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宗教是正教,有着宇宙佛法的因素在里面,能破迷,能给人类来光明,使人类道德能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从而保护人类不受邪恶的灵的侵害,同时也是为了让人类能在宇宙更新期(就是现在这个时期),能够认识到真正的宇宙的法或者说宇宙的真理,做出正确的选择,重返天国世界。只可惜到了近现代,人类却受了撒旦的迷惑,离道越来越远了。 也许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神性的一面和对神的模糊的记忆吧,但是一旦我们都进入到这个迷一样的人类空间,也许我们都已经忘却了自己原本的真正的家园,而误将这里当成自己的家啊。如果我们都是随着众王之王下走人间的话,唯有明了真相,并做了明智的选择才能重返家园啊。我相信世上有神,并相信神就在人间,并以人的形式示现于人。呵呵。 你如果看过圣经就会知道,《启示录》上就预言了到了这个时候是有魔鬼撒旦在祸害人间,它用《共产主义》在迷惑世人,用“无神论”来割裂人与神的正面维系,从而使人类跟着它堕落,最终会被宇宙的法销毁!这些旧的生命在毒害着世人,好让人不再信神,好让人不再听上帝的话,好让人不再向善,好让人不相信真的有来生,因为它知道它是要被销毁的,所以放尽所有的“烟雾”去迷惑世人,好让人迷在物欲中不能自拔,最终是要毁了人类!可是,以前的预言中也讲到过,讲到过会有一场最终的审判,也就是上帝并他的儿子要审判宇宙所有的生命,按他们所行的作最终的审判。这件事情是以正法的形式去做的,每一个生命都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选择站在上帝和“羔羊”一方的便可以得到“永生”,对于这些生命来说是有“来生”的,是有希望的,可以进入更新以后的宇宙。但对于选择与魔鬼站在一方的人就是没有来生的,再也看不到新宇宙的美好! 宇宙中无穷尽的物质,有很多并不以人们所看到的形态存在着,而是以能量形态或虚空的形态存在着,并不因为人们不看不到或不理解而就说它不存在。就象人一样,如果有些人他看不到“明天”了,那么是否“明天”就不存在了呢?要承认前生和来世,先要承认有今生的存在,还要承认人不仅仅是一俱肉体,还有人的灵性的层面,也就是过去说人还有灵魂,现在我们说人是有元神存在的。所以能够轮回转世,这方面的例子,科学家都承认并去研究了。这似似乎不太“现实”,所以有些费解,但你要懂得去类比,比如物质是不是可以转化为不同的形态直至以能量的形态存在?这样你理解起来可能就明白了。一个人如果没有主宰他的元神,他就只是一具死尸,就不会有灵性和生气。那么宗教中和中外预言中说到的主最终指的是什么呢?本人认为应该就是指创造万物的最终的主(有的宗教中也叫做上帝),科学上或者说在宇宙各星系的文明中则称为宇宙之主,佛道神则称做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如果按照科学上来讲,万物皆由物质构成,而且万物的运动皆有规律,也就是皆遵循一定的“定律”。而这种科学上所认识到的“定律”或“规律”,如果从科学探索的角度来看是无穷尽的,也达不到最终的认识到物质本源的真相。到了一定的深层的理,最终会归到佛道神所认识到的佛法或道上。在这里就统一说成法吧。这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认识,因为万物皆由法所构成,而这法在宇宙中无处不包,土、石头、沙子、钢铁、木头等等无不是由法所构成,这里的法也可以说是万物生成的根本原因,或者说组成万物的最根本的微粒,上升到佛法的高度讲就是指的宇宙的最根本的特性。 古人说,人之初性本善。不但说出了人的本性是和宇宙的法同化的,也在过去透露了,宇宙的最根本的特性带有善,这也是佛家主修的善。可是道家却告诉人们要修真养性,教人们返本归真,做真人,办真事,说真话,最终修成得道。除此之外,在中土这个神传文化的国度里,神佛还通过文化的方式和民间流传的形式,告诉人们凡事要忍耐,要有包容的心,才能超凡入圣。 虽然在过去没有明言宇宙最终的真理是什么,也没有告诉人们宇宙最终有没有终极的主,可是在过去神佛下世所开创的文化中,早就将这些东西透露给了人类。因为本源的佛法才是遍布万宇万物的,是昔在今在永在的。而这本源之法的特性用三个字就可以概括,万物皆要归于他,只有归真归善归忍的人才能进入新天地,有美好的将来。 事实上,宇宙也是有主的,而且主正在世间行,有缘者诚心念法=轮=大=法=好,念真=善=忍=好,念中无念是真机。佛恩浩荡,天门大开,万古机缘,莲结圣果。呵呵,QQ14090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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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政府政治的角度,请问你是学什麽专业的,写小题材的这个题材也许会适合你通过写宗教的文化传承表现海峡两岸密切关系2011-03-31 13:18这个题目是很有价值的,世界有四大文明古国,也都有彼此的造字方法,中国十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还使用象形文字的民族。我们知道中国有甲骨文 金文 篆字 演变为汉字海峡两岸首先以文字就有所区别。大陆人使用简体字,书写方便,文化便於传播。而台湾、香港、澳门、还有少数人使用繁体字,繁体字在认识、记忆过程中比较复杂,为什麽还有人使用呢?在秦汉时期,东汉的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献给汉安帝)。约公元100-120年时将篆字与籀文加一列出,然后解释这个字的本义,再解释字形与字义或字音之间的关系。古代经学、文学是以篆字与籀文为书写体系的。繁体字有篆字的特点。在研究古文学方面,有很重要的价值。港澳台的同胞经济基础比较牢固,自然有很多的机会研究古文学。在大陆也有这方面的书籍,只不过是学者在研究,而广大的人民就可以节省许多宝贵是时间发展神会主义建设了。
神话基本都是后来编的,有的和宗教信仰有关,有的则没有关系,属于文化的一种,这种神话故事在中国有记载的就是春秋时期,孔丘称为怪力乱神,天是华夏民族的传统宗教信仰,天从来眷顾努力的,有正气的,更加科学,符合规律,鼓励人积极向上,分析情况战胜困难,去夺取胜利,中国教天教,相比其他宗教更积极,潜力更大,其他宗教基本都是一人修道得到god等支持或授予,然后被人信仰,带有个人色彩,华夏宗教就没个人色彩,完全是出于对自然社会的思考认识,对宇宙的探索。中国有很多神话故事,也有很多神仙,据说住在天上,这个天是指天空,汉语一字多意,实际上没有的,基本都是后来作家小说家的创作加工,带有文学色彩,当文学看就行了,不用当真。
信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的东西。它像是精神粮食,像是黑暗中的指明灯,引导着迷惘的我们走向目标,人们的信仰都各有不同。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描述信仰 高三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描述信仰高三作文800字1
我总希望有一个信仰可以让我依赖,完完全全,不用担心任何的依赖。
习惯找人做信仰,但最后,不是我的信仰崩塌了,就是我自己碎裂的。修复过程总是很艰难,颤抖着双手,朦胧着泪眼,小心翼翼地缝合。免不了的刺骨疼痛,无数次体验,却从未习惯。
明知道会是怎样的结局,却还是一遍又一遍地重复同样的 故事 。完完全全就是飞蛾扑火的翻版,明知会灰飞烟灭,却还是坚持不懈。
习惯是个多么强大的东西,它驱使着好了伤疤忘了疼的我不断寻找那些本就摇摇欲坠的“信仰”。皮肤的颜色早已凝固成了枯萎的玫瑰红。
然后,我找到了你。我并未奢望什么美好的结局,只期盼片刻能让我贪婪享受的时光。可这一次格外不同。你说我过于依赖你。好吧,好吧,我懂了,这一次我们都要伤痕累累了。我的依赖性确实是很强的,就好像是藤蔓。一触到貌似笔直的物件便攀援而上,不论它是否稳固。死命地缠绕直到双方都窒息。
对不起,我好像太过用力,以致于它断掉了。我以为我经过很多次同样的事后感觉不会那么鲜明,就好像你对我来说一点也不重要。可是,为什么我感觉像是没有根的树?
我完全错了呀,这种感觉竟会比往常更疼痛难忍。我悲哀地发现,我一直以为的不是朋友的你,竟然是我的全部。
少了你我并不会怎样呢,再找一个不就好了吗?永远会有人前仆后继的,我怎么怕失去你呢?这些全是我在自欺欺人。我活在自己编造的谎言中却不自知。
现在,谎言被打破如鱼缸,没有水的窒息感和碎片带来的刺痛夹击着我。我又是完全暴露在强烈阳光下,苔藓、枯萎、腐烂接踵而来。
毁灭得太过彻底,我竟无法修复。无数次试图将脑海中关于你的一切放入回收站,却在按下删除键的时候久久迟疑。是的,我不取、不愿、不含、不忍。我再没有抛弃一切的骨气。
时间可以使一切褪色。我便等,蜷缩在角落安静地等。等我身上落满霉菌,等回忆中的你模糊不清,等你慢慢谢幕。
角落里的时光仿佛已经静止。一天、两天,又或许是一年、两年,我终于敢于抖落满身尘埃,重见天日。
这是新生的一天呢,该去做什么?我微笑着想。去商店享受一下美味吧,不如,给你带上一份?
描述信仰高三作文800字2
早就听说过“树无主,心有主”的故事。故事中的主人公不因梨树无主人而去摘梨,是因为心存主见,有信仰——不欺人,不欺己。这该是何等胸襟。《大学》中讲:“君子要慎其独也。”在人前人后能够做到表里如一,坚守如一,而不是口蜜腹剑,背地捅刀。这样的人,怀抱信仰,襟怀坦荡,正所谓孟子:“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也。”
于是,那些源于信仰涌动而来的心灵的快乐,也便如春草萌翠,夏花绽蕊,秋实香溢,冬雪含清。
偶读《堂吉诃德》。深受骑士小说毒害的堂吉诃德在游侠的历程中,经千难万险,笑话百出,被人称作疯子。但他身上却体现了出了人性的善良和单纯,以及除恶扬善的美好品质。在大战狮子一节中,他说:“勇敢,就是介于两种缺陷之间的一种美德。”当心中的这份信仰涌动,在强大凶猛的狮子面前,他虽然双腿瑟瑟发抖,却从来没想过退缩,最后令狮子不战而退。这该归功于心中涌动的这份强大的信仰。
无独有偶,于丹在《心得》中讲“勇者无惧”时,提到一个小故事:一个武士要和茶师比武。茶师自觉比不过武士,内心惶恐。他去请教武师,武师只是让他做到淡定与从容的“无惧”。次日,二人比武,茶师按照武师的教导去做:当武士举起刀的时候,茶师还在不慌不忙整理自己的衣服,当他系好最后一根带子时,在漫长的等待中,武士觉得茶师一定本领强大,才会面对险境如此的从容,他的最后心理防线终被突破,一下子颤抖的跪下求饶。这个故事中,茶师战胜武士的唯一法宝就是涌动的.信仰——无惧。
我们心中涌动的信仰又岂止这些,那些关乎真、善、美的所有好的品质,都是滋润生命之花的泉眼。
屈子怀抱信仰,投身鱼腹留下了 端午节 ,为世人纪念;陶渊明怀抱信仰,留下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气节,为世人敬仰。
李白怀抱信仰,留下风骨俊朗飘逸的诗篇,为世人传唱;《老人与海》中,桑迪亚哥说:“人生来就不是被打败的,你可以消灭他,可就是打不败他。”的确,一个人是可以被消灭的,但一个人心中涌动的信仰却是长存的。
朋友们,让信仰在心中汩汩的涌动吧!这是一种获得快乐的源泉,这是人生获得价值的力量。信仰涌动之处,必定将生命的茫茫戈壁,润泽成浩浩绿洲。
描述信仰高三作文800字3
放学回家,正准备倒在床上休息,奶奶就急匆匆地跑到我的房间里,喊着:“囡囡,这个字怎么读?”我起身看了一眼小簿子,回答道:“‘数’。”她便连忙在旁边标记。我眼睛一瞥,只见她在“数”字旁边画了一棵小树苗,我不禁笑出声来。她看见了,连忙向我炫耀:“我这个 方法 是不是很好……”我抬起头,望着奶奶额头上舒展着的皱纹,内心平静的水面微微荡开了波澜。
奶奶是信佛的,但她没有上过学,不认字,所以原来她念经都只嘴巴上跟了几句。最近,她又不知从哪得来了一本佛经,她便开始了学字。每天晚上,她就戴一副镶金边的老花镜,在灯光下,认真地用铅笔在纸上写字。她的背是驮着的——在我的印象里,她一直是驮着背的,用她那宽大有力的手掌持笔,铅笔头在纸上摩挲,留下一条条带着光泽的纸条,在灯光的照耀下,有些耀眼。
有几次双休日,无聊时就陪奶奶坐在床头边,看着她写字,看着那只粗糙又温暖的大手在纸上摇动。有时,我会抱怨她写的字太丑,就用我的小手扶住她的大手帮着她写下一笔又一笔。
会了一些简单的字后,她也学写她的名字。有一次,晚上放学回家,奶奶来接我。我习惯性地走去传达室签名,但她笑眯眯地拦住我说:“名我已经签好了。”我以为是同班家长帮奶奶签的,但当我看见那张牙舞爪的几个大字后,才知道那天奶奶刚新学了写自己的名字。奶奶有时会比我还忙,夜晚挑着灯练字,我说得洗漱了,她常回答我“等我写完”。
练了一段时间下来,奶奶的字虽然还是张牙舞爪的,但已可以看得清了。我有时想着:奶奶老了,但她却时常精神充沛地在自己的房间练着字,也从不觉得累。她因为念佛而去习字、学字,即使她已经有六十多岁的高龄了。
因为目标,更为信仰,年龄就看起来无关紧要了。在这个信仰缺失的时代里,突然觉得信仰是多么的珍贵。它给予了人们方向和力量,那是源源不断的来自于生命的力量,它使像奶奶一样的人重获“新生”,感受到活力。因为有信心,因为有信仰,我们不惧前方。
描述信仰高三作文800字4
它是内心的信仰,如最美的愿景,给予人们更大的勇气。在漫漫人生路上,走下去走下去。
——题记
纵使烈火焚身,纵使痛彻心扉,蛾子也没有停下,即便它知道,结果是挫骨扬灰,它也愿为了最后一刻的壮丽,而义无反顾地冲向火海,在蛾子内心的深处,有个信念指引着它,去吧!为了那最美的灿烂!你所做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而我,只是一只心智未全的飞蛾,沉在生活的海底,苦苦找寻着一个信念,指引我,扑向那团光明的烈焰。
我漫于海底,没有一丝光亮,沉重的海水压在我身上,我拖着如灌铅般的四肢,追寻着远方那抹可能穿透深海的阳光。
可生活不想让我轻易的寻见阳光,它漫不经心地瞥我一眼,抛出一张纸,又把我打回原处,纸上鲜红的数字冲我冷笑,狰狞着,叫嚣着,欲将我一口吞下,吞入那更加阴冷,更加黑暗的地方。
“不,不”,我闭上眼睛,嘴里发出无声的呐喊,咸苦的泪水顺着脸庞滑下,洒落在漫天的海水中。我拼命地想抓住什么,哪怕只是无依的浮萍。
终于,我抓住了,那是一团耀眼的光芒,一举刺破了那无边的黑暗,给我以希望。光芒的说:嗨,勇士,请勇敢地,大胆地向前走,在不远的前方,有一个人在等你,它叫“成功”。
于是,我小心翼翼的将那抹光芒纳入心中,带着坚定的信念,划破漫天的海水,向前迈去。
信仰的柔光引领着我,我决心与这黑暗的大海决一雌雄。
寒冷刺骨的海水疯狂地向我冲来,我踩着沉稳的步伐,冲着它发出怒吼:我不会屈服,一 拳击 碎生活的阴霾,再次迈出坚定的一步。人生处处都是陷阱,处处藏着险恶,但我不再畏惧,因为那永不磨灭的信念已深深植入我的内心。
生活,我怎会向你低头,又怎能向你低头?我一定会战胜你,我会让这成功的信念化为真实的现实!
慢慢地,刺骨的海水逐渐的被温暖的泉水占领,光芒划破了无边的黑暗,我知道,我战胜了自己,一路上,披荆斩棘,化腐朽为传奇,化荒芜为绿洲。途中也曾想过放弃,也曾想过放手,但是伟大的信念一直督促我,别停下,再向前走几步,阳光终将出现,风雨终会远离。
心中这团信念,给予我强大的勇气,带着我不断的向前。以它无比的力量,带着我看到了雨后的彩虹和七彩的阳光,永远照亮我心里那方寸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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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暑假,爸爸妈妈带着我们一家去西藏 自驾游 。一路上,巍峨的雪山,广袤的草原,澄澈的湖泊,湛蓝的天空,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震撼我灵魂的,却是藏族人民对藏传佛教的信仰。
记得那天,从林芝开往拉萨的路上,我看到一位朝圣者正在虔诚的叩拜,只听她口中念念有词,双手合十,高举过头向前走一步;双手继续合十,移至面前,再行一步;随后将双手移至胸前合十。突然从胸前移开,与地面平行前伸,掌心朝下趴在地上。每次都是膝盖先着地,然后全身匍匐,额头轻叩地面。尽管不时驶过的汽车掀起的尘土在他身旁飞扬,他的脸上写满了疲惫,但他的眼中却充满了坚定,不断重复着相同的动作。我好奇地问妈妈:“她在干什么?”妈妈告诉我:“他在磕等身长头,这是信仰藏传佛教的信徒们一种虔诚的拜佛仪式。”我追问道:“那他这样拜着要去哪里?”妈妈敬佩地回答:“他要去心中的圣地——拉萨。”我不禁对他肃然起敬。
到了拉萨,这种庄重的拜佛仪式就更加随处可见了。记得在八廓街的那个晚上,我们看见了一位大约四五十岁的藏族男子,绕着大昭寺不停地五体投地,身旁围满了人,我们挤进了人群,在大家的惊呼声中发现他竟然只有一条腿。在人们诧异的目光注视下,他沉重地磕着头,又艰难地爬起来。那时我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继续向前,一对年轻的藏民夫妇也正虔诚地叩头,女子的手中有一条绳子,牵着一个两三岁大的孩子。那个孩子学着父母的样一,懵懵懂懂地迈开腿,跟在父母身后跪拜。这是一种怎样的信仰啊!
听导游说,双手合十,象征领受了佛的旨意和教诲,举过头顶,移至面前、胸前表示心、口、意与佛合和为一。只有叩拜时,心发所愿,口诉祈求,这样才能实现心中的愿望。藏族人民从小就接受这样的信念,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将大昭寺门前的粗石板,都磨得闪闪发光,平滑无比。
有信仰的人是幸福的。用简单的叩头积累功德,祈祷平安与健康,与其说是藏民的信仰,不如说更像一种融入了日常生活的单纯而执着的信念。在雪域高原上,默默地、淡定地传承着,从今世,直到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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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信仰,是一个人精神的寄托,也是一个人拼上性命也要维护的信念。
——题记
几乎所有事物,都可以成为信仰。但也不是你想,就可以成为信仰。
举个最经典的例子,宗教就是一种信仰,像佛,就是佛教信徒的信仰;耶稣,就是耶稣教徒的信仰。但,信仰也不一定是这种虚幻的,缥缈的神。
就像诸位颖火虫的信仰是杨颖,爱丽丝们的信仰是迪丽热巴,ikun的信仰是蔡徐坤这样的明星,(我不追星,写错请见谅)真真实实存在的人类,也是信仰。
以及一些小说,漫画,动画,也是信仰,比如斗罗大陆,就是唐门众人的信仰。魔道祖师,就是诸位道友的信仰。小绿和小蓝,便是伯伦希尔千万员工的信仰。
还有软件,像抖音,快手这类软件也是一些人的信仰。甚至游戏,也是信仰,像王者荣耀,吃鸡这些游戏的信徒就有很多,对吧。
曾经的阿灵没有信仰,直到接触了迷你世界,它,就成了我的信仰。只是后来听说迷你世界大量抄袭别的游戏,并且一一举例:主要抄袭十个游戏,“借鉴”87个游戏。我只记得这些:王者荣耀(游戏界面),饥荒(小蜘蛛)我的世界(全盘搬运),当时我就震惊了,确认那97个游戏都比迷你世界出的早后,我果断删除了迷你世界。
对于抄袭这种事我是憎恨到家的,就像你在考场上辛辛苦苦做出一道很难的数学题,不小心被同桌看到了,然后他把你的题抄到自己卷子上改了改,你疏忽错了那道题,同桌却稳稳的拿了满分,重要的是你还知道他是抄你的!你们感受过这种刻骨铭心的绝望吗!
原创作者辛辛苦苦做出来的游戏,就被人这样揉了揉和其他原创游戏团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游戏,还自称原创,你开心吗?
意识到自己选错了,自然是果断放弃,现在想想,还有点后悔,只是想到自己是为了维护真理,也就释怀了。
啊,扯偏了,那,就这样吧,这就是阿灵今天要发表的观点。
信仰是一株氤氲着哲学香馨的兰草,需要人把力量与坚持和着智慧的闪烁,化作甘霖来浇灌。她绽放出的美与收获是人对自我哲学化的认识与升华。
然而红尘滚滚,物欲横流,世事沧桑,人们的精神信仰一步步迷失了方向,低俗文化风行,请找回我们的精神信仰吧!找回我们人类的本真情怀。
当前流行的前线不断暴炒新名词,从“蒜你狠”到“糖高宗”,“涨”的冲击力应声而起。不断的错别字,人们见怪不怪。词语的属性错误连连,火星文在网络中无处不在,一位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论文错误连篇,而英文他却认真研写无一处错误,这样忘记了本国语言,而“从洋媚外”之行是那样不可能视而不见。
找回精神,找回人们真知道文字,不要让我们这泱泱大国,五千年的文化断送在我们手中。
精神信仰在双肩,忠肝义胆国是天。忧国为酬心中志,志在心间路在前。让“媚俗”文化随他而去,让高尚情怀住心间。因为有你,有你的忧国不谋事,精神信仰便有了那传颂千年的伟大。
从著名作家郑渊洁发出博文,宣布退出中国作协。郑渊洁在文章中称,中国作协全国委员会难以促进中国文学的繁荣发展。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北京作家协会副主席曹文轩在玉树地震发生后对灾区人民表现的冷漠,令人失望,自己不能与如此“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为伍。与退出中国作协。前有圣贤作楷模,后有继者续华章,人们找回精神信仰,因为正义的立场,高尚的品格,这些不能放弃必须坚守。物虽无主,我心有主。如果其他外物阻挡了我们前进的脚步,该放则放。
因为每一条过来的路都有不得不这样跋涉的理由,每一条走下去的路,都有不得不这样选择的方向。
找回精神信仰,当失落的精神如同泻了一地的'水银,我手捧着人类生存的难题,找回精神信仰,企图在史书中的扉页中寻找难题的解答。精神信仰就像一列车,车上总有形形色色的人穿梭往来,可能留下来的便是真理。
我们应该坚信,规则绝不会输给潜规则,学场有别于官场,学术与权术从来不相等,风骨远胜于媚骨。然而,在如今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摒弃了真理,去追求级别,大师越来越少,大官越来越多,浑浊的空气席卷了中国大陆,污浊的思想如蝗虫般侵袭了国人信念的沃土。甚至连象牙塔中的学生也不放过。
然而,我们不能被这种风气所打到。无论在何种环境之下,我们都应该坚守自己的信仰。
坚守信仰,要我们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昔日,明代臭名昭著的奸臣严嵩在初入仕途时也曾正义凛然,不平则鸣,甚至曾因朝中佞宦当道而愤然罢官。然而岁月无情,眼看着自己将从少年得意蹉跎成一事无成的中年人,他最终站错了队,将自己的信仰出卖给了黑暗世界的阿谀奉承,贿赂拍马,无所不用其极。如此崩坏的是非观,价值观则嫩那个成就大事、益事?信仰的遗失暗示他势必失败的人生,没有正确是非观的引导,必将走上邪路,错误的信仰从来没有去坚守的理由。
坚守信仰,无论在多大的社会压力之下,在多么浑浊的氛围之下,我们的信仰将足以破除潜规则的阴影,浑浊的学术界与官场的最后一把利刃。昔日,方孝孺在面对朱棣靖难之役后对他的种种威逼利诱,也始终没有为他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孺的最终结局是凌迟、灭十族,正是这样的气节让他名垂青史。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要舍弃了那份信仰。追求正义的,追求公平的,追求自由的。时间会认可你的选择,即使现在显得孤立无援,穿越时空,未来人总会被你勾起共鸣。我们追求的信仰,坚守的信仰会给与后辈、后代们希望与光明。
然而我们所坚守的信仰需是积极向上的。老葛朗台是的金钱至上是不可取的。我们在坚守的过程中也并非愚忠于自己的信仰,我们在破除黑暗阴影之时也要懂得以退为进,灵活机动,因信仰而变得莽撞,鲁莽是愚人的行为。
我们从来不需要去惧怕那些歪门邪道,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信念是我们灵魂深处一把剑刃的剑,无往而不利。
今天演讲的主题就是信仰,自我觉得描述不够,故写下此篇,充实我的发言。
——题记
信仰,人人皆有,且各不相同。
信仰虽伟大、神圣,但支撑信仰的,往往是一件不起的事,一个不熟悉的人,一句不顺耳的话,一本在角落的书,都是千千万万个信仰之所以强大的理由。信仰之所以高贵,不是因为它有多么遥不可及,而是因为有些画面感动过他。
目标和抱负并非等同于信仰,准确说是不配称之为信仰。信仰,有别于理想,其在于对这两个词的理解与认识。理想,只是对未来做一个大概的框架;而信仰,是高于理想的,它是一种情感的寄托,它表达不仅是敷衍的喜怒哀乐,而是内心深处真实的感受,这是一种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感觉。说它撕心裂肺,它又充满感动;说它不由自主,它又听从内心;说它搜索枯肠,它又浮现心头……
信仰更是一根精神支柱。是我感动过的画面,是百看不厌的。每当难过伤心的时候,每当不想坚强的时候,一幕幕精彩与感动,在我心头掠过。无论身处多喧嚣的环境,无论有多少人为在你周围,你都无法察觉,深深地陷入感动。在此之后,一切不快都将消释,你会重新振作,一如既往地挤进欢乐的人群,与他们说说笑笑,仿佛一切都没有发生。
可能这也是信仰表达的一种吧!
信仰并非随随便便听从他人,而是听内心最深处也是最真实的声音,不管这个声音是否正确,是否动听,是否现实,但无可否认,这就是你所思所想所要的东西。
不要质疑信仰,更不要否认,不然得到的将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与挫折。
最好以孩子天真的眼光看待信仰,以成人多疑的眼光看待怀疑信仰的人,以老人迷信的眼光崇尚信仰。
这样,你就会成功,也会从而得到感动。
信仰,感动的演绎,成功的浮现。
你是我不可触摸的高度,为了追上你的脚步,我拼命的加快了速度。
佛曰:“众生皆平等。”我习惯性的自我嘲讽,站在生命的短暂与消亡,大道义如此理解没什么错误,可位于世俗与比较中而言,总有一些人,他们被景仰,甚至被模仿,因为他们独特的光芒。
一个民族可以在苦难中挣扎,在烽火狼烟中壮大,因为他们的信仰从不曾动摇。一个人可以在金钱的诱惑下面不改色,在道义与利益面前目光澄澈,因为他坚守他的信仰,他的信仰让他不曾迷茫。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一个少年为他自己在心中立下了坚定的信仰,为此,他奋斗终生,他倒下了,而他却成为了千万人的信念,他的信仰也成为了千万人的信仰,几世几代,为中华之崛起而努力,为种花家的明天而奋斗,心脏在心中铭记,信仰的力量却在无声无息间改变历史,书写奇迹。
一个物质年代,一个娱乐圈哗众取宠的年代,追星这个词渗透到了生命中,对一个代又一代的人可谓是产生了不小影响。从个人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我并不觉得这是一个糟糕的事,反而有种赞同之感。
偶像并不是人们物质上模仿的对象,有可能是精神上的一种追求,思想上的寄托,甚至可以转化成奋斗的动力,也有可能影响别人的一生。这是一种信仰的力量,为了和自己心中的信仰并肩而行。为了和自己心中的信仰有机会接触。这些人在心中埋下了坚定,在征途中谱写了雄心。如同跪拜的朝圣者。执着而又单一,坚定着永恒不变的目标和方向。
信仰是灵魂的印记。有人为了信仰在艰苦卓绝的环境下,奋斗了半生,当中国的第一颗原子弹在荒凉的戈壁滩上腾空而起时,他们的信仰成为了强大的力量,世界为之震颤。信阳是人生的导航,茫茫人生路,何处才是心灵的归途。挣扎、恐惧、徘徊、犹疑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但坚守你的信仰,你就会寻找新的方向。信仰是力量的源泉,为了信仰,逐梦的人不曾放弃希望,也不曾彷徨,坚定了信仰,奋斗的旅程又充满了力量。
信仰之路,道长且崎,但行则将至!
有人说,信仰是一种力量;也有人说,怀疑是一种精神。其实,二者之言并不偏颇。当然,若是信仰与怀疑并举,那是再好不过的了。
诚如哲人所言:没有信仰,就没有真正的美德。每个人都需要怀揣信仰之花,才不会迷失自我。然而,若只是置身于信仰之海,真的就足够了吗?不必讳言,信仰之海必须要有怀疑的海风,人生的船舶才能横江过海。
反观当下,网络上处处可见的“信某哥”、“信某姐”……凡此种种,这些年,目睹之怪状,还不少吗?正如鲁迅先生所言,中国人一向是坚守“拿来主义“的,以为别人的东西便是好的,不管不顾,盲目跟从。你可以认为这是种“信仰”。但是,仔细想想,这真的是信仰吗?纵使,有信成真,若沉溺其中,无法自拔,只会丢人失分,为人所鄙。此时,我们更应该唤起怀疑之心。静下心来想想,这样真的好吗?是不是该改变一下?只有怀疑之心伴随信仰之花,二者并举,才可能寻找民主与科学的春天。
科学界中有一句看似矛盾却又明晰的话:作为科学家,除了要相信自己,还要怀疑自己。由此观之,科学家们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家,是因为具备信仰与怀疑两大条件。坚信自我是成功的垫脚石,然而适当的怀疑却是成功的救命神,二者缺一不可。如同杨振宁所倡导的“格物致知”,在坚守自我的同时还需有质疑精神。
信仰与怀疑并举,两种力量相互融合,促进生活走向美好的外力就越强。郦道元对地理古籍的怀疑,对中国河川的信仰,使他终著《水经注》;门捷列夫对旧周期表的怀疑,对新元素的信仰,使他成为“周期表之父";鲁迅弃医从文,对中国人走向胜利的信仰,使他在彷徨与呐喊中成为现代文学的旗帜……是的,我相信你,而正因为我相信你,也请你给我怀疑的勇气,那正是为了更好地相信你呀!
一部历史,充满着信仰与怀疑,让信仰与怀疑的力量相互融合,才能有泰然的过去和不断前进的未来!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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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治的角度,请问你是学什麽专业的,写小题材的这个题材也许会适合你通过写宗教的文化传承表现海峡两岸密切关系2011-03-31 13:18这个题目是很有价值的,世界有四大文明古国,也都有彼此的造字方法,中国十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还使用象形文字的民族。我们知道中国有甲骨文 金文 篆字 演变为汉字海峡两岸首先以文字就有所区别。大陆人使用简体字,书写方便,文化便於传播。而台湾、香港、澳门、还有少数人使用繁体字,繁体字在认识、记忆过程中比较复杂,为什麽还有人使用呢?在秦汉时期,东汉的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献给汉安帝)。约公元100-120年时将篆字与籀文加一列出,然后解释这个字的本义,再解释字形与字义或字音之间的关系。古代经学、文学是以篆字与籀文为书写体系的。繁体字有篆字的特点。在研究古文学方面,有很重要的价值。港澳台的同胞经济基础比较牢固,自然有很多的机会研究古文学。在大陆也有这方面的书籍,只不过是学者在研究,而广大的人民就可以节省许多宝贵是时间发展神会主义建设了。
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暴君们总有些轻微含蓄的美德,在他们发难之前,法律会保护他。——伏尔泰法律总在你我身边,它像一道网,网住公民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它像一道光,照亮现代社会的角角落落;它是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侥幸的尝试都在它庄严肃穆的注视下无处可藏;它也是不可翻过的高墙,墙内的世界都在它咒语般的文字下遍地生光。现代社会提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工具性: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它有用。它能排解纠纷,能保证社会安全,能惩恶扬善,如此等等。但是,如果仅仅从有用这个层面来理解法律,人们就会在法律对我有用时遵守,对我无用时反对,这样一来社会的法律根基就无法牢固。从更深层面来看,我们遵从法律,不只是它对我们有用,而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正义、公平的象征: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别人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这种观念意识是法律的精神本质。真正的法律,只有被人们从内心深处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法律的出生,源自道德,道德的兴旺,受益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补相济。一个居庙堂之高而运筹帷幄千里,一个处江湖之远而雕刻塑造心灵,一个以国家军队为强力后盾,一个以社会舆论为作战武器。所以说,心里一个法律,社会一个法律,处处都有法,人人都有法,法律不停不休,不来不去,总在身边,正如人人都是江湖,你要怎么退出?法律的形体,可见的当然只有那白纸上的黑字。然而,每天呼啸的警笛,安静肃穆的公堂,连篇累牍的案宗,举手投足的自由等等,都可见法律的影子。甚至于选词用字的描述,面红耳赤的争论,一丝崇高伟大的敬意,一颗热爱祖国的心灵,都是法律的天地,都有法律的穹音。我们都是法律抚育的人,我们都有法律的脊髓,一如天空之于飞鸟,一如清水之于游鱼,一如阳光之于万物。所以,人就是法律的载体,人就是法。然而,人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只引导和要求人的思想行为,并不能像鱼线控制风筝一般左右人的行为。所以,这才要求我们要知法,懂法,学法,用法,让法律常住心间,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首先要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然后才能利用这些规则去监督别人与保护自己,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之后,人人都是法治社会里法律场上冲锋陷阵的英雄勇士。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我们要求别人守法的时候,同时也要要求自己不违法。法律就像一面亮光闪闪的镜子,照得出别人的丑恶的同时,也照得出自己的黑暗。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千万不要以为有文明的外衣作掩盖,亦或有财富的势力作保护,亦或有权力的光环作威胁,亦或有地痞的手段作抵赖,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要知道,任何触碰到法律高压线的行为,最后必然被法律的雷电击得粉碎!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人人都守法,人人都用法,世界就太平了。所以也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武器。好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自己,法律是自己的法律,自然,统治与被统治也就不成其说了,广大人民可以自由用法,处处守法,全心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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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民事诉讼的可以写刑法的也行,挺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