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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贡献

2016-03-27 17: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学者林尚立认为,“党内民主是党基于自身的性质、任务和宗旨,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对党的组织、体制和过程所作出的民主的制度规定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党内政治生活。因此,党内民主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规定层面;二是政治生活层面。科学的制度规定是根本,徤康的政治生活是基础。制度规定之所以是党内民主的根本,是由党的制度的特性所决定的。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因此,要保证党的任何运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都必须首先建立徤全相关的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的发展意味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内民主制度的创新也就意味着党内民主的创新。党的十六大按照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展了关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新思想,这是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一、实行党代表任期制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这就第一次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党代表任期制”的概念。从内涵上讲,党代表任期制就是指党代表在被选举产生以后,其任期同一届党代会共始终,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非因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剥夺党代表的资格及中断党代表的任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就意味着党代表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样,其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在任期内始终行使,可以随时向党委提出议案、意见和建议,而不再是“五年一次会、只是三五天,开会画画圈、会后就靠边”的“一次性”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讲,党代表任期制也就是“党代表常任制'与先前的党代表非任期制不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对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及其职权、党代表的保障及其监督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因之而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新的课题。因此,要实行好党代表任期制,就必须对任期制条件下的代表产生、代表职权及其保障与监督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描绘党代表任期制新的路线图。

  

  (一)严格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是具有特定任期的“常任”代表,要在一届党代会的五年任期内持续地发挥作用,并及时充分地代表和反映选区党员的利益要求,这就对党代表的选举产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第一,严格党代表的任职资格,突出其参政议政能力。由于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要持续地发挥代表作用,所以党代表的任职资格与在任期制条件下的某些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最突出的就是他们必须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体表现为必须具有较强的利益表达能力、利益综合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第二,改善党代表的结构。在任期制的条件下必须减少党代表数量;要优化党代表的比例构成,减少领导干部的党代表比例,相应的适当增加社会各个阶层包括新兴阶层的党代表比例,使选出的党代表来自“四面八方”,从而能够切实反映党内不同阶层、不同层次、不同界别党员群体的心声。第三,建立自下而上的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鉴于党代表候选人提名环节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为选出合格的党代表,在任期制条件下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其基本思路应为逐步建立自下而上的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员直接提名和直接推举,实现党内生活由“组织本位领导本位”向“党员本位”转变,这是党员真

  

  正成为党的“主人”的首要环节。第四,增强党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在任期制条件下,由于对党代表素质和能力要求的提高,党代表选举中的竞争性必须进一步增强,以保证选举出高素质的党代表。要扩大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在目前20%差额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到30%一50%,以使党员在选举中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应积极推行党代表竞选和直选。党代表直选是党代表直接选举的简称,是指由选区的党员直接投票选举自己所信任的人作为党代表的过程。真正意义上的党代表直选,应该体现“平等性参与、直接性选举、竞争性过程、秘密性投票、真实性结果’的运作模式。

  

  (二)徤全和扩大党代表的职权。实行任期制以后,由于党代表由“一次性”代表变为“常任”代表,从而具有了更广和更实的职权。所以,必须在现行党代表所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徤全、完善和扩大党代表的职权,以使党代表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始终有职有权,成为名副其实的具有一定任期的“常任”代表。徤全和扩大党代表的职权,一是审议评议权。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行使审议权的对象是“工作’,即对“两委”工作开展情况的审议。党代表对“两委”工作进行审议时,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重效率、求科学”的前提出发,善于发现“两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实现由“学习型’审议向“监督型”审议的转变,而不是一味地对“两委”工作报告“唱赞歌党代表行使评议权的对象是“人是“两委”委员,即对“两委”委员任职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党代表在行使评议权时,要通过委员个人述职、党代表提问、党代表评议、进行测评投票等步骤来进行,应对“两委”委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评判,党代表作出的民主评议结果也必须得到切实尊重。二是质询权。在实行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行使质询权,对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党员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要经常性地针对“两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进行质询活动。党代表质询权的行使,应是包括有询必复、公开答询、平等对话、现场测评等在内的一套比较规范化的运作模式。三是视察调研权。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方式与非任期制条件下的一个明显不同之处,就是党代表可以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有组织地或以个人名义随时开展视察与调研活动,行使视察调研权,以改变以往党代表发挥作用所存在的“代表代表、会完拉倒”的状况。四是提案权。提案权是任期制条件下充分展示党代表聪明才智、体现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重要职权,也是党代表真正代表党员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在党代会召开期间,三十名以上的全国党代表和十名以上的地方各级党代会,可以联名向党代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闭会期间,各级党代表都可以以单独或联合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议案。

  

  (三)构建对党代表的保障机制。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以后,党代表作用的发挥贯穿于一届党代会的始终,因而为了使党代表活动和发挥作用的长期性和连续性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性,应建立起党代表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从多个维度构筑起党代表自由活动和充分发挥作用的铜墙铁壁。为此,要着眼于建立党代表活动的“党规党法”及制度保障,将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写入党章,以专门性“党规党法”的形式要对党代表在会上会下发挥的作用进行制度规定和程序设计,以建立起具体完备的党代表活动制度;要着眼于建立党代表活动的组织机构,并依靠专门的机构组织党代表开展党代会及其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特别是组织协调好党代表、代表团在闭会期间的各种视察和调研活动;要着眼于建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代表所享有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选举权、质询权和建议权;要着眼于保证党代表活动的时间经费及其业务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党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时间经费保障和能力素质再提高保障。

  

  (四)构建对党代表的监督机制。在任期制条件下的党代表,必须接受来自党内各个层面的监督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代表始终代表党员的利益,始终全力地做好工作并在党规党法的范围内行事。一是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在任期制条件下,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一般可通过党代表向党员述职、党代表活动向党员公示、党员质询党代表和党员罢免党代表等方式得以实现。二是党代会对党代表的监督。党代会是党代表的集合体和组织化形式,它在客观上具有对党代表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在党的现行体制下,由于党代会还是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所以党代会对党代表的监督主要还是监督其代表资格是否合法及其是否按党代会规定的要求、制度和程序在党代会上开展活动。三是纪委对党代表的监督。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它可以对任何党员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党代表本身也是党员,因而也应受到纪委的监督。纪委对党代表的监督,当然应侧重于监督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无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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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行党委票决制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今后将“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就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委票决制的概念。“党委票决制”这个词对很多党内同志还是比较陌生的,更不用说是对党外的群众了。因此,必须加强和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断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要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党委票决制,就必须从理论上弄清票决制概念的内涵、票决制的运作机制、票决制运行中的困境、票决制的实施对党内权力配置带来的影响等问题。

  

  (一)党委票决制概念的内涵。综合理论界对票决制的研究和认识,尽管还有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但相对公认的意见是:所谓党委票决制就是党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在任命干部或决定各级党的重大问题时实行党委委员或常委一人一票,让委员或常委既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能平等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力,最后以得票超过法定票数的候选人或方案获得通过,以形成决定并当场公布党委的决策。这种制度安排,是对传统的党委议决制决策模式的重大超越。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票决制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更高。票决制采用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的方式来进行表决,书记的一票和其他委员的一票都具有同等的价值;而在议决制模式下进行表决时,书记的一票明显高于或重于其他委员的一票。二是票决制的运作程序更为科学。票决制在运作程序上可以分为先后相继的“议”和“决”的两个步骤,而议决制在运用程序上经常是讨论和表决的程序混在一起,甚至出现缺失,要么不讨论就形成决议,要么讨论了也形不成决议,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议'“以议代决’的情况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票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更加科学。票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是党委成员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的结果,而议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主要是党委书记或其他主要领导根据党委成员的讨论所集中形成的意见,不依靠党委成员的集体投票表决。四是票决制制约权力的程度更高。票决制实行一人一票进行表决,主要领导的一票和普通党委成员的一票具有相同的份量,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情况的出现,而议决制在讨论或决定问题时经常是主要领导的意见左右着决议的形成,造成了少数人说了算和少数人的集权,不能对少数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党委票决制的运作机制。从有的地方进行票决制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票决制在实行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的机制与程序。一是明确应用范围。根据1996年1月尉徤行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报告中“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笔者认为票决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上述“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二是提出决策方案。“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党委进行决策之前,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咨询专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和提出决策方案或决策议题。三是会前充分酝酿。形成决策方案或确定任免人选以后,党委在开会之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应把功夫下在会前。四是会上充分讨论。在召开党委会进行票决时,党委首先要组织各个党委委员在会上对决策方案或拟任免人选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党委委员都要对决策方案或拟任免人选广泛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委员们的讨论意见多数委员表示同意的方案进入表决程序,多数委员表示不同意的方案不能进入表决程序,委员之间意见分歧很大或一时难以确定的方案则要进入缓议程序。五是当场进行表决投票。经过委员们的讨论,在对方案或拟任免人选基本同意且没有多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议题应进入表决程序进行投票表决。六是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表决投票结束后,党委要指派专人对投票结果当场计算和唱票,得到超过规定票数的方案或拟任免人选获得通过。

  

  (三)党委票决制运行中的困境。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和政治惯性的影响下,票决制在运行中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是“一把手’的权威问题。在议决制条件下,党委书记的权威性非常强,他的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党委的决策方向。实行票决制以后,党委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都投出自己的一票,而且是份量相同的一票。这样,就产生了党委作为“议行合一”的领导机关和作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在票决制中权重体现的两难问题,即如要体现“一把手”的一票就不能等同于普通委员的一票;如不体现“一把手’权重就顾得了决策的公平而难以顾及执行的高效。二是票决制的责任追究问题。由全委会集体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责任的主体就是党委的全体委员责任追究起来也就比较难,没有一个具体的责任对象。有的试点单位规定如果表决的干部出了问题,书记、分管党务的副书记、组织部长、推荐人和考察人都是责任追究的对象,都是责任主体。但这种说法缺乏说服力且没有充足的根据。三是票决制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就对干部任免的票决而言,票决制的推进必须具有一整套有效的干部人事改革制度与之相配合,即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经济责任审计制、诫勉谈话制等措施以及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工作,这些方面的制度目前还显得并不完全配套到位。

  

  (四)实行党委票决制对党内权力配置的影响。党委票决制的实行使党委会和全委会的职能和权力有了新的划分,这实际上就是对党内权力结构和权力配置进行了新的安排。从发展趋势看,票决制的主体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推行已是必然趋势;票决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由“重要干部任免”这一“重”向另外“二重一大”发展也是势在必然。随着党的建设实践的发展,票决制使全委会有事可议,从而摆脱了因名而设的尴尬;票决制使全委会有权可行,从而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对常委会形成必要的制约。这在实际上就是向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的方向发展。对我们来说,如何在票决制中体现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的精神,怎样让委员们在更多的知情基础上参与决策,如何使票决制在任用、追究、罢免等环节都能发挥作用,这些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固然需要研究和解决。但从更深的层面来看,票决制是对党内决策与执行权力的分解。只要不断完善党委票决制,且地方党委在一定时期尚未设立党内执行机关——“书记处”,地方党委常委会就有可能因向全委会负责面的增加而真正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地方党委全委会则会因票决制的频繁使用和对重大问题决策地位的提升而真正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却不再是名义上的权力机关。如果党内权力配置沿着这样的方向发展,党委票决制就不仅是改革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的需要,而且将成为科学地分解党内权力和合理地配置党内权力的必然。

  

  三、试行党代会常任制

  

  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由邓小平于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最早提出并开始实践的。1958年,我们党召开了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常任的全国代表大会——八大二次会议。此后,由于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和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党代会常任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断。自1988年开始,全国有12个县(市、区)陆续开始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党的十六大基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需要,强调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在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五年间,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它对党内民主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支持。因此,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不仅显示了我们党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继续认可和支持,也显示了我们党以更加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发展战略。

  

  (一)党代会常任制的概念与内容架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党代会非常任制,一种是党代会常任制。所谓党代会常任制就是关于党代会本身如何“常任”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是一届党代会在任期内以常任的党代表为组织细胞,以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以设立党代会的常设机构为组织载体将制度化的“常态’运作机制贯穿于一届党代会的始终,以保证党代会始终成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这一制度模式和运作模式,其内涵与内容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党代表常任制、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一是党代表常任制。这与党代会非常任制条件下党代表的“一次性”情况不同,常任制条件下党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其资格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持续有效,即每届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均为当届次各年度会议的代表,其任期与党代会相同,这也是前面所讲的党代表任期制。二是党代会年会制。党代会年会制是指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每年应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这是对党的自身建设、党的领导与执政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的党代会会议制度。一届党代会任期内的第一次年会称为届首年会,其主要任务是对一届党代会任期内党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领导与执政的重大问题、“两委”班子的选举与配备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届首年会之后的每年再定期召开的党代会会议均属于届中年会届中年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两委”的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党的年度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两委”班子的组成进行“微调三是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后,党代会和党代表要在一届任期的五年内持续地发挥作用,设立其常设的组织载体就成为必然的要求。在党代会会议期间,这种组织载体可以是大会主席团,但是在会议结束及主席团撤销以后,党代会和党代表作用的发挥就失去了组织载体。因此,要持续地发挥党代会作为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的作用,就必须设立一个常设机构,这不仅是使党代会常任制得以正常运行和经常地发挥作用的组织基础,也是解决党的最高领导机关长期虚设及其功能和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的组织保障。

  

  (二)党代会常任制对发展党内民主的价值意义。出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需要,中央继续强调要稳妥地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这就说明它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价值意义可以用一句话表述为:党代会常任制是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目前,学术界对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有多种认识,笔者把党代会常任制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突破口的理由,一是党代会常任制全面体现了党员当家作主的要求,具有实质性。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在客观上为实现党员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奠定了基础,因为它能够使党员当家作主的各项要求通过常任的党代表及时地反映到党代会的年会及其常设机构中去,从而保证了党代会制定的各项决策能够必然地反映党员当家作主的要求,这些决策贯彻落实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过程。可见,党代会常任制能够更真实地将党员当家作主这一党内民主的实质与核心充分地展示出来。二是党代会常任制改革的辐射面广,具有联动性。党内民主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形式主要包括党代会制度、党委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要求党代表和“两委”的选举更加民主,要求重新配置常任制条件下的党内权力,这不仅会引发党代会制度的变革,也将引发党内民主其它制度的变革。比如,推行常任制以后,党代会将成为党的名副其实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将带动党内权力结构的变革,引起党委和纪委权力的变化。这样,由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引发的党委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变革,也就成为预料之中的事情。同时,这说明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具有联动性,能够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功效,以党代会常任制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其影响大且辐射面广,并具有广泛的带动作用。

  

  (三)党代会常任制与党内权力配置模式的“民主化”改革。从深层次意义上讲,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将会引发党内权力配置模式的变革,从而在党内权力的运作层面上更实质性地体现党内民主的要求。这种由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所引发的党内权力配置模式的“民主化”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引发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其运作模式的变革。在现行的党内权力运作中,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这“三会”之间的权力配置格局基本上是党委常委会代行党内最高权力,党委全委会与党代会的权力虚置,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呈现出一种“倒运行”的权力结构。但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后,党代会应始终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领导机关,不再以虚置的状态而存在。所以,那种错位颠倒的党内权力配置状态与党代会常任制的要求和运作模式是不相适应的,也是自然要加以改变的。一是使党代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党代会恢复它的本来面目,成为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并在党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因此,在常任制条件下要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就必须明确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这“三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以使党代会作为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成为名副其实。二是合理划分“三会”的职权范围,使党的决策与执行权得到适当分解。在常任制条件下合理划分“三会”的职权,“原则上可以考虑这样划分:党代会主要负责审议并决策年度工作的大政方针和主要目标任务;全委会负责审议并决策涉及面广的和重要的单项工作;常委会负责曰常工作的研究决策。[3从“执行”的角度来看,在常任制条件下要合理地划分“三会”的职权,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就必须对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功能进行严格的界定,将常委会明确定位为党的执行机构,它不再拥有对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是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提升全委会的地位。在党代会常任制条件下,要按照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原则理清“三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就应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好全委会的作用,以恢复其本来的面目,进而提升它在党内权力运行中的地位。鉴此,特提出如下建议:增加全委会的开会次数,即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中央委员会的开会次数,恢复八大关于中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规定,地方党委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三到四次全体会议;徤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即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要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必须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以便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同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从而保证全委会对常委会切实监督;建立全委会议题的双向提出制度,即在党代会常任制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的作用和功能,就应考虑建立全委会议题的双向提出制度,既可以以常委会的名义提出议题,也可以由全委会委员联名提出议题,并且要规定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全委会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作为全委会研究和讨论的正式议题。

  

  2、引发党代会、党委、纪委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其运作模式的变革。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下,由于党委既集中了党代会的决策权,又集中了纪委的监督权,加上它本身又在行使执行权,故而使其集党内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于一身,形成为高度的集权。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后,鉴于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鉴于党内分权的必然趋势,这自然会引发对党委高度集权模式的“民主化”变革,这就要求在中央一级应建立起这样一种党内分权的格局:一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党内主要行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同时还行使选举并监督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从党内权力配置的角度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党内行使最高决策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党的最高决策机构。二是党的中央委员会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策和决议;同时,从党的中央委员会中产生党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由它们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行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从党内权力配置的角度看,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在党内行使执行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党的最高执行机构。三是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专门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党的监督机关,它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具体行使党内监督权。从党内权力配置的角度看,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行使监督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党的专门监督机构。以此类推,各级地方的党内分权格局也应基本如此。

  

  (四)推进党代会常任制必须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关系问题。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后,党的代表大会由一个被虚置的、周期性发挥作用的组织机构,成为党的实实在在的和连续存在的权力组织。为了充分发挥作用,它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而根据现行的人代会运作模式,各级人代会也是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这样,就必然会出现党代会年会与人代会年会乃至政协会年会并存的态势,从而面临着如何处理党代会年会与人代会年会、政协会年会关系的问题。二是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问题。这个问题的关注点,一是党代会常设机构在党内的地位,即党代会的常设机构与党代会、党委、纪委的关系应如何界定?二是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是一步到位还是逐步到位?如果是一步到位,我们就需要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党委、纪委的机构之外的且具有其完全独立的组织、人员、职能和运作机制的新机构。但如果从逐步到位的视角看,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第一步可本着精简的原则,把党委和纪委现有的一些职能部门并入到党代会的常设机构中去,在尽可能不增加新的人员和机构的前提下,完成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三是党代会常任制的“有法可依”问题。当前,我们在扩大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以及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便是“无法可依'它具体表现在为党章中没有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的条款规定,中央也没有出台专门用于指导常任制试点和常任制改革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从而使得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工作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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