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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中的逻辑推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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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中的逻辑推理法

逻辑推理的方法有哪几种

逻辑推理的方法有哪几种,逻辑推理是解题时候常用的方法,逻辑推理包含很多种方法,每种方法的解题技巧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就让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有哪几种的相关信息吧,一起来看看。

1、类比推理:

在逻辑学上,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出它们在另外的属性上(这一属性已为类比的一个对象所具有,另一个类比的对象那里尚未发现)也相同的一种推理。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般,都存在于个别、特殊之中,并通过个别而存在。一般都存在于具体的对象和现象之中,因此,只有通过认识个别,才能认识一般。

3、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运用此法研究问题,首先要正确掌握作为指导思想或依据的一般原理、原则;其次要全面了解所要研究的课题、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然后才能推导出一般原理用于特定事物的结论。

1、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假言推理

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3、选言推理

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支,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支。

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支,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支,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支。例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4、关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关系命题的推理。

逻辑推理方法有哪些

逻辑推理方法有哪些,逻辑推理是一种很重要的推理能力,很考验人们的思维转换能力,学会逻辑推理方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思维敏捷性,下面分享逻辑推理方法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跟随我来看看吧。

1、 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 假言推理

是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三种。

3、选言推理

是至少有一个前提为选言命题,并根据选言命题各选言支之间的关系而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一般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所组成。

根据组成前提的命题是否皆为选言命题,可分为纯粹选言推理和选言直言推理。按一般习惯用法。选言推理主要指选言直言推理。根据选言前提各选言支之间的关系是否为相容关系,可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

相关定义: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它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

它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

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这是因为演绎推理保证推理有效的根据并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形式。演绎推理的最典型、最重要的应用,通常存在于逻辑和数学证明中。

逻辑推理五大技巧

1、 问题先于题干原则。

先看问题再读题干陈述,逻辑判断题根据题目中问法的不同可以分成几大类,因此,阅读题干前先看问题,根据问题判断属于哪一类题型,再带着问题阅读题干陈述部分可以很快理清思路,找出正确答案。

2、 紧扣题干答题原则。

题目陈述部分是整个题目的精髓所在,应坚持紧扣题干答题原则,不可随意加入个人的.主观臆断、因为逻辑判断题其前提与结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结论决不能超出前提所规定的范围。因此,应试者在答题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题目给出的陈述假设来进行推理,不能因觉得给出的陈述假设不太合乎常理,或与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有偏差而忽视题目中所陈述的事实,并随意掺入个人的看法和观点,这样的话很容易选错答案。

3、 题干前提为主原则。

当试题的备选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每个选项看起来都有道理,令应试者很难做答时,应试者应坚持“题干前提为主”的原则,选项看起来有道理并不等于与题目给出的前提陈述直接相关,正确的选项应该从前提陈述直接推出,当某个选项的论述是正确的,但不能从短文陈述中直接推导出来时,应排除这个选项。

4、 化繁为简原则。

在遇到比较复杂的判断推理题的时候,可以把需要推理的内容借助符号、图形、表格等形式直观化,可以帮助应试者快速、准确进行选择。例如:做三段论题型时用画圈的方法(即欧拉图);做关系推理题时可以画表格等。

5、 巧用方法原则。

要根据题目的特点,充分利用解答选择题常用的方法——排除法、代入法。因为利用这两种方法很多时候都无须让推理进行到底,很多情况下在推理的过程中就已经排除掉了三项,这样在帮助考生选择出正确答案的同时也节省了很多时间。另外,当逻辑判断涉及数学问题时,思路要拓宽,要敢于借用数学方法(例如:计算法)来解题,不要认为逻辑判断题就不能用数学方法来解题。

逻辑推理的心理研究论文

逻辑推理定义逻辑推理就是把不同排列顺序的意识进行相关性的推导。当人类听到别人陈述的事情时,大脑开始历经复杂的讯号处理及过滤,并将信息元素经过神经元迅速的触发并收集相关信息,这个过程便是超感知能力。之后由经验累积学习到的语言基础进行语言的处理及判断,找出正确的事件逻辑。逻辑推理举例有两道这样的逻辑推理题:1、ABC三人都喜欢说谎话,有时候也说真话。某天,A指责B说谎话,B指责C说谎话,C说AB两人都在说谎话。后来上帝通过读心术知道其中至少一个人说的是真话。请问谁在说谎话?答案:运用假设排除法推理得出是B说的是真话,A和C都是说谎话。2、一个村子里,有50户人家,每家都养了一条狗。现在,发现村子里面出现了n只疯狗,村里规定,谁要是发现了自己的狗是疯狗,就要将自己的狗枪毙。但问题是,村子里面的人只能看出别人家的狗是不是疯狗,而不能看出自己的狗是不是疯的,如果看出别人家的狗是疯狗,也不能告诉别人。于是大家开始观察,第一天晚上,没有枪声,第二天晚上,没有枪声,第三天晚上,枪声响起(具体几枪不清楚),问村子里有几只疯狗?只有晚上才能看出病狗,并且一天晚上只能看一次。答案:3条!推理过程:A、假设有1条病狗,病狗的主人会看到其他狗都没有病,那么就知道自己的狗有病,所以第一天晚上就会有枪响。因为没有枪响,说明病狗数大于1。B、假设有2条病狗,病狗的主人会看到有1条病狗,因为第一天没有听到枪响,是病狗数大于1,所以病狗的主人会知道自己的狗是病狗,因而第二天会有枪响。既然第二天也没有枪响,说明病狗数大于2。由此推理,如果第三天枪响,则有3条病狗。逻辑推理内容一.命题与判断、语句1.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是命题,命题是通过语句来反应事物情况的思维形式。如台湾是中国的领土。2. 命题和语句:(1) 有真假的语句才表示命题。(2) 同一个命题可以用不同语句来表达。3. 同一语句在不同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命题。二.命题的种类1.简单命题本身不包涵其他命题的命题,只由词相组成。如,实践是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复杂命题本身包涵其他命题的命题。如,美国或者出兵攻打伊拉克或者不出兵攻打伊拉克。三.推理或然性归纳推理或然性推理类比推理推理模态命题推理演绎推理 简单非摸态命题推理复杂必然性推理必然性归纳推理四.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的种类按照质和量的结合,性质命题可以分为:单称肯定命题:反映某一单独对象具有某种性质。单称否定命题:反映某一单独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特称肯定命题:反映某类对象中有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特称否定命题:反映某类对象中有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全称肯定命题:反映某类对象的全部对象具有某种性质。全称否定命题:反映某类对象的全部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2.性质命题四种基本形式全称肯定命题:所有S是P —— SAP —— A全称否定命题:所有S不是P—— SEP —— E特称肯定命题 :有的S是P —— SIP —— I特称否定命题 :有的S不是P—— SOP ——O

表演心理学是支配外在形式的一种心理动态,每一个表演者在参与演出的过程中都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这样才会让整场演出很好的诠释出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表演心理学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表演心理学的论文篇一 《心理学应用于表演的探讨》 摘 要:从心理学出发,本文覆盖了心理学基本科学原理及概念。心理学在表演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分析人物的思想、性格和行为方式上,从心理生活形成的原因,找到思维 方法 上的逻辑,推断出突发事件中的行为表现。通过阅读大量中外文献与书籍,我了解大量关于心理学应用的大量知识及心理学对于表演的作用。文中诠释了心理学帮助演员在舞台上心理状态,并试图运用逻辑推理、心理分析、心理暗示等表演中常用到的心理学方法,解决怎样调整演员的心理状态。以心理学在创造人物方面进行了解析。并结合事例印证了学习心理学对演员创造人物起到的作用。通过自己演出过的实习剧目、 毕业 大戏作为素材,根据斯坦尼体系及心理学的指导,探讨心理学在表演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心理学的学习对于演员表演的帮助。 关键词:心理学;注意力集中;心理暗示 谈到演员表演的心理学,就必先表演天性的根源以及艺术鉴赏能力来做一探究,格林威而逊谈到“表演的天性来源于最初人类探索他们周围的环境以考验自身的体力和脑力的极限。”往往最初人们就是抱着这种心理,通过初级的游戏,挑战自己的能力,享受游戏的乐趣。心理达到愉悦,这就是表演心理的基本欲望。比如孩提时代的过家家或是扮演老师与学生,模仿大人的一些行为习惯,这中模仿的游戏使人类熟悉了周围的环境,逐渐获得了对心理控制的能力,戏剧作品之称作戏剧,实际也就是与游戏有关,并非处于偶然,因为戏剧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生活的不断经历和经历的不断排练。 心理学在表演中的应用,表现在分析人物的思想、性格和行为方式上,从心理生活形成的原因,找到思维方法上的逻辑,推断出突发事件中的行为表现。对于戏剧的创作与欣赏,如果没有心理分析作为基础,就失去衡量和诠释的标尺。心理学是行为和体验的科学,而戏剧是生活的返照,心理学与表演则有着相辅相成互相借助之处。在我们刚接触到剧本的时候,演员对剧本的理解,对角色在剧本中的最高任务的理解尤其重要。不仅要求演员对于剧本有很好的理解能力,还要求演员有很好的心理逻辑推理能力。我们通过心理分析与逻辑推理,设想在剧人本之外的信息。能否符合生活真实、构成艺术真实,关键在于人物心理活动是否符合逻辑。只要心理活动符合逻辑,一切不合理行为、意料之外行为,都符合生活真实,也都构成艺术真实。演员抓住人物心理活动的 “逻辑性” ,才能构成“艺术真实性” ,才能达到“戏剧性” 。 这些行为,都有性格心理方面的原因,因此,把心理学引入表演艺术是必要的。演员对于角色的分析,实际上是在初读剧本时就已经开始了。演员在初读剧本时,总会在自己的头脑中产生出这样或者是那样的印象来,这些感性的印象,已经是演员对于角色的认识与分析的开始了。然而,这种分析不是理性的分析,但是,在初读剧本时,演员对于角色的印象往往又总是最为真切,最鲜明生动,同时还会引起演员对于生活的许多真切的感受与许许多多的联想。这些感受与联想往往可能会成为演员以后进行人物形象创造的非常重要的契机和宝贵的财富。所以,它对于演员以后的角色创作来说,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心理学中心理暗示行为,能够帮助演员成功的塑造好一个角色,有很多必备的因素,但其中可以肯定,心理准备是最重要的之一。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就是更好的进行自我暗示――暗示自己就是角色,结合我自己的 经验 ,每次在上台前,我总会按照顺序依次在心理思考这几个问题进行心理暗示,首先我把做过的人物分析拿在手中在阅读一遍,思考一遍规定情景、上场目的,然后用大部分的时间进行心理暗示,我告诉自己就是角色,继而拥有的就是人物的性格、形体、语言等。当让我做好了这样的心理准备,这时上场演出总是信心满满。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佛洛依德对表演学的贡献是对人类潜意识过程的揭示,提出人的精神活动在多种意识层次里发生和进行,包括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情感等方面,在在演员对角色的体验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发展阶段,揭示出这些层面就能使演员对角色的体验更加具备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表演的方方面面,心理学的渗透都伴随左右,两者有着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关系。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把心里技术视为表演创作的一种动力,他形象的运用“统帅“来比喻智慧、意志、情感等要素对于表演创作的推动作用和影响力。而智慧、意志和情感都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畴,智慧是心理学中思维品质的总和,斯坦尼把他们提到如此重要的位置上,衍生出表演学意义上的智慧、意志和情感,可见心理学和表演之间存在很大的交集。那么学习心理学对于演员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对于创作人物及演出都是有极大帮助的。 参考文献: [1]齐士龙.戏剧中的表演艺术.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 [2][苏]К・С・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演员自我修养.1955年. [3]李锦云.表演心理学.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 表演心理学的论文篇二 《浅谈声乐表演中心理因素的影响》 摘 要:在声乐表演中心理因素是导致演出成败的主要原因。声乐演唱本来就是高级的心理活动,是精神最为活跃的时刻,时刻伴随着复杂的心理活动。很多声乐演员在平时的声乐训练中,很重视声乐的技能和技巧,却不了解心理因素对演唱的影响,不重视心理素质的提高。人在歌唱时要求人体的发声、呼吸、共鸣、咬字等器官的协调合作来完成的,其中心理和精神对这种活动影响很大,是歌唱能否成败的关键。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心理因素在声乐表演中的作用。 关键词:声乐表演;心理因素 一、感觉和知觉在声乐表演中的作用 人类的感觉来源于对世界的认识,世界的一切物质对人类本身的刺激都会产生人类自身的感觉,正是这种感觉人类知道了世界的物质,知道了它的形状、状态和形式。这个感觉保证了人类生存和正常生活。如果缺乏对世界物质的正确感觉或信息缺损,就会给人类自身带来不良的影响和生存威胁。知觉是人脑对当前客观事物的整体的反映。知觉和感觉一样,都是刺激物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而产生的。 感觉和知觉是人的心理现象,很多高级的、较为复杂的心理现象都是在这两种心理现象中产生的。没有感知这个低级阶段的认识,人类就无法实现想象、思维等高级认识活动。就不会产生复杂的情绪体验,就不会有一定指向的兴趣、需要和动机。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很多种音乐。很多音乐是通过我们的感觉器官让我们得到刺激,产生各种情绪。或是愉悦,或是心碎、或是心潮激荡。让我们感觉到了音乐难以言传的美妙。这种感觉是最简单的音乐心理现象。只有经过这种感觉才能分辨、意识你所听到的音乐的属性,才能分清音乐的节奏、音色、音高等。对这种感觉的积累,越多、越深刻、越全面,越能了解音乐的本身。因此,声乐演员在演唱一首歌曲之前,一定要想做好案头工作,要反复聆听增加这种刺激,让自己感觉深刻,才能找到更好表达歌曲情感的方法。 二、意识在声乐表演中的作用 心理学认为,意识是能够被人自己觉知的心理现象。意识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种,即有意识和无意识。很多时声乐演员在演唱中存在着大脑对演唱活动有意识与无意识的控制。在歌曲的处理方面如:速度、力度、音量是有目的的控制,而无意识的是长时间的练习把这些变成了习惯,就不用去控制了。这就引发了声乐演员平时要注意声乐基本功训练的问题,在不断地训练过程中,声乐演员的歌唱就进入了无意识状态,就不会出现歌唱障碍,影响歌唱了。 三、想象在声乐表演中的作用 想象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它可以把储存在大脑中的表象加工成新的形象。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在阅读文学作品时,头脑中就能产生景象和画面,这就是我们平时留存在大脑中零散的表象经过作品中文字的启发被加工成了形象,还会在我们大脑中如同放电影的感觉。正是这个想象,也让我们在欣赏音乐时产生音乐形象。在音乐活动中因为有了想象,就能从认识音乐、改造音乐达到创作音乐。对于声乐表演者来说是进行“二度创作”必不可少的过程。想象可以让声乐表演者把自己的舞台形象设计成歌曲要求的人物;可以用角色的精神气质来表现作品。让声乐表演者很快进入角色,体验角色人物的生活感受,最后带来表演的成功。当然,想象也有它的负面作用。 声乐演员要重视想象的作用,充分利用想象让自己在舞台上表现更好。为此,声乐演员就要让自己多体验社会生活,要勤奋,接触大自然,接触社会上各种行业、各种人物、各种性格的人,并且多阅读文学作品,欣赏影视、戏曲、舞蹈、绘画等各类艺术作品。 四、情绪和情感在声乐表演中的作用 情绪和情感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受客观条件制约,客观条件的变化往往会给人的情绪和情感带来变化。经常会有这样的状况,刚刚还是一个兴高采烈的一个人,当听到与他(她)有关的坏消息马上情绪大变,前后判若两个人。这种情况在声乐表演中也会遇到。例如:一个声乐演员正准备上台演唱,舞台的灯光突然熄灭了,一下子影响了这个演员的情绪。当舞台灯光回复后,这名声乐演员上台歌唱时就失去了往日的色彩。这就是因为客观条件影响了演员的情绪,给他心理带来了压力。 声乐表演本来就是一种情感表达,也可以说情感是艺术的灵魂。从事声乐表演不能没有情感。声乐表演者的情感是来自对社会生活的体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受到来自不同事物的影响,并不断自主地产生认识事物的态度。例如:我们听了一首健康向上的歌曲,就能让人产生积极向上的情感;而听到一首思想堕落的靡靡之音,就会感到厌恶的情感。这里还表现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对客观事物反映的不同,表现出爱与恨,悲与乐,这就是人的情感。 声乐表演中的情绪与情感作用与生活中的情绪与情感是不同的,生活中的情绪与情感很多是因为利益的关系而带来的,与生存和安全有最直接关系。声乐表演中的情绪与情感是构成艺术的核心,是艺术具有生命力的根本。声乐表演中的情绪与情感的运用是为了表现艺术的内涵和灵魂。是为观众提供带有共性的认识与感受,不存在实用的功利目的。演唱者把情绪与情感用在作品中,把对客观事物的体验与观众分享,让观众与他同愤怒、同欢喜,同悲伤,就是为了让艺术更加展示魅力,让声乐表演“以情感人,以情动人”。 综上所述,心理因素在声乐表演中的作用,目的是让声乐表演者重视心理因素的作用,加强学习提高心理素质,更好地把歌唱好。 参考文献: [1]张凯.音乐心理[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徐厚道.心理学概论[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3]喻宜萱.喻宜萱声乐艺术[M].北京华乐出版社,2004. 表演心理学的论文篇三 《谈艺术心理学在声乐表演中的应用与实践》 摘要:舞台演唱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过程。在演唱过程中,无论是歌曲的歌词、旋律、声乐技巧,以及舞台的表演与观众的交流、声情并茂的演唱等,心理活动都是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艺术心理学在声乐表演中的重要性,及当前声乐表演中心理调控能力缺失的表现,从而提出如何加强声乐表演心理的培养。 关键词:艺术心理学;声乐表演;调控 人的任何活动都是一种心理活动,歌唱自然也不例外,也总是在一定的心理背景下进行的,不同的心理状态会对歌唱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作为一名歌唱者,良好的心理调控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歌唱中的心理调控,是一个连续的、变化的、动态的过程,几乎所有的声乐学习者,在进行学习和表演时,都会遇到心理调控方面的问题,所以探究声乐教学和演唱中的心理调控,对于提高演唱者的演唱水平和能力有着切实的积极意义。 1艺术心理学在声乐表演中的重要性 声乐是音乐艺术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感动人,是传达思想、情感、情绪和描绘情景。只有歌者以情感正确表达歌曲的本意,才可能使听众受到感染,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事物的另一个方面,依靠歌唱心理思维的指导,培养敏锐的知觉,发展充分的 想象力 ,不断对复杂的歌唱现象做出理智的分析、判断和思考的表达,取决于演唱者本身的理解能力和想象力。"音乐想象是复杂的心理过程,人们对它实质认识还很肤浅,它与感觉、知觉、意象、联想、思维、情感及意识活动有着密切联系。"黑格尔也曾指出:"创作就是艺术想象活动,最杰出的艺术本领就是想象。"演唱中的艺术想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思维方式 ,它给人一种超越现实的感觉,能增强演唱者的情感活动。在对作品演唱时,演唱者应使自己进入想象的境界,将情感化为意象。通过想象的情感、画面空间,运用听觉、视觉、触觉、味觉等表象来表达,就如自己在生活中亲身经历过的事物,在演唱时借助于想象来完成。 良好的歌唱状态包括呼吸、共鸣腔(胸腔、咽腔、口腔、鼻腔和头腔)的协调使用,以及具有较自由、轻松、自如、充满信心的良好歌唱心理,在歌唱中二者形成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是歌唱训练的基础。事实证明:歌唱表演的成功与否,除了本身应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精湛的演唱技巧,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两者缺一不可,歌唱的技巧可以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经过努力掌握,但这并不等于获得了歌唱的全部能力。 我们在进行声乐指导的过程中,经常发现许多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唱得很好,但一到舞台上演唱或参加比赛就出现心跳加快、身体僵硬、两腿发抖、脸色发白、直冒冷汗、气息上浮、声嘶力竭、节奏不稳、忘词跑调,有时甚至伴奏都听不清,失去自控力,脑海一片空白的心理异常,乃至于失去了对歌唱器官的调节能力,因而导致了演唱的失败。因此,歌唱对人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素质的好坏,对其歌唱的训练和学习,对教师教学成果的优劣,对歌唱者的水平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2声乐表演中心理调控能力缺失的表现 演出中的过度紧张 很多歌唱者,特别是没有过太多舞台经验的初学者,站在舞台上会感到明显的进展,表现为手脚多汗、呼吸不均、腿部打颤等现象,甚至更为严重者,大脑会突然一片空白,不知道自己站在台上要做什么,亦或着演唱中突然忘词等等,这些心理调控的能力的欠缺,严重了影响了正常的歌唱,更不用说完美的、超水平发挥的歌唱了。 高音恐惧症 高音的训练和演唱,是声乐教学中一个重点,更是一个难点。因为很多声乐作品,为了情感抒发的需要,需要用更为高亢和明亮的声音,才能够予以淋漓尽致的表达。长期以来,因为观众对于声乐这门学科的了解有限,将高音的演唱看作是演唱成败和演唱能力高低的唯一标准。即便是在声乐学习者中间,也存在着这种倾向,认为高音唱得好,就是演唱能力强,这无疑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环境适应能力差 琴房是每一个声乐学习者停留时间最长的场所,琴房更是见证了一个声乐学习者学习的全过程,但是很多声乐学习者在不自觉中,形成了一种"琴房依赖症",即在琴房里演唱,往往是自然和从容的,甚至还会超水平发挥。而一旦离开了琴房,到了新的演唱环境,面对着自己不熟悉的环境,演唱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加强声乐表演心理的培养策略 首先, 学 唱歌 的人要适当学习心理学知识。通过学习心理学学会控制和运用自己的心理形态,指导自己对技巧表现的控制。在教学中,教师应多教导学生克服紧张情绪的方法,帮他们找出原因,消除障碍,获得声乐学习的成功。此外,还应根据学生的气质特点进行教学。根据每个学生的气质特点,因材施教。比如对性情急躁、喜欢急于求成的学生,老师就可控制其急躁、任性的情绪,培养他们的坚韧、顽强的能力;而对于怯弱、迟疑、反应慢的学生,老师则要帮助其克服孤僻、忧虑和自卑的心理,培养他们的顽强、自信的精神。 其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表演态度。第一,要对自己的水平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有不切实际的期望;第二,要放下包袱,既要理智地正视自我,又要勇于表现自我,以饱满的激情和专注的状态进入演唱,唱出自己的真实水平。在演出过程中,老师应多教导学生懂得全神贯注,告诉他们,如果此时还想如何一鸣惊人,对演出效果作过分企求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演出的质量。另外,在平时训练中,老师也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系统的意志锻炼,尤其是帮助性情怯弱、迟疑的学生克服孤僻、忧虑的心理,培养他们对演唱事业高度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豪感等。要告诉他们,对曾经的怯场失利自己要勇敢面对,并认真 总结 失败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增强自信心,促进表演心理的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基本功的训练,提高演唱技艺。紧张恐惧的关键性问题就是信心问题,而信心则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己的实力,即演唱水平的高低。俗话讲:"艺高人胆大。"作为一名优秀的歌唱者,只有熟练地掌握了各种技巧和技术,才能在演出时淋漓尽致、声情并茂地发挥。成功的表演来源于平时扎实的训练和心理素质的培养,表演者一定要具有正确的心理状态。歌唱者在训练或演唱时,全身放松但不松懈;注意力高度集中,但不紧张;积极、热情、主动地训练及唱歌,但不慌乱。具备了正确的心理状态,就是打好了心理素质培养和训练的前提和基础。 结论 近年来随着声乐 教育 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声乐工作者认识到了心理调控在声乐演唱中的重要意义,心理调控,看起来有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味道,但是将其放到实际的教学和表演过程中,就会发现,心理调控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也是完全有规律可循,从容把握的。 参考文献: [1]苏明海.声乐表演中"怯场"的分析与解决[J].大众文艺.2010(11):98-100. [2]曲波.歌唱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J].安徽文学(下半月).2008(12):76-77. [3]刘芳.论声乐表演者的心理调适[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9):45-46. 猜你喜欢: 1. 表演艺术毕业论文范文 2. 有关音乐表演的心理论文 3. 浅析心理学的论文3000字 4. 心理学方面的论文2000字 5. 表演学术论文范文

包括:专著:1.“人类推理的心理学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7年3月出版发行2.“演绎推理的心理学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于2000年9月出版发行(该书获江西省社联评出的2000-2001年度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3.心理统计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学术论文英文: comparative study on two types of high probability conclusion effects in conditional inference. International Jour. of Psy. 20082. Double reasoning model re-examing, International Jour. of Psy. 20043. 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human reasoning model. International Jour. of Psy. 2000中文(第一作者):1.平均数差异显著性检验统计检验力和效果大小的估计原理与方法.《心理学探新》.Johnson-Laird的“心理模型”述评.《心理学探新》. 论条件推理中的两种“高概率结论效应”. 《心理科学》.条件推理的条件概率模型述评. 《心理学探新》.推理结论正确性判定标准再探,《心理与行为研究》.内容类别与表征方式对判定THOG问题的影响,《心理学报》(该文获江西省社联评出的02-03年度省社科优秀论文三等奖)7.推理心理研究中的逻辑加工与非逻辑加工评析,《心理科学》.影响大学生自我监控能力的情境因素的实验研究,《心理学探新》,2001年第4期8.大学好学生与一般学生能力结构差异比较研究. 2000年第4期,38-43(2004年获江西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9.“‘心理模型’和‘知识与试题双重结构模型’的比较研究”,《心理科学》(该文获江西省社联评出的98-99年度省社科优秀论文二等奖)10.命题推理心理学研究综述《心理学探新》,1999年第1期,28-3511.线性三段论推理综述《心理学探新》,1997年第4期, 43-4812.《四川心理科学》13.“论三段论推理结论正确性的两种判定标准”《心理学报》.三段论推理研究综述《心理学探新》,1995年第4期

论文的研究推理方法

以下列举出几种写论文的研究方法:

1、调查法

调查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指有目的、计划的搜集与论文主题有关的现实状况以及历史状况的资料,并对搜集过来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与归纳。调查法会用到问卷调查法,分发给有关人员,然后加以回收整理出对论文有用的信息。

2、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3、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用自己的感官或者其他的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可以让人们的观察的过程中,可以拥有新的发现,还可以更好的启发人们的思维。

4、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5、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6、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研究方法是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观点,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1、归纳法

归纳法,即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维过程,是从全部或有代表性的部分具体事物中,抽取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加以综合,从而概括出反映一般本质的结论。

2、演绎法

演绎法,即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普遍到特殊的辩证思维的过程。它是以反映事物的一般本质的结论为前提,对尚未知晓的个别的具体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从而推导出新的结论。

3、对比法

对比法,即对比推理,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事例进行对比论述,证实论点的正确的推理方法。

4、类比法

类比法,即类比推理,从通过对同一类型的事例进行比较论述,推论到同类的事例上去,以证实论点的正确。

5、例证法

例证法,也叫事实论证,即运用翔实、新颖、典型的具体事例、概括的事实和统计数字做论据,证明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

6、引证法

引证法,也叫理论论证,即引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各个时期教育界著名人物的正确观点和实践经验,现代教育理论著作的科学结论等作为理论论据,来佐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7、阐发法

阐发法,即对题目、论点、引文、重点词语和关键句子进行解释说明,或根据一般性的原理原则,从定理定义中推断出新的结论。

论文中的逻辑分析法

1.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在“语言转向”之后的分析哲学和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 2. 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作为分析语言的有力工具,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哲学问题。因此,它被许多人称为“哥白尼革命”的“语言学转向”。

逻辑思维方式有哪几种 逻辑思维包括① 归纳与演绎②分析与综合③抽象与概括④比较思维法⑤因果思维 ⑥递推法⑦ 逆向思维 具体的: ①归纳与演绎归纳:从多个个别的事物中获得普遍的规则。例如:黑马、白马,可以归纳为马。演绎:与归纳相反,演绎是从普遍性规则推导出个别性规则。例如:马可以演绎为黑马、白马等。 ②分析与综合 分析: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侧面、属性,分别加以研究。是认识事物整体的必要阶段。 综合:综合是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属性按内在联系有机地统一为整体,以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分析与综合是互相渗透和转化的,在分析基础上综合,在综合指导下分析。分析与综合,循环往复,推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事例:在光的研究中,人们分析了光的直线传播、反射、折射,认为光是微粒,人们又分析研究光的干涉、衍射现象和其他一些微粒说不能解释的现象,认为光是波。当人们测出了各种光的波长,提出了光的电磁理论,似乎光就是一种波,一种电磁波。但是,光电效应的发现又是波动说无法解释的,又提出了光子说。当人们把这些方面综合起来以后,一个新的认识产生了:光具有波粒二象性。 ③抽象与概括 抽象:抽象是从众多的事物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而舍弃其非本质的特征。具体地说,科学抽象就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于丰富的感性材料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概括:概括是形成概念的一种思维过程和方法。即从思想中把某些具有一些相同属性的事物中抽取出来的本质属性,推广到具有这些属性的一切事物,从而形成关于这类事物的普遍概念。概括是科学发现的重要方法。因为概括是由较小范围的认识上升到较大范围的认识;是由某一领域的认识推广到另一领域的认识。 ④比较思维法 按照对象,比较分为同类事物之间的比较和不同类事物之间的比较。按照形式,比较分为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在相似中,求不同处:事例:香港有一家经营粘合剂的商店,在推出一种新型的"强力万能胶"时,市面上也有各种形形 *** 的"万能胶"。老板决定从广告宣传入手,经过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万能胶"广告都有雷同。于是,他想出一个与众不同、别出心裁的"广告",把一枚价值千元的金币用这种胶粘在店门口的墙上,并告示说,谁能用手把这枚金币抠下来,这枚金币就奉送给谁。果然,这个广告引来许多人的尝试和围观,起到了"轰动"效应。尽管没有一个人能用手抠下那枚金币,但进店买"强力万能胶"的人却日益增多。在不同中,求相同或相似处:事例:人类发明飞机时参考了鸟,发明潜水艇参考了鱼。 ⑤因果思维 简单是说,因果关系的逻辑就是:因为A,所以B,或者说如果出现现象A,必然就会出现现象B(充分关系)。这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而且是原因A在前,结果B在后。(1)一切先后关系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例如:起床先穿衣服,然后穿裤子,或者说先涮牙后洗脸,这都不是因果关系。(2)并不是一切必然联系都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只有有了引起和被引起关系的必然联系,才是属于因果联系。 因果对应关系: (1)一因一果:既一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 (2)多因一果:既多个原因一起产生一个结果。 (3)一因多果:既一个原因产生多个结果。 (4)多因多果:既多个原因一起产生多个结果。 ⑥递推法 递推就是按照因果关系或层次关系等方式,一步一步的推理。有的原因产生结果后,这个结果又作为原因产生下一个结果,于是成为因果链,因果链就是......>> 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有哪些 口语表述的有:逆向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 专业性较强的有:排除法;递推法;假设法;分析法;类比法;反证法;限定思维;聚集形式;短板原理;上位效应...... 逻辑思维方式有哪几种 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1.归纳和演绎的方法。 归纳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即由若干个别事例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或用若干个别的判断作论据来证明一个论点或论题。要从事实材料中找到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就要应用归纳法。它是我们写论文时经常用到的一种逻辑方法。例如,我们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看到,50年代前、中期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得到了稳步的发展;60年代前期我们注意了按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得到了很快的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又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经济又开始恢复并健康向前发展。从而我们得出,只有按经济规律办事,我国经济才能得到发展这样的结论。 演绎与归纳相反,它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即用已知的一般道理作为论据来证明一个个别性的论点。比如,我们用理论指导调查研究,以至用经典作家的一句话来论证一个观点,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2.分析和综合的方法。 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属性、部分和方面,对它们分别研究和表述的思维方法。综合是把分解开来的各个属性、部分和方面再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和表述的思维方法。在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无论研究和表述论点,还是研究和表述分论点,都时常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例如: *** 同志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开头先提出问题,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辨敌、我、友问题;中间,逐个分析组成中国社会整体的各个阶级;结尾,综合以上分折,解决问题,回答开头提出的中国革命的敌、我、友问题。 3.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从具体到抽象,是从社会经济现象的具体表象出发,经过分析和研究,形成抽象的概念和范畴的思维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按照从抽象范畴到具体范畴的顺序,把社会经济关系的总体从理论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思维方法。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总体上说,也要运用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即在占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找出论点论据,在头脑中大体形成论文的体系,然后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顺序,一部分一部分地把论文写出来。当然有的论文也不一定采取此种方法。 4.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逻辑的方法。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按照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表述的方法。逻辑的发展过程是历史的发展过程在理论上的再现。不过,一篇论文从总体上运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是不多见的,而在经济学专著和教科书中往往在总体上运用这种方法。 应当指出,上述各种逻辑方法,都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地加以运用。毕业论文的逻辑 一、论文与逻辑 一篇毕业论文,如同其他文章一样,应当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内容是指主题和材料,形式是指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达。论文的内容固然起决定作用,但论文的形式也不是消极、被动的,事实上起重要作用。我们知道,人们要进行思维,就要使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这些思维形式既是人类用来反映客观现实的手段,又是构筑论文的基本材料。只有掌握了这些思维形式及其有关的逻辑要求,才能写出具有逻辑持色的毕业论文来。因此,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应当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自觉地将这些基本规律,贯穿于写作的各个环节和整篇论文当中,具体说来,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论文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令人信服。 第二,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连贯。 第三,论文的内容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全篇论文形成统一的整体。 从......>> 逻辑学思维有哪些基本形式 思维方法是人们通过思维活动为了实现特定思维目的所凭借的途径、手段或办法,也就是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思维方法属于思维方式范畴,是思维方式的一个侧面,是思维方式具体而集中的体现。 思维方法是由诸层次、诸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按其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思维方法划分为三大层次:一般的思维方法、各门具体科学共同的思维方法和各门科学所特有的思维方法。 常用思维方法有: 发散思维法——它是根据已有的某一点信息,然后运用已知的知识、经验,通过推测、想象,沿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重组记忆中的信息和眼前的信息,产生新的信息。它可分流畅性、变通性、独创性三个层次。 聚合思维法——又称求同思维。是指从不同来源、不同材料、不同方向探求一个正确答案的思维过程和方法。 目标思维法——确立目标后,一步一步去实现其目标的思维方法。其思维过程具有指向性、层次性。 逆向思维法——它是目标思维的对应面,从目标点反推出条件、原因的思维方法。它也是一种有效的创新方法。 移植思维法——是指把某一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到其他领域的一种创造性思维方法,仿生学是典型的事例。 联想思维法——相似联想、接近联想、对比联想、因果联想。 形象思维法——通过形象来进行思维的方法。它具有的形象性、感情性,是区别于抽象思维的重要标志。 演绎思维法——它是从普遍到特殊的思维方法,具体形式有三段论、联言推理、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 归纳思维法——它是根据一般寓于特殊之中的原理而进行推理的一种思维形式。 物理学的逻辑方法有哪些 《 物理学方法概论 》 一、亚里士多德对物理的贡献有哪些方面?他提出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是怎样的?举例说明。 二、伽利略在得到自由落体运动和惯性概念的过程中运用了怎样的思想和物理学方法?从伽利略的科学成就中你能够对近代物理学家的思想方法做一些概括和分析吗? 三、牛顿在实验方法论方面有哪些地方超越了伽利略和培根?他的经典力学理论为人们揭示了什么样的自然图景?如何评价自然图景? 四、与牛顿、伽利略的实验方法相比,爱因斯坦的概念方法论在哪些方面继承了牛顿的思想?在哪些方面是对牛顿理论的超越?在他提出相对论并由此创立科学的概念方法论的历程中,能够得到哪些深刻的启示? 五、你认为系统科学所体现的现代思维方式对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和改进地理教学有什么启示? 六、你认为复杂性思维方式对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和改进地理教学有什么启示? 一、亚里士多德对物理的贡献有哪些方面?他提出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是怎样的?举例说明。 贡献:1)提出物理学名称的第一人,强调科学分类. 2)若物体不受力,运动即停止.力是运动的原因. 3)物体越重,下落速度应该越大. 4)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太阳,行星和月亮围绕它转. 逻辑学有三个研究领域,即传统逻辑、现代符号逻辑和辩证逻辑。传统逻辑主要指的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建立起来的“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自认为其主要的功绩在于发现了三段论。1)如果A被断定为B的全体分子的属性,(2)并且B被断定为的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3)那么A就被断定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 例如:假设A是英语,B是人类的发明,C是人类自身。那么A(英语)是B(人类的发明)的属性,B(人类的发明)是C(人类自身)的属性,那么,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三段论,A(英语)就被断定为C(人类自身)所能掌控的。 二、伽利略在得到自由落体运动和惯性概念的过程中运用了怎样的思想和物理学方法?从伽利略的科学成就中你能够对近代物理学家的思想方法做一些概括和分析吗? 思想和物理学方法:伽利略认为,只有首先通过观察和实验所得的结果,尽可能地弄清自己的哪些结论无误,以后才可以设法加以证明。在伽利略看来,不要迷信所谓的权威,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挑战权威当然也要具有充足的证据,这就需要实际的观察和实验。所以他认为观察和测量甚至可以作为划定科学事实范围的最高准则。 概括与分析: 敢于挑战权威;不要忽视在观测中所发生的任何细小变化; 应当从自然界而不是单单从书本上去探寻真理; 强调实验在科学认识中的重要性。 三、牛顿在实验方法论方面有哪些地方超越了伽利略和培根?他的经典力学理论为人们揭示了什么样的自然图景?如何评价自然图景? 牛顿用数学方法,使物理学成为能够表述因果性的一个完整体系。他建立了经典物理学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完整体系并得到广泛的实际应用。他所建立的力学体系不仅能说明已有的理论已经说明的现象,如充分地解释伽利略发现的惯性定律和自由落体定律,而且能说明并解释已有的理论不能说明的现象。 自然图景及评价:总结出了万有引力定律以及经典力学的三大定律,用公式将宇宙中最大天体的运动和最小粒子的运动统一起来。宇宙变得如此清晰:任何一个运动都不是无故发生,都是长长的一系列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状态、一个环节,是可以精确描述的。人们打破几千年来神的意志统治世界的思想,开始相信没有任何东西是智慧所不能确切知道的。相比于他的理论,牛顿更伟大的贡献是使人们从此开始相信科学 四、与牛顿、伽利略的实验方法相比,爱因斯坦的概念方法论在哪些方面继承了牛顿的思想?在哪些方面是对牛顿理论的超越?在他提出相对......>> 什么是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因此,它被许多人称之为“哥白尼式的革命”的“语言的转向”。 逻辑分析法的一种应用如下: 原因-后果分析方法,即把事件树“顺推”特点和故障树“逆推”特点融为—体的方法,该方法表示了事故与许多可能的基本事件的关系。它的优点是使用了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图解法,向前的是事件的结果,向后的是事件的基本原因。由于故障树和事件树比较繁琐,CEA的优点是用简单的模型来表示事故的原因和后果。

其实就是对你所从事的体育项目有一些新的见解,其实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些的。例如,你可以从体育竞技中看到团队合作精神,也可以与生活中的一些做事为人的道理联系起来的。关键要有自己的见解。把一些体育的精神理解透彻就可以了。主要就这些,希望对你有启发。

法律逻辑论文

摘要: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三要素说”:法律事实+规范模态词+法律效果。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是法学规范理论中的一个亮点,法律或法学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一类具有较强“技术性”的理论上。这就更要求此类理论本身具有经得住推敲的“科学性”,进而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以这样的要求反观现有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我们会发现存在许多的混乱和不明之处。对此做出深入研究和必要的澄清,对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良性互动,提升法理学的科学性品质,具有基础意义。事实上,这一理论恰恰在热衷于“宏大叙事”的学术氛围中被长久忽略。由于法学理论中此类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内容并不多见,对它的忽视而导致的错误就更加损害法学的科学性品质和形象。我想,法学需要“宏大叙事”,也需要“雕虫小技”。本文将首先致力于分析“法律规范”概念的准确界定,然后总结归纳现行(含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并对其利弊得失给予简要的分析评判,最后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新理解。一、“法律规范”的准确界定法律规范[①]的界定,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前提。没有对法律规范概念的清晰界定,所谓的逻辑结构分析就没有明确的对象。对象不明确,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学术讨论,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出确切的和有益的结论。但是复杂之处在于,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实际上是以对其功能、作用的思考及其与相近概念(比如“法律规定”“法条”“规整”等)的关系的思考为基础和前提的,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1](P5)因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术语,法律规范的科学含义的确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借用罗尔斯的术语)。这一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其引发的思考带来如下启示: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需要“建构”起来的,所谓需要,在这里就是我们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即是让它发挥何种功能或作用。这与我们一般把概念当作“给定的”通常处理方式不同。这里需要克服的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突破对概念的实体论的理解,而代之以“功能论”。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质是一种“反映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它的用武之地,但显然不适于法律规范这类概念的界定。概念的本质问题是贯穿哲学史古今的一大课题,它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中世纪唯实论与唯名论的争执,简单地说,唯实论认为,共相(概念)是独立于具体、个别事物的实体性存在,“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2](P32)唯名论则认为,“概念只是一种名称,亦即称谓。这些称谓在客观自然界并没有直接的、忠实的复本和对应物”。[1](P32)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际是唯实论思想的体现,这一思想传统构成了西方哲学史上的主线,由古希腊的柏拉图至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而登峰造极。按照这派的观点,概念是本原、实体,有固定的所指和确定的含义。而概念的功能论则与唯名论的根本主张一致,认为概念并不是抽象的实体,它的确切含义只有在使用中、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确定。可见,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比实体论理解更为灵活。随着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分析哲学、实证主义以“拒斥形而上学”为旗帜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一次反叛。现代西方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和洞见为深刻理解“概念”的本质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视野。维特根斯坦曾明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3](P31)这一思想在新分析法学的倡导者哈特那里得到重视,他在分析了“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适合于法律的领域”后,阐发了源自边沁的思想:“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衡量。”[4](P29)这一思想可以说是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兴起、特别是20世纪分析哲学成为西方哲学的主导特征以后,得到普遍认同的思想。“法律术语的意义是以这些术语被使用的语境、使用这些术语的人、以及运用这些术语的目的来确定的。”[②]在研究法律概念时,不要问某概念的本质是什么?而应问这个概念的功能是什么?[5]概念功能论的思想是深刻而富有启发的。根据这一思想,概念既是灵活的又是清晰的。“灵活”是说概念可由人意欲它发挥怎样的功能来确定,而概念的功能取决于学科建构的要求、需求、目的。“清晰”是说概念的含义一经由此确定,就应当一以贯之地加以使用。在此意义上,法律规范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而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反映论”的概念。在我看来,“建构”这一概念的核心目的,在于使“法律规范”承担起法律分析的基本单元的作用,正如“商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样,“法律规范”至少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承担着这种功能。而分析法学在概念或规范分析上的卓有成效的建树及由此体现出的方法论上的优势,对整个法学理论具有基础和前提性意义,“错也要错得清楚”实在是走向可能的正确的必经之途。以概念的功能论为基础,我们才有可能对法律规范概念进行一番建构。据此,本文把法律规范定义为:作为法律的基本要素,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③]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这是就形式方面给法律规范下的定义,就内容方面,法律规范无疑是以权利性、义务性或责任性法条为具体构成)。根据这一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包括如下要点: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要素之一,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要素。第二,法律规范在实定法中占有最大比重,是构成法律的主要成分,这一点可从绝大多数法律都以权利或义务性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得到证明,而“是否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是检验一个法条是不是法律规范的标准。”[6]第三,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正是本文要论述的内容。第四,法律规范是能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对此作如下说明:(1)法律的根本目的或作用在于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作用,因而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当仁不让地承担这一功能;(2)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都必须在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所蕴含的立法目的等价值因素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调整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绝对独立地发挥规整功能的“单元”,因而是“相对独立”;(3)之所以是“最小单元”,是基于理论上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就是用这一概念能够较为方便地建构或有效地解释整个的知识或文本体系,因此研究者必然寻求各种意义上的“最小单元”,正如生物学把“细胞”、马克思把“商品”作为其相关研究的“最小单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不赞同龙卫球教授对“法规范”概念的理解和用法,他把“法规范”等同于“法律”;没有使用“法律规范”的概念,而以“法律规定”即拉伦茨的“规整”代替之。[7](P37)我国法理学家对法律规范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规范作为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8](P91),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9](P53)孙笑侠教授把法律规范定义为:通过法律条文表达的、由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两项要素构成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10](P50)刘星教授将法律规范表述为: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职责的准则,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11](P75)这是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几部法理学教材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它们的共同点是:第一,都强调法律规范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第二,都强调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尽管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定义都忽视了对法律规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这一重要之点的强调,正是这种忽视造成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普遍误差。我们认为法律规范概念从功能要求上说,应当是构成法律的细胞,“相对独立”、“最小单元”应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二、现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因此,这是一种通过抽象分析的方法得出的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即结构)的理论。以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代表性观点作简要述评。观点1: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制裁这一观点来源于前苏联法学著作。它认为法律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假定、处理和制裁。按通常解释,假定是规定一定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的那一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范本身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行为的那一部分。制裁是规定强制实施法律规范的可能性或违反这一规范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评析:这一理论曾是前苏联和我国的法学理论中的通行观点,尽管现在已为“通说”所摒弃,但是在抛弃此说的理由即对其缺陷的指证上,本文与学界已有的分析不尽相同,阐述如下:第一,正如这一理论自己解释的那样,“处理”本身就是行为规范。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明确指出:“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哪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12](P33)既然“处理”本身即行为规则,那么它怎么又同时是自身的构成要素呢?要素总是相对于系统或一定的结构而言的,但如果一个系统只有一个要素(即其自身),显然就不能成其为系统,原因在于并未对系统进行“分析”,所谓的“要素”其实是换了一个称呼的“系统”。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法律规范下位概念,至少需有两个才能成立。因此上述对“处理”含义的解释固然正确,但说“处理”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是不确切的。准确地说,它是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基础部分。第二,如果不对“处理”进行特别定义,“处理”和“制裁”在语义上和实际上都可能重叠:所谓“制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处理”,即违背了法定义务而导致法律责任时的一种“处理”。第三,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相应的“制裁”性规定(尽管这一点常常被指为法律规定空白或欠缺),更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制裁”性的。第四,在这一理论中,“假定”似乎只是法律规范的附属部分,甚至是在法律规范之外独立存在的部分,这意味着“假设”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没有适当的位置。观点2: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这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假定指出了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则是一个规范性规定。以“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这一法律规范为例,其“假定”部分是:如果一个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处理”部分是:此人无法律能力。评析:这一理论模型是对观点1的局部修正,克服了简单的逻辑缺陷,即取消了“制裁”。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制裁”并非一个必备要素,大量的法律规范没有“制裁”的内容。正如王涌博士指出的:“所谓法律规范就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规范性陈述,它只包含假定与处理两个部分,制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的必要因素。而其中‘假定’就是对事实情境的设定,而‘处理’就是对特定的事实情境中的法律关系的规定。”[5]但是这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同样是把“处理”理解成规范本身,观点1的缺陷仍有残存。观点3:法律规则(规范)=行为模式(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这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我国法理学界目前通行的观点。张文显教授分析了前述观点的缺陷,择其要点如下:第一,西方学者的两分法明显地忽略了合于或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这一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第二,苏联学者的三分法只注意到否定式法律后果,而忽视了肯定式法律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合法行为的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是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假定”不是构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独立要素。因为如果“假定”指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它就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在构成因素;如果“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权利之行使条件和方式或义务之履行的条件和限度,那它已包含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条件、方式、限度是不可分开的。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把“订立经济合同”(所谓的“假定”)与后半句分开,后半句的规定就是莫明其妙的东西。鉴于此,张文显教授提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如下两部分构成的:(一)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后果的归结。法律后果分为否定式法律后果和肯定式法律后果两种。否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不赞许态度,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责罚。主要的责罚形式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于合于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赞许态度,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具体形式包括对一定状态的确认(如认定合同、婚姻有效),对一定行为的奖励(如对发明创造的肯定和奖赏,批准专利申请等),对不法侵害的恢复(如支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等)。[6]评析:张文显教授所代表的目前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认识到西方的二要素说和前苏联的三要素说有缺陷,特别是提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具有重要贡献,但在指证缺陷的具体所在上可能有欠精准,论证如下:第一,依据两要素说没有“制裁”而断定这一理论模式欠缺“法律后果”,失之简单,有欠公允。如前文所述,“处理”本身无论在一般语义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中都可以包含“制裁”这一“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认识上差别的原因在于“处理”、“法律后果”等概念的确切含义有待澄清。我认为这两个概念用词不同,却有同等的意义。“法律后果”的概念,既如张文显教授所深刻认识到的那样不仅包括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也包括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那么“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它并不限于或主要不是“奖励性”的、如同法律责任那样单独列出的一种法律规范。张文显教授指出,对合法行为的确认、肯定、保护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也就是一种“处理”。比如,《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其中“处理”和“法律后果”完全是不可分的。再如《公司法》第214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既是“处理”,又是“法律后果”。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表明,“处理”与“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是一个东西。第二,张文显教授深刻指出“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补充了以往对法律后果的片面认识,这一理论贡献意义重大,它通过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表明:法律不仅是制裁性、惩罚性的,现代法律更是权利性的。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提出这一理论模型的背景和旨趣在于通过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通常易见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比较而构造全面、准确的“法律后果”概念,由于它关注和侧重的是上述宏观层面的问题,在“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形态上,这一理论并未作具体的探讨。人们对此也很少作进一步的追问,通常就把“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简单地理解为与惩罚性法律后果相对应的“奖励性法律后果”,照此理解,笔者发现包含所谓“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④]这与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的特征相当不吻合。症结何在?把肯定性法律后果理解为“奖励性”法律后果的误导所致。在进一步的思考中,笔者发现“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不应作如此狭隘的理解,它的存在形态之多样和广泛,远超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为,所有权利性规范都可以看作是具有肯定性后果的法律规范。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肯定性”与“否定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有较为复杂的意义:(1)“肯定”和“否定”是相对而言的,并非泾渭分明的两种类型,一个救济性法条(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作“恢复原状”的处理)既是对侵权人的“否定”,同时是对受害人权利的“肯定”。“肯定”和“否定”完全取决于对何种主体而言。(2)现有理论对“肯定”和“否定”的理解仅限于对当事人来说代表利益还是负担(或惩罚),但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更应当从立法目的的高度理解“肯定”和“否定”的实质,无论是对正当利益的肯定还是对不义之举的否定,都是对代表着人民利益的立法者意志的“肯定”。第三,把“假定”融入“权利义务性规定”而不把它作为单独的法律规范构成要素,论证清晰有力,结论正确。但笔者注意到,在张文显教授2001年再版的《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前述主张见于1999年版的《法理学》教材),又把这一结论改了回去,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各种条件等实施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13](P49)这一情况说明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还需进一步阐明。同时,这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观点表述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重要信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行为模式”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具有相同的含义,这一点且容后面分析。第四,把“权利义务性规定”(行为模式)作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要素之一,与“法律后果”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既然法律规范是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并且法律是通过“权利或义务性规定”发挥这种功能的,但是如前所述,权利或义务性规定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义务性规定本身已经是完整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是它的一个要素!因此再加上“法律后果”就成为多余。这即是说,假如把“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性规定”放在一起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是画蛇添足;假如只剩“权利义务性”规定作为“要素”,是同语反复,理由如前:只有一个要素就不成其为要素。第五,“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模式,难以解释刑法规范,尤其刑法分则以刑罚为内容的责任性规范。比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在这一类刑法规范中没有“行为模式”,即没有关于权利义务的规范,只有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固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责任是第二性义务的理论[⑤],把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义务性规范,以此间接地解释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也适用于刑法规范,但对此类刑法规范毕竟难以直接应用现有理论给出便捷的解释,更重要的,依据本文对法律规范的界定,把一个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一个义务性或权利性规范,这前后已经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的分析。因此本文认为以“还原法”来解释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能成立。刑法是一大重要法律部门,如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不能涵盖、解释主要的刑法规范,显然其理论说服力将大打折扣。总之,目前法理学界的通说一方面把先前的“两要素说”收回到“处理”中的“制裁”,经过修改完善(补充了“肯定性后果”)以“法律后果”之名重新释放出来;另一方面把“假定”从先前的“两要素说”、“三要素说”中收回来,融入一个新的概念: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性规定),形式有所变换,但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根本缺陷仍未被凸现和纠正。这一缺陷使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仅仅存活于法理学的范围内,稍微深入到部门法的规范分析,就捉襟见肘。以较为得到公认的通说为例,我们在部门法的诸多规范中,可以直观到“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力性规范”、“职责、职权性规范”可以通过还原法归结到权利或义务性规范)、“责任性规范”,但是,除了在“责任性规范”中我们能看到符合我们想象的“法律后果”,在权利性、义务性规范中“法律后果”在哪呢?我们说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权利、义务的确认、肯定,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后果”。这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后果”确实有出入。以《公司法》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为例,这一权利性规定本身已经是一种“法律后果”,并不需要在这一规定之后再加上一个单独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受法律保护”等。更为要紧的是,即使现实迫切需要一个与之相关的责任性规定,比如“设置障碍限制股东股份依法转让的,应到受到处罚”,并且在制定法中列入了这样一条规定,但这已经是另一个法律规范了,尽管它与前者有关联——这种关联应当被视为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或结构),而不是法律规范“内部”的“结构”。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讨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能在“一个”规范的限定下来谈,而不能将其混同为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如果把这种从反面规定违法责任的规范,与原规范联系起来讨论其“逻辑结构”,那就进入了另外一个研究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或逻辑结构,实际上是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甚至是跨文本的法律的逻辑结构。前述把“制裁”“法律后果”作为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的诸说,共同性的失当在于混淆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的区别。对此,我们以一个简化的法律规范的模型加以说明:“如果A,则B”、“如果非A,则C”,按本文的界定,这里已经呈现了两个法律规范,而不能因为二者的关联性就把二者视为一个法律规范。把“法律后果”作为要素,恰恰是把A当作“假定”,把B当作“处理”,把C当作“制裁”(法律后果)了。举例来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条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分析。而现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把前条(172条)当作了“行为模式”,把后条(202条)当作“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误差的根源在于忽略了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的性质,而错误地把两个有关联的法律规范当成了一个法律规范。本文认为,不宜按这种理解进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原因在于:第一,如果按此种理解,则我们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可以无限制地扩展下去,进入法律规范间关系的分析领域,而有关联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还可能存在于多个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以及此种分析完全可能是“跨文本”的。第二,并非所有关于权利义务性的规定都有相应的责任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按照通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会得出结论:相当多的“法律规范”由于缺少“法律后果”,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与法律规范是占主要成分的法律要素的事实不符,是不妥当的。其实把没有责任性规定视为法律的缺陷是法律“命令说”的观点,“奥斯丁认为,不完善的法律,例如没有制裁规定的法律,是有缺陷的,是不具有命令特点的法律。”[14](P15)“命令说”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为自然法传统所不能接受,也为奥斯丁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批判,足见强调责任性规范为法律逻辑结构的必需组成部分的观点有片面性。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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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 ——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实践理性? 类比推理? 遵循先例? 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而“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政府”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首先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政治、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确信。也正是这种不确信导致了普罗大众甚至法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而中国的法律人显然又没有告诉,似乎也没有资格(甚至是违心地)告诉普通人“法律是确定的”[8]。当然即使他们说了,有多少人愿意天真地相信也实在是一个不难想象的问题。二.法律推理中国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国法夹在两者之间,求上不得,求下不能,不能动弹[9]。即使在有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法律人所体现的业务素质依然让人难以恭维[10]。弗里德曼用信息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原材料的输入、加工、判决输出和信息反馈等阶段[11]。我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第二阶段,也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即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思维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分析的问题。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分析是对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而博登海默干脆认为法律分析就是分析推理,也就是法律推理。这两种说法都难免太抽象。那么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呢?德沃金说:“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的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12]由此可见,法律推理是个极其庞大复杂的概念,甚至可以包含法律解释。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13]。可以说,它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始终,甚至还一直都是关键。法律推理根据法律推理在不同难度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逻辑形式和推理规则,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部分[14]。三.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但在进行法律推理(分析推理)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前提:法律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吗?因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乃是法律推理是否必要、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德沃金相信法律问题客观上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多年来我一直在批驳实证主义者的主张,即对有争论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存在正确的答案而只有不同的答案;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5]但显然波斯纳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称德沃金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衡量法律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标准,认为客观性是指“我在情理上认为其他具有常规智力和良心的人们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当作正确的东西”[16]。有论者认为,他“把正确性和真理性对立起来,陷入了一种真理神秘论”[17],会导致法律没有明确性,从而变得不可预测[18]。这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像数学或者物理逻辑那样能够用公式穷尽一切可能,最终得到真相。法律问题因为人为的参与,不自觉地必然会掺杂很多个人以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使得法律问题很难说能有一个客观答案[19]。而只能通过各种综合实践理性的方法找到最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认同的情理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可预测。在后面我将论述,建立合理的先例制度就是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法。四.逻辑推理(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与缺陷相信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尤其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和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但这种将法律适用看作是自动售货机式的简单思维[20],“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意义上也是一种倒退”[21]。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其实演绎逻辑的简单推论已经足够了。演绎推论的实质/关键是:个案是否是规则的一个事例。还是以这个可能是最著名的三段论为例:“所有的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论证的有效性不过在此:苏格拉底会死这一结论,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人”的定义——之中。事实上,大前提说的只是,这里有一只标有标签“人”的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是“会死的”。小前提告诉我们,盒子里的东西都是有名字牌,其中一个名字牌上写着“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盒子时,我们就知道他会死,因为盒子里仅有的东西都会死。波斯纳指出这种三段论之所以拥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性是因为使用了一个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22]。演绎推论的适用前提有两个[23]:1、法律体系的公理化:穷尽事理和自成体系。A、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B、体系是和谐一致的,不允许同时肯定又否定一个命题;C、消除了所有符号表述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方面的模糊性。2、法律命题的形式化。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或者如波斯纳所言还包括所谓缺省三段论)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原则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一但遇到疑难案件或是涉及伦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并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的时候),仅凭演绎推理就无能为力了。除此之外,演绎推理本身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24]:三段论的合法性和它的真实可靠性并不必然一致。它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也即,当大小前提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结论是否正确是或然的,并不确定。再用关于苏格拉底的另一个恰当且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所有的斯巴达人都很聪明;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因此,苏格拉底很聪明。”在这里,尽管结论正确,但由于大小前提都是错误的,所以它真实但不合法。而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困扰。五.实践理性粉墨登场那么,如何克服演绎推理对疑难案件的无能为力呢?波斯纳的方法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推理方法对逻辑推理加补充[25]。实践理性“这一术语缺乏一种标准含义”,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26]。但“一般来说,实践理性方法是与逻辑推理的纯粹理性方法相对应的注重行动的方法。实践理性则是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者伦理的选择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一定行为的正当化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经验智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智慧。”[27]实践推理应该包括若干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和解释推理则是典型。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类比推理的传统,所谓“春秋决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最为简单朴素的类比推理的方法[28]。只是随着近现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发展道路,并且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才使得类比推理式微。而“在大多数现代法律人看来,法律推理的中心是类比推理”[29]。六.“善推而已矣”——类比推理是什么?“类推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0]所以,类比推理实际上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事物具有a,b,c,d,? B事物具有属性a,b,c;所以,B事物有属性d[31]。就法律适用而言,“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32]所以类推其实就是“以前一个案件的相同方式来判决后一个案件。”[33]这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七.遵循先例原则“当今,英美法系中站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明确或隐含地提出某个法律主张的法院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法律的一般渊源和正式渊源”。但“在罗马法系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不过我以为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融汇,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仅仅因为查士丁尼的命令——“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判决”[34]——就对判例制度心存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显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正在起变化[35]。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系列对法律主张做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注意到判例汇编是颇具意义的,例如,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律师如果无视法院在其正式的判例汇编中所发表的一个判例,那么他本人便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对其当事人负责。”在中国,自199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委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有学者公开呼吁应当尽快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我以诚实信用这则号称“帝王条款”的原则为例,来研究遵循先例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只简单提及此名称而已,相关法学教科书对此也语焉不详[36]。我以为这就是缺乏判例制度带来的隐忧,因为这种道德条款很难用语言表达清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的,后来的法官或者律师只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方式便可以轻松得出在他经手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尽管这并意味着他们能指望先例能像手套一样被轻松套在新的案件之上。八.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相对滞后和若干抽象原则难以解释的特点,使得判例制度这种能有效弥补这些缺陷的制度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司法传统并不排斥判例制度[37],这使得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成为一种可能[38]。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选编是有判例之名而无判例之实,我国早已出现判例制度的端倪。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还是应该注意到案例和判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就目前而言,建立判例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种明了的益处:1.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2.弥补法律解释的抽象性与不足;3.积累经验,推动立法;4.利于法院司法裁判。那么,应该如何建立判例制度呢?这不是我所能探讨的范围了。但“小子姑且妄言之”,这不外乎是谁来/怎么选、怎么编、怎么公布、怎么更改判例的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甚至是立法的确定和保障。而一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判例制度,在我看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裁判,减少其任意性。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最终带动整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这样无疑是恢复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迟早要走出,我们不走谁来走,现在不走何时走?[39]九.结语: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40]如果我们非得找到真理,找到万全的办法才能行动的话,我们无疑只是在等死。我愿是布莱克笔下的扫烟囱的孩子,又愿如叶芝为自己选的墓志铭一样:“对生与死,冷眼一瞥,纵马向前!”评论(0)00空中飘 2010-12-12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社稷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8]“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极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极其体制的历史更替”;[9]“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10] 在笔者看来,现代性和传统性并不是互相对立和排斥的极端状态,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型。相反,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即: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方面的互动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变迁的过程。在静态方面,法律现代化意味着已公布的法律是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且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社会发展、代表人类前进趋势的“良法”;在动态方面,其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简言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 三、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11]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12],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14]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 (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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