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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上海市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

2015-09-09 09:3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通过对日本老年护理制度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提出拟在上海市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日本老年护理制度;启示
  1 在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1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世界各国的人类寿命都大幅提高,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中国人均寿命平均72岁。2001—2020年是我国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年均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为3.28%,大大高于总人口年均增长速度。随着老年疾病如高血压、中风、心脏病、高血糖等发病率的日益提高,护理费用的增加和时间的长期化,使得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1.2 我国空巢家庭增多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再加上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家庭总人口数不断减少。很多家庭的子女在外工作,很少回家,无法陪伴和照顾年迈的父母,再加上子女本身的生活压力和负担,使得我国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1.3 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存在缺陷
  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养老保险层次单一;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待遇水平因职工身份不同存在差异;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改革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老年护理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解决中国老龄化问题的良策。
  2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2.1 日本老年护理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内容
  第一,日本人口老龄化严重。日本被视为长寿之国,男女综合平均寿命为82岁。2006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2431万人,占总人口的19%以上。2010年达到25%,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成为全社会沉重的负担。据资料显示,到2000年止,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有20万人患有老年痴呆症,120万人长期卧床不起,加上其他原因需要他人护理的共有280万人,并且此后人数将以年增3.5%的比例持续上升。第二,护理缺失,医疗赤字严重。20世纪70年代日本医疗保险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免费医疗,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在福利院养老的费用仍需要部分自理。道德风险造成医院滞留大量不愿出院的老年人,由于护理缺失产生老年人住院实现护理的现象,造成医疗保险费用剧增。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老年人医疗保险赤字严重。第三,“安置福利制度”亟待完善。日本的“安置福利制度”是日本为解决老年问题实施的,但是它的服务水平较低,不是所有的国民都能享受到,在老年护理需求大增的背景下,“安置福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解决日本老龄化问题,降低医疗保险费用,完善福利制度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2.2 日本老年护理的内容
  第一,两类保险主体。日本参加老年护理保险的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第1号被保险者缴纳与自己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固定金额的保险费,低收入者的保险费负担则较轻。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64岁的人,其护理保险费根据收入水平,并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另外,根据不同区域的老年人口比重不同,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也不同,为基准额乘以一定的系数。此外,第2号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特定的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并发症、老年痴呆症等慢性疾病时才能享受护理服务。第二,护理保险的给付。①申请和认定。首先是需要护理的被保险者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护理申请;然后市町村会派出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作出首次认定;接着市町村委托主治医生对申请人进行体检,由其提出审查意见。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二次认定。原则上每隔半年接受一次专家认定。②给付对象和给付形式。由衰老和15种慢性疾病等自然原因引发护理需要的第2号被保险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患者,一般不能享受护理服务,但第1号被保险者不受此条件的限制。日本护理保险的给付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居家护理服务,即护理员到被保险者的家中进行护理;另一类是设施护理服务,即被保险者离开家居,住进护理设施接受护理员的护理。③护理费用的分配。原则上享受护理者,需要缴纳护理费用的10%,在余下的90%费用中,由财政和护理保险费用各承担一半。第三,护理人员的选拔及培训。日本老年护理保险的服务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福利护理员;另一类为访问护理员。福利护理员需要正规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上岗资格,他们一般从事专业性和技术性相对较强的护理服务。访问护理员需要本人亲自报名并参加政府出资举办的培训班,也要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访问护理员根据等级进行不同级别的护理服务。
  2.3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第一,利用社会力量来进行老年护理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老年人生病无法自理时,无法依靠家庭力量来完成护理任务。第二,未雨绸缪,及早在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虽然,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还不如日本那样严重,但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人绝对值数量已居世界首位。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寿命的延长,如果不及时进行统筹规划,实施有效的解决措施,我国老人护理问题势必成为十分沉重的社会负担。
  3 在上海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
  2005年年底我国总人口数达13亿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1亿人,占总人口数的7.7%。我国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而上海早在1979年就已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2006年上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75.62万人,占总人口的20.1%,成为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之一。截至2009年,上海市户籍人口的平均寿命已经达到81.28岁,居全国之首,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空巢家庭的增多、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社会竞争等一系列情况的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难以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3 在上海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
  2005年年底我国总人口数达13亿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1亿人,占总人口数的7.7%。我国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而上海早在1979年就已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2006年上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75.62万人,占总人口的20.1%,成为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之一。截至2009年,上海市户籍人口的平均寿命已经达到81.28岁,居全国之首,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空巢家庭的增多、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社会竞争等一系列情况的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难以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3.1 保险模式的建立应依据我国基本国情
  日本、瑞典等国家都是在经济水平已经很发达的情况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而我国则是“未富先老”,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老年护理制度的时候就要着重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情况,制定与收入水平相统一的费率,避免增加大家庭负担。
  3.2 建立中性评定机构,防范道德风险
  由于医疗机构对疾病判定的主观性和医学标准的难以量化性,容易造成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给给付带来问题。由公共部门设立一个专业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审定、调查工作,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服从该机构的审定,而该机构受到卫生部门或者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形成权利和利益的制衡。
  3.3 完善法律法规
  老年护理制度的法制化是其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因此上海亟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老年护理保险铺平道路。
  3.4 加紧培训护理人员,提高护理质量
  面对巨大的需求,上海的护理人员不但数量有限,其素质也难以达到长期护理的要求。因此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老年护理,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的培训理念和技术,加紧培训相关护理人员。安排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监督机构,在护理人员上岗后也要进行监督并进行在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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