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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可以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出缴,但是由原告在起诉时先行垫付,但在起诉书中是必须明确地写清楚诉讼费的出缴者是谁;如果原告胜诉就会取回垫付的诉讼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4层《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电话:...随时准备“抢”到写一篇稿件的差事,以获取稿费和名声。一个无情的事实摆在面前:昔日身为记者的刘伟亚,今日是一名囚徒。 一个当年在揭露“神医”胡万林之时,被打断多根肋骨的铁血记者为何也陷入了“门”? 按照刘伟亚在信中的说法:“2000年入京谋生,初在××日报聘职,目睹各种名目的‘走穴’和‘创收’怪象,多年积累的‘美好理想’及对人‘圣洁’之信念几乎被击灭,不甘于长期目睹的痛苦,转做教育媒体……” 后来,做教育媒体让他陷入经济危机。在此背景下,他受人之托并收人钱财却无法让一个考生升入某著名学府,就此卷入一起案,领了有期徒刑11年。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刘伟亚这封信缘起他的一位名叫李凌的狱友。李凌当年从郑州来京城做打工记者,最终因敲诈身陷囹圄。他因欲向本刊“情动高墙”栏目投稿而来信,记者的回信被李凌拿给在狱外就熟悉的刘伟亚传阅。于是,在李凌一事渐渐淡出视线之时,刘伟亚那封来自同一座监狱的信,再度使记者陷入震撼之中。 在两封信中,李凌和刘伟亚不约而同地用了“无颜之至”一词,称受到刑事处罚一事在“自己的人生和心灵上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和难以抹杀的污点”,从记者到囚徒的身份变迁“成为一道难跨的‘沟坎’”。 当年的郑州记者群落中,有几人于两年多以前远走传媒业并不发达的浙江。 “特别孤独,时常感觉自己就像孤魂野鬼。”漂泊多年,孤独成了他们最害怕的感觉。 在有许多千万富翁他们也有更多打工者的浙江,在多数同事都是当地人的报社,他们孤独地工作着,孤独地生活着。 虽然工作比较稳定,“赚钱也多”,但是在那个同业竞争并不激烈的城市,他们总是觉得缺少些什么。 记者手记:许多好男儿为了新闻理想远走他乡。他们充满漂泊感的人生,让记者有了另一个名字——漂泊者。 漂泊之中,一些人实现了人生腾越,多数人成为“打工记者”。由于有的媒体并未给他们提供各种保障,甚至不发工资……保障问题遭遇自身欲望时,一些记者甚至如刘伟亚那样的名记者堕落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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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李修平是中央电视荐名的播音员,以口齿清楚,字正而腔圆,工作中不苟言笑,而著名,是人民喜欢的播音员

1、《吴革:社会需要“三个律师”》 (2014年11月,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刊登专访,记者陈玉峰)2、《影响性诉讼助推法制进程--专访全国律协先发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2014年8月,法制网,专题报道) 3、《律师制度恢复30年》(2008年10月30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王健) 4、《吴革:以个案推动法治车轮》(《民主与法制》杂志社,2007年9月上半期刊登,记者李蒙) 5、《全国律师协会提议刑法增设奴役罪》(2007年7月,《检察日报》刊登专访,记者庄永廉) 6、《打击黑砖窑非得弄个奴役罪吗?》(2007年7月9日,《检察日报》“声音周刊”第148期第5版刊登,记者庄永廉); 7、《查处神速山西黑砖窑案开庭律协建议增设奴役罪》(2007年7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记者陈默); 8、《迁徙自由,半梦半醒》(北京电视台五套“城市”栏目2007年6月26日播出);9、《被开除的工会主席》(2007年5月28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播出);10、《唐晓东—失业的工会主席》(2007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11、《“牙防组”该定什么罪》(北京电视台财经节目中心“首都经济报道”2007年5月24日播出);12、“最后的尊严”系列节目(2007年5月29日,中央电视台十套社教节目“走进科学”播出);13、《一纸户口难以承受社会福利之重》(2007年5月24日,《中国青年报》刊登,记者王亦君); 14、《北京首位被开除工会主席一审胜诉》(2007年4月10日,《中国青年报》刊登,记者王亦君); 15、《“工会主席”的权利,谁来维护?》(2007年4月15日,《新京报》时事访谈,记者陈宝成); 16、《中国人权事业正进入加速期》(2007年3月9日,香港《大公报》刊登); 17、《公益诉讼:光有公益心是远远不够的》(2007年1月4日,《中国青年报》刊登,记者王亦君); 18、《优秀律师出任法官成新趋向》(2006年9月21日,香港《大公报》刊登,记者马浩亮、蒋兆勇); 19、《立法议案“外包”》(2004年4月,《法律与生活》杂志);

李秀平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法律出版社工作。当时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刚刚创刊两年,但在全国已经较有影响力。《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的记者、编辑几乎全是法律专业出身,为了提升编辑部文字表达的柔韧性,决定从当年那批新人中遴选两名中文系毕业生,李秀平幸运地入选,并于1987年正式入职《法律与生活》编辑部,成为一名法治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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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规的杂志社都要有稿费的吧,不然拿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给报酬那是侵权吧,不过一些拖欠稿费的杂志社也有的……所以说,并不是想入一行就能入一行的,得从自己摸索开始。现在网络上资源丰富呀,找些写作网、红榜等看看其中的约稿信息。研究下各种杂志的收稿类型,收稿要求等,再对照自己的写作方向,选定几家作为目标去试水,去学习,在过程中自然会体会到之前看不到的门道,这才是慢慢入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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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期刊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出版。1.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周继业,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王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内容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建设 原则 路径2.新中国法律史学科70周年记——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为观照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刘盈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最先设置法律史教研室的法学院系,其法律史学科发展在新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人大法律史学科的初创、恢复、壮大和升华历程,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律史学科发展状况的局部生动写照。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为线索,观照马列主义指导下的新中国新型法律史学科70年发展历程,可以认为:1949—1978年是新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初创期,从确立全盘苏化的学科发展模式到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遭受严重打击,这一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发展缓慢而曲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对法律的重视,法律史学科得以恢复重建,并迎来了快速发展和走向繁荣的新时期;21世纪以来,法律史学科发展进一步迈入传承与升华的新阶段。在此期间,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得以从法律史研究对象中剥离,学科内容日益具有独立性,学科建设日渐成熟,学术研究更加科学系统。展望未来,法律史学科一方面要发扬学科自省精神,树立学科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科间的交流和学科内的传承,从而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

论坛现场林祥国在致辞中指出,《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创刊是江苏省法学领域的一件大事,在我省法学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并对期刊的发展提出三点意见,一要把握方向,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理论阵地;二要瞄准目标,把期刊办成全国一流、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刊物;三是行成合力,把期刊办成江苏繁荣法学研究事业的平台。周琪在讲话中指出,理论因时代而强,期刊因时代而兴,省委宣传部对这份刊物寄予了深切的期望和祝福,并就办好刊物提出了三点看法:期刊的发展应当把牢正确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彰显专业特色。侍鹏在致辞中肯定了《法治现代化研究》创刊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的积极意义,并表示江苏省委政法委将一如既往的全力支持期刊的发展。开幕式上,胡敏强肯定了《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创刊对法学学科建设的里程碑意义,并表示这是江苏省法学界,新闻出版界乃至全国法学界通力合作的成果。张新宝、黄闽表达了对《法治现代化研究》创刊的美好祝愿,并表示法学期刊不仅要为思想和学术进步提供方法,还要为治理实践提供工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是一个人才济济的法学院,创办这样一个刊物,对于法学界以及法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洪流、沈建国在发言中肯定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并就期刊未来的发展前景表示了高度的期待。对期刊的发展提出3点意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引领学术发展;强化专精尖的发展之路;建设一支有担当的办刊队伍。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彭志斌主持。公丕祥教授在闭幕式上对法学界同仁的支持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指出,一份学术刊物就是一个时代的缩影,当代中国处于最为广泛、深刻、深远的大变革时期,这场转型和变革的目标就是实现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推进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因此,希冀通过专业法学期刊的建设对时代有所贡献。同时对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发表的真知灼见表示感谢,编辑部将倍加珍惜、仔细研究、深入消化,同时将认真学习各个期刊办刊的宝贵经验。

《法制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目前来说办刊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见解,要看学术研究的需求了。扩展资料:《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国内刊号:32-1869/D,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的政法类系列杂志的省级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收录与荣誉: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社下单时间:1个月内《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1、《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稿应资料数据准确、具有科学性。应立论新颖,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2、《法治现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决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改动。3、《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6、请勿一稿多投,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评审意见,请作者自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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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是从英文“clone”音译而来,在生物学领域有3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1.在分子水平,克隆一般指DNA克隆(也叫分子克隆)。含义是将某一特定DNA片断通过重组DNA技术插入到一个载体(如质粒和病毒等)中,然后在宿主细胞中进行自我复制所得到的大量完全相同的该DNA片断的“群体”。 2.在细胞水平,克隆实质由一个单一的共同祖先细胞分裂所形成的一个细胞群体。其中每个细胞的基因都相同。比如,使一个细胞在体外的培养液中分裂若干代所形成的一个遗传背景完全相同的细胞集体即为一个细胞克隆。又如,在脊椎动物体内,当有外源物(如细菌或病毒)侵入时,会通过免疫反应产生特异的识别抗体。产生某一特定抗体的所有浆细胞都是由一个B细胞分裂而成,这样的一个浆细胞群体也是一个细胞克隆。细胞克隆是一种低级的生殖方式-无性繁殖,即不经过两性结合,子代和亲代具有相同的遗传性。生物进化的层次越低,越有可能采取这种繁殖方式。 3.在个体水平,克隆是指基因型完全相同的两个或更多的个体组成的一个群体。比如,两个同卵双胞胎即为一个克隆!因为他(她)们来自同一个卵细胞,所以遗传背景完全一样。按此定义,“多利”并不能说成是一个克隆!因为“多利”只是孤单的一个。只有当那些英国胚胎学家能将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细胞核移植到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去核卵细胞中,得到两个以上遗传背景完全相同的“多利”时才能用克隆这个词来描述。所以在那篇发表于1997年2月出版在《Nature》杂志上的轰动性论文中,作者并没有把“多利”说成是一个克隆。 另外,克隆也可以做动词用,意思是指获得以上所言DNA、细胞或个体群体的过程。 二、克隆技术 1.DNA克隆 现在进行DNA克隆的方法多种多样,其基本过程如下图所示(未按比例) 可见,这样得到的DNA可以应用于生物学研究的很多方面,包括对特异DNA的碱基顺序的分析和处理,以及生物技术工业中有价值蛋白质的大量生产等等。 2.生物个体的克隆 (1)植物个体的克隆 在20世纪50年代,植物学家用胡萝卜为模型材料,研究了分化的植物细胞中遗传物质是否丢失问题,他们惊奇地发现,从一个单一已经高度分化的胡萝卜细胞 可以发育形成一棵完整的植株!由此,他们认为植物细胞具有全能性。从一棵胡萝卜中的两个以上的体细胞发育而成的胡萝卜群体的遗传背景完全一样,故为一个克隆。如此的植物的克隆过程是一个完全的无性繁殖过程! (2)动物个体的克隆 ① “多利”的诞生 1997年2月27日英国爱丁堡罗斯林(Roslin)研究所的伊恩·维尔莫特科学研究小组向世界宣布,世界上第一头克隆绵羊“多利”(Dolly)诞生,这一消息立刻轰动了全世界。 “多莉”的产生与三只母羊有关。一只是怀孕三个月的芬兰多塞特母绵羊,两只是苏格兰黑面母绵羊。芬兰多塞特母绵羊提供了全套遗传信息,即提供了细胞核(称之为供体);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绵羊提供无细胞核的卵细胞;另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绵羊提供羊胚胎的发育环境——子宫,是“多莉”羊的“生”母。其整个克隆过程简述如下: 从芬兰多塞特母绵羊的乳腺中取出乳腺细胞,将其放入低浓度的营养培养液中,细胞逐渐停止了分裂,此细胞称之为供体细胞;给一头苏格兰黑面母绵羊注射促性腺素,促使它排卵,取出未受精的卵细胞,并立即将其细胞核除去,留下一个无核的卵细胞,此细胞称之为受体细胞;利用电脉冲的方法,使供体细胞和受体细胞发生融合,最后形成了融合细胞,由于电脉冲还可以产生类似于自然受精过程中的一系列反应,使融合细胞也能象受精卵一样进行细胞分裂、分化,从而形成胚胎细胞;将胚胎细胞转移到另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绵羊的子宫内,胚胎细胞进一步分化和发育,最后形成一只小绵羊。出生的“多莉”小绵羊与多塞特母绵羊具有完全相同的外貌。 一年以后,另一组科学家报道了将小鼠卵丘细胞(围绕在卵母细胞外周的高度分化细胞)的细胞核移植到去除了细胞核的卵母细胞中得到20多只发育完全的小鼠。如呆“多利”因为只有一只,还不够叫做克隆羊的话,这些小鼠 就是名副其实的克隆鼠了。 ② 通过细胞核移植克隆小鼠的基本过程 在本实验中,卵丘细胞是经如下过程得到的:通过连续几次注射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使雌鼠诱导成高产卵量状态。然后从雌鼠输卵管中收集卵丘细胞与卵母细胞的复合体。经透明质酸处理使卵丘细胞散开。选择直径为10-12微米的卵丘细胞用作细胞核供体(前期实验表明,若用直径更小或更大的卵丘细胞的细胞核,经过细胞核移植的卵母细胞很少发育到8细胞期)。所选择的卵丘细胞保持在一定的溶液环境中,在3小时内进行细胞核移植(与此不同的是,在获得“多利”时用作细胞核供体的乳腺细胞先在培养液中传代了3-6次) 卵母细胞(一般处于减数分裂中期 II )通过与上面描述类似的方法,从不同种的雌鼠中收集。在显微镜下小心地用直径大约7微米的细管取出卵母细胞的细胞核,尽量不取出细胞质。同样小心取出卵丘细胞的细胞核,也尽量去除所带的细胞质(通过使取出的细胞核在玻璃管中往复运动数次,以去除所带的少量的细胞质)。在细胞核被取出后5分钟之内,直接注射到已经去除了细胞核的卵母细胞中。进行了细胞核移植的卵母细胞先放在一种特制的溶液中1-6小时,然后加入二价的锶离子(Sr2+)和细胞分裂抑素B。前者使卵母细胞激活,后者抑制极体的形成和染色体的排除。再取出处理过的卵母细胞,放在没有锶和细胞分裂抑素B的特制的溶液中使细胞分裂形成胚胎。 不同阶段的胚胎(从2细胞期到胚泡期)被分别植入几天前与已经结扎雄鼠交配过的假孕母鼠的输卵管或子宫中发育。发育完全的胎儿鼠在大约19天后通过手术取出。 目前胚胎细胞核移植克隆的动物有小鼠、兔、山羊、绵羊、猪、牛和猴子等。在中国,除猴子以外,其他克隆动物都有,也能连续核移植克隆山羊,该技术比胚胎分割技术更进一步,将克隆出更多的动物。因胚胎分割次数越多,每份细胞越少,发育成的个体的能力越差。体细胞核移植克隆的动物只有一个,就是“多利”羊。 三、克隆技术的福音 1. 克隆技术与遗传育种 在农业方面,人们利用“克隆”技术培育出大量具有抗旱、抗倒伏、抗病虫害的优质高产品种,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在这方面我国已迈入世界最先进的前列。 2. 克隆技术与濒危生物保护 克隆技术对保护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来讲是一个福音,具有很大的应用前景。从生物学的角度看,这也是克隆技术最有价值的地方之一。 3. 克隆技术与医学 在当代,医生几乎能在所有人类器官和组织上施行移植手术。但就科学技术而言,器官移植中的排斥反应仍是最为头痛的事。排斥反应的原因是组织不配型导致相容性差。如果把“克隆人”的器官提供给“原版人”,作器官移植之用,则绝对没有排斥反应之虑,因为二者基因相配,组织也相配。问题是,利用“克隆人”作为器官供体合不合乎人道?是否合法?经济是否合算? 克隆技术还可用来大量繁殖有价值的基因,例如,在医学方面,人们正是通过“克隆”技术生产出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使侏儒症患者重新长高的生长激素和能抗多种病毒感染的干挠素,等等。

3个问题:1.病人入院当天院方就认为患者病危,为什么不同意患者转院?2.院方在不同意患者转院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对谈话作记录和要求家属签字?3.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为什么院方又同意患者转院了呢? 转院制度:到我院就诊患者确因病情危重、病情疑难或我院目前技术水平及诊治手段不能解决的病症,需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经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转院。2、无论门诊、急诊、病区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稳定前不得随意转院。必须采取积极救治手段,待病情允许转院,由专人护送至上级医院。3、转院时要为病人办理必要的手续,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转院证明,并将病人转至医保、农保、商保定点医院治疗。4、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风险及转院所需解决的问题和方法需谈话告知,并嘱患者或家属签字。 健康普及网 首席医学网 相关内容:医疗问题 医疗保健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医疗行为的不规范,医疗秩序的混乱将会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呼声。1 关于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了救治患者而实施的一系列诊疗、护理措施。医疗行为通常由技术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但前两者都属于“软规范”。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在一些情况下软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相应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涉及医疗行为的纠纷处理主要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但与医疗行为纠纷相关的问题并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能解决的。从广义上来看,医疗纠纷包括医疗行为前、医疗过程中及对医疗行为结果的争议。首先,医疗行为从何时开始?这是个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从时间上界定纠纷是否属于医疗范围。挂号是不是医疗行为开始的标志呢?有许多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疗行为可以等同于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所面对的是复杂多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患者和疾病。因此,不能简单把挂号看成医疗行为的开始,要从实事出发,看是否发生医疗行为,或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不能简单按《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定义医疗行为。2 关于医疗行为主体在规范医疗过程的相应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范医疗主体。那么医疗主体则明显分为两个层次,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则没有把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主体对待,从而使一些应该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无人承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作为主体的界定由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规范。医师指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那么现在医院大量存在的进修、实习医师应由什么来规范呢?他们产生的医疗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应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健全。3 关于医疗结果的处理由于疾病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可以预测因素,因此医疗结果也时常不可完全预料。病人康复出院,医疗行为结束。但在一些情况下,医疗结果患方常不满意,纠纷产生。纠纷的处理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按医患双方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进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3)患方不按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常出现患者家属无理取闹如:停尸病房,殴打相关医务人员,破坏医疗机构设施等现象,有的甚至聚众滋事,严重干扰医疗的正常工作秩序 [1] 。在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都有规定,扰乱医疗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正常权利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缺乏力度,与医院缺乏密切的协调。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因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健全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 。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在处理上应与大医院区别对待,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应有政策倾斜,大医院的承受能力强,而小医院则不具备很强的医疗事故赔偿能力。恰恰相反,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又是人民群众少不了的,应是国家扶持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2] 。认真对待医疗纠纷的处理,使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4 关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医疗主体不合法的前提下出现的医疗行为。常见的有医疗机构不合法和所谓的游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非法行医的处罚 [3,4] 。条例中规定的非法行医引起的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行为也属医疗行为。在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是普遍,即使大城市也不少见。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1)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收费明显提高,低收入人群和进城务工者常无力支付此项费用,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市场。(2)卫生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使非法行医者有机可乘。我国刑法里相应的“非法行医罪”条款,具体实施时常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尺度的把握。如果患者没有死亡,应按什么程度处理?赔偿按什么标准?参考文献1 宋晓亭.论医疗行为的过失豁免―兼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过失应如何理解.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3): 医疗纠纷案例的审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215007江苏苏州大学医学院 1.病人转院的标准:据新华社消息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病人,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转到大医院就诊?从大医院转回社区,又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日前,省卫生厅出台规定,首次明确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执行“标准”,使“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有了依据。省卫生厅首次明确从社区到医院的“上转”患者具体条件为: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等。从医院到社区的“下转”条件则为: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等。 根据规定,双向转诊必须遵循患者自愿、病情需要,分级诊治、对口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除纵向转诊外,还要做好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2.不转院死转院到有可能活根据:某患者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住进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病人病情比较危险,院方发出了病危通知单,患者及亲属为防止不测极力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表示患者现在非常危险路上出现意外不宜转院治疗,没有同意患者转院,并且在谈话中以记录家属也签字认可.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家属反复要求转院,在家属签字后转院.说明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当时根本就不清楚自已医院的医疗能力,是导致患者不转院死转院有可能活的根据. 3.签字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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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延展阅读: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Fada Institute of Forensic Medicine & Science)于2005年9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所同时是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的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教学工作。2009年被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先进集体,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司法鉴定先进集体。2010年被遴选为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之一。2、前身为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自1986年建立以来在司法鉴定业界享有盛誉。在过去20年鉴定过程中为全国31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每年受理各类鉴定3000余件。近10年发表专业论文400余篇,主、参编专业著作近40余部,参加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80多次。在许多领域的研究成果已广泛应用于鉴定实践。 1994年,《法律与医学杂志》(现更名为《证据科学》杂志)正式创刊,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该杂志已在国内司法鉴定和卫生领域倍受关注。1998年开办的"中国司法鉴定网站"已成为业内人士公认的权威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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