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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

2016-04-19 15: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为了防止和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现象,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从结果上看,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时有发生,则说明了这一体系的有效性还不够。究其本质,反映出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因此,需要更加强民主力量来挖掘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效力量。


  一、民主制度必然要求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1.民主的含义与本质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民主是指“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合法权力的最终来源。第二,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人民通过直接参与或通过自己的代表来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各项权力[、正如美国学者麦克尔。罗斯金所说,民主制度是“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者中做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也就是说,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与“专制”、“集权”、“权力滥用”等相对立的,其终极目标就是要由人民自己来最终掌握国家公共行政权力。民主制首先决定了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以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现实政治实践中,作为国家权力之主的公民却不可能直接对国家行使管理权力,总是委托少数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他们和由他们组成的国家机关来实现对公共行政权力和公共行政事务的具体管理。


  从理论上讲,由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以及人的自利性,并且,权力本身也具有扩张性和易腐性。所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一经产生,其手中的权力便存在着脱离人民控制的可能性,即面临着被异化作非公共运用的危险。而要想排除这种危险,仅仅依靠公职人员的觉悟和自律是不够的。


  而从事实上看,世界各国的公共行政领域都普遍存在着腐败现象。为公共利益目标而设置的公共权力沦为了部分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基本手段,这一被称为“公共悖论”的现象已经受到了公共社会的强烈抵制。人类始终都面临着这样的矛盾,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对此,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就是:正视并接受公共权力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又要建立系统的监督机构、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程序,这也是民主制度本身的最基本规定之一。也就是说,民主不仅仅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更意味着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民主的监督机理


  民主必然要求监督,我们可以继续从民主实现的基本途径和形式中来分析其监督机理。选举制与代议制是实现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也就是由公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实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代议制与选举制是相伴相生的,实行代议制就必然要求公民通过公开的、民主的选举来产生公共权力的代理者。而选举制与任期制又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要对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通过选举挑选出权力的直接掌握者,这是带有竞争性的;对权力的直接掌握者进行考核,这又给了权力者以压力。如果行政人员对于权力的专制和滥用行为必然会遭到公民的批评和检举,必然会使其在选举和考核中落败,那么,任何公职人员和行政集团都会迫于竞争的压力对自己的行为更加重视。正是这种选举和代议制度产生的竞争性和压力(也就是民主制度实现的基本机理)对腐败行为有着最基础的遏制意义。可见,只有一个国家真正完善了民主制度,实践了民主精神,使其公民真正拥有了选择政府官员的权力,具有了决定政治集团和政府官员政治命运的地位,才能够从根本上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迫使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们不敢将自己凌驾于公民之上,不得不重视和尊重公民的意愿和要求,让专制和腐败无处藏身,更不可能持续蔓延。


  二、民主的监督力量要依靠公民权利来体现


  1.公民权利是行政监督力量的源泉


  从权力产生的原因和历史来看,有一个最为简单的道理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追求利益时难免发生冲突,最初的解决办法就是直接通过武力对抗或者协商,在人们意识到武力解决的成本或者协商的困难后,冲突的双方选择了都把裁决的权利交给某个第三方的办法,由第三方来统一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是权力的最初表现。既然人们把权利交给了第三者来裁判,赋予了他权力,那就必然会要求权力者更好地维护权利,保证权力正义。那么,反过来说,对公共行政权力的亵渎和滥用就是对公民利益的侵犯,公民是最根本的也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必然最痛恨行政腐败,也最渴望用自己的力量消灭这些现公共行政权力实施监督的原动力,就来源于公民力量。托克威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到,美国之所以能够持久地维护民主,除了利用权力本身来制约权力以外,公民的权利是起了很大作用的[3。在大量的政治实践基础上,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也指出,防止工人阶级自己的公仆蜕变为“主人”趋势的根本、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人民掌握罢免权,可以随时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社委员。


  2.增强公民对权利的监督意识,构建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


  在一些民主制度成熟和发达的社会,经过数百年对民主精神的锤炼与发展,“主权在民”、“权利观念”已经在公民社会中形成和强化,以公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在这样的国家中,行政监督的持续深入推进往往有着更充足的力量支持。而在我国,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很多公民宁愿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因为在他们认为,权力行为天然合理,权力的行使可以无边。这种观念无疑为权力至上、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提供了滋生并蔓延的土壤。但是,如果整个社会的公民都具有了强烈的权利意识,懂得并且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一旦权力偏离了正义,人们就会以权利来抗争权力,形成一股全社会的合力,使政府的腐败无处藏身。正如陈国权教授所论述的那样,“观念与制度的进步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公民的政治监督意识要靠制度来保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公民的监督意识只会经受一次次无情的打击;而制度的建构是需要先进的理念去推动的。在我国,公民权利和监督意识的强化是制约政府专权的非制度力量,只有这种非制度力量与民主制度的协和,才能构建民主政治的坚实基5础形成遏制腐败的有力力量”。


  三、强化民主权利,推动行政权利的有效监督作用


  1.我国行政监督有效性不足


  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另一种现实,那就是行政腐败发案率仍持续上升,大案要案不断发生,甚至腐败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积极地维护自身利益。所以,一个国家中对也就是说还有大量的为公共利益目标而设置的行政权力沦为了部分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基本手段,当前行政腐败的形势仍是相当严峻的。这些现象表明了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还存在着监督不力、监督滞后和监督缺位等问题,整体的监督有效性仍存在较大欠缺。之所以如此,从根本上分析,就是由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公民民主力量来推动监督的深入开展。


  2.强化民主制度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


  江泽民同志曾经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要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并且强调,“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这些论述对于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具有非常深刻和长远的现实指导意义的。


  由于行政监督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公民力量与受监督的权力力量的较量,所以监督的充分有效就取决于公民民主力量的强大。在我国逐步重视和强化行政监督,遏止腐败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健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程序,还必须努力发展民主政治,从民主监督的角度入手在根源上增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效性。


  从实践方面来看,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行“阳光操作”,是近些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起来的行之有效的防治腐败的措施之一,这种措施产生的监督作用正是基于公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增强,如果监督者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其地位、态度和反应不能够对政府活动产生影响,那么即使公民们发现了行政的暗箱,发现了公职人员的专权和渎职行为,也无法生成遏制力量,政务公开也就失去了意义。另外,新闻舆论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等特点,因而在揭露官员和政府的违法行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和反腐败斗争中有着独特的作用。从实质上来看,新闻和舆论仅仅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而已,它能够产生对政府的监督作用也是植根于广大公民的民主权利。只有公民具有了自由言论的民主权利,并且公民的意志可以决定或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方向和政府官员的政治命运,新闻及各种舆论的信息才具有了监督政府的意义和价值。所以,要强化对我国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必须更多地对民主权利予以保护,使权力始终处于公民力量的影响和制约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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