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第二,充分的基层民主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机制差别对待原则。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保障平等权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主要在于:有利于实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保护公民的宪法地位和合法权益;有助于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反对特权与官僚主义,消除腐败现象;有助于协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两者处于平衡状态,以强化国家权力的合宪性。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出身、职业、社会身份等因素绝对不应该成为任何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作者:尹洪菊 杨占岭 刘文佳 来源:青春岁月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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