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包括被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一般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SCI(包括SCIE、SSCI,以下简称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论文篇数不限。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篇数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2.0,篇数不限。
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
(1)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篇数不限;
(2)发表EI收录论文2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1篇EI收录论文);
(3)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0.5及1篇EI收录论文。
4.工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
(1)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2.0,篇数不限;
(2)发表EI收录论文4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1篇EI收录论文);
(3)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及EI收录论文2篇。
(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提前攻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篇数不限。
(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责任作者。
(二)单位署名要求
1.论文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学院”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北京耳鼻咽喉研究所、北京眼科研究所、北京呼吸疾病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及“首都医科大学”。其中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及“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家庭医学学院”及“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及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其余研究所以此类推。
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五条 专利、获奖及合作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所获授权及申请的与本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利,可用作学位申请。但专利类型只限于发明专利,并且已经获得专利申请号。以专利形式申请学位,该专利的受益人只限1人次,排名不限。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以获奖形式申请学位,受益人只限1人次,排名不限。
(三)以专利或获奖成果形式申请学位者,学校将聘请相同领域的3名专家进行评审,以确定成果与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
(四)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论文。研究生提交与其他作者(含其他研究生)署名共同第一作者(co-first author)的SCI论文,每一作者所得的影响因子,按其论文影响因子和作者人数均分计算。原则上该论文应与研究生本人的学位论文相关。
第六条 SCI (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论文的认定
(一)由于SCI(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刊物影响因子以该杂志3年内影响因子计算。
第七条 对各学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
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须提交研究生院备案方为有效。
第八条 发表论文时间的界定
(一)研究生:论文发表时间原则上应为在学期间及毕业后3年内。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论文发表时间应在论文答辩前3年之内,且导师为该论文的责任作者。
第九条 论文的审核
(一)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于网上填写并打印《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经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核实通过,上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对于已被国外刊物接收但尚未发表的SCI(EI)论文,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刊物的正式接收函,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刊物的接收函学校不予认可。
第四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
第十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论文正式公开发表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如毕业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级研究生及2008年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开始执行。
表扬鼓励还是要考虑实际情况。
发过论文就要毕业了吧,以后工作、结婚,都要放到议程上了,这才是大事,另外,硕士毕业,年龄也不小了,做对自己有帮助的事情,不再需要家长鼓励了,所以,当家长的还是要把他们当大人来看,至于说想鼓励他,根据孩子实际需要来,这样更符合他们的心意。
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通知曾明确要求破除“唯论文”论不良导向,打造中国高质量科技期刊。
《通知》提出,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文件还提出了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的几类情况。
1. 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
2. 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3. 对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4. 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5. 对于自然科学奖,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6. 对于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7. 对于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通知》又指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
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的科研能力建设对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方法和建议,可以帮助职业院校教师加强科研能力:
1. **提供培训和培训机会**:学校可以定期组织科研培训和研讨会,为教师提供科研方法、技巧和知识。
2. **设立科研基金**:学校可以设立科研基金,鼓励教师申请科研项目,支持他们进行科研工作。
3. **导师制度**:建立导师制度,由有丰富科研经验的老师指导新手,帮助他们提升科研能力。
4. **鼓励多学科交叉**:鼓励教师跨学科合作,从不同领域获取灵感,拓展研究方向。
5. **提供科研资源**:学校可以提供图书馆、实验室等科研资源,方便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6. **支持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学校可以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促进教师与同行交流和合作。
7. **设立科研团队**:组建科研团队,让教师在团队中合作,分享资源和经验。
8. **鼓励发表论文**:学校可以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发表在学术期刊上,提升他们的学术声誉。
9. **开设科研课程**:学校可以开设关于科研方法和论文写作的课程,帮助教师提升科研技能。
10. **激励政策**:建立激励政策,例如科研成果奖励、晋升加分等,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11. **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教师可以利用互联网和数字化工具搜索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提高科研效率。
12. **定期评估和指导**:学校可以定期评估教师的科研进展,提供指导和反馈,帮助他们不断改进。
通过以上措施,职业院校可以建立一个支持教师科研的环境,促进教师科研能力的提升,进而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