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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侵占的中国领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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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侵占的中国领土毕业论文

《嗳珲条约》割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千米,《北京条约》割占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40万,《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割占中国西北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44万,最后又通过《中俄改定条约》和后来5的个勘界议定书,掠取了中国西北的7万

你好,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后沙俄侵占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为世界侵占领土之最。 (1)1858年中俄《瑗珲条约》,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2)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俄国割占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3)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俄国割占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44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4)19世纪80年代中俄《改订条约》以及以后的五个勘界议定书俄国割占中国西北部7万多平方公里。

140多W平方公里中俄两国签订《尼布楚条约》后171年,俄国首次破坏条约。1850年,俄国侵占了中国领土——位于黑龙江口的庙街。1853-1856年,俄国与英国、法国、土耳其等国为争夺近东霸权,爆发了克里米亚战争。1854年,俄国以防英法海军进攻为借口,出动七十余艘舰船武装航行黑龙江,横穿中国领土两千多公里,占领黑龙江下游地区。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遭到惨重失败,1856年通过的《巴黎和约》,使俄国在巴尔干和黑海方向长期侵略、扩张的成果全部丧失,封死了俄国从黑海出入地中海「两海峡」的大门。当俄国从欧洲大陆霸权顶峰上被推下来后,俄国立即把侵略、扩张的矛头转向中亚和远东。1857年底,俄国非法在中国领土黑龙江流域设立以庙街为中心的「滨海省」。1858年,俄国用武力恫吓中国清政府,签订了《中俄瑷珲条约》。条约规定,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中国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割给俄国,但居住在黑龙江北「江东六十四屯」的中国人照旧「永远居住」,仍由中国管辖,俄国「不得侵犯」。条约还把乌苏里江以东直至海边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之地。俄国早期是一个像阿富汗一样的「内陆国」,为了夺取出海口,可以说是不顾一切。为夺取波罗的海出海口,在第一次失败后,等待160多年再次用武力夺取,终于如愿以偿。为了实现南出地中海的宿愿,在长达二个世纪的时间内,一次又一次发动战争。海参崴一带(包括纳霍德卡)是中国北部海岸唯一不冻港区域,1860年夏,俄国人却强行侵占,并把海参崴改名为符拉迪沃斯托克,意即「统治东方」。这一年,在英法联军攻到北京时,俄国又用武力威胁,迫使清政府签订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中俄瑷珲条约》签订后,当时清政府并未批准,到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确认了《瑷珲条约》,同时,把乌苏里江以东4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强行划归俄国。在划分边界时,俄国把中国的图们江和图们江以北的数千公里海岸线全部划归俄国,完全封死了中国通向日本海的出海口。《中俄北京条约》还涉及中俄西段疆界。1864年,沙俄又迫使中国清政府签订条约,割去中国西北44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十九世纪下半叶,俄国与中国签订的多个边界条约,都是不平等条约,俄国割去了中国14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相当于今天两个法国与一个波兰面积的总和。

(1)1858年中俄《瑗珲条约》,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2)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俄国割占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3)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俄国割占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44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4)19世纪80年代中俄《改订条约》以及以后的五个勘界议定书俄国割占中国西北部7万多平方公里。

国际关于职务侵占犯罪研究论文

这个其实你应该根据这个试论职务侵占罪去找找资料和文献的,不去找肯定不知道的,最好多去看看类似的范文那些,对你有帮助的。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是双重客体 (一)对于职务侵占罪客体的认识目前存在的理论分歧 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也有学者称之为财物所有权。(2)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这里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极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以是私人所有的。(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是双重客体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职务侵占犯罪中非单位在编人员的主体认定探析职务侵占罪是违反公司法犯罪中一种多发性犯罪,它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扩展延伸而来,将职务侵占犯罪纳入刑法典。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范围,从立法的本质来理解,作为一种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规定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从刑法理论划分,其属于特殊主体。但是自法律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对哪些人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侵占罪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对犯罪主体的范畴从条文上看似不一样,其主体范围有所扩大,除了公司、企业人员外增加了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从1996年1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来看,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与职务侵占罪规定是一样的,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至今也没有另出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规定的范畴就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几年来学术界、司法界的不断研判和司法实践,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基本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上述人员除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同理也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四是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因为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上述四种范畴看似明确完备,可还是不能包括职务侵占行为人身份全部。 由于我国企业的新旧体制转换,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部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不规范,对职工范围国家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从业人员称谓复杂、身份多样,有正式工、长期工、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之称,这些从业主体中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固然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上述概括的四类人员之一。 任何法律都存在局限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包罗所有问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同样,不可能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十分完备。除了上面所述的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以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工、派遣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他们不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不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否则就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想就这部分人员的犯罪主体构成问题,分别作一下分析探讨。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临时工主体资格问题。顾名思义他们是公司、企业、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这些人员是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从社会上招聘的,由于用人单位或从业者本人的原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他们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似乎一纸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了判断身份的唯一依据,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和甄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时,是否必须以有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标准,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呢?这种以合同定身份的争议,随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执行将会越来越少了。该法规定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为有学者所说的 “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从业人员实施了“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我们不必再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必要条件,而是要研究它行为的客观方面,如果客观要件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就完全可依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兼职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个人在一个或多个单位兼职获得报酬,这种情况十分普遍,这就给我们界定是否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带来难度。那么兼职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某一工作是不是具备该单位的人员资格呢?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质来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区别情况而定,同样是兼职人员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人员,比如行政科的人员兼职本单位的产品销售工作(系销售科的业务);有单位外的人员从事该单位的业务工作,比如甲单位的人员为乙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有社会人员为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他们的主体性质应该怎样界定呢? 1、同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笔者认为本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其所从事的职责必定是其单位指派或者单位的规章所规定,这种受单位委托或授权,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兼职人员与本单位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仍没有变,兼职人员的身份依然是本单位人员,虽然该工作不属自己本身岗位的职责范围,还可能是临时性和特定性的,因为受于单位的委托或授权,所以导致了行为人取得特定职务的结果,行为人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可以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2、单位以外人员兼职的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他们与单位是纯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是以劳动取得报酬为结果,不存在行政上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双方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规范,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单位以外人员兼职的,从形式层面看无疑不属于单位人员,笔者认为评判事物性质必须研究它的实质,评判一个人是否是“单位人员”,实质性的依据不是他表面身份,而是他是否单位职责或者业务活动的承担者。单位存在的主要目的或意义,并不在赋予公民各自的社会角色或身份,而在于组织、分配一定的社会职责或业务活动。从立法原意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因“职”而“占”,只有与一定的工作职责相联系的身份事实,才有作为犯罪构成之主体来考虑的价值,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单位人员,不只是看其身份是兼职的还是专职的,还要分析其侵占行为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所谓“职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它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有学者阐述职务侵占罪的“职务”,它有“相对稳定性”和“关联性”二个特征,如果行为人受单位委托或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的职责,即使他们不是单位的在编人员,也同时取得了带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身份,即主管、管理、经营 、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这种职务的关联性引起了身份质的变化,与单位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其从事的工作产生了特定的职责。 具体到兼职人员认定,我们可以从获得职务授权,获取报酬的方式等来分析其符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如兼职人员从单位获得委托书、工作(业务)协议,或是根据单位制订的有关职责规定,代表单位对外行使权利,使用的是单位的合同和公章,有的还持有单位的工作证、介绍信、名片,在较长时间里为单位从事某些业务,以业务的分成作为报酬。甚至他们在行使职务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业务单位的损失,其法律后果也不再由他们个人承担,而是其兼职的单位承担,此时他们的身份已从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转换为单位人员,与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事实上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他们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由单位赋予了他们的职责而产生的,与其他正式职工已没有本质区别,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那些偶尔给单位办理一二次业务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物,或者是以超出单位产品定价赚取差价的行为,他们与单位没有形成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可以看作是一般劳务关系或业务关系,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条件不够,还是不宜定职务侵占罪为妥。 三,派遣工、实习生的主体资格问题。派遣工、实习生都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员,实习生是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人员,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资格分析,他们的身份性质相似,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目前来说是个难题。以派遣工为例:派遣工就是劳务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或员工租赁,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派遣公司与被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被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聘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仅是有偿使用劳动力(劳务给付)的关系。 由于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隶属的职务关系,形成了用人与用工的分离局面,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又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派遣工却又实际从与事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任务,他们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就不能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他们不是用工单位的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从犯罪客体分析,派遣工侵犯的客体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他们所侵占的财物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工作单位的财物。这就产生了在同一公司内工作一个是职工,一个是劳务派遣工,发生了同样的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却要分别定性处理,而且结果有天壤之别,公司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而派遣工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由民事法律调整,这有违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如果派遣工以盗窃罪处理,也似乎不妥,其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时合法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而非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的,忽略了其客观行为的特殊性。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只是劳务关系,派遣工就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条件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条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再适用类推。笔者认为这种由于不同身份所出现的同一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同的尴尬局面应尽快改变,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划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范畴,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作扩大解释,派遣工的身份实质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实习生如果是学校或单位派遣的应与派遣工主体性质同样适用,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合同(协议)的,可视为合同工,没有签订合同的在相对长的时期在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应签未签人员,也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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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联领土问题研究论文

【 作 者 】内维尔·马克斯韦尔 【作者简介】(英)内维尔·马克斯韦尔 【 译 者 】郑经言 【编 者 按】内维尔·马克斯韦尔是英国著名学者,曾在1959年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任《泰晤士报》驻南亚记者,目睹了印度对华战争的整个过程。1967年回国后,他进入伦敦大学东方和非洲学院,研究有关中印边界历史和中印边境冲突等问题,并于1970年出版了在国际上影响巨大的《印度对华战争》一书。此后,马克斯韦尔仍不断跟踪和研究中印关系的发展,写过一系列有关的论文和文章。《中印边界争端反思》是他的新作,发表在印度《经济与政治》周刊1999年4月10—16日一期(第34卷第15 期)上。作者根据多年来的观察和不断增加的新史料进行分析后确认:印度制造了1962年边界争端。它拒绝就此问题进行谈判,然后,企图凭借武力实现其主张。中国的武力反击从战略上和政治上说都有其正当理由,印度的政策的确使北京没有其它现实的选择余地。印度遭到“未受挑衅的侵略”是一种自我安慰的神话,中印边界一直没有解决是尼赫鲁政策的结果。 通过对中印边界争端的反思,作者得出以下结论:一、中印边界战争完全可以避免;二、在边界战争前及其后的几十年里没有能解决边界问题,责任在印度;三、是印度的政策将一个在外交上僵持的争端推向战场。如果印度政府继续这种政策,还可能导致战争重演。 此文的摘要曾在1999年10月12日和13日的《参考资料》上发表。 【 正 文 】 尼赫鲁政府寻求独自决定印度与中国的边界应当坐落在哪里,然后将它选定的边界线强加给北京,拒绝就此进行谈判。这意味着,除非北京屈服于印度对阿克塞钦和麦克马洪线以北地区的领土要求,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1962年的军事行动是进行反击和先发制人,而印度遭到“未受挑衅的侵略”是一种自我安慰的神话。中印边界一直没有解决是尼赫鲁政策的结果,除纳拉辛哈·拉奥政府外,继任的历届政府一直严格遵循这些政策。 一、“中国1962年的侵略”:印度的弥天大谎 印度总理.瓦杰帕伊在其1998年5 月致克林顿总统的信中为具政府的核试验辩解时,说到中国“在1962年对印度的武装侵略”和尚未解决的中印边界争执(注:.瓦杰帕伊总理致克林顿总统的信,《纽约时报》,1998年5月13日。)。 印度的政治阶级自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以来,从一开始即坚持说,边界争端和边界战争是中国扩张的结果,而最后对印度突然进行的“大规模侵略”导致其军队的瓦解。中国的说法相反,它指责印度顽固不化和扩张领土,并将其军事行动说成是进行反击和先发制人。伴随着近40年积累的观察并且根据新的材料,现在对导致战争并使边界争端依然没有解决的两国政府各项政策的起因进行反思,是适时的。 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于本世纪中叶开始存在时,即面临着一项共同的任务:将它们的边疆转化为边界。这在事实上是它们作为现代国家这一新身份的一种基本的正式表现,因为它们开始模仿和追赶那些在前三个世纪里由于民族主义的出现和民族国家的兴起而提倡推广一种新的政治机制的欧洲国家;这种新的政治机制即是边界:经过外交谈判同意的一条线(划界),联合标定在地面上(标界),准确地印刷在地图上,并在两个相邻的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上予以描述,因而它们承认了自己的版图及其邻国的领土。(注:这里的定义和论据来自艾恩斯利·T ·埃姆布雷富于暗示的论文《边疆转化为边界:现代国家的演进》(Frontiers into Boundaries: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State),见《想象中的印度:印度历史论文集》(Imagining India:Essays on Indian History)(牛津大学出版社,德里,1989年)。)前现代国家可以存在于边疆之内,边疆不是线而是国家之间的过渡地区、区域:现代国家需要边界。 就中国来说,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立时,中印边界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但却是一项要与约十来个同中国毗邻的国家进行谈判或反复谈判就数万英里通常难以接近的地带取得一致同意和确切划定主权界线的巨大任务的微小因素。那广阔的周边地区的许多地段体现了列强对中华帝国入侵的颠峰标志,而被逐的国民党当局又留下了要收复这些“失去领土”的民族统一的承诺。北京的新人认识到,要接过这一遗赠势必会挑起同其许多邻国难以驾御的争吵,特别而最危险的是同为沙俄通过根据强加的瑷珲条约(1858年)和北京条约(1860年)所兼并的中华帝国在远东的大片领土的继承者苏联的争吵。因此,他们决定,新中国将基于历史遗留给他们的准线解决边界问题。周恩来利用1955年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的机会表明了其政府的态度: ……同有些国家的一部分边界尚未划定。我们准备同邻邦确定这些边界,在此以前我们同意维持现状,对于未确定的边界承认它尚未确定。我们约束我们的政府和人民不超越边界一步,如果发生这类事情,我们愿意指出我们的错误并立即退回国境。至于我们如何同邻国来确定边界,那只能用和平方法,不容许有别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改变这种作法。 (注:《 1955 年国际事务文件》( Documents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55)(OUP,伦敦,1958),第423页。 (译者按:这里的引文与《周恩来外交文选》第10页上的文字有少许出入)) 此后的发展说明了这一政策声明的极度重要性,因而值得进行分析。周恩来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声明某些段落尚未划定,需要鉴别。接着是维持现状的协定,双方严格维持现状,如果发生超越边界的事情,应立即承认并予以纠正。第三,他期待着未来的谈判,并且保证中国将只能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领土争端。最后,他警告说中国将不会容许任何其它办法,含意是如果邻国使用武力则会以武力回答。(注:如果带着周恩来发表此项声明前5 年在中印边境上所发生的种种情况的事后知识来阅读它,那么似乎合乎逻辑的是,他当时对印度的态度已心中有数了,因为此前的军事调动、公开声明和制图学要求已清楚表明了印方同中国意向相对立的模式。) 中国在此后半个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一贯地并且严格地执行了周恩来制定的政策,并取得明显的,现在近乎完满的成功。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古、朝鲜和老挝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边界条约。现在谈判在有序地进行:同越南,并且在新德里允许的程度上,同不丹;至于俄国和前苏联的中亚各国,谈判已经完成,除对几个具体地点的争执尚未解决需留待将来尚未确定的日期予以解决而作出防止误解的说明外,已达成(双方)同意的边界。在三种情况下,“和平方法”为武装力量所取代:同印度,苏联和越南。 关于中苏边界,莫斯科起初拒绝重新谈判19世纪的条约,根据这些条约沙皇兼并了清帝国的后来变为西伯利亚和沿海省份的大片领土,怀疑北京坚持谈判包藏着要收复领土的意图。对于将阿穆尔河/黑龙江和乌苏里/乌苏利河作为界河的各种条约的相互冲突的解释,导致苏联使用武力来维护对整个河流和其中的所有岛屿的专有权的要求,而中国的抵抗使两个邻国于1969年发生武装冲突,并走向核战争边缘。(注:见作者发表在以下刊物上的论文: 1973年10—12月《中国季刊》, 《太平洋共同体》(卷1,1期),《现代中国》(卷1,1期,1975年1 月),《外交事务》(卷57,1期,1958年秋),《国际事务》(卷47,1期,1971年1月)。) 直到1987年,在戈尔巴乔夫领导下,苏联才同意重新就中苏边界谈判,并接受了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即在没有任何条约作出相反的规定时,界河的可航运性意味着两个主权的分离不是在莫斯科曾经主张的中方河岸,而是在航道分界线(沿主河道最深部分的一条假想线)。结果是两个河岸邻国平等分享使用河流的权利。北京对戈尔巴乔夫推翻其前任的立场立即作出响应,谈判迅速开始,并在适当的时候签署条约,在东部河流和中国西部边境划出了中苏边界需要的确切界线。1997年中俄两国首脑在北京会晤,宣布他们的边界问题的解决是在平等、互谅和互让基础上通过谈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样板”。(注:原文见《世界事务》(新德里),卷2,1期,1998年1—3月,第139页。 )前苏联的中亚各国也同北京解决了边界问题。 至于越南,中国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利用一个涉及不过几百米距离的琐细的边界争执为借口,进行一次意在“教训”的攻击——必须承认教训是中国的霸权。这一中断是对中国在其它方面解决边界问题中坚持原则和务实立场的唯一有害的例外。 同中国的边界问题重要性相比,印度在1947年摆脱英国统治获得独立时所面临的任务要小。印度边境的广阔地段早已为离去的帝国转变为边界。在巴基斯坦分治的地方,国际边界已由拉德克利夫委员会按原先一直是国内的行政区划所确定;经过多次战争和烦人的谈判,英国人已同意了印尼边界并标定了它,即在地面上竖立了界桩,而且与其它两个喜马拉雅山国家,锡金和不丹,(注:.普雷斯科特:《条约划定的亚洲大陆地图》(Map of Mainland Asia by Treaty)(墨尔本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12、13、14章。)也大体上完成了同样的工作。但是在伦敦和印度的英国政府想与中国达成协议以创造中印边界的企图却遭到失败。(注:这些企图的简要说明见作者《印度对华战争》(乔纳森·凯普公司,伦敦,1970年)。全面论述见阿拉斯泰尔·蓝姆的历史系列研究,特别是两卷本的《麦克马洪线》(鲁特莱治和吉甘·鲍尔公司,伦敦,1996年)和《1914—1950年的西藏、中国和印度》(罗克斯福特·布克斯公司,赫尔廷福特布里,赫尔兹,1989年)。)在东部,那里后来成为独立后印度与西藏毗连的东北边境特区,在西部,那里位于由印度控制的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内的拉达克,同新疆和西藏相接,这里只有边境,即主权界线在最初是分开的但是尚未确定的区域。当两个新生国家的行政管理延伸到边境区域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时,就存在着潜在的冲突,需要进行谈判。 在行政机关发生接触时,北京和新德里之间绝对相互冲突的态度立刻变得明显了。 扼要地说,周恩来在万隆所阐明并在此后实践中实践的中国方面的态度期待着以下步骤:(1 )同邻国政府鉴别和宣布那些需要定界的地段;(2)同邻国共同同意维持现状, 以避免前进中巡逻人员接触时发生冲突和伤亡的危险;(3)考虑到现有的条约、当前的方位、 传统活动和习惯等,进行谈判以求得双方满意的边界协定;(4 )建立联合边界委员会在地面标出同意的界线;(5)签署一项新的全面的边界条约。 在同样扼要叙述由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及其顾问在独立后最初几年里为印度拟定的立场诸要素前,有必要考虑一下印度民族主义的性质和历史背景,后者对尼赫鲁政府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态度有着深刻而巨大的影响。(注:斯蒂文·A.霍夫曼是在研究中印争执中首先认识到印度民族主义在新德里的政策演变和执行中是何等重要的学者。见他的《印度和中国的危机》(India and the China Crisis)(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0年),处处可见。) 在本世纪50和60年代,在印度民族主义的以下两股不同思潮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方面是世俗主义的,另一方面是宗教性的,具体来说是印度教的;但对两者来说,它们对想象中的印度所下定义的原则是领土性的,在“神圣的地理学”观念上为两个明显对立的思想体系之间创造了一种联系物。1947年的血腥分治可能被认为会动摇,甚至摧毁那种认为印度的领土界限是历史所确定的绝对观念,但是对世俗的和印度教这两派印度民族主义者来说,其效应却恰恰相反;任何内部或外来的领土挑战均被看作是对这种神圣地理学进行亵渎的企图。(注:阿舒托西·瓦尔希尼:《有争论的含意:印度的民族同一性、印度教民族主义和忧虑政治》(Ashutosh Varshney, Contested Meanings: India's Natinal Identity, Hindu Nation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Anxiety),《代达罗斯》(Daedolus)122,3期(1993)。) 印度民族主义的两种变体的温床在于英国统治者以自己的形象培育出来的憎恨英国的精英,这个阶级通过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从侍从阶级,经过挑战者运动到继承权力而成长起来。在整个那个时代所进行的大辩论是有关英国统治建立前印度的历史认同问题。为约翰·斯特雷奇在其1888年出版的《印度》一书所极为令人满意地表达的占统治地位的英国观点是,“印度,即使作为一个国家的印度,按照欧洲人的看法,现在没有,而且从来也没有过任何有形的、政治的、社会的或宗教的统一”。在其为印度确定各处边界的种种努力中,英国人并不认为他们是在为一个现存的国家作出标志,而是相反——通过规定其界限来创立和扩大一个政治实体。这个实体不是一个民族国家,而不过是“像其它帝国一样的一个帝国,被英国多年来的军事威力、外交技巧和欺诈弄到一块的不同领土和人民的集合体,然后凭借强力推行英国人控制非英国人民的手段来维护其存在”。(注:阿拉斯泰尔·蓝姆:《未完成的分治:1947—1948克什米尔争端的起源》( Imcomplete Partition: The Genesis of the Kashmir Dispute1947—1948 )(罗克斯福特·布克斯公司,赫尔廷福特布里,1997年),第2页。) 然而,当这个初生的、懂多种语言的精英阶层成长成其挑战者阶段时,他们发现了自身所具有的国家本体的主要特征,一种共同的语言(尽管是一种外语,即英语),于是他们开始认定并把自己说成是“印度人民”的成员和代表,而这个群体的存在是诸如斯特雷奇和他同时代的同胞们所否定了的。过了一些年月,印度民族主义者们演化出的用以支持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的论据转变成为一种坚定的信念,“强烈相信自古以来就存在着一个由文化、共同经历、风俗和地理所明确界定的国家”。(注:霍夫曼前引书,第25页。)这个概念便成为尼赫鲁政府通过它来审视解决中印边界任务的与个人感情和态度有关的棱镜。如果印度“自古以来就存在”,那么在独立后印度的第一批领导人的头脑中接着而来的便是,其“传统和习惯边界也早就存在并自然地演化出了,因为它们是基于人口和文化的活动,是基于诸如山脊和分水岭等的地理特征”。(注:霍夫曼前引书,第25页。)的确,“北部边界位于现在所在的位置已有约三千年之久”。(注:印度政府有关《印度喜马拉雅边界的历史背景》的照会,《白皮书(第二卷)》,第125页。)推论的结果是,印度的“‘历史边界’必然是由线条组成的”,那就是说,是确切的。(注:霍夫曼前引书,第25页。) 这种理论的大纲可以追溯到印度在边界问题上同北京的外交争论。但是其最为详尽的阐述则出现在很晚以后由一个叫做 T. S. 穆尔蒂(Murty )的印度官员撰写的一本伪装成学术著作用以鼓吹印度观点的书中。这个印度官员曾密切参与过其政府对边界争端的处理。(注:《边境:一个变化中的观念》(Frontier:A Changing Concept)(帕利特,新德里,1978年)。穆尔蒂原为印度边境部门的一名官员,正是他在50年代末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了东部的边界应当坐落在塔格拉山脊,而不是麦克马洪所划的在南边几英里的地方。他后来在尼赫鲁周恩来会晤失败后成为起草有关边界历史演变报告的印度官员小组的一个成员。)穆尔蒂认为,边境和边境内的确切划分线(即边界),是通过人类的自然交往,一种“历史巩固的进程”,或“晶体化”而存在下来的;并且只需两个相关国家中的一方的有效承认。这种“历史划界”排除了穆尔蒂称之为“形式化”的通过外交进程划界的必要,并将其淡化为仅仅是对通过历史孕育的真正边界形成进程的“装饰”。在他看来,一个合法政府“公开宣布”一条线就足以最后确定边界,“形式化”是没有必要的。 从印度政府所采取的这种思想观点出发,结果必然是,不像其它国家那样认为有必要同邻国进行谈判就其共同边界的走向达成协议,印度便已经拥有了同中国的固定边界,因而谈判成为多余。对印度政府来说,惟一需要做的是,通过其自身的档案研究、参照历史和神话,并考虑安全利益,来“发现”该国与中国的边界的确切走向。一旦确定了适当的走向,便可将它予以公布并画在地图上。正如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不得不给其政府发出的指示那样,印度应当“沿边界全线,……特别是在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地方”建立哨所;由此产生的有人看守的边界将“不容许同任何人进行讨论”。(注:摘自1954年7 月尼赫鲁向有关各部散发的有关北部边界的通报。它原属秘密,并未正式出版,但印度作家.曼克卡尔看过它,并在他的《1962年的罪人》(Guilty Men of 1962)一书中引用(杜尔西·沙阿公司,孟买,1968年),第128页。 而曼克卡尔让本文作者分享了原件的抄本,他首次将它发表在《印度对华战争》中。) 就这样,(1 )印度坚持它所主张的与中国的边界全线已经划定;(2)尽快将国家力量推进到它主张的领土;(3)在印度控制其主张的所有领土前,拒绝就维持现状达成任何协议;(4 )在所有阶段均拒绝谈判其主张的边界走向。以上各点同中国方面的态度绝对是相互矛盾的。简而言之,它们等于是坚持说:在印度看来,同中国划定和巩固边界是一个单方面的进程。 ......

解决方案就两种要么打仗,要么我们不要了。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不问其大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在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之中领陆是主要的,其他组成部分往往是领陆的附属部分,是与领陆不能分别的,除非在特殊情况有条约的规定。相对于国家领土的是国际领土,指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原则上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机构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如国际海底区域由《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实行管理。有一种说法,认为国家领土还有虚拟的部分。这个部分是在一切方面或为某些目的被视为国家领土。例如,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国领水内的军舰和其他公有船舶,被视为国家的浮动领土;又如用作使馆馆舍的房屋在许多方面被认为是使节本国的领土。但是,这是虚拟的说法,而不是真正的领土。这种说法是不足取的。中国的领土问题1.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东北120海里处,西东分别距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附近水深100至150米,与冲绳群岛之间隔有一条2000多米深的海沟。自古以来,中国台湾、福建等省渔民一直到岛上从事捕鱼、采药等生产活动。 自明朝初年起,钓鱼岛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永乐年间(公元1403至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中国许多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895年4月,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这以后在日本才有了"尖阁群岛" (即钓鱼岛列岛)之说,而在此之前,日本的地图一直是用中国的名称标定钓鱼岛列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至今仍然是中日摩擦的焦点。2.中华北疆外蒙古 基辅罗斯为蒙古旋风所灭,沙俄为了报仇雪恨,在侵占西伯利亚后就一直积极渗透外蒙古。1917年前外蒙古大公与沙俄互相勾结,企图脱离中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在中苏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国,无奈当时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出兵外蒙不得不搁置。1939年日本关东军发动诺门坎战役,侵入外蒙,被朱可夫全歼。随后外蒙在苏联红军策划下建立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1941年苏日签订臭名昭著的《苏日互不侵犯条约》,苏日互相承认伪满洲国与伪蒙古国主权互不侵犯,这是地地道道的瓜分中国。1945年罗斯福为了换取苏联撕毁《苏日互不侵犯条约》、出兵日本,出卖了中国,迫蒋介石承认"维护蒙古人民共和国现状。"(宋子文宁死不承认外蒙独立,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上签字的是蒋经国。)外蒙自独立以后就没有发展起自己独立的军队与重工业,完全被俄化,中苏分裂时完全支持苏联,允许苏军进驻,并配合苏军积极挑衅我国。苏联灭亡后又一头扎进美国的怀抱,与布什打得火热。--假如他们还是中国人,真的可以宣判他们为无耻的汉奸。--亡国奴。--假如他们算是蒙古人,伟大的成吉思汗在天有灵,看见曾经征服世界的民族沦为世界霸权的奴隶,真的会死不瞑目。外蒙面积1,564,116平方公里,土地辽阔,可利用土地面积为万公顷,其中,农牧业用地面积占80%;森林面积10%;水域面积占1%。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的有煤、铜、钨、萤石、金、银、钼、铝、 锡、铁、铅、锌、铀、锰、磷、盐、石油等80多种矿产,其中煤蕴藏量约500-1520 亿吨。此外,萤石蕴藏量约800万吨、铁20亿吨、磷2亿吨、铜800万吨、钼24万吨、锌6万吨、金3000吨、银7000吨、石油15亿桶。其中,额尔登特铜钼矿已列入世界十大铜钼矿之一,位居亚洲同类企业之首。森林面积为153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0%。木材总蓄积量为亿立方米。河流总长万公里,平均年径流量为390亿立方米,其中88%为内流河。湖泊水资源量达1800亿立方米。因为自然原始生态的保存完好,广阔的土地上保存有大量野生动物,其中许多在世界范围都是罕见的。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政府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采取措施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先后建立50个自然保护区。辽阔的蒙古草原、戈壁、山地是野生动物的乐园。主要珍稀动物有戈壁熊、野马、野骆驼、野驴、野马、黄羊等。其中戈壁熊属于世界级濒危物种,仅有30多只;黄羊有80多万只,占世界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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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论文的态度一定要严谨,不要心存侥幸,认真改。否则高校可以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拓展资料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现今学术体制中学术行政化的衍生现象。

在数据处理方面,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学术不端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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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军中国科学报

陈 鹏~ 科学时报社社长、总编辑刘洪海~ 中国科学报、科学时报社党委书记~ 科学时报社总编辑~ 科学时报社社长杨建华~ 科学时报社副社长、党委副书记~ 科学时报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李占军~ 科学时报社副总编辑赵 彦~ 科学时报社副总编辑林 珺~ 科学时报社党委副书记郑千里~ 科学时报社副总编辑李浩鸣~ 科学时报社副社长、副总编辑何 岩~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兼科学时报社社长罗荣兴~ 中国科学报常务副社长、总编辑~ 科学时报社常务副社长、总编辑.~ 科学时报社党委书记、常务副社长~ 科学时报社社长、党委书记谢鹏云~ 中国科学报、科学时报社副总编辑黄安文~ 中国科学报、科学时报社副总编辑李 士1996~1997 中国科学报代总编辑郭传杰1995~1996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兼中国科学报社长、总编辑1997~1998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兼中国科学报社长~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兼科学时报社社长张玉台1993~1995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兼中国科学报社长、总编辑王友恭1991~ 中国科学报副总编辑郭曰方1988~1993 中国科学报总编辑张云岗1988~1993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兼中国科学报社长王鹤山1985~1989 科学时报社、中国科学报副总编辑张 杉~ 科学时报社副总编辑刘声远~ 科学时报社总编辑兼副社长叶笃正~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兼科学时报社社长朱世和1980~1983 科学时报社专职副主编罗 伟~ 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兼科学时报社主编苏世生~ 科学时报社编辑室负责人张正光 科学时报社创始人、负责人之一陈晓原~ 科学时报社创始人、负责人之一

警界一举一动向来较受关注,任何案件人民群众都在关注着,在河南省,有哪些未解的案件呢?接下来就和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河南十大警界案件,欢迎阅读!河南十大警界案件:23天“上合”安保攻坚战,创“上合安保”范例 2015年,大事多、喜事多,重大安保任务艰巨、繁重,河南公安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国庆安保、9·3安保、上合安保等各项任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14日至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河南郑州召开,河南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奋战23天,创造了“上合会议”安保范例。事实说明,河南公安确实能打硬仗、能打大仗、能打胜仗,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数字: 上合安保期间,全省治安检查站、卡点以及地铁等执勤警力,共检查车辆万余辆,检查各类人员万人次,为群众提供各类服务22822人次。其中,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73名,管制刀具2131把,烟花爆竹33万头,毒品400余公斤。 上合会议期间,全省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未发生暴力恐怖、个人极端案事件,未发生较大以上死伤安全事故。其中,郑州市有效警情下降,全省有效警情下降。 全省有3名执勤人员倒在安保岗位上,83名民警因公负伤,有1702名民警带病坚持工作。长时间户外执勤人员中,300多人被冻伤手脚,7000多人患 感冒 ,120多名执勤人员病重住院。 声音: 河南用23天时间办成了本该半年以上才能办成的事,这是一个奇迹。——公安部领导 从加大重点防控区域警力配置,到民警下载同声翻译手机软件;从多地警力支援省会,到警方组织的150余支专业巡防队有重点地全天候巡逻,再到城区由民警带领群众组成的6000支巡防队在背街小巷、社区院落巡查……各项工作从大处着眼,从细处入手,方案周详,安排周到,执行有力,处处显示着严谨的气质。——河南日报评论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反恐维稳筑牢“铜墙铁壁”,缉枪治爆总成绩全国前十 2015年6月19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从即日起至年底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侦部门集中火力,把打击的矛头直指一杀多人、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犯罪及其他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快侦快破了一批现行严重暴力案件、攻克了一批未破积案、打击处理了一批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发一破一,打出声威,打出气势,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在公安部对全国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成绩显著的省市 通报 中,河南榜上有名。 数字: 截至2015年12月28日,全省全年共发命案724起,破717起,破案率,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发案数同比下降40起。 截至2015年12月20日,全省暴力犯罪刑事犯罪案件立案15161起,占全部立案的,同比下降。 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71729起,同比上升。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88608名,同比上升。 2015年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涉枪涉爆刑事、治安案件1042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186人,捣毁制贩窝点16处,打掉制贩团伙5个;收缴炸药万余公斤、雷管万余枚、索类爆炸 物品 万余米、枪支2253支、子弹万余发;公安部挂牌督捕的21名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共抓获20名,缉捕率,圆满完成公安部提出的80%的缉捕目标。 在全国2015年缉枪治爆考评公示中,我省缉枪治爆总成绩位居全国前十,其中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缉捕会战成绩位居全国第一。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公布十项惠民举措,身份证办理时限缩至40天 “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缩短至40天、增设出入境办证受理点、为危重病人等开通‘绿色通道’,出入境证照照相免费、农村地区实行下乡上门办理业务……”2015年7月8日,省公安厅发布十项惠民举措,每项 措施 都紧贴群众的实际生活。 “金水路观察”还获知,2015年省公安厅大力加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顶层设计,持续推动各项改革举措顺利进行,形成了富有河南特色的《河南省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实施 意见 (呈审稿)》,明确了我省公安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建设性提出了河南公安改革六大方面39条改革任务,河南公安改革全面启动。 改革 热点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省公安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 通知 ,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目前,开封、洛阳、平顶山、许昌、商丘、周口、济源、滑县、鹿邑等地已经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 健全冤假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省公安厅印发了《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在信阳市、渑池县、淇县、虞城县公安局开展执法办案中心监督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公安厅长约谈安全隐患单位,全省掀排查整改风暴 2015年7月28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约谈会,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甘露约谈了郑州银基商贸城、平顶山市凯撒财富 天下 广场等6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 消防 安全管理人。这些单位就全力整改消防隐患作了公开承诺。 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三查三保”活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通过全警排查、内部自查、集中督查等方式,在全省掀起查隐患、堵漏洞、防事故、保平安的排查整改风暴。 数字: 全省共排查消防安全隐患215万处,督促整改212万处;约谈隐患单位1626家、易燃易爆企业5733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改装企业7017家,对12146名消防违法人员采取拘留措施,对123家隐患突出单位开出10万元以上罚单,临时查封7984家单位,责令4372家单位停产停业,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同比下降和。 全省查处18403139起严重交通违法,其中酒后驾驶76599起、醉酒驾驶10324起、无证驾驶213730起;全省约谈570家存在 交通安全 隐患的企业,100名驾驶人被终身禁驾,295家(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及车辆被曝光。 全省排查道路交通隐患省级督办95处,整改率100%;市级督办720处,整改率97%。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大收戒”3个月,新发现约3万吸毒人员 搞经济,要看主要经济指标;搞 医学 ,要看检查数据。研究社会治安问题也要增强“数据 文化 ”理念,深入研究分析接警数、立案数、破案数、刑拘数、逮捕数、事故数、在押人员数等业务数据,加强系统性、针对性研究,坚持用数据说话,对社会治安的研判要与基层工作实际相一致,要与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相一致,甚至要与犯罪分子感受到的压力相同步,进而才能够使各项决策部署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本着“大数据导侦”的理念,通过对2015年8月、9月份的报表数据进行初步分析研究,省公安厅发现在河南城镇地区吸毒人员与“两抢一盗”案件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强制收戒吸毒人员即可有效遏制“两抢一盗”案件。 理念 决定 行动。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年底,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吸毒人员“大收戒”专项行动,实施双向延伸全链条打击,一方面审查深挖吸毒人员的毒资来源,从中破获一批“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另一方面,全力追查吸毒人员的毒品来源,破获一批重大涉毒犯罪案件。通过“大收戒”专项行动,各地的“两抢一盗”案件下降三成多。 数字: 自2015年10月1日以来,全省共查获吸毒人员45466人,是去年同期的11倍; 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26161人,是去年同期的14倍; 新发现吸毒人员29232人,是去年同期的11倍; 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207起,同比上升193%;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736名,同比上升141%。 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共发1427起,同比下降,全省有84个派出所辖区20余天实现了“两抢”案件零发案。 2015年上半年,河南各级禁毒部门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60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21人,缴获毒品千克。其中,破获了平顶山特大跨国走私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缴获海洛因公斤、冰毒公斤、冰毒片公斤、咖啡因公斤,追缴涉案资金1200余万元。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河南公安“互联网 ”便民平台上线试运行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拘留所被拘留人员、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律师会见或亲友会见,都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了。”此消息一出,振奋了不少群众的心,这是我省公安监管部门首次有业务放在网上进行预约,也是河南公安“互联网 ”便民服务平台第二批投放的新业务之一。 2015年11月1日,河南公安“互联网 ”便民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有治安、户政、交管、出入境、 科技 、消防等6个办事服务大厅,第一批包括户籍、身份证、出入境证照以及车辆入户、驾照等220项公安业务的查询、预约、办理全面开通。 与便民服务平台一同推出的还有省公安厅自主研发的手机版“河南警民通”App。“河南警民通”主要实现了挪车、重名查询、违章定制推送、乘车备案、实时路况及视频信息等5项综合应用。 2016年1月1日,涵盖交管、户政、出入境、监管、消防的共计55项公安业务正式上线。各地公安机关在落实省厅服务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创新推出一批“自选动作”,最大限度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截至2015年12月29日,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已超过180万,网上申请办理业务量超过55000条,办结54000多条,办结率。而平台的总访问量,已经超过631万人次。 声音: “这是一次警务革命,将极大改变公安机关传统办事思维、习惯做法、 办事流程 ,是河南公安信息化建设实现弯道超车,赶上全国先进水平的有利契机。”——许甘露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连出9项制度,强力落实“两个责任” 2015年8月5日,副省长、公安厅厅长许甘露带领相关民警赶赴兰考县焦裕禄纪念园,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 教育 ,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争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有力促进和推动公安工作发展进步。 2015年,省公安厅党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从“严”上要求,在“实”上着力,持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丰硕成果。围绕解决“不严不实”突出问题,省公安厅党委制定出台《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河南省公安机关规范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 办法 》等9项落实“两个责任”的相关制度。建立任前谈话、廉政谈话、集体约谈等机制,先后组织了新任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全省县级公安局长集中培训、“一把手”集体廉政谈话、成绩落后单位集体约谈等,进一步增强警示作用。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河南省反虚假信息中心成立,与赛跑 2015年12月1日上午,河南省反虚假信息中心揭牌,这是全国第一家省级反虚假信息中心,被网友称为打防网络信息犯罪“杀手锏”。 由公安、通信运营商和银行依托110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建立三家有机衔接的网上作战系统和平台,对涉嫌虚假信息的电话予以阻断拦截,对涉案的银行账号进行快速查询止付,与各级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相结合,实现对虚假信息犯罪“以快制快、以专制专”的打防态势。 它标志着我省打击防范虚假信息犯罪工作驶入“技术反制、以专制专、以快制快”的河南“加强版”新模式。 声音: 电信,就是一场“和时间赛跑”的,稍有耽搁,错即酿成。反电信就应该部门配合起来“争分夺秒”,既要及时止损,也要及时将扼杀在萌芽之中。河南省成立反虚假信息中心,“与分子竞速”可谓抓住了牛鼻子。——河南商报评论 数字: 2015年破获各类电信网络案件115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23名,为群众挽回财产损失1000余万元。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2015年多名民警获“国字号”荣誉 中原热土,英雄辈出。河南警界2015年涌现出不少先进典型和爱民模范。 “排爆英雄”刘成俊、“大案克星”陈明杰、“警营铁汉”宿承军、“心灵医生”刘宏伟、“太行金盾”郭振玮、“驯犬能手”孙保兴、“DNA专家”闪春霞、“幕后英雄”唐凯、“红门卫士”常猛、“温情警察”徐勇法……2015年6月30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践行“三严三实”暨庆七一·第三届“河南公安十大忠诚卫士”表彰大会,联合表彰了第三届“河南公安十大忠诚卫士”等。 光荣榜: 全国先进工作者——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副主任科员杨华民、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副所长鲍庆武、洛阳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冯朝庆、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中队长李占军、鹤壁市公安局九州路派出所中队长张慧、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队长李学岭、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民警路冬梅 全国“最美基层民警”——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原副所长王保军 全国“三八红旗手”——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华敏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鹤壁市公安局九州路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张慧 全国青年文明号——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杨华民交通岗、平顶山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处突一大队、安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商丘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 数字: 2015年全省共有12个单位荣立集体一、二等功,135名民警荣立个人一、二等功,11名民警被授予二级英模。 河南十大警界案件:英烈纪念墙建成,河南从优待警 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因公牺牲民警24人,因公负伤民警130人。 2015年9月30日,河南省公安英烈纪念墙在郑州市烈士陵园落成,英勇牺牲的826名公安民警的名字被镌刻在纪念墙上。河南公安英烈纪念馆同日开馆迎客,馆内陈列了我省17位公安烈士代表的英雄 事迹 和遗物。省公安厅将把每年因公牺牲民警的姓名镌刻在纪念墙上,经常性地开展祭奠等纪念教育活动。纪念墙落成后,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前往公祭公安英烈,向英烈们致以深深敬意。 近年来特别是进入2015年以来,省公安厅党委研究建立了“大保障、大慰问、大宣传”工作机制,先后出台多项从优待警、抚恤救助、英烈关爱等政策举措,省公安厅打出从优待警组合拳,千方百计帮助因公牺牲、因公受伤致残、特困民警及家属解决实际困难。2015年,省公安厅先后发放重大 疾病 救助金、因公伤残救助金、特困救助金累计920余万元。 记录: 2015年6月20日,刚刚履新三天的许甘露副省长到三门峡,看望慰问在处置灵宝“6·12”伤人案件中勇斗歹徒光荣负伤的民警和辅警。 2015年7月8日上午,19名公安功模代表从省公安厅集结出发,前往江西省进行培训休养。 2015年7月17日,在全省公安局处长座谈会上,许甘露提议:今后省厅、各地公安机关召开年中、年度会议时,要高声朗读牺牲民警的名字,为他们起立、默哀。 2015年7月30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河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实施 细则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绿色通道”救治网络。 2015年11月27日上午,来自全省基层公安机关的30名英烈母亲和妻子,从省公安厅集结出发,赴海南海口、三亚进行为期九天的 健康 疗养活动。 猜你喜欢:1. 中国十大事件解密 2. 湄公河惨案真相始末揭秘 3. 湄公河惨案事件真相是什么 4. 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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