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原本全贴出来了,但百度似乎抽了没显示,好吧继续补上:后面英文号码以及数字是某图书馆的索书好,就别管它了。季羡林等14位教授·《中外文学阅读书目——中国现代、当代文学部分》 1 艾青诗选 艾青 I227 2 暴风骤雨 周立波 BZ97-2 3 冰心选集 冰心 1 4 曹禺选集 曹禺 I234 5 长河浪花集 秦牧 I267 6 创业史 柳青 CL2-2 7 当代文学概况 张钟 8 东风第一枝 杨朔 I267 9 彷徨 鲁迅 10 复仇的火焰 闻捷 I227 11 革命烈士诗抄 箫三 I227 12 革命烈士诗抄续编 箫三 I226 13 郭沫若历史剧作选 郭沫若 14 郭小川诗选 郭小川 I227 CG2 15 贺敬之诗选 贺敬之 I227 16 红旗谱 梁斌 CL3-2 17 红日 吴强 151-2 18 红岩 罗广斌,杨益言 CL2-3 19 红烛与死水 闻一多 20 家 巴金 CB1 21 李自成 姚雪垠 CY10-4 22 鲁迅选集 鲁迅 BL3 1 23 骆驼祥子 老舍 24 茅盾短篇小说集 茅盾 1 25 呐喊 鲁迅 CL1 26 女神 郭沫若 I226 CG2 27 青春之歌 杨沫 CY2 28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 丁玲 29 王贵与李香香 李季 CL1 30 叶圣陶选集 叶圣陶 31 在和平的日子里 杜鹏程 32 赵树理文集(第一卷) 赵树理 1 33 中国现代文学史 唐弢 严家炎 1 34 中国现代文学史参考丛书 35 朱自清诗文选集 朱自清 36 子夜 茅盾 CM1 季羡林等14位教授·《中外文学阅读书目——文学理论部分》 1 别林斯基论文学 (苏联)别列金娜选编,梁真译 2 高尔基论文学 林焕平 3 李笠翁曲话 陈多注释 BL4 4 鲁迅论文学与艺术 吴子敏 5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文艺 BM2 6 马克思恩格斯美学思想浅说 李思孝 BL1 7 毛泽东论文学与艺术 毛泽东 BM4 8 没有地址的信.艺术与社会生活 (俄国)普列汉诺夫 J01 BP1 9 美的历程 李泽厚 I01-092 CL1 10 美学概论 王朝闻 B83 CW9 11 美学散步 宗白华 B83-53 12 人间词话 王国维著,徐调孚注 13 诗词例话 周振甫 14 诗法举隅 林东海 15 诗品注 陈延杰 BZ29 16 司空图诗品解说 祖保泉 17 谈美书简 朱光潜 B83 18 文心雕龙选译 周振甫 19 文学的基本原理 以群 I0 BY2 20 文学理论学习资料 I0-67 BB1-2 1 21 西方古典作家谈文艺创作 段宝林 I04 BD3 22 西方美学史 朱光潜 B83-095 1 23 西方文论选 伍蠡甫 I506 1 24 中国历代文论选 郭绍虞,王文生 I206 BG2 1 25 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 敏泽 1 季羡林等14位教授·《中外文学阅读书目——西方文学部分》 1 埃斯库罗斯悲剧二种(普罗米修斯 阿伽门农) (古希腊)埃斯库罗斯著,罗念生译 2 爱米丽雅.迦绿蒂 (德国)高特荷德.埃夫拉姆.莱辛著,章商孙译 BL2 3 安徒生童话全集 (丹麦)安徒生著,叶君健译 BA1 4 奥德赛 (古希腊)荷马 5 巴黎圣母院 (法国)雨果著,陈敬容译 6 巴马修道院 (法国)司汤达著,郝运译 7 拜伦抒情诗选 (英国)拜伦著,梁真译 8 包法利夫人 (法国)居斯塔夫.福楼拜著,李健吾译 9 悲惨世界 (法国)雨果 1 10 草叶集选 (美国)惠特曼著,楚图南译 BH1 11 大卫.科波菲尔 (英国)狄更斯著,董秋斯译 1 12 德伯家的苔丝 (英国)哈代著,张谷若译 13 德国,一个冬天的童话 (德国)亨利希.海涅著,冯至译 14 浮士德 (德国)歌德 15 高老头 (法国)巴尔扎克 16 海涅诗选 (德国)亨利希.海涅著,冯至译 17 红与黑 (法国)司汤达 18 幻灭 (法国)巴尔扎克著,傅雷译 19 皇家猎宫 (英国)司各特著,高殿森译 20 嘉丽妹妹 (美国)德莱塞著,裘柱常、石灵译 21 艰难时世 (英国)狄更斯著,全增嘏、胡文淑译 22 简.爱 (英国)夏洛蒂.勃朗特著,祝庆英译 23 解放了的普罗米修斯 (英国)雪莱著,邵询美译 BX1 24 巨人传 (法国)拉伯雷著,鲍文蔚译 CL1 25 拉摩的侄儿 (法国)狄德罗著,江天骥译 BD4 26 老人与海 (美国)海明威著 27 吝啬鬼 (法国)莫里哀著,李健吾译 3 28 鲁宾逊漂流记 (英国)笛福著,方原译 29 马克.吐温短篇小说选 (美国)马克.吐温著,张友松译 30 萌芽 (法国)左拉著,黎柯译 31 名利场 (英国)萨克雷著,杨必译 1 32 莫泊桑中短篇小说选 (法国)莫泊桑著,李青崖译 1 33 欧里庇得斯悲剧二种 (古希腊)欧里庇得斯著,罗念生译 CO1 1 34 欧洲文学史 杨周翰 BY1-2 1 35 裴多菲诗选 (匈牙利)裴多菲著,孙永译 36 恰尔德.哈罗德游记 (英国)拜伦著,杨熙龄译 BB1 37 强盗 (德国)席勒著,杨文震、常文译 38 莎士比亚戏剧集 (英国)莎士比亚著,朱生豪译 1 39 少年维特的烦恼 (德国)歌德著,杨武能译 40 神曲 (意大利)但丁;王维克译 CD2 1 41 失乐园 (英国)弥尔顿著,傅东华译 42 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著,罗念生译 BS1 43 堂吉诃德 (西班牙)塞万提斯 1 44 玩偶之家 (挪威)易卜生 45 伪君子 (法国)莫里哀著,赵少侯译 46 希腊神话 (德国)斯威布 47 熙德 (法国)高乃依著,齐放译 48 肖伯纳戏剧集 (英国)萧伯纳著,潘家洵等译 BX3 49 雪莱抒情诗选 (英国)雪莱著,查良铮译 50 伊利亚特 (古希腊)荷马 51 伊索寓言 (古希腊)伊索著,周启明译 BY1 52 阴谋与爱情 (德国)席勒著,廖辅叔译 53 有产业的人 (英国)高尔斯华绥著,周煦良译 1 54 约翰.克利斯朵夫 (法国)罗曼.罗兰著,傅雷译 1 季羡林等14位教授·《中外文学阅读书目——俄苏文学部分》 1 复活 (俄国)列夫.托尔斯泰著,汝龙译 2 战争与和平 (俄国)列夫.托尔斯泰著,董秋斯译或高植译 1 3 罪与罚 俄国陀思妥耶夫斯基 4 父与子 (俄国)屠格涅夫著,巴金译 5 当代英雄 (俄国)莱蒙托夫著,翟松年译或草婴译 6 安娜.卡列尼娜 (俄国)列夫.托尔斯泰著,周扬、谢素台译 7 奥勃洛摩夫 (俄国)冈察洛夫著,齐蜀夫译 8 大雷雨 (俄国)奥斯特罗夫斯基著,芳信译 9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苏联)尼古拉?奥斯特洛夫斯基著,梅益译 10 哥罗夫廖夫老爷们 (俄国)谢德林著,杨仲德译 BX1 11 好! (苏联)马雅可夫斯基著,余振译或汪飞白译 CM1 12 静静的顿河 (苏联)肖洛霍夫著,金人译 BX2-2 2 13 克雷洛夫寓言 (俄国)克雷洛夫著,吴岩译或梦海译 BK1 14 列宁 (苏联)马雅可夫斯基著,余振译或汪飞白译 15 猎人笔记 (俄国)屠格涅夫著,丰子恺译 16 母亲 (苏联)高尔基著,夏衍译 17 普希金抒情诗集 (俄国)普希金著,查良铮译 BP1-2 1 18 契诃夫小说选 (俄国)契诃夫著,汝龙译 BQ3 19 钦差大臣 (俄国)果戈理著,芳信译 20 青年近卫队 (苏联)法捷耶夫著,水夫译 BF4-2 1 21 穷人 (俄国)陀思妥耶夫斯基著,文颖译 22 谁在俄罗斯能过好日子 (俄国)涅克拉索夫著,飞白译 BN1 23 谁之罪? (俄国)赫尔岑著,楼适夷译 CH1 24 死魂灵 (俄国)果戈理著,鲁迅译 CG1a 25 铁流 (苏联)绥拉菲莫维支著,曹靖华译 BS13-3 26 叶普盖尼.奥涅金 (俄国)普希金著,吕荧译 27 怎么办? (俄国)车尔尼雪夫斯基著,蒋路译 CC1 季羡林等14位教授·《中外文学阅读书目——东方文学部分》 1 春香传 (朝鲜古典文学作品)冰蔚、张友鸾译 BB1 2 错误的教育 (印尼)阿布都尔.慕依斯著,陈霞如译 BM1 3 戈丹 (印度)普列姆昌德著,严绍端译 4 戈拉 (印度)泰戈尔著,黄星圻译 5 故乡 (朝鲜)李箕永著,李根全、关山译 6 黑岛传治短篇小说 (日本)黑岛传治著,李芒译 BH2 7 吉檀迦利 (印度)泰戈尔著,谢冰心译或郑振铎译 8 卡里来和笛木乃 林兴华译 BM1 9 鲁拜集 (波斯)莪默·伽亚谟著 ,郭沫若译 BG1 10 罗摩衍那 (印度)蚁垤著,季羡林译 CY1 11 破戒 (日本)岛崎藤村著,柯毅文、陈德文译 12 蔷薇园 (波斯)萨迪著,水建馥译 BS1 13 日本狂言选 申非译 BR1 14 沙恭达罗 (印度)迦梨陀娑著,季羡林译 15 为党生活的人 (日本)小林多喜二著,卞立强译 BX1 16 我是猫 (日本)夏目漱石著,胡雪、由其译 17 五卷书 季羡林译 BW1 18 小泥车 (印度)首陀罗迦著,吴晓玲译 BS1 19 一千零一夜 (阿拉伯民间故事),纳训译 BY1 1 20 源氏物语 (日本)紫式部著,丰子恺译 BZ1 1
季羡林、杨周翰、李赋宁等14位教授在1986年的《中外文学书目答目》中推荐的“中外文学阅读书目”共有268 种,其中包括中国古典文学部分 107 种,中国现代、当代文学部分 35 种,文学理论部分 25 种,西方文学部分54 种,东方文学部分 20 种,俄苏文学部分 27 种。 《中外文学书目答目》季羡林等14位教授,中国青年出版社1986年版,内容丰富,建议你去图书馆借阅比较好。中国古典文学部分 1 白居易诗选 顾学颉、周汝昌 2 长生殿 洪升3 楚辞选 马茂元注4 春秋左传读本 王伯祥5 东周列国志 冯梦龙 蔡元放 6 杜甫诗选 山东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室 7 杜牧诗选 缪钺 8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吴沃尧著 张友鹤校注 9 范大成诗选 周汝昌 10 古神话选释 袁珂选11 古诗十九首初探 马茂元著12 关汉卿戏曲选 (元) 关汉卿著 13 官场现形记 李宝嘉 14 国语选 傅庚生 15 韩愈文选 童第德16 韩子浅解 梁启雄 17 汉书选 顾廷龙、王煦华 18 汉魏六朝赋选 瞿蜕园 19 汉魏六朝散文选 陈中凡20 汉魏六朝诗选 余冠英编 21 汉魏六朝小说选 徐震堮 22 红楼梦 曹雪芹 23 话本选 吴晓玲 24 黄庭坚诗选 潘伯鹰 25 稼轩词编年笺注 邓广铭 26 姜白石词编年笺校 夏承焘 27 近代诗选 28 近三百年名家词选 龙榆生 29 镜花缘 李汝珍 30 康有为诗文选 康有为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部编选31 老残游记 刘鹗著 陈翔鹤校 戴鸿森注 32 乐府诗选 余冠英 33 李白诗选 复旦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室 34 李贺诗选 叶葱奇 35 李清照诗词选注 刘忆萱 36 李商隐诗选 安徽师范大学中文系古代文学教研组 37 历代诗歌选 季镇淮、冯钟芸等 38 两汉文学史参考资料 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39 辽金元诗选 章荑荪 40 聊斋志异选 蒲松龄著 张友鹤选41 柳亚子诗选 柳亚子著 徐文烈 42 柳宗元诗文选 贝远辰 43 龙川词校笺 夏承焘 44 陆游诗选 游国恩、李易 45 论语译注 杨伯峻 46 孟子译注 杨伯峻 47 明代散文选注 刘世德 48 明清传奇选 赵景深 胡忌 49 明清文言小说选 薛洪绩 50 明人杂剧选 周贻白 51 牡丹亭 汤显祖 52 南唐二主词校订 王仲闻 53 孽海花 曾朴 54 欧阳修诗选 施培毅 54 欧阳修诗选 施培毅 55 欧阳修文选 杜维沫、陈新56 琵琶记 高明著 钱南57 清代散文选注 王荣初 蔡一58 人境庐诗草笺注 黄遵宪著 钱59 儒林外史 吴敬梓 60 三曹诗选 余冠英 61 三国演义 罗贯中 62 诗经选 余冠英选注 63 史记选 司马迁 64 水浒传 施耐庵 65 水浒后传 陈忱 66 说岳全传 钱彩 金丰 67 宋词选 胡运翼 68 宋诗选注 钱钟书 69 宋文选 70 苏轼词选 陈迩冬 71 苏轼诗选 陈迩冬 72 隋唐演义 褚人获 73 唐代散文选注 张撝之 74 唐诗三百首详析 喻守真 75 唐诗选 马茂元 76 唐诗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77 唐宋传奇选 张友鹤 78 唐宋词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编选 79 桃花扇 (清)孔尚任 80 陶渊明集 逯钦立 81 晚清小说史 阿英 82 汪笑侬戏曲集 汪笑侬 83 王维诗选 陈贻焮 84 魏晋南北朝文学史参考 北京大学中文系古代文学教研组 85 文天祥诗选 黄兰坡 86 西厢记 王实甫 87 西游记 吴承恩 88 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 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教研室 89 辛亥革命烈士诗文选 萧平编 吴小如注 90 严复诗文选 严复著 周振甫选注 91 杨万里选集 周汝昌 92 吟风阁杂剧 杨潮观注 胡士莹校注 93 庾信诗赋选 谭正璧、纪馥华 94 元好问诗选 郝树候 95 元明清诗文选 米治国 96 元散曲选注 王季思 97 元杂剧选注 王季思等 98 战国策选讲 刘亿萱 99 中国古代寓言选 北京大学中文系古典文献专业 100 中国古典短篇小说 上海文艺出版社 101 中国历代文选 四川师范学院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组102 中国文学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中国文学史编写组 103 中国文学史 游国恩 104 中国戏曲通史 张庚 郭汉城 105 中国小说史 北京大学中文系 106 庄子浅注 曹础基 好像就这些了。。。。
尼采说他只读用血和泪写成的的书,而对尼采震撼最大的三本书分别是:《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红与黑》《罪与罚》。一个面对世界感到无力、迷茫的青年,很容易在《罪与罚》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那里找到共鸣。倒是不一定找到答案、出路,但一定会在这种共鸣中开始思考。尤其对“是金子总要发光的”这句话有所不解的人,看完这本书之后,相信不管对“金子”、“自己”或者“世界”,都会有更深入的思考。伟大之处一般从两方面说,一个是写作手法,另一个是作品深度。写作手法上,我看题主有疑问,觉得稍显啰嗦、拖拖拉拉。你说的没有错……陀氏确实有这个问题。40万字的一本大书,时间跨度却很小,其间掺杂大量心理描写、人物对话,还有梦境。有些地方看起来就确实显得拖沓,这是因为陀氏的冲动型写法,不加修饰,顺着一股激情往下写,导致对整个情节的节奏把控有所影响。这个问题在《卡拉马佐夫兄弟》里就好很多了,同样的激情写作,大量对话,但读起来更为通畅。那么,这种写法的正面意义是啥呢?就是评论家一直谈的“复调结构”。借助一本书,以人物沉思、对话的形式来谈论诸多母题,而且并没有正确答案。主要人物立场都有复杂的“因”,甚至同一个人物拥有完全相反的立场,并都有其道理。而如果没有看似拖沓的描写,那些母题也就没法深入探讨了。而且陀氏试图用潜意识或梦境来表达人物,这在当时是很特别的。要知道,关于潜意识的理论是弗洛伊德在《罪与罚》出版三十多年后提出的。弗洛伊德还借陀氏写过一篇论文,名为《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弑父者》。经典小说的主要目的通常是讲一个完整的故事,突出某些人物的善或恶、美或丑,以此在小说的形式下达到作者目的,也就是达到作者最初定下的基调。而陀氏的“复调”则没有那样明确的目的,只有一些需要深入谈论的母题,由陀氏用其特殊的写作手法一一深入探究。也许谈不上伟大,但一定是特别的了。另一方面作品深度。《罪与罚》中主要谈论的母题是超人理论,由拉斯柯尔尼科夫之口多次探讨。这本书1866年出版,《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1885年创作完毕。可见,尼采的超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受陀氏影响。拉斯柯尔尼科夫崇尚拿破仑式的人物,也就是“超人”。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超人”能不能为了实现自己的强力意志,突破理智与道德,成为真正的生活的主人。因为他意识到:许许多多伟大人物,就是以这样突破的方式、牺牲无数平庸的人,而实现自己的抱负,为其他人类造福。于是主人公拿一个放高利贷的老太太试了手,而后深深的陷入自我怀疑中,即:我到底是不是“超人”。最终,拉斯柯尔尼科夫自首,投身宗教。尼采进一步发展超人理论。“上帝已死”,未来的人们再也没有外界的精神寄托,如果人们不发挥自己的意志力量,而只会哀求宽恕和怜悯,那就活该灭亡。稍微交代一下,尼采这里所说的强力意志本质是创造。平庸的意志则只是生存繁衍,而受制于平庸意志,就会影响强力意志的冲撞和爆发,使本是“超人”的人受到压抑。这种唯意志的呐喊,对当时的宗教和理性主义带来很大震动。而陀氏这本《罪与罚》早在其二十年前,就以感性形式为“超人哲学”建立了根基。直到今天,道德限制与强力意志之间的关系,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综上,写作手法与作品深度总结起来看,《罪与罚》无疑是伟大的。
关于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导语:俄罗斯是我们祖国最大的邻国了,两国的交流非常频繁,所以,很多的中国学生到俄罗斯留学。而对于中国留学生而言,撰写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是一件非常困恼的事情。下面是我分享的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欢迎阅读!
俄语论文(包括初稿)必须打字。页码标注采用底部居中的方式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加黑。目录内容独立排页。封面用学校统一的模板制作,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
1. 汉语封面: 包括中文题目、作者姓名、班级、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标题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应注意:序号即为学生学号,应填写完整,例如“050141008”,不能填写“8号”或“08“等,专业名称填写本专业的全称,例如“俄英专业”,不能填写“俄英”等。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副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其它项目用四号宋体字。
2. 俄语论文封面包括: 俄文题目(可加一个副标题 )、学校名称、院系名称、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学生姓名、班级。学校名称上空一行,用黑体一号字,居中;下空一行后,写院系名称,用黑体小二号字,居中;下空两行,写论文题目,用黑体小二号字,副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居中;下空四至六行,写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作对齐,右侧写学生姓名班级,用黑体四号字;下空两行,写城市名及时间,用黑体四号字,居中。
3. 摘要: 摘要分俄语摘要和汉语摘要两部分。中文摘要一般要求500字以内。论文摘要另起页并排在标题页之后,先俄文后中文,分页打印。摘要部分包括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俄文题目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居中打印。之后,空两行开始摘要部分。将“Тезис”一词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摘要内容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中文题目用三号黑体,居中,空两行开始打摘要部分。将中文“摘要”二字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黑体四号字。中文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
4. 关键词: 中文摘要内容下空一行加方括号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中文关键词之间空四格(或一个Tab键),不加标点符号。俄语摘要内容下空一行加方括号打印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关键词之间空四格(或一个Tab键),不加标点符号,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必须提供3-5个关键词。
5. 目录: 写出目录,标明页码。目录页应另起页并排在摘要页之后。上空1-2行,“Содержание”字体为Times New Roman黑体四号字。下空两行,书写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页码放在行末,目录内容和页码之间用虚线连接。内容部分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书写。
6. 正文: 另起页排在目录页之后。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行距为固定值20。页边距:上,下,左75px,右。正文中的例句要用斜体小四号字。例如:Пример: Старик был просто в восторге, записку настрочил, послал за лошадьми. (Ф.М. Достоевский) Все как будто были в восторге, как будто выдавали кого-то замуж. (Л.Н. Толстой) Тут они был в совершенном восторге; в восторге от Израиля, в восторге от арабов, и от Голландских высот в особенности. (В.Ерофеев) Он был в бешенстве и сознавал, что от этого сам смешон. (Ф.М. Достоевский)
(1)绪论(Введение)。Введение一词上空一行,居中,字体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加黑。之后隔行打印绪论内容,应包含актуальность темы, цель работы, задачи, объект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практическая значимость, структура работы等内容,以上词语加黑。绪论内容字体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绪论部分完成后,需另页开始本论部分。
(2)标题层次。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标题符号从大到小依次为:
(3)
Глава 1 Глава 2 Глава 3 Глава 4 Глава 5 …Заключение (上下各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小三号字加黑,居中打字) 俄语论文
. . . . ... Выводы(上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
. . . . . . . …(上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加黑)
(3) 引文。正文中的引文一律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短句混排在正文中,其后必须用圆括号注出作者姓名,出版年,页码, 例:(Кузнецов 1978: 76)(刘润清2001: 234)
(4)谢词。结论结束后,空一行,写谢词,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给予帮助的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
7. 参考文献: Литература一词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上空一行,居中。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开列出15本(篇)以上的引用书目(文章)。中俄文参考书目的.比例为8:7。
8.(1)俄文书目的著录格式:
作者姓名,如: Кузнецов А. В.
作者姓名后空一格,写作品标题,如作品系某一书,则在作品标题后点俄文句号。句号后写出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之间用俄文逗号连接)。如:Кузнецов А. В.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и языковая личность. М., Диалог МГУ, 1998.
如引文引自某一书或某一杂志中的一篇文章,则在作者姓名后空一格,写文章名称,文章名称加句号后加双斜线 // ,然后写书或杂志名,加句号并空格后写出版地、出版社名(杂志可不写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份)。如:Голованова А. В.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атегории ценности и её репрезентации в языке.// Язык и культура. Волгоград, Перемена, 2003. Голованова А. В.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атегории ценности и её репрезентации в языке. //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в школе. 2003. № 5.
引用页码。如正文中的括号标出时此处不必再加。
(2)中文书目的著录格式:
1)专著注录格式:作者,书名,版本(版本为第一版时可省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日期.
2) 文的注录格式:作者,题目名称 //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刊)号。参考文献部分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
如: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吴国华,论世界语言图景 //外语学刊,2003年第2期。
9. 附录: 正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包括放在正文中过分冗长的图表及有关说明等。附录排在参考书目之后,如没有可不带附录。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
论文的装订要求
按以下顺序装订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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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文 (含谢词)
(7) 参考文献
(8) 附录
(9) 封底
知识扩展:俄语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集锦
1. 十九世纪俄国文学中的妇女形象分析 Анализ женских образов в русской литературе девятнадцатого века
2. 小说《罪与罚》的人物形象及情节发展分析 Образы героев и сюжетное развитие романа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
3. 浅析布宁作品集《幽暗的林荫道》 Анализ сборника И.А. Бунина “Темные аллеи”
4. 索氏文学情怀—《俄罗斯问题》 “Русский вопрос”- тема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А.Солженицына
5. 萨尔蒂科夫·谢德林童话的总体研究 Комплексно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е сказок Салтыкова-Шедрина
6. 屠格涅夫的长篇小说《父与子》的象征主义 Символы в романе И.С.Тургенева "Отцы и дети"
7. 俄语委婉语研究 Исследование эвфемизмов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8. 俄汉谚语中女性形象对比分析 Сравн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образа женщины в китайских и русских пословицах
9. 契诃夫的喜剧《樱桃园》中主人公的时代特征 Черты эпохи героев в комедии “Вишневый сад” А.П. Чехова
10. 浅谈俄语中带身体部位元素的成语 О фразеологизмах с семантикой “части тела”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11. 俄汉语幽默对比分析 Сопостав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юмора в русском и китайском языках
12. 从俄语语义视角看俄语词“死” О слове "смерть"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семантики русског языка
13. 屠格涅夫作品中的景物描写(以《猎人笔记》为例) Описание природы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И. С. Тургенева (на атериале"Записки охотника")
14. 论现代俄语的演变 Об эволюции современного русского языка
15. 柳·彼特鲁舍夫斯卡娅作品中的“小人物”形象 Образ "Маленького человека"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Л. Петрушевской
16. 浅析契诃夫作品《三姐妹》中的人物形象 Об образах героев в 《Три сестры》А. П. Чехова
17. 浅析普希金作品中的女性人物形象 Об образах женщины в творчестве А. С. Пушкина
18. 契诃夫作品中的庄园形象 Образ русской усадьбы в пьесах Чехова
19. 俄语词汇的同音异义现象初探 Омонимии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20. 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白痴》中纳斯塔西娅·菲里波芙娜的形象分析 Образ Настасьи илипповны Барашковой в романе Ф.М.Достовского "Идиот"
21. 浅谈儿童文学作品对俄罗斯民族价值观的影
罪与罚Crime et Châtiment《罪与罚》(俄文原名: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是俄国文学家杜斯妥也夫斯基的长篇小说作品,出版于1866年,在他穷困时仓促完成,与《战争与和平》并列被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俄国小说。
关于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导语:俄罗斯是我们祖国最大的邻国了,两国的交流非常频繁,所以,很多的中国学生到俄罗斯留学。而对于中国留学生而言,撰写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是一件非常困恼的事情。下面是我分享的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欢迎阅读!
俄语论文(包括初稿)必须打字。页码标注采用底部居中的方式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加黑。目录内容独立排页。封面用学校统一的模板制作,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
1. 汉语封面: 包括中文题目、作者姓名、班级、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标题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应注意:序号即为学生学号,应填写完整,例如“050141008”,不能填写“8号”或“08“等,专业名称填写本专业的全称,例如“俄英专业”,不能填写“俄英”等。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副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其它项目用四号宋体字。
2. 俄语论文封面包括: 俄文题目(可加一个副标题 )、学校名称、院系名称、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学生姓名、班级。学校名称上空一行,用黑体一号字,居中;下空一行后,写院系名称,用黑体小二号字,居中;下空两行,写论文题目,用黑体小二号字,副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居中;下空四至六行,写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作对齐,右侧写学生姓名班级,用黑体四号字;下空两行,写城市名及时间,用黑体四号字,居中。
3. 摘要: 摘要分俄语摘要和汉语摘要两部分。中文摘要一般要求500字以内。论文摘要另起页并排在标题页之后,先俄文后中文,分页打印。摘要部分包括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俄文题目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居中打印。之后,空两行开始摘要部分。将“Тезис”一词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摘要内容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中文题目用三号黑体,居中,空两行开始打摘要部分。将中文“摘要”二字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黑体四号字。中文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
4. 关键词: 中文摘要内容下空一行加方括号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中文关键词之间空四格(或一个Tab键),不加标点符号。俄语摘要内容下空一行加方括号打印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关键词之间空四格(或一个Tab键),不加标点符号,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必须提供3-5个关键词。
5. 目录: 写出目录,标明页码。目录页应另起页并排在摘要页之后。上空1-2行,“Содержание”字体为Times New Roman黑体四号字。下空两行,书写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页码放在行末,目录内容和页码之间用虚线连接。内容部分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书写。
6. 正文: 另起页排在目录页之后。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行距为固定值20。页边距:上,下,左75px,右。正文中的例句要用斜体小四号字。例如:Пример: Старик был просто в восторге, записку настрочил, послал за лошадьми. (Ф.М. Достоевский) Все как будто были в восторге, как будто выдавали кого-то замуж. (Л.Н. Толстой) Тут они был в совершенном восторге; в восторге от Израиля, в восторге от арабов, и от Голландских высот в особенности. (В.Ерофеев) Он был в бешенстве и сознавал, что от этого сам смешон. (Ф.М. Достоевский)
(1)绪论(Введение)。Введение一词上空一行,居中,字体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加黑。之后隔行打印绪论内容,应包含актуальность темы, цель работы, задачи, объект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практическая значимость, структура работы等内容,以上词语加黑。绪论内容字体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绪论部分完成后,需另页开始本论部分。
(2)标题层次。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标题符号从大到小依次为:
(3)
Глава 1 Глава 2 Глава 3 Глава 4 Глава 5 …Заключение (上下各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小三号字加黑,居中打字) 俄语论文
. . . . ... Выводы(上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
. . . . . . . …(上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加黑)
(3) 引文。正文中的引文一律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短句混排在正文中,其后必须用圆括号注出作者姓名,出版年,页码, 例:(Кузнецов 1978: 76)(刘润清2001: 234)
(4)谢词。结论结束后,空一行,写谢词,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给予帮助的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
7. 参考文献: Литература一词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上空一行,居中。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开列出15本(篇)以上的引用书目(文章)。中俄文参考书目的.比例为8:7。
8.(1)俄文书目的著录格式:
作者姓名,如: Кузнецов А. В.
作者姓名后空一格,写作品标题,如作品系某一书,则在作品标题后点俄文句号。句号后写出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之间用俄文逗号连接)。如:Кузнецов А. В.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и языковая личность. М., Диалог МГУ, 1998.
如引文引自某一书或某一杂志中的一篇文章,则在作者姓名后空一格,写文章名称,文章名称加句号后加双斜线 // ,然后写书或杂志名,加句号并空格后写出版地、出版社名(杂志可不写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份)。如:Голованова А. В.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атегории ценности и её репрезентации в языке.// Язык и культура. Волгоград, Перемена, 2003. Голованова А. В.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атегории ценности и её репрезентации в языке. //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в школе. 2003. № 5.
引用页码。如正文中的括号标出时此处不必再加。
(2)中文书目的著录格式:
1)专著注录格式:作者,书名,版本(版本为第一版时可省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日期.
2) 文的注录格式:作者,题目名称 //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刊)号。参考文献部分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
如: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吴国华,论世界语言图景 //外语学刊,2003年第2期。
9. 附录: 正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包括放在正文中过分冗长的图表及有关说明等。附录排在参考书目之后,如没有可不带附录。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
论文的装订要求
按以下顺序装订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1) 汉语封面
(2) 俄语封面
(3) 俄文摘要(含关键词)
(4) 中文摘要(含关键词)
(4) 目录
(5) 正文 (含谢词)
(7) 参考文献
(8) 附录
(9) 封底
知识扩展:俄语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集锦
1. 十九世纪俄国文学中的妇女形象分析 Анализ женских образов в русской литературе девятнадцатого века
2. 小说《罪与罚》的人物形象及情节发展分析 Образы героев и сюжетное развитие романа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
3. 浅析布宁作品集《幽暗的林荫道》 Анализ сборника И.А. Бунина “Темные аллеи”
4. 索氏文学情怀—《俄罗斯问题》 “Русский вопрос”- тема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А.Солженицына
5. 萨尔蒂科夫·谢德林童话的总体研究 Комплексно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е сказок Салтыкова-Шедрина
6. 屠格涅夫的长篇小说《父与子》的象征主义 Символы в романе И.С.Тургенева "Отцы и дети"
7. 俄语委婉语研究 Исследование эвфемизмов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8. 俄汉谚语中女性形象对比分析 Сравн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образа женщины в китайских и русских пословицах
9. 契诃夫的喜剧《樱桃园》中主人公的时代特征 Черты эпохи героев в комедии “Вишневый сад” А.П. Чехова
10. 浅谈俄语中带身体部位元素的成语 О фразеологизмах с семантикой “части тела”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11. 俄汉语幽默对比分析 Сопостав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юмора в русском и китайском языках
12. 从俄语语义视角看俄语词“死” О слове "смерть"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семантики русског языка
13. 屠格涅夫作品中的景物描写(以《猎人笔记》为例) Описание природы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И. С. Тургенева (на атериале"Записки охотника")
14. 论现代俄语的演变 Об эволюции современного русского языка
15. 柳·彼特鲁舍夫斯卡娅作品中的“小人物”形象 Образ "Маленького человека"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Л. Петрушевской
16. 浅析契诃夫作品《三姐妹》中的人物形象 Об образах героев в 《Три сестры》А. П. Чехова
17. 浅析普希金作品中的女性人物形象 Об образах женщины в творчестве А. С. Пушкина
18. 契诃夫作品中的庄园形象 Образ русской усадьбы в пьесах Чехова
19. 俄语词汇的同音异义现象初探 Омонимии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20. 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白痴》中纳斯塔西娅·菲里波芙娜的形象分析 Образ Настасьи илипповны Барашковой в романе Ф.М.Достовского "Идиот"
21. 浅谈儿童文学作品对俄罗斯民族价值观的影
作者设想,《罪与罚》的主题是: 一、人生来不是为了享福的。只有通过受苦,才能获得幸福(做牺牲者,宁愿被压迫,被践踏)。 二、主人公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思想:攫取统治这个社会的权力——不择手段。“在小说里,通过他的形象,表现过分的骄傲、狂妄和对这个社会的蔑视。”“支配这个社会。”他想“赶快抓住权力,发财致富。杀人的思想是作为现成的东西来到他头脑里的。”他幻想为人类造福,但是他选择的“斗争”道路却是首先保证个人的“自由”。 他力求站在社会之上,对这个社会的“反抗”是个人主义的。这样的“反抗”失败了。 但是在写作时,作为一位真正的艺术家。他的现实主义思想却占了上风。《罪与罚》成了揭露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俄罗斯社会凶残不仁的最强有力的文学作品之一。它以惊人的艺术力量显示出:如果停留在这个社会基础上,停留在它的现实和意识的界限之内,就绝不可能找到任何出路。整部小说中响彻了被这个社会碾碎的人们怎么也压抑不住的绝望的呼喊:不能、不可能这样活下去。无路可走成了小说的主旋律。 法律系的大学生拉斯科利尼科夫被贫穷压得喘不过气来,因为无法维持最起码的生活,他被迫辍学,躲进那间与其说像房屋,不如说更像大橱或棺材的斗室,房东已经不再供给他伙食,还威胁要把他赶出去…… 于是拉斯科利尼科夫产生了要杀人的“思想”,——因为“统治者们”、“拿破仑们”都是不择手段的。然而这还仅仅是一种“思想”。从“思想”到“行动”,必须经过另一次“飞跃”。他第一次去放高利贷的老太婆那里抵押东西以后,在一家小饭馆里听到了一个大学生的议论。那个大学生也有类似的想法,然而他并不想真的把自己的想法付诸实践。现实却迫使拉斯科利尼科夫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上。 拉斯科利尼科夫认识马尔梅拉多夫的场面决定了整部小说的基调,立刻把小说的主题提高到了对人类命运进行凄恻深思的高度,使读者立刻感觉到自己置身于千百万人受苦受难的悲怆气氛之中。让父亲讲给人们听,他的女儿怎样和为什么不得不沦为妓女。世界文学中很少有人能对人生的哀痛、苦难、羞辱与悲惨作如此深刻的暴露。只有深深同情颠沛无告的下层民众的悲哀的艺术家,才能够创造这样震撼人心的形象和画面。后来,拉斯科利尼科夫对索尼娅说:“投水自尽,一下子结束这一切,倒更正确些,正确一千倍,也明智一千倍!”索尼娅对他的话一点儿也不感到惊讶,而只是问了一声:“那他们(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和三个孤儿)呢?”对于穷人来说,就连自杀也是不可多得的奢侈。也许,索尼娅也能投河自尽,可是即使她投河,还是无法把三十个卢布放在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面前的桌子上。生活里的确有这样一些情况,能使一个公正无私的观察者相信,自杀是生活获得保障的人才能得到的权利,才能享受的奢侈。而像索尼娅这样的人却连自杀都不可能。她们的处境诚所谓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摆在她们面前的现实是:破坏道德,是犯罪;不破坏道德——在对待亲人的关系上也是犯罪。索尼娅不出卖自己的肉体,孩子们就会饿死。马尔梅拉多夫说:“得让每个人至少有个可以去的地方”。可是马尔梅拉多夫、索尼娅、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都无处可去。“上帝啊!难道就没有公道了吗!不来保护我们这些无依无靠的人,你去保护谁呢?……世界上还有法律和正义,肯定有,我一定会找到!”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绝望地说。然而无情的现实却是:“上帝”并不来“保护”他们;她至死也没能找到她心目中的“公道”和“正义”。可见在她所生活的那个社会里并没有什么“正义”,“上帝”也装聋作哑,对穷人的悲惨命运视而不见,眼睁睁看着“这样的事”(索尼娅的话)在他面前发生……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这个艺术形象是十分感人的。读者仿佛看到了这个跌落到社会底层、被生活折磨“疯”了的高傲的女人,仿佛看到了她脸上的红晕,看到了她咯到手绢儿上的鲜血,听到了她一阵阵的咳嗽声,听到了她那绝望的呼喊。“什么?请神甫?……用不着……我没有罪!……不用忏悔,上帝也会宽恕我……他知道我受了多少苦!……即使他不宽恕我,那也就算了!……”临终前她这样说。当然,她始终念念不忘自己“高贵”的出身,那张能证明她的身份和幸福过去的“奖状”,始终伴随着她,直到她离开这个世界。然而这些并不让人感到有损于这个悲剧性人物的形象,恰恰相反,倒使这个人物显得更加饱满,更加真实可信。 “人这种卑鄙的东西,什么都会习惯的!”听了马尔梅拉多夫讲的故事,拉斯科利尼科夫想。可是“如果我想得不对呢?如果,总的来说,整个人种,也就是说,全人类,当真不是卑鄙的东西,那么就意味着,其他一切全都是偏见,只不过是心造的恐惧,任何障碍都不存在。”对一切都会习惯,对什么全都顺从,是卑鄙的;能够进行反抗、能够“跨越”过去的人,就不是卑鄙的了。从“思想”到行动,拉斯科利尼科夫已经跨出了第一步。 然而单是马尔梅拉多夫一家的悲惨遭遇,还不足以使主人公迈出决定性的一步。于是,就在第二天早上,立刻又接到了母亲的信。 用他母亲的话来说:他是她们(母亲和妹妹)的“一切”,她们的“全部希望”和“全部指望”。为了他,母亲甘愿“牺牲”女儿,让她嫁给一个谈不上有什么爱情的律师——卢任。等待着他妹妹杜尼娅的唯一现实道路,照他看,和索尼娅的命运毫无区别,只不过多了一件“合法婚姻”的外衣,实质上仍然是为了亲人而不得不出卖自己。后来,斯维德里盖洛夫用他自己的方式也说出了同样的意思:嫁给卢任,还不是和接受他的“ 求婚”一样,只不过拿的是另一个人的钱而已。杜涅奇卡、索涅奇卡,她们都是这个社会的牺牲品,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命运。“只要世界还存在,索涅奇卡就永远不会消失!” 就在他这样折磨着自己的时候,他又看到了一个被侮辱的少女。“嗳!是您呀,斯维德里盖洛夫!您在这儿干吗?”他攥紧拳头,扑向那个纠缠她的肥胖的花花公子。在他看来,这个坐在路边长椅子上的少女,还有那个街头卖唱的歌女,坐在酒店和娱乐场所门口的那些妇女,那个投河自尽的女人——这都是杜涅奇卡,都是他的妹妹,各式各样的斯维德里盖洛夫和卢任们在肆意欺凌她们,——到处都是他的“妹妹”,他亲爱的人……那些所谓的学者们用“科学”理论证明:“应该如此”,“每年应该有这么百分之几去……去什么地方……去见鬼……”只不过是“百分之几”而已,人们尽管放心好了!对于那些压迫者、统治者来说,他们当然用不着担心会落入这个“百分之几”,他们自然是放心的。可是对于像马尔梅拉多夫、拉斯科利尼科夫这样的穷人,对于杜涅奇卡和索涅奇卡来说,“百分之几”这个数字却绝对无法让他们放心。索涅奇卡已经落入了这“百分之几”,杜涅奇卡也难免落到这“百分之几”里去……于是,杜涅奇卡的命运和索涅奇卡的命运,以及一切“妹妹”的命运交织在一起,同时浮现在拉斯科利尼科夫的眼前。 于是他作了一个可怕的梦。梦中那匹被残酷打死的驽马,就是一切被压迫、被践踏的人的象征,在那匹可怜的马身上,仿佛集中了所有被侮辱、被损害的人们的苦难。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临终时绝望地呼喊:“驽马已经给赶得精疲力尽!……再也没有力气了!”这几句含着血和泪的话与拉斯科利尼科夫梦中那匹马的形象遥相呼应。对于穷人来说, 他们的一生就是这样的一场噩梦。 那么,怎么办?出路在哪里?在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意识的限度之内,对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然而现实却要求他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一定得采取某种行动,立刻行动起来,越快越好。无论如何得作出决定,随便什么决定都行,或者……要不,就完全放弃生活!” 小说发表以后不久,评论家皮沙烈夫在一篇题为《为生活斗争》的评论中就已经指出:拉斯科利尼科夫的“病”根“不是在头脑里,而是在口袋里”。他头脑里所以会产生那个奇怪的“理论”,是因为他的处境的痛苦程度远远超过了“他的力量和勇气所能承受的限度”。“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一理论看作他犯罪的原因,正像不能把病人的幻觉看作病因一样。”他的“理论”只不过是他被迫与之进行斗争的那个环境的产物,“真正的唯一原因还是令人痛苦不堪的环境”。因此,不管小说的作者主观上有什么意图,小说还是以惊人的力量反映了那个强权社会中非人生活的真实,真实到了令人感到窒息的程度。 拉斯科利尼科夫杀了人,然而他并没有“跨越”过去,而是仍然留在了这一边。事实证明,他不是“拿破仑”,他不属于那些压迫者和统治者,他不是“超人”。他杀死的不是那个老太婆,而是他自己。他感到可怕的孤独,感到自己已经完全脱离了这个社会,不仅不能再对自己的亲人说出心里的话,而且永远再也不能对任何人说什么了。“他好像是用剪刀把他与一切人和一切事物都剪断了。”然而他无法完全脱离人群。“啊,如果我孑然一身,谁也不爱我,我永远也不爱任何人,那该多好!那么就不会有这一切了!”(也就是说,那样的话,他就会“跨越”过去了!)然而有人爱他,他也爱别人。完全脱离人群,离开爱他的人,放弃爱的权利,这是他无法忍受的,所以他也无法“跨越”过去。人是不可征服的。拉斯科利尼科夫需要回到人们中间来,所以他不可能完全丧失人性。 然而斯维德里盖洛夫和卢任都“跨越”过去了。当然,他们都没有拿着斧头去杀人,没有触犯那个社会的刑律。但是依仗自己的财势,他们的确都在“为所欲为”。斯维德里盖洛夫对一切都毫不在乎,他唯一感兴趣的就是满足自己的淫欲。他对拉斯科利尼科夫说:“我明白,您心里在考虑什么问题:道德问题,是吗?……您把这些都丢到一边去;现在还考虑这些干什么?嘿!嘿!因为您毕竟还是一个公民和人吗?既然如此,那就不该乱闯;别去干不该由您来干的事。”斯维德里盖洛夫自己早“把这些都丢到一边去”了,所以他能够干他所干的那些坏事。这样的人比火灾、瘟疫、饥馑还可怕。卢任公开宣扬“首先要爱自己”的“科学”理论,因为据说“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拉斯科利尼科夫一针见血地指出:“把您刚才鼓吹的那一套引伸开去,结论就是:杀人是可以的……”卢任当然对此提出强烈的抗议,因为他完全用不着拿着斧头去杀人,完全用不着让血污染他洁白的手,然而他可以用金钱来买一个美貌的妻子,可以不受惩罚地诬陷索尼娅,漠然地“跨越”过道德的法律,人性的法律,心安理得地经受住拉斯科利尼科夫无法忍受的一切,一句话,他可以,而且有权合法地杀人。 对小说该怎样结束,陀思妥耶夫斯基很久拿不定主意。从他的笔记中可以看出,他曾设想几种不同的结局:让拉斯科利尼科夫逃跑,经过芬兰,到美国去;自杀;悔过。但悔过是与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性格、与这一艺术形象的逻辑发展相矛盾的。最后,拉斯科利尼科夫去自首了,可是并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认为,他的罪只在于没能坚持住,没能“跨越”过去。 对于拉斯科利尼科夫,索尼娅是绝望的黑暗中的一线光明。拉斯科利尼科夫和索尼娅这两个形象是理性与心灵、理智与感情的对照。索尼娅心里充满了对人的爱。她是人类苦难的象征,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苦难和爱是合二为一的。人类的理性微弱而不可靠,而人类的苦难却无边无际;整个生活安排得如此不合理,如此骇人听闻,如此残酷,因此理性不可能完全理解它的不合理。剩下的就只有大家都感觉到的苦难的爱了。 拉斯科利尼科夫问索尼娅:“如果突然这一切现在都让您来决定:……是让卢任活着干坏事呢,还是让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去死?那么您会怎样决定呢?”索尼娅回答:“这怎么会由我来决定呢?”不,索尼娅无论如何也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跨越过另一个人的尸体。她所能决定的只有一点:让别人从自己身上跨越过去,把自己献给别人。而为别人献身,在当时的世界上,其实只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在小说中,索尼娅这个形象当然是理想化了,然而也是苍白的。 于是作者又写了《白痴》,希望用梅什金公爵这一艺术形象来进一步宣扬自己的这一理想。 最后,想稍稍谈一谈拉祖米欣。按照作者的意思,拉祖米欣应该是书中的正面人物,本来应该在小说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他具有乡土主义的观点,反对西方革命思想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是西方的玩意儿,与俄罗斯格格不入。他反对“环境决定论”,反对傅立叶的空想社会主义和唯物主义者的观点。在一系列问题上,他可以说是作者的代言人。作者对他特别珍爱,然而就我们在小说中看到的这个人物而言,却很难说他已经成功地完成了作者本想赋予他的使命。 本书根据苏联国家文艺书籍出版社一九五七年出版的《陀思妥耶夫斯基文集》(十卷集)第五卷译出,并参照《俄语》出版社一九八四年出版的《罪与罚》。对此书的时代背景以及书中一些难以理解的地方,作了必要的注释。非 琴
原著肯定是俄语的。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是十九世纪中叶一位俄国作家。他的东西很有深度。比较难。要是写的好,理解的到位那没的说。最好还是去问问老师吧!
《罪与罚》([俄] 费奥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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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罪与罚
作者:[俄] 费奥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
译者:岳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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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6-8
页数:471
内容简介:《罪与罚》系19世纪俄国大文豪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代表作之一。小说描写一心想成为拿破仑式的人物、认定自己是个超人的穷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受无政府主义思想毒害,为生活所迫,杀死放高利贷的房东老太婆和她的无辜的妹妹,制造了一起震惊全俄的凶杀案。经历了一场内心痛苦的忏悔后,他最终在基督教徒索尼雅姑娘的规劝下,投案自首,被判流放西伯利亚。作品着重表现主人公行凶后良心受到谴责,内心深感孤独、恐惧的精神状态,刻画他犯罪前后的心理变化。小说一方面描绘了俄国下层人民的悲惨生活,揭露贵族社会的罪恶;一方面也宣扬逆来顺受,从宗教中求解脱的思想。
作者简介:陀思妥耶夫斯基(Ф.М.Достоевкий,1821~1881),俄国19世纪文坛上享有世界声誉的一位小说家,他的创作具有极其复杂、矛盾的性质。
陀思妥耶夫斯基生于医生家庭,自幼喜爱文学。遵父愿入大学学工程,但毕业后不久即弃工从文。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潮影响下,他醉心于空想社会主义,参加了彼得堡进步知识分子组织的彼得拉舍夫斯基小组的革命活动,与涅克拉索夫、别林斯基过往甚密。
1846年发表处女作《穷人》,继承并发展了普希金《驿站长》和果戈里《外套》写“小人物”的传统,对他们在物质、精神上备受欺凌、含垢忍辱的悲惨遭遇表示深切同情。唤醒他们抗议这个不合理的社会制度。
《双重人格》(1846)、《女房东》(1847)、《白夜》(1848)和《脆弱的心》(1848)等几个中篇小说使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别林斯基分歧日益加剧,乃至关系破裂。后者认为上述小说流露出神秘色彩、病态心理以及为疯狂而写疯狂的倾向,“幻想情调”使小说脱离了当时的进步文学。
1849~1859年陀思妥耶夫斯基因参加革命活动被沙皇政府逮捕并流放西伯利亚。十年苦役、长期脱离进步的社会力量,使他思想中沮丧和悲观成分加强,从早年的空想社会主义滑到“性恶论”,形成了一套以唯心主义和宗教反对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以温顺妥协反对向专制制度进行革命斗争的矛盾世界观。
他流放回来后创作重点逐渐转向心理悲剧。长篇小说《被伤害与被侮辱的人们》(1861)继承了“小人物”的主题。《穷人》里偶尔还能发出抗议的善良的人,已成了听任命运摆布的驯良的人;人道主义为宗教的感伤主义所代替。《死屋手记》(1861~1862)记载了作者对苦役生活的切身感受,小说描写了苦役犯的优秀道德品质,控诉了苦役制对犯人肉体的、精神的惨无人道的摧残,无情揭露了沙皇俄国的黑暗统治。
《罪与罚》(1866)是一部使作者获得世界声誉的重要作品。
《白痴》(1868)发展了“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主题,女主人公娜斯塔西亚强烈的叛逆性和作为正面人物的梅什金公爵的善良与纯洁,使小说透出光明的色调。但一些用以攻击革命者的“虚无主义者”形象,削弱了小说的揭露力量。
在《鬼》(1871~1872)中已没有被伤害与被侮辱者的形象,而只有对革命者的攻击了。
最后一部作品《卡拉马佐夫兄弟》(1880)是作者哲学思考的总结。作者以巨大的艺术力量描写了无耻、卑鄙的卡拉马佐夫家族的堕落崩溃。对颠沛流离、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们表示深厚同情,但也流露出消极的一面,例如认为只有皈依宗教才能保全道德的价值,只有宽恕和仁慈才能拯救人类社会等说教。
陀思妥耶夫斯基擅长心理剖析,尤其是揭示内心分裂。他对人类肉体与精神痛苦的震撼人心的描写是其他作家难以企及的。他的小说戏剧性强,情节发展快,接踵而至的灾难性事件往往伴随着复杂激烈的心理斗争和痛苦的精神危机,以此揭露资产阶级关系的纷繁复杂。矛盾重重和深刻的悲剧性。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善恶矛盾性格组合、深层心理活动描写都对后世作家产生深刻影响。
有英文版的啊
【参考文献】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A].王泰译.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日〕长冈龙一.刑法の解释と罪刑法定主义の原则(一)[J].东北学院大学论集·法律学第10号. [6]〔日〕川端博,山中敬一,日高义博.鼎谈?罪刑法定主义の问题状况[A].现代刑事法[M].2001,(11). [7]〔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M].有斐阁,1972.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9]〔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M].有斐阁,1983. [10]陈忠林.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罪刑法定原则蕴含的价值冲突与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J].现代法学,1997,(1). [11]〔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第64版)[M].有斐阁,1939. [12]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13]〔日〕曾根威严.刑法总论(第3版)[M].弘文堂,2000. [14]〔日〕ホセョンパルト.罪刑法定主义——法哲学と实定法学の课题として[A].法哲学年报(法哲学と实定法学)[C].有斐阁,1976. [1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有斐阁,2001. [16]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7]〔日〕泷川春雄.自由主义刑法の山脉と世界观[A].平场安治.泷川先生还历纪念(现代刑法学の课题)(上)[C].有斐阁,1955.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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