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随着企业业态模式不断更新,旧收入会计准已经无法囊括新业态模式的收入确认类型,因此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科目、会计计量、特定交易事项都重新做了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收入确认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增强合同管理意识,保证纳税筹划的合规性。本文围绕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析,从新收入会计准则的重要变革入手,分析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继而提出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变革的有效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流程,即五步法:第一步,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力进行识别,合同应当具备商业实质,并且商品转让所有权的对价可能被收回;第二步,则对合同双方的各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并对履约时点进行确认;第三步,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依据为预期收回的对价,但要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第四步,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比进行分摊;第五步,在履约义务对收入进行确认,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控制权转移时进行收入确认。“五步法”让收入确认流程更加规范和清晰,更方便财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重要变革
1、收入确认适用范围更广泛
在旧收入会计准则中只对四类交易收入进行会计确认,即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以及资产让渡收入,且会计计量、会计科目、财会报表标准都各有不同,针对性与局限性明显。但是,随着各行各业经济交融,使经济业务逐渐复杂,像建造合同就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经济业务中,因此收入确认的条件、计量、报表编制等与其他类收入差异越来越小,使得收入确认越来越不规范。新收入准则根据此现实问题,规定取消分类限制,统一用合同收入为会计确认标准。
2、收入确认标准更客观
旧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依据是基于商品所有权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来判断的,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往来中,风险报酬的转移判断难度逐渐加大,且主观性较强,主要因为大多都要依赖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且每个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结果都有较大差异。而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判断依据规定为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也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标的物的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控制权转移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可以根据商务程序、合同文件、法律手续等进行清晰确定,因此更加客观,更易操作[1]。
3、对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新收入准则将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纳入了适用范围中,财政部也相继发布了会计准则的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并且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即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当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而换出资产不满足时,则将换出资产的履约义务视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②当换入资产不满足条件而换出资产满足时,则需要在确认换入资产时将换入资产的权利视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计量时,计量基础应以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确认原则不同。
虽然新收入准则规定了应当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税法依然与旧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几乎相同,只是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纳入其中,忽视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突出了税法的强制性和刚性,保证了财政税收的足额。如果商品是一次性转移所有权,则不会产生收入确认下的会税差异。但如果是特定条件下的商品销售,则会产生较大的'会税差异。新收入准则下,本期会计利润可能增加,并且会大于应纳税所得额。
(2)时段与时点确认不同。
税法规定收入确认一般为某个时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劳务提供才能够根据时段进行确认,而新收入准则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情况进行选择,主要以时段为普遍交易的确认依据。比如,客户对履约期间的商品有控制权,在新准则中对收入计量方法有产出法和投入法,而税法则当规定采取完工进度法,就会存在会税差异。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新增了不少,例如: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而且科目核算内容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在旧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原本是“预收账款”科目,主要是对已收回对价后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而“合同负债”科目只需要明确企业是否可能收回对价即可[2]。新收入准则让会计科目更加充实,同时会计核算结果也更加精确和可靠。但也加大了会计工作量和难度,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3、对财务管理系统的影响
新时期企业业务合同文件纷繁复杂,收入确认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但是相反,财务管理系统却仍待改进,以此来保证合同信息和原始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此外,还要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期间的潜在风险因素,以此来准确进行收入确认和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减小会税差异。
4、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新收入确认准则对财务人员收入确认的要求更高,如有效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税务筹划等。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清晰与准确地帮助企业进行收入确认的整体筹划。同时,财务人员还要积极完成管理会计职能转型,加强业财融合,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度。
三、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策略探讨
1、健全合同专项管理制度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履约期间的收入确认规范性需要建立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合同专项管理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管理职责,对合同履约进度进行实时掌控,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在交易价格确认环节,需要委派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人员进行跟踪,对交易价格共同确认。对于交易价格的结算方式,需要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对于合同履约进程需要委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会计人员要实时了解履约情况,并对各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编制相关统计表,包括合同基本信息、交易价格、单项履约义务、时段或者时点确认、税务处理等[3]。在期末时,需要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对履约进度进行核实,并且做出合理的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减小会税差异。
2、改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大智移云信息技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应对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高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复杂大量的合同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与评价,对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完成绩效评估、财务管理以及经济预测等工作。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及时应对,从而提高会计估计结果的弹性。企业可以改进ERP系统功能,搭建业财一体化的共享信息平台,从而对收入确认准则流程进行标准化、自动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此外,还要加强内部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进行科学的会计分析和估计,提高财务报表的参考价值。
3、优化纳税筹划方案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即应税收入或者损失的及时确认和缴纳,因此需要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准确比较,从而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减小会税差异,保障纳税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可以保障足额纳税缴纳,也可以避免多缴,提倡足额纳税。因此,企业在既定税率下,应当对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根据税法要求来合理调整会计收入,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义务和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小组,加强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的学习,提高合理纳税筹划水平。
4、优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企业需要推进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能转型,通过建立培训—考核—激励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深对新收入准则、会计准则、税法、政策等了解和灵活应用。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约完成,要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筹划,保证企业的纳税利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
因为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会税处理依循的是“财税分离”原则,因此会导致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调整以后会税差异越来越大,而会税调整不同步、不准确,就会加大涉税风险,不论是给企业还是国家纳税权益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如何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和纳税计量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涉税风险,是现代化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五、参考文献
[1]薛行生.对新收入准则和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及协调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20(5):100-101.
[2]杜永奎,王晶.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及风险规避[J].财会月刊,2019(21):47-52.
[3]张浩华,邓如建.关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一些思考[J].金融经济,2019(6):202-203.
浅议商业银行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计毕业论文
一、商业银行和实务存在的
(一)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体系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的主体主要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会计科目设置、账务组织结构、会计报表的种类和形式带有一定计划的色彩,侧重统计职能,缺乏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经营成果的和预测,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别是近十年来商业银行在经营机制、经营产品、经营对象等方面进行不断改革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会计账务体系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2.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在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会计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与国际惯例相差较远,难以满足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商业银行存贷业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现阶段倡导的“一站式”服务,强调各项业务流程的整合,客户资料的共享,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客户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效率。然而,现行的会计科目主要按照个人储户、单位进行设置,将对私业务与对公业务绝对分割开,与当前大力个体企业、个人借贷的经营思路不符,不利于综合核算,不利于及时反映客户的综合信息,与现有业务的整合相矛盾。
2.借贷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借贷信息的准确反映和归类无论是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还是对投资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为了详细披露借贷信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对借贷信息的反映不得不采取多种分类标准,即既有从流动性出发的短期借贷和中长期借贷,又有从发放对象出发的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还有从资产质量出发的正常借贷和不良借贷。这种核算看似丰富详细,实际上却反映出各种信息的交叉和混用,不仅降低会计信息价值,而且面对新出现的业务更是一筹莫展,比如推行几年的借贷五级分类,只能通过台账反映,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与其他信息共同存在。
3.借贷利息收入的确认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没有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商业银行规定: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期内按照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这种收入原则更注重交易的形式和业务合同的签订,没有反映交易的实质;没有规定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体现交易实质的确认原则。其“正常和逾期半年内的借贷利息无论商业银行能否收回,都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规定,不符合稳健性原则,给虚增收益、高估资产等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以致加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4.存款利息支出的低估。目前,商业银行应付利息的计提一般都是分档次按照现行利率计算,而不是按照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近几年我国已连续七次下调利率,这种计提导致账面应付利息余额低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不少银行的账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形成虚增利润。
(三)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2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下列问题:
1.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弹性较大,不利于操作。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规定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和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机制。但是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五级分类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造成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弹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为商业银行操纵利润提供了一个途径。
2.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制度不适应《办法》的需要。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规定按照借贷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的准备金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在此税收制度的约束下,为了利润指标或股东的意愿,必然会考虑眼前利益,尽量少提准备金,违背《办法》的初衷。
(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过高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和风险权重的比值,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一方面高估分子资本值,另一方面又低估分母风险权重,从而放大了资本充足率。按照国际惯例,呆账准备金分为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的准备金只能是与特定资产减值无关的准备金,即一般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中没有上述区别,没有针对特定借贷损失提取的专项呆账准备金,而是将其全部计入附属资本参与资本计算,这样就夸大了资本基础。
2.资产质量披露的尺度无法把握。庞大的不良资产一直困扰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者。近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借贷余额,由于商业银行长期采用“一逾两呆”的分类标准,重视借贷的时间界定;改革后的五级借贷分类方法依赖完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依赖操作人员的专业判断。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掌握国际借贷分类标准的专业人才,难以做出公正、一致的判断。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滞后。①会计报表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披露会计信息的主要方式,然而受会计要素的限制,许多非财务信息如银行经营战略信息、定性信息如主要指标的变动原因、不确定信息如金融衍生交易、未来信息如财务预测报告等等未能反映在会计报表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附注几乎没有或者只是简单的几项,无法满足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②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事项没有统一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表外信息的披露也并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对有利的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予披露。
二、商业银行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对策
(一)针对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存在的
1.推动新的《会计制度》的逐步推广和实施,参照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加快对金融新产品的立法步伐。
2.制定针对银行业特有业务的会计准则,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3.鉴于金融业创新的特点,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体系要始终贯穿及时性和适应性原则,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推出新的会计准则,并适时对已颁布的会计规范进行修改和调整。
(二)针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1.对存借贷业务的核算应引入大型数据库技术,打破传统的储蓄对公分类界线,对客户信息进行编码,共享资源;表内会计科目的设置应选取最重要的分类标准,使资产负债表结构清晰明了。
2.修改完善收入确认的制度规定。①全面施行与国际接轨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②修改按照逾期放款账龄确认收入的规定,把应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作为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条件,与借贷五级分类相结合,可以规定:正常类的借贷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按期确认为收入,关注类的借贷利息按一定的标准按期确认收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借贷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入。以上规定在与税法相冲突的情况下,通过纳税调整来解决;③收入的确认应体现不同银行的特殊性。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经办的业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应收利息收回的确定性不同,制定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
3.改变应付利息的计提: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技术,按照定期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逐笔计提,避免多提或少提的情况发生,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三)针对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操作规程,约束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行为,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建立以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及时增提或冲减准备金的数量,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
2.税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适应新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
3.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认真清理呆坏账,从争取政策支持和加强内部管理两方面积极做工作,努力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借贷。
(四)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是市场约束机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信息披露受到商业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经营水平等的制约,必须考虑信息披露对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活动及经济活动的。因此,现阶段商业银行应该逐步地、分阶段地、有区别地推进信息披露工作。
1.对上市商业银行和非上市商业银行制定不同的披露标准:上市商业银行应按照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时间进行详细披露;其他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大小、业务特点和不同的监管要求按照“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的指导思想进行披露。
2.加强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制定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有关风险控制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同时,明确报表附注必须披露的内容,加强附注披露的管理。
3.参照其他先进国家的惯例,建立提取普通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制度,使普通、专项和特别准备金互为补充。普通准备金是针对借贷的不确定损失计提的,是弥补借贷将来损失的一种总准备,具有资本的性质,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计入资本基础。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是按照不良借贷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不计入资本基础,而要作为资产的减项从借贷总额中扣除,这样计算的资本基础能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能得到国际间的认可。
4.商业银行正确披露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战略的信息,需要依赖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因此,对资产质量的规范披露需要商业银行不断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人员的专业水平,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一个合适的资产信息披露规范。
给你一篇,只能参考,不能抄袭,否则后果自负。摘要: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计入财务报表的两个程序。收入的确认,特别是何时确认,是财务会计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收入确认的基础和原则入手,阐述了收入确认在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新会计准则的解决办法。关键词: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确认是指对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事项,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客观认定,并将其列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在账簿上正式加以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的会计行为。在整个会计程序中,确认是项目应否列入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第一道关口,确认要求既用文字、又用数字来描述一个项目,其金额必须包括在财务报表的总记之中。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信息应符合四个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确认之所以重要,就因为它代表会计行为中的识别、判断即决策阶段,只有正确地进行确认,才能正确的记录和报告,也才能产生对会计信息用户决策有用的信息。收入能否确认、何时确认以及确认多少是财务会计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些企业用以“粉饰报表”和财务造假的常用方法,因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涉及企业损益的计算,最终影响各利益集团的决策。1收入确认的基础和原则收入的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现代企业形成以后,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受托责任便成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从而逐渐成为财务会计的目标,权责发生制就衍生于这样的经济环境之中。从复式簿记的观点来看,确认一项收入的同时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增加或一项负债的减少;确认一项费用的同时也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涉及所有会计要素的确认。但收入是会计要素中最复杂的一个要素,收入的确认,特别是何时确认,可能是财务会计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收入的确认是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发生,与之相关的费用确认则是支付费用的责任已经确定,所以,权责发生制主要是针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来说的。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中,规定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三大类交易或事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同时考虑到了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等交易和事项的特殊性,对它们的确认原则在各自的具体准则中又单独作了规定。从各项确认的内容看,相比以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收入如何确认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收入的确认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每一项与收入有关的交易、事项发生,就要识别收入与之相对应的项目是否应在会计上正式记录,应在何时予以记录并计入报表,记录或计入报表的项目是否符合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且还应考虑: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应记录和计入报表的收入项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等。2收入确认在实际运用中的现状营业收入的陷阱由于收入是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的一种经济事项,它是形成企业利润的来源,利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采用了“权责发生制”,故而以何种方式、什么时候、什么条件才确定为权利发生进而确定利润,就大有讲究。一些公司财务报表在营业收入确认中有以下陷阱:变更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一些公司它们并非销售单一产品,而是销售整个系统,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因而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一般企业根据销售的不同阶段划分收入实现比率,而该类比率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当期赢利。虚构收入。这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几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子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作收入的目的。提前确认收入。这种情况有:一是将一些不确定性的收入确定为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收入和费用不配比;四是提前开具发票,以美化业绩。使用提前确认收入手法的,主要是那些当期收入较低而费用较高的企业,尤其是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推迟确认收入。延后确认收入,是将应由本期确认的收入递延到未来期间确认。与提前确认收入一样,延后确认收入也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运用。确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会计准则中,对于确认的基本标准与主要原则仅就商品销售而言,只能概括为:①符合收入的定义;有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②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取得收取现金的权利)并已赚得(完成收入赚得的全过程)。③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所有权与风险,在实际上已经转移;或实质胜于形式。显然,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若仅同商品销售收入有关,则应否和何时确认为收入,就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即职业判断,从交易的类型、收入的种类、销售时有无附加条件而使所销售的商品在似乎钱货两清的表面现象后,与商品有关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实质上并未完全转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决定;收入应否确认、在何时确认,从而应做出怎样的记录,如何正确计入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说,应否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何时确认这项收入似乎是人所皆知的会计常识,其实,它乃是一个很复杂、很难回答的问题。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CAS14”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那么,这个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有哪些具体内容呢?让曼德企服告诉你。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2.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3.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4.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5.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2.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收入准则基于合同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将有助于企业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看完上面的内容,你知道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是怎么回事了吗?希望对你有帮助。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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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企业业态模式不断更新,旧收入会计准已经无法囊括新业态模式的收入确认类型,因此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科目、会计计量、特定交易事项都重新做了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收入确认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增强合同管理意识,保证纳税筹划的合规性。本文围绕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析,从新收入会计准则的重要变革入手,分析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继而提出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变革的有效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流程,即五步法:第一步,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力进行识别,合同应当具备商业实质,并且商品转让所有权的对价可能被收回;第二步,则对合同双方的各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并对履约时点进行确认;第三步,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依据为预期收回的对价,但要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第四步,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比进行分摊;第五步,在履约义务对收入进行确认,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控制权转移时进行收入确认。“五步法”让收入确认流程更加规范和清晰,更方便财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重要变革
1、收入确认适用范围更广泛
在旧收入会计准则中只对四类交易收入进行会计确认,即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以及资产让渡收入,且会计计量、会计科目、财会报表标准都各有不同,针对性与局限性明显。但是,随着各行各业经济交融,使经济业务逐渐复杂,像建造合同就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经济业务中,因此收入确认的条件、计量、报表编制等与其他类收入差异越来越小,使得收入确认越来越不规范。新收入准则根据此现实问题,规定取消分类限制,统一用合同收入为会计确认标准。
2、收入确认标准更客观
旧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依据是基于商品所有权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来判断的,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往来中,风险报酬的转移判断难度逐渐加大,且主观性较强,主要因为大多都要依赖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且每个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结果都有较大差异。而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判断依据规定为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也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标的物的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控制权转移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可以根据商务程序、合同文件、法律手续等进行清晰确定,因此更加客观,更易操作[1]。
3、对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新收入准则将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纳入了适用范围中,财政部也相继发布了会计准则的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并且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即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当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而换出资产不满足时,则将换出资产的履约义务视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②当换入资产不满足条件而换出资产满足时,则需要在确认换入资产时将换入资产的权利视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计量时,计量基础应以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确认原则不同。
虽然新收入准则规定了应当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税法依然与旧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几乎相同,只是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纳入其中,忽视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突出了税法的强制性和刚性,保证了财政税收的足额。如果商品是一次性转移所有权,则不会产生收入确认下的会税差异。但如果是特定条件下的商品销售,则会产生较大的'会税差异。新收入准则下,本期会计利润可能增加,并且会大于应纳税所得额。
(2)时段与时点确认不同。
税法规定收入确认一般为某个时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劳务提供才能够根据时段进行确认,而新收入准则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情况进行选择,主要以时段为普遍交易的确认依据。比如,客户对履约期间的商品有控制权,在新准则中对收入计量方法有产出法和投入法,而税法则当规定采取完工进度法,就会存在会税差异。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新增了不少,例如: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而且科目核算内容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在旧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原本是“预收账款”科目,主要是对已收回对价后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而“合同负债”科目只需要明确企业是否可能收回对价即可[2]。新收入准则让会计科目更加充实,同时会计核算结果也更加精确和可靠。但也加大了会计工作量和难度,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3、对财务管理系统的影响
新时期企业业务合同文件纷繁复杂,收入确认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但是相反,财务管理系统却仍待改进,以此来保证合同信息和原始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此外,还要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期间的潜在风险因素,以此来准确进行收入确认和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减小会税差异。
4、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新收入确认准则对财务人员收入确认的要求更高,如有效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税务筹划等。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清晰与准确地帮助企业进行收入确认的整体筹划。同时,财务人员还要积极完成管理会计职能转型,加强业财融合,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度。
三、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策略探讨
1、健全合同专项管理制度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履约期间的收入确认规范性需要建立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合同专项管理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管理职责,对合同履约进度进行实时掌控,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在交易价格确认环节,需要委派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人员进行跟踪,对交易价格共同确认。对于交易价格的结算方式,需要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对于合同履约进程需要委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会计人员要实时了解履约情况,并对各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编制相关统计表,包括合同基本信息、交易价格、单项履约义务、时段或者时点确认、税务处理等[3]。在期末时,需要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对履约进度进行核实,并且做出合理的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减小会税差异。
2、改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大智移云信息技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应对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高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复杂大量的合同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与评价,对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完成绩效评估、财务管理以及经济预测等工作。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及时应对,从而提高会计估计结果的弹性。企业可以改进ERP系统功能,搭建业财一体化的共享信息平台,从而对收入确认准则流程进行标准化、自动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此外,还要加强内部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进行科学的会计分析和估计,提高财务报表的参考价值。
3、优化纳税筹划方案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即应税收入或者损失的及时确认和缴纳,因此需要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准确比较,从而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减小会税差异,保障纳税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可以保障足额纳税缴纳,也可以避免多缴,提倡足额纳税。因此,企业在既定税率下,应当对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根据税法要求来合理调整会计收入,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义务和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小组,加强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的学习,提高合理纳税筹划水平。
4、优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企业需要推进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能转型,通过建立培训—考核—激励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深对新收入准则、会计准则、税法、政策等了解和灵活应用。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约完成,要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筹划,保证企业的纳税利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
因为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会税处理依循的是“财税分离”原则,因此会导致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调整以后会税差异越来越大,而会税调整不同步、不准确,就会加大涉税风险,不论是给企业还是国家纳税权益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如何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和纳税计量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涉税风险,是现代化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五、参考文献
[1]薛行生.对新收入准则和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及协调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20(5):100-101.
[2]杜永奎,王晶.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及风险规避[J].财会月刊,2019(21):47-52.
[3]张浩华,邓如建.关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一些思考[J].金融经济,2019(6):202-203.
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的论文怎么答辩探究物权法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影响摘要:我国物权法秉承物权法定的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而这些法定物权种类的确立,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取得和变动规则的发展,直接决定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内容与形式,必将影响会计核算关键字: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会计准则我国物权法以财产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秉承物权法定的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其中,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企业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担保,银行占有、处分属于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会计学上的资产、负债来源于法律上的有关概念。现代会计虽然已经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外延都进行了拓展,但是权利与义务仍然是其主要内容。这些法定物权种类的确立,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取得和变动规则的发展,直接决定了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内容与形式,进而必将影响会计核算。笔者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入手,进一步研究物权法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影响。
写景应渗透人物的感情。应该有意识地把作者或人物的思想感情融入到周围的自物景物,在所写的景物上直接渗透作者的感情。4、可以采用对比方法写景。如《祝福》的开头与结尾写祝福时的景色气氛,以乐景反衬祥林嫂的悲剧,更增强了作品对旧社会的批判力量。
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如不满意就退货规定了时间的,在规定时间内;需要安装的商品规定了安装期的,在安装期内;代销和寄销的商品;售出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 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的不能作为收入处理。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商品售出后若估计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则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商品发出后,获知买方发生重大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难以收回款项;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但当到判断款项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就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规定与原收入确认原则有显著的变化,原“两则”规定的确认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企业经济利益总流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销售商品收入究竞应当满足哪些标准才能予以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能否得到准确的报告,因此,对企业来说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标准的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文重点对此进行探讨
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研究论文
一、追加收入的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的追加收入包含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入、合同变更等原因致使的追加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前必须要对所有追加收入项目进行全面确认,才可实行会计处理。
1、确认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收入增加。合同变更多出于客户作业内容的调整,由此产生的计量收入的增长变化,经客户确定认可后,即为追加收入。
(2)索追赔款。客户与建筑安装企业在初始合同中未提到的、后期的赔付款项,即为追加收入。
(3)工程奖励,额外奖励。建筑安装企业与客户的工程合同不仅顺利完成且超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客户会给与一定计量的额外款项,可作为追加收入。
2、会计处理追加收入。
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主要针对依合同开具的发票。若不开具发票存在现金、银行存款形式的奖励款,应列为“个人所得税”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合同收入。依照合同工程为四年时间,前三年总成本为6600万元,每年完工分别占总工程的20%、45%、75%和100%,合同收入分别为75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和8200万元;而实际上合同工程导致的成本为6800万,并开具发票进行核算。奖励款的拨发存在个人与企业两种情况。当直接现金拨发给个人时,会将奖励款项加入当月收入,减去单位代扣代缴费用、向税务部门依法上缴个税;当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现金、银行存款方式的奖励款项时,要依法扣缴个人奖励款和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财务账务中的奖励款项,对奖励款和个人当月收入进行整体税收的计算,依法代扣代缴。
二、会计处理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
1、营业税会计处理。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税依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明确账户细目和分录。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在规定时间末期,会出现“主营业务税金”余额的结转,这类账户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借记“本年利润”;营业税缴纳分录发生变化,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建设时会出现分包、转包现象,要把这些款项在全部工程款中减去之后才是营业收入。分包或转包款项营业税的代扣代缴对总承包方来说是有责任与义务的,代扣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
2、会计核算外出经营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针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国有大型企业大多自行施工,所得税缴纳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但部分企业在工程向其他单位转包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常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筑安装企业确认经营收入、结算工程成本、缴纳所得税的规范性与法律性保障。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对相关资源的成本费用做到心中有数,确定成本预算和目标利润,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工程施工成本,准确会计处理和核算管理。承包人所得税税额应缴纳数额,要以遵规守法为前提设置外出经营项目专门账户进行足额扣除。
三、会计处理小税种
1、会计处理印花税。
印花税是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营业账簿、签订合同时的必有税务。依据业务种类印花税税率有所差异。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的缴纳详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印花税的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印花税的具体缴纳,主要涉及四项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工程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
(2)按照开具的发票作为未签订书面合同业务印花税的有效凭证,并按比例贴花凭证处理未标明金额的业务,明确凭证记载数量和价格;
(3)多项内容、不同税率同时记载的凭证要按照记载的不同金额税率进行计算,未分开记载金额的要以最高税率作为计税标准;
(4)合同变更导致金额增加时,要严格印花税票的税率补贴。
2、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投资是建筑安装企业经营常遇到的项目。投资方在建筑工程结束后无力付清工程款,会选择房产抵押、转让的形式支付款项或以法律裁决形式重获房产,这期间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指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减去房产建筑费用、土地成本后的余额。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是税法规定的单位义务。
(1)未完工房产的转让,土地增值税较易计算的可提前预交,其余等工程完工在清算;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据实扣除;
(3)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不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核实后,再征收土地增值税;针对房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部分预缴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费用—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3、会计处理财产税。
日常经营活动中,建筑安装企业运输装载车辆和船只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有设置专门的账户。缴纳车船使用税功能不同的车船以辆数和吨数为计税的主要依据(特殊车辆例外),账户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对于长期租赁使用的车船出租方不负担车船使用税的,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集体税务,会计处理为贷记“应缴税费”,借记“管理费用”。有关工程现场为方便施工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是不缴纳房产税外,其他建筑施工房产都是要缴税和相关契税的。会计处理房产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工程建筑占用土地面积,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精准明确的,要在据实上报后缴纳部分税款。会计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施工期间就地选材、获取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要自行申报资源税,会计处理资源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资源税缴纳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
四、结束语
追加收入在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活动中已司空见惯。由于外出经营范围大等特点,印花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务、不同税率在会计核算中都要精准可靠,做到及时缴纳、足额缴纳,保障每一份会计报表的信息真实、准确。
给你一篇,只能参考,不能抄袭,否则后果自负。摘要: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计入财务报表的两个程序。收入的确认,特别是何时确认,是财务会计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收入确认的基础和原则入手,阐述了收入确认在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新会计准则的解决办法。关键词: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确认是指对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事项,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客观认定,并将其列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在账簿上正式加以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的会计行为。在整个会计程序中,确认是项目应否列入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第一道关口,确认要求既用文字、又用数字来描述一个项目,其金额必须包括在财务报表的总记之中。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信息应符合四个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确认之所以重要,就因为它代表会计行为中的识别、判断即决策阶段,只有正确地进行确认,才能正确的记录和报告,也才能产生对会计信息用户决策有用的信息。收入能否确认、何时确认以及确认多少是财务会计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些企业用以“粉饰报表”和财务造假的常用方法,因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涉及企业损益的计算,最终影响各利益集团的决策。1收入确认的基础和原则收入的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现代企业形成以后,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受托责任便成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从而逐渐成为财务会计的目标,权责发生制就衍生于这样的经济环境之中。从复式簿记的观点来看,确认一项收入的同时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增加或一项负债的减少;确认一项费用的同时也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涉及所有会计要素的确认。但收入是会计要素中最复杂的一个要素,收入的确认,特别是何时确认,可能是财务会计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收入的确认是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发生,与之相关的费用确认则是支付费用的责任已经确定,所以,权责发生制主要是针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来说的。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中,规定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三大类交易或事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同时考虑到了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等交易和事项的特殊性,对它们的确认原则在各自的具体准则中又单独作了规定。从各项确认的内容看,相比以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收入如何确认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收入的确认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每一项与收入有关的交易、事项发生,就要识别收入与之相对应的项目是否应在会计上正式记录,应在何时予以记录并计入报表,记录或计入报表的项目是否符合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且还应考虑: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应记录和计入报表的收入项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等。2收入确认在实际运用中的现状营业收入的陷阱由于收入是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的一种经济事项,它是形成企业利润的来源,利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采用了“权责发生制”,故而以何种方式、什么时候、什么条件才确定为权利发生进而确定利润,就大有讲究。一些公司财务报表在营业收入确认中有以下陷阱:变更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一些公司它们并非销售单一产品,而是销售整个系统,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因而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一般企业根据销售的不同阶段划分收入实现比率,而该类比率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当期赢利。虚构收入。这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几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子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作收入的目的。提前确认收入。这种情况有:一是将一些不确定性的收入确定为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收入和费用不配比;四是提前开具发票,以美化业绩。使用提前确认收入手法的,主要是那些当期收入较低而费用较高的企业,尤其是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推迟确认收入。延后确认收入,是将应由本期确认的收入递延到未来期间确认。与提前确认收入一样,延后确认收入也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运用。确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会计准则中,对于确认的基本标准与主要原则仅就商品销售而言,只能概括为:①符合收入的定义;有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②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取得收取现金的权利)并已赚得(完成收入赚得的全过程)。③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所有权与风险,在实际上已经转移;或实质胜于形式。显然,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若仅同商品销售收入有关,则应否和何时确认为收入,就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即职业判断,从交易的类型、收入的种类、销售时有无附加条件而使所销售的商品在似乎钱货两清的表面现象后,与商品有关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实质上并未完全转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决定;收入应否确认、在何时确认,从而应做出怎样的记录,如何正确计入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说,应否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何时确认这项收入似乎是人所皆知的会计常识,其实,它乃是一个很复杂、很难回答的问题。
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企业经济利益总流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销售商品收入究竞应当满足哪些标准才能予以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能否得到准确的报告,因此,对企业来说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标准的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文重点对此进行探讨
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如不满意就退货规定了时间的,在规定时间内;需要安装的商品规定了安装期的,在安装期内;代销和寄销的商品;售出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 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的不能作为收入处理。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商品售出后若估计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则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商品发出后,获知买方发生重大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难以收回款项;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但当到判断款项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就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规定与原收入确认原则有显著的变化,原“两则”规定的确认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如不满意就退货规定了时间的,在规定时间内;需要安装的商品规定了安装期的,在安装期内;代销和寄销的商品;售出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 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的不能作为收入处理。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商品售出后若估计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则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商品发出后,获知买方发生重大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难以收回款项;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但当到判断款项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就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写景应渗透人物的感情。应该有意识地把作者或人物的思想感情融入到周围的自物景物,在所写的景物上直接渗透作者的感情。4、可以采用对比方法写景。如《祝福》的开头与结尾写祝福时的景色气氛,以乐景反衬祥林嫂的悲剧,更增强了作品对旧社会的批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