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2、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1)我的企业无秘密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2、企业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1)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2)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认为应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长时间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是存在违法的可能。)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又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例如,驰名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样的饮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乐”商标,不可能轻易进入市场,打开销路。由此商标法对商业秘密也起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假设,但是由此我们是可以给我们的企业一点启示的。3、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4、建议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意识地将在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中来。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所以回到引言中所谈到的,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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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四)引入法定赔偿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六)完善程序法规定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各国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1. 英美法2. 大陆法和国际公约3. 我国法(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秘密性2. 价值性3. 管理性(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2.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1. 保护隐私权理论2. 保密合同理论3. 侵权行为理论4. 财产权理论5.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三) 启示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一) 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1.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2. 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3.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二)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1. 民事法律责任2. 行政法律责任3. 刑事法律责任(五) 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二)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2. 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3. 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4.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三) 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2. 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3.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4. 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6. 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四) 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摘要引言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二)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 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三)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 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二)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三) 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一) 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二) 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一)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二) 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四) 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五) 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第二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 缺乏单独立法(二)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三) 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四)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第三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二) 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三) 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四) 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五) 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六) 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一)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二) 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二) 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三) 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四) 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五)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这种应该付费吧。。。提供出来,论文就写完啦。原创的很伤头脑的。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业的竞争逐步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内和国外企业两个战场上的竞争,企业如何在更高级别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非常关键。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约定,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审理,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得多。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主要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接触到商业秘密。(6)保安人员。这类人员有机会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2.签订保密合同的方法。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一是企业直接与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第三,主要内容要完整;第四,违约责任要明确。二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3.保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一是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二是应包括竞业避止合同(条款)。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三是以吸纳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对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终身雇佣,或直接吸纳为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一、加强门卫制度。
二、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
三、加强信息管理。
四、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论文写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收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问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做认真的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通读,选读,研读。通读即对全书全文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竭力产生创见,要眼、手、脑并用,要发挥想象力,开拓创造性思维,进行新的创造。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对新鲜论点,好的见解,要完完全全摘录;对能说明问题,有说服力的论据、好材料,要不加改动地摘录;对过长的资料,可加以简明扼要的概括,对这些资料都要分类整理。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切忌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资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 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各国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1. 英美法2. 大陆法和国际公约3. 我国法(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秘密性2. 价值性3. 管理性(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2.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1. 保护隐私权理论2. 保密合同理论3. 侵权行为理论4. 财产权理论5.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三) 启示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一) 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1.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2. 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3.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二)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1. 民事法律责任2. 行政法律责任3. 刑事法律责任(五) 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二)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2. 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3. 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4.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三) 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2. 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3.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4. 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6. 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四) 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摘要引言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二)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 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三)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 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二)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三) 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一) 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二) 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一)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二) 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四) 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五) 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第二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 缺乏单独立法(二)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三) 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四)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第三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二) 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三) 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四) 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五) 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六) 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一)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二) 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二) 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三) 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四) 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五)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32、《知识产权侵权取证的方法探讨》;33、《论陷阱取证》34、《商标反向侵权有关问题的探讨》产权法的论文最关键的是案例分析部分,其他的都好说,如果论文里有调查分析,案例描述,结果分析,就比较完美了。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产业链竞争力理论研究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3、城市交通与城市空间演化相互作用机制研究4、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以成都市为例5、城镇住房分类供应与保障制度研究6、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7、创意产业与区域经济增长互动发展研究8、促进中部崛起研究9、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研究10、低碳经济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研究12、东北地区区域城市空间重构机制与路径研究13、东北亚区域能源安全与能源合作研究14、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15、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
一般学校都会给出20多个大方向的题目才对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文秘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涉外文秘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秘书文化素养对工作质量的影响
【摘要】秘书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和纽带,秘书工作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作为秘书工作者,必须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思想作风修养和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秘书工作的水平和施力。秘书作为领导身边的参谋助手,应该具备出色的能力技巧与良好的道德思想,这样才能使上司准确地了解问题的所在,及时作出措施,提高了工作质量,才能使企业的效益不断的提高与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秘书文化素养,工作质量,影响
引言
秘书是领导同志的参谋和助手,是领导同志和机关与群众联系的纽带,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和纽带。秘书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秘书工作的重要性,对领导和机关的影响很大。而要做好秘书工作,秘书人员必须具备基本政治理论素养、思想作风修养、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能力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成为一个优秀的秘书人员,其需要具备基本的政治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养和文化技能素养。而文化素养是秘书人员最基本的能力要求,其对工作质量的好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秘书的职能特点
秘书工作和其他工作不同,表现在其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作用发挥和工作要求等各个方面,具体来说,秘书工作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辅助性、服务性和被动性等特点。
(一)政治性
坚持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这是对秘书的基本要求。但对于办公室秘书来说,担负着宜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机关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秘书工作不得不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尤其是党政部门的秘书工作。
(二)政策性
秘书工作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领导的基本职责就是制定政策或掌握政策。衡量秘书工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贯彻了政策精神,从文件起草、调查研究、群众信访,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等工作,无不渗透政策的内容和要求。所以,政策性是秘书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秘书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三)综合性
任何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是一个多层次相统一的纵横交错呈网络型的系统工程,在这一系统中办公室是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枢纽,就其职责范围而言,面宽线广、纷繁复杂,既要保管印章财物、传递报纸信件、接传电话、打扫卫生和外来人员的接待等,又要负责公文起草、公文印制、领导服务、会议记录和办公室的管理工作;既要负责来自方方面面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反馈,又要负责工作简报、情况通报、工作大事记等材料的编写工作,还要负责办公室数据统计、财务管理和进行基层调研等工作,可以说是集写作、管理、调度、协调于一身。所以说,秘书的工作是综合的。
(四)辅助性
秘书工作是辅助领导工作的,它的全部工作内容只能是对领导工作起辅助作用,不可能自身独立。秘书部门办文办会办事提供信息,备供咨询,充当参谋与助手,因此具有辅助性。在秘书工作的属性中,辅助性是秘书工作的根本属性,它是综合性的办事部门,是领导直线指挥系统的参谋部。
(五)服务性
秘书工作从其性质而言,要为本机关、本单位的领导工作服务,为上级、同级和下级机关服务,为群众服务。要参与大事的调查研究,传达和贯彻党的各项政策及检查落实情况,搞好领导批示的查办工作。秘书的文件拟写、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文书处理、来信来访、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保密都是为这三方面服务的。此外,这种服务还表现在生活服务上。
二、 秘书文化素养对工作质量的影响
秘书人员基本的三要素中:一是内容--办什么事;二是时限--什么时间完成;三是要求--工作质量,注意事项。由二三两点可见,秘书人员做事情要有质量的保证及效率的把握。工作质量的好坏与秘书的文化素质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到了工作质量。
做事情尽可能出色,这就需要社会科学知识,具备才干精神。秘书工作所需要的才干包括哪些?这些才干精神又将怎样影响工作质量呢?有如下几点可知。
(一)精明的办事能力对工作质量的影响
秘书的基本职能就是办事,办事能力是秘书工作的重要能力。办事能力涉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和临机处事的本领。要具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必须以知识面广、头脑清楚、思维敏捷、手脚勤快、经验丰富等文化素养为基础。这些能力都对工作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
办事能力主要体现在:
(1)理解和领会能力:就是要听得快,听得清,记得牢。为此,要有集中的注意力,灵敏的反应力,深刻的理解力,牢固的记忆力,机智的组合力和精湛的品评力。
(2)条理和驾驭能力:善于把繁杂的机关事务处理得井井有条。
(3)口头表达能力:这是对秘书职业的特殊要求。会说话,这是一门学问,而且是事关办事成败的基础。什么是会说话呢?起码要做到:①口齿清楚,②达意准确,③有点说话的艺术。前两条是最基本的,第三条是进一步的要求,它包括了感染力、说服力、风度、礼貌等等。人类语言学认为人的口语由两部分构成:声音要素和功能性发声。声音要素包括音调、音量、音速和音质,功能性发声含哭、笑、哼、哈、叹息、其他表情等。 提高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还应研究体态语。
举个例子:英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处文化参赞助理曹薇说,她一直在做涉外秘书,她的感受是做高级秘书英文要很好,包括所有的听、说、读、写。对于老板沟通方面,要掌握重点,了解其要求,具备牢固的记忆力与表达能力。如果没有掌握,那么对工作质量打了折扣,影响了公司的进程。曹薇说:“有的时候,我需要陪老板去开会,两个小时的会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累了,可以发一下呆,如果对某个话题不感兴趣,也不是你负责的,就不用专心地听。可我不行,不管什么,我都要记下来,回去还要分析,因为那个记录你是要形成文件下发给所有同事的,但有些信息是不能随便公布的,这就考验你的理解和领会能力了。如果不重视这些方面,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安排,工作质量不过关了。
(二)法律知识的意识能力
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秘书人才,不仅要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社交礼仪、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技能、掌握一门外语、各类公文写作以及档案管理等技能,还要了解有关公司法、合同法的法律法规,熟悉经济管理、理解企业文化 。可见法律知识很重要。企业秘书作为企业的枢纽,法律知识是必备的基础知识,他们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才能成为企业名副其实的“参谋助手”。具体来说,法律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等等。企业秘书在法律方面的作用有:熟悉、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熟悉并了解现行法律、政策在本企业是否已经用足,以协助领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拓宽生产领域和经营渠道,搞活经营活动;密切注意本企业的权益是否受到非法侵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从而提高工作质量,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提高秘书文化素养的几点思考
秘书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秘书工作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修养和能力,而要提高秘书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就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大事。特别要注意学习掌握同本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方针政策,了解专业知识。同时,还得广泛阅读各种书籍和资料,这是当秘书的重要条件。
(二)注意收集信息,熟悉情况
要了解领导同志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主动搜集与中心工作有关的文件和各种情况,了解领导所负责的部门当前在做什么,进展怎么样;了解领导知识的贯彻落实情况,哪些落实了,哪些还没有落实,没落实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和参考意见。
(三)掌握工作规章,不断提高办事能力
日常工作千头万绪,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做到安排有序,忙而不乱。工作中,要经常总结经验,注意锻炼和提高综合概括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有所进步。
(四)增强信息意识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增强信息意识是秘书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秘书人员每天接触的各种公文、请示、报告等材料中含有大量信息,秘书人员应在对这些材料的收集、归类、处理过程中将各种信息进行严格的取舍,把最有用的信息提供给领导。
(五)增强智能意识
智能意识主要包括知识积累、思维记忆训练、临机处理方面。秘书在沟通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角色。要能够灵活运用语言就要掌握语言技能,语言技能的提高就需要地不断积累并丰富自己的知识。秘书工作的内容比较繁琐,要合理的管理需要具备良好的思维逻辑能力,有条理地完成各项任务。为了方便工作,秘书人员也要具备良好的记忆能力,善于记人记事。临机处置智能是指在一切情况下所表现的反应迅速、思路敏捷、处置泰然、机智灵活的智能。秘书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迅速做出反应、按顺序先弄清事件的性质、程度和主要数据,发生地点,报告者情况,然后确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应报告谁,通知谁,怎么做,做到灵机泉涌,左右逢源,分秒不误,毫厘不差。
总结:秘书是专门从事办公室程序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并为领导决策及其实施提供服务的人员。其活动的主要对象是领导者,根本职能是辅助管理,基本工作方式是处理信息和事务,由于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对从业人员也提出了较高的文化素质要求。尤其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时期,更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文化素质,懂法守法、具备才干的秘书队伍。可以说,秘书文化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工作质量的高低,推动企业的发展,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关键。因此,研究秘书文化素养对工作质量的影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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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造企业秘书的服务对象
论文摘要: 学习秘书学理论,加强秘书综合素质,发展秘书的空间把秘书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服务能力。从通晓中文、政治、写作、进一步对经济、法律、心理学、国家政策、市场动态。进行学习应用,从中补充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力资源,领导科学特别是公共关系学等知识,以应付现代企业发展的必修课。树立单位良好形象,是内外公众对一个企业单位的印象和评价。随着国家对西部的开发,与世界的市场接轨。
论文关键词: 提高秘书的素质; 体现服务能力; 快速传递信息
秘书学理论知识具备超学科、软学科、横断学科、综合学科、比较学科,综合应用提高办事效率,秘书学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对施工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换位思考,理论与工作实际完全不同,就需要我们进行探索研究,秘书学的主要内容进行改革;1.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
必须在我们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领导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不是自作主张;2.从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处理事务项目员工认可,领导认可,不是走过程;3.从单凭我们的经验主义转变为实行科学化管理,理论联系实际,及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科学管理都必须满足实际要求;4.从被动的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主动服务讲究效率,服务与企业,服务与职工、服务是秘书的天职,建筑企业项目办公室是公司直接控制传达信息的窗口,必须快速准确的随时保持联系。秘书要有良好责任心,不卑不亢不断创新进取,积极乐观的思想作风。
办公自动化等网络熟练的掌握应用。使无纸办公,节约成本是从小事做起,多媒体传递信息,电子邮件,电子会议等,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建筑企业现场使用网络化监控、以及采用先进的RFID射频识别技术,对隧道作业人员定位提高安全管理,结合从事的秘书类型不同,必须提高综合办公效率,多媒体的性能,及电子档案必须具有先进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倡导绿色办公,对办公设备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科学管理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正确的操作方法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常识。
公文管理不仅遵循严格的公文格式,而且对发文程序严格控制。控制文件的程序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突发事件能冷静快速正确的做出上报负责部门,根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领导或组织的意图进行拟稿,对拟好的初稿进行核查,进一步有负责领导签写发文的具体意见。领导签发的文稿形成政力责任。
公文正式印制前有办公室发文,发文部门进行复核。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文字号。各部门发文必须有领导亲自批准,是领导决策的基本资料。建筑企业项目部办公室要做好文件处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服务职责,签发后的公件是直接面向社会的窗口,是代表公司的企业管理基础和企业文化。最终秘书用印登记并应用具体方式发送传递文件,快速传递信息,必须严格的遵守《新办法》,秘书不仅要端正思想态度,而且要确保商业机密,守口如瓶。提高思想教育意识,发挥项目党支部及团支部的优势,做好企业机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人才竞争,不仅拥有人才,而且是具有高素质的
人才,守住我们建筑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常抓不懈,企业机密没有大小,项目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无意中就可以泄露企业机密。秘书有职责保守企业机密,重要是监督教育项目员工提高保守企业秘密。对合同、财务、办公室、物资等重要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国际商业间谍不断的上升,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间谍越来越多,而这些人的行为也给各大公司造成了惊人的损失。
各项目部各办公室都有可能随时泄露企业机密,小到一句话,大到一张纸;在与外界人士交往中必须具备敏锐的思维维护商业秘密,办公室计划对全体职工进行商业秘密培训,思想上固定商业秘密概念。对职工流动多的项目部,秘书是发挥自己作用,进行监督商业秘密制度的执行过程。快速传递信息调动全体职工遵守商业秘密,充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所以面对建筑行业严重形势,应该从严抓起,把涉及到的企业机密严格管理。
受法律保护有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决定、新技术前预设计;经营秘密有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部的材料购买合同、财务状况。项目部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项目部招标计划、人员调动、对外洽谈的计划。项目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规定项目部的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泄露后会带来危害,甚至是一场灾难。
同时把企业机密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泄露企业机密也是一种腐败行为,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经营秘密的保护同等重要,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措施。例如秘密技术图纸不得超越范围借用,在对外业的资料必须严格把关。
客户交淡的资料必须有领导各部门各处室鉴定后方可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洽谈,至少与项目部领导进行讨论,严禁非管理资料员未经批准接触任何单位资料。在办公室以及接待室有可能将机密随时外泄,秘密文件资料、复印件、打字蜡纸,电脑等内存是否清除,传真机的碳带、打印机的纸带不得随意丢弃,网络内的技术资料进行保护。对防火墙,杀毒软件的应用不断更新换代,不得在网络上传递绝密的秘密资料,机密文件传阅范围明确。有专人负责传阅。一旦泄露秘密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情况。做好机密泄露后的防备预案。加强文件保密期限和及时销毁文件。
在项目部明确各项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执行档案管理过程中将商业秘密文件单独建立档案,建立档案机构。并对阅读权限明确。应将涉密文件的阅知范围控制到最小;绝密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等安全的地方进行内部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机密文件。项目部的机密性文件复印时必须在项目部进行登记,必须有具体管理责任人批权力范围内阅,绝对机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必须复制的,应经企业法人代表亲自当面批准,有项目领导签字。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必须立即清退或销毁的审批权即和完善销毁的记录。这些工作我们能否完全作到最好;工作不理想该怎么处理,完全有一个自由的空间。舞台上表演不是说台词就固定了,在表演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进行插词,能否达到最高的艺术效果就看自己的悟性。
控制文件传阅范围,两手抓,“必要才知道”和分割原测,将与有关具体的范围进行阅知。从不同环节,不同部位,相关时行阅知,建立三秘两不知,将秘密分为三部分进行保存。在执行管理制度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领导、职工之分。
商业间谍,网络黑客利用现代技术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非常多,对于现代企业的防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培训人员,提高技术防范能力。采用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监控,有关涉密部位或区域安装报警器,电子监控系统,实施物理屏蔽,配置高智能防火墙,计算机视频保护机,磁盘销磁器,加密安全防范和信息保密措施等,严禁将密码设生日、姓名等,提高安全意识。对项目部的内部邮箱密码不定期修改,商业秘密管理对内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考核,是否具备遵守商业秘密的素质,从个人的心理进行考核,一个心理素质不健康的人杜绝接近商业秘密的内容。
对涉及到职工个人商业秘密的拒绝接触。创造商业无形的保险柜,守住秘书的商业秘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秘书不仅自己遵守,对项目部所有职工进行监督。各部门有负责人监督各部门的职工,形成良好的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项目部办公设备,购买要合格,发放要进行登记编号,责任到人。办公设备定期保养检修,对设备损坏的配件即使更换;保证办公设备不影响工作需求。物资用品必须严格管理,保证合格,满足办公设备正常应用,杜绝浪费,物品发放必须登记。对招待物品进行制定方案,接待的等级,对招待费用进行控制。
秘书的勤快热情严肃从不含糊。在人际交往中是否克服个人情绪,感情用事。我们的空间到底有多大,从主观上是自己,客观上是项目部的环境。但是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客观原因。我们与路有浓厚的感情,有人说过:人走的多了便是路,自己应该先走那条坎坷小路。
提高文学写作能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学法懂法,对于《合同法》、《公司法》深刻的理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面对社会的发展,客观实际评价自己,严格要求自己生活习惯,掌握心理卫生知识,克服不良心理因素,对压抑、自卑、自大、疾妒心、产生的心理挫折,能够释放心理压力的心态。展现自身的业余艺术爱好,克服不良的嗜好,用知识战胜自己。渊博的人文知识浓厚的人文情怀对待工作;保持一个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作为秘书要关心到职工的心理活动。在这个浮躁的时代我们不同时代的人肯定有代沟,但是需要我们有一颗善良真诚的心感动别人,在关爱中工作,工作中关爱他人。我们的空间难道不是一个美丽的世界吗?
秘书以服务领导和广大职工为主体。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施工队服务、为公司服务,体现良好的服务能力。提高公关礼仪知识,服务当中保障后勤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项目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及项目自行组织集体活动,开展好职工娱乐文化建设。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首先保证职工基本的生活水平,关心职工领导的吃住行以及困难家庭。对有困难的职工向公司快速传递信息,项目部办公室秘书随时进行调查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持领导与职工紧密联系,周密布局每一环节,项目部的物品发放详细记录,发现物品发放时少、漏、劣、坏的现象及时地处理。端正态度服务于领导与职工。人性化管理过中让职工安心工作。
否则不能最大限度创造价值,而且随着矛盾的发展可能破坏劳动工具,激化矛盾。致使项目部的工作不能正常运作,项目部的经济损失无法预测,使企业不断亏损,乃至我们中铁七局三公司。督促检查的职能与领导科学预测→督促实施→信息反馈,第二次决策,形成信息决策循环应用。秘书从三服务四转变和有限无穷的服务原则,无穷是具体工作的事务、有大、有小、多、杂。希望别人对你怎么样,就的你先对别人怎么样,不管是谁说的,不要忘却了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岗位,自己的人生。复杂的人际交往缺少的是诚心。
从通晓中文、政治、写作、进一步对经济、法律、心理学、国家政策、市场动态。进行学习应用,从中补充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力资源,领导科学特别是公共关系学等知识,以应付现代企业发展的必修课。树立单位良好形象,是内外公众对一个企业单位的印象和平价。随着国家对西部的开发,与世界的市场接轨。企业之间树立自己的企业文化给客户留下一个良好的形象,在群众中打造品牌企业,一个无形庞大的资产推动企业高速运转,为消费者增加了信誉保险,为企业广纳人才,集中人力打造龙头企业。做好免费无价的企业广告。共同树立一个目标,为企业发展增加人力资源,增加投资者的信心。秘书实际上所从事的公共关系的职责有为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
总之,在发展我们的空间中用心工作、用心沟通,感悟自己心灵的空间,不怕自己的工作空间小,而是人生的心灵空间变的狭隘,部门公众之间发生矛盾用心去化解,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工作中踏踏实实,讲研理论与实践进行‘战争’,战胜自己错误的思想。工作的事务系统化管理,办文办事中注重程序性,合理的应用秘书的思想理论,最终与领导组织保持一致的目标,提高自身的素质奋献自己的职业。持之以恒的精神与企业同行,为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在这个浮躁的时代需要团结心灵的人才,这个时代属于敢于拼搏,敢于挑战的我们!
参考文献:
[1] 刘仲林.现代交叉科学(第四章)[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2).
[2] 2000年8月24日因务院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