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科论文

简论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

2015-09-09 09:3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二战后,在社会主义浪潮的推动下,北非有五个国家宣布奉行社会主义。其中,埃及、苏丹、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四国颁布并适用了社会主义宪法。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强调阿拉伯属性和伊斯兰教的崇高地位,囫囵吞枣地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宪法,难以摆脱原宗主国宪法的影响。过分强调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北非国家 社会主义 宪法
  除摩洛哥外,北非阿拉伯国家都曾先后宣布奉行社会主义。其中,埃及、苏丹、利比亚、阿尔及利亚颁布并适用社会主义宪法,后因种种原因,除埃及外其他几国都废除了社会主义宪法。尽管阿拉伯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有重大区别,但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经验教训对我们还是有一定启示的。
  一、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变迁
  二战后,非洲大陆掀起了民族独立运动的高潮。从1951年到1980年,有47个非洲殖民地附属国摆脱西方长期的殖民统治,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其中有30多个国家先后宣布奉行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浪潮的推动下,北非有四个阿拉伯国家颁布了社会主义宪法。
  (一)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缘起
  为了争取民族解放,北非阿拉伯国家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相继赢得了斗争的胜利。独立后走什么道路,是摆在这些非洲国家面前的一个共同问题。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奴役的苦难史以及这些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斗争史,自然使它们不愿意选择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此外,中国、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在独立后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对非洲国家的大力支援,使它们感到选择社会主义是一条出路。所以很多民族独立领袖,都把独立后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作为自己的奋斗理想和目标。1952年7月,纳赛尔领导的“自由军官组织”****了埃及法鲁克封建王朝后,宣称奉行阿拉伯社会主义,并于1961年7月首先在阿拉伯国家中开展社会主义试验。此后,阿尔及利亚(1962年)、突尼斯(1963年10月)、利比亚(1969年)、苏丹(1972年)也都加入了阿拉伯社会主义的行列,从而在非洲形成了具有广泛影响的阿拉伯社会主义流派。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点。
  埃及在纳赛尔执政时期于1964年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埃及是“一个建立在劳动人民力量联盟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阿尔及利亚在本·贝拉执政时期于1963年9月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该宪法前言部分规定,“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遵照社会主义之原则与人民大众……迈向国家建设之道路……为实行社会主义而动员”。该宪法第10条规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之建设”是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目标之一。利比亚在卡扎菲执政时期于1969年12月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性宣言》,特别强调阿拉伯统一、社会主义等内容。苏丹1973年宪法规定,“苏丹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社会主义和统一的共和国”。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50年代末,突尼斯宪政党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口号。布尔吉巴执政时期,于1957年7月25日制定了突尼斯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9年6月1日颁布施行。该宪法文本并无“社会主义”的明文规定,但相当重视人民权利特别是社会权之保障,而非保障绝对之个人主义,成为突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纲领。
  (二)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变化
  1971年,萨达特执掌埃及政坛后不久就颁布了“永久宪法”。1971年宪法重申埃及的社会制度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力量联盟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和民主的制度”;埃及的经济基础是“建立在富足、公正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1980年,埃及颁布宪法修正案,规定埃及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力量联盟基础上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2005年,埃及再次颁布宪法修正案,规定:“埃及阿拉伯共和国是建立在工人阶级联盟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
  阿尔及利亚在布迈丁执政时期于1976年11月9日颁布了第二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76年宪法序言规定,“阿尔及利亚人民自独立的翌日起,建设一个以消灭人剥削人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选择范围内……进步的新社会……又一次按照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来选择制订理论、提出战略的机会……”1976年宪法第lO一24条对“社会主义”作了详尽规定。1979年2月沙德利上台执政后,对第二部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于1989年2月23日经全民公决通过。1989年宪法删除了有关“社会主义”的全部内容,重新确定国家性质,把“阿尔及利亚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改为“阿尔及利亚是一个民主人民共和国”。
  1985年苏丹发生军事政变,苏瓦尔·达哈朴将军执政后宣布废除1973年宪法。1985年10月,苏丹政府颁布了过渡性的临时宪法,不再有“社会主义”的任何内容。
  1969年12月颁布《宪法性宣言》后,利比亚再也没有制定过新宪法或修正案。1973年5月14日,卡扎菲首次阐述了其“世界第三理论”,主张建立既非资本主义也非共产主义的“标准社会主义”。1976年1月至1979年3月,卡扎菲出版了三册《绿皮书》,系统地提出了实施“世界第三理论”的具体方案。此后,卡扎菲的有关思想和理论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实践中成为“不是宪法的宪法”。

二、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
  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强调阿拉伯属性和伊斯兰教的崇高地位
  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阿拉伯属性和伊斯兰教的崇高地位。阿拉伯社会主义国家信仰伊斯兰教,强调社会主义的伊斯兰化,把伊斯兰教视为阿拉伯革命的动力,认为只有伊斯兰教才能引导人类“走向社会主义”。北非阿拉伯国家在制定社会主义宪法的过程中强调把社会主义的一些宪法原则、制度与伊斯兰教结合起来。由于其特殊的宗教背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被依附于伊斯兰宗教教义。
  埃及1964年宪法第1条规定,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是基于人民工作力量之联合而建立的民主社会共和国。埃及人民为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第5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官方用语。1971年宪法将国名改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埃及1980年、2005年宪法修正案重申了伊斯兰教的崇高地位和阿拉伯属性。2005年宪法第1条规定,埃及阿拉伯共和国是建立在工人阶级联盟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埃及人民是阿拉伯人的一部分,并且为实现所有阿拉伯人的联合而不懈奋斗。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伊斯兰法是立法原则的一 个重要来源。
  阿尔及利亚1963年宪法第2条规定,“阿尔及利亚为非洲阿拉伯世界马格里布阿拉伯领土之全部的一部分。”1963年宪法第4条和1976年宪法第2条都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1963年宪法第5条和1976年宪法第3条规定阿拉伯语为国语及官方语言。1963年宪法第6条规定,国徽为蓝白两色旗,中间带一弓月形及红星。
  苏丹1973年宪法规定,苏丹是“阿拉伯和非洲两个实体的一部分”,“伊斯兰教法和习惯法是立法的基础”。
  利比亚1969年《宪法性宣言》强调了阿拉伯统一、伊斯兰与社会主义结合。《宪法性宣言》第1条规定,利比亚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其目标服从于阿拉伯的整体目标。利比亚领土是非洲的一部分。国家全称为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
  从埃及、苏丹、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四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阿拉伯属性和伊斯兰教在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中具有崇高地位。
  (二)囫囵吞枣地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宪法
  北非阿拉伯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并获得独立后,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社会主义在当时处于初创阶段,包括苏联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只是在探索中前进。但由于苏联所取得的巨大政治、经济成就令这些非洲社会主义国家钦慕,所以尽管非洲社会主义强调它是本土的而不是任何外来的社会主义,北非阿拉伯国家在制定宪法的实践中还是纷纷采取了移植的方式,囫囵吞枣地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宪法。这体现为这些国家宪法制度中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大规模的国有化、集体化以及一党制等。由于受苏联宪法影响,北非阿拉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基本实行的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全国从上到下,实行严格的垂直管理体制。在经济上,它们实行的是通过国有化、集体化、土地改革等措施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限制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在政党制度方面实行一党制,禁止或限制反对党的活动或存在,有的甚至实行全民皆党的政策。
  (三)难以摆脱原宗主国宪法的影响
  众所周知,非洲国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纷纷走向独立自主,但在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制度上仍然没有摆脱西方原宗主国的影响。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宪法,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原宗主国宪法的影响。首先,非洲社会主义国家往往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指导思想,设立国民议会、国家元首(总统)和最高法院的体制,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其次,非洲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往往保留原宗主国特有的宪法制度。如1963年《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中设置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就是受其原宗主国法国的影响。《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宪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民事和行政法庭的庭长、国民议会的三名议员和共和国总统指定的一个成员组成。”此外,该宪法中有关最高委员会和国民议会的设置都可以从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中找到原形。
  (四)过分强调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
  北非阿拉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特别是第一代领导人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这些国家的宪法都特别强调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赋予国家最高领导人广泛的权力。例如,埃及1964年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六年,没有限定任职届数;1980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能连任多届。埃及1971年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事实上的行政首脑,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国防委员会主席、警察最高长官、全国司法机构最高委员会主席。苏丹1973年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也是人民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的最高统帅,总统有任免副总统、总理、部长、总检察长、外交使节等广泛的权力。阿尔及利亚1963年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防最高委员会主席、司法最高委员会主席,总统有权任免所有文武官吏。利比亚1969年《宪法性宣言》第18条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颁布法律和法令的权力,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国家政策,为保护革命与政权,可作出一切它认为有必要的决定。根据这些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享有广泛的权力。
  三、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启示
  起源于西亚、盛行于北非的阿拉伯社会主义是二战后兴起的众多非洲社会主义流派中的一种。研究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正确处理宪法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假如移植进来的外国法律未能和“本土资源”相融合,那么这种外来法律就很难生根发芽。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也面临这个问题。尽管它们在移植苏联和原宗主国宪法时都考虑到了本国的一些情况,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处理好宪法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导致宪法挫折。例如,北非阿拉伯社会主义国家移植苏联宪法的出发点是像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迅速发展经济。因此,它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方面的内容,断章取义,对其他条款关注甚少,甚至出现为达发展经济目的而限制公民民主权利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国有化程度和速度应该与本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及本国的实际管理水平相适应,这样才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北非阿拉伯国家却不顾这些,认为只要实现了国有化就是社会主义了,所以在实跋中过激、过分地推行了国有化、计划化和农业集体化。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妥善处理宪法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对于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合理借鉴外域宪政法律文化,推动本国宪政发展尤为重要。我们应该避免将宪法移植和本土资源对立起来。既不能过分强调宪法移植,也不要过分强调本土资源,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分寸,将移植来的法律与本土资源有机地融为一体。

正确处理宪法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必须注重宪法移植的实际效果。首先,要考虑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内在需求的扩张和内在供应不足的矛盾。大量法律移植失败的先例警告我们:法律移植只应发生在确有必要时,即不可内生,方可外求。其次,必须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即该法律内容具有合理性,法律形式具有科学性;与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和趋势相吻合。再次,必须注意法律移植的扬弃性。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移植外国法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如邓小平提醒非洲朋友时所说:“我们特别希望你们注意中国不成功的经验。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绝对不能照搬。”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宪法的精义在于实施。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宪法自身的监督实施加以明确规定。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由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国家管理机关监督苏联宪法实施。整部宪法中关于宪法监督执行的规定仅此一处,但如果从其内容细加分析,仅此一条也是很成问题的:其一,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管理机关二者地位并不平等,如何行使同一权力?二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冲突由谁依什么程序调处?宪法对此没有规定。其二,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管理机关应为宪法监督对象,如由他们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他们尤其是国家管理机关的违宪行为由谁来监督?宪法对此也没作规定。1936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实施的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宪法监督的一处“空白”,在最需要监督的地方失去了防范。非洲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监督机制方面,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很不完善、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很容易受政党和领导人的影响。非洲的民族主义领导者在非洲独立过程中树立了崇高的威望,他们对建国后宪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非洲宪法随着领导人的变化,要么被弃置一边,用执政党的政策代替,要么修宪。领导人的讲话对宪法精神以及宪法内容的变化影响极大。加之非洲国家政局动荡不安,政变频繁,所以宪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三)大力培养宪政文化
  非洲独特的宪法文化难以培育现代宪法主义生长的土壤。独立以后,非洲国家的政治体制经过多次演变,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北非阿拉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文化既吸收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许多内容,也深受原宗主国的影响,同时还保留和发展了阿拉伯非洲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伊斯兰宪法文化。主要表现为:阿拉伯属性、多变性、不成熟性和****性。非洲国家宪法文化的上述特点使国家内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往往会利用宪法所赋予的种种权力谋取私利。这种宪法体制上的弊端和宪法文化上的缺陷使得非洲的宪法建设步履维艰。
  综上所述,阿拉伯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是北非人民在非洲艰难的法制现代化征途中所作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探索。虽然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还是有可取之处。例如,它在维护政治独立、争取经济独立、促进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使北非人民开始重新认识自己的历史传统,为他们选择合适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而且,在有了移植社会主义宪法和原宗主国宪法经验的基础上,北非各国在民主化的道路上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更加注意结合自己本国的具体国情,有选择地、批判地移植外国宪法。此外,北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实践的经验教训,还能给其他国家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以启示。
  注释:
  ①20世纪50年代末,突尼斯宪政党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口号;60年代初,布尔吉巴提出“新宪政党的社会主义”,1963年10月正式宣布在突尼斯实行社会主义。
  ②胡正昌《宪法可诉性的法理审视》,载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2期。
  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第lO页。
  ④非洲社会主义可大致划分为:非洲阿拉伯社会主义、非洲村社社会主义、非洲民主社会主义、非洲科学社会主义四大流派。
  ⑤参见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136页。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