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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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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研究论文

1.元代杂剧繁荣发展的原因。 答:1、戏剧演出的社会化(广泛性)和商业性,广泛的现众和商业性的游乐场(构栏乐棚)是杂剧艺术兴盛的前提。2、众多的知识分子从事或参于戏剧活动是杂剧繁荣的必要条件。3、大批著名演员的出现是元杂剧繁荣的重要条件。促使元代杂剧的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 (一)忽必烈灭宋后,建立了元朝,从公元1279年至1368年,历时九十年。元朝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大汗国,它结束了中国自北宋以来的分裂局面,成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九十年间,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都得到广泛的交流和发展。辽阔的疆土,又促进了中国与欧亚各国间的往来和文化交流。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对汉民族传统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学的那套宗法统治并不重视,所以思想文化领域比较自由、活跃,促进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发展,并成为我国文化发展史上一个独特的繁荣时期。 (二)元朝,是蒙古游牧民族统治的时代。元初,蒙古族以武力统一中国,连年的战乱和游牧部族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中原的经济文化受到严重的破坏。元统治者实行残酷的民族统治,将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汉人和南人的地位低下,受到的压迫也十分沉重。游牧的蒙古民族和汉民族在风俗习惯、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使得各种矛盾均很尖锐。元代一度废除科举制度,官吏均是蒙古人和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为官者极少。汉族知识分子宦途无望,自恨生不逢时,对蒙古统治者非常不满,采取了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他们或隐逸山林,寄情于山水之间;或以文学艺术遣兴抒情;或遁入释道空门,寻求精神的解脱。臻于以上诸种原因,也造就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兴旺发达,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三)元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很低,九儒十丐,他们仅高于乞丐,被打入了社会的底层,使他们有机会接触下层社会的群众,有机会了解底层群众的生活和情感,体会底层人民的痛苦和愿望。严酷的政治压迫,黑暗的社会现实激发了他们抒发不平之气的创作热情;下层群众的生活为他们的艺术创作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生活素材。同时,他们为了谋取生活出路,也不甘心埋没才华,很多人便加入到了民间艺术,即元杂剧的创作队伍中。他们的参与,使高雅的古典文学与民间艺术得以结合;他们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学识,推动了元杂剧的文学艺术水平。文人学士的加盟,使原来由优伶、艺妓们从事的杂剧艺术,逐渐演变为一种成熟而完美的艺术形式。元代杂剧的出现,是我国文化艺术史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成为我国文学史上与唐诗、宋词并称的艺术奇观。2 简析南戏与杂剧的不同南戏在体制上与北杂剧不同:它不受四折的限制,也不受一人唱到底的限制,有开场白的交代情节,多是大团圆的结局,风格上大都比较缠绵,不像北杂剧那样慷慨激昂,在形式上比较自由,更便于表现生活。可惜早期南戏的本子保留下来的极少,直到元末明初,南戏才开始兴盛,经过文人的加工和提高,这种本来不够严整的短小戏曲,终于变成相当完整的长篇剧作。例如高明的《琵琶记》就是一部由南戏向传奇过渡的作品。这部作品的题材,来源于民间传说,比较完整地表现了一个故事,并且有一定的戏剧性,曾被誉为“南戏中兴之祖”。明代中叶,传奇作家和剧本大量涌现,其中成就最大的是汤显祖。他一生写了许多传奇剧本,《牡丹亭》是他的代表作。作品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死生离合的故事,歌颂了反对封建礼教,追求幸福爱情,要求个性解放的反抗精神。作者给爱情以起死回生的力量,它战胜了封建礼教的束缚,取得了最后胜利。这一点,在当时封建礼教牢固统治的社会里,是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的。这个剧作问世三百年来,一直受到读者和观众的喜爱,直到今天,“闺塾”、“惊梦”等片断还活跃在戏曲表演的舞台上,放射着它那艺术的光辉。3. 说明《牡丹亭》突出情与理的矛盾冲突《牡丹亭》表现“情”与“理”的冲突。杜丽娘、柳梦梅所追求的“情”与以杜宝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势力(“理”)之间的矛盾冲突是戏剧冲突的基础。明清传奇的特点是剧中对立双方人物的行动形成两条情节线并行发展。杜宝、杜母、陈最良等人的活动构成了杜丽娘生活的外部环境,这一外部生活环境的理念是“理”,“存天理灭人欲”之“理”。杜宝、杜母、陈最良对杜丽娘的态度虽然表现有别,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一个:“用封建礼教来规范杜丽娘”,以至于他们都无视杜丽娘内心发生的激烈变化。杜丽娘也只是独自在心灵中幻想着,挣扎着。在那样的外部环境的压抑下,她无法表现与付诸行动,她对爱情的幻想与追求只在自我内心激烈地冲突、挣扎与煎熬着。这就是形成了杜丽娘的内心动作。这个内心动作具有悲剧性。这一内心悲剧动作所具有的含蓄深沉戏剧性与缠绵浓艳凄异的抒情性,正是《牡丹亭》戏剧魅力之所在。 追寻与实现梦中之“情”,是剧中人杜丽娘的贯穿动作。“惊梦”的意蕴贯通了全剧。“梦”中之“情”的“一往而深”支配了杜丽娘在梦醒之后的人生行动。这个贯穿动作明确、充沛、有力,而且一以贯之;几经曲折,由人而鬼,由鬼返人,天翻地覆,经历磨难,而情始终不变。戏剧峰回路转,高潮迭起。“惊梦”之前,杜丽娘的内心世界是单纯明净也是单一的,她要做什么,她自己并不明确,她只有一丝淡淡的苦闷。“惊梦”之后,杜丽娘的内心形象立即明确,情感世界丰富充实。她虽然是个封建时代的闺中少女,温柔娴雅,在对待爱情问题上不如她的同时代西方姑娘朱丽叶那样热烈奔放,但是杜丽娘一旦觉醒就一往情深,咬住不放,经历磨难,生生死死而不悔。因此,她的戏剧动作非常明确、有力。 呵呵,先回答一半,给了分再继续

1、腊梅花主要 分为 两种。一种是素心腊梅。它们的花心是黄色的,花瓣圆而大。另一种则是狗心腊梅。它们的花心是红色的,它们的花瓣狭而尖。按我的个人意见吗,我喜欢狗心腊梅。

2、夏天,杏树开花了, 分为 五个瓣,粉红色的小花密密麻麻的挂满树枝微风一吹,一阵淡淡的清香,令你陶醉;大风一吹立即下起了花瓣雨,景色迷人。到了六,七月的时候就长出了绿色小果。

3、知了是完全变态的昆虫,它的生长 分为 蛹若虫和成虫三个阶段,完整的生长周期需要三年时间。

4、夏天是炎热的,根据夏天不同的炎热程度,可以 分为 初夏、盛夏和残夏。

5、迎春花的花瓣是嫩黄色的, 分为 两层,都有六片花瓣。用鼻子一闻,啊,你会闻到一片芳香,沉浸在花香之中。

6、蔬菜又 分为 两大种类,一类是只能当蔬菜吃;而另一类即能当作蔬菜吃又能当作水果吃。

7、布达拉宫 分为 白宫和红宫两部分,整个建筑群楼高耸,崇阁巍峨。五座宫顶覆盖金瓦,外观气势非凡,建筑艺术别具一格。

8、中文的“危机” 分为 两个字,一个意味着危险,另外一个意味着机会。

9、把人生一 分为 二,前半生不犹豫,后半生不后悔。

10、我把自己 分为 两个极端,要么安静,要么疯狂。

11、即使一个最小的独立的整体,如果不 分为 三个部分,使一个部分可以在前面,一个部分可以在后面,也几乎是不可想像的。

12、报告大致 分为 两类:一类能赢得雷鸣般的掌声,一类能赢得雷鸣般的鼾声。

13、吊影 分为 千里雁,辞跟散作九秋蓬。

14、我们曾经把美区 分为 三大种类:物质的美,智性的美,道德的美……我们想到三个种类可以归结为同一种类的美,就是道德的美。

15、宁停三 分为 安全,礼让三先保平安。

16、我会有这样的爱情全世界在我眼中这时 分为 两半:一半是她,那里一切都是欢喜,希望,光明;另一半是没有她的一切,那里一切是苦闷和黑暗。托尔斯泰

17、我把朋友 分为 两类:对普通朋友,我会很友善,友善与诚恳,这是最重要的交友态度。就算人家认识你,但你态度不友善,人家也不会理你,我也遇过不理你是邓丽君的人。另一类的朋友,自然是我们最珍惜的知己。

18、快乐的缘由可以 分为 三点:第一,与他人分享你的快乐越多,你就越觉得快乐。第二,心情快乐的时刻,往往变得格外才思敏捷,聪慧过人。第三,快乐是善,愁苦是恶。

19、感情的痛苦可以 分为 良性和恶性两种,良性的痛苦好比做手术的痛,会换来健康和新生;恶性的痛苦好比伤口感染的痛,会导致更痛苦的结果,而恶性痛苦的始作俑者是怨恨、依赖、强求和幻想。

20、德可以 分为 两种:一种是智慧的德,另一种是行为的德,前者是从学习中得来的,后者是从实践中得来的。亚里士多德

21、人似乎 分为 好人和坏人。好人睡得好一些,而坏人似乎能更好地享受醒着的时间。

22、德可以 分为 两种:一种是智慧的德,另一种是行为的德。前者是从学习中得来的,后者是从实践中得来的。忙于采集的蜜蜂,无暇在人前高谈阔论。

23、小丑的世界,总一 分为 二。一半阳光,一半阴影,一半快乐,一半凄凉。我真想知道那条神秘的分界线究竟是什么?几米

24、无论就男性或女性来说,我认为实际上只能划 分为 两类人:有思想的人和没有思想的人,其所以有这种区别,差不多完全要归因于教育。

25、大家好好的都是人,却要强 分为 契丹、大宋、女真、高丽?你到我境内来打草谷,我到你境内去杀人放火?你骂我辽狗?我骂你宋猪?

26、人心可 分为 二,一部较善,一部较恶。善多而能制止恶,斯即足以云自主,而为所誉美;设受不良之教育,或经恶人之熏染,致恶这一部较大,而善这一部日益侵削,斯为己之奴隶,而众皆唾弃其人矣。柏拉图

27、牡丹的叶子鲜有,叶子是深绿色。叶子的形状非常独特,它的叶子 分为 三瓣,在三瓣中的一小瓣又在顶头分为三份。像是举着大手的护花使者。花朵有的叶的衬托,便更加生机勃勃。

28、辣椒含有的维生素群很多,但很辣。它的花是白色的,清幽而淡雅。它的叶子很小,但就像翡翠那样绿。辣椒 分为 朝天椒和柿子椒,柿子椒矮小,朝天椒却很高,所以朝天椒比柿子椒要辣。

29、生命是什么?生命是那花瓣上的露珠,稍有不慎,将会跌落;生命,是那软绵绵的豆腐,稍有不慎,将会一 分为 二;生命,是那脆弱的玻璃,稍有不慎,将会粉身碎骨。生命,往往会在一些看是不起眼的安全事故中流去。

30、把痛苦告诉给你的知心朋友,痛苦就会减掉一半;把快乐与你的朋友分享,快乐就会一 分为 二。友谊的作用就是这么神奇!

31、若将人生一 分为 二,前半段叫做"不犹豫",后半段叫做"不后悔"。

32、汉语作为图形文字具有复杂的视觉形象,且调又 分为 四声,读来抑扬顿挫,以汉字为符号写成的读物可以进行析读、意读、诵读、美读、智读,具有独特的优势。

33、评价一个同学,应该一 分为 二,不能只是吹毛求疵,把人说得一无是处。

34、人啊,根据重新振作的方法可 分为 两种:一种是看着比自己卑微的东西,寻找垫底的聊以自慰;另一种则是看着比自己伟大的东西,狠狠踢醒毫无气度的自己。

35、凡尔赛宫的园林在宫殿两侧。这座园林 分为 三部分,以水池为中心,南北两端皆为花坛。跑马道、水池、喷泉、花坛、河流与假山、亭台楼阁一起,使凡尔赛宫的园林成为欧洲最具古典主义风格的园林艺术的杰作。

36、对一个人的评价应一 分为 二,对他过去所作出的成绩,既不能一笔抹煞,也不能浮夸虚冒。

37、我国经济建设 分为 三步走的战略部署是英明正确的。

38、粽子 分为 两类,通常咸粽子场尔于南方,而北方则甜粽子比较普及。

39、英汉语被动句皆 分为 结构被动句和意义被动句两类。

40、我不赞成你把朋友 分为 三六九等,厚此薄彼,因为这样会失去朋友。

41、事实是,在90年代飞黄腾达的那批寡头们 分为 两个阵营:一个是顺从普京掌控国家政权的"好寡头",另一种是胆敢自己暗藏政治野心的"坏寡头"。

42、女孩按相貌可以 分为 三种:一种来自天上,一种来自民间,一种来自阴间。

43、我们看问题要全面,要一 分为 二,不要因为人家有缺点,就认为人家一无是处。

44、撮着从烤箱取出的滚烫的红薯,用力一掰,一 分为 二,丝的随一股热浪的升腾,哦那香味肆无忌惮地扑入鼻子,长驱直入,沁人心脾,那么的熟悉,那么的亲切,似一位久违的挚友的不期而遇,醉人地惊喜。

45、一条羊肠小防从中划过西湖一区的山林花草,白色的沙石小防彷如溪水将画面一 分为 二。

46、这个整容、美容啊,人造美女之类, 分为 两种。一种是主动整容,如锦上添花;一种是被动整容,如雪中送炭。你觉得这两种整容有什么区别吗?

47、茅利塔尼亚的新闻部长阿布迪说,之所以采取这项决定,是要帮助茅利塔尼亚?一个贫穷、大部 分为 不毛之地的非洲西岸国家?在准备成为产油国的同时融入世界经济。

48、从小到大,你的兴趣爱好可 分为 静态动态常态三种,静态就是睡觉,动态就是睡觉时翻身,常态就是睡觉时翻身……尿床。该改了吧?儿童节快乐!

49、一般来说,由于美国两党大致可 分为 一个中左,一个中右,脚本大同小异。

50、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 分为 上下两编。

51、根据中医理论,人体的“虚症”就 分为 气虚、血虚、阴虚、阳虚等等,倘若不问青红皂白,买来补品就吃,那就很可能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52、动物的种类可 分为 食肉动物和食草动物两大类。

53、例如,成人就可 分为 好几个阶段,包括风花雪月的青年和成家立业的而立之年。

54、在这世间蔓延滋生的"烦恼"大致可 分为 两种:一是无关紧要的事,二是无能为力的事。

55、全文 分为 五个部分第一章:唐太宗法律思想,论述唐太宗从隋亡的历史教训和治国安民的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

56、因为尽管国人在历史上即有不偏不倚崇尚中庸之道的传统,后世之人也常言看待人物和事物应该一 分为 二,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例却又屡见不鲜。

57、任何哲学家都很难解决发胖与内疚问题,直到笛卡儿把大脑和身体一 分为 二,这样,身体在大吃大嚼时,头脑就在思考:管他呢,反正不是我。

58、从这个复杂的世界中找到解决办法,可以 分为 四个步骤:确定目标,找到最有效的方法,发现适用于这个方法的新技术,同时最聪明地利用现有的技术,不管它是复杂的药物,还是最简单的蚊帐。

59、球迷 分为 球痴、球狂、球疯子、球莫名堂。

60、如果一段爱情已经 分为 两半,或有了污痕,还不如不要。如果再继续下去,那将是一段畸形的爱恋,将在无尽的痛苦中结束。

61、大致可以 分为 :有用的坏人,没用的好人。

62、武侠伦理按照道德着依点的不同还可 分为 恩怨分明,睚眦必报的快意恩仇。

63、其实人的长相就 分为 两大类:一类是天生丽质;一类是天生励志。

64、盼望的需求方面又 分为 六类,分别是:健康舒适、顺利完成发展任务、改善外在条件、推己及人、从事活动、冤亲债主远离。

65、我的兴趣爱好可 分为 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就是睡觉,动态就是翻身。

66、正文部分 分为 三篇十章,三篇分别是总论、权利篇和保障篇.

67、中学数学教学内容 分为 两个层次:表层知识和深层知识。

68、斜体部 分为 引物序列,加下划线部分为开放阅读框。下同。

69、考虑停车收费对城市交通分配的影响,把出行者划 分为 拥有自用车的出行者和无车的出行者两类。

70、方法:将120例肛裂术后患者随机 分为 治疗组和对照组各60例。

71、根据影像特征将南四湖湿地划 分为 稻田区和湖体区两个部分,进行分层面向对象分类。

72、方法16头长白猪随机 分为 为供、受体组。

73、已经被划 分为 套间的记忆堡垒,又被分割为由极小的秘室组成的巨大迷宫。

74、主导产品钢丝螺套 分为 普通型和锁紧型。

75、电阻器通常 分为 三大类:固定电阻,可变电阻,特种电阻。

76、结果表明,灰鹤心脏左冠状动脉 分为 前降支和旋支。

77、有时候我们睁大眼睛,自以为看清了这个世界,实际上并没有,世界 分为 黑白两个部分,我们再努力,总还有一半隐匿在黑暗之中。君子在野

78、它可以 分为 群众性对唱和阿肯对唱两种.

79、趁热将薯仔 分为 两份,然后洒上柠檬汁。

80、即将消亡的美好世界有两个刀口,一个是悲之刀口,另一个是喜之刀口,共同把心脏一 分为 二。弗吉尼亚?伍尔芙

81、此程序收集了由“风之谷”到“哈尔移动城堡”共九套动画的资料,内容大致 分为 电影、电影配乐及动画人物几部份。

82、翡翠可 分为 硬玉翡翠、绿辉石翡翠及钠铬辉石翡翠.

83、方法建立戊四氮致扒大鼠模型, 分为 戊四氮生理盐水组、戊四氮地西泮组、地西泮戊四氮组及正常对照组。

84、是的,这就是本初子午线,它把地球 分为 东半球和西半球。

85、方法选择急性脑梗死患者78例随机 分为 康复组和对照组。用前瞻性研究方法单盲评定、对比分析。

86、鱼腥草是三白草科植物蕺菜的干燥地上部分,主要活性成 分为 挥发油和黄酮类化合物。

87、第四部 分为 魏晋身体的审美取向,主要从服饰之美、放达之美、情感之美,考察身体审美的价值取向。

88、第三对元代婚姻法从性质、内容、特征进行研究后,认为可 分为 正常婚姻、赘婿和收继婚。

89、喻昌将中风病因 分为 内风和外风。

90、所以本文将其 分为 个人可达性和空间可达性。

91、蝽科是半翅目异翅亚目中种类较多,分布较广的一个大类群,其中大部 分为 重要的农林害虫,对农作物、果树危害极大。

92、通过调查和分析,将该区植被划 分为 4个植被型组,12个植被型,36个群系。

93、瑞秋的生日惊喜派对被一 分为 二,以避免她的父亲和母亲这一对老冤家碰面。

94、方法:对80例失眠患者进行辨证分型, 分为 心脾两虚型、阴虚火旺型、胃腑不和型、肝火上扰型4型,然后进行腹针加体针辨证治疗。

95、行政处分 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6、任何税务制度,基本上都可以划 分为 直接税与间接税。

97、他们要求采访员不但询问受访者的职位情况,同时还对受访者的长相进行评价,评价标准从“难看”到“非常好看” 分为 五级。

98、按照内部结构形式,现代汉语词可以 分为 两大类,单纯词和合成词。

99、棚屋内部长11米,宽米, 分为 两个房间,较大一间带有火塘。

100、良性多形性腺瘤是唾液腺最常见的肿瘤,其疾病过程为一良性过程。恶性多形性腺瘤 分为 癌在多形性腺瘤中、癌肉瘤和。

101、以分数评核的单元,满 分为 100分,及格分数为40分.

102、按照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其发展阶段 分为 办公自动化阶段、“三金工程”阶段、政府上网阶段、电子政务阶段。

103、本论文存结构上 分为 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方法。

104、结果表明,滤管内气体流动可 分为 进气过程和排气过程,穿过滤管壁的平均径向反吹速度和回流速度沿滤管轴向分布不均匀是导致滤管外表面清灰不均匀的重要原因。

105、在基辅号内部,机库被一 分为 二.

106、有效化学成 分为 倍半萜内酯及黄酮。

107、我国的内画技艺主要 分为 京派、冀派、鲁派三大派.

108、泥炭沼泽的形成可 分为 水域泥炭沼泽化和陆地泥炭沼泽化两大类。

109、中银大楼整个大厅一 分为 二,前厅为开放区,后厅是营业区。

110、我们将他的广大帝国一 分为 四。

111、论文结合平安寿险的实践经验,概括出平安寿险业务员培训体系可 分为 五大体系,分别是培训组织体系、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讲师体系、培训支撑体系与培训实施体系。

112、根据对乡镇的两种解释,乡镇可 分为 三大类别,即建制乡、建制镇和乡村里的镇。

113、试验选用体质健康、生产性能相近的30周龄柴鸡360只,随机 分为 5组,每组3个重复,每个重复12只.

114、当 分为 一个更大的平面面积时,通过电容C和一些电容并联将导致更少的漂移,这样来减少振荡电流的热效应。

115、火炮膛内两相流动过程可划 分为 两个阶段,即固定床阶段和流化床阶段。

116、本文共 分为 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概述。

117、根据种子中根的生长情况,可将根 分为 须根系和直根系.

118、我国大豆的加工利用可 分为 传统大豆制品和新兴大豆制品两大类。

119、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分为 十大类,共123个一级指标、75个二级指标、1个三级指标。

120、方法:制备人胎盘羊膜双池培养系统,分离了猪卵巢颗粒细胞和卵泡膜细胞,并 分为 健康和闭锁两组,在促性腺激素刺激下协同培养。

1.元代杂剧繁荣发展的原因。 答:1、戏剧演出的社会化(广泛性)和商业性,广泛的现众和商业性的游乐场(构栏乐棚)是杂剧艺术兴盛的前提。2、众多的知识分子从事或参于戏剧活动是杂剧繁荣的必要条件。3、大批著名演员的出现是元杂剧繁荣的重要条件。 促使元代杂剧的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忽必烈灭宋后,建立了元朝,从公元1279年至1368年,历时九十年。元朝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大汗国,它结束了中国自北宋以来的分裂局面,成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九十年间,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都得到广泛的交流和发展。辽阔的疆土,又促进了中国与欧亚各国间的往来和文化交流。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对汉民族传统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学的那套宗法统治并不重视,所以思想文化领域比较自由、活跃,促进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发展,并成为我国文化发展史上一个独特的繁荣时期。 (二)元朝,是蒙古游牧民族统治的时代。元初,蒙古族以武力统一中国,连年的战乱和游牧部族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中原的经济文化受到严重的破坏。元统治者实行残酷的民族统治,将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汉人和南人的地位低下,受到的压迫也十分沉重。游牧的蒙古民族和汉民族在风俗习惯、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使得各种矛盾均很尖锐。元代一度废除科举制度,官吏均是蒙古人和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为官者极少。汉族知识分子宦途无望,自恨生不逢时,对蒙古统治者非常不满,采取了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他们或隐逸山林,寄情于山水之间;或以文学艺术遣兴抒情;或遁入释道空门,寻求精神的解脱。臻于以上诸种原因,也造就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兴旺发达,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三)元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很低,九儒十丐,他们仅高于乞丐,被打入了社会的底层,使他们有机会接触下层社会的群众,有机会了解底层群众的生活和情感,体会底层人民的痛苦和愿望。严酷的政治压迫,黑暗的社会现实激发了他们抒发不平之气的创作热情;下层群众的生活为他们的艺术创作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生活素材。同时,他们为了谋取生活出路,也不甘心埋没才华,很多人便加入到了民间艺术,即元杂剧的创作队伍中。他们的参与,使高雅的古典文学与民间艺术得以结合;他们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学识,推动了元杂剧的文学艺术水平。文人学士的加盟,使原来由优伶、艺妓们从事的杂剧艺术,逐渐演变为一种成熟而完美的艺术形式。元代杂剧的出现,是我国文化艺术史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成为我国文学史上与唐诗、宋词并称的艺术奇观。 2 简析南戏与杂剧的不同 南戏在体制上与北杂剧不同:它不受四折的限制,也不受一人唱到底的限制,有开场白的交代情节,多是大团圆的结局,风格上大都比较缠绵,不像北杂剧那样慷慨激昂,在形式上比较自由,更便于表现生活。可惜早期南戏的本子保留下来的极少,直到元末明初,南戏才开始兴盛,经过文人的加工和提高,这种本来不够严整的短小戏曲,终于变成相当完整的长篇剧作。例如高明的《琵琶记》就是一部由南戏向传奇过渡的作品。这部作品的题材,来源于民间传说,比较完整地表现了一个故事,并且有一定的戏剧性,曾被誉为“南戏中兴之祖”。明代中叶,传奇作家和剧本大量涌现,其中成就最大的是汤显祖。他一生写了许多传奇剧本,《牡丹亭》是他的代表作。作品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死生离合的故事,歌颂了反对封建礼教,追求幸福爱情,要求个性解放的反抗精神。作者给爱情以起死回生的力量,它战胜了封建礼教的束缚,取得了最后胜利。这一点,在当时封建礼教牢固统治的社会里,是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的。这个剧作问世三百年来,一直受到读者和观众的喜爱,直到今天,“闺塾”、“惊梦”等片断还活跃在戏曲表演的舞台上,放射着它那艺术的光辉。 3. 说明《牡丹亭》突出情与理的矛盾冲突 《牡丹亭》表现“情”与“理”的冲突。杜丽娘、柳梦梅所追求的“情”与以杜宝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势力(“理”)之间的矛盾冲突是戏剧冲突的基础。明清传奇的特点是剧中对立双方人物的行动形成两条情节线并行发展。杜宝、杜母、陈最良等人的活动构成了杜丽娘生活的外部环境,这一外部生活环境的理念是“理”,“存天理灭人欲”之“理”。杜宝、杜母、陈最良对杜丽娘的态度虽然表现有别,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一个:“用封建礼教来规范杜丽娘”,以至于他们都无视杜丽娘内心发生的激烈变化。杜丽娘也只是独自在心灵中幻想着,挣扎着。在那样的外部环境的压抑下,她无法表现与付诸行动,她对爱情的幻想与追求只在自我内心激烈地冲突、挣扎与煎熬着。这就是形成了杜丽娘的内心动作。这个内心动作具有悲剧性。这一内心悲剧动作所具有的含蓄深沉戏剧性与缠绵浓艳凄异的抒情性,正是《牡丹亭》戏剧魅力之所在。 追寻与实现梦中之“情”,是剧中人杜丽娘的贯穿动作。“惊梦”的意蕴贯通了全剧。“梦”中之“情”的“一往而深”支配了杜丽娘在梦醒之后的人生行动。这个贯穿动作明确、充沛、有力,而且一以贯之;几经曲折,由人而鬼,由鬼返人,天翻地覆,经历磨难,而情始终不变。戏剧峰回路转,高潮迭起。“惊梦”之前,杜丽娘的内心世界是单纯明净也是单一的,她要做什么,她自己并不明确,她只有一丝淡淡的苦闷。“惊梦”之后,杜丽娘的内心形象立即明确,情感世界丰富充实。她虽然是个封建时代的闺中少女,温柔娴雅,在对待爱情问题上不如她的同时代西方姑娘朱丽叶那样热烈奔放,但是杜丽娘一旦觉醒就一往情深,咬住不放,经历磨难,生生死死而不悔。因此,她的戏剧动作非常明确、有力。 (3)(一)忽必烈灭宋后,建立了元朝,从公元1279年至1368年,历时九十年。元朝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大汗国,它结束了中国自北宋以来的分裂局面,成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九十年间,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都得到广泛的交流和发展。辽阔的疆土,又促进了中国与欧亚各国间的往来和文化交流。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对汉民族传统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学的那套宗法统治并不重视,所以思想文化领域比较自由、活跃,促进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发展,并成为我国文化发展史上一个独特的繁荣时期。(二)元朝,是蒙古游牧民族统治的时代。元初,蒙古族以武力统一中国,连年的战乱和游牧部族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中原的经济文化受到严重的破坏。元统治者实行残酷的民族统治,将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汉人和南人的地位低下,受到的压迫也十分沉重。游牧的蒙古民族和汉民族在风俗习惯、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使得各种矛盾均很尖锐。元代一度废除科举制度,官吏均是蒙古人和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为官者极少。汉族知识分子宦途无望,自恨生不逢时,对蒙古统治者非常不满,采取了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他们或隐逸山林,寄情于山水之间;或以文学艺术遣兴抒情;或遁入释道空门,寻求精神的解脱。臻于以上诸种原因,也造就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兴旺发达,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三)元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很低,九儒十丐,他们仅高于乞丐,被打入了社会的底层,使他们有机会接触下层社会的群众,有机会了解底层群众的生活和情感,体会底层人民的痛苦和愿望。严酷的政治压迫,黑暗的社会现实激发了他们抒发不平之气的创作热情;下层群众的生活为他们的艺术创作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生活素材。同时,他们为了谋取生活出路,也不甘心埋没才华,很多人便加入到了民间艺术,即元杂剧的创作队伍中。他们的参与,使高雅的古典文学与民间艺术得以结合;他们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学识,推动了元杂剧的文学艺术水平。文人学士的加盟,使原来由优伶、艺妓们从事的杂剧艺术,逐渐演变为一种成熟而完美的艺术形式。元代杂剧的出现,是我国文化艺术史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成为我国文学史上与唐诗、宋词并称的艺术奇观。"杂剧"之名初见于唐代,指的是当时的百戏、参军戏等伎艺。宋杂剧是在唐参军戏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反映人物和故事的戏剧,但以滑稽调笑为主。宋杂剧有的以科白为主,有的以歌舞为主,是以代言形式演出的,已具备了戏曲的必备因素。金院本戏是宋杂剧的继承,它的故事性和曲调都比宋杂剧更加丰富了。 (7)(一)内容上,从反映中举士人的婚变负心转而歌颂士子们对爱情的坚贞,以及家庭伦理、兄弟之情。(二)艺术表现上,A、无谓的插科打浑明显减少;B、曲辞由俚俗转向诗化。(三)人物形象越来越鲜明、丰满。 (24)作为浪漫主义文艺思潮的实绩表现。《牡》在艺术上呈现出浪漫主义的绚丽色彩,这既是作品理想化题材的必然要求,也是作家汤显祖本人抒情诗人气质的流露。1作者为作品所规定的勾画一个“理之必无”而“情之必有”的理想世界的题材,决定了它必然用充满理想色彩的艺术手法进行富于细想的艺术构思,在情节上充满了离奇跌宕的幻想色彩,如“惊梦” 、“冥刺” 、“魂游” 、“回生”等情节。2作者本人的抒情诗人般的气质,也为本剧的浪漫主义艺术特征增色不少,全剧具有浓郁的抒情诗色彩,充满诗的意境,他以抒情诗的手法,揭示人物内心感情,剧中许多曲词将抒情、写景和人物塑造融为一体,文采斐然,美不胜收,达到了传神的境界。(9)《长生殿》是一部爱情悲剧的巨大著作。叙述唐明皇在开元以后,纵情声色,委政权奸,国政日非。杨贵妃恃宠善妒,杨国忠招权纳贿,激起拥有重兵之番将安禄山。称兵造反。哥舒翰潼关不守,兵败降贼。明皇束手无策,仓皇幸蜀,逃至马嵬曙,随行将士杀死杨国忠,陈元礼纵兵逼哄,贵妃佛堂自缢,摇摇将坠的大唐江山到此才获得一线转机。是作者通过民间传说中唐明皇和杨贵妃有着真挚爱情的故事,更根据历史把他们的爱情在现实中所发生的坏的政治影响而写出的。此后便摭拾白居易的长恨歌;唐人小说玉妃归蓬莱;元人杂剧等故事,写出唐明皇对于杨贵妃的怀念,以及二人原系天仙,谪居人世,终于回到天宫,永为夫妇作结。 (12)首先,以主要人物的爱情悲欢作为敷演情节的基点。作者巧妙地以侯方域,李香君的爱情悲欢离合作为敷演全剧情节的基点,细针密线,环环相套。全剧情节起伏多变,结构上却能混然一体,能在纷繁的历史事件和错综复杂的头绪中将情节组织得如此完整,严谨,表现了作者高超的艺术驾驭能力。其次,以典型道具作为贯穿全剧的主线。作者以侯赠给李的诗扇作为全剧的贯穿线索。同时又是剧情发展的航标。把桃花扇置于戏曲结构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特殊位置上,并用来作为剧本的题名,产品能够中可见作者独特的艺术匠心。 (13)李香君是<桃花扇>中具有独特内涵的女性形象,她将爱情追求与政治识见统一起来,显示出古代女性心胸与思想境界的重要改变,这一独特形象反映了清人进步的妇女观,文章并对清人进步的妇女观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桃花扇》精美绝伦的结构艺术有三个方面:1以主要人物的爱情悲剧作为铺演情节的基点2以典型道具作为贯穿全剧的主线,作者以侯方域赠给李香君的诗扇作为全剧的贯穿线索3以中介人物作为联结正邪双方的纽带。[11]《西游记》在艺术上最鲜明的特点是在奇幻思想基础上的幽默和诙谐风格,这就决定小说的基本笔法是奇笔和戏笔的圆熟运用和水乳交融。1奇诡变幻的神话世界2集动物性、神性和人性一身的人物形象3寓庄于谐的讽刺艺术4巧妙曲折的艺术结构5轻松幽默的语言风格。

(3)(一)忽必烈灭宋后,建立了元朝,从公元1279年至1368年,历时九十年。元朝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大汗国,它结束了中国自北宋以来的分裂局面,成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九十年间,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都得到广泛的交流和发展。辽阔的疆土,又促进了中国与欧亚各国间的往来和文化交流。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对汉民族传统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学的那套宗法统治并不重视,所以思想文化领域比较自由、活跃,促进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发展,并成为我国文化发展史上一个独特的繁荣时期。(二)元朝,是蒙古游牧民族统治的时代。元初,蒙古族以武力统一中国,连年的战乱和游牧部族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中原的经济文化受到严重的破坏。元统治者实行残酷的民族统治,将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汉人和南人的地位低下,受到的压迫也十分沉重。游牧的蒙古民族和汉民族在风俗习惯、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使得各种矛盾均很尖锐。元代一度废除科举制度,官吏均是蒙古人和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为官者极少。汉族知识分子宦途无望,自恨生不逢时,对蒙古统治者非常不满,采取了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他们或隐逸山林,寄情于山水之间;或以文学艺术遣兴抒情;或遁入释道空门,寻求精神的解脱。臻于以上诸种原因,也造就了元代文化艺术的兴旺发达,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三)元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很低,九儒十丐,他们仅高于乞丐,被打入了社会的底层,使他们有机会接触下层社会的群众,有机会了解底层群众的生活和情感,体会底层人民的痛苦和愿望。严酷的政治压迫,黑暗的社会现实激发了他们抒发不平之气的创作热情;下层群众的生活为他们的艺术创作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生活素材。同时,他们为了谋取生活出路,也不甘心埋没才华,很多人便加入到了民间艺术,即元杂剧的创作队伍中。他们的参与,使高雅的古典文学与民间艺术得以结合;他们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学识,推动了元杂剧的文学艺术水平。文人学士的加盟,使原来由优伶、艺妓们从事的杂剧艺术,逐渐演变为一种成熟而完美的艺术形式。元代杂剧的出现,是我国文化艺术史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成为我国文学史上与唐诗、宋词并称的艺术奇观。"杂剧"之名初见于唐代,指的是当时的百戏、参军戏等伎艺。宋杂剧是在唐参军戏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反映人物和故事的戏剧,但以滑稽调笑为主。宋杂剧有的以科白为主,有的以歌舞为主,是以代言形式演出的,已具备了戏曲的必备因素。金院本戏是宋杂剧的继承,它的故事性和曲调都比宋杂剧更加丰富了。(7)(一)内容上,从反映中举士人的婚变负心转而歌颂士子们对爱情的坚贞,以及家庭伦理、兄弟之情。(二)艺术表现上,A、无谓的插科打浑明显减少;B、曲辞由俚俗转向诗化。(三)人物形象越来越鲜明、丰满。(24)《牡丹亭》成于万历二十六年,(1598),据作者说,其题材来源是多方面的,其中明代话本《杜丽娘慕色还魂》影响最大。汤显祖对话本《杜丽娘慕色还魂》的加工改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杜宝等人的卫道士立场,二是改变杜、柳门当户对的关系。三是改话本杜丽娘封建淑女色彩为叛逆女性。四是强调追求自由爱情的艰难曲折。使这一传统的“还魂”母题具有了崭新的思想内容。 《牡丹亭》是一部爱情剧。少女杜丽娘长期深居闺阁中,接受封建教伦理道德的熏陶,但仍免不了思春之情,梦中与书生柳梦梅幽会,后因情而死,死后与柳梦梅结婚,并最终还魂复生,与柳在人间结成夫妇。剧本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生死不渝的爱情,歌颂了男女青年在追求自由幸福的爱情生活上所作的不屈不挠的斗争,表达了挣脱封建牢笼、粉碎宋明理学枷锁,追求个性解放、向往理想生活的朦胧愿望。从内容来说,《牡丹亭》表现的还是古老的“爱欲与文明的冲突”这一主题,不过,在《牡丹亭》里,“文明”具有特殊的内涵,那就是明代官方所极力宣扬的理学、礼教。杜丽娘对爱情的向往是天生的,尽管她被长期看管,但仍然免不了强烈的思春之情,并最终获得了爱情。《牡丹亭》的意义在于用形象化的手法肯定了爱欲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并对不合理的“文明”提出了强烈批判。《牡丹亭》在思想上与《西厢记》有类似之处,但是,《西厢记》是先情后欲,《牡丹亭》则是先欲后情;《西厢记》描述的是情感的自然发展,更多的是表达“愿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的美好愿望,而《牡丹亭》则特别突出了情(欲)与理(礼)的冲突,强调了情的客观性与合理性。这种不同,是时代的差异造成的。 《牡丹亭》的爱情描写,具有过去一些爱情剧所无法比拟的思想高度和时代特色。作者明确地把这种叛逆爱情当作思想解放、个性解放的一个突破口来表现,不再是停留在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狭隘含义之内。作者让剧中的青年男女为了爱情,出生入死,除了浓厚浪漫主义色彩之外,更重要的是赋予了爱情能战胜一切,超越生死的巨大力量。戏剧的崭新思想是通过崭新的人物形象来表现的,《牡丹亭》最突出的成就之一。无疑是塑造了杜丽娘这一人物形象,为中国文学人物画廊提供了一个光辉的形象。杜丽娘性格中最大的特点是在追求爱情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坚定执着。她为情而死,为情而生。她的死,既是当时现实社会中青年女子追求爱情的真实结果,同时也是她的一种超越现实束缚的手段。沈德符《顾曲杂言》说:“《牡丹亭梦》一出,家传户诵,几令《西厢》减价。”《牡丹亭》除了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外,其艺术成就也是非常卓越的。 一是把浪漫主义手法引入传奇创作。首先,贯穿整个作品的是杜丽娘对理想的强烈追求。其次,艺术构思具有离奇跌宕的幻想色彩,使情节离奇,曲折多变。再次,从“情”的理想高度来观察生活和表现人物。 二是在人物塑造方面注重展示人物的内心世界,发掘人物内心幽微细密的情感,使之形神毕露,从而赋予人物形象以鲜明的性格特征和深刻的文化内涵。 三是语言浓丽华艳,意境深远。全剧采用抒情诗的笔法,倾泻人物的情感。另一方面,具有奇巧、尖新、陡峭、纤细的语言风格。这些特点向来深受肯定。一些唱词直至今日,仍然脍炙人口。表现出很高的艺术水准。(9)《长生殿》是一部爱情悲剧的巨大著作。叙述唐明皇在开元以后,纵情声色,委政权奸,国政日非。杨贵妃恃宠善妒,杨国忠招权纳贿,激起拥有重兵之番将安禄山。称兵造反。哥舒翰潼关不守,兵败降贼。明皇束手无策,仓皇幸蜀,逃至马嵬曙,随行将士杀死杨国忠,陈元礼纵兵逼哄,贵妃佛堂自缢,摇摇将坠的大唐江山到此才获得一线转机。是作者通过民间传说中唐明皇和杨贵妃有着真挚爱情的故事,更根据历史把他们的爱情在现实中所发生的坏的政治影响而写出的。此后便摭拾白居易的长恨歌;唐人小说玉妃归蓬莱;元人杂剧等故事,写出唐明皇对于杨贵妃的怀念,以及二人原系天仙,谪居人世,终于回到天宫,永为夫妇作结。(12)首先,以主要人物的爱情悲欢作为敷演情节的基点。作者巧妙地以侯方域,李香君的爱情悲欢离合作为敷演全剧情节的基点,细针密线,环环相套。全剧情节起伏多变,结构上却能混然一体,能在纷繁的历史事件和错综复杂的头绪中将情节组织得如此完整,严谨,表现了作者高超的艺术驾驭能力。其次,以典型道具作为贯穿全剧的主线。作者以侯赠给李的诗扇作为全剧的贯穿线索。同时又是剧情发展的航标。把桃花扇置于戏曲结构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特殊位置上,并用来作为剧本的题名,产品能够中可见作者独特的艺术匠心。(13)李香君是<桃花扇>中具有独特内涵的女性形象,她将爱情追求与政治识见统一起来,显示出古代女性心胸与思想境界的重要改变,这一独特形象反映了清人进步的妇女观,文章并对清人进步的妇女观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推荐:

女真人收继婚研究论文

女真人大金国早期是实行收继婚制的,阿巴亥德因泽等,都为努尔哈赤殉葬,让阿巴亥殉葬是为减少争端,从政治上考虑,对大金国而言也需要选择人殉葬。

金朝(1115年—1234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由女真族建立的王朝,传10帝,享国120年。金朝鼎盛时,统治疆域包括今天的中国大陆秦岭、淮河以北的华北平原、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联邦的远东地区。很多读者对金朝的了解,可能主要来源于《说岳全传》、《射雕英雄传》等文学、影视作品;它们对女真及金朝的相关礼仪民俗,基本没有深入、系统地介绍。因而,读者们在阅读相关书籍时,难免会闹出一些望文生义的误解,如女真人所说的“拜门”,是不是说女真族人象汉族人那样,逢年过节,要祭拜门神?女真人所说的“烧饭”,是做饭吗?……其实,“拜门”、“烧饭”,分别是女真人婚姻、丧葬礼俗中的两个概念,与祭门神、做饭,毫无关涉。下面,我们就对女真人的婚姻、丧葬礼俗,略作叙述。

最初,女真人的社会结构,是若干个家/宗族构成一个氏族,若干个氏族,组成一个部落。早期女真人盛行同一部落内的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这也就是民族学通常所说的部落内婚制下的氏族外婚制。部落外婚虽有,但数量极少。

金朝建国前夕,女真人在奉行传统的部落内婚制下的氏族外婚制同时,由于女真人大量南迁,有的部落、氏族组织被打乱、分散,逐渐流行部落外婚的婚俗。

完颜阿骨打画像

金朝建国初,传统的部落内婚制下的氏族外婚婚俗,逐渐遭到统治者的禁止。天辅元年(1117 年),金太祖下诏,“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此后,金太宗等统治者,也陆续颁布过类似的诏令,部落内婚制日渐衰微、消失。

随着金朝的扩张,其与契丹(辽)、宋和战日益频繁,接触、融合日益加速。 鉴于女真人数量较少,所以,金朝统治者对愿意效忠金朝的契丹、汉人,不吝授予其封地、位号,“听与契丹、汉人婚姻,以相固结。”使其死心塌地的为金朝效力。

这之后,女真人的婚姻形式中,聘娶婚占主流地位。这种婚姻形式,又有两种类型:

一是长辈为子女聘娶。这种类型的婚姻,需要遵行诸多礼节。其中,很多与《仪礼·士昏礼》所载,汉族普遍遵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相同、相似。女真人的婚姻礼节,大致有:

订婚。女真人最初盛行指腹为婚,后来则盛行子女年幼时,知根知底、感情融洽的双方父母为其订婚,俗称“娃娃亲”。

拜门,又称“男下女”礼。男、女双方有联姻的意愿后,男家所有人要到女家纳币、拜门,“戚属偕行,以酒馔往”。女家人无论男女老幼,都坐在炕上,新婿和家人、亲戚在炕下地上,向女家人行跪拜礼,请求他们一致允准这桩婚事,时谓之“男下女”礼。若女家一人有异议,则婚事告吹。后来的满族人,依然盛行这种婚俗。

“纳币”和回报。纳币,婚事确定后,男家要向女家送聘礼。新婿要牵多者百匹,少者十匹马到岳父家,听凭岳父拣选,“塞痕(好)则留,辣辣(不好)则退”。当然,一般情况下,岳父不会趁机“狮子大开口”。留下的马,一般不过是新婿送来马匹的十分之二、三而已。也难免有“挑剔”的岳父,对准女婿送来的马匹皆不满意。出现这种情况后,新婿要将自己乘坐的马留下充数。在女真人观念中,若自己岳父留下的马少,将是新婿引以为耻的事情。女家会根据留下的马匹数,以相同数量的衣服回报男方。新婿要亲手接过,带回家中。

后来,女真人逐渐改用钱币作为聘礼。统治者还对不同阶层的人士,制定有不同标准的聘礼规格:“一品不得过七百贯(1贯=1000枚铜钱),三品以上不得过五百贯,五品以上不得过三百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

留妇家。女真男子成婚后,要留在女家,象奴仆一样,操持家里家外诸事,服役三年后,才能带妻子回男家。

归婿家。男子结婚后,在女家服役三年,可以带着妻子返回男家。女家会向夫妻赠送数十户奴婢,数十群牛马(每群有九头/匹母牛/马、一头/匹公牛/马)。这时,丈夫可以称妻子为“萨那罕”,妻子称丈夫为“爱根”。

二是青年男女自择配偶。贫困家庭出身的女子,至及笄(中国古代女子15岁时举行的成年礼)之年,可在路上边走边唱。所唱内容,无非是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及求偶之意。听到她唱歌且未娶的男子,若愿与她成婚,就可将少女带回家去。然后准备聘礼,带着少女一起到她家里,禀告女子父母,再按照前述婚姻礼节成婚。

自择配偶,还可以采取私奔的形式。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元夕(元宵)节时,女真人还保留着传统的“纵偷”风俗。除了“偷”物品外,未婚男子还可与意中人(必须是未婚女子)私约,利用元夕节,偷偷私奔。女子若愿留在男子家,那么,她的父母就必须允准二人成婚。

元宵节(图取其意)

女真人最初还保留着被春秋战国时期华夏族(汉族前身)人所说的“烝报婚”,女真人称之为接续婚、收继婚、转房婚。这种婚姻形式,是指父亲去世后,他的儿子们可娶其母(除自己生母外,父亲的其她妻妾)为妻;哥哥去世后,弟弟娶嫂子为妻;伯/叔去世,侄子娶伯母/婶子为妻。这种婚姻形式,因有败坏人伦之意,故秦汉以后,被汉族人基本禁绝。金朝建立后,收继婚逐渐由盛转衰,或许与汉族伦理文化的影响,有一定关系。

金朝皇室、贵族因世代通婚,形成了世婚礼姻。《金史》记载,“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

女真人的葬式,经历了从土葬向火葬的转化。最初,女真人死后,他/她的亲友只是将死者埋在土坑里,连棺椁都没有。后来,受辽契丹人火葬的影响,一些女真贵族逐渐盛行焚烧殉葬品的风俗:“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金朝中后期,随着佛教的盛行,女真人才较为普遍地实行火葬。

依据使用葬具的不同,大致可将女真人的丧葬,分为木棺火葬、石棺火葬两种类型。

所谓木棺火葬,是先将死者遗体火化,将骨灰及随葬品装入木棺中;将木棺置于墓穴内后,再将木棺、骨灰、随葬品一起焚烧,然后封土成冢。

所谓石棺火葬,是指将死者遗体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木匣或布袋中,再放入石棺中。石棺或直接用土掩埋,或置于砖室墓中。

也有的女真人,或金朝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依然奉行传统的土葬礼俗。考古发现的一座金朝时期的夫妻合葬墓,就属于这一类型。

女真人的丧礼,一般包括:亲友吊丧、烧饭、送血泪、殉葬等礼俗仪节。

亲人去世后,亲友都必须来吊丧,向死者的家属表示慰问,赠送丧葬所需物品、金钱等。若无故不来吊丧,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烧饭,是女真人刚死后,其亲友、部下、奴婢实行的一种祭祀仪式。他们设牲牢、酒馔,作为祭奠。这些祭品往往采取焚烧的方式,加以处理,以便死者灵魂享用,故有“烧饭”之名。

“烧饭”不仅是死者去世后不久的一种祭奠礼俗,还可在死者去世一个月、二个月、一周年的忌日举行祭奠时施行。

送血泪,是女真丧礼的一项重要丧葬礼俗。人去世后,亲友要用刀刃嫠(割、划破)额头,血、泪滚滚流下,谓之“送血泪”。以此表达对死者去世的极度悲痛之情。

殉葬是早期女真贵族、豪富死亡后,丧礼中的重要仪式,主要用死者生前宠爱的奴婢、所乘鞍马,生焚后,为主人殉葬。自金朝建国后,这种陋俗就逐渐衰微了。

10.女真族的历史 女真,又名女贞、女直,中国古代生活于东北地区的古老民族,现今满族、赫哲族、鄂伦春族等的前身。公元6至7世纪称“黑水靺鞨”,公元9世纪起始更名女真。12世纪前期完颜阿骨打建立了金朝,统治中国北方一百多年之久。直至13世纪被蒙古人所灭。17世纪初建州女真部逐渐强大,其首领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诸部,1616年建立后金政权,至1636年,皇太极改女真族号为满洲,女真一词就此停止中国古代生活于东北亚地区的中国东北古老民族(原生活在松花江和黑龙江流域以及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语言属阿尔泰语系,通古斯语族,古满语支。女真源自中国史书中3000多年前的“肃慎”, 公元2至4世纪时期称“挹娄”,公元5世纪时期称“勿吉”(读音“莫吉”),公元6至7世纪称“黑水靺鞨”,公元9世纪起始更名女真。辽代又称“女直”(避辽兴宗耶律宗真讳)又以化程度区分辽南境者为熟女真,辽北境不属编户者为生女真。金朝时从称“女真”,因女真一词来自古代女真语(jusen 或 julcen ),因此在明代音译汉字时也写作:诸申、朱里真等。到17世纪初建州女真满洲部逐渐强大,其首领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到其子皇太极时期已基本统一女真各部。1635年农历10月13日清太宗皇太极颁布谕旨改女真族号为满洲,女真一词就此停止使用,后来满洲人又融纳了蒙古、汉、朝鲜等民族,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满族。 女真人女真人在历史上先后建立过金朝、东夏、扈伦、后金(清朝前身)等古代政权。亦作女真族。“女真”在15世纪初期分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三大部。后又按地域分为建州、长白、东海、扈伦四大部分。清朝以后,“女真”的主体部份融和其他民族称为“满洲”,后通称为满族至今。一些边远地区的分支未融入满洲族,今天分别形成赫哲、鄂伦春、夫尼赫、满珲、等同属通古斯满语语支的新民族。《金史·世纪》记载:“金之先,出靺鞨氏。靺鞨本号勿吉。勿吉古肃慎地也。元魏时,勿吉有七部:曰粟末部,曰伯咄部,曰安车骨部,曰拂涅部,曰号室部,曰黑水部,曰白山部。隋称靺鞨,而七部并同。唐初,有黑水靺鞨,粟末靺鞨,其五部无闻。”使用,后来满洲人又融纳了蒙古族、汉族、朝鲜族等民族,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满族。我国经济中心南移的探究对中国古代史上经济重心逐渐南移的探究经过一番研究,对中国古代史上经济重心的南移有了深入的了解。经济重心的南移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 从远古至西晋中国北方经济无论是农业、手工业、还是商业的发展水平都远远超过南方,虽然三国时期吴蜀对南方有所开发,但和处在中国经济中心的魏国比起来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因此这一时期经济重心是在北方的。从西晋末开始,中国南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到唐中晚期,南北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从唐中晚期至南宋,中国的经济重心不可逆转地移到南方。 到南宋时,中国南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地超过了北方,成为了中国新的经济重心。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呢?原因何在?一、南方经济的发展历程:(一)、东汉末年至三国时期,南方得到重点开发。 (二)、东晋和南朝时期,南方得到大规模开发,南朝末年开始 赶上北方。 (三)、隋唐时期,南方经济迅速发展,南北几无差距。 (四)、五代十国时期,南方经济进一步大发展。 (五)、南宋至元朝时期,南方经济突出发展,完全超过了北方。 (六)、明清时期,南方经济重心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二、经济重心南移的重大发展时期:1.东晋南朝:趋向平衡。西晋灭亡以后,南方地区经历了从东晋南朝的政权更替。东晋南朝时期江南经济的开发使南北经济差距缩小、趋向平衡,为以后我国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打下了基础。2.隋唐五代:开始南移。隋唐时期,南北方经济均获得极大发展。江南地区的土地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成为重要的粮食产地。但是安史之乱以后,北方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北方经济再次受到严重破坏,至唐朝后期,已经出现了“赋之所出,江淮居多”的现象。我国的经济重心开始南移。五代十国时期,北方战乱频繁,而南方战祸较少,相对安定。整个五代时期,我国的经济重心继续南移,南方日益成为全国经济的先进地区,人口数量超过了北方。3.两宋时期:最终完成。两宋时期,北方同样战乱频繁。北宋灭亡以后,南宋政权偏安于东南一隅,使南方经济进一步发展。当时太湖流域流传着“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表明江南的农业生产已经超过北方,完全取代了北方经济重心的地位。至元朝,为解决“南粮北运”问题,还大力兴办漕运和开辟了规模空前的海运,足以说明南方经济的重要性。可见,南宋是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最终完成的阶段。明清时期,南方经济中心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三、经济重心逐渐南移的原因: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发生南移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表现在:社会原因:北方长期战乱,南方相对安定,为南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例如隋唐时期社会经济比较繁荣,但后来由于安史之乱和藩镇割据的影响,北方的社会安定受到了破坏;五代十国期间,北方几乎平均每十年就要爆发一次大规模战争;两宋期间。与少数民族政权对峙,战争更是接连不断。政治原因:统治者的重视。政治中心的南移 (如南朝、南宋)或者东移(如明朝和清朝),加快了南方的开发。南方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措施;五代十国时期,南唐统治者在楚州“筑白水塘以溉田”;吴越兴修了许多水利设施,例如著名的捍海石塘等。技术原因:生产力高。北方大量劳动人民为了躲避战乱而南迁,充实了南方的劳动力,并且带去先进的工具和技术。例如从西晋末年到南朝开始,北方南迁的农民达九十万之多,占北方总人数的八分之一。这就为南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南迁的北方人民还给南方带来了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南方地区从火耕水耨的原始耕作方法,发展到用粪来作肥料。牛耕得到推广。自然条件:南方气候较优越。宋代以前粮食主要以旱地作物小麦、粟为主,这类作物适宜生长的环境是北方的温带大陆气候。北宋时占城稻传入,到南宋时成为主要农作物,明朝时产量提高、面积扩大。水稻不适宜在温带大陆性气候下种植,而适宜在江南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内种植,这里光热条件好,雨热同期,水资源丰富,水利工程开发好。而北方水土流失严重,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这种情况主要是人为的烧毁森林、滥垦荒地造成的,结果造成水土流失,土地面积减少。江南多以平原丘陵区为主,土层深厚,易于开垦和操作。适合农业发展,而且对外贸易条件比北方优越。四、我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北方人民大批南迁,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验,体现了当时生产力的最高水平;(二)、南移趋势往往在国家分裂或割据战乱时最突出;(三)、政治中心的南移对经济中心的南移有一定影响。五、经济重心南移的规律:(一)、由北向南从黄河流域转移到长江流域和江南一带;(二)、由内地向沿海逐渐转移。六、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影响:(一)、对我国交通贸易的影响。由于经济重心的南移,造成了南方沿海城市的迅速发展,海上交通和运输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在南宋完成经济重心南移后,南方城市一直到现在都受益匪浅。(二)、对人口分布的影响。人口的转移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重心由北向南迁移,而经济中心的南移又反过来促使北方人民进一步南迁。南方的人口迅速膨胀,我国南部、东南部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增长。(三)、对人才教育的影响。经济重心的南移,导致了人才教育的相应变化。(四)、对民族关系的影响。经济重心的南移,使我国各民族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北方人民的南迁,使游牧民族和汉族有了更深更广泛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了民族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发展。七、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现象的启示:经济重心南移是当地所在的自然环境与整个社会生产力之间辩证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局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统治者对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及时引进、运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于经济建设中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不要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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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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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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