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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风的高中议论文7篇
家风,就是门风,指一家或一族世代相传的道德准则和处世方法。那么关于家风的高中议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家风的高中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中国,家训给人的印象,大抵是世家大族才有的,而且大多是写入了家谱,做为后世子孙的处世、为人的规范,如湘人的曾氏、合肥的包氏等。家风,也多是名流望族所称道、所赞叹、所专美。
但是,个人觉得,家训与家风,其实一直存在于每个家庭的生活之中。只是,没有形成文字、或者没有口口相传而已,而是通过自己的父辈的言传身教,在子女的生活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现在回想自己的儿时,父母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就潜移默化的就告诉自己应该怎样做人、处世:记得小时候的家里很穷,逢年过节时亲朋好友之间所带的点心、礼物是我和姐姐哥哥们的眼馋的美味。但是,这些东西却很少从母亲手中递给我们,大多是爷爷给我们的。因为,母亲总是把这些沉淀在自家的礼物留给爷爷吃,而爷爷也总是分给我们……
现在,自己有了孩子,并且一天天的长大,而且家里的条件与三十年前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不仅我们成年人,孩子们也不会再把年节之时的礼物当做难得的美味;而且平日里的生活也比当年的年节更丰盛。可是,从爷爷奶奶们那里留传下的美德依然在孩子们的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因为种种原因,博晖的爷爷奶奶这几年没有和我们一起生活,而是在老家,这个事实,成了儿子批评我的理由:爸爸不孝顺,因为爸爸没有把爷爷奶奶带在身边照顾!这个说法,让我这个为人子又为人父的很是无语:如何解释?无论如何解释,儿子的话总是事实!
而且,这几年孩子们和爷爷奶奶有限相处的时间中,表现的也确实让我很欣慰:五一时,我带着俩个孩子回老家,照顾在奶奶眼睛做手术时无人照看的爷爷,俩孩子从没要我这个做爸爸的丢下爷爷去陪他们玩。;做为年仅六岁的孩子,能够一直陪伴坐在轮椅爷爷、推着轮椅的爸爸、在近三十度气温的太阳下,走了近一个小时去医院看望刚刚做过手术的奶奶,在行走的这段时间中,尽管小脸蛋红通通的,尽管汗水从发际流到了下巴,仍然没有喊过一声累,没有说过坐车(因为他们知道,坐着轮椅的爷爷没法去坐汽车),甚至还在看见奶奶时会主动的问候:奶奶,你今天能回家吗?
看着这样的一双儿女,我自豪:虽然他们长大以后不一定会成为大有作为的栋梁,但是,现在的他们已经知道什么是他们应该做的;虽然,以后的他们可能会很平庸,但是,现在的他们已经能够让我放心的慢慢变老;虽然他们的心灵还很幼小,但是,他们已经开始有了自己朴实的思想和丰富的感情!
这一切,不正是我们家的家风所影响的吗?
所谓家风就是一个家庭里的风尚。殊不知家风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概念,它包含了太多太多的东西,修养、气质、智慧、人品,从一定程度上讲,一个家庭的家风就决定了其成员的事业能走多远。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有这样的现象,一家的兄弟几个都特别有出息,或都特别不成器,这正是我们常说的,“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在社会的高层这样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
共和国的开国元勋刘少奇同志,他共养育了九个子女,其四子刘源现在是解放军高级将领,36岁就担任河南省的副省长,是当时最年轻的副省级干部。做官在很多人看来说明不了什么,因为他是红色后代,仗着父亲的影响。但是,学习呢?刘少奇的五女刘潇潇,是在1979年以北京市单科第一总分第二的优异成绩考进北京大学的,做官受父亲的影响,难道高考也是受影响的吗?这足以说明一个问题——家风。
我看过一本书,《曾荫权传》。其中讲述了现任的香港特首曾荫权的家风,其弟曾荫培在20__年退休,之前是香港警务处长,相当于中国的公安部长。一个家庭里出了两个香港的一哥,还是一文一武。是什么造就了这一切,家风。曾荫权的父亲是一个警察,当时还是在英国人的统治下。曾荫权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我的能力都是父亲用藤条打出来的,小时候买到馊了的面包要挨打,带着弟弟出去玩,弟弟受了伤,我也要挨打。”正是父亲的藤条练就了曾荫权刚毅的品质,这对曾荫权后来在事业上应对种种困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谈到这我就想起了我的一个大伯的故事,他没上过学,连手机上的数字都经常问他的儿子,但是他却能承包工程,做工头。一次偶然的机会听他讲过一个小细节、小故事,他小时候受祖母管教,祖母是一个刚毅的女强人,虽然是在农村,祖母叫他扫地,有一点扫不干净就从扫,有的时候他能扫七八边,那个时候他才七岁,跟曾荫权一样,也是从小就塑造了一种刚毅的性格。
于丹讲过,有缘没份是不会过上幸福生活的,生活是需要智慧的,她讲了鱼头和鱼腹的故事。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确实需要智慧。我的一个同学,他的父亲就是一个特别会教育子女的人,后来才知道早在上初中的时候,他就在父亲的指导下去砖窑做苦力体验生活了,到现在,初中班里同学当中,还数他考的大学好了。谈起这些我就特别苦恼,我的父亲在家里都什么活也不让我们做,这完全是错误的。到现在我觉悟了,跟他说这些已经没什么意义了,该做的就是自己发愤图强,现在发奋还真的不完,并且我相比别人还有很多优势,就是我上了大学,大学里有很多的资源,这事外面的人得不到的。
所以我就想,等将来我要是有了子女,我绝不会这样稀里糊涂地应付差事,而是要认认真真地处理这个问题,因为我已经吃了这个亏了,不能再让后代吃这个亏了。其实我对父亲的管教并没有怨恨之意,在这样的环境中,父亲能做到这样已经很不错了。
以上说了这么多,也就是一个字“严”。常言道,严父出孝子,古语就是古语,到现在还是真理。与严相对的就是宽了。到底应该几分严几分宽啊?
人的心有这样的规律,收起来很难,但是放很容易的。可能有的人会说,“太严了会禁锢人的思想,扼杀人的创造性,比如那些搞艺术的每天都特别的散漫自由。”这样说的话就太片面了,看看那些艺术大家,哪个不是勤奋刻苦的结果。我想,应该在严中找宽,严是基础,管不住自己什么事也做不成,当然严也是必不可少的,有句话就叫“成功等于百分之五十的勤奋加上百分之五十的智慧。”我的百度知道昵称就叫“天道酬勤更酬智”。纵观高中的学习,勤奋我不比别人少多少,导致与别人拉开距离的是智慧,当时就是不懂曲线救国的道理。总之,该严则严,该宽则宽。
家风其实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我们要慎重对待之。就像经常听到别人说某某没教养,那是对其家风的谴责,对其父母的侮辱。文章这样结尾显得有些凝重,但是我们冷静考虑一下,这确实事关重大!
中国是礼仪之邦,五千年的文化传承至今,深深铭刻在中国人心中。每个家,都有家训、家风,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孟母三迁到岳母刺字,好的家训家风不仅承载了祖祖辈辈对后代的希望,对后代的鞭策,也同样体现了中华民族优良的民族之风。
家风是一个家庭在世代传承中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道德规范、传统习惯、为人之道,生活作风跟生活方式的总跟。
家庭是圃,孩子是苗。家风如雨点,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小苗只有在雨露的滋润下,才能健康成长。孩子只有在优良家风的熏陶下,才能茁壮成长,出类拔萃。家风不好,孩子在成长中就会走弯路。
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家风,我家自然也不例外。孝敬老人、尊敬长辈,与人为善不闹矛盾、勤劳节俭、勤奋上进……想起这些家风,脑海中不禁涌现出一幅幅暖人景象。
去年九月份姥姥出了车祸,脚面轻微骨裂,不能活动,这可急坏了妈妈,每天妈妈下班后,到姥姥家给姥姥做饭吃,端水喂药,做腿部按摩。有一次我跟妈妈一起去了姥姥家,妈妈做这,我帮姥姥做那,姥姥乐得合不拢嘴,直说自己有个好闺女好外孙。
从小到大,每次上学之前,妈妈总爱叮嘱我几句:“孩子,到学校千万别跟同学吵架,如果有人欺负你,就去找你们老师。”妈妈教育我遇事一定要宽宏大量,跟老师同学跟睦相处,不要跟其他人发生冲突,在妈妈的谆谆教诲下,我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同学们都乐意跟我玩。
妈妈特别勤劳,每天把家里打扫得一尘不染、井井有条。我在学习之余也会跟她一起大扫除,一起下厨做饭。妈妈持家节俭总说:“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所以我们一家三口都勤俭节约,以浪费为耻。
每到晚上我们家学习读书蔚然成风,妈妈看教育方面的书、看烹饪大全。爸爸则看科普书籍,我呢则在写完作业之后看文学名著。妈妈经常说做人要勤奋上进,要活到老,学到老。
有了良好的家风,我们才可以在社会上立足,才能让自己走得更远!铭记家风,为自己的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踏出坚定的步伐,成为国家的栋梁。
良好的家风,是成长的开端,是无言的教诲。——题记
生命不是一个可以孤立成长的个体,环境给一个人的影响,除有形的模仿以外,更重要的是无形的塑造。家庭环境影响其意更为深远,弥漫于整个家庭的家风。
古往今来,万千豪杰都曾一展自己的雄姿,也许是官 场上的纷争,亦或是战场上的硝烟。而正是因为良好的家风影响了他们一生,才足以被世人当作楷模,在历史的长河里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
好家风体现在从小培养。孟母三迁的故事,想必大家早已耳熟能详。孟母为选择良好的环境教育孩子,三次迁居。最后把居所搬到学堂旁边,奠定了孟子成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的基础。若非幼时母亲的正确做法,恐怕孟子不会出现在人物的名册上,也不会带来影响深远的各类文书。
可见,重视教育的家风对人类的成长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当代的人们对高品质精神生活的要求,无疑是对低素质的否定,在这一方面,家教水平的提高定是刻不容缓的。另一方面,对环境也有严格要求,毕竟它具有两面性——可以造就人才,也可以毁灭人才。
好家风体现在刻骨铭心。岳母刺字也是在我们儿时伴着入睡的故事。岳母在岳飞背上刺上“精忠报国”,激其爱国。而岳飞,也正是母亲的激励下,最终成为一代抗金名将。若无岳母刺字教育岳飞,可能他依然骁勇善战,无限风光,但却不会时时都记着“精忠报国”这一个词。
可见,重视国家的家风对人类的决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现在的正是一个用互联网大数据构成“地球村”的时代,无数不法分子借用网络虚拟性的外衣来行,甚至用丰厚的利益为饵,以此套取军事机密、国家机密,这免不了上钩的人。从这方面也可以体现出爱国教育的重要性,培养新生代的爱国理念刻不容缓。
好家风体现在言传身教。文天祥兵败被俘,次年过零丁洋时作诗《过零丁洋》。随后被押解至崖山,张弘范逼迫他招降,文天祥不从,出示此诗以明志。他坚贞不屈品格从何而来,就要追溯到他父辈的那代了——若没有他父亲文仪严苛的教导,文天祥大抵不会有这般造化。
可见,重视品行的家风对人类的举止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行的端,坐的正”这句箴言正是它的映射。若是没有良好的品行,便会误入歧途,成为一生的遗憾;反之,则会成为被后人奉行的准则。
“《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这其中的篇目,大都涵盖了以上三种品格,由此可见它们的重要性,是值得被传承并执行的。
家风是一个家庭的道德标准,如同粮食一般,是一个家必不可少的成分。在我们家,当然也有家风。
我的爸爸虽然年纪不大,也许是受了爷爷奶奶的教育,一句“你们几个孩子一定要节约,不要随便浪费东西”总会在耳边响起。
在我家,能吃多少就盛多少饭,一粒米都不能浪费。也许你不太相信吧,我的爸爸说到做到,以身作则,哪怕掉到地上的一粒饭,都会捡起来放进嘴里。每次家里的剩菜都会进爸爸的肚子里,他从不肯倒掉。爸爸告诉我们姐妹不要以为一粒米不值钱,从种子到收获,农民伯伯在阳光的暴晒下付出了多少辛勤的汗水,再从稻子到米饭又经过了多少道工序,才成为那来之不易的盘中餐呀!慢慢地,我们一家人都以节约为荣。
除了节约,我家还有一个好家风,那就是勤劳。
当公鸡喔喔啼叫时,妈妈就起床了,开始了一天的忙碌。她穿好衣服,拿起扫把,在客厅的每个角落打扫了起来,打扫完后,又用拖把将地面拖得干干净净。看着她忙碌的身影,让我心生敬佩。我经常劝说妈妈:“妈妈,您休息休息吧!这些事我们来做。”妈妈听了总会说:“没关系,都习惯了!”妈妈用她的行动教育着我。我们因勤劳的家风而从不偷懒,无论是学习还是劳动。
良好的家风,既是优秀的老师,也是我人生中的一把戒尺,衡量着我的一言一行。我坚信,在良好家风的指导下,以后我的人生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
最近,我读了《浙江好家风》这本书,书里讲述了各种不同的家风。其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位于我的老家——浦江的“江南第一家”了。为了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家风,我们决定去实地看看。
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就踏上了回老家的路。很快,我们就来到了“江南第一家”。“江南第一家”坐落于浦江县郑宅镇。走过牌坊群,我们就看见了郑氏规范,他们的家规主要是围绕着“忠、孝、义”三个字来编写的,共有一百六十八条。这是我见过的最多的家规了!再往里走,就看见了一口井,这就是的孝感泉。传说这是郑家老祖宗郑绮因生病的母亲没水喝,难过地哭了三天三夜感动了天地,而在一夜间出现的。这至今仍清澈见底的孝感泉正是郑绮孝心的见证。
看过了美丽的孝感泉,沿着青石板路往前走,很快就来到了一座古老、高大的大宅院门口。只见上面写着五个大字“江南第一家”。这让我知道了进去之后就是郑家祭祖、处理事务的宗祠了。跨入大门,我们就看见了一个“品”字井,这体现了郑家祖训对后人品德的要求。再往后走,我们又看见了一个巨大的鼓,这个鼓名叫“听训鼓”。鼓的对面放了一口大钟,名叫“会膳钟”。后面的有序堂里成列着一块屏风,上面是郑氏家族组织及管理分工总览图。
最后我们还看了他们祭祖的地方、以及后人对他们事迹的评价,在那里我真正了解到了“忠”、“孝”和“义”的意义。郑家人不仅讲究孝道,对于穷苦乡亲还很讲义气,乡亲有难,他们及时帮助。郑家一共出过一百多位官员,可没有一个贪赃枉法的。正是因为这样,明太祖才会赐他们“孝义门”这三个字,他们的事迹才会流传至今。
时间很快就到了中午,我们慢慢地走出了郑宅,走出了这个古老又美丽的小山村。我边走边回想着,这时我的心中突然升起了一个疑问:“爸爸,郑义门的家风是忠、孝、义。那我们家有家风吗?”爸爸听了,笑着说:“今天是中秋节,我们要去看望爷爷奶奶和他们一起过节,这就是我们的家风啊!”“对对对!”妈妈也接着说,“节假日去看望老人正是体现了‘孝’的家风啊!”妈妈的话,让我想到上半年奶奶生病住院,爸爸每天下班后尽管很累,但还是开车穿过半个城市去医院陪奶奶,经常深夜才回到家。又想到妈妈常常和我说:要诚实做人,认真做事,自己的事情要自己做。所以从上学开始,我自己的书包和学习环境就是我自己整理的。虽然偶尔也会忘记带课本,但是通过锻炼增强了我做事的责任心,学会了对自己负责。我还联想到爸爸经常对我说,做事贵在坚持,要有恒心。记得爸爸去年跑步锻炼,一开始,他只能跑十分钟,可是他每星期坚持跑4次,现在他都可以跑上一个小时了。
我终于明白了什么是家风,我们的家风又是什么。虽然我们没有把家风写下来,但是他却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他已经刻在了我们的骨子里,融入到了生活的每个细节中去了啊!
物换星移,沧海桑田。一代代的人几回更替,物,也许留不下多少,但精神却是一代代的传承下来。祖宗们生产生活的智慧,留给后代就成了后代人的财富。家风家训更是甚为重要,它是多少代人共同的观念结晶。
每每看电视剧的时候,都被那严苛或是浮夸的家风所震惊。上面演的那祠堂,祖宗们的牌位俨然地排列着,不敢有一丝马虎,它留给后人以精神上的振奋和灵魂上的告慰,后人因自己前辈的兴旺感到骄傲。家法家规更是神圣,做完什么事总会有厚厚的一本家规来评判你的对错,祖宗之名不敢违。当然,这是电视剧。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也没见过这么大的排场。
不能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即使没有厚厚的一本家规,也会有几句代代相传的话,或是几项作人的原则。我们家丝毫不会例外。爷爷是退伍军人,爸妈都是中__员,这家风门训自然少不了。我一个调皮捣蛋的九零后熊孩子,哪里受得了这番禁锢!但是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青年,祖国的花朵,我当然得修正品行,多攒着点人品。所以有些家规门训还是会对我的为人处事发挥着积极作用。
小时候爷爷陪我成长,他总会跟我讲一个人的沉稳冷静有多么多么重要。小时候的我毛毛躁躁,根本不会把这话当回事。但越长大才越发现沉稳冷静对我是多么的重要。这四个字说的低调点,其实就是从容,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从容,它不仅会缓和坏事情的影响,还会提升你的人格魅力。毛躁逐渐远去,冷静让我百战无敌。其实这种沉稳冷静先是转化为从容,最后升华成风度。可能在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洗练,它会让我变得优雅、知性。这些东西不比矜持,他们是装不出来的,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学会的。它们给我铺了一条略微平坦的女人路。
沉稳冷静映射到了生活中的另一面——说话。别看话每天得说,但说话里的学问太多,没有多少人能真正拿捏好分寸。这话说的太多,显得特碎,特啰嗦;这话说的太少,就显得你人太木讷,不会变通。这话的分寸若是能拿捏好,你在别人心里的价值分会更高,也是你能力的一种展现。是生活中说话,做事的从容造就了更好的我。这就是家规门训带给我的作用,也是很感谢它。
家风门训,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不经意间它就发挥了作用。被岁月洗练了这么久的家风门训,依旧熠熠闪光。
关于家风的高中议论文5篇
所谓家风就是一个家庭里的风尚,家风包含很多东西,如修养、气质、智慧、人品,从一定程度上讲,一个家庭的家风就决定其他成员的成长环境。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家风的高中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家风建人,家训育人。每一个家庭都会有自己独特的家风家训,每一位名有都是从小被父母熏掏出来的,好的家风家训能决定一个人的未来与成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孟母三迁到岳母刺字,好的家风,家训,家规不仅承载了祖祖辈辈对后代的希望与后代的鞭策,也同样体现了中华民族优良的民族之风!
我家的家风家训,可以用两字家概括——诚实。母亲时常教育我:人无信则不立。诚实是最重要的,综关系的到人情交际和道德水准。以前,我还不太懂,可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彻底改变了想法,意识到了诚实的可贵。
那是一个阴雨连绵的下午,夏天总是雷伴着雨,时不时有一道亮光划过,照亮乌蒙蒙的天空。我的心情并不好,因为在这恶劣的天气中,我却还要去新房子送钥匙。新房子的钥匙被我妈落在老房子里了,她现在去游泳,把钥匙拿回去的任务就落在了我头上。雨下得令人困倦,时不时有凉凉雨丝到我脸上。天气闷热的令人抓狂,公交车还没有来,相比之下,对面的感德广场简直就是天堂。我不禁发征起来,想里面的空调,清爽的地板与软绵绵的,一坐便陷进去沙发……一个念头无法抑制的生长:去里坐坐吧,休息一会儿,要不了多长时间的,我确实有些疲累,便去了大维书吧,想着看会儿书,歇息歇息再去新房子。可一看起来,哪记得时间?手机响起来:“快一个小时了,我到家了,你回来了吗?”我有些慌:“快、快了,几站路吧……飞奔回车站,懊恼时间过得这么快,车来得这么慢,回家,又是半个小时过去。
妈妈问我:”怎么迟了整整一个小时?”我不免慌乱与恐惧:“等车,车慢慢……”“又说谎”!甚么车,迟一个小时?你怎么能说谎……“又说谎!甚么车?迟一个时候了?等车车慢……又说谎!甚么车?迟一个小时?等车迟了整整一个小时”?你怎么能说谎?我羞愧地低下头,妈妈伏下身来,妈妈伏下身来,语重心长地对我说:‘诚实是最基本的,如果一个人连诚实都没有了,他还科教剩下体会什么呢?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是一切雷情的根本呀!
一户人家,一种家训,一道家风。它伴随了一代代人,户人一代代人,也影响了一代代人。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爷爷常说的一句话。其实,这也是我们家族的家训,教育我们从小拥有一颗宽容的心。
宽容就像清凉的甘露,可以浇灌干涸的心灵;宽容就像温暖的壁炉,可以温暖冰冷麻木的心;宽容就像不熄的火把,可以点燃冰山下将要熄灭的火种。因此,在我们成长过程中,要学会宽容。
有一天,我和妈妈一起去菜市场买菜。可是,刚到菜市场下了车,就有一个人撞了我一下,我看到撞我的那个人,连忙抓住他的袖子,而且拽得紧紧的。我正想狠狠地骂他一顿,正好被要下车的妈妈看见了,她急忙跑过来,问我:“发生了什么事?”“这个人撞了我。”我回答道。“那人家又不是故意来撞你的。”“但他就是撞了我,我咽不下这口气!”我充满抱怨的语气说道。妈妈对那个撞我的人说:“没事了,你走吧!”妈妈话音刚落,我就对妈妈吼道:“你在做什么,我还要教训他呢!”“你不应该这样做。”妈妈说。“为什么?”我问。“因为别人不是故意的,只是不小心撞到了你,算不上有错,而你却纠缠这么一点小事就不肯放手,你应该有一颗宽容,包容他人的心。”听了妈妈的话,我觉得有点不好意思,说:“嗯,妈妈,我知道了,以后我会宽容待人的。”
记得还有一次,在学校里,那天是个晴空万里的日子。下课的时候,在教室里打闹的一位同学把我的椅子弄翻了,我的书包也掉在了地上。我打算把这位同学找出来,可我找啊找,找啊找,也没找出来。后来,终于把那位弄翻我椅子和书包的同学找出来了,当时,我真想把气都发在他身上。可是一开始就是因为不小心造成的,所以我不能把气都撒在他身上。同时,我也想到了爷爷和妈妈对我说过的话。于是,我就让他回到座位上了,并且告诉他以后不要在教室里打打闹闹了。后来,我和他成了最要好的朋友呢!
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摩擦、不快和委屈,是常有的事。如果我们以针尖对麦芒,怨恨就像是一只气球,越吹越大,最后会膨胀到无法控制的地步。所以,我们需要宽容来做调和剂,这样,任何的菱角都会变得圆滑。
家风,就是门风,指一家或一族世代相传的道德准则和处世方法。看到《现代汉语词典》上对家风的解释,我陷入沉思:我家的家风是什么呢?
嗯,今天是周末,全家都在,我就采访一下他们吧。我拿起一张报纸,卷成话筒的样子,开始了我的行动。
首先采访的当然是我们家最德高望重的爷爷了,年近七旬的爷爷是个农民,小时候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没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但是,说到家风,爷爷可是有话说呢。“我觉得是孝,记得你老爷爷在的时候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百善孝为先’,那时候家里穷,连个白面馒头都吃不上,可我们姊妹几个有点什么稀罕东西都是先给你老爷爷老奶奶,平时吃饭,你老爷爷不动筷子,我们都不能吃,再饿都不行。”
真的呢,我们家现在就是,爷爷爱遛弯,又不注意时间,经常到了饭点还不回来,有时候我的肚子都饿的咕咕叫了,可妈妈就是不让吃,非要等爷爷回来才行。平时爸爸妈妈买点好吃的,总是先给爷爷奶奶;过年过节,自己舍不得花钱,却要给爷爷奶奶买各种礼物;平时总是教导我要孝顺爷爷奶奶,说什么“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
“我觉得是勤。”爸爸在旁边笑嘻嘻地说。“宝贝,你不知道,爷爷年轻的时候办窑厂,每天早起晚睡;我和你姑姑要上学,奶奶一个人要种全家六个人的地,连中午饭都没时间回家吃,啃个窝窝头就是一天;那时候,村里人都说,爷爷奶奶比老黄牛都要勤快,所以,我们家才成为村里第一个万元户啊。”
奶奶笑着对我说:“那时候日子是苦,可这么一大家子人,不勤快点怎么行?幸亏你爸爸和姑姑他们省心,我去地里干活,家里的事都不用操心,姑姑做饭洗衣服,你爸爸三四岁就扫地擦桌子,刚上一年级的时候就能做饭啦。上学之后,学习也勤奋着呢,作业写不完连饭都不吃,觉都不睡呢。”
这不就是废寝忘食嘛,怪不得呢,妈妈老说最看重爸爸的一点就是勤奋,以前是,现在参加工作十几年还是如此,上班时间认真工作,下班了还要看书,写文字,有时候我睡醒一觉,爸爸屋里的灯还亮着。“业精于勤”,真的,要不然爸爸在工作上也不会取得现在的成绩吧。爸爸经常对我说的一句话就是“人生在勤,不索何获?”教育我要在生活上要勤劳,学习上要勤奋,只有这样,人生的路上才能收获更多。
“对亲要孝,自己要勤,这就是我们的家风呀!”一直没说话的妈妈笑着说,“我们的家风不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而是体现在我们每个人的行动上的。现在,连我们的小睿睿都在实践着呢!”
“是啊,睿睿天天给奶奶捶背,写完作业就洗碗扫地呢。”奶奶接着说。
“我一定以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为榜样,好好学习、继承这孝和勤的家风,继续给爷爷奶奶捶背,继续洗碗扫地,还要勤奋学习,这样以后才能更好地孝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我大声地说。
听了我的话,全家都笑了。
中国是礼仪之邦,五千年的文化传承至今,深深铭刻在中国人心中。每个家,都有家训、家风,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孟母三迁到岳母刺字,好的家训家风不仅承载了祖祖辈辈对后代的希望,对后代的鞭策,也同样体现了中华民族优良的民族之风。
家风是一个家庭在世代传承中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道德规范、传统习惯、为人之道,生活作风跟生活方式的总跟。
家庭是圃,孩子是苗。家风如雨点,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小苗只有在雨露的滋润下,才能健康成长。孩子只有在优良家风的熏陶下,才能茁壮成长,出类拔萃。家风不好,孩子在成长中就会走弯路。
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家风,我家自然也不例外。孝敬老人、尊敬长辈,与人为善不闹矛盾、勤劳节俭、勤奋上进……想起这些家风,脑海中不禁涌现出一幅幅暖人景象。
去年九月份姥姥出了车祸,脚面轻微骨裂,不能活动,这可急坏了妈妈,每天妈妈下班后,到姥姥家给姥姥做饭吃,端水喂药,做腿部按摩。有一次我跟妈妈一起去了姥姥家,妈妈做这,我帮姥姥做那,姥姥乐得合不拢嘴,直说自己有个好闺女好外孙。
从小到大,每次上学之前,妈妈总爱叮嘱我几句:“孩子,到学校千万别跟同学吵架,如果有人欺负你,就去找你们老师。”妈妈教育我遇事一定要宽宏大量,跟老师同学跟睦相处,不要跟其他人发生冲突,在妈妈的谆谆教诲下,我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同学们都乐意跟我玩。
妈妈特别勤劳,每天把家里打扫得一尘不染、井井有条。我在学习之余也会跟她一起大扫除,一起下厨做饭。妈妈持家节俭总说:“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所以我们一家三口都勤俭节约,以浪费为耻。
每到晚上我们家学习读书蔚然成风,妈妈看教育方面的书、看烹饪大全。爸爸则看科普书籍,我呢则在写完作业之后看文学名著。妈妈经常说做人要勤奋上进,要活到老,学到老。
有了良好的家风,我们才可以在社会上立足,才能让自己走得更远!铭记家风,为自己的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踏出坚定的步伐,成为国家的栋梁。
良好的家风,是成长的开端,是无言的教诲。——题记
生命不是一个可以孤立成长的个体,环境给一个人的影响,除有形的模仿以外,更重要的是无形的塑造。家庭环境影响其意更为深远,弥漫于整个家庭的家风。
古往今来,万千豪杰都曾一展自己的雄姿,也许是官 场上的纷争,亦或是战场上的硝烟。而正是因为良好的家风影响了他们一生,才足以被世人当作楷模,在历史的长河里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
好家风体现在从小培养。孟母三迁的故事,想必大家早已耳熟能详。孟母为选择良好的环境教育孩子,三次迁居。最后把居所搬到学堂旁边,奠定了孟子成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的基础。若非幼时母亲的正确做法,恐怕孟子不会出现在人物的名册上,也不会带来影响深远的各类文书。
可见,重视教育的家风对人类的成长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当代的人们对高品质精神生活的要求,无疑是对低素质的否定,在这一方面,家教水平的提高定是刻不容缓的。另一方面,对环境也有严格要求,毕竟它具有两面性——可以造就人才,也可以毁灭人才。
好家风体现在刻骨铭心。岳母刺字也是在我们儿时伴着入睡的故事。岳母在岳飞背上刺上“精忠报国”,激其爱国。而岳飞,也正是母亲的激励下,最终成为一代抗金名将。若无岳母刺字教育岳飞,可能他依然骁勇善战,无限风光,但却不会时时都记着“精忠报国”这一个词。
可见,重视国家的家风对人类的决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现在的正是一个用互联网大数据构成“地球村”的时代,无数不法分子借用网络虚拟性的外衣来行,甚至用丰厚的利益为饵,以此套取军事机密、国家机密,这免不了上钩的人。从这方面也可以体现出爱国教育的重要性,培养新生代的爱国理念刻不容缓。
好家风体现在言传身教。文天祥兵败被俘,次年过零丁洋时作诗《过零丁洋》。随后被押解至崖山,张弘范逼迫他招降,文天祥不从,出示此诗以明志。他坚贞不屈品格从何而来,就要追溯到他父辈的那代了——若没有他父亲文仪严苛的教导,文天祥大抵不会有这般造化。
可见,重视品行的家风对人类的举止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行的端,坐的正”这句箴言正是它的映射。若是没有良好的品行,便会误入歧途,成为一生的遗憾;反之,则会成为被后人奉行的准则。
“《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这其中的篇目,大都涵盖了以上三种品格,由此可见它们的重要性,是值得被传承并执行的。
家风,又称门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多年来形成的传统风气、风格和风尚,承载着一个家庭或家族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文化氛围、理念、价值观和人生观等,这些建构成一个家庭或家族独特的特色。我们稍加梳理,解读一下历史,不难发现,许多长盛不衰、地位显赫的家庭家族,度会有各自兴旺发达的秘诀——家训,又可称为家风,它贯穿于整个家庭或家族辉煌的始终。 一个家族的振兴与发达,离不开引领家庭家族走向成功者所创立的家风和家教。家风与家教的形成都会经历一代甚至几代人的积淀和努力,它总结了前世中无数家庭的得与失以及经验,结晶成为独一无二、适合自己家庭或家族实际的法宝,引领家庭或家族走向辉煌。 站在历史长河之上,回顾总结无数曾经辉煌一时的家庭,还有那传承已久的国粹——国学,他们的家风各有千秋,其中不乏许多可称为经典的精华:齐家、治国、平天下;岳母为儿刺字“精忠报国”,“忠”为岳家之家风;林则徐勤俭持家,生活简朴,他认为“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增其过。”崇尚“俭”为林家之家风;曾国藩认为“勤”为人生第一要义,崇尚“勤”为曾家之家风;…… 优良的家风形成,往往是通过创立者的建立,和几代甚至数代人的不懈努力,践行而形成的,通过父传子,子传孙,子子孙孙相互濡染的家庭教育氛围,在生活的点滴之中不断地践行,形成一种无言、无声的教诲,最为直观、最为直接、最为基本、最为经常的家庭教育,在一代又一代的践行过程中,铸就了家庭言传身教的典范,铸就一代又一代的英才。 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最为重要的、无以替代的精神财富;它弥漫于整个家庭或家族之中,影响到每一个家庭成员,惠泽于家庭的成员;家风也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魂魄之所在,支撑着家庭的进步与发展。 传统中国,人人都崇尚、向往底蕴厚重、有着浓厚文化氛围的家风;这也是众多人所追求向往的目标之一。对于有着敦厚家风的家庭和家族,众多人都是顶礼膜拜,心仪向往的,甚至渴望进入那样的家族,成为其中的一员。这也是家庭和家族走向显赫和长盛不衰、兴旺发达的根本。 良好的.家风可以塑造出人高尚的品格,高雅的举止,成为人人向往的道德典范,一枝独秀、鹤立于整个社会“圈子”,为众多人,众多家庭所效仿。 有着良好家风的家庭或家族,他们的子嗣及早就明白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懂得敬畏;懂得珍惜光阴,趁早好好地读书;懂得创业难守业更难,知难不难……在这样的家庭熏陶下成长的人,懂得成功在于积淀,在于勤奋努力,明白勤能补拙的道理;明白勤为人生的第一要义,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努力…… 成长在拥有良好的家风的家庭中是人生中最大的荣幸,能领先于他人及早地认知生活。这种家庭的人热爱生活,热爱生命,思想丰富而多彩,有着自己追求的人生目标,每天过得都会很有意义,日子里写满的是充实;他们拥有一个健康的心态,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身体之中时时处处散发出一种与众不同的味道——温文尔雅,一点也不显低俗;举止规范,处世豁达,通晓事理,光明磊落,总能顺势而为,有着大家之风范,绝不小肚鸡肠;生活杜以俭朴著称,不贪求奢华;诚信为人,表里如一,讲究耕耘,注重过程,顺其自然,不急功近利;从善如流,厚德载物。 生活中,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性格特征、道德素养、为人处事等,无不烙上家风的印记。家风虽是一家之风范,却是铸造子女成才的熔炉。家风就像一棵树,一棵枝叶如盖的百年大树,子子孙孙都在它的荫蔽之下。勤奋问学、艰苦卓绝、言必行行必果、尊老爱幼、问鼎事业、友善、和睦、民主、敬业、书香……都可成为家庭或家族应该传承的必须的家风。 自古至今,文化家庭都讲究“家风”的传承,在泱泱数千年的华夏文明之中,随时可现,处处可寻。历史上曾经显赫长久的家族,都会有自己独特的家风、家训和家教,为后世学习的典范。《国语》、《论语》、《颜氏家训》、《曾国藩家书》等许多典籍和家教典范之中无不彰显出家风、家教和家训的精神…… 家风对于以家庭的发展和延续是至关重要的,是家庭文化建设发展的结晶和支柱,是家庭精神的浓缩和特色所在,也是家庭文化特色的外在,更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细胞,社会和谐进步的脊梁,国家繁荣昌盛的前提和基础。众多的家庭需要创建家风的魂魄去支撑,去走出家庭家族昙花一现的辉煌,走出“富不过三代,穷不过三代”的生活怪圈。 良好的家风传承是社会风尚的健康发展前提,每个家庭都应构建起具有各自特色的家风和家教,作为家庭的核心人物责无旁贷应该担当起这一重任,形成家庭的凝聚合力,给力社会风尚进步发展;给力伟大的“中国梦我的梦”的实现;千万个家庭组合成一股强大的振兴中华力量。
思想主张: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法家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在政治制度上,法家主张郡县制。在统治思想上,法家主张以刑罚,和权术治国。历史影响: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而严酷的法律在维护君权的同时又说明了 君权存在的合理性中国最早的法律 是李俚的《法经》其实 儒家 和法家的性质是一样的 儒家对思想有束缚力 法家对百姓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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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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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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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