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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2023-12-10 07: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现阶段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许多投融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丰富投融资渠道,扩大投融资主体范围,推动投融资市场多元化发展,降低政府债务风险。本文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融资问题及处理措施展开分析,以期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处理措施


  新型城镇化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在能力,为了将这一潜在能力转化成实际动力,需要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建设资金的支持,近几年我国推行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强调“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2019年我镇城镇化概率达到60.60%,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于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加大。怎样破解投融资问题,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者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投入量大、持续周期长


  基于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层面进行分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着社会性、公益性特点,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投入量大,持续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并不愿涉入。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加强持续性资金支持力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新型城镇化资金供给面临挑战。根据相关研究数据表明,增加一名城镇人口,需要投入超过10万城镇固定资产[1]。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融资问题


  1.资金对财政依存度大


  出现“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是早些年地方政府十分依赖以出让土地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土地财政在促进城镇化建设期间,也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把出让土地当作政府资金的主要来源,不仅使城镇化建设融资形式陷入风险,还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对财政的依存度[2]。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投入,然而,政府财政无法对其提供可持续性的资金支撑,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可以用作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更是十分有限,从长远角度看,“土地财政”最终会面临枯竭的现象,导致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面临供应链断裂的风险。


  2.投融资主体比较单一


  在以往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投融资主体十分单一与固定,投融资整体总量不足,这也成为制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我国城镇化建设面临的困境。在现阶段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很难发现国际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个人投资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主体比较单一,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是参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投融资主体[3]。归根结底是缺乏科学、完善的高层制度设计,以至于国际资本与民间资本无法投入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


  3.投融资模式过于陈旧


  现阶段,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依然沿用过去传统的投融资模式,未能引用新观念、新方法、新形式,导致投融资模式十分单一、陈旧,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需求,成为阻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主要依托于传统的政府投融资模式,对于政府性财政资金投入有较强的依赖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


  4.融资平台存在风险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针对各级地方政府、其他部分或中心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利用划拨出让土地、股权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与现金流量都可达到投融资的标准,拥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经济实体。现阶段,我国先后推行4万亿元经济带动计划,地方政府为化解配套资金难题,加强各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建设。这对我国经济的平稳增长状态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但是也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陷入风险中。因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不完善,促使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增加。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现阶段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超过80%以上的负债都来自银行贷款,这些以土地、房产、股权作为资产的投融资平台,其资产变现能力较弱[4]。在融资期间主要依托于政府财政为其做担保,经济容易出现持续低位发展态势,弱化了土地财政,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风险,如处理不当,会使其转变成财政风险,因此需要加以控制。


  5.城镇化融资理念狭窄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多数建设者认为城镇化主要以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硬件建设为主,把城镇化建设片面理解成征地拆迁、修路卖地、房地产开发,导致城镇化融资理念狭窄,缺少适当的专项金融产品支持,投融资路径不畅通。在城镇化不断推进中,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研发、产业发展等都离不开资本的支持,然而狭窄的城镇化融资理念,势必会带来资本不顺畅,导致城镇化建设无法得到资本的有效支持。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处理措施


  1.政策创新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解决资金问题,应首要解决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机制体系问题,健全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机制,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方式,投入到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活动[5]。现阶段,将民间资本引用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缺口,另外,鉴于民间资本有独立承受投融资风险、产权清晰的优势作用,以政府为参与主体的投融资形式,放宽准入条件,完善监管机制,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引用市场竞争机制,发挥“鲶鱼效应”,可极大地改善和提高资金的应用效率。


  2.平台创新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投资,只有拓宽投融资渠道,使中长期资金供应保持平稳,才能有效激活实际投资需求,推动新型城镇经济的长效发展。这要求政府在完善法规和健全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允许政府积极开发地方政府债券,市政债券作为发展完善的融资形式,有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市场化发展,使政府角色更加理性化。地方政府通过推行市政债券,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利用规范证券推行主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从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进行先行先试,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机制创新建立财政稳增长机制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需要建立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互配合的机制,自分税制改革后,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形成财力上收、事权下移的形式。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需要对中央与地方财力、事权的内在关系重新划分。地方公共服务建设的支出全由地方政府负责,针对跨区域公共服务,中央政府利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通过此种方式,达到充实地方财政收入的目的。


  4.金融创新发挥金融建设作用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稳定发展,需要重视对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同时还要制定完善的配套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金融建设作用。这需要确立农地确权交易中心,利用农地确权流动,积极调动劳动、资本、土地三大基本生产要素,使土地成为刺激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6]。通过构建完善的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要求政府和企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中共同承担风险,彻底激活民营资本投资公共事业的热情与活力。


  结束语: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需要认识到城镇化建设具有资金投入量大、持续周期长等特点,从而高度重视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化解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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