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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五个维度

2016-04-07 11: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对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建构有着积极的作用,马克思的民主思想同样对社会的政治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马克思民主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对于社会主义中国加强人民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五个维度,即法哲学维度、阶级维度、形式维度、经济维度、历史维度为我国现代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引导。从30多年的改革实践看,党始终坚持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一项重要的奋斗目标,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却不是要一味的追随西方民主政治模式。如果把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当作普遍适用的模式加以照搬,放弃我们来之不易并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其结果必然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根基动摇,必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从而危及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出的,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只有坚持这条道路,政治体制改革才会有正确的方向,社会和谐才会有可靠的保障;只有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抢抓机遇,谋求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才能够实现,而这样的一种政治发展道路正是与马克思对民主制度阐释的根本内涵是一致的。


  一、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法哲学维度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中通过对黑格尔政治理论的批判颠倒了以往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哲学观,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而为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开启了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法哲学维度。在中世纪,国家一直被看作为神的意志产物,整个政治思想史中都贯穿着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思想路线。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亦不能摆脱这种限制,他们以理性主义的传统为根基来探讨国家问题,充满了对国家的信仰和崇拜。在德国,黑格尔把这种理性主义传统的国家学说发展到了最高峰。依黑格尔看来,不管是市民社会还是国家,他们都只是理念的活动的一个个环节,都是理念的产物。他从绝对理念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界定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不同内涵,认为市民社会是绝对理念发展的特殊概念,而政治国家是绝对理念在政治领域内的完成。这个国家的概念是对于市民社会的一种扬弃和超越。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政治国家在本质上高于市民社会,一旦国家概念完全实现出来那么市民社会必须是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国家成了市民社会的根据并决定市民社会的展开,这种哲学观是用理性来阐释国家的产生,从而最终赋予了国家以 超社会及超历史的现实性质,其结果必然导致国家至上的观念。但马克思却认为,这种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念,其本质是把理念及其完成的国家概念视为历史发展的核心,这是一种以柏拉图开始的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古典表述,它只是在历史上看到了国家及元首的功绩,而对广大的普通人民的政治权利则不屑一顾。最终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思想,并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哲学观又重新颠倒过来:他认为政治国家只是人民社会历史生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样式,而政治国家的根本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矛盾运动以及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所以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而此论断的本质就是国家来自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普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它的必然结果就是人民史观的确立。人民史观表现在政治民主理论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鲜明地提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它对国家制度其他一切形式的关系,正好像类对自己的各个种的关系一样。”并且马克思还指出,在君主制中,国家制度这个类概念的特征表现得是不充分的,甚至是曲解的,因而君主制是国家制度中“不好的一种”,它“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因此马克思提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真正的民主制,就是表现人民意愿的民主制,而人民的意愿就是自由和平等,这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就已经多次强调的核心内容。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也实现了从法哲学的维度上对民主制度的理解。


  二、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阶级维度


  在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法哲学维度阐述之后,马克思立即看到了以法哲学维度思考的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在现实中实质上是阶级的关系问题。因为民主在现实社会中所表现的民主形式是民主制度,因此马克思突出的强调了民主制度理解的阶级性,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制度只不过是实现各个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它本质上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所实现的统治。马克思认为,包括民主政治在内的任何国家政治形式,都只是隶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主体借以实现其共同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因此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P]。因而在此意义上揭示民主制度理解的阶级性,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批判以及对无产阶级历史作用的论述同时也证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指出,欧洲的六月屠杀彻底地揭示了标榜“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虚伪的本性,并且也说明资产阶级一旦感到必要,就会“把共和国的‘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与此同时马克思还对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及议会制度作了严厉的批判和深刻的揭露。这清楚地阐释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压迫和剥削人民的实质。同时马克思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地提出无产阶级必须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从而夺取政权争取自己民主的思想。1852年3月5日,马克思致魏德迈的著名信件中阐述了他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我的理论贡献就是证明了以下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这里,马克思明白而又清楚地表明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作用,也即是阐明了实现他个人民主理想的现实途径。“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就是实现了社会与个人的高度统一,就是达到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的社会理想。就是达到了通过无产阶级的民主形式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民主形式,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真实民主。笔者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对民主制度的阐述同时也是一个辩证的理解维度。在以法哲学的维度理解民主制度的时候,马克思的考虑仍然是从民主的一般内涵中来进行论述,可是经由资本主义社会民主阶段已经转变为一种充满矛盾的民主政体及民主体制,而对这种矛盾的扬弃就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即无产阶级真正民主的建立。


  三、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形式维度


  在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阶级维度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发现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凸显出许多矛盾,这些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据在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形式性、虚假性。而且他在早期著作中就曾提出资本主义只实现了政治解放,并且它本身最终却是人类解放的最后障碍,所以马克思不遗余力的给予资本主义以严厉的批判,批判其民主制度的形式性、虚假性。马克思在考察了法国最偏激的1793年宪法后指出通过政治解放而实现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实质上关于自由权,马克思认为“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权利”,“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而关于财产权,马克思认为“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的限制”关于平等权,“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关于安全,无非是“利己主义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所谓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个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一员的个人,即作为封闭于自我、私人任性、私人利益、同时脱离与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样的框架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整体却是个人的外部的局限,却是他们的原有的相对独立性的限制,而把人和社会联系起来的唯一纽带却是天然生物属性,是私人利益和个人的欲求需要,是对他们财产所有权和利己主义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此层次上马克思指出,国家只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而市民社会才是实质上具体的、真实的特殊性;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实际的欲求和利己主义是驱动市民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可是市民社会从封建政治中获得解放,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成为了利己主义的个人而非社会化了的个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被政治国家夺去了自己的共同性、普遍性和类本质,沦为利己的孤立的抽象的个人,他把别人看作工具,同时也把自己降为工具,因而人的世界也就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世界中。所以马克思认为,公民范围里的平等始终是形式上的,并且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民主形式也同样是虚假的,而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差别却是实际的。这表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立仍然是资本主义的首要特征。这使得人们的生活被二重化为“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即政治国家领域中的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和市民社会领域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表明,政治解放后的人仍然是不自由的人,以此确立所谓的民主、自由、平等为标志的政治解放并没有实现“真实的”民主。因为,所谓的政治解放,无非就是市民社会中一部分人取得了普遍统治,即原来被压迫的资产阶级变成了社会新的统治者。这些人把自己看成人民大众的代表,实际上他们的解放并不是普遍的解放,而只是为了他们个人的利益。他们并没有实现实质的解放,没有达成民主的形式与内容的真正统一。基于此,马克思提出政治解放还不是真正人的解放,历史还未终结,他指出,“只有现实的个人……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这样,马克思明确地把实现人类解放即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和他的真正民主制理想结合起来,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只是资本主义所实现的虚假的形式上的解放,因此在此境域内的民主制也是一种虚假的形式上的民主制,而实现人类的解放才是实现真正民主制的解放。才是真正实现民主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解放。对此,恩格斯一语道破,“英国将来会是民主制。然而是哪种民主制呢?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和财产对立的民主制。”


  四、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经济维度马克思在上述的论述中达成了对民主制度理解的形式维度的考察,但是对形式维度的进一步反思,马克思得出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点,由此深入到从经济维度的角度去理解民主制度的深度。以上我们曾经提到马克思认为真正民主制的建立需要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进行扬弃和否定,而扬弃的根本路径,马克思则认为应当在现实的物质生产中去找寻。


  1857年12月8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件中说,“我现在发狂式地通宵总结我的经济学研究”。并且其成果主要都表述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在序言中指出了他研究政治经济学的经过和原因,并通过经济学的研究经典性地、科学系统地论述了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在序言中,马克思重申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研究的成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在此之后,马克思说:“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4]由此我们得知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必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而且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的向前推进。对这一点的着重论述就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产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这种生产力的发展突破了以前的封建体制的束缚,从而实现了政治解放,建立起资本主义的国家体制,但是这种国家只是表面上宣扬民主可实质上却对无产阶级进行赤裸裸的剥削和压迫。然而马克思的论述并没有在这终止,他接着指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这种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日益会表现出与生产力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来,并且这种资本主义的国家体制最终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被代表新的生产力水平的无产阶级所推翻,新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体制会最终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真实的”民主制将会实现。在此意义上物质生产的基础地位决定着民主制的最终归宿及意义指向。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真正民主制的实现同样要依靠于最终的物质生产水平。


  五、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历史维度


  可是,物质生产水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本身要不断的向前发展,由此将推动着民主制度也会向前发展。而对民主制度的理解也将是一种历史的考察。首先,马克思通过对共同的民主价值追求的肯定,实现对已有民主理论合理内涵的科学继承;如马克思对卢梭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某些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其次,马克思通过对民主一般内涵的揭示和对资产阶级民主局限性的深刻批判,指出当时民主政治和革命运动的发展方向;最后,马克思通过对未来社会民主的规划与重建,实现对未来社会民主建设的理论建构。这种历史维度的考察构成了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核心内容和核心体系。因为马克思认为民主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并不是永恒的,而是一个历史制度。阶级、国家和私有制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阶级、国家和私有制都会消亡,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也会相应地消亡。但是作为人类解放意义上的民主将会产生,在这种意义上的民主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同时也真正的实现了一种超越即一种扬弃。


  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分成三个历史阶段:“(1)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2)资本主义社会;(3)未来公有制社会。与这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关系形式是:(1)个人的依赖;(2)建立在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个人的独立;(3)自由的社会个体。就平等的特征而论,三个历史阶段又可以排序为:(1)不平等的关系;(2)形式上的平等关系;(3)具体的平等关系。”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消灭了封建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废除了人身依附关系,仅只承认作为“物”的商品、货币及资本的政治、社会权利。因此在第二种形式中,资产阶级依靠它所拥有的资本,获得了自由贸易、自由经营、自由发展的权利;而无产阶级则仅仅依靠自身的这种可以作为商品交换的劳动力,获得在市场上寻求职业和出卖自身劳动力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从而获得了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在这种经济环境下所形成的民主制也只能是相对民主而非真正民主。但是,马克思认为,从第一种形式过渡到第二种形式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又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这种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独立性,只不过是以商品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新的依赖关系。无产阶级仅能依靠资本家,并且忍受资本的无情压迫和剥削,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关系以及“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但是它必定将会被第三种形态所代替,而在第二种社会形态中的所形成的民主制度也将必定被新的民主制度所取代。马克思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主体称为自由的社会主体,认为在未来的社会形式中,社会生产力将成为人们共同的社会财富,每个人将会在这个未来的社会形态中获得全面的发展,成为自由的主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和谐的原因,就在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积极扬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主制度进行扬弃之后的新型民主制的描述。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是以历史的维度来理解和考察民主制度。


  但是,以上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的这种解读是否会不合时宜呢?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很多学者所认为的“马克思的民主观对于探寻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政治文明具有重大启迪意义”[6]-样,我个人认为这种解读对当代中国政治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因为当前我国政治体制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历史、当前的社会现实条件即“特定的状况”不可盲目照搬国外民主制度的范例,所以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理解的五个维度恰好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理论和现实指导,这恰好是时下所需要的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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