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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农村金融供求与服务》

2015-08-17 11: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离不开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存在着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供求与服务的基础上,找出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优化我国农村金融供求与服务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 供求 服务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的成就,然而在这成就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城乡发展不协调是其中的一大问题。近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性,2008年,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5决定6),决定中提出了协调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农村金融供给及服务,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如何协调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
  一、当前我国金融服务供需现状分析
  1、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失衡严重,农村金融机构布点在逐年减少
  首先,农村服务金融供需失衡最突出的表现,即为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贷款资金得不到满足,且缺口非常大。
  其次,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布点中,主要是国有4大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然而随着银行机构的改革和集约化经营理念的执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不断的减少,很多银行都撤销了在县级以下的布点,往城市集中,县及县级以下的银行机构一般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及县级以下地区的银行布点存在着数量少,银行种类单一的情况。据统计,截至 2007 年末,全国有 2868 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 7%1。农村金融机构布点的这种现状,使得农村融资困难加大,融资渠道变得狭窄,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
  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环境欠佳,民间金融发展秩序混乱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环境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队伍的壮大。
  首先,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合理的竞争,可以促使农村金融机构不断的改进服务,虽然我国农村存在着不少金融组织,但是由于政策上的限制,这些银行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竞争。如农业发展银行将自身定位在专营政策性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农业银行退出了具有传统经营优势的农村金融阵地,而其他国有银行在利益的趋势下,营业网点多集中在市区,因此就造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了农村金融的“光杆司令”,没有了竞争的对手,不利于金融服务的提高。
  其次,农村法制化程度较低,征信体系不健全。当前农村法律存在着“胜诉率高、执行难”,这使得银行在农村发放贷款的风险比城市地区大;而诚信系统的不健全,银行信贷投放留下了风险隐患。
  最后,非正规金融主体发展混乱。由于正规的融资渠道很难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人只能把目光转向非正规的融资渠道,近年来这种非正规的民间借贷非常盛行,尤其是乡镇经济发展的地区。但是由于国家对非正规金融服务的管理还很落后,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非常混乱。
  3、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现代化程度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在农村地区进行营业的银行网点中, 主要是进行传统的存、贷、汇服务,农民对于电子现代化的金融产品使用较少,一些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业务在农村地区没有提供。此外,农村保险金融服务发展滞后,农业保险存在着品种少,规模小,政策不完善,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落后的问题。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与服务的建议
  1、国家应重视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在政策上支持金融机构进入到农村地区
  农村金融供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能力,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导向。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降低准入门槛的方法,吸引金融机构到乡镇地区设点。
  其次,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应该改变当前信贷资金供给与风险保障服务各自为政的政策导向,坚持统筹发展的观念,促进农村地区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的发展,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制度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鼓励民间金融的发展
  首先,鼓励各种适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的设立,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创造竞争的环境。如2006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组织,允许各种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设立。
  其次,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法律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须,避免法律行政化的发生;建立银行诚信系统,畅通信息渠道,增强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信息了解和掌握,降低贷款风险。
  最后,鼓励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非正规金融组织对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等方面起了不可缺少的积极作用。对于这些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政府不应该禁止,而是应该给以一定承认、鼓励、支持和引导。不能不顾实际发展的情况,简单地取缔民间金融。应该根据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制定规范和促进其发展的政策,引导其健康的发展,以补充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缺,以实现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3、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以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应不断开发出更多的适合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现代化、信息化的水平;在开发出信贷服务产品的基础上,注重开发农村保险产品,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保险业务的需求,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小结
  虽然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也会更加的完善,民间资本也能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农村金融定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充分释放出它们的能量,更好地发挥对农村经济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 安成.统筹城乡发展新格局中的农村金融需求与服务创新[J].金融纵横,2011(3):51
[2]李建英.论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错位[J].经济与管理,2006(6):35

1安成.统筹城乡发展新格局中的农村金融需求与服务创新[J].金融纵横,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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