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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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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论文

判词是对中华法系内由裁判官依据实际案情书写的或者由参加考试的举子拟写的关于对嫌疑人科以刑名(即今之“刑事”)处罚或关于民事的争端解决的裁判文书或拟裁判文书的总称。判词有着悠久的历史,云梦秦简之《封诊式》中就有判词出现,如:“……最初的责罚,我本应该鞭打你一千下,给你‘灭摸’之刑。现在我赦免了你,还应打你一千下,免了你的‘’之刑。现在更大赦了,鞭五百,罚铜三百锊。”就是一名叫做伯杨父的法官对一个名叫牧牛的人作出的判词。唐代的选官制度,直接促成了判词本身的成熟。隋唐代开科取士,判词为吏部铨选科目之一,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寝久,选人猥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 宋、明各朝,考选官吏,均试以书判,使判词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的文人学士,多有判词传世,唐代王维《王右丞集》、白居易《白氏长庆集》、明代海瑞《海瑞集》等,其中都有判词的收录,又如唐时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宋时的朱晦庵等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时李清《折狱新语》清朝于成龙《清朝明吏判牍》、樊增祥《樊山判读》等等,都是判词的汇集专著,他们写作的判词也都是判词中的极品。判词的成熟也成为中华法系存在和发展的标志之一,进入西方人的近代社会后,在西方的野蛮掠夺下,判词的写作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宣统年间,奕哐和沈家本编撰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就对刑事和民事判决的写作进行统一规定,刑事判决必须写明如下要素:(1)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和职业;(2)犯罪事实;3)证明犯罪之理由;(4)援引法律某条;(5)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应包括:(1)诉讼人的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呈请事项;(3)证明理由之缘由;(4)裁判之理由。后来又演化成了民国时期的“主体-事实-理由”的程式。在台湾地区还有所保留,大陆地区则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二、 当代裁判文书之分类、格式及不足当今裁判文书大概可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其虽在具体的措辞等方面有少许的变化,但基本行文方式遵循“起—承—转—合”之固定程式,千案一面地写作,要么没有威慑力要么说理不清,既枯燥无味又毫无生机。其大概具有如下缺陷:(1)首部表述过于简单。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忠实记录和总结,应当对主要的诉讼过程做清晰的记载。如裁判文书首部对起诉时间、开庭时间不表述,案件严重超审限不作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2) 认定事实缺乏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事件的认定,它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法官主观能动性即自由心证的认识特征。如只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反应不出来;(3) 运用法律的说理过于概括。裁判文书大都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没有对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没有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的精致的法理分析。或者虽然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说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有的堆砌材料,不分主次,说理繁琐,有的对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定此罪而非彼罪,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大小以及赔偿额的多少等,因此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这样的裁判缺乏公信力,法官也成了简单的“执法机器”,难以凸显个人的学识素养;(4)使用的语言不规范。用尽可能少的文字来表达最丰富的内容,用尽可能科学、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评判最直接、明确的法律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最基本目的。但有的裁判文书不乏之乎者也滔滔不绝,但是却离题万里,我们不反对适当、少量的对事实的原始性的描述,但绝不能整篇不采用通行的表达方式; 次外古代判词和今天的裁判文书都有不简洁,效率不高和制作中未体现当事人的平等性等不足,同为不足在此不作分析。①三、对判词的综合思考与对裁判文书的启示明朝人徐曾《文体明辨》总结了劣唐以来判词的十二种具体类别,“一曰科罪;二曰评允;三曰辨雪;四曰番异;五曰判署;六曰判留;七曰驳正;八曰驳审;九曰末减;十曰案寝;十一案侯;十二褒奖。”判词作为一种文书,从写作到发布,都与碑铭和奏章等其它公文有着诸多相同之处。(1)古代文书的写作,一般要求有如下步骤:即拟文,起草,讨论等阶段,判词作为文书的一种也毫不例外。“为命,神谌草创之,也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论语·宪问》)试想如果其在写作过程中,如果不把首部写好,怎么能让那么多的人不产生误解呢?(2)判词的写作一般都采用夹叙夹议的行文方式,要求作者炼词造句,既要求文理兼长,也可以写得有气势。吴讷在判词序中说:“按唐制,凡选人入选,其选之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尤长。”(3)判词的写作,在论文说理时不打白条,引出法条,层层深入,剖析透彻;如:“看得阎震才,才短学疏,见利忘义,分肥之赃已有确据,城旦之罪固不容词(《刑部核拟阎震才等赃罪题本》52页);另外在判词写作过程中,除了依照法律以外,还比照“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规范来写作,反复开导,慷慨陈词,很有感情和说服力,也具有强烈的民族性;(4)前期判词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在用词方面却有一些是固定的规则可循,比如:“照出”就是指交代其他有关事项,如赃款赃物,契约文书和尸身等等;“查得”、“看得”就用做最常见的看语领述词,在叙述刑名案件时,用来引出案件的判词,如上例;“案据”有案卷作依据,如:案据合州祥解张国极殴毖伊四子图赖一案……”(《重庆府委张国极案行巴县札》)。云云须补足,即将在别的文书里或别的环节上省去的内容补充完成收录在判词里边。(5)用印制度:方印不歪斜,“盖章时要稳当,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齐年压月’。”②圆印国徽不能歪斜等。(6)日期写作:判词的日期写作中往往使用皇帝的名号制度,现在裁判文书使用了西元纪年,原则上只使用阿拉伯数字,不用方块字,如果要使用方块字,则“零”字不用“0”代替,今天的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日期写作问题还较为混乱,殛待统一。判词兼有英美法系之论理据律,又有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引条据典,往往写得文笔精练,剖析入微,一丝不苟,严肃认真,扶持正义,判处公允。这对于中国这么一个脱胎于中华法系的国家来说,对其加以批判地继承是十分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用现代的眼光看来似乎中西合璧,尉为壮观,望批判继承,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古代汉语判断词研究论文

摘要:现代汉语语法是从古代汉语语法发展而来的,二者是一脉相通的,但又存在着不少的差异。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词类活用、双音节语言单位的构成,判断句式、省略句式以及语序等多个方面。我们只有善于比较,掌握规律,明确不同,才能很好地理解古文。关键词:古代汉语 现代汉语 差异 语法是语言组合的规律和规则,汉语语法是汉民族语言组合的规律和规则。现代汉语语法是从古代汉语语法发展而来的,二者是一脉相通的。但由于它们是不同时代的语言,因此,又存在着不少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词类方面的差异1.词的活用现象不同。古今汉语中的词根据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都分为两大类—————实词和虚词。古今实词都有活用的现象,但存在差异。现代汉语中一个词被临时借用为其他词,是少数现象。如,“大家都说你很牛气,你就真牛了。”句中“牛”是名词,临时被借用为形容词、动词。而古汉语中词的活用范围比较宽泛,包括:(1)名词、形容词活用为一般动词、使动动词、意动动词,如:“左并辔,右援桴而鼓”中“鼓”是名词用作动词。“孟尝君客我。”中“客”是名词的意动用法。“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中“甘”“美”“安”“乐”等都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2)动词有使动、为动用法,如:“壮公寤生,惊姜式,故名寤生,遂恶之。”中“惊”是动词的使动用法,表示“使……惊恐。”“邴夏御齐侯,逢丑父为右。”中“御”是动词的为动用法,“御齐侯”就是“给齐侯架车”。(3)形容词可活用为名词,如:“为肥甘不足于口与?轻暖不足于体与?”中“肥甘”“轻暖”都是形容词活用为名词,意思是“肥美香甜的食物”和“轻柔暖和的衣服”。(4)数词可活用为动词,如:“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中“一”是数词活用为动词,是“统一”的意思。“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中“百”“千”活用为动词,就是“一百遍地去做它”、“一千遍地去做它”。2.一些双音节语言单位的构成不同。有些语言单位在古代汉语中是由词与词构成的短语,在现代汉语中却是语素与语素构成的词语。例如,“可以”在现代汉语里是表示可能的动词,如“我可以出去了吗?”;在古代汉语里常常是由“可”和“以”两个词语构成的一个短语,“可”表示“可以”的意思,“以”是介词,有“凭借”“用”等意义。如,“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虽然”,在现代汉语里是一个词,是用来连接句子的连词。如“老哥哥虽然不在人间了,但他永远活在我心中。”在古代汉语里是由“虽”和“然”两个词语构成的短语,表示“虽然这样”或“即使如此”等意义。如,“王曰:‘善哉!虽然,公输盘为我云梯,必取宋。”二、句式方面的差异1.判断句式不同现代汉语中的判断句要使用判断动词“是”,表示肯定。如“他是老实人。”而古代汉语中的判断句一般不用“是”;“是”在古汉语中常常是“这”的意思,不是判断词;“是”在古汉语中还构成“惟……是……”的宾语前置的固定格式,如“惟妇言是用”。所以,古汉语中的判断句有其特殊的表达方式,或用“者”“也”式,如“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粟者,民之所种”“陈胜者,阳城人也”;或用副词帮助判断,如“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或用“为”字式,如“尔为尔,我为我”。2.省略句式不同古今汉语语法中都存在省略句子成分的现象,都可以省略主语、谓语、宾语。不同的是:(1)古代汉语中的主语省略以第三人称的省略为多。如,“邴夏曰:‘射其御者,[]君子也。”“蹇叔之子与师,[]哭而送之。”如果在现代汉语里,这两句中的第二个主语就要用第三人称代词替代,而由于古代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称代词,这里若名词复说,文章会显得罗嗦,所以干脆省去不提。(2)谓语蒙后省在古代汉语中常见,而在现代汉语中则少见。如,“杨子之邻人亡羊,既率其党[],又请杨子之竖追之。”“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3)古代汉语中常常省略介词宾语的现象,在现代汉语中很少见。如,“毋从[]俱死也。”中“从”的后面承前省略了宾语“沛公”。“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中“将以”的后面承前省略了宾语“云梯之械”。现代汉语中的介词,除“被”可省略宾语之外,其他介词的后面都必须带上宾语,构成介宾短语,来修饰或补充动词、形容词,作句子的状语、补语。(4)古代汉语有省略介词“于”“以”的现象。例如,“又荆州之民附操者,逼兵势耳,非心服也。”中动词“逼”与行为的发出者“兵势”之间省略了介词“于”。3.被动句式的构成不同。现代汉语中的被动句主要由介词“被“构成,而古代汉语中的被动句,除由介词”被“构成外,常常由“于”“见”“为”“见……于”“受……于”等构成。如,“郗克伤于矢。”“秦城恐不可得,徒见欺。”三、语序方面的差异古今汉语的语序大致是相同的,一般是主语在前,谓语在后;谓语在前,宾语在后;修饰语在前,中心语在后;而且都存在主谓倒装,状语前置、后置等语序的变化。但古代汉语中还有一些特殊的语序,是现代汉语中很少见的。这样的语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宾语前置。宾语前置是指把宾语移在了动词或介词的前头,以达到突出、强调的目的。如:“吾谁欺?欺天乎?”中动词“欺”的宾语“谁”前置。“孔子曰:‘求,无乃尔是过与?”中动词“过”的宾语“尔”前置。2.定语后置。定语后置就是把定语移到中心语的后面。如:“带长铗之陆离兮,冠切云之崔嵬。”中定语“陆离”“崔嵬”后置。3.介宾短语后置。介宾短语后置就是把修饰动词、形容词的介词结构移到了动词、形容词的后面。如:“招以东居故地”中介词短语“以东居故地”后置。4.物量后置。把表示物量的数词或数量词放在名词之后。如:“我持白璧一双,欲献项王;玉斗一双,欲与亚父。”中物量词“一双”后置。总之,古代汉语语法与现代汉语语法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只有掌握各自的规律,善于通过比较,明确它们的不同,才能很好地理解古文,准确地翻译古文。参考文献:[1]易国杰,姜宝琦.古代汉语(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赵和兴.大学语文[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佩服老兄在这里照论文,要原创吗,来不及了,哈哈郭本《古代汉语》“通论”部分商兑 由郭锡良等五位专家编写的《古代汉语》(简称郭本)是广大任课教师乐意采用,在全国有很大影响的一部教材。这部教材继承了王力先生首创的文选、通论、常用词三结合的体例,而又有所创新,特别是“词义分析举例”六个单元的编写体现出明显的进步。我认为,这部教材是适合教学的一部高质量的教科书。当然,“高质量”并不意味着完美无缺。多年来,我一直使用该教材作为教本,在历年的教学中陆续发现一些问题。对文选注释部分若干问题的讨论发表在山东省语言学会编辑的《语海新探》第四辑(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这里对“通论”中的若干问题谈谈个人看法。如果我的认识当中有错误,欢迎编者和广大同行批评指正。我个人的意愿是希望这部教材更臻完善,在古汉语的教学中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 本文所指版本是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的上下册修订本。为了便于查对,本文行文次第依照教材页码的顺序,1-597页在上册,599-1126页在下册。� 一、举例不合� 1、97页第三段-98页:“在考察词的本义与引申义的关系时,还要注意语音、字体的变化,这种变化容易掩盖本义和引申义之间的关系,使人误以为是毫无联系的两个词。……字形的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代表本义的字形变了。如《诗经·曹凤·候人》:‘何戈与�’。这个‘何’字的本义是‘儋’的意思,因为假借作疑问代词,后来,用‘荷’字表示‘儋’的意义,‘何’字反而失去了本义。” 按:既然讲的是词的本义、引申义和由引申而产生的语音、字体的变化,那就不应该把“何荷”这种“因为假借”而造成的字形变化拿来作例子,因为“假借”是不存在引申关系的(是“假借”就不是“引申”,有“引申”就不能说是“假借”,二者是不相容概念),“假借”与“被假借”正是“毫无联系的两个词”。这个例子应换“原源”、“内纳”之类。� 2、285页,名词作状语例:“河渭不足,北饮大泽”。(山海经·夸父逐日)� 按:“北”是方位名词活用作动词,作谓语,“北”和“饮”是连谓结构。理由如下:(1)方位名词作状语的翻译只在前面加上介词就可以了(大江东去——向东流去,“东”前面加上介词“向”,谓语已经有了“去”),作谓语则还要补出适当的谓语(江水又东——向东流去,前添加介词“向”,后补出谓语“流去”),第7页注[3]对“北饮大泽”的翻译是“到北边去喝大湖的水”,“到北边去”也就是“向北走”。(2)后文有“未至”,可见夸父在“道渴而死”之前的确“北”(“到北方去”)了,只是“未至”而已。(3)“北”后可点断,“饮”前可加上能愿动词“欲”,变成“北,欲饮大泽”;如果“北”作状语,是不能点断和加上“欲”的。(4)《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对“连动句”下的定义是“相连的两个动词短语之间有目的、方式、先后等关系”,此例中的“北”与“饮”正具有这些关系。 3、281页对“名词的使动用法”下的定义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成为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例二举了“生死而肉骨”(左传·襄公二十二年)为例,解析说“例二是更典型的例子,……‘生死’相当于递系结构‘使死生’,即‘使死者复生’;‘肉骨’相当于递系结构‘使骨肉’,即‘使白骨生肉’,也就是‘使死者复生’的意思”。�〖HT〗按:例二恰恰是不典型的例子。“生死”应该是动词的使动用法,这里只是附带讲解;“肉骨”是名词的使动用发中比较复杂的例子,“使骨肉”的“肉”又活用作动词,是“生长出肉”的意思,这并不是定义中的“成为”所能概括的。要使定义与举例协调,要么修改定义,要么更换例句。� 4、297页讲“……者,……也”式的判断句,例二是“吾所欲者,土地也”(韩非子·五蠹)。� 按:331页讲“所……者”的格式和“所……”相同,“所食者”等于“所食”;那么,“所欲者”显然是“所”字短语的一种格式,是一个整体,指“想要的东西”,这个“者”字跟例一“南冥者”、例三“陈胜者”中“者”的语法性质是不一样的。� 5、309页:古代汉语“但”则主要是表示范围的副词,和现代的“只”意思相当。例二: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尔。(三国志·华佗传) 按:此例中的“但”是“只是”、“不过”之义,表示轻微的转折,应归连词。杨伯峻《古代汉语虚词》,还有其他工具书都把这种用法的“但”归入连词。“但”的“只是”“不过”义是从“只”义向“但是”义发展的过渡状态。这个例子不典型。�〖HTK〗 6、323页讲“谦称和尊称都是名词,不是代词”,例五“愚谓大计不如迎之”(三国志周瑜传) 按:“愚”表示自谦,但不是名词,性质与前四例中的“寡人”、“臣”、“妾”、“仆”不一样,而与319页上的“窃”等一样,同属表敬副词。“愚”在句中作状语,前面省掉了主语“臣”。 7、336页讲介词“与”表示处所和时间,其中表示时间例三是“有志乎古者希矣”(答李翊书),讲解说“这种表示处所和时间的‘于’,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介词‘在’、‘到’、‘从’等”。�〖HT〗 按:此例中的“与”不能用“在”、“到”、“从”来替换,它相当于“对”、“对于,应该入第二种用法“介绍涉及的对象”(“有志乎古者”——“对古代的学问有兴趣”)。 8、342页讲“而”用在偏正结构里,连接状语和谓语动词,例五是“为坛而盟,祭以尉首”(史记·陈涉起义)。� 按:“为坛而盟”是两种行为(教材199页注[18]:筑起高台,在上面宣誓订约),两种行为之间有先后、目的等关系,这是连动句,而不是状谓式,“而”表示“两种行为的联系”。� 9、341页“则”的用法:第一,表示两事在时间上相承。例三: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论贵粟疏)� 按:此例当入第二种用法,“表示因果或情理上的联系”。� 10、350页:“用‘矣’表示将然,在表示假设和条件的复句中看得最清楚。”例二:“天下必以王为能市马,马今至矣。”(战国策·燕昭王求士)例三:“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捕蛇者说)� 按:例二的前后两个分句之间并无“假设”和“条件”的关系,而应该是“顺承”的关系。例三中的“矣”不表将然,句中的“向”、“久”和“已”已经把“过去”说得明明白白。 11、351页“祈使句也可以用‘矣’字”,例一:“善哉,吾请无攻宋矣”。(墨子·公输)按:祈使句是用来要求对方或禁止对方行动的句子。此例中的“无攻宋”是楚王自己放弃自己计划的行为,“请”也不是表示“请求”的动词,而和319页“臣请完璧归赵”的“请”一样,是表敬副词。因此,这一例句应该属于陈述句,它表达了楚王自己的意愿。� (待续)

关于古汉语含系词“是”的判断句的产生及其来源,国内外学术界已做了较多的研究,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说法不一。刘斐在《〈论语〉中“是”的用法》中指出,《论语》中“是“字共出现60次, 有作指示代词, 表“对的、正确的”之义和作系词等不同用法,他在充分参考前贤论著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与”中的“是”字应视为作系词。 回敬娴在《古汉语系词“是”的产生》中谈到,《诗经》中存在系词“是”的说法,虽然其用例很少,但是这正是“是”在后来被广泛用作系词的源头。因此,他认为“是”作为判断词,即系词,最早始于《诗经》时期。 吴峥嵘认为,系词“是”是由指示代词“是”发展而来的。“是”处于主谓之间复指主语的时候,在语法和语义上都并非必不可少,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语用上,正因如此它就有可能被重新分析,从而一步一步地发展为系词。他在经过一番论证后,总结说,原有的无系词判断句在表达上受到了限制,客观上也需要有一个判断标记。“是”的出现满足了这一需要,它首先是在这样一些如果缺少系词表达上就受到限制的情况中成为必要的。 再一步一步地扩大影响,最后才发展为汉语判断句中不可缺少的系词的。 梁冬青通过对六种先秦时期的出土文献中“是”字的用法做了研究后,认为出土文献“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不是系词,而是副词。他指出把出土文献“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理解为系词,有些仓促,容易违背语言发展的社会性系统性,在没有新的出土文献资料出世之前,“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还是应该理解为“寔”,副词,用在谓语前,充当状语,对事实的真实性,对动作行为或事态进行强调。根据不同的情况,它可用,也可不用;可放在代词“是”之后,也可放在普通名词之后;可用于判断句,也可用于非判断句。 毛玉玲根据战国时期出土的竹简,并结合词义引申,提出了“是”字用作判断词始于先秦时期的观点。并且从“是”字的意义及语法特点,提出辨别判断词“是”和指示代词“是”的方法。又指出,“是”字用作判断词,虽在先秦已萌芽,但毕竟还是少数,其主要用法是指示代词。两汉“是”字用作判断词,有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居主要地位,其主要用法仍是指示代词。所以不要随意把指示代词“是”看成是判断词“是”,也不要断然否认先秦时期有判断词“是”的用法。 陈双新在评价、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金文材料及相关文献对系词“是”的起源问题再做探讨,认为系词“是”表示与确认意义、在句中修饰名词谓语的副词“是”是一脉相承的。他指出,“是”在西周时,已用为副词和指示代词,东周时这两种用法都很常见,“是”字很早就出现的副词用法直接导致系词“是”的产生,而它的副词用法本身又是受到更早期相同用法的其他词的影响。 朱城针对“是是”连用的后一“是”字不是系词而是副词的观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是是”连用的后一“是”字可用做系词,但不能一概而论。大致说来,当它用于判断句中,应为系词;当它用于叙述句中,则是副词。他支持“是”作系词在先秦已经萌芽的看法。从而认定,出土文献中“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在名谓句里只能是系词而不是副词。 冯胜利提出,上古汉语判断句的构成,其主谓之间必有一固定的语音停顿。根据这一分析,“是”的来源及其发展可以得到较为理想的解释:在日趋增多的新型判断句中,亦即[S1,S2……是predicate] 的结构中, 主语位置上“是”的指代功能不断弱化。“是”的弱化导致了主谓之间“停顿”形式的逐渐消失。最后,越来越多的副词先后出现在弱化了的“是” 之前。“停顿”终于让位给了“是”,“是”由此而变为系词。他认为,作为指示代词,“是”在判断句中是必需的。由于“是”和“此”之间的竞争,在先秦文献中,“此”没有“是”常用,在判断句要求有指示代词的语境中,“此”的频率远远低于“是”。 关于到底“是”的系词用法是后起的、还是先秦就有的争论,郭锡良先生就系词“是”产生时代和来源论争中所涉及的方法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五六十年代发表的几篇讨论系词的文章,大多材料丰富,论述比较深入,对系词的历史研究有所推进,七八十年代讨论系词的文章,进展不大,有的在方法论上存在不少问题。郭锡良先生认为应该承认系词“是”在西汉时期(或战国末期)就已经产生,但是到六朝时期这种用系词“是”的判断句新形式才在口语中取代不用系词的旧形式。系词“是”来源于表复指的指示代词“是”,但是应该承认演变成系词,曾受了形容词“是”的影响。 从以上各位学者对“是”的研究成果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 1、吴峥嵘、冯胜利,和郭锡良基本上支持系词“是”是由指示代词“是”发展而来的观点; 2、梁冬青则认为出土文献“是是”句中第二个“是”字不是系词,而是副词; 3、刘斐、毛玉玲认为“是”字用作判断词始于先秦时期,但是“是”字用于指示代词或判断词应该具体分析; 4、回敬娴、朱城基本上支持“是”作系词在先秦已经萌芽的看法,认为“是”只能是系词。 5、陈双新认为系词“是”表示与确认意义、在句中修饰名词谓语的副词“是”是一脉相承的。 我支持郭锡良先生的观点:系词“是”来源于先秦时代,是由指示代词“是”发展而来的,它演变成系词,曾受了形容词“是”的影响。对于系词“是”的用法,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时代、用法、意义等因素来判定,不能随意把指示代词“是”看成是系词“是”。 参考文献: 1.冯胜利 2003,古汉语判断句中的系词,汪维辉译,《古汉语研究》第1期 2.郭锡良1990/2005,关于系词“是”产生时代和来源论争的几点认识,《汉语史论集》(增补本) 3.回敬娴 2006,古汉语系词“是”的产生,《科教文汇》(上半月刊) 4.梁冬青2002,出土文献“是是”句新解,《中国语文》第2期 5. 梁冬青2007,出土文献“是是”句的再探讨,《古汉语研究》第1期 6. 毛玉玲1994,判断词“是”和指示代词“是”的再探讨,《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第3期 7.吴峥嵘2005,系词“是”的成因再探,《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期 8.朱诚2004,出土文献“是是”连用后一“是”字的训释问题,《古汉语研究》第4期 9. 陈双新1996,关于系词“是”起源的再讨论,《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3期 10.刘 斐 2008,《论语》中“是”的用法,《襄樊学院学报》第4期

古代诗词研究论文

诗歌赏析文一般有两种写法: ⑴综合分析法——通过对全诗的整体分析,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这种体式下,较完整的写法是: A.作者简介。 B.作品写作背景简介。 C. 作品意象分析(诗句的解释或翻译,诗句所表达的情感、思想,诗句表达的意境)。 D.作品艺术手法分析(通常结合在作品意象分析之中)。 E.作品艺术特点的综合评价(往往带有总结的意味)。 如果不要求很完整,则可不写作者简介、写作背景两部分。 ⑵主题分析法—就诗歌最突出的方面进行分析,表达自己的观点。 采用这种写法时,往往只抓住一个方面,如意境、语言表现力、某一手法的表达思想情感的妙处等等。对于其他方面,则不论及,因而它的篇幅一般较短小。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采用那一种写法,都应该有欣赏者自己对诗歌的理解和分析,力戒人云亦云、甚或抄袭。 解答技巧 (一),解题入格 1,诗歌形象:身份+性格 2,诗歌意象,含义:表层含义+深层含义(即解释诗句) 3,所抒感情:通过什么内容+抒发(寄寓/揭露)什么感情 4,体会意境:客观形象+主观感受+交融了什么意境 5,品味关键词句:含义+手法+表达作用(句意+文意+主旨情感) 6,赏析修辞方法:揭示手法+分析表达作用(句意+文意+主旨情感) 7,赏析表达方式:怎样叙(描写)+叙(描写)什么+抒什么情 8,赏析表现手法:手法+表达作用(句意+文意+主旨情感) 9,体会诗歌情感:忧国忧民之感慨,国破家亡之痛楚,游子逐客之凄凉,征夫思妇之幽怨,怀才不遇之寂寞,报国无门之激愤,建功立业之豪迈,自由悠闲之恬淡,秀美山河之热爱,亲情友情之真挚,归耕隐居之乐,黑暗官场之苦,离别思念之绪,贬官谪居之恨,时光易逝韶光不再之感慨等. 10,概括诗歌内容:这是一首什么样的诗+诗歌各句分别写了什么+通过什么手法+抒发什么情感+评价(总分总式) "写什么"方面:写景抒情,咏物言志(情),怀古咏史,即事感怀,边塞征战,山水田园,意象,意境,背景,主旨. 如何确定写了什么内容 (1)注意诗歌的题目 诗歌地题目往往告诉我们诗歌的内容.,确定了诗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诗的主题以及作者的情感. 如《题李凝幽居》思考:从这个诗题中可以看出什么内容 【提示】说明诗的内容是描写李凝的僻静居处. (2)仔细推敲关键词句. (3)注意词语的隐含信息. 诗歌表达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含蓄,往往表面是一个意思,而实际讲的是另一个意思. 如"知否 知否 就是是绿肥红瘦". (4)调动知识积累. 例:提到王维和岳飞你会想到什么 "怎样写"方面:浪漫主义,现实主义,诗眼,借景抒情,融情于景,直抒胸臆,虚实相济,绘形绘声绘色,动静结合,化静为动,炼字,起承转合,赋比兴. "为何写"方面:抒发……的思想感情,反映……的社会现实,表现……的情趣,寄托……的情怀(爱慕,愁绪,惆怅,苦闷等),表达……的追求,流露……的倾向,发出……的感慨,袒露……的心迹,造就……的情致. 这首诗采用了(表达方式,修辞手法,表现手法)技法,写出了(意象)的(某某)特点,表现了(突出了)(某某)思想(感情),起到了(某某)作用. 诗歌赏析的一般的步骤是叙析评.

古诗鉴赏探究的论文语文教学大纲要求高中生应“初步具有鉴别欣赏文学作品的能力”。文学作品自然包含古代诗歌,因此,几乎每年高考都有古代诗歌理解鉴赏题。但在实际教学中,这个领域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论文百事通不少教师对古代诗歌的教学仅仅停留在翻译古代汉语字词的水平上,或者仅仅满足于背诵一些诗词名句以应填空之需,自然距离达“纲”甚远。有的教师虽然也引导学生欣赏古诗词,但或蜻蜓点水,或只读不写,学生的朦胧感知不能上升为明晰的认识,因而鉴赏能力的形成还是落不到实处。我在教学实践中领会到,要提高学生鉴赏古代诗歌水平,在教学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准确把握“初步”二字。由于对中学生的鉴赏要求只是“初步”,所以不能求其像专家教授那样博大精深、广征博引,作艰深的理论探讨。例如写李白,大约只须写到“豪放飘逸”“清水出芙蓉”等,不必“神识超迈”(赵翼《瓯北诗话》),“放言实是法言”(刘熙载《艺概》);说意境,只说“是作品描写某种事物所达到的艺术境界,是作家思想感情和作品生活图景和谐统一的结果”(高中课本《古代诗歌的艺术欣赏》),不必大谈“意象”(王世贞《艺苑卮言》)、“兴象”(胡应麟《诗薮》)、“情景”(王夫之《姜斋诗话》)、“境界”(王国维《人间词话》)等。当然,“初步”也不能仅是浅层次停留在对诗词语言文字的简单诠释上。第二,立足学生实际,帮助学生克服时代差异,借助形象思维,设身处地理解诗词意境。由于时代的差异,当今中学生对古诗词中描写的意境往往有较大距离感,难以理解。例如离别这一题材,由于古人远行只能借助舟楫车马,而今天交通工具已进步,日行万里并非难事,离合聚散不算稀罕,因此那种“相去万余里,各在天一涯”(《古诗十九首?行行重行行》)、“君问归期未有期”(李商隐《夜雨寄北》)等愁苦,学生未必能全部理解。但是,人类的情感又有许多相通之处,通过形象思维,借助联想想像,设身处地,往往能帮助学生克服时代差异所带来的困难,加深对诗歌内容的理解,从而获得审美享受。例如“江州司马青衫湿”,白居易哭后心理活动如何?若设身处地,便不难代为设想。他想收留琵琶女,但自己左迁湓江,收留一个江湖歌妓,怎禁得世俗非议?他想帮她打听商人的下落,但那唯利是图的商贾又怎能治愈琵琶女心灵深处的创伤?他想资助她一些银两,但又怕亵渎了她高洁的人格,而且那精妙的琵琶曲是仙界的音乐,哪能用银钱去玷污呢?……月上中天,凄寒的江风吹得芦荻瑟瑟作响,江涛发出悲凉的叹息。琵琶女伫立良久,向诗人深深一鞠躬,随一叶扁舟消失在茫茫江天。诗人心弦乍断,百感交集,但不知如何是好,最后只能对沉沉夜幕发出无可奈何的呼号:茫茫黑夜啊,你吞噬了多少美丽的人生!其他如《涉江》中屈原的心理活动,白居易《夜闻歌者》中“一问一沾襟,低头终不说”,姜夔《扬州慢》中“念桥边红药,年年知为谁生”,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中“人生如梦”(是真消极吗?)等,都不难通过这种方法去理解。第三,赏与析结合,从对语言文字的分析中把握艺术形象。我国古代诗词受韵律、平仄等限制,语言十分考究。古人作诗特别讲究“炼字”、“意胜”、“象外之旨”、“神余言外”等,要求“平字见奇,常字见险,陈字见新,朴字见色”(沈德潜《说诗》)。中学生虽有一定阅读文言文的能力,但对诗词语言的理解,能力还相对薄弱,因此,指导他们写赏析文章时起点不能过高,要从语言文字的分析入手,抓住重点诗句,把握艺术形象。例如“琵琶声停欲语迟”,简单的七个字就不仅仅记叙了动作,而且生动形象地刻画了琵琶女矛盾复杂的心理活动——始闻“问”声(“寻声暗问弹者谁”)一惊,故“停”;继而辨明问意,故“欲语 ”;但久历风尘,饱经沧桑,飘零江上,一颗残破的心,从何说起,故“迟”。七字三顿,细致入微而又婉曲含蓄,内涵十分丰富。再如“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穿”“卷”“拍”三字动词神完气旺,笔力千钧,勾画出气势雄浑的“大江赤壁图”。抓住这些地方,析中赏,赏中析,才能准确地把握诗中艺术形象。第四,教师示范,做出榜样。目前,供学生写诗词赏析文章的参考例文几乎没有。专家论文往往高远,可望而不可及;《教参》上没有现成的例文;各式各样的作文选刊瞄准的多是高考作文。教师亲自动笔写,可填补这个空白。教师的文章好比一架梯子,一端立足学生实际,一头搭靠名家名作,它本身也许没有多少学术理论价值,但谁能否认,踩着这梯子登堂入室的学生未来却很可能在学术理论的殿堂里大有作为呢?

首先把中华文明扯一大堆,然后选一两篇典型诗歌分析如唐代诗人白居易写的《花非花》原文: 花非花,雾非雾, 夜半来,天明去。 来如春梦不多时, 去似朝云无觅处。 格律: 调见唐白居易《长庆集》,以白氏词中首句“花非花”为词调名。此本《长庆集》长短句诗,后人采入词中。盖其自度曲,因情生文者也。 此调为单调。六句,二十六字。第二、四、六句押韵,均用仄声韵。括号内可平可仄。 平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平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 赏析:诗取前三字为题,近乎“无题”。首二句应读作“花——非花,雾——非雾”,先就给人一种捉摸不定的感觉。“非花”、“非雾”均系否定,却包含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似花、似雾。因此可以说,这是两个灵巧的比喻。苏东坡似从这里获得一丝灵感,写出了“似花还似非花,也无人惜从教坠”(《水龙吟》)的名句。苏词所咏为杨花柳絮,而白诗所咏何物未尝显言。但是,从“夜半来,天明去”的叙写,可知这里取喻于花与雾,在于比方所咏之物的短暂易逝,难持长久。 单看“夜半来,天明去”,颇使读者疑心是在说梦。但从下句“来如春梦”四字,可见又不然了。“梦”原来也是一比。这里“来”、“去”二字,在音情上有承上启下作用,由此生发出两个新鲜比喻。“夜半来”者春梦也,春梦虽美却短暂,于是引出一问:“来如春梦几多时?”“天明”见者朝霞也,云霞虽美却易幻灭,于是引出一叹:“去似朝云无觅处”。 评价:这是一首情诗。说花非花,说雾非雾,本不是花,本不是雾,花有所指,雾有所喻。欲言又止,但止不住又说出真情——夜半来,天明去,既非花,又非雾,说明确有人来。谁来谁去?隐而不吐。为什么来?春梦无多,回味无穷;朝云遽散,惋惜惆怅。春梦者,春情也;朝云者,“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事也。此诗由一连串的比喻构成,描述隐晦而又真实,于朦胧中有节律整饬与错综之美,是情诗的一首佳作。后人曾谱为曲子,广为流传。 诗由一连串比喻构成,这叫博喻。它们环环紧扣,如云行水流,自然成文。反复以鲜明的形象突出一个未曾说明的喻意。诗词中善用博喻者不乏其例,如《古诗十九首》(明月皎夜光)之“南箕北有斗,牵牛不负轭”,贺铸《青玉案》的“一川烟草,满城风絮,梅子黄时雨”。但这些博喻都不过是诗词中一个组成部分,象此诗通篇用博喻构成则甚罕见。再者,前一例用南箕、北斗、牵牛等星象作比,喻在“嘘名复何益”;后一例用烟草、风絮、梅雨等景象作比,喻在“借问闲悉都几许”,其喻本(被喻之物)都是明确的。而此诗只见喻体(用作比喻之物)而不知喻本,就象一个耐人寻思的谜。从而诗的意境也就蒙上一层“朦胧”的色彩了。 虽说如此,但此诗诗意却并不完全隐晦到不可捉摸。它被作者编在集中“感伤”之部,同部还有情调接近的作品。一是《真娘墓》,诗中写道:“霜摧桃李风折莲,真娘死时犹少年。脂肤荑手不坚固,世间尤物难留连。难留连,易销歇,塞北花,江南雪。”另一是《简简吟》,诗中写到:“二月繁霜杀桃花,明年欲嫁今年死”,“大都好物不坚牢,彩云易散琉璃碎”,二诗均为悼亡之作,它们末句的比喻,尤其是那“易销歇”的“塞北花”和“易散”的“彩云”,与此诗末二句的比喻几乎一模一样,连音情都逼肖的,它们都同样表现出一种对于生活中存在过、而又消逝了的美好的人与物的追念、惋惜之情。而《花非花》一诗在集中紧编在《简简吟》之后,更告诉读者关于此诗归趣的一个消息。此诗大约与《简简吟》同时为同一目的所作吧。 此诗运用三字句与七字句轮换的形式(这是当时民间歌谣三三七句式的活用),兼有节律整饬与错综之美,极似后来的小令。所以后人竟采此诗句法为词调,而以“花非花”为调名。词对五七言诗在内容上的一大转关,就在于更倾向于人的内在心境的表现。在这点上,此诗也与词相近。这种“诗似小词”的现象,出现在唐代较早从事词体创作的诗人白居易笔下,原是很自然的。

文章简介:摘要:在进行古代诗歌鉴赏的时候,注意关注题干中提供的朝代信息,关注诗歌的题目,尽可能全面的了解作者,解读诗句的具体含义,合理地补充、想象,总结明了诗人的思想感情,关注所设问题的具体指向等鉴赏方法,可以提高对古代诗歌的鉴赏能力。关键词:古代诗歌;鉴赏方法诗歌鉴赏是具体的一系列的过程,下面我们按照一首诗…摘要:在进行古代诗歌鉴赏的时候,注意关注题干中提供的朝代信息,关注诗歌的题目,尽可能全面的了解作者,解读诗句的具体含义,合理地补充、想象,总结明了诗人的思想感情,关注所设问题的具体指向等鉴赏方法,可以提高对古代诗歌的鉴赏能力。关键词:古代诗歌;鉴赏方法诗歌鉴赏是具体的一系列的过程,下面我们按照一首诗以及诗后的问题的顺序来详细的讲解诗歌鉴赏的具体操作方法。一、关注题干中提供的朝代信息试卷中的题干表述形式往往是“阅读下面一首×(朝代)诗,然后回答问题。”朝代的不同,国力的差别,往往会影响诗人的艺术风格,乃至形成相应的诗歌流派,表达类似的思想情怀。比如唐朝分为初唐、盛唐、中唐、晚唐四个时期,在初唐时期,由于国体初建,百废待举,浮艳淫糜的南朝齐梁诗风不能适合时代的要求,诗人肩负时代使命,积极开拓诗歌的题材领域,创建清新刚健的风格成为诗人的追求。盛唐时期,唐帝国达到了繁荣昌盛的顶峰,一方面小康人家,一方开疆拓土,清秀的山水田园诗派和豪迈的边塞诗派应运而生。中唐时期,直面现实,兴利除弊,诗人仍然向往盛唐的强大。晚唐时期,兴国无望,诗人哀伤的情绪笼罩诗坛。试题中诗歌的作者,大多出自唐朝,知名度也比较高,学生一般不会陌生,所以对唐朝的历史一定要了解清楚,其他朝代的国家势力、民族矛盾等也应有所了解。了解朝代乃至某一时期的特点,就对诗歌的总体风格有了一个宏观上的了解,解答诗人的思想感情就有了一定的基础。二、关注诗歌的题目有相当数量的学生,看到一首诗歌后,马上就其诗句进行分析,根本不去关注诗歌的题目,结果往往答非所问。如:《春夜洛城闻笛》(唐·李白)“谁家玉笛暗飞声,散入春风满洛城。此夜曲中闻折柳,何人不起故园情。”诗后问题是:诗中“折柳”的寓意是什么?如果我们关注了题目中的“闻笛”,再加上第三句中的“闻”字,肯定会明白“闻”的对象——“折柳”是一种曲子名。再联想到“柳”与“留”的谐音关系,“折柳”的“惜别怀远”之意就会十分明了,如此,本诗所抒发的思乡之情也就不言而喻了。《近试上张水部》(唐·朱庆余)“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诗后的问题是:本诗抒发了怎样的思想感情?运用了怎样的表现手法?如果我们不关注诗歌的题目,只是关注闺中琐事,那回答恐怕就差之千里了吧!同时本诗运用“比喻现意”的表现技巧也就无从谈起!《观书有感》(宋·朱熹)“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诗后的问题是:这首诗采用了怎样的表现手法?表达了怎样的“理趣”?如果只看诗句,无视题目,就无法正确回答采用了何种表现手法.

中国古代法律研究论文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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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中国古代诗学研究论文

学术论文1、1996 绝望诗人的自我拯救——李贺诗歌与创作心态,《古典文学知识》第2期;2、1997 论家族传统对谢脁人生与诗歌创作之影响,《中国文学研究》第1期;3、1999 汉译佛典与六朝小说,《中国文学研究》第4期;4、2000a 从《十二真君传》看初唐仙传叙事模式之新变——兼论其与《晋书》、《搜神记》之关联,《齐鲁学刊》第6期;5、2000b 试论庾信的创作艺术,《学术论丛》第1期;6、2000c 论唐传奇中谐隐型精怪小说的渊源与流变,《唐研究》第六卷;7、2001a 《游仙窟》的创作背景及文体成因新探,《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8、2001b 从《梁四公记》看唐前期小说创作的自觉意识——兼论小说主题、创作背景及创作动机,《北京大学学报》第2期;9、2002 试论唐代人鬼遭遇类型小说的发展与演变,香港浸会大学《人文中国学报》;10、2004 试论唐代非写实小说中三大类型的发展与演变,《国学研究》第十三卷;11、2005 试论唐代哲理性叙梦传奇的主题及表现手法,《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一辑;12、2006 中国古典小说中的,《北京大学学报》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文学、近代文学》转载;《文摘报》《文史知识》刊登此文摘要);13、2007a 古代小说研究与原创性小说理论的提出浅议,《北京大学学报》第1期;14、2007b 再谈《西洲曲》,《文史知识》第9期;15、2008a 关于多多的三首诗及其他,《新诗评论》总第7期, 2008年第1期;16、2008b说《无题(飒飒东风细雨来)》,《文史知识》第3期;17、2008c 古代小说文言语体研究刍议,《北京大学学报》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文学、近代文学》转载);18、2008d 以孤篇压倒全唐——谈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文史知识》第7期;19、2008e 中国古代小说“变形”母题的源流及其文学意义,《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三辑20、2009a 唐诗结尾艺术,《古典文学知识》第6期21、2009b “宛转相生,逢原皆给”——析庾信的《燕歌行》《文史知识》第8期22、2009c 古代小说人物研究方法刍议,《北京大学学报》第3期23、2009d 析陶渊明〈读山海经十三首〉其一《文史知识》第2期,24、2010a “名词语”句法的形成及其诗学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第1期25、2010b 古代诗歌的写景佳句,《名作欣赏》上旬刊第2期26、2010c 杜甫《秋兴八首》详析(上),《名作欣赏》上旬刊第3期27、2010d “蛇缠水缸(或钟)致人死命”类型故事的源流及其意义,《民族文学研究》第2期28、2010e 试论日本古代“变形”题材类型作品的因袭与创造——兼论其与中国古代“变形”题材小说的关联,《汉语言文学研究》第2期29、2010f 古代诗词艺术鉴赏与诗学研究:从黄节到林庚,《人文中国学报》第十六期30、2010g 古代小说的情节与情节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2010年第9期转载)31、2010h 杜甫《秋兴八首》详析(下),《名作欣赏》上旬刊第4期32、2010i 论古代诗词的用典技巧(上),《名作欣赏》上旬刊第6期33、2010j“求之六朝岂易得,去矣千秋不足论”——论庾信诗文的艺术创新,《文史知识》第7期34、2010 k论古代诗词的用典技巧(下),《名作欣赏》上旬刊第7期35、2010l古代咏物词的写作技巧,《古典文学知识》第5期36、2011a 汉魏六朝隋唐小说在日本的传播与接受考论,《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四辑,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书评及随笔2004a 超越形式之美——评顾城《走了一万一千里路》,《南方都市报·阅读周刊》12/202006a 是非谁定千秋史——戏外的侯方域和李香君,《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3/132006b 历史终止的地方,小说开始了,《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4/172006c 吃吃喝喝有思想,《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6/122006d 长安一日游,《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8/282007a 像王维一样生活,《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1/82007b 回唐朝租栋房子,《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7/162007c 唐代神探 片言折狱,《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10/152008a 监考,《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1/212009a 一个故事的亚欧之旅,《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2/162010a 一种日本妖怪的来龙去脉:天狗振翅,《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5/102010b 传统文化的活力与创造力,《文史知识》第9期会议论文2009a 魏晋六朝隋唐小说在日本的传播与演变论考,2009年8月提交“中国古代小说第四届国际研讨会”,在分会场宣读,并收入大会论文集;2009b从历史学家的“文”或“文学”观念谈起——读章学诚、钱穆论著札记,2009年12月提交“中国文学史学科百年学术研讨会”,在分组会上宣读,并收入大会论文集;2010a试论古诗的诗意跳跃性与连续性,2010年7月3日在北大中文系主办的“中国古代诗学与诗歌史”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收入大会论文集;2010b 唐人小说以真实人物为主人公现象考论,提交2010年10月15日至19日在南开大学召开的唐代文学学会第15届年会暨唐代文学国际研讨会,收入大会论文集,并在分组会上宣读;2010c 试论古代小说“线索物”的结构、情节与叙事意义,提交2010年11月19日至21日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的“民族文化与中国古代叙事文学国际研讨会”,收入大会论文集,并在分组会上宣读;

中国古典诗歌的艺术鉴赏 推荐一切文学艺术都是诉诸感性的,它们总是借助具体的形象反映生活,通过艺术的感染力量和美感作用影响读者。离开形象就没有文艺;离开对于形象的感受,也就没有文艺的鉴赏。文学本身的特性要求文艺鉴赏必须从作品的形象出发,以形象给人的感受为依据。这是鉴赏活动的一条基本规律。中国古代有些诗歌评论,是重视形象与感受的。它们不仅为诗歌创作总结了可贵的艺术经验,也对诗歌鉴赏的规律作了有益的探索。譬如严羽的“别材”“别趣”说,尊重诗歌本身的特点,尊重形象思维的规律,接触到诗歌创作和诗歌鉴赏的一些核心问题,就颇有可取之处。但是也有一些诗歌评论,完全不顾诗歌的特点,脱离作品的艺术形象和形象给人的感受,根本违背了文艺批评和文艺鉴赏的规律。下边我将举出两种有代表性的评论方法,并加以简单的剖析。附会政治,是古代正统的解释诗歌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从原则、概念出发,比附历史,牵合政治,千方百计地到诗中寻找寄托、象征或影射。用这种方法读诗,无不是词隐语,微言大义,可以任意穿凿附会、深文周纳。汉儒对《诗经》的解说,便是运用这种方法的代表。他们主观地认为,《诗经》是为圣道王功而作的,是先王用以“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工具(《诗大序》)。他们戴着这副有色眼镜看《诗经》,其中许多作品都被曲解了,就连一些民间的情歌也成了政治教化的宣传品。例如,《关雎》明明是一首情歌,他们却硬要说成是政治诗。申培《鲁诗故》说:“后夫人鸡鸣佩玉去君所。周康后不然,诗人叹而伤之。”认为这首诗是讽刺康后的。后苍《齐诗传》说:“康王晏起,毕公喟然深思古道,感彼关雎德不双侣,愿得周公妃以窈窕。”薛汉《韩诗章句》说:“诗人言关雎贞洁慎匹,以声相求,必于河之洲,隐蔽于无人之处。今时大人内倾于色,贤人见其萌,故咏关雎、说淑女、正容仪,以刺时也。”(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则又认为是讽刺康王的。《毛诗序》曰:“后妃之德也。”则说是赞美后妃的。解释虽不相同,其牵强附会荒谬不通却是完全一样的。随着经学地位的提高,汉儒的诗论也取得了正统诗学的地位,对后世影响很大。清人陈沆的《诗比兴笺》,就是用汉儒解释《诗经》的方法,来笺释两汉至唐代诗歌的。陈沆讲诗注意联系写作背景和诗人的生平思想,有一些独到的见解。但是由于他先抱定了“比兴寄托”的观念,常常离开诗歌形象给人的感受,主观地猜测诗中的寓意,所以也有不少穿凿附会、迂腐可笑的地方。汉乐府铙歌十八曲中的《上邪》和《有所思》本是两首著名的情歌,他却硬要拉扯到政治上去。关于《上邪》,他说:“此忠臣被谗自誓之词欤!”关于《有所思》,他说:“此疑藩国之臣,不遇而去,自抒忧愤之词也。隐语假托,有难言之隐焉。”这两首诗显然都被他曲解了。清朝常州词派的张惠言,以比兴寄托论词,重视作品的现实意义,对词的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但是他编的《词选》以汉儒说诗的方法说词,有些评语也不免牵强附会窒碍难通。如欧阳修的《蝶恋花》:“庭院深深深几许,杨柳堆烟,帘幕无重数。玉勒雕鞍游冶处,楼高不见章台路。雨横风狂三月暮,门掩黄昏,无计留春住。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显然是写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少妇的迟暮之感,张惠言却评曰:“庭院深深,闺中既以邃远也;楼高不见,哲王又不寤也;乱红飞去,斥逐者非一人而已。殆为韩(琦)、范(仲淹)作乎?”不顾全诗的艺术构思,把诗的意思一句句割裂开来,比附《离骚》,牵合韩、范,根本不能自圆其说。中国古典诗歌确实有寄托象征的传统,美人香草、春兰秋菊各有习惯的寓意。诗人有时不敢或不愿把自己的政治见解明白说出,就用隐晦曲折的手法透露给读者。有时为了使诗歌显得含蓄蕴藉,也故意隐去真意,用其他事物来比兴。那些题为咏怀、咏史、感遇、感怀的作品,尤其多用这种手法。对这类作品的鉴赏,当然应该透过表面的词句揭示其中的深义。但是也必须从诗歌的形象出发,以形象给人的感受为依据。如果离开形象和感受,任意往政治教化的大题目上拉扯,根本不可能理解其中的真意,更谈不到艺术的鉴赏。黄庭坚说得好:子美诗妙处乃在无意于文。……彼喜穿凿者,弃其大旨,取其发兴,于所遇林泉人物、草木虫鱼,以为物物皆有所托,如世间商度隐语者,则子美之诗委地矣。(《大雅堂记》)不顾诗歌特殊的艺术表现方法,拘泥于生活的细节真实,对诗歌进行纯逻辑的分析,是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评论诗歌的方法。以这种方法论诗的人,总是拿生活的细节去衡量作品,要求处处落实。一些很有情趣的诗,往往就这样被糟踏了。譬如杜牧的《江南春》:“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是一首富于艺术想像的好诗。杨慎《升庵诗话》却说:“千里莺啼,谁人听得?千里绿映红,谁人见得?若作十里,则莺啼绿红之景,村郭、楼台、僧寺、酒旗,皆在其中矣。”我看任何一个有鉴赏力的读者都不会同意杨慎这段话的。“千里”本是想像夸张之词,极言千里江南,到处是大好的春色。题目叫“江南春”,正是着眼于整个江南。若改为“十里莺啼绿映红”,既不切诗题,也失去了诗意。宋蔡绦《西清诗话》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王安石写了一首《残菊诗》,诗曰:“黄昏风雨打园林,残菊飘零满地金。折得一枝还好在,可怜公子惜花心。”(见吴景旭《历代诗话》卷五十七所引)欧阳修读后笑道:“百花尽落,独菊枝上枯耳。”于是写了两句诗嘲笑他:“秋英不比春花落,为报诗人子细吟。”王安石闻之曰:“是岂不知《楚辞》:‘夕餐秋菊之落英’?欧九不学之过也。”欧阳修当然不会没有读过《楚辞》,他的文学鉴赏力也一定是很高的。但他对这首诗的评论,恐怕是犯了拘泥执著的毛病。菊花究竟落不落呢?史正志《菊谱后序》说:“菊花有落者,有不落者。花瓣结密者不落,……花瓣扶疏者多落。”由此看来,王安石也许并没有错。退一步说,即使菊花完全不落,写诗也不妨写落英,兴之所至不一定要找出植物学的根据;读者吟咏欣赏之际也不必以科学的眼光在细节上苛求于他。古代的诗人中,写落英的何止一人?屈原、左思、苏轼、陆游,都有诗在。如果用科学的眼光一一落实,还有什么诗歌鉴赏可言呢?又如张继的《枫桥夜泊》:“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欧阳修《六一诗话》说,此诗虽佳而“理有不通”,“其如三更不是打钟时”。此后,王直方《诗话》、叶梦得《石林诗话》、范温《诗眼》都引了别人的诗句,证明唐代确有半夜打钟之事。《诗眼》还引《南史·文学传》,齐武帝景阳楼有三更钟、五更钟,丘仲孚读书以中宵钟鸣为限,以证明张继的诗无可指摘(见《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二十三所引)。明胡应麟更进一步说: 张继“夜半钟声到客船”,谈者纷纷,皆为昔人愚弄。诗流借景立言,惟在声律之调,兴象之合,区区事实,彼岂暇计?无论夜半是非,即钟声闻否,未可知也。(《诗薮》) 胡应麟的话不免有点过分,它的精神却是可取的。诗歌创作固然要符合生活的真实,但不应对生活作机械的模仿。诗人可以对生活本来的形式加以改变,以求反映生活的本质。对于抒情诗,尤其不能以细节的真实来要求它。齐白石说:“作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太似为媚俗,不似为欺世。”这话揭示了艺术创作的一条重要规律,也适用于诗歌创作。一般地说,诗当然不可碍于事理,有时却又允许不合事理。“白发三千丈”(李白《秋浦歌》),合理吗?但表现诗人乍对明镜看到白发时的惊讶之情,是再传神不过的。“狂风吹我心,西挂咸阳树”(李白《金乡送韦八之西京》),合理吗?但表现对远方朋友的思念,是再真切不过的。“思牵今夜肠应直”(李贺《秋来》),合理吗?但表现那种迷离恍惚的幽思,是再恰切不过的。“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木兰诗》)也不合理,但是合情,真实地表现了木兰准备出征时那种忙忙碌碌的气氛和焦急的心情。以上这些诗,如果仅仅用生活的细节去衡量,用逻辑的方法去推断,而不顾诗歌形象给人的艺术感受,还谈得上诗歌鉴赏吗?从形象出发,鉴赏中国古典诗歌,还应该充分考虑它们创造形象的特点。中国古典诗歌主要是短小的抒情诗,并没有塑造什么典型人物。因此,我们不能用分析戏剧、小说的方法,从诗里寻找典型人物形象。中国古典诗歌的形象,是借助客观物象(如山川草木等等)表现出来的主观的感情形象,我姑且称之为“意象”。鉴赏这类作品,不仅要着眼于它们所描写的客观物象,还应透过它们的外表,看到其中注入的意念和感情;注意主客观两个方面融合的程度。只有抓住诗歌的意象,以及意象所包含的旨趣,意象所体现的情调,意象的社会意义和感染作用,才能真正地鉴赏中国古典诗歌。

古代诗歌鉴赏技巧 作者: 刘凯 凤凰出版社 古老的中国有着灿烂辉煌的文化,为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古代诗歌就像中国文化浩瀚海洋里的一颗明珠,熠熠闪光。璀璨的光辉映照你我,以它那或阔大或深曲的意境、或澎湃或温婉的情韵、或典丽或朴质的语言怡养着我们的性情,影响着我们的人生。 由于社会环境、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的变迁,普通读者尤其是中学生,鉴赏古代诗歌仍有一定的困难。作为每年的高考专项,古代诗歌的鉴赏正日益爱到大家的重视。不过从每年的高考成绩看,古代诗歌鉴赏得分不高。虽然花的时间不少,但收效甚微。究其所以,固然和中学生的知识面狭窄、人生阅历不足有关,但最为主要的还是方法不当。因此,掌握一定的鉴赏技巧也就显得益发重要。这也就是编纂此书的目的。~~~~~~~~~~~~~~~~~~~~~~~~~~~~~~~~~~~~~~~~~~~~~~~~~~~~~~~~~~~~~~~~~~~~~中国古代诗歌散文鉴赏指南作者:万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为了积极配合高中新课程教材《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和《中国现代诗歌散文欣赏》的教学要求,适应新课程高考的要求,参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特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编写《中国古代诗歌散文鉴赏指南》和《中国现代诗歌散文鉴赏指南》两本配套用书。本丛书有以下特色: 一、首家推出“自主模块综合运用题”自主模块综合运用题是考取第一层次(重点本科)必考内容,又属“史”无前例的新题型。我们参考部分高校自主招生试卷、台湾高考卷以及具有探索性质的海南等省高考卷,确定自主模块综合运用题以有一定限制性的开放性主观题为主,其难度略大于常规高考题,题目细分为中国古代诗歌、中国古代散文、中国现代诗歌、中国现代散文四个板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选文针对性强,试题原创性强我们根据近年浙江省高考语文试题和各省市高考卷所选诗文的特点与趋势编选诗文,注重选文质量,侧重名家文章。试题编制强调原创性、独创性,答案参照权威鉴赏辞典并经过学生实践后制定,确保试题与答案的准确性。另外试题、分值按照高考卷惯例设置,便于使用。~~~~~~~~~~~~~~~~~~~~~~~~~~~~~~~~~~~~~~~~~~~~~~~~~~~~~~~~~~~~~~~~~~~~古代诗歌与名句名篇(高中语文)/龙门专题作 者: 蒋念祖,陈国林 主编,孙国强 本册主编出 版 社: 龙门书局龙门专题》是针对中等程度及中等程度以上的学生研究开发的,尤其是对尖子生来讲,《龙门专题》是必备图书!这套书在设计上全面贯彻循序渐进的学习方法,中等程度的学生要特别注意:“知识点精析与应用”部分侧重夯实学生基础,重点在把基础知识讲细、讲透,适合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奠定扎实的基础;“能力拓展”部分重点在于拓展学生思维,直接与中高考的难度、题型接轨,适合中等学生提高成绩。同步学习使用:《龙门专题》每一节内容都是按照教材的顺序编排的,因此可以随着教学进度同步使用,老师讲到哪里,就紧跟着做透哪一本专题。中高考复习:“基础篇”适用于第一轮全面复习,全面梳理知识点,从这一角度,专题比任何高考复习资料都要详细、全面:“综合应用篇”适用于第二轮专项复习,尤其是跟其他专题、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综合时,事半功倍。“万变不离其宗!”考试题目都是由基础知识演化而来的,因此基础知识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准确地理解、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才能灵活、轻松地应用和解题!使用《龙门专题》打基础,重点注意每节的“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它分为三个小部分:知识点精析:可帮助学生更全面的理解重点,突破难点;解题方法指导:通过经典和新颖的例题帮助学生掌握解题规律和技巧: 基础达标演练:可以即学即练,便于巩固。“能力拓展”栏目是在牢固掌握基础的前提下,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试能力的,它同样包括三个小部分:释疑解难:以综合性,关联所学知识,并作深度的拓展和延伸;典型例题导析:最具代表性的例题、全面的思路分析、有的放矢的总结和反思,培养学生的解题技巧和方法:思维拓展训练:完美的拓展训练设计,提升学生的学科思维能力。“知识点精析与应用”用于梳理知识脉络,掌握基本知识点;复习时侧重使用“能力拓展”栏目,这部分立足于教材,对中高考必考内容进行拓展提升,也包括了一些难点和失分率较高的内容。此外,“本书知识结构”、“本讲知识网络图”能帮助学生迅速快捷地掌握全部知识体系,提高复习效率。在中高考的复习备考中,还要注意:近年本专题知识在高考(中考)中所占分数比例,紧跟第二轮专项复习节奏使用。~~~~~~~~~~~~~~~~~~~~~~~~~~~~~~~~~~~~~~~~~~~~~~~~~~~~~~~~~~~~~~~~~~~~~决胜高考-古代诗歌阅读技巧作 者: 田福春,杜静卉 主编出 版 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决胜高考—古代诗歌阅读技巧》是《决胜高考》丛书中的一本,由北京海淀区中学语文专家精心打造。作者精心挑选了与知识方法相匹配的历届高考题及与高考有关的习题供读者练习。书中另附有2008年各地高考古代诗歌题,可以帮助考生提前进入备考状态,在考试中取胜。 本书从古代诗歌的分类、意象的分析、意境的分析、写作手法的分析、思想感情的分析、语言风格的分析六章节对诗歌鉴赏中所涉及的问题加以分类解说。每一分类中都包括三个环节:锦囊妙计、小马过河、恍然大悟。 本书侧重实用,可操作性强,省去了教师整理知识点、挑选习题的过程,可拿来即用。学生即便没有老师辅导也可以独立完成古诗鉴赏的复习。 本书可供中学生、职业高中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及语言文字工作者使用,也适合中学语文教师备课时参考。 ~~~~~~~~~~~~~~~~~~~~~~~~~~~~~~~~~~~~~~~~~~~~~~~~~~~~~~~~~~~~~~~~~~~~~中国古代歌诗与当代歌词鉴赏作 者: 赵飞 编著出 版 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本书共十二讲。导言讲述了古代诗歌与当代歌词承上启下的渊源关系,旨在引导学生溯千年文化之流,饱览我国民族精神人文风光。第一讲至第十一讲,着重探讨了十个时下大学生至为关注亦为之困惑的问题。比如:如何看待进取不息的人格力量在时空坐标上的悲剧意义?女性至美的社会价值以及古代女性形象留给我们今天的思考;如何才能真正坦然地做到笑对人生宠辱不惊?怎样处理对精神和生活有着重要支撑作用的亲情和翃?经得起时空跨度考验的爱情方为真爱、至爱;从伟人光彩中的瑕疵看人物个性的丰厚性;“大我”、“小我”完美集合于一体方为最高至善之境界……。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给学生提供更大的自学空间,教材在最

1、《从〈百年孤独〉看拉丁美洲的民族心理》《河北学刊》1995年4期。2、《生命战胜死亡——论〈百年孤独〉的思想蕴含》《20世纪外国文学论集》1996年。3、《迈哈福兹——人类未来理想的探索者》《20世纪外国文学论集》1996年。4、《论〈圣经〉中雅歌的思想特质》《外国文学论集》1997年。5、《〈雷雨〉与〈大雷雨〉中的象征意蕴》《曹禺研究论集》1998年。6、《论艾特玛托夫创作中的女性崇拜》《俄罗斯文艺》1999年1期。7、《试论艾特玛托夫的使命文学观》《外国文学研究》2002年2期。8、《论印度神话中的人文关怀》《河北学刊》2002年4期。9、《论拉丁美洲的魔幻意识及其社会文化渊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6期。10、《论〈一千零一夜〉中的宗教观念与人本意识》《东方研究》2002年11期。11、《〈等待戈多〉解读》《中小学教材教学》2003年2期。12、《文学研究的多极视野》《文艺报》2003年2月1日。13、《当代艺术审美理想发展的困境》《文艺报》2003年4月19日。14、《从〈雷雨〉和〈大雷雨〉看两位剧作家的“雷雨”精神》《俄罗斯文艺》2003年2期。15、《关于当前文艺审美理想的迷失的问题》《文艺理论与批评》2003年4期。16、《论中俄诗学中的人文命题》《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年5期。17、《中国古代诗学的人文精神价值》《河北学刊》2006年6期。18、《马哈福兹的“政治文学”》《外国文学研究》2006年6期。19、《艾特玛托夫研究述评》《燕赵学术》2007年秋之卷。20、《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名作欣赏2009.121、《印度民族主义文学的地域特征》《燕赵学术》2009年春之卷22、《提高教学质量,从课堂教学开始》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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