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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综述和分析

2016-03-04 13: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与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扩大公众参与,倡导企业与公众采取环境保护的自觉行动,倡导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伙伴关系是环境管理的一大趋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逐渐融入并扩展到环境管理的各个层面,一种全新的以环境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手段一信息手段正在兴起。环境信息手段是继行政管制手段市场经济手段之后的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通过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利用公众舆论,对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与环境管理部门施加压力;在公众参与和监督下,改善其自身环境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1环境信息手段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环境信息手段的两个核心组成部分,两者互相依赖,不可分割,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均可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保护的任务复杂而且艰巨,同时我国正面临着新一轮的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压力逐步増加,单独依靠环保部门的职能和资源不足以完成这些任务。

 

  信息公开能够有效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而公众的环境意识又对国家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政策的制定有着强烈的影响,同时,信息公开手段使消费者能够基于更充分的信息来选择对环境危害少的产品和服务,迫使环境行为表现差的企业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行为。公众参与则能够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沟通的机制,营造三方交流信息的平台,消解政府、企业和公众间的矛盾和误会,同时加强彼此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2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及实践

 

  环境信息是政府环境管理的基本条件,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是政府进行科学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公众维护自身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

 

  (1)政府层面

 

  当前,我国己基本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198912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20085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重点公开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20085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畅通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另外,我国还通过一些环境管理手段公开环境信息。在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中,与政府环境行为评价有关的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环境、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共26项指标。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指标体系分为基本条件、社会经济、环境、环境建设、环境管理五大类。

 

  在环境突发事故的信息披露方面,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处理、通报与信息发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根据文件也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与程序以及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与程序。

 

  (2)企业层面

 

  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化制度是对采集到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和社区监督,推动企业自律控制污染。这是近年来发达国家盛行的一种环保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在全国开展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与实践的时间并不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干20085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明确为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两部分。200410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针对污染严重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求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将其修改为《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在规定中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3洎愿公开手段

 

  一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还通过采取自愿性的环境管理手段公开其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提高企业的形象,目前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自愿性环境手段。

 

  环境报告书是企业为促进与利益相关者间的环境交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遵循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向社会披露企业运营对自然环境影响等有关信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从而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我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综述和分析


  3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政策及实践

 

  综观世界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公众参与是一项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手段,在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环境保护理论与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公众参与的开展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国际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公众参与活动逐渐在大型的贷款项目、合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而近年来,从国家中央领导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参与越来越重视,不仅许多法律、法规及条例中都己阐明了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强制性及必要性,而且参与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1讼众参与法规和政策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入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早明确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源依据。而后,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进步,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各项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说明来确保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力及义务。这些法源依据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

 

  2006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

 

  (2讼众参与的主要模式

 

  一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其实质就是要在公开场合收集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原环保总局曾在2005年举行了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听证会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有效地提高了政府决策的质量和公信度。根据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两类建设项目和10类专项规划都可以实行环保公众听证。

 

  二是污染控制报告会。其具体形式是:由环保部门和农村乡镇政府共同招集,组织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工业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与普通居民参加,企业、政府与公众面对面地进行对话与讨论;以达到相互了解、相互谅解、相互促进的目的。我国在丹阳市等一些试点地区实行了该制度,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环境司法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请求国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环境诉讼立法,但依据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法、诉讼法的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提起诉讼的。

 

  4我国环境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1)获得信息途径不畅通目前国内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缺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虽然有强制公开制度,但企业在污染超标的情况下执行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状况不容乐观,如绿色和平环保非政府组织在200910月发布的《沉默的大多数》报告中称,在超标排放污染物并且被环保部门点名的情况下,18家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的中外领先企业仍然不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3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隐瞒污染物信息。

 

  (2洳情权无法保障带来的参与权不够公民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了政府有公布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但并没有从法律上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在实践中,公众不能主动从环保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获取环境信息,只是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所有信息的公布全靠政府的自觉行为。一旦政府违规,公众也无法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3)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参与程度低相对改革之前,中国人的环保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很多方面仍表现出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总的来说,表现为"知道的较多,参与的较少"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编制的环保民生指数,2007年首次对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省会城市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总量还包括9011名普通居民。指数显示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21分,环保行为和满意度得分分别为366447分,均不及格。显示我国公众环境保护参与程度较低。

 

  (4)在宪法、环境法等法律中对于公众的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明确、不充分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虽然有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等方面的规定,总体来说,这些规定多是从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和角度提出的,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赋予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决策方面的权力,又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定和制度保障,在操作程序和权益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等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发展。

 

  5提高环保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政策建议

 

  (1)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知情权。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当前应重点督促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和生产企业,认真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動相关规定,自觉履行《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的向公众公开全面、完整的环境信息。此外,国家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的立法国内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章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促进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实践的发展。

 

  (2矿展公民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借鉴奥胡斯公约中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定,建议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健全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完善立法听证程序,扩大环境立法听证范围,凡是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立法都必须实行听证;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调整现存的诉讼模式,任何公众都可以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和制度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则,以及开展地方环境立法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必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环境政策、环境规则制定过程中,政府或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召开公众代表听证会,或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政策、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意见应予认真考虑。

 

  (4)支持并规范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发展政府应正确理解非政府组织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深刻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和促进它的发展。为规范和扶持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建议实行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准入制度。还应当适时修正和完善现有的信息反馈体系,以使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意见得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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