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其中,“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现阶段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必将产生大量的投资和消费需求,需要金融大力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是从根本上解决转移农民的市民化问题,促进转移农民真正融入城镇生活,顺利完成向市民转化。所以,这对以农户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存款、取款、信贷等相关金融服务活动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继续加快完善农户金融服务,从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中农户金融服务的涵义
新型城镇化,即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新四化”协调互动,推动产成融合,实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生态文明、和谐发展的城镇化建设道路。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农民,以解决农户问题,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为重要内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尤其针对农民、农户的金融服务尤为重要。
农户,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所指的农户即农村住户,指拥有农村户籍的居民户,既包括职业农户,也包括“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新出现的兼业农户和放弃土地但仍有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等。
农户金融服务,就是指各种金融机构针对这些农户提供的存款、取款、信贷等相关金融服务活动。新型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建高楼、建广场,其核心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即是农民从传统的农民变为新型农民的过程,强调的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在此过程中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定然与以往有所不同。
二、现阶段农户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户金融服务业务种类少、品种单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较之于城市相对落后,农村农户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汇兑业务等,种类很少。抵押、担保、承兑、贴现、承诺、咨询服务、代收代付等业务很少开展,至于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等业务更为缺乏,服务功能弱化,已不能完全满足新阶段农户对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
传统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个渠道,但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基本上只剩下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主要还是“存、贷、汇”这三种传统业务以及医疗保险,而一些新型的金融服务,如基金托管、委托理财、衍生品避险服务以及一些新兴的保险项目,如储蓄型保险等,仍未广泛出现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仍旧单一。
(二)针对农村农户的保险业滞后。我国是世界上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严重的国家,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不理想,不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保险曾经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保障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90年代中后期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目前部分农村地区农业保险是空白,严重影响了农业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保障。
(三)农户存款资金严重外流,难以就地转化信贷资金。改革开放以来,受商业银行趋利性的影响,以及农业高风险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要求相矛盾的影响,农业银行逐步撤离了农村。但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和民营企业多的农村,网点仍在扩张,它们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而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贷款却又较少,致使大量农村资金流向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另,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也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储蓄存款不断地将大量农村资金向城市转移,或上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或把资金更多地投向获利机会比较大的非农领域,农户的存款资金并没有完全地转化为信贷资金,使资金脱离农村,造成农村资金严重短缺。即农户存款外流的问题严重,难以就地转化信贷资金。
(四)农村信贷业务存在不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资金市场的供求矛盾会越来越突出,新转化身份的农民为适应新型的生活、生产的需求需要资金支持;留在农村继续农业生产的农民需要进行新型的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也需要资金支持。而现实是资金短缺、外流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我国现在对农村地区投入的贷款总量仍然严重不足。尤其是对比全部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余额,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贷款量更显现出增幅小、总量低的特点。尽管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村信贷投入的政策,效果却不十分明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落后是其中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新型城镇化中提升我国农户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健全农户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农户金融服务发展比较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金融服务设施还较差,比如说网络、网点、支付清算体系等。加强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清算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从基础方面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一个好的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资金清算系统,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并支持成立涉及全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清算中心,进一步畅通中小金融机构汇兑之路,培育公平的支付服务竞争环境,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清算汇兑难问题。 大力开发、完善农户金融服务设施,优化服务手段。在硬件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提高ATM和POS、EPOS机的市场投放数量。开发运用先进的计算机、通讯、语音、网络等技术手段,为农户提供丰富、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尽快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利用网络技术,向农户提供以存款为基础的汇兑、结算、代理、投资、咨询、评估、理财等业务。
(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生产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自然风险,所以在农村应建立起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上,农村土地实行产业化经营模式,更应重视农业保险制度,避免自然灾害使农业承受巨大的风险威胁。中央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这是国家为农业保险提供的政策支持,当前,广大农民的保险需求在不断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在逐步扩大,但是农民参保意识差,收入水平不高,保费负担能力比较低,要根据农村实际,创新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合在农村地区销售的险种。一是应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及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二是建立互助保险组织,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由农民、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盈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三是实行再保险,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涉农保险及互助性保险要实行与一般商业保险有区别的再保险。
(三)拓宽信用贷款业务领域。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户的内涵在不断地更新,现代新型农民经营的产业和致富的途径也日趋广泛。已涵盖到农、工、商各个方面。因此,农户贷款的对象、范围也应涵盖所有生活在广大农村以及部分进城的农民。同样,农户贷款的用途也在不断地拓展,除传统的农林牧副渔之外,还包括农户家庭工商业、家庭农庄、农产品的服务、流通、加工业等。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户贷款中家庭工商户、规模种养户是投向的重点,投量最大的是工商户。因此,农户信贷业务不能局限于支持传统农业生产,更需要从当地农户经济的发展现状出发,找准农户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信贷支农的切入点,增加农户信贷有效投入。农户经济的特点是生产、消费、经营混为一体,资金使用投向界限模糊,互变性强。一般来说,农户在资金使用上是先生产、后消费;先储蓄,后经营。从农村的经济现状来看,目前农户消费贷款的主要用途为购建住房、购买汽车、子女就学、添置耐用消费品、操办红白喜事等费用。目前,随着农民消费观念的进步,农户消费贷款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为适应农户生活消费性贷款的合理需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改变固有的以生产贷款为主的传统观念,适应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财政政策,对农户的生活消费贷款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农户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大力扶持,不断提升农户的生活层次和质量。
(四)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现象,现有的措施主要是参照国际惯例,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来达到贷款支农目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与农村、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有直接联系,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易消失。所以,要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继续深化针对农村信用社本身的改革,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
(五)完善农村信用社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作为重要的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户的服务意识,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农民信贷手续,完善一条龙的信贷服务体系,同时杜绝农村信贷中的腐败问题,以此促进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六)完善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主要指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而又没有官方监管、控制的金融活动。我国农村区域民间金融盛行,主要表现即村民间借贷,这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是现实中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投资渠道,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其也是对银行信用的一个很好的补充,为农村经济发展也做出了贡献。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其借款手续不规范、财务信息掌握不足、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弱等原因,农村借贷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尽管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规范农村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立法或者是对农村民间借贷缺乏针对性,或者是法律效力低,不能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借贷。为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经济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其次,地方政府要积极对农民做好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引导农民规范借贷行为,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同时,通过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环节、重视借款合同的担保等方式加强农村借贷的自我规范。
作者:赵建敏 阚义阔 杨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