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实现形式。文章分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东道国制度环境问题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制度环境偏好。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文章建议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双重角度改善我国企业所面临的东道国制度环境。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东道国制度环境;“走出去”;“一带一路”
一、引言
“走出去”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是当前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在对外开放领域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其旨在推动中国全面深化对外开放,增强对外投资的深度与广度,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政经联系。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ForeignDirectInvestment,OFDI)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世界经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途径,亦是我国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形式。东道国制度环境对企业OFDI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较好的东道国制度环境能够为OFDI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及较好的产权保护,较差的东道国制度环境将导致额外的交易成本与更高的经营风险。从我国OFDI存量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分布来看,东道国制度环境整体较差。因此,为在新常态下促进我国OFDI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视角研究如何促进我国的OFDI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OFDI发展中遇到的东道国制度环境问题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OFDI增长迅猛。2003年至2015年,我国OFDI流量从29亿美元增长至1456.7亿美元,从全球流量的0.45%增长至9.9%,成为全球第二;OFDI存量从334亿美元跃升至10978.6亿美元,从全球存量的0.48%增长至4.4%,成为全球第八。“一带一路”战略顺应国际经贸格局新变化,推动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带动我国OFDI的开展。习近平主席2013年提出“一带”与“一路”的构想以来,《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于2015年发布,这标志着“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进入新阶段。2015年我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达189.3亿美元,占2015年我国OFDI流量的13%;同比增长38.6%,是我国全球OFDI增幅的2倍。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OFDI输出国之一,中国OFDI迈上了新台阶。
制度环境会影响企业的投资风险、预期收益、优势发挥以及投资意愿,大量基于发达国家的研究认为企业OFDI更偏好东道国制度水平好的国家,而我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2015年末发展中国家占我国OFDI存量的83.9%,转型经济体占2.1%。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分类,“一带一路”战略沿线64国中含发展中经济体35国、转型经济体17国,我国对“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OFDI存量亦主要集中于这两类国家。我国OFDI存量主要集中在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并且“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以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为主,其制度环境水平大多也有待提高。
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较差的国家,尤其是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潜藏着巨大的商机,研究如何在既定战略上发挥我国的优势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这些国家的OFDI有利于发掘潜在的商机:东道国制度环境是制约其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随着短板的修复,这些国家将呈现更广阔的OFDI空间。“一带一路”推动全球再平衡,带动沿线国家的开发与发展,将为OFDI企业带来一系列蓬勃发展的新市场。其次,在这些国家的OFDI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家信用:从投资领域来看,中国OFDI存量多集中于资源开发领域和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主要原因在于OFDI初期的资源寻求型投资动机以及我国在基建领域的比较优势使然。中国在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等领域的比较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不利于推动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难以实现亚欧共繁荣的目标,也容易为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提供口实。那么,我国OFDI对东道国制度环境有怎样的偏好?如何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角度促进我国的OFDI?下文将依次回答这两个问题。
三、我国对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偏好分析
东道国制度环境是影响OFDI决策的重要因素,North(1990)认为制度是一系列的博弈规则,也是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约束框架。新制度经济学认为,OFDI是不同制度系统之间的竞争。Wang等(2012)认为制度环境会直接影响企业优势的发挥、投资效益,进而对企业的OFDI决策产生影响。
东道国间的制度环境差异会对资源配置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大量研究指出OFDI企业往往倾向于制度环境好的東道国。较好的东道国制度环境能够促进OFDI的开展,较差的东道国制度环境将导致额外的交易成本与经营风险。首先,在制度环境较好的国家,制度约束力更强,能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缓解资源配置扭曲等途径提供较理想的OFDI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透明的政策环境、完善的产权制度、对外资较高的开放度等都有利于降低OFDI的门槛、成本与风险。其次,若东道国制度环境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法律制度不完善、非市场化竞争激烈等,都将大幅增加投资风险。糟糕的制度环境往往伴随着更高的沉没成本、额外的摩擦成本以及更大的潜在制度风险。
基于OFDI存量数据,我国的OFDI在流向东道国制度环境较好的国家之余,并不抵触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较差的国家、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好。Wiig和Kolstad(2010)的研究表明东道国制度质量对我国企业的OFDI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王永钦等(2014)指出中国企业倾向于避开法律体系严格的国家且存在明显的避税动机。即我国OFDI对于东道国制度环境可能同时存在正向与负向的复杂偏好。这一现象可以由两个角度解释:首先,在OFDI的起步阶段,企业倾向利用非市场行为在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进行寻租,以关系网替代正式制度来弥补竞争优势的相对不足;其次,公有制企业在我国OFDI初期占有较高的比重,其具有的所有权优势和非市场动机大幅抬高对制度环境水平的容忍程度。
近年来我国OFDI主体构成变化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占比大幅上升。在我国OFDI初期,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私营企业仅占2003年OFDI净额的1.5%。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占比迅速攀升,截止2015年底,非公经济占我国OFDI流量的65.3%、年末存量占35.6%。其中,2015年非公有制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占当年境外并购金额的75.6%,在数量和金额上均首次超过了公有制企业。
随着我国国际投资与跨国经营频繁且日趋成熟、投资主体结构的多元化,我国OFDI对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的正向偏好逐步加强。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内在差异决定了其OFDI对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的不同偏好。一般而言,在东道国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往往法律制度不完善、非市场化竞争激烈,公有制企业的内在特殊性使其更具竞争优势。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具有的所有权优势和非市场动机,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低水平东道国制度环境的缺陷。所有权优势增强了企业对东道国制度风险的容忍度,部分资源寻求型的投资动机也会扭曲对制度环境因素的偏好。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对制度风险相对不敏感,非公有制企业的OFDI具有更强的风险规避意识(邱立成、杨德彬,2015)。非公有制企业在制度环境水平较低的国家往往需要借助寻租等非市场行为,或建立商会等非正式的关系网来弥补制度环境的缺陷。综上所述,非公有制企业基于降低成本与规避风险的考虑,将更偏好制度环境水平较高的国家。OFDI最终要落实到企业,鉴于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间制度环境偏好的差异,其构成比例的变化也将导致我国OFDI对东道国制度环境偏好的变迁。
四、东道国制度环境问题的多元化解决方案
东道国制度环境包括正式制度(如政治和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与非正式制度(包括人们的行事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惯例),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经济以及社会制度等诸多方面。改善我国企业面临的东道国制度环境可以从正式制度环境与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双重角度开展。
1.正式制度环境。改善东道国的正式制度环境水平需要持续推进双边、多边合作协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较差的东道国制度环境,保障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通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家能够为OFDI企业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机制。OFDI企业通过了解和掌握已生效的各类协定,将有助于维护其海外的合法权益。
双边投资协定(BIT)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是与OFDI最为密切相关的两类协定。我国已签订130多个BIT以及100多个DTT,《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我国将推进同更多国家签署高标准的BIT和DTT。
BIT是由国家间签订,以促进、鼓励、保护、或保证国际私人投资为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通过对签约国之间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待遇、征收情况和争议解决办法等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规定,BIT从法律层面上提供了对投资者的鼓励和保护。BIT基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通常以书面约定东道国企业可以享有公平、公正且不低于本国和第三国的待遇来鼓励签约国企业跨境投资。制度环境的改善孕育了OFDI的顺利发展,Egger和Pfaffermayr(2004)发现OECD国家之间的BIT能够增加30%的双边投资存量。BIT的积极作用并不局限于发达国家,Busse等(2010)发现BIT也能显著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流入。Egger和Merlo(2007)指出BIT不仅在短期内显著促进OFDI,而且其长期促进作用更明显。鉴于BIT对OFDI的积极促进作用,切实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BIT,对实现“一带一路”战略至关重要。
DTT提供了一条解决双重征税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归属问题的路径,并且其通常包含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这都有利于促进政府间增进互信、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优化双边投资环境。从积极的角度,DTT能從税务的角度维护多方合法权益,改善东道国的税务制度环境,促进OFDI的开展:(1)作为特殊性制度保障消除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情况,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2)为OFDI企业间提供非歧视性的税务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3)缓解税收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以政府背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4)为缔约双方企业提供不低于、且往往高于东道国一般水平的制度保障。从消极的角度,DTT可能会阻碍部分OFDI的开展:(1)削减“税务天堂”的存续空间、避免OFDI企业恶意偷逃税款。DTT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能够增进税务机关间的交流与合作,减少滥用税收协定的可能。避税仍是中国OFDI的主要动机之一(Wangetal.,2015),我国已和主要避税地均签订DTT或是单独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2)DTT的生效将会削减部分以避税为主要目的投资,并且通过压缩部分OFDI企业的生存空间,造成其转移、退出。综上,随着世界经贸体系的日渐完备、我国OFDI的日趋成熟,我国OFDI整体对东道国制度环境正向偏好的逐步加强,DTT对我国OFDI的促进作用预计将更加显著。
多边合作协定有利于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国家基于各自的国情,在制度政策、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为了多边合作的顺利开展,国家间需要以多边合作协定的形式达成共识、求同存异,要继续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亚洲合作对话(ACD)、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亚信会议(CICA)、上海合作组织(SCO)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是为我国OFDI企业创造更好的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基础。“一带一路”战略与“走出去”战略在区域合作理论、全球化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开创地区新型多边合作实现全球化再平衡。
2.非正式制度环境。改善东道国的非正式制度环境水平可以从帮助企业熟悉东道国制度环境、鼓励建立非官方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着手。OFDI企业对东道国的正式制度影响力有限,有必要在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尽可能的创造有利条件。东道国之间的制度环境差异大,除法律法规体系、执法环境外,风俗人情、交易惯例亦在着显著的不同。若对相应风险估计不足、缺乏深入了解和尽职调查,OFDI企业将面临不必要的风险。除了政府支持与适当的扶持外,商会、协会等非官方组织以及公益组织、文化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也有利于OFDI企业融入东道国的经贸体系。
各部委的携手支持能为OFDI企业提供便利、帮助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首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等系列公开材料对东道国的投资合作环境作了客观介绍,从东道国的制度环境、产业竞争力、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准入规定、投资注意事项等角度对企业应注意的问题给予了提示。其次,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需要继续加强与维护信息和中介服务。信息的时效性与OFDI企业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以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集中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有必要对现有资源给予足够的重视。
OFDI企业自发性的商会、协会等非官方组织的设立有利于形成集团优势,公益组织、文化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有利于民心互通,共同助力OFDI的顺利开展。吴群锋和蒋为(2015)认为全球华人网络能够作为“走出去”战略的润滑剂。在信息互通、互帮互助的基础上,非官方组织的设立能够规范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维护OFDI企业集体的长远利益。姜建刚和王柳娟(2014)认为地区商会组织的发展能弥补市场不完全性对交易的阻碍、减少交易成本、创造商机。各类商会、协会的设立有利于OFDI企业间的资源互通、利益共享。在产业内部以及产业上下游之间的协同合作也有利于在东道国的市场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合力、降低成本,增加OFDI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民心相通”是国家间深化合作、OFDI企业溶入东道国的坚实基础。公益组织和文化团体也能够发挥一定的桥梁纽带作用,辅助企业了解、尊重、溶入当地的文化、宗教及风俗习惯,保护东道国生态环境,在和谐共处中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OFDI企业的顺利经营离不开当地民众的广泛支持,反之则寸步难行。在非官方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帮助下,能够改善中国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同时,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与建议
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背景下,我国OFDI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OFDI存量主要集中在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较差的国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属于此类。随着我国对东道国制度环境积极偏好的逐步加强,改善东道国制度环境将促进我国OFDI的进一步开展。
本文建议从正式制度环境与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双重角度改善我国OFDI企业面临的东道国制度环境。一方面,着力推进BIT、DTT等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合作协定的签约与修订。部分协定的签订至今已逾30年,现有體系亟待完善和补充。双边与多边投资协定是企业OFDI的有力保障,在国家层面确立良好的制度能确保制度环境水平的长期稳定与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优化现有的支持体系,积极帮助企业适应东道国制度环境;鼓励商会、协会等非官方组织以及公益组织、文化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为化解和防范我国企业在OFDI中面临的非正式制度风险,我国应继续通过官方机构、民间团体和OFDI企业相联合,加强与东道国各界的深入沟通与交流,把互惠互利的理念落实到位,以谋求新一轮的可持续增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姜建刚,王柳娟.经济制度与OFDI的关系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4,(1):59-65.
[2]王永钦,杜巨澜,王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DI)区位选择的决定因素:制度,税负和资源禀赋[J].经济研究,2014,(12):126-142.
[3]邱立成,杨德彬.中国企业OFDI的区位选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较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5,(6):139-147.
[4]吴群锋,蒋为.全球华人网络如何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J].财经研究,2015,(12):0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平衡互动机制及政策研究”(项目号:12BJL053)。
作者简介:任荣明(1952-),男,汉族,上海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张羽(1987-),男,汉族,上海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