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28.7%。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5.5%、8.49%、9.5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 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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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中国保险产业经过2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产业奠基阶段,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产业系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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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华保险营销策略
一、引言
中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现今保险行业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发展对金融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大保险公司也随之不断涌现出来,保险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以下通过对新华保险营销现有策略进行分析,提高大家的保险意识。
二、简介
(一)商业保险定义
商业保险(Business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二)新华保险简介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专门的大型寿险企业,有多家子公司。2011年,上市,2014年首次入围福布斯世界500强企业。2015年,入围百万精英俱乐部260人,较2014年提升210%,MDRT入围人数年增长超七成。
(三)新华保险特点
1、坚持“以人为本”的产品开发理念,“唯德才兼备者为用”的用人理念,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
2、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和理赔渠道。
3、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多种电子化服务手段,拥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控体系。
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现有的营销策略分析
(四)P理论下的新华保险营销分析
根据麦肯锡的4P理论,新华保险公司制定出了一系列的保险营销策略:
1、保险产品策略。虽然在品牌效应上不及其他公司,但在产品上胜于其他公司。其中的分红类寿险,按保额分红的方式深受大众喜爱。新华产品营销种类丰富,主要采用的是产品组合策略和产品开发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险和开发新产品。
个人险中,就新华保险的“美满人生”、“祥和万家”来讲期限都为一年,每年的保费都是100元,年龄16-65,能正常生活工作的人,均可购买。“健康无忧“A、B、C三款产品保障全面,能保60种重大疾病,15种轻症,价格实惠,期限灵活。这三款产品主要是利用产品开发策略,根据现今主要存在的健康问题制定的险种。
现今最受欢迎的企业险是旅游险,为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提供保障,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2、保险定价策略。新华保险产品价格定位主要有规定价格策略和新型的自主定价策略,就“健康无忧”其中两款产品来讲:
A款,以25岁女性来看:
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30年40万元10年4640元
交费期短,保障时间长,价格合理,非常值得购买。
B款,30岁男性来看:
产品简称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健康无忧B款两全
附加健康无忧B款30年20万元20年
2440元
2260元
年交保费合计4700元
“健康无忧”两款产品,根据客户实际,坚持固定价格策略和产品组合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费,对客户提供保障。
3、保险销售渠道策略。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多元销售渠道,实行了直接和间接的销售渠道策略。如与银行合作推出了“惠福宝”首款自主定价固定收益保险产品。就眉山来看,在新华保险眉山支中下面乡镇还设立了多个点为客户服务,放电影、开学发传单、网站销售、续收团队进行及时有效管理。
4、保险促销策略。使用网络促销策略,同时还有现场搞活动签单送礼、广告促销、人员现场推销、公共关系、营业推广、赞助等形式。在新春节前,开展“回家路?爱相随”活动,特别推出“i相随”活动。长期与4S店合作,买保险送保修,买车送保险。团购优惠购保险活动。
(二)新华保险营销SWOT分析
1、新华保险营销优势分析:(1)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发展实施战略转型。(2)保费快速增长。(3)新华保险公司实力不断增强,入围福布斯百强。(4)客户群庞大,到2015年6月,约有2660万个人寿险客户和约6万企业客户。(5)制定实施一系列五年发展计划。(6)销售人员长期都要以《学习的革命》这本书为指导不断提升自己。(7)分销网络渠道多,许多大中小城市及乡镇都设有机构,与多家银行合作。(8)设专门的续期收取团队,更好的维持了与客户的长期有效关系。(9)拥有一直强有力的管理团队。(10)理赔速度快,与国际SOS实施全面战略合作。2015年11月13日在法国巴黎发生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新华保险实施紧急援助服务,将伤痛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11)对销售人员实行佣金制、晋升制、旅游奖等,提高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2、新华保险营销劣势分析:(1)公司业务、转型、文化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2)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3)品牌知名度不高,时间短大家对其认识不够。(4)销售人员相对较少。(5)总资产排名方面新华保险也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3、新华保险营销机会分析:(1)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举办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2)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断提高。(3)国家和政府对保险行业的重视。“十一五”时期提出了保险事业的发展思路,2015年《保险法》修订草案,青岛市政府与新华保险签订战略协议。(4)天灾人祸不断发生也为保险事业带来机会。(5)保险公司对保险事业的高度重视,TOP2000培训,世界华人保险高峰会。 4、新华保险营销威胁分析:(1)金融危机影响较深,市场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公司利润也随之减少。(2)保险事业发展越强,市场竞争越激烈各方面都会面临严峻挑战。(3)监管危机、退保危机存在。
5、基于SWOT分析的营销战略选择。在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所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基础上,建立新的SWOT营销战略选择矩阵,如下表:
表2新华保险营销战略选择矩阵
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
优势(Strengths)SO战略ST战略
劣势(Weaknesses)WO战略WT战略
SO战略:充分利用好公司现有自身优势,把握好外在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利用政府和国家的支持,树立新华保险的品牌形象,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ST战略:降低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威胁,充分利用新华保险公司现有的优势,降低各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扩大资金、产品、服务、各方面的提入,不断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保险事业。
WO:运用好政府和国家所提供的相关政策,利用好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对现今保险行业的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大力发展保险从业人员,扩大市场占有率。
WT:退避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新华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应该主要采取SO和ST战略为主,发挥好自身优势,把握好有利的机遇,降低风险和威胁。
三、新华保险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业务发展结构单一。新华人寿保险业务发展方面一直坚持传统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电商时代、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营销模式以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能在同行业竞争。
2、营销渠道不够完善。营销渠道是打开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保障,很多企业都已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现有信息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更多有利的信息,新华保险没有最大限度的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
3、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保险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主要,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销售人员素质和销售能力技巧有待提高。
4、品牌知名度不够。品牌知名度是形成品牌形象的先决条件,新华保险因其发展时间较短,在大家心中的印象不怎么深刻,品牌知名度上就远远落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5、产品体系和服务质量不够完善。现今事故发生率在不断提高,原有制定的投保计划就无法为客户解决问题,应该及时调整。作为服务行业的新华保险主要讲求的便是服务质量,对于客户而言最能体现服务质量的便是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该项保费的理赔,客户长期不能得到理赔款项,大大降低了公司信誉度。
6、保险意识不够。人们对保险的意识还是不够强,对这些保险的了解还不够深刻,特别是对于商业保险而言,还有许多人存在一种疑问“保险公司垮了怎么办,买商业保险到底有没有用”。
(二)解决对策
1、经营模式。坚持传统模式与新模式的结合,加强队伍建设、资源使用效率,努力解决客户问题。通过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掌握海量客户,同时以最低成本完成交易。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体系和风控体系,还重点建设六大平台。
2、销售渠道。使营销渠道向多元化发展,优化传统营销渠道的同时建立新型的电子营销渠道,为客户建立专门的档案。实行网络投保、理赔和售后。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竞争对手和客户需求,挖掘新的商机。现今银行存款已经实行存款无息政策,顺势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同时还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新华销售新渠道。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具备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及时了解企业现状,为客户解决问题,制定最完美的发展计划。销售人员不断培养职业道德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营销技巧。
4、加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新华保险需要加大促销力度,优化促销策略,变换广告方式,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5、加强竞争力。(1)开发新产品,完善产品体系,增强险种的组合性、多样性、实用性、适用性。(2)实施差异化的机构战略,具体落实和推动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技术,实现产品多样化、差异化和组合匹配,增强客户获取的重要推动力。(3)完善信息化服务手段,加强网络服务。(4)实现一对一的服务,建立续期客户服务专员,建立客户关系管理。
6、增强保险意识。政府、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力度,开保险座谈;销售人员要多去为大家讲解商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做到最全面的有问就必答。
四、结论
通过利用SWOT和4P理论对新华保险营销策略进行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利用各种优势和机会不断飞跃发展,问题和威胁也在不断被解决,虽然与其他公司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差距就意味着潜力,挑战就意味着机遇。相信新华保险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发展自己,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2
浅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社会保险运行环节较多,社会保险事务关系复杂,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与受益人易于形成利益结盟,加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缺乏、监管经验不足,导致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现象不仅给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保险基金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指行政机关、法人、公民或其他主体在参加社会保险、监管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过程中,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是指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因其实施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由以下要件组成:
(一)主体是具备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
社会保险欺诈主体是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抑或不行使社会保险法定权利,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社会保险秩序遭受破坏的行为人。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协助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
(二)社会保险欺诈人实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强调行为主体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即希望通过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隐瞒、捏造事实,使社会保险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社会保险费用。但若只是工作人员疏忽,社会保险投保人理解错误等过失行为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不属于社会保险欺诈。
(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从客观上来说,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比如持伪造身份信息骗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与投保人串通伪造资料等。
二、社会保险欺诈实证分析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表现形式是纷繁复杂的,有经办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权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社会基金的挪用,有社会保险供方和需方各种的违规行为等等。在此笔者没办法一一罗列,只能通过分析一些主体的主要欺诈行为以及典型案例,与读者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2011年天津市社保中心在对永胜太大药房进行医保结算监控时发现,该药店对药品申报结算的数量远超实际药品销售量。药店还存在以药品换取其他物品,录入系统的药品与参保人购买药品不符的情况。社保局依据《医疗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双方签订的《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处罚,责令退回全部违规金额,停止该药房医保联网结算和医保定点资格一年。
案例二:2007年2月16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唐术兵利用伪造的肖丕志、肖丕洪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盗窃所得的有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先后5次从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冒领上述8人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4796.7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术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引起热议的一个解释草案就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骗取社会保险行为已不仅仅以罚金等行政处罚形式进行处罚,对于数额较大者,刑法已参与规制,可能处以监禁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事处罚。
三、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并无必要
虽然将此种欺诈行为专门入刑的做法呼声很高,也有学者支持《刑法》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但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此举没有必要,因为对于目前已有的刑法体例以及社会法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可以加以规制。
(一)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不符合刑法的最后性和补充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不言而喻,正是这也决定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补充性和最后性。平野龙一认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动用刑法。”我们应当注意部门法之间的运用。
民法、行政法等第一防线的法律能发挥重要作用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第一防线的法律不像刑法那样,采用刑罚方式压制某种行为的发生,而只是以财产处罚、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评价某种行为,主要采用鼓励和轻微制裁两种方式。当然,现在的第一防线法律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是用鼓励和制止双管齐下的方式,规定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做法。
(二)针对法律责任竞合,现有《刑法》亦能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原因是目前的《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体系无法规制出现的日益复杂的法律竞合问题。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说,对于出现的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也是可以分情况处理的。在此,笔者也就几类情况加以说明: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骗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诈骗之用,应当以诈骗共犯处理。
(3)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骗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社会保险诈骗行为应当得到进一步的规制,无疑是所有人的共识,《社会保险法》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后果规制较轻,社会保险监管薄弱,社会反欺诈力度不够等问题也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事实证明,在任何国家,单靠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骗领社会保险金等福利的问题,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也不对现行法律修改,仅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最为实用的做法。
同时,也应完善对于防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执法对策。例如,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监管协调,还应包括社会保险系统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其核心是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的建立;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了不断提高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能力和效果,除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外部审计、财会规则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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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文 范文 一:执行型下的软制度建设
一、执行型政府与行政执行力
(二)行政执行力的构成
有效的执行力是由许多要素和过程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行政执行力不是单个的力,而是由诸多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合力。而其中忠诚力、理解力、 领导力 、控制力是构成行政执行力的基本要素。忠诚力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对党和国家、上级政府以及自身工作有着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热爱而产生的强大执行力。忠诚力是一种由信念产生的强大力量,会唤起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道德责任,从而把人的无意识的行为转变成为自动的、自觉的执行行为,是执行的最大动力。理解力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和深刻领会上级部门的政策意图的能力。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本身的内涵是政府部门高效执行的开端,只有做到“吃透法律”“摸透政策”,才能确保依法行政和高效执行。领导力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协调各类资源和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贯彻落实的能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协调指挥,具有强大领导力的政府部门能够紧密结合当地执行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排除法律和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阻力和障碍,成为执行活动的“大脑中枢”。控制力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常变不居的法律和政策执行环境中应对执行变化、纠正执行偏差、确保法律公正和政策落实的能力。这种控制力表现为对法律法规推行过程的把控和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确保国家对社会的依法治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行政执行力不是以上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基本构成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综合力。同时,政府的行政执行力还受到执行环境、政策资源、制度约束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在这些外在的影响因素中,制度约束因其普遍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成为了影响行政执行力的关键因素。
(三)制度因素对行政执行力的影响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执行型政府的执行行为亦然。执行型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有效履行政府职能,与其自身的制度约束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从影响行政执行力的制度约束角度来看,执行型政府的制度约束由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章条例等刚制度约束和价值理念、政府 文化 、伦理道德、心理约束等软制度约束组成,同时受社会环境变迁因素的影响。正是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特征的刚制度与具有广泛性、自发性、持续性特征的软制度在不断变迁的社会环境中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对执行型政府执行力的强有力约束和驱动效应。
二、执行型政府软制度约束的现存问题
执行型政府在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由于传统的“管制”理念的影响,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利益主体结构、需求结构和利益实现途径的日趋复杂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遭遇多种复杂因素的阻力。执行型政府软制度约束作为国家治理中德治的主要抓手,其现状不容乐观,产生了以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内在软制度建设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末端治理。执行型政府作为国家改革方略和政策的最终实施者,在贯彻法律法规时往往通过制定政府 规章制度 等来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落实。这种用刚制度来推动刚制度实施的方式过于简单直接,忽视了相应的内在软制度的建设。使执行型政府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疲于应付,依法行政的理念很难在执行型政府内部达成广泛共识。没有了“改革进取”“自我超越”等软制度精神的强烈召唤,执行型政府的内在改革也会动力不足,使法律和政策执行停留在表面,行政执行力的提升难以实现。
(二)软制度与刚制度相互分离
良好的制度体系必须由刚制度和软制度相互支撑、相互补充而成。刚制度只有植入软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因地制宜地与之深度融合,才能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同样,软制度也必须依靠刚制度的强制力才能有效发挥其约束作用。一旦两者分离,制度约束的效力将大幅削减。然而部分执行型政府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没能深刻理解刚制度与软制度的相互关系,更多地偏重于规章制度等刚制度的建设,而忽略了其与软制度的协同,致使软制度建设滞后于刚制度的发展步伐。与此同时,部分执行型政府尽管大力推行软制度建设,却没有为这些软制度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惩 措施 ,导致其仅仅停留在 口号 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中,在公共治理中出现治理不力、社会互动不足、法律和政策执行阻力重重等后果。
(三)软制度建设脱离社会
环境好的制度必须“落地生根”,才能“开花结果”,软制度的实施尤其如此。然而执行型政府在开展软制度建设时,由于对其特性缺乏深刻把握,很容易将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制度移植” 方法 运用到软制度建设当中,直接复制和引用其他政府部门的软制度规范,忽略了政府部门自身的基础和组织内部各个体的认同情况。由于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能差别和内部文化差异,这些外来的软制度很难真正得到政府执行人员的深度认同,他们依然按照原有的执行理念和行为规范开展工作,使外来的软制度成为了形式上的制度符号,没有实际效用,造成了软制度的“仪式化”。
三、执行型政府的软制度构成
执行型政府作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核心主体,其行政执行力的提升需要有力的制度支撑。其中,执行型政府的软制度作为各项刚制度的有效补充和行政执行力的深层次柔性调适机制,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一)“执行导向”的价值理念
执行型政府的价值理念是执行型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对政府行政所持有的一种较稳定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观念体系。它是政府执行活动和政府人员行动的指南。“执行导向”的价值理念,则是政府执行活动的先导。执行型价值理念的培养,能够促进政府人员以执行为天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执行责任感,提升执行刚度,从而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崇尚服务”的政府文化
文化根植于社会和组织之中,是一种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全面、巨大且持久的。而弥漫于政府组织内部的政府文化,往往能以强大的影响力引导政府执行者的思想意识和执行行为,并将其崇尚的各种价值观念、信念及行为规范逐步演变成为执行者自觉的执行思维和行动习惯。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目前政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这种以“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为导向的政府治理模式更加强调政府对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执行,更加重视政府应有的“服务职能”,使“服务而非管制”“掌舵而非划桨”的理念成为执行型政府的政府文化核心。
(三)“令行禁止”的心理约束
心理约束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依据内心自发形成善恶好坏标准从而自觉遵守某些准则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超脱于外力的,而且一旦形成将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令行禁止”的心理约束一旦内化为行政主体的内在信念与行为模式,就会产生长期的自我约束力,使执行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做到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坚定贯彻到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自觉远离。“令行禁止”的心理约束为行政执行力提升提供了法律法规之外的隐形保障,是执行型政府软制度的内核之一。
(四)“乐于奉献”的内在激励机制
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激发组织和个人的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而相比外在的制度激励机制而言,内在的自我激励机制更能激发人的工作动机和潜能。执行型政府的执行活动面临着上级、协作部门、执行对象等多方面的压力,且由于利益因素的干扰和社会互动不足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执行过程往往充满阻力,存在诸多挑战。乐于奉献的精神能够激起执行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唤醒不畏艰难、直面困难的执行意志,不断克服执行难题,勇于实现执行目标。
四、执行型政府软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
良好的社会治理是法治与德治的密切结合,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强化以软制度为基础的道德教化,才能确保符合道德精神的良法和体现公共利益的政策的产生,并使这些良法和善政依靠具有高尚道德的行政执行者在公序良俗的社会环境中推行。因此,执行型政府软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道德教化、通往社会善治的路径。
(一)弘扬政府治理的核心价值理念
政府治理理念从根本上革新了政府部门的行政价值取向,为政府部门塑造了全新的政府形象,也为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聚集着新的能量。它蕴含的服务型政府、依法治国、参与管理和以人为本等核心价值理念,为执行型政府的软制度建设标明了航向,对执行型政府强化执行力有着强大的指引作用。服务型政府理念意味着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转变为现在的“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执行型政府需要坚持“顾客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力求为“顾客”提供更具人文关怀的高效、高品质的服务,并积极对“顾客需求”做出快速回应,使执行型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在服务性和回应性中得到不断提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执行能力的关键环节。执行型政府在强化软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渗透到每一个执行环节和执行过程。现代的政府治理是多向互动的治理模式,因此执行型政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有效吸纳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以此激发社会公众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意识,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全力配合政策落实,从而促进国家的战略规划和改革蓝图在基层“落地生根”。“以人为本”是政府治理的根本目的,也是现代治理型政府、执行型政府区别于传统的统治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及管理型政府的重要标志。因此执行型政府必须将以人为本的核心治理理念浸润到每一个政府部门及其政策执行过程当中,大力弘扬民本作风,自觉摒弃和抵制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促进行政执行力的提升。
(二)引导驻存改革演化中的先进文化
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是近年来我国政府的工作重心,层层推进的改革为执行型政府软制度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而改革演化过程中先进文化的引导驻存,将为执行型政府营造浓厚的执行氛围,打造崇尚服务、令行禁止和乐于奉献的高效执行型政府。社会软制度层面的规范和价值观等强化了正式制度,并使这些正式制度被社会所接受和支持而得以延续。文化影响着一个国家正式制度的发展和演化,是正式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政府机关文化对执行型政府的工作效率、执行效果等有着重要的影响。执行型政府的软制度建设,关键在于塑造先进的执行型文化,使之在执行型政府中引起广泛共鸣,凝聚团体共识,并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确保其始终处于引领执行型政府发展、促进执行力提升的先进地位。
(三)培育执行型政府软制度实施机制
完善的制度不一定必然导致完美的结果,还必须配套相应的制度实施机制才能产生现实效力,因此执行型政府软制度效力的充分发挥,除了不断完善软制度本身之外,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培育和健全软制度的实施机制。第一,建立软制度落实的引导激励机制。“制度本身是无生命的存在,它的活力必须由人赋予”。由此可见,执行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制度落实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软制度实施的效果。在日常的政府工作中,执行型政府需要对所属人员进行执行理念和执行精神的正面 教育 引导,并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服务意识、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和充满奉献精神的执行组织和个人给予薪酬和职务的提升,进行荣誉和称号的授予,同时通过公开表彰先进典型、宣传报道先进 事迹 等形式对这些行为进行正强化,不断巩固效果,扩大影响。第二,强化领导干部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不仅体现了社会道德和执行型政府软制度建设的主题,而且是影响其成效的关键因素。因此领导干部要主动做出表率,自觉做到依法行政、无私奉献,带头践行各种先进的执行理念以及体现这些理念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用实际行动感化和号召全体执行人员树立良好的执行意识,促进各项软制度的有效落实。第三,健全软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软制度的非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其实施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我心理约束和自律行为。但仅依靠软制度内在的感召力和约束力来发挥其效力是远远不够的,执行型政府必须建立健全软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对执行型政府中的官本位、以权谋私、执行不力、松散懈怠等不良作风进行坚决查处,并通过政务平台、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将这些现象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使执行型政府中的不端行为无处藏身,进而促进执行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人人敬畏软制度、各个落实软制度的良好风尚。
(四)发挥软制度与刚制度的协同效应
一项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完善与否,还取决于和其他制度的协同与融合的程度,这是我国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原因。若要最大化发挥执行型政府软制度的效力,必须促进软制度与刚制度有效协同,通过这两种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融合,使软制度在协同体系下凸显作用。第一,要发挥两种制度在协同过程中的互补效应。软制度与刚制度因各自的特点不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也不一样。因此在执行型政府强化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刚制度尚不健全的领域,必须加强相关软制度的引导和约束;同样,对于软制度制约乏力的领域,必须强化刚制度的支撑和依托作用。两种制度相互补充,才能有效减少制度约束的盲区,对执行型政府形成全方位的制度覆盖和无缝隙的制度约束。第二,要增强两种制度在协同过程中的互促效应。执行型政府的软制度与刚制度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决定了它们可以相互借鉴和相互促进。一方面,执行型政府软制度中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和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是执行型政府各项刚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同时软制度可以推动刚制度之间争议的解决,增强刚制度的合理性。因此执行型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和各级规章制度时,应坚持以执行导向、崇尚服务、令行禁止、乐于奉献等先进的执行型理念为指导。另一方面,刚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能为执行型政府软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撑,降低软制度实施的阻力,增强软制度实施的效果。第三,要促进两种制度在协同过程中的互融效应。执行型政府刚制度与软制度的互相融合是指二者通过一系列彼此相互适应和协调的有效制度变迁,最终达到彼此共生、相互促进的一个帕累托改进。执行型政府需要适时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环境的变化,动态地调整和改变刚制度与软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使二者之间更具恰适性和耦合性,从而实现共生互进的良性循环。
管理学论文范文二:城市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
1.社会 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二、社会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
1.维持社会稳定,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居民充分享受更有安全感的城市生活,居民在获得了更好的生活满足感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率。整个城市呈现出安定和谐的局面,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中,将能够更好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土壤”。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让社会能够安定有序。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责任是将公平与互济为主题,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中,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权益,人们内心的自由与平等的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对社会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仅关注公平本身,开始更加关注整个社会公平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正好契合广大群众内心的需求,符合每一个社会人的内心价值取向,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每一个人的生活保证在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存在于整个社会当中的极端情绪,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缓和社会上的矛盾,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好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是和生产力同样的以制度为保证的尊重。
2.促进城市居民消费,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出口锐减,投资下降,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只剩下消费这一项。因此促进城市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制定经济政策中明确指出将扩大内需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想让社会群众大胆放心地消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解决广大社会群体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享受相对应的有保障服务。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感,吸引人口定居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为了让社会群体的生活质量控制在一个设定好的标准之上,在满足了这些群体的生活方面的需求后,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将会大大提升,这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打个比方,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到大城市去生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城市能够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社会福利,由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来到这些大城市,这些流动人口的到来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人口带来的生产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的整体建设不可能这么快完成的。
4.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上文论述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在于给予广大群众最直接的公平与正义,让全体社会群众能够享受到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上的生活。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这些收入差距的存在让整个社会结构十分不稳定,为了避免出现不想出现的局面,必须要有一套完整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去缩小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缩小城市收入差距上的能力与税收相比十分薄弱,但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上为广大社会群众提供一系列的最低保障的生活服务,这是不能通过税收做到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采取多种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尽力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乏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投入的资金足够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掏腰包,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压力会十分的大,因此,政府应当广开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大力鼓动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以及公益组织充分地参与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活动中来,尽可能地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尽可能地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乏,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稳定在一个高标准的水平之上。政府部门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填补空洞的社保基金账户,逐步减少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我国商业保险是落后于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的,因此,未来所有的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缺乏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可以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建立教育、卫生保健、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甚至可以将国际保险基金引入国内市场,通过多 渠道 融资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实现多层次社会保障,加强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多个方面展开。同时社会保障的制度应当讲求高效率,即通过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保障效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分析,规范的试点调研才能广泛地展开,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整体社会结构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严谨、科学。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必须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社会资源供应能力、政府的财政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3.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实现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投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投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操作必须是高质量,高标准的,同时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来帮助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才能确保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区间内社会保障的力度和效果能够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十分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来剪短基金的整体运作,才能全面地控制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动与运作,也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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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