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133-02
一、网络民主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一)网络民主的含义
网络的出现也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与收集。网络以其广泛性、快捷性、虚拟性等特点,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公民对社会与国家表达观点、传递意愿的平台。“网络民主”正是是伴随着信息技术革命而出现的新生事物。
(二)网络民主的理论基础
1.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刻内涵的理论模型,20世纪以来逐渐成为一股强劲的左派文化思潮。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深刻地剖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社会与家庭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揭示了民主与法治、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直接从生产与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它孕育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后者打破了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因此是市民社会决定并制约了政治国家。
2.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ies),探讨的是国家的统治秩序得到了被统治者自愿甚至是主动的服从与遵守,从而使国家政权在法理上得以肯定的理论。合法性的来源有很多,如血统、神意、宗教、人民主权、历史唯物主义等等,而现代社会的合法性来源大体都描述了国家的权力只有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合法性理论揭示出了政府权力运行上的民心向背,政府的合法性程度越高,民众就越自愿服从,权力运转的成本也就越低。
因此,权力必须来源于权利,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依赖公民权利的实现。网络民主强化了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过程,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同时也完成了权利的行使。公民通过网络对国家权力运行提出对策与建议,并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到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当中,这不仅降低了社会运行的成本,也加强了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3.公众参与理论
公众参与理论(Public Participation Theory)解析的是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与方式,参与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从而达到约束公共权力、维护个人利益的目的。民主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与归宿,同时公众的参与也是民主的本质内容。公众参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而言,公众参与是人民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民主法治的根本标志,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二、网络民主的积极效能与存在风险
(一)网络民主的积极效能
1.民主形式的互动性,民众参与政治的方式
以往西方的民主参与,往往都是在大选结束之后,民众被迫接受结果,而现在网络民主的出现则打破了这种单向的模式,使得政治和民众有效地互动起来,民主可以在社会运行中充分承载起基层的民意。政治家进行演讲再也不需要在广场或是街头吸引群众的注意,任何希望发表政治见解的人都可以在网上表述自己的想法。
2.民主方式的开放性,扩大了民主参与的范围
与传统的政治参与平台相比,互联网具有相当高的开放度,能够包容社会中的每一个主体,并为之找到合适的位置,主体对于信息的表达不再存在限制的问题,能够通过网络全部加入到政治生活之中。
(二)网络民主的存在风险
1.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络民主的秩序混乱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无法进行剥夺,在网络上的言论更是极大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过度的言论自由会导致网络的混乱,由于一些网民没有责任感,出于自己的目的破坏和谐的网络环境,这就使得言论自由变成了破坏社会秩序的原因。
2.缺乏约束下易“多数人暴政”的倾向
由于现实社会中一些人的利益受损,他们又无法言说,就很容易通过网络的虚拟环境宣泄情感,更容易失去理性,甚至是挑动其他的网民,形成多数人暴政的倾向,打着民主的旗号破坏我国的网络民主。
三、国外的网络民主法律运行的经验考察
(一)英国网络民主法律制度
英国是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着手网络民主方面的建设且相当积极。英国的网络民主建设力求于整合政府业务与服务市民为中心。在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上,以市民的满意度作为第一指标,以市民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2000年11月,英国政府内阁颁布法令,宣布英国公民可以在网上对政府文件进行咨询并提出意见。此外政府还建立了许多的政策论坛,供民众对政府政策进行分析评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还开通了电子投票项目。
(二)日本网络民主法律制度
日本是具有多年贯彻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因此其网络民主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方面。199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行政信息推进计划”,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1997年,日本政府将《计算机白皮书》更名为《信息化白皮书》,制定了政府信息化,产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整体统一发展战略,并据此制定具体的信息化实施方案。2000年3月,日本政府启动“电子政务工程”,通过网络办理各种申请、审批手续,极力打造国民关系和谐、满足公众需要的政府。同年,日本政府向国会递交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使电子签名具有与本人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完善我国法律运行中的网络民主
(一)网络民主立法规制
1.及时调整现行网络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多个领域。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犯罪。将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参与社会民主生活的权利写入宪法,并对现有的法律与现实生活进行接轨,将那些已经不适应当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删除或修订。同时重视对网络民主参与的立法层次,逐步将网络民主参与加入到行政法、刑法、民法,最终实现制度化规范与引导,系统化制约与保障的网络民主法律体系。
2.加快制定新的网络法律法规
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网络民主的发展,必须适时地予以废止,出台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文认为,应该颁布《政府电子政务促进法》,推动政府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网络民主执法管理
1.强化信息公开是网络民主的前提
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首先需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在城市的社区中心与大学应当配备免费的互联网设备,为民主了解政务信息提供便利,同时加强政务的信息公布平台建设。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应切分成各种板块便于公民浏览,对应当公布的电子政务信息与三公经费公开进行项目分类。
2.完善网电子政务平台是网络民主的手段
各地方政府也要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网络政策论坛,倾听民众对时事与政策的分析与评论。开通网络信访与听证平台,征求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意见,同时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适时地将网络民主推向深入。
3.加强网络民主的引导、保障与监管
国家在给予公民平等的网络民主的同时,也要对这样的虚拟世界进行一定的引导和监管,促进我国网络的规范,以及和谐有效的发展。公众通过网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提高了公众网络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也促进了民主化进程。
(三)网络民主守法养成
1.公民政治权利意识的培养
从文化差异的角度而言,我国是东方社会国家文化形态的典型代表,农耕文明下的制度与法律体系均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民主本质就是参与,失去了公众参与的民主将导致政府决策合法性的困境。深化公民的政治权利意识,就需要使公民通过便利的手段及时地参与到民主建设的进程之中,通过设置相应的政策论坛,公民通过对政府政策规划的分析与讨论,加强主人翁精神的培养。政府通过互联网广泛地征求民众的意见,提升政府的公信度。在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也可以试点实行对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网络电子投票制度,培养基层群众的民主责任感。
2.建立健全网络伦理规范体系
网络伦理,是关于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行为和道德议题进行道德评价,是一门研究与网络技术相关的伦理学,旨在分析网络技术的社会、法律和伦理影响。由于网络自身的一些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的约束功能,由于互联网的无限制,人们在网上较之现实空间获得了极大的自由,自由地选择信息与发布信息。这就导致了“网络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公民在获取极大自由的同时也侵害到了其他公民自由的实现。
网络伦理的建设是一项系统与长远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无法一劳永逸。在加强网络道德立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尤其是中小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将网络文明道德规范写入中小学生的课本。同时,也要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制度,加大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督与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