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因工程概述
基因工程技术是 20 世纪 70 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革命性的研究技术。它利用现代遗传学与分子生物学的理论和方法,按照人们所需,用 DNA重组技术对生物基因组的结构和组成进行人为修饰或改造,从而改变生物的结构和功能,使之有效表达出人类所需要的蛋白质或人类有益的生物性状。基因工程技术不仅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用性也强。近年来,药用植物基因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医药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基因工程药物为主体的生物技术领域。
2、基因工程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
2.1、人类生命本性的问题
人类基因干预技术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当中,人类生命本性问题是最基本的。由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作用对象是人类自身的基因,干预的也是基因在人类自身的表达,所以这从根本上要带来人类本性问题的追究。通常我们所关注的人类生命本性,也就是人,多是从生物学上对其有直接的感受。而实际上,人类生命本性存在的伦理问题要从生理、心理、社会等多个方面去考量,既要对人类生命的本性做医学、生命科学上的理解,更要对其哲学上、伦理学上的本性做出深刻的认识。
2.2、基因技术的风险问题
首先,对于技术风险而言,在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当中,技术风险是指在技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对人体的可能存在的伤害,而这种伤害总是以不同程度的概率存在,或是以不确定的方式或形式存在,涉及到病种的选择、载体的安全、治疗基因表达的有效性以及对生殖系的潜在性损伤等。
其次,对于社会风险而言。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社会应用已经超出了最初为了造福人类的善的本意。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好似一把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特别是在对它的社会应用上,从最开始人类发展就没有哪项技术可以保证绝对安全,何况是在技术的发展初期。无论是基因治疗技术还是基因增强技术都是如此。
2.3、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
公平与正义始终是人们迫切关心的问题,而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则面临着技术和伦理上两难的困境。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初衷是非恶的,以人类彰显自身能力的科技展现对自然宇宙的祛魅,是人对自身奥秘的探寻。或者说,对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本身,并不负载着价值的判断,但由于具体的实践应用中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并不能真正实现善与美的效果。因为社会资源相对于人类发展的需要而言是相当有限和匮乏的,因而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能够享有通过增强技术来改善或提高自身的能力。技术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人为的差异,这实质上是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4、基因优生可行性问题
關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实现人类的优生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其关键所在就是人的双重属性。由于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对应于个体人与社会人之间的一种矛盾,同时由于基因决定论所带来的片面观点,也忽略了人的成长及完善过程是一个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就是决定人的自然属性的人类基因,外因就是决定人的社会属性的社会环境。同时,对于“优生”的界定问题,也是造成人类基因优生战略能否实施的一个关键。如果只是针对个体,通过对基因的干预,达到治愈疾病特别是遗传疾病的目的,这是一种在技术上或者伦理上都可行的一种行为。如果是通过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实现的是人种的改良,这将在技术与伦理上都得不到支撑。
3、人类基因干预问题的解决途径
3.1、用技术与伦理捍卫生命尊严
首先,基因科研人员要对干预后代人的基因担当道德责任和风险责任,要明确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需要和利益的道德约束。当代人在干预人类后代的基因过程中,要确保后代风险最低化,尊重代际之间的公平。其次,在生殖系基因治疗中,当代人也要有义务对后代人的健康负责,父母可以通过医学手段来避免后代可能的伤害,但不应该一味强调后代的权利,这是因为患有遗传疾病的后代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只能由当代人为其做出选择。因此,为了后代的治疗性利益,当代人有权利更换后代的遗传基因,但不是随意地按照自己的意图去设计后代的基因。最后,当代人有道德义务提升后代人的健康利益,同时将潜在的风险最低化。无论后代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一项可以消除严重遗传疾病的新科技的应用,都是无可厚非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和尊重后代人的应有权益,以便防止盲目地接受技术对人类基因的干预。
3.2、完善技术风险评审监督机制
一要提升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自觉性,在涉及技术关涉伦理等环节做到自检和审查。二要认真遵守生命伦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知情同意、不伤害等原则,同时在技术关涉医学伦理等问题上拒绝任何的歧视条款,杜绝关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科研和临床应用当中的一些“潜在规则”。三要对临床研究的质量和风险管控实施全过程周期式监管,切实保护受益者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四要建立健全伦理委员会风险审查机制,将审查落在实处,特别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制度,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对受试者发生人身风险及危害的非正常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方式及结果时,有权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五要做好问题上报问责,建立完整的试验治疗临床应用不良反应(事件)处理预案和紧急上报程序,同时,与有关人员应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及时发现不良事件。
3.3、通过基因立法保证公平正义
我国应结合介入管制与订立暂时性立法的模式,制定“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方针,①坚持国家干预原则、授权许可原则、禁止滥用原则、保护隐私原则、基因资源保护原则。首先,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立法应积极地介入管制各种与人类基因技术相关的研究活动与应用领域,以对人性尊严的严密保护为优先;其次,立法应对有争议的人类基因技术研究先采取保留的态度;再次,立法有意识地采取消极应对的方式,只就有必要解决的个别问题提出零星的规范,做最小限度的干预。对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立法规制,应结合当前世界上主要的几种立法模式,建立一种以人性尊严为理念,在水平层面以人类基因干预技术为基本法律,同时辅助以配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体系。
3.4、实现个体与社会均衡的优生
要想达到在个体与社会之间协调,实现人类的优生就必须将人类基因干预技术限制在小范围合理的区域内使用。因为,在人类追求人性与社会性均衡的过程中,始终无法克服二者的统一。人类属性的二重特征会使得人类在追求自身完美的过程中忽略自身的社会性。这就是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大范围使用,如大批量的克隆人、进行人体器官的贩卖、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等。将个体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在个体和社会均衡之间达到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密切融合,这是我们实现人类优生的最佳切入点。
总而言之,我国对基因工程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当前的任务是应当加深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应与实践紧紧的结合在一起,即要把基因工程技术与生命伦理相结合。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进一步的促进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最终达到更好的为人类造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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