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能不能用到政府诚信建设探析[摘要]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关键词: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一)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 LunWenNet](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5]。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6].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结束语: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参考文献:[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行政人员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学出版社,2003年版。[8]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吸食毒品违法行为地在该市B区选B
选择C,应由C区公安机关管辖,因为C区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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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
管辖权要实现转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有三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有困难等。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适用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不同,导致国家在主张和行使管辖权方面的重叠或对立。有时对一个事件会出现多个国家管辖权主张并立的情况。这种冲突不仅会在上述几种不同类型的管辖权交叉时存在,而且由于某些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同一种类型的管辖权主张也常常出现重叠问题。如同一行为人在不同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持续行为,导致属地管辖权主张的冲突。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由于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而且其本身也非常复杂,涉及国内法的许多层面,因此,尚没有形成解决或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或制度。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冲突的可能,增加处理冲突的灵活性;同时,比较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对公海碰船管辖的有关规定),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第7条规定引渡时有管辖权国家的优先权顺序),或协调有关管辖权规则(如1968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但是,这些公约都是就某一事项或范围的某种管辖权进行规定,而且有些公约也没有得到广泛参加。迄今,还没有全面普遍地规范和解决一切管辖权事项的国际条约。 3.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以上资料若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一、侵权纠纷地域管辖怎么规定的1、侵权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如何处理专利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立即聘请专利代理人,调阅原告的专利文件,了解案情。2、配合专利代理人收集材料,进行专利检索,准备专利无效的的证据,并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请求。3、研究起诉状内容和原告证据材料,收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诉证据,配合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一方面提供专利无效请求证据,请求法庭依法中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针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和证据,提出答辩和反诉。在十五天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的,并向法院出示专利无效的受理通知书,法庭一般会中止诉讼程序,等待专利复审委对无效请求的决定。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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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徐康国 摘要: 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 摘要: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弄权渎职,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预防制度 体系、严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行透明政府建设等多种途径来预防和避免警 察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 关键词:警察权力 滥用 预防 Abstract: Abstract:Although the phenomenon which about the abusing of police power just only occur and exist in few police authorities and someone , the harm and consequences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for example, non-statutory body overstepping authority, ignor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o exercise power, bill frist malfeasance, exercise of power against procedures, ignoring human rights, abuse of discre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we must find a variety of ways to avoid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 , such as strengthening prevent and ideological carrying and moral construction , improv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 out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building. , enforcing and implementing transparent Keywords: Police power Abuse 1 defend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来自于 人民,反过来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 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内涵。 一、中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 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 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力。不同 警种,由于各自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 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权力。即使在 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内容的法定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各级警察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 (1)人民警察的任何权 力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 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 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责任。 (2)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警 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力;职 2 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 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 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权力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 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 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警察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不 仅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还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一方面,权力 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扩张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这导致 极少数民警无视法定要件,凭经验和感情办事,只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 忽视人权保障职能,野蛮执法,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有的民警在行使权力 时,程序意识缺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还有的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等等。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 警察的任何权力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 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 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 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权力范围行事,滥用管辖 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 用警察权力;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权力,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 动。 3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权力的行使都 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 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 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 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消极不作为, 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消极不作为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 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 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 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 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权力,搞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 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 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 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鱼肉百姓”。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违反程序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 、 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 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权力时,视 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 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 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 5.注重行使权力, 5.注重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注重行使权力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 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 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 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 4 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 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 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 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 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 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 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 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 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 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权 力被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 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 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擅自转让和放弃 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力现象的最终 恶果,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权力 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 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 权力轻义务”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 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众的 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 5 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 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 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 国家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 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也不例外。比如, 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 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 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 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 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 新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 (一)权力的固有属性是导致权力滥用产生的潜在原因 一方面,权力通常表现为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支配和控制,掌权者 和受权者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性。另一 方面,权力具有可交换的特性,这使权力滥用的产生成为可能。权力可看 做一种资源,如果沦为掌权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商品”和工具, 那么这种“权钱交易”的权力滥用行为自然而然产生了。 (二)权力思想错位 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 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 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 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 6 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 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 (三)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我国目前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警察 接纳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 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 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等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执法时他 们就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 警察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 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 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 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 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使得少数人民警察 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 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 (四)基本道德观念失范 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 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个别警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 去损害人民,甚至国家的利益。 (五)权力监督不力,权力主体缺乏限制 警察机关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权且其具有高度集权的特征,而 对于警察权力却缺乏足够的制约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措 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中 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 “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滥用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 可钻之空。在我国转型时期,制度尚不太完善的前提下,权力越大,使用 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越多。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 7 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也验证了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 克的精辟论述: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 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 ——它是不可抵抗的’ 四、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权力滥用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权力缺少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反过来侵蚀权力,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权力滥用愈演愈烈。 警察 权力滥用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 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若是任由这些问题发展蔓延,最终结果必然 是要诋毁广大警察用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所赢得的成绩和荣誉,降低党和国 家的威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声誉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 了警民关系,腐蚀和消解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动摇了警务工作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进而影响和制约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 久安的进程。古人云:先其未然为之防,发而止之为之救,行而责之为之 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由此可见,对滥用权力的行为,预防是上 策,其次才是采取扑救措施,扑救不了的只能引以为戒。 (一)培育警察正确的法律信仰,增强其以人为本的理念 克服有碍法律实施的警察职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关键在于纠正警察 职业群体中对法律的断章取义甚至钻营取巧的实用主义态度,其治本之策 就是培育警察的法律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 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树立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 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警察机关也要有 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教育,如集中培训、法制讲 座、法治知识竞赛、以案释法等等,真正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理念是行 动的先导,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 主体,只有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 体轻程序、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思想等传统权欲观和传统执法理念中不合 时宜的成分,才能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理 8 念。为此,各级警察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法律理念教育工 作,千方百计地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坚决抵制和反对“尚权废法”和“用权扰民”等不良行为,努力 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事为民所办”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明确“为谁 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在头脑里面打牢“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根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多些爱心,少点私心,多份责任 心。正确的法律信仰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能高效地指导实践活动,筑起遏制 权力滥用的长城。 (二)净化整个警察队伍的思想作风 第一,必须对掌权者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其自觉抵御各 种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一定社会上 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里体现着国家的本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必须加强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使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常 修为官之德。 ” 第二,必须充分掌握基层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情绪,有针对性地做 好政策、形势教育,让基层民警能把握准政治方向,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对于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只是一 种“软约束” ,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和不 可替代的。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 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一纸空文。 (三)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要想使预防权力滥用的艰巨任务不受人的主观随意性干扰,最有效的 方式就是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很 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如果不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容易造成滥用权力,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很容易 受到侵害。所以,必须牢固树立制约监督权力的观念,加强警察法治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权责明晰、内外统一的制约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明确、 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警察行政立法到行使权力等环节 9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只有这样,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谈。一方面,通 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权力的界限和范围,调整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 系,保证权力自我约束机制的顺畅。在划分上级和下级权力的界限时,要 尊重下级的利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放权力,免得出现“巧 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权力监督制 度。权力监督制度是最传统的制约性预防制度,只有实行监督,掌权者才 不敢松懈。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直接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模 式,但可以成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依靠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监督审查权 力、足够的活动资金,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现有的监督资源都纳入监督范 围内,重点监督权力滥用高发领域。此外,公民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监督,必须唤醒公民自觉、主动的权利意识,拓宽公民的监督渠道和监督 范围,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得公民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转变执法理念,立志服务人民 人民警察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刑事执法职能,而且每一项工 作和权力的行使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人民警察 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和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警 察工作的本质,把握警察工作的规律,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 警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建设来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 寓用权于服务,并将各项管理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不摆架子, 不抖威风,甘当警察事业的“孺子牛”,甘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 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目的, 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 (五)推行透明政府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建立公开、政务透明的政府是预防权力滥用 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 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 方式、多渠道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便捷地把政府决策程序、服务方式、 办事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0 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密以 外,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 部门的所有档案资料,不仅要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新闻媒体和公众也 有权要求查看。尽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 另一方面,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电子政府体系,扩大政府网 络的互通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几率。 (六)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 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因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的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 群众的残忍。只有坚决对其打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 能真正巩固人民群众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真正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各种权力属于强制性规范, 既可以依法行使,又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更不能滥用, 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和渎职。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严肃行政执法,就能够最 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 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要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从程序 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 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前发生的一些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与一些 执法环节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有关,因此要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 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对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细则的规 定,让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中有规可循,严格按照程序操 作,从而有效地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对反腐倡廉、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新型社 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世纪,我们坚信,随着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 提高,警察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正常行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 利益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11 参考文献 [1]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霍宪丹.科学发展观的系统思考——兼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发展定位[J].安徽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 (1) :3-4. [3]王大伟.中国公安教育的特色与定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9(2) : 40-44. [4]刘须群,周剑英.论警察权力的制约与保障——兼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 规范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理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年 06 期. [5]盛虎.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误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 01 期. [6]肖霄.论法治条件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6 年 02 期. [7]黄仁兴.浅谈如何正确行使警察权[N].广西政法报.2000 年 [8]付立庆.滥用的警察权[N].法制日报.2001 年. 12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案例亚通网络公司亚通网络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通信产品生产和电脑网络服务的中日合资企业。公司自1991年7月成立以来发展迅速,销售额每年增长50%以上。与此同时,公司内部存在着不少冲突,影响着公司绩效的继续提高。因为是合资企业,尽管日方管理人员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方法。但是日本式的管理模式未必完全适合中国员工。例如,在日本,加班加点不仅司空见惯,而且没有报酬。亚通公司经常让中国员工长时间加班,引起了大家的不满,一些优秀员工还因此离开了亚通公司。亚通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于是直线职能制,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困难。例如,销售部经常抱怨研发部开发的产品偏离顾客的需求,生产部的效率太低,使自己错过了销售时机;生产部则抱怨研发部开发的产品不符合生产标准,销售部门的订单无法达到成本要求。研发部胡经理虽然技术水平首屈一指,但是心胸狭窄,总怕他人超越自己。因此,常常压制其他工程师。这使得工程部人心涣散,士气低落。亚通公司的冲突有哪些?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亚通公司存在的冲突?分析调查表明,企业经理要花费20%的时间用于处理冲突,冲突管理能力因此被认为是管理者事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冲突(Conflict)是指一方(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认识到另一方正在或将要采取阻碍、危害自己实现目标的行动的过程。冲突发生的条件有:1、双方存在不同的利益;2、双方均认为对方会损害自己的利益;3、察觉到对方正在采取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预测到对方将会采取类似的行为。根据冲突范围可将冲突分为人际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群际冲突(Intergroup Conflict)和组织间冲突(Interorganizational Conflict)。首先,来看一下亚通公司的管理层与中国员工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不同组织层次之间,我称之为纵向冲突(Vertical Conflict),它属于群际冲突。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有多种,在这里主要有:⒈ 权力与地位:管理层运用行政权力要求员工加班,但没有赋予任何报酬作为补偿;而员工则没有(充分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2、价值观不同:中国的员工在价值观上不同于日本的员工,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如果没有相应的报酬,一般很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就会削弱员工的工作动机强度。3、资源缺乏:管理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体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可用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要求员工加班,通常需要提供合理的加班费作为补偿;而主管们则希望把人力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样,没有能力外逃的员工就会表现出工作动机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而有能力的明星员工则想方设法跳槽到更好的工作环境。如果情况长时间没有得到控制和改善,企业将会变成一个过滤器,把有能之士赶到竞争对手那里,并把平庸之士保留下来。我实在想象不出更糟的情况,可能把企业关闭比这还好。如果管理者仅能把所谓的“优秀”方法照搬过来,而不能因地制宜活用各种管理方法,就会断送企业的命运。解决方法已经明摆在眼前,管理层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设计报酬系统,从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在人力成本与员工绩效之间取得一个动态平衡。接着,看看各部门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统一组织层次不同部门之间,称之为横向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它是另一种群际冲突。由于亚通采用的组织结构是直线职能型,出现这种类型的冲突就不足为怪了。组织结构直线职能型以直线为基础,在各级行政负责人之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分别从事专业管理,作为该级领导的参谋,实行主管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指导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优点分工细密,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同时具备直线制的集中统一指挥的优点和职能制发挥专业管理的长处;结构稳定性高。缺点中央集权,下级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较差,容易产生脱节矛盾;各参谋部门与指挥部门之间的目标不易统一;信息传递路线较长,反馈较慢;环境适应性低。
渠道冲突管理策略研究?以制造商为例牛建波硕士冲突管理;对策;渠道冲突;企业管理山东大学;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冲突的内涵分析的基础上,对冲突与竞争、合作的关系及渠道冲突的形成过程和渠道冲突的类型、渠道冲突的影响作用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渠道冲突管理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回顾.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渠道冲突的根源.从其形成的客观基础、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为第三部分渠道冲突管理策略的提出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企业渠道冲突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对策,试图实现渠道冲突管理由宏观向微观的转变.首先是对渠道冲突管理的一般策略--谈判进行了阐述,然后提出了四种特殊的管理策略设立市场区域顾问、建立渠道冲突预警系统、有效管理窜货和中小企业策略性地进入大卖场.企业组织内部冲突管理研究董晓梅硕士企业组织;冲突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北京工业大学;该论文通过对冲突的形成机理、企业组织内部冲突的特性和识别方法等的认识,强调企业组织内部冲突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企业组织内部冲突管理的原则对冲突管理的重要意义利用转换的理念实现企业自我发展,表现为企业组织的学习能力,即创新能力认清中国企业内部冲突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管理中国企业内部冲突. 制造商与渠道商矛盾的解决之道?对国美格力冲突的解析思考王镌硕士厂商关系;营销渠道;冲突管理;企业管理湖南中医药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为了适应生产企业规模化、全球化扩张的需要,流通渠道的模式和格局也处于一种动态的演变过程中,特别是市场化较为完善的家电行业,现阶段的渠道格局正处在传统的代理经销模式、生产厂商自建营销网络和大型零售连锁店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状态,这使得产品制造商和渠道商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化,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激烈.本文以国美格力冲突事件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背景,试图凭借价值链理论、企业的发展变革理论、企业的持续发展理论、企业制度化管理、沟通管理等理论依据,深入地剖析目前国内一些企业中存在的对行业模式与企业模式、企业变革的确切内涵、冲突与矛盾所隐含的积极意义等概念的认识误区,并指出,发生冲突的双方只有在正确认识的引导下,依据相关的理论指导,以共赢为策略制定的方向,对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营销战略、管理效率诸方面进行深刻的反思,才能最终找到矛盾双方从负和博弈向正和博弈转化的方法和途径,唯其如此,制造商与渠道商的矛盾才会以双方的共赢而得到圆满的解决,最终双方的合作会更加深入和稳固,整个行业的发展会更趋于健康.营销渠道冲突问题的理论研究?成因与管理郭晓宇硕士营销渠道;渠道冲突;冲突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中南大学医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有效的营销渠道管理是企业获得长久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渠道冲突是渠道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竞争加剧,对渠道冲突问题的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传统的渠道理论将营销渠道视作一个社会体系,通过分析其行为过程来研究渠道冲突.本文首先秉承这种研究思路,从定义、分类、原因和结果四个方面分析了渠道冲突.其次,本文将渠道成员看作理性决策者,通过构建两类博弈模型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渠道冲突存在的根源.认为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渠道冲突行为最基本的动机.在冲突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包括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的渠道冲突管理参考框架.并首次提出可以利用渠道冲突的智子疑邻效应来管理渠道冲突.最后,论文研究了渠道结构设计,渠道成员组织文化,权利和沟通与渠道冲突管理的关系.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冲突管理的探索和研究施海晓硕士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冲突管理;管理学浙江大学;在私营企业里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雇主通常期望企业取得高额利润并不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要求雇员有创造性,能自我监督,具有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雇员则期望公司方面能提供公平的薪水、安全的工作环境且雇员平等地对待自己,等等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要想有效地负起对雇员和社会的责任,雇主必须在组织机构和雇员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劳资关系,管理双方的利益冲突劳资关系是动态的关系一方面往往表现出双方之间为各自的利益之争而发生冲突但另一方面双方的利益都不得不需要企业的经济效益劳资双方的冲突会随着社会经济、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现象和要求企业营销渠道冲突管理理论与实证分析赵军硕士市场营销渠道;渠道冲突;冲突管理;企业管理武汉科技大学;该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对西方渠道冲突管理理论作了系统的概括和介绍.该章从介绍渠道冲突的定义入手,概括了渠道冲突的类型,进而引井出西方渠道冲突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渠道冲突的成因分析以及渠道冲突管理的基本策略.第二章则对当前中国企业渠道冲突管理的问题和症结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第三章是关于国内企业渠道冲突管理的战略思考.该章对国内企业渠道冲突管理目标、在管理过程所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以及渠道冲突管理的战略步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内企业渠道冲突管理过程中可采用的基本策略.第四章则是该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该部分对国内一家著名公司营销渠道冲突管理策略进行了分析.信息技术产业的营销渠道管理探索陆洪彬硕士营销渠道;冲突管理;信息技术;中国;分销战略;工商管理MBA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该文首先较系统介绍了西方营销渠道及其管理理论的经典著作,借此阐述了分销战略的重要性,然后根据中国IT企业的特点,从厂商的角度,比较完整地论述了营销渠道的设计、评估和改进,侧重研究了营销渠道中的冲突管理,提出了针对中国IT企业现状的冲突处理方法.接着针对中国加入WTO所面临的问题,指出中国的IT传统渠道必须变革,用以解决营销渠道在成本、控制、效率和效益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运用关系营销建立伙伴关系渠道,应用CRM系统实现对营销渠道的科学管理等一些渠道管理的新策略和新方法.论合资企业的内部冲突与管理顾正全硕士内部冲突;合资企业;冲突管理;企业文化;工商管理MBA南方医科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该文的第一章主要是从中国企业的实际出发,研究了目前企业内部冲突的特点、产生的背景和冲突的类型第二章着重分析了企业内部冲突产生的原因、状态以及冲突的作用和影响第三章在介绍了合资企业内部冲突的基础上,从企业文化乃至中外传统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了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冲突的文化因素第四章主要从整合企业文化以及加强内部沟通、建立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合资企业内部冲突的管理对策第五章是作者所在合资企业内部冲突的案例分析.中外合资企业文化冲突管理研究李新硕士中外合资企业;文化维度;文化冲突;跨文化;冲突管理;工商管理大连理工大学;文化冲突现象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司空见惯,但却未能引起广大管理者的注意,使得它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文化冲突管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论文在借鉴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作者长期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实际管理经验和体会,通过对文化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找出了文化冲突产生的根源,提出了中外合资企业中文化冲突的五种管理策略,并对案例公司管理策略的选择与实施进行了重点说明.论文采用了理论推理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奥科亚公司的文化冲突管理策略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的结论对其它中外合资企业同样
冲突在组织中发生的程度,管理者对于冲突处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组织的管理绩效。下面是我整理了冲突管理论文 范文 ,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冲突与冲突管理策略
摘要:在管理活动中,管理者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冲突,冲突在组织中发生的程度,管理者对于冲突处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组织的管理绩效。本文从冲突的类型、冲突发生的原因、冲突处理的策略等方面对冲突与冲突管理做了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冲突 管理 策略
一、正确认识冲突
冲突是指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由于在工作、生活方式、利益、性格、 文化 背景、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一致所导致的彼此抵触、争执、甚至于相互攻击等行为。
组织冲突的动因与危害,不同的管理学家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是传统的冲突危害论。这种观点认为组织出现冲突,本身就意味着组织内部的机能失调。由于组织机能失调、非理性、暴力、进而产生更多的破坏性的冲突,同时冲突又给组织带来消极因素与影响,从而影响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组织要尽可能避免冲突。另一种是冲突的人际关系观点。持这种观点的管理学家认为,冲突是任何组织都不可避免的产物,冲突不可能消除,有时冲突甚至还会给组织带来好处,因此应该坦然接纳冲突。这一观点承认冲突在组织中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第三种观点,就是我们所说的冲突矛盾论观点,即相互作用观点。与人际关系观点相比不是被动接纳冲突,而是强调管理者要鼓励有益的冲突。
二、冲突与管理绩效的关系
冲突与组织管理绩效之间存在十分重要的关系。管理者掌握和尽可能地控制组织中的冲突水平,对于组织管理绩效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下图中冲突程度处于A点时。如果一个组织中冲突的水平从少有上升到相当的合适程度时,则说明管理者可能比较开放,在想方设法努力改进组织的管理功能与效果,鼓励争论和争议得以获得有效决策,证明组织的管理绩效在通过对冲突的处理中不断地得以提升;如冲突程度处于B点时。但当组织中的冲突多到无法控制的程度,则组织内部肯定是乌烟瘴气、勾心斗角,组织的管理绩效也就无法考量了,这种过度的冲突导致组织管理功能失效和组织管理混乱。如冲突程度处于C地啊时。绩效与冲突频率程度如下图所示:
对于组织和组织的管理者来说,冲突需要适当的控制与利用。管理者不可能避免所有的冲突,也不可能解决所有冲突,但应当努力将冲突保持在一个适当的可控制的水平,以促进组织的变革并且使得组织受益,通过冲突的处理提高组织的管理绩效。这就要求管理者充分认识冲突的性质。对于建设性的冲突而言,它可以使组织中存在的不良功能和问题充分显露出来,通过处理冲突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演化;同时可以促进不同意见的交流和对组织自身弱点的检讨,使组织的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也更有利于促进和鼓励组织内部的良性竞争。但对于因认识等方面的不一致、组织资源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而引发的员工、管理者发生相互抵触、争执甚至相互攻击等破坏性冲突,则会对组织造成组织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破坏。破坏性冲突是组织内部极其严重的内耗,这种内耗对组织的管理绩效带来的伤害也是严重的。所以管理者一方面要善于利用冲突,一方面还要防止和控制出现后果严重的冲突。
三、冲突的类型
(一)角色冲突
由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成员是交叉混合的,就必然出现非正式组织对正式组织的活动产生影响的角色冲突。出现角色冲突的正面影响可以满足员工在友谊、兴趣、归属、自我表现等方面心理上的需要,使得组织内员工之间的关系更加的和谐与融洽,从而增进组织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与合作精神,自觉维护组织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但一旦出现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目标冲突,则会对正式组织的工作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强调竞争的情况下,非正式组织可能会认为这种竞争会导致成员间的不合,从而抵制竞争。正式组织往往会要求成员行动保持一致,这很有可能压抑个人才智,束缚成员的个人发展,最终影响组织的工作绩效。
(二)权力冲突
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一般以直线主管或者智囊参谋两种不同身份出现。管理实践中这两类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往往是组织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直线关系是简单的指挥与命令关系,具有决策和行动的权力;而智囊参谋关系则是一种服务和协调的关系,具有思考、筹划和建议的权力。在管理活动中保证命令的统一往往会忽视智囊参谋作用的发挥,这种智囊参谋作用的失当,又会破坏统一指挥原则。权利冲突容易导致出现直线人员和参谋人员互相指责,相互推诿责任。
(三)目标冲突
组织活动和工作的基本形式是团队,因此团队起汇聚各种信息、加强人员交流、协调部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一个团队中每个成员都有发言权,而这些成员既有个人的行为目标,也会代表不同集团或者部门的利益。在一个资源相对有限的组织中,利益目标又很难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团队成员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会直接导致和影响团队的统一行动,致使组织的管理效率严重下降。
四、冲突的原因分析
分析组织冲突出现和发生的原因,就是分析和认识组织中冲突产生要素之间的差异。只有明白了冲突发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冲突。管理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冲突是目标差异、权力争夺、相互牵制和资源稀缺。
(一)目标差异
在组织活动特别是在 企业管理 活动中,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由于利益基准取向方面的差异、相同部门的人员由于价值标准的差异,都可能对组织目标产生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观念并且由此产生冲突。产生部门会因为关注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市场部门则可能关注的是销售与对客户的响应。这些目标差异是导致市场部门和生产部门经常性产生冲突的根源。
(二)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一般容易在组织中的多个部门与个人之间形成。在管理实践中,组织中往往会出现多个管理者和部门为了强调对某项活动或任务的影响力而发生冲突。在组织中很多情况下权利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信息、掌握更多的资源以及在决策过程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获得更多的权力就同时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为利益为目的最终获得更大权力而产生的冲突在现实的管理活动中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三)相互制约与牵制
在一个组织中任何个人与部门都不是独立的,总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个人、群体、团队、部门之间相互关联,潜在的冲突就必然存在。在一个团队,只有所以成员的任务完成才表明团队的项目完成,如果个别成员出现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情况,那么其他成员的工作任务就会受制于最慢的个别成员,就会在团队内产生冲突。
(四)资源短缺
管理活动是一个充分利用资源(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等)使得组织活动有序运行的过程。当组织内、外部资源越来越少的时候,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复杂、矛盾也会越来越集中,管理难度相对增大,冲突必然越来越多。
五、冲突的管理策略
充分认识冲突类型和分析冲突产生原因的目的,是做好冲突的管理和控制。从冲突发生的原因与管理绩效之间的关系来看,冲突控制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个人冲突的控制策略与组织冲突的控制策略。
(一)个人冲突控制策略,
1.分析冲突原因
在管理实践中大部分的冲突是因为缺少有效的沟通或者相互误解而引起。如一个班级中农村同学与城市同学之间、男女同学之间、性格内向与性格外向同学之间多少都存在差异,交流不当就会发生冲突。管理者可以通过增加人们对冲突原因的认识而有效化解冲突。一旦冲突双方认识到他们冲突的原因只是因为不同的表达习惯,他们可以想办法使交流更加有效。组织中也会存在个性差异的冲突。如风险厌恶型的员工可能会对那些风险偏好型者的行为不可理喻,而喜欢冒险的员工则抱怨对方古板不思进取。
2.充分了解冲突当事人
管理者处理冲突问题时认真调查冲突当事人非常重要。卷入冲突的都是什么人?冲突的兴趣和利益是什么?双方价值取向、人格特点怎么样?资源因素如何?管理者如果能够花费一定的功夫看清楚这类问题,并且站在双方的立场上秉公处理,则成功化解冲突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3.选择自己的立场
根据冲突的不同情况管理者要妥当选择自己处理冲突的立场,同时还要正确选择有效的方式、 方法 来处理冲突。当冲突不可避免时,管理者可以采取回避的方式,以漠视或者无视冲突的态度,暂时从冲突中抽身、或者置身事外,等冲突双方冷静下来后或者当时机成熟时再处理。当冲突双方情绪激动需要时间恢复平静或者处理冲突带来的潜在危害超过冲突解决后获得的利益时,采用这一策略非常有效。
当冲突的核心问题不是太重要,或者需要为以后的工作树立信誉时,可以采取迁就的策略来处理冲突。即放弃冲突一方利益满足另一方的需要来维持双方的关系,使冲突得以化解。有的冲突发生时在处理和化解时,管理者要善于利用行政、权力等强制手段,迫使一方或者双方让步,以满足组织需要。也就是说管理者要善于利用职权,当需要对重大事件迅速做出决策、决断,或者处理冲突的方法别人赞同与否并不重要时,这种强制的方式往往会取得满意的处理效果。
个人之间的冲突一般都是在双方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得以解决。所以处理冲突问题时要目的性明确,通过处理冲突最后达成一致,妥协和合作的方式也是在处理冲突时常用的策略。妥协是要双方都做出让步的一种权宜之计;合作则是通过双方认真分析,深入沟通,最后重新选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双方都满意的方案,这是一种最好的冲突处理方法,即双赢。这种策略就要冲突双方理智的对待冲突。
(二)组织冲突的管理策略
冲突能反映组织的结构或者组织文化中存在的问题。管理者可以通过变革的方法来有效地解决和化解冲突。
1.改变组织结构
不合理的组织结构是引起冲突的重要因素。管理者可以通过组织变革来打破原有的权力结构体系,重新组合工作团队,以提高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程度,保证组织内部顺畅的沟通,增强内部各部门间的相互依赖。如当原来的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时,也可以采用项目小组等形式来进一步缩小组织规模,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以减少组织的内部冲突。
2.重塑组织(企业)文化
组织文化很多情况下是导致严重冲突的根源,管理者也可以通过改变组织文化来解决冲突。如要创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团队,就需要相对的淡化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和权力意识,如果还要继续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的规范,则必然引起冲突。在解决冲突过程中,需要个人尊重他人的利益。这时逐步改进组织规范和价值观是有效的冲突管理策略。
我们认识与处理冲突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组织的管理绩效。因此对于冲突的解决、处理,一定要从组织的全局共同利益出发,从有利于改善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出发,从公正、公平的心态出发,理性地去解决冲突。管理者一定要通过对冲突的处理,全面提升组织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对冲突的解决真正达到管理绩效上水平、上台阶的目的,使组织永远保持旺盛的活力。
参考文献:
[1]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上海人民出版社
[2]李旭升.《冲突管理》.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
作者简历:
赵银(1960- ),男,甘肃敦煌人,大学本科,长期从事企业管理教学。现就职于甘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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