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政权管理形式及有关国家政治活动的一整套规范体系,1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且相似的地域条件、社会状况和历史背景往往会造就相似的政治体制,战后中东诸国纷纷建立起各种类型的君主制国家正印证了这一点,只有以色列例外,它是中东唯一的议会民主制国家。以色列的这种议会民主制既沿袭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又结合了自身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以色列国家的现实状况,对于稳定以色列国内政治、促进以色列社会经济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以色列议会民主制形成的背景
政治体制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各国特定的政治历史环境、经济文化传统、宗教因素、领袖人物的个人经历等,都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走向。而色列成为中东诸国中唯一的民主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的形成受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
(一)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
从第二圣殿被毁,犹太民族就进入了大流散的历史。在大流散过程中,主体犹太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居住国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复杂多样的语言文化、价值观念、宗教及生活习惯,无论是塞法迪犹太人、阿是肯纳兹犹太人还是东方犹太人除了同属一个种族、有共同信仰外,其他方面千差万别。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兴起之后,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纷纷移民到巴勒斯坦,致力于建立一个犹太人国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以色列是一个新的移民国家,它没有任何封建专制的传统,也就不存在旧有封建专制势力的影响和阻碍现象,这也是以色列与其他中东国家最大的不同。
此外,致力于犹太复国主义的犹太民族精英们大都生于西方,接受的是西式教育,民主政治的观念在他们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在以色列建国过程中,他们自然会优先选择用西方的民主政治体制来管理以色列国家。
(二)对伊休夫政治体制的继承
以色列的议会民主制政体直接来源于英国委任统治时期巴勒斯坦的犹太人自治机构―伊休夫。1918年犹太复国主义者们举行了三次预备会议,规定了一个新的政治代议机构即伊休夫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选举制度等,确立了伊休夫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以及地方委员会的三级自治机构。2事实证明,伊休夫建立起了代议制民主政体的雏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的维护了伊休夫内部的团结和统一,为以色列建国创造了条件,也为以色列政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
1948年,以色列宣布建国后,以色列与阿拉伯世界就爆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以色列也根本来不及重新建立一套新的政治体制,只能大量承袭伊休夫原有的体制。
(三)以色列建国时期的现实状况
以色列建国初期局势十分动荡。以色列匆忙宣布建国,建国前的准备并不十分充分,“根本没有经历一个有秩序的过渡阶段,只能最大限度的承袭伊休夫的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3况且,伊休夫作为犹太人的政治代议自治机构,在巴勒斯坦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之久,它的政治体制结构已经深入人心,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尤其是伊休夫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在建国后有很多人仍然当选为议会议员,对以色列议会民主制度的建立影响很大。
此外,以色列建国时期党派林立的政治现状,也促使以色列不得不实行议会民主制度。在犹太复国主义运动过程中,为了把复国主义的力量整合起来,锡安主义者中的有志之士纷纷建立党派,尤其是在伊休夫建立之后,实行代议民主制和比例代表制,政党数量迅速发展,到英国委任统治后期,伊休夫已有十几个拥有相当影响力的政党。这些政党在长期的复国主义运动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纲领、领导机构等,有些政党甚至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甚至“每个政党其本身就是一个国家”。4当时实力比较雄厚的政党有工人党、宗教党、进步党以及赛法拉迪党等几大政党,且谁也无法单独建立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议会民主制,由一大党组建政府,并与其他几各大政党结成联盟,共同执政。这样一来,每个政党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且各党之间求同存异,更有利于以色列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二、以色列的议会民主制度
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以色列实行议会民主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基于三权分立的原则,以色列的国家机构分为议会、政府和法院。
(一)以色列议会
1949年2月14日,立宪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重要法令―《过渡法》,立宪议会更名为议会,成为以色列最高立法机构。由于领土面积狭小,无法划分选区,所以以色列议会实行一院制,共设有120个议席。议会议员主要是通过普选的方式,直接、平等、秘密的进行,按照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分配议席(比例代表制,即是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得票多少按比例来分配议席的制度)。这种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能最大程度的满足各地犹太人的政治需求,给那些怀有政治理想的人带来希望,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以色列的民主。
议会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监督以及总统选举。立法是议会最根本也最重要的职能,任何议案的通过都要经过议会的三次“审读”5之后,再经主管部长、总理和总统签字之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监督职能即是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主要表现为议会在政府组成和辞职方面的权力;三是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对政府的年度预算及政府工作进行质询和检查。此外,议会还负责选举总统。
(二)以色列政府
政府是以色列国家的行政机构,它是在每一届大选或上一届政府辞职后,由总统授权议会中最大党团的领袖作为总理而组建的,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由于以色列多党并立的现状以及比例代表选举制的实行,历届议会中没有任何一个党派能单独在议会获得简单多数,为了获得组建政府所需要的多数席位,党派之间必须实现联合,即组建联合政府。联合政府成立后,必须经议会进行信任表决,表决通过后,政府才能正式成立。每届政府任期4年,但一旦议会对其通过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须辞职,联合组阁的政府十分脆弱,充满矛盾,很容易引发内阁危机。 以色列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执行机构,权力广泛,包括代表国家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力,决定国内外政策之权,执行各种法令甚至法案创始权等。政府权力虽大,却十分脆弱,多党组成的政府常常因为党派间的矛盾和纷争而瓦解,很少有内阁能执政至届满。以色列政府的这种现状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一个不稳定的政府,就难以实施一个长期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不能对迫切的政治问题作出决断,不利于政府的运作和施政。6但这种局面是由以色列多党林立的现状和比例选举制度决定的,且由来已久,难以改变。
(三)以色列司法机构
以色列的司法权属于法院,在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法院完全独立,不受议会和政府干预。以色列法律规定,法官不得参加任何党派,不得在政府任职,亦不得竞选议会议员。法院的法官是由9人公众提名委员会7提名,后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以色列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宗教法院。⒈普通法院,又分为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地区法院拥有对地方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拥有最终上诉管辖权。⒉专门法院,是用来处理劳资纠纷、军队及青少年轻微犯罪等特殊领域的诉讼。⒊宗教法院,分为犹太教法院、伊斯兰教法院和基督教法院。犹太教法院又分为地方拉比法院和犹太教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和犹太教有关的诉讼案和主管婚姻事宜;伊斯兰教法院和基督教法院分别负责受理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有关的诉讼。
以色列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对促进以色列国内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以色列议会民主制的特点
以色列的议会民主制,不是简单的照搬挪用西方的政治制度,而是具有鲜明特点的议会民主制。
(一)实行单一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
单一比例代表制是以色列议会民主制的一个最突出特点,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欧洲的多数代表比例选举制度,与以色列的单一比例代表制不同。以色列领土面积狭小,全国只设一个选区,任何政党、团体及个人只要在征集到25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并缴纳一笔保证金,提交党内候选人的名单,即可参加竞选。如果该党团能够获得全部选票的1.5%以上(2006年第17届大选后提高到2%),即可以在议会中占据席位,选举结果出来以后,各党派就可以根据其获得的票数多少来按比例分配议席。单一比例代表制成为独具特色的以色列政治的一部分,为世人所瞩目。
(二)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民主制国家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以色列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国家,却没有一部成文《宪法》,而是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基本法作为国家的法治基础。这源于以色列建国初期特殊的国际国内局势。1948年,以色列仓促宣布建国,国内政治局势不稳,而国外则强敌环伺,以本―古里安为代表的国家领袖们认为,立宪就势必要明确规定世俗政权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职权,如果在立国之初就立即立宪,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各方势力无休止的辩论,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宗教界或某一方世俗势力的反对和不满,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新生的以色列政权也极有可能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于是以色列政府采取了回避的方法,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的职能和权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成为以色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