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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判断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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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判断词研究论文

摘要:现代汉语语法是从古代汉语语法发展而来的,二者是一脉相通的,但又存在着不少的差异。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词类活用、双音节语言单位的构成,判断句式、省略句式以及语序等多个方面。我们只有善于比较,掌握规律,明确不同,才能很好地理解古文。关键词:古代汉语 现代汉语 差异 语法是语言组合的规律和规则,汉语语法是汉民族语言组合的规律和规则。现代汉语语法是从古代汉语语法发展而来的,二者是一脉相通的。但由于它们是不同时代的语言,因此,又存在着不少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词类方面的差异1.词的活用现象不同。古今汉语中的词根据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都分为两大类—————实词和虚词。古今实词都有活用的现象,但存在差异。现代汉语中一个词被临时借用为其他词,是少数现象。如,“大家都说你很牛气,你就真牛了。”句中“牛”是名词,临时被借用为形容词、动词。而古汉语中词的活用范围比较宽泛,包括:(1)名词、形容词活用为一般动词、使动动词、意动动词,如:“左并辔,右援桴而鼓”中“鼓”是名词用作动词。“孟尝君客我。”中“客”是名词的意动用法。“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中“甘”“美”“安”“乐”等都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2)动词有使动、为动用法,如:“壮公寤生,惊姜式,故名寤生,遂恶之。”中“惊”是动词的使动用法,表示“使……惊恐。”“邴夏御齐侯,逢丑父为右。”中“御”是动词的为动用法,“御齐侯”就是“给齐侯架车”。(3)形容词可活用为名词,如:“为肥甘不足于口与?轻暖不足于体与?”中“肥甘”“轻暖”都是形容词活用为名词,意思是“肥美香甜的食物”和“轻柔暖和的衣服”。(4)数词可活用为动词,如:“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中“一”是数词活用为动词,是“统一”的意思。“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中“百”“千”活用为动词,就是“一百遍地去做它”、“一千遍地去做它”。2.一些双音节语言单位的构成不同。有些语言单位在古代汉语中是由词与词构成的短语,在现代汉语中却是语素与语素构成的词语。例如,“可以”在现代汉语里是表示可能的动词,如“我可以出去了吗?”;在古代汉语里常常是由“可”和“以”两个词语构成的一个短语,“可”表示“可以”的意思,“以”是介词,有“凭借”“用”等意义。如,“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虽然”,在现代汉语里是一个词,是用来连接句子的连词。如“老哥哥虽然不在人间了,但他永远活在我心中。”在古代汉语里是由“虽”和“然”两个词语构成的短语,表示“虽然这样”或“即使如此”等意义。如,“王曰:‘善哉!虽然,公输盘为我云梯,必取宋。”二、句式方面的差异1.判断句式不同现代汉语中的判断句要使用判断动词“是”,表示肯定。如“他是老实人。”而古代汉语中的判断句一般不用“是”;“是”在古汉语中常常是“这”的意思,不是判断词;“是”在古汉语中还构成“惟……是……”的宾语前置的固定格式,如“惟妇言是用”。所以,古汉语中的判断句有其特殊的表达方式,或用“者”“也”式,如“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粟者,民之所种”“陈胜者,阳城人也”;或用副词帮助判断,如“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或用“为”字式,如“尔为尔,我为我”。2.省略句式不同古今汉语语法中都存在省略句子成分的现象,都可以省略主语、谓语、宾语。不同的是:(1)古代汉语中的主语省略以第三人称的省略为多。如,“邴夏曰:‘射其御者,[]君子也。”“蹇叔之子与师,[]哭而送之。”如果在现代汉语里,这两句中的第二个主语就要用第三人称代词替代,而由于古代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称代词,这里若名词复说,文章会显得罗嗦,所以干脆省去不提。(2)谓语蒙后省在古代汉语中常见,而在现代汉语中则少见。如,“杨子之邻人亡羊,既率其党[],又请杨子之竖追之。”“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3)古代汉语中常常省略介词宾语的现象,在现代汉语中很少见。如,“毋从[]俱死也。”中“从”的后面承前省略了宾语“沛公”。“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中“将以”的后面承前省略了宾语“云梯之械”。现代汉语中的介词,除“被”可省略宾语之外,其他介词的后面都必须带上宾语,构成介宾短语,来修饰或补充动词、形容词,作句子的状语、补语。(4)古代汉语有省略介词“于”“以”的现象。例如,“又荆州之民附操者,逼兵势耳,非心服也。”中动词“逼”与行为的发出者“兵势”之间省略了介词“于”。3.被动句式的构成不同。现代汉语中的被动句主要由介词“被“构成,而古代汉语中的被动句,除由介词”被“构成外,常常由“于”“见”“为”“见……于”“受……于”等构成。如,“郗克伤于矢。”“秦城恐不可得,徒见欺。”三、语序方面的差异古今汉语的语序大致是相同的,一般是主语在前,谓语在后;谓语在前,宾语在后;修饰语在前,中心语在后;而且都存在主谓倒装,状语前置、后置等语序的变化。但古代汉语中还有一些特殊的语序,是现代汉语中很少见的。这样的语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宾语前置。宾语前置是指把宾语移在了动词或介词的前头,以达到突出、强调的目的。如:“吾谁欺?欺天乎?”中动词“欺”的宾语“谁”前置。“孔子曰:‘求,无乃尔是过与?”中动词“过”的宾语“尔”前置。2.定语后置。定语后置就是把定语移到中心语的后面。如:“带长铗之陆离兮,冠切云之崔嵬。”中定语“陆离”“崔嵬”后置。3.介宾短语后置。介宾短语后置就是把修饰动词、形容词的介词结构移到了动词、形容词的后面。如:“招以东居故地”中介词短语“以东居故地”后置。4.物量后置。把表示物量的数词或数量词放在名词之后。如:“我持白璧一双,欲献项王;玉斗一双,欲与亚父。”中物量词“一双”后置。总之,古代汉语语法与现代汉语语法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只有掌握各自的规律,善于通过比较,明确它们的不同,才能很好地理解古文,准确地翻译古文。参考文献:[1]易国杰,姜宝琦.古代汉语(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赵和兴.大学语文[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佩服老兄在这里照论文,要原创吗,来不及了,哈哈郭本《古代汉语》“通论”部分商兑 由郭锡良等五位专家编写的《古代汉语》(简称郭本)是广大任课教师乐意采用,在全国有很大影响的一部教材。这部教材继承了王力先生首创的文选、通论、常用词三结合的体例,而又有所创新,特别是“词义分析举例”六个单元的编写体现出明显的进步。我认为,这部教材是适合教学的一部高质量的教科书。当然,“高质量”并不意味着完美无缺。多年来,我一直使用该教材作为教本,在历年的教学中陆续发现一些问题。对文选注释部分若干问题的讨论发表在山东省语言学会编辑的《语海新探》第四辑(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这里对“通论”中的若干问题谈谈个人看法。如果我的认识当中有错误,欢迎编者和广大同行批评指正。我个人的意愿是希望这部教材更臻完善,在古汉语的教学中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 本文所指版本是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的上下册修订本。为了便于查对,本文行文次第依照教材页码的顺序,1-597页在上册,599-1126页在下册。� 一、举例不合� 1、97页第三段-98页:“在考察词的本义与引申义的关系时,还要注意语音、字体的变化,这种变化容易掩盖本义和引申义之间的关系,使人误以为是毫无联系的两个词。……字形的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代表本义的字形变了。如《诗经·曹凤·候人》:‘何戈与�’。这个‘何’字的本义是‘儋’的意思,因为假借作疑问代词,后来,用‘荷’字表示‘儋’的意义,‘何’字反而失去了本义。” 按:既然讲的是词的本义、引申义和由引申而产生的语音、字体的变化,那就不应该把“何荷”这种“因为假借”而造成的字形变化拿来作例子,因为“假借”是不存在引申关系的(是“假借”就不是“引申”,有“引申”就不能说是“假借”,二者是不相容概念),“假借”与“被假借”正是“毫无联系的两个词”。这个例子应换“原源”、“内纳”之类。� 2、285页,名词作状语例:“河渭不足,北饮大泽”。(山海经·夸父逐日)� 按:“北”是方位名词活用作动词,作谓语,“北”和“饮”是连谓结构。理由如下:(1)方位名词作状语的翻译只在前面加上介词就可以了(大江东去——向东流去,“东”前面加上介词“向”,谓语已经有了“去”),作谓语则还要补出适当的谓语(江水又东——向东流去,前添加介词“向”,后补出谓语“流去”),第7页注[3]对“北饮大泽”的翻译是“到北边去喝大湖的水”,“到北边去”也就是“向北走”。(2)后文有“未至”,可见夸父在“道渴而死”之前的确“北”(“到北方去”)了,只是“未至”而已。(3)“北”后可点断,“饮”前可加上能愿动词“欲”,变成“北,欲饮大泽”;如果“北”作状语,是不能点断和加上“欲”的。(4)《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对“连动句”下的定义是“相连的两个动词短语之间有目的、方式、先后等关系”,此例中的“北”与“饮”正具有这些关系。 3、281页对“名词的使动用法”下的定义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成为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例二举了“生死而肉骨”(左传·襄公二十二年)为例,解析说“例二是更典型的例子,……‘生死’相当于递系结构‘使死生’,即‘使死者复生’;‘肉骨’相当于递系结构‘使骨肉’,即‘使白骨生肉’,也就是‘使死者复生’的意思”。�〖HT〗按:例二恰恰是不典型的例子。“生死”应该是动词的使动用法,这里只是附带讲解;“肉骨”是名词的使动用发中比较复杂的例子,“使骨肉”的“肉”又活用作动词,是“生长出肉”的意思,这并不是定义中的“成为”所能概括的。要使定义与举例协调,要么修改定义,要么更换例句。� 4、297页讲“……者,……也”式的判断句,例二是“吾所欲者,土地也”(韩非子·五蠹)。� 按:331页讲“所……者”的格式和“所……”相同,“所食者”等于“所食”;那么,“所欲者”显然是“所”字短语的一种格式,是一个整体,指“想要的东西”,这个“者”字跟例一“南冥者”、例三“陈胜者”中“者”的语法性质是不一样的。� 5、309页:古代汉语“但”则主要是表示范围的副词,和现代的“只”意思相当。例二: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尔。(三国志·华佗传) 按:此例中的“但”是“只是”、“不过”之义,表示轻微的转折,应归连词。杨伯峻《古代汉语虚词》,还有其他工具书都把这种用法的“但”归入连词。“但”的“只是”“不过”义是从“只”义向“但是”义发展的过渡状态。这个例子不典型。�〖HTK〗 6、323页讲“谦称和尊称都是名词,不是代词”,例五“愚谓大计不如迎之”(三国志周瑜传) 按:“愚”表示自谦,但不是名词,性质与前四例中的“寡人”、“臣”、“妾”、“仆”不一样,而与319页上的“窃”等一样,同属表敬副词。“愚”在句中作状语,前面省掉了主语“臣”。 7、336页讲介词“与”表示处所和时间,其中表示时间例三是“有志乎古者希矣”(答李翊书),讲解说“这种表示处所和时间的‘于’,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介词‘在’、‘到’、‘从’等”。�〖HT〗 按:此例中的“与”不能用“在”、“到”、“从”来替换,它相当于“对”、“对于,应该入第二种用法“介绍涉及的对象”(“有志乎古者”——“对古代的学问有兴趣”)。 8、342页讲“而”用在偏正结构里,连接状语和谓语动词,例五是“为坛而盟,祭以尉首”(史记·陈涉起义)。� 按:“为坛而盟”是两种行为(教材199页注[18]:筑起高台,在上面宣誓订约),两种行为之间有先后、目的等关系,这是连动句,而不是状谓式,“而”表示“两种行为的联系”。� 9、341页“则”的用法:第一,表示两事在时间上相承。例三: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论贵粟疏)� 按:此例当入第二种用法,“表示因果或情理上的联系”。� 10、350页:“用‘矣’表示将然,在表示假设和条件的复句中看得最清楚。”例二:“天下必以王为能市马,马今至矣。”(战国策·燕昭王求士)例三:“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捕蛇者说)� 按:例二的前后两个分句之间并无“假设”和“条件”的关系,而应该是“顺承”的关系。例三中的“矣”不表将然,句中的“向”、“久”和“已”已经把“过去”说得明明白白。 11、351页“祈使句也可以用‘矣’字”,例一:“善哉,吾请无攻宋矣”。(墨子·公输)按:祈使句是用来要求对方或禁止对方行动的句子。此例中的“无攻宋”是楚王自己放弃自己计划的行为,“请”也不是表示“请求”的动词,而和319页“臣请完璧归赵”的“请”一样,是表敬副词。因此,这一例句应该属于陈述句,它表达了楚王自己的意愿。� (待续)

关于古汉语含系词“是”的判断句的产生及其来源,国内外学术界已做了较多的研究,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说法不一。刘斐在《〈论语〉中“是”的用法》中指出,《论语》中“是“字共出现60次, 有作指示代词, 表“对的、正确的”之义和作系词等不同用法,他在充分参考前贤论著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与”中的“是”字应视为作系词。 回敬娴在《古汉语系词“是”的产生》中谈到,《诗经》中存在系词“是”的说法,虽然其用例很少,但是这正是“是”在后来被广泛用作系词的源头。因此,他认为“是”作为判断词,即系词,最早始于《诗经》时期。 吴峥嵘认为,系词“是”是由指示代词“是”发展而来的。“是”处于主谓之间复指主语的时候,在语法和语义上都并非必不可少,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语用上,正因如此它就有可能被重新分析,从而一步一步地发展为系词。他在经过一番论证后,总结说,原有的无系词判断句在表达上受到了限制,客观上也需要有一个判断标记。“是”的出现满足了这一需要,它首先是在这样一些如果缺少系词表达上就受到限制的情况中成为必要的。 再一步一步地扩大影响,最后才发展为汉语判断句中不可缺少的系词的。 梁冬青通过对六种先秦时期的出土文献中“是”字的用法做了研究后,认为出土文献“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不是系词,而是副词。他指出把出土文献“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理解为系词,有些仓促,容易违背语言发展的社会性系统性,在没有新的出土文献资料出世之前,“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还是应该理解为“寔”,副词,用在谓语前,充当状语,对事实的真实性,对动作行为或事态进行强调。根据不同的情况,它可用,也可不用;可放在代词“是”之后,也可放在普通名词之后;可用于判断句,也可用于非判断句。 毛玉玲根据战国时期出土的竹简,并结合词义引申,提出了“是”字用作判断词始于先秦时期的观点。并且从“是”字的意义及语法特点,提出辨别判断词“是”和指示代词“是”的方法。又指出,“是”字用作判断词,虽在先秦已萌芽,但毕竟还是少数,其主要用法是指示代词。两汉“是”字用作判断词,有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居主要地位,其主要用法仍是指示代词。所以不要随意把指示代词“是”看成是判断词“是”,也不要断然否认先秦时期有判断词“是”的用法。 陈双新在评价、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金文材料及相关文献对系词“是”的起源问题再做探讨,认为系词“是”表示与确认意义、在句中修饰名词谓语的副词“是”是一脉相承的。他指出,“是”在西周时,已用为副词和指示代词,东周时这两种用法都很常见,“是”字很早就出现的副词用法直接导致系词“是”的产生,而它的副词用法本身又是受到更早期相同用法的其他词的影响。 朱城针对“是是”连用的后一“是”字不是系词而是副词的观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是是”连用的后一“是”字可用做系词,但不能一概而论。大致说来,当它用于判断句中,应为系词;当它用于叙述句中,则是副词。他支持“是”作系词在先秦已经萌芽的看法。从而认定,出土文献中“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在名谓句里只能是系词而不是副词。 冯胜利提出,上古汉语判断句的构成,其主谓之间必有一固定的语音停顿。根据这一分析,“是”的来源及其发展可以得到较为理想的解释:在日趋增多的新型判断句中,亦即[S1,S2……是predicate] 的结构中, 主语位置上“是”的指代功能不断弱化。“是”的弱化导致了主谓之间“停顿”形式的逐渐消失。最后,越来越多的副词先后出现在弱化了的“是” 之前。“停顿”终于让位给了“是”,“是”由此而变为系词。他认为,作为指示代词,“是”在判断句中是必需的。由于“是”和“此”之间的竞争,在先秦文献中,“此”没有“是”常用,在判断句要求有指示代词的语境中,“此”的频率远远低于“是”。 关于到底“是”的系词用法是后起的、还是先秦就有的争论,郭锡良先生就系词“是”产生时代和来源论争中所涉及的方法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五六十年代发表的几篇讨论系词的文章,大多材料丰富,论述比较深入,对系词的历史研究有所推进,七八十年代讨论系词的文章,进展不大,有的在方法论上存在不少问题。郭锡良先生认为应该承认系词“是”在西汉时期(或战国末期)就已经产生,但是到六朝时期这种用系词“是”的判断句新形式才在口语中取代不用系词的旧形式。系词“是”来源于表复指的指示代词“是”,但是应该承认演变成系词,曾受了形容词“是”的影响。 从以上各位学者对“是”的研究成果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 1、吴峥嵘、冯胜利,和郭锡良基本上支持系词“是”是由指示代词“是”发展而来的观点; 2、梁冬青则认为出土文献“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不是系词,而是副词; 3、刘斐、毛玉玲认为“是”字用作判断词始于先秦时期,但是“是”字用于指示代词或判断词应该具体分析; 4、回敬娴、朱城基本上支持“是”作系词在先秦已经萌芽的看法,认为“是”只能是系词。 5、陈双新认为系词“是”表示与确认意义、在句中修饰名词谓语的副词“是”是一脉相承的。 我支持郭锡良先生的观点:系词“是”来源于先秦时代,是由指示代词“是”发展而来的,它演变成系词,曾受了形容词“是”的影响。对于系词“是”的用法,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时代、用法、意义等因素来判定,不能随意把指示代词“是”看成是系词“是”。 参考文献: 1.冯胜利 2003,古汉语判断句中的系词,汪维辉译,《古汉语研究》第1期 2.郭锡良1990/2005,关于系词“是”产生时代和来源论争的几点认识,《汉语史论集》(增补本) 3.回敬娴 2006,古汉语系词“是”的产生,《科教文汇》(上半月刊) 4.梁冬青2002,出土文献“是是”句新解,《中国语文》第2期 5. 梁冬青2007,出土文献“是是”句的再探讨,《古汉语研究》第1期 6. 毛玉玲1994,判断词“是”和指示代词“是”的再探讨,《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第3期 7.吴峥嵘2005,系词“是”的成因再探,《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期 8.朱诚2004,出土文献“是是”连用后一“是”字的训释问题,《古汉语研究》第4期 9. 陈双新1996,关于系词“是”起源的再讨论,《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3期 10.刘 斐 2008,《论语》中“是”的用法,《襄樊学院学报》第4期

古代汉语介词研究论文

12、1078页假借例六:“内”假借为“纳”,读nà。�〖HT〗 按:187页注[6]为“距关,毋内诸侯”(史记·陈涉起义)作注:“距:同‘拒’,抵御,挡住。内(nà):‘纳’的本字,接纳,放进。”“内”字既是“纳”的本字,又怎么能假借为“纳”?王力《同源字典》收“内纳”,可知“内纳”是一组同源词,它们的意义间有引申关系。 二、措辞不当� 1、88页讲解“暂”:在表示时间范畴这一点上,古今义有联系,但是具体的范围却发生了转移。“暂”在汉以前是突然、一下子的意思。……大概在许慎的时候,“暂”字的意义已经开始转移,由一下子、突然转为“不久也”,这是“暂”字在中古时代的常用意义。……中古以后,“暂”的意义又发生了新的转移,即现在“暂时的”意义。“暂时的”不仅与“突然”、“一下子”有明显的区别,与“短时的”也不同。“暂时的”是对将来而言,如“暂时出去,将来还回来”,而“短时的”只表示时间短暂,并不包含将来要做的意思。� 按:把“暂”的“暂时”义与“短时”义作这样辨析的除郭本以外,还有王力先生主编本。王力本常用词(十二)第874字是“暂”字,义项(三)为“短暂的时间”,引用书证后说:“注意:现代汉语的暂字由此发展而来,但是意义不完全相同。现代所谓‘暂’,指暂时 这样,将来不这样。古代所谓‘暂’,是指时间很短,没有与将来对比的意思。例如今人‘暂停’是指以后还要继续;古人说‘暂停’,是指停一个短暂的时间,不意味着今后还要继续。”商务印书馆《古汉语常用字典》“暂”条下特地加了个“[注意]”提醒人们注意“暂”的古今差别。然而郭本文选节录《三国志·华佗传》,其中有华佗向曹操请假的语句:“当得家书,方欲暂还耳”,教材251页注[6]把“暂”正注为“暂时”。这就产生了矛盾:文选注释和通论讲解不一致。是文选注释了,还是通论讲解错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暂”有没有“与将来对比”的意思。� 从这一段语境看,华佗请假是必须含有“将来回到曹操左右”的意思,否则,“得病笃重”的曹操决不会批给他假期;而后来华佗“到家,辞以妻病,数乞期不反”,“太祖累书呼,又敕郡县发遣”,以至于“太祖大怒,使人往检”,“传付许狱”。这些都说明,文选注释是正确的,应该是通论的讲解错了。也就是说,“暂”的现代汉语意义在《三国志》中就有了。这个例子也说明了汉语史研究的艰巨性。� 2、296页讲解“公输般九设攻城之机变,子墨子九距之”,把“九设”译成“设了九回,“九距”译成“抵挡了九回。”� 按:这样翻译大概是便于讲解古今汉语动量表示法的差别,但最好在“九回”后面用括号加上“多次”,以免误把表虚数的“九”当成实数。� 3、297页:“判断句中的‘是’叫做判断词(也叫系词)。它是联系主语和谓语的,也帮助表示判断。”� 按:“是”联系主语和谓语,那么“是”自身作什么句子成分?还是不作句子成份?按照50年代的“暂拟系统”,“是”与后面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构成判断合成谓语,“是”是谓语的一部分;按照80年代的《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北京”是主语,“是”是判断动词作谓语,“……首都”作宾语。编者可能是受古汉语语法的影响太深了,因为把这个例句翻译为文言,是“北京,吾邦之京师也”,“吾邦之京师”正是谓语。这样,在分析“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时,用古汉语的句法分析模式来分析现代汉语的句子,就出现了古今汉语语法杂糅的表述。(郭锡良先生信示:教材采用的是王力先生的语法体系。笔者以为,这个问题也说明了建立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4、311-312页:“古代汉语的‘再’是数量词,一般专指两次。到了唐代,‘再’可以专指‘第二次’”。� 按:这段表述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再”是一个词还是两个词,还是一身二任的兼词(“数量词”:数词和量词)。从所举例子“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田忌一不胜而再胜”来看,“再”与“一”“三”并列使用,在词汇意义(都表示数目,“量”的意义是译为现代汉语补出来的)和句法功能(都作状语)上没有什么差别,似作数词为宜;如果考虑到它只修饰动词,不修饰名词,也可称作“特殊的数词”。王力先生主编本常用词(二)第109字“再”条:“注意:古人表示动作的量,于‘一次’到‘十次’,都用一般数目字,如‘一鼓作气’,‘三思而后行’,‘六出祁山’,‘九伐中原’等等,唯独‘两’不用‘二’,而用‘再’。”但是王力本把“再”的词性定为副词,我们不赞成,因为状语不是副词的“专利”,把数词置于动词前作状语表示动量,是文言语法的常规。� 第二个问题,是不是到了唐代,“再”才有表示“第二次”的用法,唐代以前就没有?还从所举“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来看,“一”“再”“三”显示是用基数的形式表达序数的内容,意思是“第一(二、三)次”。《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释“再”为“第二次”,书证正是“一鼓作气,……”而“两次”义前加上“又”字(“凡例”说“‘又’表示相近而又并列的意义”)。再举一例,《国语·齐语》:“一再则宥,三则不赦。”(第一次、第二次犯罪还可以原谅,第三次就不能饶恕。)� 5、333页:在“所谓”这类凝固格式的后面,也可以另带宾语。例如: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孟子·梁惠王下)此所谓战胜于朝廷。(战国策·齐策)� 按:“所谓”是定语,“故国者”和“战胜于朝廷”是中心语。“所谓”等于“所说的”。两个例句都是判断句,“所谓故国者”是名词性短语作“非谓……”的主语,“所谓战胜于朝廷”是名词性短语作“此”的谓语。� 6、334页:古代汉语的“所以”是不能解释成现代汉语的“因此”的。(教材用“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为例)即使像前面所举的“君不此问而为问舜冠,所以不对也”,其中的“所以”也不能理解为“因此”,而应理解为“导致我不对答的原因。”� 按:上引的第一个命题只适合于“所”的“表所用”的用法,并不适合于“表所因”的用法。“所以不对”属于“表所因”,译为“我因此不回答您”或“因此我不回答您”都不错。因为“因此”虽说是一个连词,但它是从短语“因为这个”虚化而来;作为“词”,它的构成语素也是“因为这个”;实际上,是词还是短语,其间也不容易划出确定的界限。上溯上去,“因为这个”=“因此”=“所以”(以=因,所=此)。因此,“所以不对”并不一定非得理解为“导致我不对答的原因”。至于说补出一个主语“我”,只能放在“所以”的前面,而不能放在“所以”的后面,那是文言的“所以”和白话的“所以”在句法功能上的差异,并不是词汇意义上有什么不同。在现代汉语中,“所以”在主语前面还是在主语后,位置是灵活的,“所以我不回答”也可以说成“我所以不回答”。“所以不对”正反映了“所以”在发展过程中的过渡状态。� 7、886页:例一至例五都是对皇帝“死”的委婉说法。� 按:例一是“放勋乃徂落”(孟子·万章上),例二是“一旦山陵崩,长安君何以自托于赵”(战国策·触龙说赵太后),例一的“放勋”是的尧的号,例二省略的主语是赵太后。虽然新版《辞源》“皇帝”条下有“(二)尊称前代的帝王”、“(三)指三皇五帝”,但是在当代中国人的心目中提到“皇帝”都是指从秦始皇开始的封建王朝的君主。这句解说语中的“对皇帝”以改为“对帝王(”天子“)、王后”更为准确。� 8、1086页:事实上唐朝人做诗也不完全按照一百九十三韵或二百零六韵。� 按:这一句的前面刚刚讲过“北宋陈彭年编纂的《广韵》,在《切韵》基础上又细分为二百零六韵”,那么,“唐朝人做诗”哪有按照不按照“北宋……二百零六韵”的问题?这是求语句精炼而顾此失彼。尽管《唐韵》的两种本子之一——天宝本(残卷)增加到204或205韵,但课本并不涉及《唐韵》,解释起来也颇费事。这句话应该改成“唐朝人做诗也不完全按照一百九十三韵,宋朝人做诗也不完全按照二百零六韵”;后面“当时就有‘同用’的规定”一句,“当时”指代不明,应该明确点明是“唐朝”。

自己写,谢谢。

介词是标记动作相关的语义角色,和名词短语一起合成介词短语,比如在昨天,用这个,跟他,为了母亲,里面的在,用,跟,为了都是介词连词是用来连接词和句子的,比如我和你,痛并快乐着,真实而伟大,这里的和,并以及而是连接词的;因为努力,所以成功,这里的因为和所以是连接句子的除了忌八九行的行文外,“大头作文”也要不得。建议考生在写作文的时候,开头结尾占两行半,顶多不能超过三行半。视觉会有瞬间的疲劳,也会影响阅卷老师的情绪。

古代汉语叠词研究论文

可以写某个具体的字的字体、读音、字义的演变

汉语发展史中,有个有趣又耐人寻味的现象。经过漫长的劳动与发展,人们的审美意识、思想感情和表达欲得到了空前的膨胀,到先秦时期,单字使用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表达。于是,复音词不失时机地出现,担起了表达的重任。直到现在,汉语仍以双音词为主,不可不说是滥觞于此。较早较简单的复音形式首推叠音词,叠音词的灵活多样运用,又首推《诗经》。 叠音词是现代语言学概念,与之有关的古代汉语概念有“重言”、“重语”、“重文”、“叠字”、“叠词”[1]等。本文所谓叠音词,是指现在学界普遍认为的“由两个相同的音节相叠

叠音词:又称叠词,是指词和词重叠使用,是由两个相同音节重叠构成的双音词。 特色一、形态格式类型多样、丰富 AA式: 天天、看看、样样、红红、事事 AAB式:呱呱叫、 泡泡糖、 毛毛雨、 团团转 ABB式:圆溜溜、 笑眯眯、 笑嘻嘻、 笑呵呵、娇滴滴 AABB式:快快乐乐、开开心心、平平安安、团团圆圆 ABAB式:一个一个、雪白雪白、飞快飞快、漆黑漆黑 AABC式:恋恋不舍、念念不忘、孜孜不倦、哈哈大笑 ABCC式:文质彬彬、生气勃勃、兴致勃勃、雄心勃勃 ABAC式:人来人往、人山人海、如火如荼、如醉如痴 ......特色二、作用大、影响深 叠音词的使用,能够传神地描写出人和物的音、形、情、态,有栩栩如生的表达效果,具有深远的影响作用。文学作品中使用叠音词大大增加了语言的形象性,能够增强作品的感染力。 叠音词是汉语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语汇、语法现象。在文学创作中,《诗经》、《论语》、《楚辞》等文学作品中,都出现过不少叠音词,从而体现了叠音词的文学价值。在《诗经》中的叠字更是表现了人的仪表、仪态、仪容、气质的外在美和心理情感的内在美以及以人为主而服务于人的其他生活美。在古诗文中也不乏有叠音词的出现,在《登高》(杜甫)中,“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萧萧”“滚滚”叠词的使用,不禁诱人引发想象,感概那枯木逢秋、人生易老,隐喻着逝者如斯的惆怅。叠音词较之单音词更富于描写性,具有极强的表现力,故为历代文人所充分运用,因而在古诗文中留下了大量的叠音词,影响深远。 从古至今,叠音词表能够表达汉语特色的各种意义,因此叠音词的使用成为汉语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更是在当下文学创作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在我们从小到大的学习中,认识叠词、使用叠词、用叠词造句、以及在写作文章中运用叠词......叠词它都能增强语言的表现能力、丰富语境,有助于作者尽己之意,增强文章的整体阅读性和趣味性。因此,叠音词的使用对中国语言及中国文学作品、文化的历史、现实与未来都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特色三、应用广泛、普遍使用 叠音词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应用广泛,普遍使用。它结构独特,灵活多样;它短小凝炼,鲜明生动,往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不仅在文学作品中应有广泛,而且在我们平时的口语中更是普遍使用。式、ABB式等  在我们口语中叠词音的使用,能使语境更加生动、形象、准确,更易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叠音词更能使语意适中亲切,节奏轻松自如。在抖音APP里,有一个是关于南北方女朋友叠音词使用的视频。南方女朋友吃饭饭、喝水水,北方女朋友则是别BB。这个曾让我们捧腹大笑的视频,同时似乎也在告诉着我们叠音词的使用,能使语言更加丰富生动,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趣。语言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有趣的而语言能使我们的生活更有有趣丰富。

古代汉语语气词研究的论文

高中文言虚词教法探究陈柬 【摘要】: 文言文教学承载着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学生打好“精神底色”的重要使命。

通向这座文化宝库,不能不越过阅读障碍——文言字词。而文言文作为古代通行的书面语体,跟现在日常交际的口语相去甚远。

因此,文言实词、虚词的意义和用法成为不容回避的文言教学重要内容。 但目前的文言教学中,要么弱化文言词语教学,甚至耻谈词语教学;要么把文言词语教学当作第二门外语进行教授,其目的在于准确理解词义,传递知识,“形成学习知识的技能、技巧,把教学过程简化为教师讲授,学生以记忆和练习为主的被动接受过程。”

“它忽视了文化知识与人类及儿童经验世界的丰富关联。”这一点,在文言虚词教学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新课程改革重过程,重体验,重探究,其实质就是关注学生内在的心理需要。而文言虚词教学中,无论是品鉴作用,还是系统归纳、推断用法,学生都被剥夺了参与的权力。

学生内心需要被忽视甚至被漠视,情感的缺席必然导致情感的缺失。 只有把文言虚词教学放到学生作为人的发展的前提之下,优化教学方法,才能还原文言虚词教学的本来目的。

本文试图从挖掘文言虚词情感意蕴和指导序列化整理、应用虚词用法的角度探究文言虚词的新教法。 优化文言虚词教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理解用法人性化,通过美读、比读,体味虚词所包含的情感态度;二是掌握词义宏观化,让学生知其所以然;三是整理归纳序列化,分解杂乱的词语学习任务,动态生成知识框架,便于灵活运用;四是迁移方式多样化,关注学生心理需要,使迁移适时适量。

释义 ①品级;级别:头等|同等|三六九等. ②相同;一样:相等|等价|等腰三角形. ③等候;等待:等车|等机会|我在家里等你. ④表示列举未尽:我们学习数学、语文等课程. ⑤列举后煞尾:北京、上海、广州等三大城市. 等 (会意.从竹,寺声.寺官曹之等平也,寺者,简册杂积之地,寺亦声.本义:整齐的简册) 同本义 等,齐简也.――《说文》 等级;辈分 士阶三等.――《吕氏春秋·召类》 皆陛下故等夷.――《史记·留侯世家》.索隐:“言等辈也.” 同名同食曰同等.――《大戴礼记·少间》 请自贬三等.――《三国志·诸葛亮传》 又如:优等;等例(等级差别,地位高低的差别);等子(宋代的御林军;标本,样本);等分(等级名分);等外品(质量差,不列入等级的产品);等列(等级品位);等别(等级) “等”作虚词用: 等——《说文》:“等,齐简也,从竹寺,会意.”按:寺为简册杂积之地.《广雅·释诂》曰:“等,齐也.”原为实词中的动词.而等级则为名词.由于“等”本音,为都在反,又转音丁儿反,有何等或何物之义,唐代时的如今江浙地区人,都称“齐等”为丁儿反,应瑗诗有“用等称才学,往往见叹誉”之句,意谓用何才学,而被赞誉当官.(颜师古《匡谬正俗》卷 六)《后汉书·祢衡传》:“死公!云等道?”注:“等道犹今言何勿语也.”可见等有“何”义,可作虚词.(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450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台阶 【等】称量轻重也.例句:1、[孟子]等百世之王.2、[史记夏本纪]等之未有贤于鲧者.又,《警世通言》第二十二卷《宋小官团圆破毡笠》句:“便取出银子,刚刚一块,讨等来一称,叫声惭愧.”可知又为“称量轻重的工具”,即秤或天平,或笼统称谓.居牖客查不出,就教于大方之家. 等韵学研究的对象,通常二名不分.它是以音节表为主要方式对汉语字音进行分析的一门学科,是汉语音韵学的一个分支.。

二)、之 1、用作代词常用于代指人或事或物,相当于“他(她、它)们”、“它”、“这” 等。

一般用在动词后面,作宾语。①问所从来,俱答之(《桃花源记》)——代人,指桃花源中的人,相当于“他们” ②操蛇之神闻之(《愚公移山》)——代事,指愚公移山,可译作“这件事” ③屠自后断其股,亦毙之(《狼》)——代物,指狼,相当于“它”。

2、用作助词① 用于定语和名词之间,相当于“的” 如: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贫,其一富。(《为学》)②用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可不译 如:人之立志,顾不如蜀鄙之僧哉?(《为学》)③在句中表示动词宾语提前,即宾语前置的标志,没有实在意义如:孔子云:何陋之有?(《陋室铭》)④在句中补足音节,没有实在意义,可不译如: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3、用作动词 译作“到”、“往……去”等,后面一般跟地点名词,如:吾欲之南海,何如?(《为学》)——“去” 练习 1、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

(到,往)2、宋何罪之有?(宾语前置的标志)3、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主谓之间,无实义)4、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代词,指学过的知识) (三)而 用作连词,连结词与词,短语与短语,句子与句子,表示前后两部分的并列、承接、转折、修饰等关系。

例如: 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琅琊也(《醉翁亭记》)——又,表并列关系扁鹊望桓侯而还走(《扁鹊见蔡桓公》)——“就”,“然后”,表承接关系学而不思则罔。(《论语》 )——却,但是,表转折关系面山而居(《愚公移山》—着,也可不译,表修饰 一、之 1、代词:代人,代事,代物 例:欲报之于陛下也 悉以咨之 先帝称之曰能 肉食者谋之 公与之乘 名之者谁 天下顺之 固以怪之矣 始指异之 故为之文以志 名之者谁 环而攻之而不胜 天下顺之 属予作文以记之 愿陛下亲之信之 2、助词: (1)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这一类最多):如,宫中之事 以伤先帝之明 穷山之高而止 然后知是山之特立 其高下之势 山间之四时也 山水之乐 宴酣之乐 而不知人之乐 三里之城 固国不以山溪之险 览物之情 予尝求古仁人之心 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 前人之述备矣 (2)用在主谓词组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如,镜之新开 冷光之乍出于 人之学也不知日之入 (3)补充音节(这一类很少):如,公将鼓之 怅恨久之 3、动词(这一类初中课本中极少) 如:辍耕之垄上 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 4、语法作用(这一类涉及到文言语法,初中生不要求掌握):如, 何陋之有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 宋何罪之有 二、其 1、代词(这一类较多):代人 代物 代事 也可表远指相当于“那” 如,以彰其咎 百姓多闻其贤 苦其心志 刻唐贤今人诗赋于其上 其乡人曰望其旗靡 故其文疏荡 今观其文章 听其议论之宏辩 日与其徒上高山 2、表语气(这一类较少) 如,其真不知马耶 其真不知马也 三、以 1、作介词,可解释为:用、靠、凭、凭借、因为、拿、把等等 例,醒能述以文者(用) 以天下之所顺(凭、凭借) 不以物喜(因为) 悉以咨之(拿) 必以分人(把) 气可以养而致(凭、凭借) 太尉以才略冠天下(凭) 咨臣以当世之事(拿) 先帝不以臣卑鄙(因为) 虽不能察,必以情(根据) 2、连词 (1)表目的:译为 来 用来 例、属予作文以记之 杀之以应陈涉 以光先帝遗德 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以彰其咎 以告先帝之灵 故为之文以志 以激怒其众 以知天地之广大 将以攻宋 (2)表结果:译为 以致 例、以伤先帝之明 以塞忠谏之路也(此类较少) 3、其它 (1)以为:译为 认为 例,或以为死 (2)所以: a、用来之意,例,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所以动心忍性 b、……的原因,例,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3)相当于“而”:如,醉则更相枕以卧 (4)通假字:如,固以怪之矣(通“已”)(初中课本中只此一个) 四、乎 1、语气词(一般用在句未):例,死国可乎?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是亦不可以已乎! 2、介词(一般用在句中): 例,在乎山水之间也 颓然乎其间者 然后知天下文章聚乎此也 3、作词尾(一般用在形容词后):例,悠悠乎与灏气俱 洋洋乎与造物者游(相当于“……的样子”) 五、虽 1、即使之意。

例,虽有千里之能 虽不能察 虽多何为 虽杀臣,不能绝也 2、虽然之意。例,百氏之书,虽无所不读 风力虽尚劲 虽然,公输盘为我为云梯 六、然 1、代词:这样的意思。

例,吴广以为然 然,胡不已乎 虽然,公输盘为我为云梯 2、作词尾:表……的样子。 例,颓然乎其间者 望之蔚然而深秀者 我善养吾浩然之气 满目萧然 3、连词:表转折。

例,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 然文不可以学而能 七、或 1、有的人:如,今或闻无罪 或以为死 或以为亡 2、有时候:如,一食或尽粟一石 或王命急宣 3、或许:如,或异二者之为 八、为 1、介词(相当于“被”“替”):如,士卒多为用者 山峦为睛雪所洗 为我吊望诸君之墓 2、动词:如,为坛而盟(筑) 酿泉为酒(酿造)。

怎样学习和掌握文言虚词——教学文言虚词的几点体会古代汉语中的文言虚词数量较少,常见的约二百多个;但是,它在古代诗文中出现频率很高。

如《醉翁亭记》,全文仅402字,其中虚词就有113字(“而”字出现25次,“志”字出现18次,“也”字21次,“之”字16次,还有“于”、“乎”、“其”、“不”等虚词共出现33次)。这些虚词对表达语意、语气,词句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文章的情趣都有重要作用,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学习古代诗文时,不仅要着重学习常用实词,同时要注意学习常用虚词。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文言文的阅读能力。

怎样学习常用虚词呢?根据本人在学习和教学中的粗浅体会,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深入了解和逐步掌握常用文言虚词的特点和用法:一、文言虚词一般都是假借字,其词形和它在句中所表示的意义没有内在联系,不能按实词那样去依形释义。文言虚词的突出特点是“虚”,没有实在意义,因此,古人难以为虚词造字。

而在记事作文需要虚词时,往往采用“依声托事”的办法,假借实词中已有的同音字来记录虚词。因此,虚词所用的字几乎全是(注)假借字。

例如:“然”字,《说文》:“然,烧也;从火,肽(rán)声。”本义是“烧”,是个实词(后来又加火旁写作“燃”)。

《孟子·公孙丑上》:“若火之始然。”用词正是本字本义。

古书中多假借“然”字记录虚词,如(本文所引例句,除个别外,均摘自中学语文课本)。1、河内凶,则移其民於河东,移其粟於河内;河东凶亦然。

《孟子·寡人之於国也》2、子墨子曰:“然,胡不已乎?”《公输》3、然志犹末已,君谓计将安出?《隆中对》按:例①、②中的“然”借为指示代词,可释为“这样”、“如此”。例③中的“然”字借为连词,相当于“然而”。

又如:“其”字,全文写作 ,本义是“簸箕”,是实词。古书中假借“其”字为第三人称代词(他、他的)和指示代词(那),长借不还。

于是人们便在“其”字上加竹头写作“箕”,以表示本义。二、注意区分虚实。

由于虚词多是假借原有实词中的同音字为之,因此,在古书中,同一字形往往虚实并用。在阅读古代诗文时,要加注意,区而别之。

例如:1、陈涉辍耕之①垄上,怅恨久之②。《陈涉世家》2、曾子之③妻之④市,其子随之⑤而泣。

《韩非子·外诸说》按:“之”字,甲文写作 ,表示脚在地面上走,《尔雅·释诘》:“之,往也。”本义是“到……去”。

以上两例中,有五个“之”字,依据语境,分析比较:①④用的是本义“到……去”,是实词(动词)。其余三个“之”字是虚词:②是音节助词,无义;③是结构助词,相当于“的”;⑤是第三称代词,相当于“她”。

又如:1、莫春者,春服既成。《论语·侍坐章》2、曰归曰归,岁亦莫止。

《诗经·采薇》3、宫妇左右,莫不私王;朝庭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内,莫不有求于王。《邹忌讽齐王纳练》按:“莫”字,小篆写作 ,表示日落草莽中。

《说文》:“莫,日且冥也”。即傍晚日落之时。

后来,人们又在下面再加“日”旁写作“暮”。上文例①、例②中的“莫”字用的正是本义,是实词(名词):“莫春”即“暮春”,春季之末,农历三月。

“岁莫”即“岁暮”,一年之末。(“止”是句尾语气语,无义)例③中的三个“莫”字则假借为虚词,不定代词,可释为“没有谁”。

三、注意区分同形虚词的不同用法。有些常用虚词,虽用同一形体表示,但用法多样,词性、意思不同,必须依据它所在的不同语言环境,仔细辩析,方能求得准确的理解。

仍以“之”字为例,前面是区分虚实,这里是区分虚词“之”字的不同用法。(为便于说明,我们给各句中的“之”字分别编号。)

1、学而时习之①,不亦说乎?《论语十则》2、公与之②乘,战于长勺。《曹刿论战》3、之③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4、以君之④力,曾不能损魁父之⑤丘……《愚公移山》5、期年之⑥后,虽欲言,无可进者。

《邹忌讽齐王纳谏》6、大道之⑦行也,天下为公。《礼记·大道之行也》7、孤之⑧有孔明,犹鱼之⑨有水也。

《隆中对》8、战于长勺,公将鼓之⑩。《曹刿论战》9、久之11,目似瞑,意暇甚。

《狼》10、宋何罪之12有?《公输》11、父母唯其疾之13忧。《论语·为政》文章来自:学优网怎样学习和掌握文言虚词——教学文言虚词的几点体会单 位:黔南民族师院附中 姓 名:余庆云古代汉语中的文言虚词数量较少,常见的约二百多个;但是,它在古代诗文中出现频率很高。

如《醉翁亭记》,全文仅402字,其中虚词就有113字(“而”字出现25次,“志”字出现18次,“也”字21次,“之”字16次,还有“于”、“乎”、“其”、“不”等虚词共出现33次)。这些虚词对表达语意、语气,词句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文章的情趣都有重要作用,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学习古代诗文时,不仅要着重学习常用实词,同时要注意学习常用虚词。【初中文言文教学论文《怎样学习和掌握文言虚词——教学文言虚词的几点体会》(2)】初中文言文教学论文《怎样学习和掌握文言虚词——教学文言虚词的几点体会》(2)。

这样,才能不断提。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在我国诗歌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语气词在《诗经》之中的使用非常广泛,出现的频率也非常高,总的来看,《诗经》中出现的单音节语气词共有33个,合用语气词共5个。

(一)、《国风》中的语气词

《诗经·国风》展示的是周代各地绚丽多彩的民风和民俗,内容上主要以反映劳动人民的真实生活为主,从中可以看出作者对于劳动人民受剥削和被压迫生活现状的同情,并蕴含着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风”是一种音乐乐调,“国”是地方、地域的意思,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国风其实指的就是各个国家和地方的乐调。《诗经·国风》共160篇,其中包括周南、召南、卫风、王风、唐风、秦风等共十五个地方。

(二)、《二雅》中的语气词

《二雅》包括《大雅》《小雅》,是两者的合称,其中《大雅》多数是朝廷乐歌,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政治诗歌、史诗、祭祀诗歌等等,作者多是史官。《小雅》多是偏重抒情的民间歌谣,包括《黄鸟》、《谷风》、《蓼栽》、《苕之化》等。

(三)、《颂》中的语气词

王力《汉语语法史》说:“在原始时代,汉语可能没有语气词。直到西周时代,语气词还用的很少。在整部《尚书》里,没有一个‘也’字,只有一个‘乎’字,七个‘矣’字。一百十六个‘哉’字,但都是感叹语气,而不是疑问语气。……春秋时代以后,语气词逐渐产生和发展了。”《颂》出现的时间比《国风》要早,因此出现的语气词相比来说要少一些,且种类上远远不及《国风》和《雅》。当然,《颂》中也有一些语气词的使用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诗·周颂·潜》“倚与漆沮,潜有多鱼。”中的“与”就是语气词,表示的是赞叹的意思。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诗经》中的语气词研究的相关分享,《诗经》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一方面其在语言上具有开创性,另一方面在创作手法上具有开创性。《诗经》语言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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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论文

判词是对中华法系内由裁判官依据实际案情书写的或者由参加考试的举子拟写的关于对嫌疑人科以刑名(即今之“刑事”)处罚或关于民事的争端解决的裁判文书或拟裁判文书的总称。判词有着悠久的历史,云梦秦简之《封诊式》中就有判词出现,如:“……最初的责罚,我本应该鞭打你一千下,给你‘灭摸’之刑。现在我赦免了你,还应打你一千下,免了你的‘’之刑。现在更大赦了,鞭五百,罚铜三百锊。”就是一名叫做伯杨父的法官对一个名叫牧牛的人作出的判词。唐代的选官制度,直接促成了判词本身的成熟。隋唐代开科取士,判词为吏部铨选科目之一,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寝久,选人猥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 宋、明各朝,考选官吏,均试以书判,使判词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的文人学士,多有判词传世,唐代王维《王右丞集》、白居易《白氏长庆集》、明代海瑞《海瑞集》等,其中都有判词的收录,又如唐时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宋时的朱晦庵等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时李清《折狱新语》清朝于成龙《清朝明吏判牍》、樊增祥《樊山判读》等等,都是判词的汇集专著,他们写作的判词也都是判词中的极品。判词的成熟也成为中华法系存在和发展的标志之一,进入西方人的近代社会后,在西方的野蛮掠夺下,判词的写作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宣统年间,奕哐和沈家本编撰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就对刑事和民事判决的写作进行统一规定,刑事判决必须写明如下要素:(1)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和职业;(2)犯罪事实;3)证明犯罪之理由;(4)援引法律某条;(5)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应包括:(1)诉讼人的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呈请事项;(3)证明理由之缘由;(4)裁判之理由。后来又演化成了民国时期的“主体-事实-理由”的程式。在台湾地区还有所保留,大陆地区则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二、 当代裁判文书之分类、格式及不足当今裁判文书大概可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其虽在具体的措辞等方面有少许的变化,但基本行文方式遵循“起—承—转—合”之固定程式,千案一面地写作,要么没有威慑力要么说理不清,既枯燥无味又毫无生机。其大概具有如下缺陷:(1)首部表述过于简单。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忠实记录和总结,应当对主要的诉讼过程做清晰的记载。如裁判文书首部对起诉时间、开庭时间不表述,案件严重超审限不作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2) 认定事实缺乏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事件的认定,它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法官主观能动性即自由心证的认识特征。如只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反应不出来;(3) 运用法律的说理过于概括。裁判文书大都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没有对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没有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的精致的法理分析。或者虽然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说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有的堆砌材料,不分主次,说理繁琐,有的对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定此罪而非彼罪,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大小以及赔偿额的多少等,因此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这样的裁判缺乏公信力,法官也成了简单的“执法机器”,难以凸显个人的学识素养;(4)使用的语言不规范。用尽可能少的文字来表达最丰富的内容,用尽可能科学、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评判最直接、明确的法律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最基本目的。但有的裁判文书不乏之乎者也滔滔不绝,但是却离题万里,我们不反对适当、少量的对事实的原始性的描述,但绝不能整篇不采用通行的表达方式; 次外古代判词和今天的裁判文书都有不简洁,效率不高和制作中未体现当事人的平等性等不足,同为不足在此不作分析。①三、对判词的综合思考与对裁判文书的启示明朝人徐曾《文体明辨》总结了劣唐以来判词的十二种具体类别,“一曰科罪;二曰评允;三曰辨雪;四曰番异;五曰判署;六曰判留;七曰驳正;八曰驳审;九曰末减;十曰案寝;十一案侯;十二褒奖。”判词作为一种文书,从写作到发布,都与碑铭和奏章等其它公文有着诸多相同之处。(1)古代文书的写作,一般要求有如下步骤:即拟文,起草,讨论等阶段,判词作为文书的一种也毫不例外。“为命,神谌草创之,也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论语·宪问》)试想如果其在写作过程中,如果不把首部写好,怎么能让那么多的人不产生误解呢?(2)判词的写作一般都采用夹叙夹议的行文方式,要求作者炼词造句,既要求文理兼长,也可以写得有气势。吴讷在判词序中说:“按唐制,凡选人入选,其选之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尤长。”(3)判词的写作,在论文说理时不打白条,引出法条,层层深入,剖析透彻;如:“看得阎震才,才短学疏,见利忘义,分肥之赃已有确据,城旦之罪固不容词(《刑部核拟阎震才等赃罪题本》52页);另外在判词写作过程中,除了依照法律以外,还比照“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规范来写作,反复开导,慷慨陈词,很有感情和说服力,也具有强烈的民族性;(4)前期判词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在用词方面却有一些是固定的规则可循,比如:“照出”就是指交代其他有关事项,如赃款赃物,契约文书和尸身等等;“查得”、“看得”就用做最常见的看语领述词,在叙述刑名案件时,用来引出案件的判词,如上例;“案据”有案卷作依据,如:案据合州祥解张国极殴毖伊四子图赖一案……”(《重庆府委张国极案行巴县札》)。云云须补足,即将在别的文书里或别的环节上省去的内容补充完成收录在判词里边。(5)用印制度:方印不歪斜,“盖章时要稳当,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齐年压月’。”②圆印国徽不能歪斜等。(6)日期写作:判词的日期写作中往往使用皇帝的名号制度,现在裁判文书使用了西元纪年,原则上只使用阿拉伯数字,不用方块字,如果要使用方块字,则“零”字不用“0”代替,今天的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日期写作问题还较为混乱,殛待统一。判词兼有英美法系之论理据律,又有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引条据典,往往写得文笔精练,剖析入微,一丝不苟,严肃认真,扶持正义,判处公允。这对于中国这么一个脱胎于中华法系的国家来说,对其加以批判地继承是十分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用现代的眼光看来似乎中西合璧,尉为壮观,望批判继承,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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